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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TIME\@"yyyy'年'M'月'd'日'"2022年3月29日學海無涯頁碼:第19-頁共19頁再次開庭申請書格式范文三篇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再次開庭申請書格式的文章3篇,歡迎大家參考查閱!

再次開庭申請書格式篇1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xx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XX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云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XX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XX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后時間緊迫未及上訴。并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于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云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后,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XX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XX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XX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XX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XX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XX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XX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再次開庭申請書格式篇2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廈。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原審被告:謝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漢族,住__市______x

原審被告:韓__,女,19__年x月x日生,漢族,住__市濱______

原審被告:山東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總經理。

原審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五路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八路____

原審被告:劉__x,男,__x年5月9日生,漢族,住__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魯商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__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__'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次開庭申請書格式篇3

申請人:陳某某,男,。

被申請人:防城港市達安置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450600200020220,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區西灣廣場紫荊小區G20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聯系電話

申請人對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4月5日作出的(20xx)桂06民終26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1、請求撤銷(20xx)桂06民終26號民事判決書;

2、判決確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

3、判決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已付購房款207304元;并支付利息600元。(暫計算,實際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xx年3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4、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損失20000元。(主要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

5、本案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在一審起訴、二審上訴的法律基本邏輯思路是:1、被申請人存在喪失商業信譽的事實;2、申請人已經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辯權;3、經合理期限,被申請人仍不恢復商業信譽;4、故申請人依法行使了單方解除權,雙方合同已經解除(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而已,法院怎能駁回申請人確認合同已解除的訴訟請求?);5、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已經解除的確認之訴,法院應當判決支持。但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訴訟請求,是缺乏證據證明能駁回的,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1、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已經提供的充足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喪失商業信譽,而一審不予處理,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喪失商業信譽缺乏證據證明,也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的事實相違背;2、本案申請人提起的是確認之訴而非形成之訴,而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及判決一直當作形成之訴審理及判決,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即行使了單方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而一審、二審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下面詳細論述:

一、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已經提供的充足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喪失商業信譽,而一審不予處理,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喪失商業信譽缺乏證據證明,也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的事實相違背;

1、被申請人喪失商業信譽證據一:被申請人存在虛假宣傳。

1.1、被申請人在宣傳資料中稱:"防城港的中高檔寫字樓供應整體規模仍然偏小,核心區的寫字樓市場將持續升溫。'這與防城港的實際情況不符,本案標的物位于港口區,事實上港口區房地產泡沫非常嚴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續升溫'"無重大影響'的說法。

1.2、被申請人宣傳資料中宣稱預計20xx年底防城港GDP總量1000億,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實際情況不符,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為20xx年,總量588.9億,20xx年不可能達到被申請人宣稱的數據。

1.3、被申請人宣傳資料中宣稱標的物大廈是"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第一政務中心'、"第一商務中心'、"第一景觀大道'等虛假廣告。

1.4、被申請人宣傳資料中用"最佳',多處用到"第一',這些絕對化的廣告用語違反法律規定。

1.5、在被申請人的宣傳資料中被申請人做出的免責聲明"本廣告圖文僅供參考,最終以政府批文及合同為準,開發商擁有最終解釋。'申請人因信任被申請人廣告宣傳而購買該房產,被申請人行為故意給申請人造成損失,應當屬于《合同法》53條規定的無效格式條款。

1.6、被申請人在宣傳資料中的說明具體確定,對申請人決定購買該房產及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被申請人上述宣傳應當視為合同內容,被申請人現在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申請人的宣傳資料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判決書認定是"整體壞境的介紹,較為籠統'是明顯錯誤的,以上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商會大廈宣傳資料》證明。

2、被申請人喪失商業信譽證據二:被申請人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向社會公開銷售房屋。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于20xx年9月23日簽訂《合作建房協議書》,被申請人20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被申請人在和申請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判決書認定被申請人"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范圍之內'是錯誤的。

3、被申請人喪失商業信譽證據三:被申請人以"避稅款'為由收取了申請人40792元,收取后卻"耍賴'拒絕承認收到該筆錢。

3.1、申請人依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置業計劃表》履行了支付義務后,其中有一筆款項依照被申請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賬戶,但是被申請人不承認收到其中一筆款項。

3.2、三張收據上的所有字跡均完全一致,均為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張晶晶所寫,張晶晶是代表被申請人的行為,其法律效果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

3.3、申請人陳某某三張收據上的金額(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雙方簽訂的證據補充3《置業計劃表》上約定的(第一期40792元、預售證下來付64763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對應,申請人是按照原被申請人約定的置業計劃向被申請人支付三筆購房款。

3.4、申請人陳某某的收據上三張均為張晶晶簽字,再次證實,三筆款均為被申請人收取。

3.5、在三筆款中爭議的是40792元的這筆,這筆錢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寧市渝坤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450103202254219,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31號航洋國際城3號樓1805號。法定代表人:陳寧方。)賬戶中,在庭審中被申請人多次自認該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雖然收據上是寫的"購房服務費'但實際上是不會存在中介費及其它費用,因為申請人和該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終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務協議,申請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務,(需要強調的是,申請人已經在南寧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控告該公司,據航洋國際物業反映從未出現過該公司在該注冊地址。),最開始被申請人告知這筆錢是"避稅款',故打入第三方賬戶,申請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賬戶及接受在收據上載:"服務費',綜上;申請人是依照被申請人的要求把錢打入了第三方賬戶,無論第三方賬戶是誰,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法律應予以保護。

以上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收據》《置業計劃表》《銀行交易單據》證明。

4、被申請人喪失商業信譽證據四:被申請人在20xx年5月5日同意申請人如是兩天內到達被申請人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申請人如期達到后,被申請人違約,只同意退還全部購房款的部分款16萬6千。

5、被申請人喪失商業信譽證據五:被申請人存在詐騙行為。

20xx年5月5日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兩天內趕到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申請人依照被申請人的要求兩天內趕到了被申請人售樓部后,被申請人違約,同時存在詐騙行為。意圖詐騙申請人,索要2萬元的"撤案費',說是其轉交給房管局,但實際上經申請人向房管局確認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以上申請人提交《錄音》證明。

6、被申請人喪失商業信譽證據六:被申請人逾期交房。

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房期限是20xx年6月30日,只到20xx年8月10日第一次開庭時,仍然未能交房,對方當事人當庭自認確實至開庭時也不能交房,自來水及燃氣管道均還未安裝,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交房。

以上有申請人提交證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被申請人自認證明。

二、本案申請人提起的是確認之訴而非形成之訴,而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及判決一直當作形成之訴審理及判決,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即行使了單方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而一審、二審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申請人已經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辯權。

被申請人不恪守誠實信用,喪失了商業信譽,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商業信譽的,可以中止履行。'申請人不再依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買合同》辦理按揭手續,有法律依據。

以上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錄音》和《電話通話清單》證明。

2、申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經合理期限,被申請人仍不恢復商業信譽,故申請人依法已經行使了單方解除權(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合同已經解除。

2.1、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被申請人已經喪失了商業信譽,根據《合同法》第69條申請人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權中止辦理剩余房款的按揭手續,申請人已經及時通知了被申請人,但此后被申請人依舊沒有恢復商業信譽的任何行為,故20xx年5月5日電話中申請人已經要求解除合同、同時申請人的律師也發送了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向公安機關及檢察院提起刑事控告,所以,申請人的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行為合法,合同已經解除。

2.2、20xx年5月5日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兩天內趕到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

申請人依照被申請人的要求兩天內趕到了被申請人售樓部后,被申請人違約,同時存在詐騙行為。意圖詐騙申請人,索要2萬元的"撤案費',說是其轉交給房管局,但實際上經申請人向房管局確認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但無論如何雙方已經達到解除合同的協議,我國合同法上買賣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故錄音是解除合同的存在的形式,雙方僅只是對返還多少錢有爭議,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以上申請人提交《錄音》證明。

3、一審法院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經申請人提出,二審法院即不予查清,也不予處理。

3.1、證據一:被申請人一審開庭時當庭提起反訴,在一審法院沒有做任何處理,判決書也只字不提。

依照《民訴法解釋》326條規定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3.2、證據二:本案被申請人有兩位代理人出庭,判決書上只載明一位。

本案中,被申請人開庭時出現兩位代理人,一位是廣西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某某律師,另一位是被申請人員工陳姓經理,在庭審中,被申請人員工自認兩點對于被申請人不利的事實第一、本案爭議標的物房屋,是先預售后取得預售許可證;第二、合同約定交付期限為20xx年6月30日,但直到20xx年8月10日開庭時該標的物仍然不能交付。

在判決中該陳姓經理,作為被申請人代理人居然沒有出現,其自認事實也未有出現。

3.3、證據三:一審法官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本案20x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xx年10月30日后超過審限,20xx年10.8日后申請人及申請人代理人多次和主辦法官聯系,主辦法官表示判決書仍未寫好,但是當判決書送達到申請人時,判決時間居然為20x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以上有申請人保存的通話錄音證明,但為了顧全法律的尊嚴,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

3.4、證據四: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經申請人上訴提出,二審未予糾正。

3.4.1前文已經陳述的,不再重復。

3.4.2本案開庭的《庭審筆錄》記錄錯別字層出,漏記十分多,可見法庭態度非常潦草,申請人代理人已經仔細更正。

3.4.3邱永生律師是執業律師,在判決書中稱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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