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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訴機構關于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報告的評述一、案情介紹2009年6月23日,美國、歐盟正式在WTO框架內向中國提出貿易爭端請求,稱中國對鋁土、焦炭、螢石、鎂、錳、金屬硅、碳化硅、黃磷和鋅共9種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額、出口關稅和其他價、量控制,違反了中國2001年加入WTO時的承諾,造成世界其他國家在鋼材、鋁材及其他化學制品的生產和出口中處于劣勢地位。墨西哥于8月21日也以類似的理由,提出了貿易爭端請求。2009年7月和9月,中國與美歐墨三方分別就原材料出口問題舉行了兩輪建設性磋商。但磋商未能找到共同滿意的解決方案。2009年12月21日,世界貿易組織決定設立一個專家組,調查美國、歐盟和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國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2011年2月18日,世貿組織專家于向當事方散發了中期報告。2011年4月1日,專家組作出裁決。2011年7月5日,世界貿易組織向成員方發布美國、歐盟、墨西哥2009年訴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專家組報告。專家組分別就案件審查范圍、出口關稅、出口配額、中方援引例外條款抗辯、出口配額分配及管理、出口許可證發放、最低出口限價等七個方面做出裁決。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專家組報告的部分裁決。2012年1月30日,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發布裁決報告,維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內容,即中國對多種工業原材實施出口稅和配額違背了WTO規則,并駁回了中國基于環境保護或供應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訴請求。二、爭議焦點中國對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與WTO規則和入世承諾一致的問題,包括中國對部分產品出口的數量限制、對部分產品征收出口關稅、原材料出口額外的要求和程序、對原材料的出口維持最低出口價格體系及合同價格審批等。三、裁決結果2011年7月5日,世界貿易組織向成員方發布美國、歐盟、墨西哥2009年訴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專家組報告。專家組分別就案件審查范圍、出口關稅、出口配額、中方援引例外條款抗辯、出口配額分配及管理、出口許可證發放、最低出口限價等七個方面做出裁決。其中,專家組支持中方關于案件審查范圍、出口配額分配及管理、出口許可證發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觀點和立場,認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價有關措施,認同中方對耐火黏土和螢石采取的綜合管理措施。但專家組同時也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關稅和出口配額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和有關世貿規則,且未滿足保護可用盡自然資源、保護人類生命健康等例外條款的條件。2012年1月30日,WTO上訴機構就美國、歐盟、墨西哥訴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貿組織爭端案發布裁決報告,維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內容,即中國對多種工業原材實施出口稅和配額違背了WTO規則,并駁回了中國基于環境保護或供應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訴請求。但是WTO上訴專家小組并沒有維持初步裁定的所有內容,在幾個重要問題上支持了中方的上訴請求,糾正了專家組此前的部分裁決,包括裁定起訴方專家組請求違反《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有關規定,即專家組關于配額分配管理、出口許可證、出口最低限價、配額招標的裁決整體無效;裁定專家組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0條的解讀的錯誤等四、涉及的9種原材料在工業上的應用:鋁土礦實際上是指工業上能利用的,以三水鋁石、一水軟鋁石或一水硬鋁石為主要礦物所組成的礦石的統稱。它的應用領域有金屬和非金屬兩個方面。鋁土礦是生產金屬鋁的最佳原料,也是最主要的應用領域,其用量占view/8083.htm"世界鋁土礦總產量的90%以上。鋁土礦的非金屬用途主要是作耐火材料、研磨材料、化學制品及tm"高鋁水泥的原料。鋁土礦在非金屬方面的用量所占比重雖小,但用途卻十分廣泛。例如:化學制品方面以硫酸鹽、三水合物及氯化鋁等產品可應用于造紙、凈化水、陶瓷及石油精煉方面;活性氧化鋁在化學、煉油、制藥工業上可作催化劑、觸媒載體及u/view/836859.htm"脫色、脫水、脫氣、脫酸、干燥等物理吸附劑;用r-Al2O3生產的氯化鋁可供染料、iew/45797.htm"橡膠、醫藥、石油等有機合成應用;玻璃組成中有3%~5%Al2O3可提高熔點、粘度、0.htm"強度;研磨材料是高級砂輪、拋光粉的主要原料;耐火材料是工業部門不可缺少的筑爐材料。金屬鋁是世界上僅次于鋼鐵的第二重要金屬,由于鋁具有比重小、導電導熱性好、易于機械加工及其他許多優良性能,因而廣泛應用于國民經濟各部門。目前,全世界用鋁量最大的是建筑、交通運輸和包裝部門,占鋁總消費量的60%以上。鋁是電器工業、飛機制造工業、機械工業和民用器具不可缺少的原材料。焦炭主要用于高爐煉鐵和用于銅、鉛、鋅、鈦、銻、汞等有色金屬的鼓風爐冶煉,起還原劑、發熱劑和料柱骨架作用。煉鐵高爐采用焦炭代替木炭,為現代高爐的大型化奠定了基礎,是冶金史上的一個重大里程碑。為使高爐操作達到較好的技術經濟指標,冶煉用焦炭(冶金焦)必須具有適當的化學性質和物理性質,包括冶煉過程中的熱態性質。焦炭除大量用于煉鐵和有色金屬冶煉(冶金焦)外,還用于鑄造、化工、電石和鐵合金,其質量要求有所不同。如鑄造用焦,一般要求粒度大、氣孔率低、996.htm"固定碳高和硫分低;化工氣化用焦,對強度要求不嚴,但要求反應性好,灰熔點較高;電石生產用焦要求盡量提高固定碳含量螢石,又稱氟石,是工業上氟元素的主要來源,是世界上20幾種重要的非金屬礦物原料之一。它廣泛應用于冶金、煉鋁、玻璃、陶瓷、水泥、化學工業。純凈無色透明的螢石可作為光學材料,色澤艷麗的螢石亦可作為寶玉石和工藝美術雕刻原料。螢石又是氟化學工業的基本原料,其產品廣泛用于航天、航空、制冷、醫藥、農藥、防腐、滅火、電子、電力、機械和原子能等領域。隨著科技和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螢石已成為現代工業中重要的礦物原料,許多發達國家把它作為一種重要的戰略物資進行儲備。我國螢石資源豐富,分布廣泛,礦床類型繁多,資源儲量、生產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鎂常用做還原劑,去置換鈦、鋯、鈾、鈹等金屬。主要用于制造輕金屬合金、球墨鑄鐵、科學儀器tm"脫硫劑脫氫和格氏試劑。也能用于制煙火、閃光粉、鎂鹽、吸氣器、照明彈等。結構特性類似于鋁,具有輕金屬的各種用途,可作為飛機、導彈的合金材料。在現代工業中,錳及其化合物應用于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其中鋼鐵工業是最重要的領域,用錳量占90%~95%,主要作為煉鐵和煉鋼過程中的脫氧劑和脫硫劑,以及用來制造合金。其余10%~5%的錳用于其他工業領域,如化學工業(制造各種含錳鹽類)、輕工業(用于電池、火柴、印漆、制皂等)、建材工業(玻璃和陶瓷的著色劑和褪色劑)、國防工業、電子工業,以及環境保護和農牧業,等等。總之,錳在國民經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
硅大量用于冶煉成硅鐵合金作鋼鐵工業中合金元素,在很多種金屬冶煉中作還原劑。硅還是鋁合金中的良好組元,絕大多數鑄造鋁合金都含有硅。硅是電子工業超純硅的原料,超純半導體單晶硅做的電子器件具有體積小、重量輕、可靠性好和壽命長等優點。摻有特定微量雜質的硅單晶制成的大功率晶體管、整流器及太陽能電池,比用鍺單晶制成的好。碳化硅可作磨料,高純氧化硅制作的石英管是高純金屬冶煉及照明燈具的重要材料。微孔硅鈣保溫材料微孔硅鈣保溫材料是一種優良的保溫材料。它具有熱容量小、機械強度高、導熱系數低、不燃燒、無毒無味、可切割、運輸方便等特點,可廣泛用于冶金、電力、化工、船舶等各種熱力設備及管道上。經測試,節能效益優于石棉、水泥、蛭石和水泥珍珠巖等保溫材料。特種硅鈣材料可用作催化劑載體,在石油煉制、汽車尾氣凈化等多方面廣泛應用。黃磷在工業上用白磷制備高純度的磷酸。利用白磷易燃產生煙(P2O5)和霧(P2O5與水蒸氣形成H3PO4),在軍事上常用來制5.htm"煙幕彈。還可用白磷制造紅磷、三硫化四磷、有機磷酸酯、燃燒彈、殺鼠劑等。鋅的全部消費中大約有一半用于m"鍍鋅,約10%用于黃銅和青銅,不到10%用于鋅基合金,約7.5%用于化學制品,約13%用于制造干電池,以鋅餅、鋅板形式出現。鍍鋅鋅具有優良的抗大氣腐蝕性能,在常溫下表面易生成一層保護膜,因此鋅最大的用途是用于鍍鋅工業。被主要用于鋼材和鋼結構件的表面鍍層(如鍍鋅板),廣泛用于汽車、建筑、船舶、輕工等行業。近年來西方國家開始嘗試直接用鋅合金板做屋頂覆蓋材料。鋅合金用于汽車制造和機械行業。鋅具有適用的機械性能。鋅本身的強度和硬度不高,但加入鋁、銅等合金元素后,其強度和硬度均大為提高,尤其是鋅銅鈦合金的出現,其綜合機械性能已接近或達到鋁合金、黃銅、灰鑄鐵的水平,其抗蠕變性能也大幅度被提高。因此,鋅銅鈦合金目前已被廣泛應用于小五金生產中。主要為壓鑄件,用于汽車、建筑、部分電氣設備、家用電器、玩具等的零部件生產。五:案件評析:本案涉及中國對礬土、焦炭、氟石、鎂、錳、碳化硅、金屬硅、黃磷和鋅等9種原材料所實施的出口稅和出口配額,以及相應的管理方式。《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1條第3款規定:“中國應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除非本議定書附件6中有明確規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條的規定適用。”附件6列舉了84種產品及其出口稅率,并在注釋中說明:“中國確認本附件所含關稅水平為最高水平,不得超過。中國進一步確認將不提高現行實施稅率,但例外情況除外。如出現此類情況,中國將在提高實施關稅前,與受影響的成員進行磋商,以期找到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本案中,中國對除碳化硅和黃磷之外的7種產品征收了10-40%的出口稅,因此專家組認定,出口稅不符合議定書的承諾。此外,專家組還認定中國沒有按承諾與受影響的成員進行磋商。GATT第11條第1款規定:“任何締約方不得對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產品的進口或向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出口或銷售供出口的產品設立或維持除關稅、國內稅或其他費用外的禁止或限制,無論此類禁止或限制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本案中,中國對礬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鋅等5種產品實施了出口配額,因此專家組認定,出口配額不符合GATT第11條第1款的義務。案件審理過程中,中國援引GATT相關例外條款,就其中的一些措施進行了抗辯。專家組將中國的抗辯分為四個方面,并逐一進行了分析。專家組還對相應的管理方式進行了審查。1)礬土等7種產品的出口稅是否符合GATT第20條:此處的主要問題是:出口稅違反了《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1條第3款,但能否援引GATT第20條進行抗辯。專家組認為,這涉及加入議定書在WTO協定中的法律地位,以及WTO各個協議之間的關系,尤其是議定書第11條第3款與WTO法律制度其他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專家組認為,GATT第20條規定,“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此處的“本協定”,顯然是指GATT。也就是說,只有在違反GATT其他條款的情況下,才能夠援引第20條進行抗辯,而議定書并非GATT,所以違反議定書條款,不能援引第20條進行抗辯。專家組還論證說,如果在加入談判時,中國和其他成員意在將出口稅問題適用于第20條抗辯,就應當在議定書中明示。例如,關于出口配額,就作了這樣的明示。中國和其他成員還可以達成協議,說明出口稅承諾是GATT項下的承諾,將其納入GATT關稅減讓表,這樣就可以援引第20條進行抗辯了。在“中國出版物案”中,中國的措施不符合議定書第5條第1款的規定,但上訴機構認為中國有權援引GATT第20條進行抗辯。專家組認為,上訴機構在該案中并未討論議定書與GATT的體制性關系,而是重點審查了議定書的相關條款。第5條第1款的開頭是:“在不影響中國以與《WTO協定》的方式管理貿易的權利的情況下……”上訴機構的解釋是,這句話將GATT第20條納入了議定書,成為這一條款承諾的組成部分。專家組稱,第11條第3款并沒有這樣的措辭,因此“中國出版物案”中的推理不能適用。2)耐火級礬土的配額是否符合GATT第11條第2款(a)項:GATT第11條第2款(a)項規定:“本條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于下列措施:(a)為防止或緩解出口締約方的糧食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短缺而臨時實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專家組稱,這一項還沒有被以前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解釋過。專家組經過詳細分析,認為“臨時”是指時間有限;“必需品”是指對一成員“重要”、“必須”或“不可缺少”的產品,包括某種重要產品或產業的原料;“嚴重短缺”是指采取臨時措施可以補救或避免的情況。專家組認定,耐火級礬土屬于“必需品”,因為中國提供證據證明了這種產品作為生產鋼鐵和其他重要產品的中間產品的重要性。中國是鋼鐵生產大國,占世界鋼產量三分之一。耐火級礬土的主要使用者是鋼鐵產業,而70%都被中國鋼鐵產業消耗了。此外,鋼鐵本身也是制造和建筑業的重要產品,而這兩個行業是驅動中國產業和發展的基礎行業。不僅如此,中國的鋼鐵產業還是重要的就業來源。專家組認定,中國所采取的措施并非“臨時”,因為中國對這種產品實施配額,至少可以追溯到2000年;中國預測可供開采的儲量只有16年,表明中國要保持這種措施,直至現有儲量耗盡或者新技術和條件減少耐火級礬土的需求。專家組還認定,需要永久實施的措施所要解決的問題,并非“嚴重短缺”。此外,中國沒有說明,隨著探礦和提煉技術的進步,儲量是否會發生變化。不僅如此,起訴方還對中國預測的儲量表示質疑,認為儲量達91年。基于以上分析,專家組認為,耐火級礬土的配額不符合GATT第11條第2款(a)項的條件。3)耐火級礬土和氟石的出口稅和配額是否符合GATT第20條(g)項:GATT第20條(g)項規定,成員可以采取“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專家組認為,這一款的條件是:貿易措施與國內限制平行實施,且目的是保護自然資源。專家組隨后按照這個標準,對中國的出口稅和配額進行了審查。專家組認為,中國采取這些措施時,沒有聲明“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之目的,因此不屬于“有關”的措施;這些措施不是為了減少國內生產或消費,而所采取的單純的限產措施可能會對該產品的國內使用和出口產生不同影響(例如只用于國內而不允許出口),不能表明是與出口限制平衡實施的,因此不屬于“一同實施”的措施。4)廢料(鎂、錳和鋅廢料)和“三高產品”(焦炭、鎂金屬、錳金屬和碳化硅)是否符合GATT第20條(b)項。GATT第20條(b)項規定,成員可以采取“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專家組認為,措施是否為“必需”,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分析:措施是否屬于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政策范圍,有關利益或價值的重要性,措施對所追求目標的貢獻,措施對貿易的限制性,符合WTO的替代措施。對于“三高產品”,即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資源型產品,專家組經審查后認為,出口限制措施沒有提到環境或健康的關注;中國沒有能夠證明這些措施對該目標的貢獻;措施對貿易是有限制的。最后,關于符合WTO的替代性措施,中國證明了正在采取一系列其他措施,包括對環境友好型技術的投資,消費品的回收,提高環境標準,對回收廢品基礎設施的投資,在不抑制當地供給的條件下刺激更大的當地需求,開展生產限制或污染控制。但中國認為,出口限制也是需要的,并且與這些“替代性”措施結合實施的效果會更好。但專家組認為,這種理解將實質性擴大例外條款的范圍,從而允許采取出口數量限制措施。專家組稱,其職責是審查替代性措施能否實現保護的目標,而中國沒有證明為什么這些對貿易限制更小且符合WTO的替代性措施不能代替出口限制措施而被使用。按照大致相同的分析思路,專家組還認定,中國對于廢料的出口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條(b)項的規定。1)管理方式A、出口配額的分配和管理:專家組認定,《中國加入議定書》第5條第1款明確規定給與所有企業進出口貨物的權利,且《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83段(a)項和第84段(b)項明確要求取消出口實績和最低資本的條件,因此要求獲得礬土、焦炭、氟石和碳化硅出口配額的企業必需具有出口實績和最低資本的有關措施,不符合這些承諾。專家組認定,有關措施將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作為獲得配額的資質條件,但沒有明確審查經營管理能力的定義、指南或標準,給當事方的利益帶來了實在的風險,將導致不合理、不統一的管理,因此不符合GATT第10條第3款(a)項,即“每一締約方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條第1款所述的所有法律、法規、判決和裁定。”專家組認定,有關措施沒有公布鋅出口配額的總量以及分配程序,不符合GATT第10條第1款,即有關出口的要求、限制或禁止方面的法律法規應當立即公布,以便各國政府和貿易商知曉。但專家組同時也認定,有關措施中的由五礦化工商會參與分配出口配額的方式,沒有違反GATT第10條第3款(a)項“公正”、“合理”要求;分配出口配額時收取中標費用,沒有違反GATT第8條第1款(a)項和《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1條第3款,因為這些費用不屬于針對出口所征收的費用。B、出口許可證:GATT第11條第1款要求成員取消數量限制,“無論此類禁止或限制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專家組認為,進出口許可證本身有可能是為該款所允許的,關鍵在于許可證制度的性質和運作是否具有限制進出口的效果。專家組經審查后認為,本案有關措施對部分產品實施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并不僅僅因為其被用于限制出口的貨物而不符合GATT第11條第1款,但審批時提交不一定數量的文件這樣的未界定、籠統化的要求所帶來的隨意性,就構成了不符合第11條第1款的額外限制。C、最低出口價格:專家組經審查后認為,有關措施要求出口企業以設定或協調的出口價格從事出口,否則就面臨處罰,包括被取消出口權,這構成了GATT第11條第1款所指的出口限制,因為要求以最低價格出口具有限制貿易的效果。此外,有關措施沒有立即公布,也不符合GATT第10條第1款。六:關于中國耐火級礬土和氟石的出口稅和配額是否符合GATT第20條(g)項評述:(一)《GATT1994》第20條內容:《GATT1994》第20條又稱一般例外條款,它規定了10種一般例外措施。其中包括:(a)為保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須的措施;(c)與黃金或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d)為保證與《GATT1994》不相抵觸的法律或法規得到遵守所必須的措施,包括海關執法等實行有關壟斷,保護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以及欺詐行為相關的措施;(e)與監獄囚犯產品相關的措施;(f)為保護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國寶所采取的措施;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相關的措施;(g)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相關的措施,但此類措施應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h)為履行任何政府間商品協定項下義務而實施的措施,該協定符合提交締約方全體不持異議的標準,或該協定本身提交締約方全體且締約方全體不持異議;(i)在作為政府穩定計劃的一部分將國內資源價格壓至低于國際價格水平的時期內,為保證此類原料給予國內加工產業所必需的數量而涉及限制此種原料出口的措施;(j)在普遍或局部供應短缺的情況下,為獲取或分配產品所必須采取的措施等。(二)中國耐火級礬土和氟石在我國的基本情況:1、螢石的基本情況:(1)世界螢石基本情況:螢石資源分布十分普遍,世界各大洲都有發現。從成礦地質環境來看,環太平洋成礦帶的螢石儲量最多,約占全球螢石儲量一半以上。螢石資源主要分布在亞洲的中國、蒙古、泰國,北美洲的墨西哥、美國、加拿大等地。非洲的南非、肯尼亞和歐洲的法國、意大利和英國等地也有一定的儲量。據1996年《MineralCammoditySummaries》報道,1995年世界螢石儲量為億t、儲量基礎為億。(2)中國螢石儲量的基本情況:我國地處環太平洋成礦帶,螢石資源十分豐富,全國20多個省區內均有不同規模的螢石礦床。全國計大型、特大型礦床30多處,中型礦床70多個,列入儲量登記表的螢石礦產地240多處。截至1996年底,我國螢石礦保有儲量:以礦物量計190個礦區,儲量10871萬t。其中A+B+C級儲量2140萬t;以礦石量計的40個礦區儲量2999萬t,其中A+B+C級儲量為768萬t。如果將內蒙古白云鄂博伴生螢石(CaF2)儲量13183萬t也統計在內我國螢石儲量大大超過世界其他國螢石儲量的儲量的總和,(3)中國螢石開采存在的問題:a)單一型螢石礦床(點)多,儲量少;伴(共)生型礦床(點)數少,儲量大我國主要螢石礦床230處,其中單一型螢石礦床190處,占總礦床數的83%,螢石儲量占總儲量的57%。而伴(共)生型螢石礦床數為40處,占總礦床數不到20%,儲量占總儲量43%。如果把內蒙古白云鄂博鐵鈮稀土型螢石礦也計算在內,伴(共)生型螢石礦的儲量將大大超過單一型螢石的儲量。但是,伴(共)生型螢石礦利用水平還很低,目前只有湖南桃林等少數幾個礦山螢石資源已綜合回收利用,而多數礦山如柿竹園、白云鄂博等幾個大的礦山都尚未利用,有待進一步開發,提高資源的利用率。b)貧礦多,富礦少貧礦多,富礦少是指單一螢石型礦床而言。在單一螢石礦中,一般平均CaF2品位在35%~40%左右。而CaF2品位大于65%的富礦,可直接作為冶金級塊礦的儲量只有3000多萬t,僅占單一螢石礦床總儲量的百分之二十幾,而在這類富礦儲量中CaF2品位大于80%的高品位富礦卻不到1000萬t,占總儲量不到10%,而這些富礦的70%分布在浙江、湖北、內蒙古、江西等省區。
c)難選礦多,易選礦少在螢石儲量中,伴(共)生礦除桃林礦已綜合回收螢石外,多數礦山螢石的綜合回收利用技術工藝尚在研究之中,還沒有回收利用。
d)在單一螢石礦中,也有很大一部分螢石礦床由于礦物結晶細小,嵌布緊密,礦石礦物與脈石礦物連生體很難分離,目前尚難開發利用,如浙江武義雞舍灣螢石礦,螢石礦物儲量達200多萬t,就是由于礦物結晶細小,因此螢石和石英連生體很難分離,礦床的利用價值受到極大的限制/。4)螢石的供需狀況:據1996年《MineralCammoditySummaries》的統計資料,1995年世界螢石總產量為369萬tttttttt)等。
t/at/a,以礦物量計算儲量134處已利用礦區的規模為162萬t/at/att,躍居世界首位(表4.3我國的螢石在國際上具有重要地位,產量和出口量均列世界第一。因而我國螢石業的狀況對世界螢石市場影響很大,同時我國螢石業在很大程度上也嚴重受國際市場限制。
改革開放以后,給我國螢石業的發展提供新的機遇,我國螢石的產量和出口量都有大幅度的增長(表4.3.14)。但是由于受國內、國際市場的限制,因此螢石產量和出口量波動的幅度也很大。90年代初,我國螢石年產量大致在200萬t左右,近2年由于鄉鎮企業的發展,因此螢石礦產量猛增至500~600萬t左右。出口量1990年為109.4萬t,1995年增至122.9萬t,1996年又降至112.6)螢石的礦業管理:螢石是我國的優勢礦產之一,其地質勘查工作主要由地勘部門(地質礦產部、冶金工業部地勘總局、化學工業部礦山局、中國有色工業總公司地勘總局等)承擔,地質勘查登記、儲量審批歸口于地質礦產部。由于50年代,國家礦產儲量分類中把螢石列入冶金輔助原料,因此礦業開發歸口冶金行業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這種管理體制沒有重大改變,但是隨著鄉鎮企業的興起和發展,螢石生產由以前冶金工業部門為主體轉變為鄉鎮企業具有重要地位的局面。以1995年的生產來看,冶金系統地方企業的產量只占37.6%,而冶金系統之外的企業占到了49.2%,民采占13.2%。
由于螢石生產管理沒有跟上生產布局轉變,因此出現了亂采濫挖,無序廉價出口原料,破壞資源和浪費資源的現象。為此,螢石生產大省——浙江省人民政府針對上述情況,發出“關于加強螢石礦產管理的通知”,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有關規定,提出:①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活動,牢固樹立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法制觀念,正確處理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關系,提高執法和守法的自覺性,切實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螢石資源,堅持以法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②成立全省螢石礦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管理全省螢石礦產的采礦、選礦、銷售、運輸、出口活動。③對全省螢石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統一規劃。④嚴格螢石礦產的辦礦條件和審批程序。開辦螢石礦山企業,必須向礦山所在地的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省地質礦產廳審批。并按權限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企業憑采礦許可證到當地有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征地、供電、購買爆破用品等手續。⑤加強對螢石選礦企業的審批管理。⑥加強對螢石采、選企業資源合理利用情況的監督和考核工作。⑦加強螢石礦產品的流通領域管理,堅決取締螢石礦產品的非法經營。⑧加強對螢石礦產品的運輸管理。各級地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在螢石礦區的出入口進行巡回監督檢查。嚴禁無證開采,濫采亂挖,破壞性開采的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⑨加強對螢石礦產品的出口管理。外貿出口企業應憑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配額辦理運輸手續。加強螢石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決定設立全省螢石礦產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收取標準為:螢石精礦每噸10元,螢石塊礦每噸5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螢石礦產管理的通知”對螢石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強螢石礦產的采、選、銷、運以及出口的管理,保持經濟建設的持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2、耐火級粘土的基本情況:(1)世界耐火級粘土基本情況:據張元林的資料(1988):全世界耐火粘土總儲量約685億t,主要集中在原蘇聯(135億t)、英國(135億t)、美國(100億t)、澳大利亞(45億t)、巴西(30億t)、印度(20億t)。tt,占總保有儲量的27.7%。從表4.4.6可以看出,從70年代以后,我國耐火粘土的保有儲量基本上保持在20億t左右。
據預測,全國耐火粘土資源總量近50億t;煤田范圍內及其鄰區的煤層頂、底板及夾層中的耐火粘土礦總資源量約50億t;鋁土礦儲量中適合作耐火材料用的有5億t。相比較,t,大致在巴西之后,印度之前t,另外,我國有相當一部分鋁土礦是作為耐火材料開采的,通過1984年鋁土礦地質勘探規范專題研究與統計,在鋁土礦中,符合Al2O3>55%、Fe2O3<3%的鋁土礦,占全國鋁土礦總儲量的30%,礦石儲量約5億t,合計有高鋁粘土8億多t,上述幾個耐火粘土資源豐富的國家,高鋁粘土資源卻比較少,我國高鋁粘土的儲量遠在上述幾個國家之上。(3)中國耐火級粘土開采存在的問題:a)高鋁粘土儲量還是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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