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第三章國際法上的個人_第1頁
國際法第三章國際法上的個人_第2頁
國際法第三章國際法上的個人_第3頁
國際法第三章國際法上的個人_第4頁
國際法第三章國際法上的個人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7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CitizeninInternationalLaw國際法既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同時也涉及各國國民。本章要求掌握個人在國際法上的法律地位;國籍問題;國家對其國民的管轄權;庇護及引渡等主要內容。1.Nationality1.1國籍和國籍法國籍是個人(自然人)作為某一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于該國的一種法律資格或身份。

國籍法是各國規定其國民國籍的取得、喪失或變更等問題的法律.1.2國籍的重要性

國籍是國家區分本國人和外國人、確定國家屬人管轄權的依據。國籍是確定個人法律地位的根據。具有國籍的人處于本國公民的地位,享有和承擔本國法律規定的公民全部權利和義務。國家有義務接納本國人回國。戰時通常以國籍來決定某人是否為敵國國民。

加拿大國籍

新加坡國籍日本國籍

美國國籍美國國籍美國國籍李連杰美國國籍美國國籍加拿大國籍美國國籍瑞士國籍德國國籍英國國籍1.3國籍的取得1.3.1因出生而取得:(1)依血統:不論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為本國人,則子女就獲得父母一方或兩方的國籍,這種原則稱為:血統主義,又稱為屬人主義。父母雙方任一方的國籍均對子女國籍有影響為雙系血統主義;通常以父親國籍決定子女國籍的為單系血統主義。1.3國籍的取得1.3.1因出生而取得:(2)依出生地: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這種原則稱為:出生地主義,又稱為屬地主義。(3)混合主義:兼采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不過側重不同1.3.2因加入而取得(1)婚姻:一國男子和另外一國女子結緍,如果女子愿意申請,則獲得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如女子所屬國的法律規定,不允許雙重國籍,則女子必須放棄本國國籍才可申請男子所屬國的國籍。(2)收養:一國國民收養無國籍或另一國的兒童,被收養者的國籍會發生改變,或者繼續保持收養者的原國籍。(3)自愿申請:又稱歸化,是指一國國民自愿申請另一國國籍。在入籍條件方面,許多國家都有一定的限制。2003年8月25日,巴西的里約熱內盧機場,46歲的陳建湛攜帶三萬美圓現金準備前往美國,由于在登機前沒有按照規定向當局進行申報,陳被逮捕,悲劇從此發生。他在巴西已經生活了20多年,并已加入巴西籍。兩年前舉家赴美定居。這次赴美據說是為了辦理移民美國的手續。8月26日,他被送往一家監獄。同牢房的犯人說他被送來時身上已經有了明顯的傷痕。8月27日,他暈倒在牢房里。9月4日不治身亡。發生在巴西監獄的慘劇,使得長期因為華人忍辱負重的天性而被掩蓋的海外華人權益和安全的問題,第一次清晰地暴露在世人的面前。案例案例1.4國籍的喪失1.4.1自愿喪失國籍是指基于當事人意愿而喪失國籍。辦法:聲明放棄或申請解除因為某些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要求申請它國國籍者,必須放棄本國國籍。1.4.2非自愿喪失是指因為入籍、婚姻、收養而喪失原有國籍或因政治原因被剝奪國籍。

1.5Conflictofnationality1.5.1Doublenationalityorpluralnationality一個人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籍稱作國籍的積極沖突。

Howtodealwiththisproblem?國際通行做法:(1)具有多國國籍,若有一個國籍是內國的,以內國籍為準;(2)若多個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有三種做法:A.以當事人最后取得國籍為準;B.以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C.與當事人最密切聯系的國籍為準;(3)對多個國籍不做內外區分,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為準。我國采用住所與國籍相一致原則或最密切聯系原則。1812年,英國與美國曾就英國強迫已在美國入籍的英國人回國服兵役引起爭端。英國當時仍堅持其所謂的“永遠效忠”原則,強迫從美國船上捉去已經在美國歸化的英國人當兵,從而引起兩國的糾紛,并成為兩國當年發生戰爭的原因之一。1915年,美、法之間也因法國要求美籍法人回國服兵役而引起美國政府的抗議。1.5.2Statelessness消極沖突:一個人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情況。Howstatelessnessoccurs?棄嬰:在采用血統國家無法確定父母的嬰兒若無人領養,視作無國籍。出生:無國籍人在采用血統國家所生的子女,也是無國籍人。婚姻:若一國法律規定,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即喪失本國國籍。或另一國法律規定,因不同本國人結婚,而取回本國國籍。戰爭:某國政權的滅亡后,此國暫時沒有新的政權建立,這段期間就會造成無國籍的現象。剝奪:因為某種政治原因,而被剝奪了本國國籍,即為無國籍人。Howtodealwiththisproblem?國際通行做法:無任何國籍的當事人,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若無住所或無法確定其住所,則以其居所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中國相關規定: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3條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國籍的消極抵觸1995年12月,一架拉脫維亞的安-26運輸機上的5名機組人員在印度被捕,他們被指控在印度西孟加拉邦向分離主義分子空投大批武器,企圖顛覆印度政府。這5名機組人員均為俄羅斯族人,但既非拉脫維亞公民,也沒有俄羅斯國籍,而是生活在拉脫維亞的“永久性居民”。2000年2月,5名飛行員被印度加爾各答德院判處終身監禁,5名飛行員在押間,俄羅斯政府批準他們加入了俄羅斯國籍,俄總統普京親自過問此事并致函印度領導人,請求釋放飛行員。2000年7月25日,5名飛行員被印度釋放。國籍抵觸的解決

國際法方法。國際社會為解決雙重、多重國籍問題以及無國籍問題締結了一些國際公約,如1930年海牙《關于國籍法沖突的若干問題的公約》、1957年《已婚婦女國籍公約》、1954年《關于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等。另外,有關解決雙重國籍問題的原則在一些區域性條約中也有規定,如1954年的《阿拉伯聯盟關于國籍的公約》和1963年歐洲理事會成員國簽定的《關于減少多重國籍及在多重國際時兵役義務的公約>》。有關國家也通過締結雙邊條約途徑解決雙重國籍問題。如1955年中國與印度尼西亞《關于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成功地解決了兩國存在的雙重國籍問題。國內法方法。從根本上說,解決國籍沖突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是通過各國的國內立法加以避免,國家在制訂國籍法時應盡量避免導致國籍沖突的情況發生。《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的國籍不容無理剝奪.國家采取剝奪國籍的措施不應違反其承擔的國際義務,如不得違反減少無國籍狀態的條約義務,不得基于種族理由而大規模剝奪國籍.

中國的國籍立法及實踐1909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國籍條例》1914年袁世凱政府頒布的《民國三年修正國籍法》1929年頒布的《民國十八年修訂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頒布了新中國的第一部國籍法,總結了建國以來處理國籍問題的經驗,參考了外國立法和有關國際公約,是既符合我國國情和民族傳統,又符合國籍立法發展趨勢的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基本原則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則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原則采取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國籍原始取得原則防止和減少無國籍現象原則國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復采取自愿申請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

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原則中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體現這一原則的內容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國國籍(第4條、第6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第5條);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第8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8條);申請恢復中國國籍獲批準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第13條)。解決雙重國籍問題是我們處理國籍問題的重點。特別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一度影響到中國與有關國家的關系。新中國政府在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基礎上,就華僑的國籍問題與有關國家友好協商,先后與印度尼西亞(1955年)、菲律賓(1973年)、馬來西亞(1974年)、泰國(1975年)等國就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簽訂條約或發表聯合公報,確認了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原則。在全國政協九屆二次會議上,由陳鐸、葉佩英等12名委員提出題為《關于撤消“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規定的建議》。大意是,我國的國籍法規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但隨著我國不斷對外開放,在國外學習、生活和工作的人越來越多,為了在居住國更好地生存,華人新移民只能選擇居住國的身份入籍。因此,如果我們承認雙重國籍,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保護我國公民的生命財產。

中國的辛德勒---何鳳山茲瓦特迪克基金會人道主義獎的獲得者

有關領事保護的三大誤區駐外使領館是中國公民理所當然的庇護所.領事保護是萬能的使領館提供的領事保護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可以起訴有關官員2.TheTreatment(TheLegalStatus)ofAliens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各國在實踐中對一般外國人都給予必要保護。國際法也因此形成了保護外國人的法律原則和制度,確定了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為了便于管理并與本國人相區別,各國大都把無國籍人歸入外國人范疇,給予他們一般外國人的待遇。外國人法律地位的實質是確定外國人與所在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包括外國人服從所在國的管轄,服從所在國關于外國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享受應享有的待遇等。

2.1Whatarealiens?外國人(aliens)是指在一國境內,不具有居留國國籍而具有其他國家國籍的人。一國管轄權下涉及的外國人包括兩類:一類是根據國際法享受有外交和領事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包括外國派駐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國際組織派駐的代表。另一類是普通外國人,包括外國專家、留學生、旅游者、外商和華僑等。

廣義的外國人,還包括外國法人,如外國的公司和企業等。國際法有關外國人的制度,除專門關于自然人的規定以外,都適用于外國法人。

2.2外國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2.2.1入境:任何國家都不能主張它的國民有進入外國領土的權利。一般需要兩個條件:持有本國簽發的有效護照;二是有擬進入國發給的簽證。例外:難民或國際組織的官員可用特別旅行證代替護照;互惠國之間可以互相免辦簽證。2.2.2居留:(a)必須遵守居留國法律。(b)辦理相關的居留登記手續。(c)合法權利應受保護。(d)不能享受本國人所享受的政治權利。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準許在中國居留。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允許,不得在中國就業。2.2.3出境:(a)“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b)離境條件由國內法規定:必須已經履行了當地的義務;辦理出境手續。(c)合法離境的外國人按照居留國法律規定可帶來其財產。(d)一國在特定情況下有權限令外國人離境或將驅逐出境,但不得濫用。2.3ThetreatmentofaliensThetreatmentofaliens:nationaltreatment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reciprocaltreatmentdifferentialtreatment

2.3.1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

國民待遇是指一國在一定范圍內給予外國人的待遇與本國人相同的待遇。根據這個標準,國家給予外國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國人的待遇。另外,外國人不得要求比本國人高的待遇。在法律淵源上,國民待遇主要是通過國內立法規定的。國民待遇的給予通常以互惠為前提條件。國民待遇通常限定在民商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范圍內,一般都不包括政治權利。

2.3.2

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施惠國)給予另一國(受惠國)的國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或法人在該國享受的待遇。最惠國待遇的特點主要有:最惠國待遇通常是國家間在互惠的基礎上并且是通過條約中的最惠國條款相互給予的。最惠國待遇是不低于現有和將來給予任何享有同類待遇的第三國國民或法人的待遇最惠國待遇主要運用于經濟貿易方面當代各國普遍采用互惠的、無條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國待遇。根據國際條約和國家實踐,最惠國待遇主要適用于外國人的經濟,貿易和投資活動方面。國家間自17世紀開始訂立最惠國待遇條款,已經有300多年的歷史,這項原則仍被廣泛使用著。各國一般都是通過簽定條約或協定規定最惠國待遇的給予,條件和范圍的。

不適用最惠國待遇的情形施惠國給予其鄰國的優惠待遇關稅同盟內的優惠,自由貿易區或經濟共同體內的優惠待遇對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其他發達國家不得要求最惠國待遇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最惠國待遇的情形互惠待遇reciprocaltreatment互惠待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人某種權利,利益或優惠須以該外國人的國籍國給予該國在其境內的國民同等優惠,權利或利益為前提.這項原則旨在避免外國人在本國獲得某些片面的權益或優惠。差別待遇differentialtreatment差別待遇是指國給予外國人的待遇與本國人不同,或者給予不同國籍的外國人以不同的待遇。外國人的待遇與本國人有差別,一般是指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國人。由于民族、歷史、地理文化等原因,某些國家和國家集團的關系密切一些,因而相互給予對方的國民或法人在某些方面比較優惠的待遇,而不給予第三國的公民或法人。但是,采取差別待遇不能有任何的歧視。如果采取的差別待遇是由于種族、宗教和政治原因而帶有歧視性的,則違反了國際法。普遍優惠待遇普惠制是一種單向優惠。其含義是: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交往中,發達國家應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但發展中國家并不給予發達國家優惠。它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為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正當合理的要求。1975年,46個發展中國家和歐共體9國經過艱苦的談判達成的《洛美協定》規定,歐共體國家允許這46個發展中國家的全部工業品和90%的農產品免稅進入歐共體,而不要求后者給予相同的待遇。目前,已有十幾個發達國家給予我國普遍優惠的待遇。對外國人的管轄根據國際法,外國人的所在國對外國人享有屬地管轄權,同時,外國人的本國對其國民享有屬人管轄權。因而,外國人處于受所在國和國籍國的雙重管轄的地位。給予外國人何等待遇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別國無權干涉。但居留國在規定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時,需顧及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通例,不得違背該國所負的國際義務。對于居留國基于屬地管轄權而對外國人實行的管轄,外國人的本國也應予以尊重。外國人的本國對他行使屬人管轄權時要受到居留國屬地管轄權的限制。外國人處于受所在國和國籍國的雙重管轄的地位。根據屬地管轄權,國家可以制定和實施關于外國人的法律,外國人必須遵守所有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危害所在國的國家或國民的利益。理查斯·安德里克是美國公民,1985年4月18日到哈爾濱洽談業務。當日21時30分左右,理查斯酒后回到1116號房間,吸煙入睡,不慎將燃著的煙頭掉在床上。理查斯仰睡床上,穿的西服上衣右后肩及方臂外側燒成條形焦糊狀并粘有床罩纖維,右耳后下側的頭發被燒焦。他被煙嗆醒后,離開了房間,跑到樓道。由于房門打開,形成空氣對流,火勢迅速蔓延列室外,燒及21間客房,其中重毀六間。

6月26日,經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哈爾濱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了理查斯。7月1日,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于1985年7月11日至8月13日對此案進行了五次公開審理,確認理查斯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犯有失火罪。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各國在對外國人行使屬人管轄權的同時,也應依照國際法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外國人在中國的地位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合理待遇時期(公元前206年---1518年)從西漢到明末都是皇帝特許權利階段。排外時期(1518---1840年)從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蘭入侵至鴉片戰爭爆發為止,長期奉行閉關鎖國政策。特權時期(1840---1949年)中國人在國外受屈辱,而外國人在中國享有以領事裁判權為主要內容的特權地位。猶太富商和他的哈同花園2.4ThelegalstatusofaliensinChina

2.4.1外國人入境必須辦理入境手續

2.4.2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居留證件。2.4.3外國人離開要辦理出境手續。不準出境的外國人包括:(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3)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3.Refugee3.1TheconceptionofRefugee難民是指關于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遭受迫害正當理由,國領域之外置身于原國籍并不能或不愿受該國保護的人。“世上最大的悲痛莫過于失去祖國。”這是一位古希臘詩人對難民悲慘境遇發出的慨嘆。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統計,過去60多年來,全世界約有7500多萬人因戰亂、災害等原因被迫離開家園。非洲和中東是世界上輸出難民最多的地區。3.2難民身份的確定

主觀條件:當事人畏懼迫害。迫害不要求對當事人的迫害已經達到相當程度或已經發生。客觀條件:指當事人留在其本國之外或經常居住地國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如果當事人仍留在其本國國內時,他是不應獲得難民身份的。3.3難民的法律地位第一,不推回原則。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個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第二,國民待遇原則。難民在宗教自由權、所有權、訴訟權、受教育權,以及在公共救助、勞工立法、社會安全與財政負擔等方面都應享有與所在國的本國國民相同的待遇。第三,不低于外國人待遇原則。第四,最惠國待遇原則。3.3我國的立場與實踐30多年來,中國政府嚴格履行《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義務,向近30萬印支難民提供了有效保護。印支難民是指印度支那三國越南、柬埔寨和老撾產生的難民。

4.asylumandextradition4.1extradition4.1.1Thedefinitionofextradition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4.1.2Thebasisofextradition---extraditiontreaty國際法上,國家之間并無引渡罪犯的義務,除非它根據條約承擔了這種義務。引渡條約大部分為雙邊條約。4.1.3引渡制度的歷史公元前1280年,埃及第19王朝法老拉姆西斯二世與赫悌國王哈杜西里三世簽定了和平條約,規定相互遣返罪犯。1794年,英美兩國簽訂了包括引渡條款的《杰伊條約》。此后法國、丹麥等國也相繼簽訂一系列雙邊引渡條約,并逐步擴大可引渡罪行的范圍。一些國家頒布了國內引渡立法。1833年的《比利時引渡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引渡立法。1870年英國的《引渡法》為后來許多國家的引渡立法所仿效。1990年12月聯大通過了〈引渡示范條約〉,確定了有關引渡問題的一般原則。4.1.4請求引渡的主體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一切對犯罪具有管轄權的國家都有權請求引渡罪犯。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包括:(1)犯罪行為發生地國,根據屬地優越權,有權要求引渡;(2)罪犯國籍所屬國,根據屬人優越權,有權要求引渡;(3)受害國,根據保護性管轄權有權要求引渡;(4)罪犯所在國以外的所有國家,根據普遍管轄權都有權要求引渡。4.1.5引渡的對象

引渡的對象,即被請求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人(也包括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可以引渡的罪行在不同時期是有變化的。19世紀前,國家間主要引渡的是政治叛亂者、異教徒教徒和逃兵。到了19世紀,由于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罪刑法定主義和民主原則的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各國從引渡政治犯、宗教犯和逃兵變為引渡普通刑事犯。4.1.6引渡的對象引渡對象就人而言,可以是任何犯罪者.無論他是請求國國民,還是被請求國國民,或是第三國國民,或是無國籍者,都可以引渡.實踐中,一些國家堅持屬人主義而不把本國人引渡給外國.也有些國家不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如美國,英國等就堅持在條約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對被要求引渡的本國國民和其他人不作任何區別.但均建立在互惠的基礎上,實踐中并不多見.4.1.7引渡的依據從國際法講,引渡的依據是國際條約的規定。一國與另一國之間若沒有訂立引渡條約,它就沒有義務將某人犯移交給別國,因為國際法并未加諸各國普遍的引渡義務.從國內法的角度,國家可以依其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引渡罪犯,也可以指定專門的引渡法作為其引渡的依據。自1833年比利時頒布了引渡法后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引渡法,列舉罪名、規定程序,以規范國家的引渡。4.1.8引渡的程序引渡程序一般經過三個步驟:提出引渡請求,請求國通過外交途徑向被請求國提出引渡請求書.被請求國審查,在請求國提出引渡請求或被請求國決定是否引渡時,都須先經司法機關對引渡罪行進行法律審查然后再由行政機關綜合考慮條約義務,對等原則等因素,作出最后決定,這稱為“雙重審查原則”。引渡的執行.一經通知準予引渡,被請求國和請求國應不遲延地安排被指控的人犯移交.4.1.9引渡的理由

引渡的理由,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和被請求引渡國都認定為犯罪的行為,即“相同原則”或“雙重犯罪原則”(principleofidentity)。《引渡示范條約》規定可引渡的犯罪行為系指按締約國雙方法律規定可予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剝奪其人身自由最長不少于1至2年或應受到更為嚴厲懲罪的行為。4.1.10引渡的后果關于引渡的后果,一般要求請求國在得到被引渡的人犯后,對其審判或處罰要遵守”特定罪行原則”(principleofspecialty).這意味著對人犯的審判或處罰應只限于請求引渡和準予引渡所依據的罪行,或者至少限于有關的引渡條約所列舉的罪行.確立這一原則的目的是為防止有關國家將政治犯罪者以普通刑事犯名義引渡回國,然后再以其他罪名任意審判或處罰.此外,未得到被請求國同意,不得再次將該人犯引渡到第三國.4.1.11拒絕引渡的強制性理由被請求國認為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為屬政治性罪行;被請求國有充分理由確信,提出引渡請求是為了某人的種族、宗教、民族、政治見解等原因而欲對其進行起訴或懲處,或確信該人的地位會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損害。4.1.12拒絕引渡的任擇性理由被要求引渡者為被請求國國民,如被請求國因此拒絕引渡,則它應在對方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將此案交由其本國主管當局審理,以便就作為請求引渡理由的罪行對該人采取適當行動。被請求國主觀當局已決定不就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對該人提起訴訟,或已決定終止訴訟。按被請求國的法律作為請求引渡理由的罪行應判處死刑,除非該國作出被請求國認為是充分的保證,表示不會判處死刑。被請求國雖考慮到罪行性質和請求國的利益,但認為在該案情況下,鑒于該人的年齡、健康或者個人的具體情況,將該人引渡不符合人道主義的考慮。4.2Asylum

4.2.1Theconceptionofasylum庇護,又稱領土庇護,是指國家對因政治原因或科學研究原因被外國追訴或受政治迫害而來要求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和居留,并拒絕將其引渡給任何外國的行為。在國際法上,給予庇護的權利是以國家的屬地優越權為依據的。各國對于在其領土上的任何人,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都有根據其憲法或法律進行保護的權利。這種權利完全屬于給予庇護的國家,不是個人的權利。是否給予某個人庇護,完全由一國決定,外國人沒有向有關國家要求給予庇護的權利。據《人民日報》1981年10月16日頭版報道,1981年10月,越南空軍少尉飛行員喬清陸等10人因不滿當時越南政府的殘暴統治和政治迫害,駕駛一架越南軍用直升飛機來到中國。他們感到無法在越南繼續生活下去,要求留居中國。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我國有關部門經過調查后,允許喬清陸等10人在中國居留。[問題]本案中國政府是否有權給予喬清陸等10人庇護?在國際法上,給予因政治原因或受迫害而請求避難的外國人居留和保護,即為庇護。它是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上發展起來的。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宣布,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但是,庇護權屬于國家,個人可以要求國家給予庇護,是否給予庇護則由國家自行決定。一般地,只要不違反國際法有關不得給予庇護的人的規定,國家給予庇護是主權的體現,給予庇護之有無理由,他國都不得干涉。因此,我國政府完全有權給予喬清陸等10人居留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