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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養老保險發展概述及原統籌業務情況匯報1225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概述1繳費年限相關概念

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共同構成。視同繳費年限:指已參加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繳清了社會統籌基金,1992年10月以前的實際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即:在實行個人繳費時,對實行繳費之前的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應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南京市固定職工從1992年起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合同制職工從其參加工作起按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2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一、社會保險登記管理二、養老保險繳費人員信息核定、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核定三、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四、社會保險統計五、個人代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登記)2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既是參加社會保險的首要環節,也是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首要環節。目前我市用人單位參加保險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營業執照(副本)或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含復印件)(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含復印件)(3)章程、驗資報告或成立批文、法人任命文件;(含復印件)(4)社會保險登記表用人單位依法和按規定申報社會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既時受理,并依據《社保法》第五十七條和《登記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認真審核申報單位的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對符合規定的即時錄入單位基本登記信息,確認登記編碼,并于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報單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的退回資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登記)2社會保險登記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登記)2社會保險登記各險種現行比例一覽表基本養老保險29%國有、集體及其他各類單位:單位21%,個人8%28%新興民營企業、鄉鎮企業:單位20%,個人8%20%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3%單位2%,個人(不含農民合同制)1%工傷保險0.5%-1.6%實行差別費率,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0.80%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10%單位8%,個人2%5.50%已審批的特困企業: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變更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類型等登記信息。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應予以變更,并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登記)2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目前我市用人單位變更保險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2)工商變更登記表或有關機關批準、宣布變更證明(含復印件)(3)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社保機構印制、發放)(4)營業執照(副本)或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含復印件)(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含復印件)(6)社會保險登記證(7)企業社會保險費結清情況證明: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對符合規定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單位,即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收回《登記證》;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單位,先進行清欠,結清欠費、滯納金之后,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登記)2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目前我市用人單位注銷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吊銷執照證明或原發證機構注、吊銷證書證明;(含復印件)(3)企業社會保險費結清情況證明;(繳費所在社保機構出具)(4)繳費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5)退休人員已轉社區證明;(繳費所在社保機構出具,有退休人員的單位需提供)(6)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繳費單位保管。社會保險登記表、登記證填寫的相關內容應當真實并且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換證制度。繳費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報告,并申請補辦。(1)年檢。定期核檢《社會保險登記證》,其目的是及時發現繳費單位情況變化,主動對繳費情況實施監管,促使繳費單位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我市社會保險登記證每年審核一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應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副本)原件。(2)換證。核驗《登記證》5年期滿的予以換證。(3)補證。繳費單位因各種原因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應持登報掛失聲明,單位書面申請,至原發證保險經辦機構補領社會保險登記證。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登記)2登記證管理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信息核定補繳)2信息核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信息核定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管理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參保單位在為職工辦理轉入、轉出和退休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對職工的養老繳費基礎信息進行核對。社會保險機構對繳費單位報送的職工相關資料進行核對,符合政策規定給予認定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信息,在系統中進行維護錄入,并告知參保單位辦理相關轉入、轉出或退休手續。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信息核定補繳)2養老繳費信息審核辦理所需證件及攜帶材料(1)身份證明(件);(2)職工檔案;(3)《職工養老保險手冊》;(4)勞動合同、行政介紹信等用工手續;(5)轉業、退伍軍人行政介紹信等證明;(6)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和《濟南市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入清單》;(7)《繳費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8)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是準確記載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其養老金提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的依據?!妒謨浴酚陕毠に趩挝惶顚懖⒈9?。《手冊》遺失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攜帶該聲明原件到核發單位辦理補領手續。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信息核定補繳)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審核辦理所需證件及攜帶材料(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2)繳費單位的歷年繳費登記表;(3)原清繳單或補繳單;(4)職工檔案;(5)轉入的需提供轉移單和原外地繳費手冊;(6)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當辦理補繳手續。補繳分為無記錄補繳和特殊補繳。無記錄補繳:繳費單位在用工后,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按時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單位出具相關原始材料后,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補繳手續。特殊補繳:繳費單位未按照應發工資總額足額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單位申請、社會保險機構同意,由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對繳費單位下達法律文書要求單位給與補繳的,繳費單位應持相關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到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申請辦理補繳手續。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信息核定補繳)2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辦理補繳所需證件及攜帶材料(1)單位打印書面申請;(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需要職工檔案的提供檔案);(3)《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單位加蓋公章、職工本人簽字認可);(4)勞動合同等原始用工材料;(5)財務留存原始工資發放明細表等材料;2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信息核定補繳)2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建帳、記帳與對帳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計息:自1996年1月1日起,我市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建帳時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規模為11%,2006年4月調整為8%。2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建帳

:根據《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記帳

:為方便繳費個人了解單位繳費和個人帳戶結存情況,社保機構按繳費年度,為每個繳費個人每年打印并發送一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除此之外,社保經辦機構還提供了以下幾種查詢方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熱線:12333-0-0531※社會保險網站查詢:※繳費大廳觸摸屏查詢※本人持公民身份證至社保經辦機構現場查詢2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對帳

: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利息包括兩部分:一是上年末滾存金額(本息之和)乘以省公布的記帳利率計算的利息(復利)二是當年個人帳戶記入額按銀行居民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算的當年個人帳戶利息(單利)例:某職工某年繳費12個月,帳戶是1000元。年末計息時,按日計單利100元,假設次年該職工又繳費12個月,帳戶是2000元,那么次年年末計息時,該職工的帳戶余額應是:(1000+100)+(1000+100)*復利+2000+2000*單利2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計息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籌管理處業務簡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當職工就業地、勞動關系等發生變更時,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企業間市內流動在南京市范圍內企業間流動不辦理轉移手續,亦不轉移資金,原單位辦理減員手續,新單位辦理增員手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外,轉移個人賬戶基金同時轉移統籌基金,1998年以后繳費基數的12%1998年前只轉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企業間跨省市流動我市參保企業職工與省內、市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流動,只轉移關系不轉移任何資金我市企業職工與跨省的事業單位之間的流動,在轉移關系的同時還要轉移個人帳戶基金,不轉統籌基金山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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