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婚齡應否調整降低的研究,法社會學論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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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們國家法定婚齡應否調整降低的研究,法社會學論文以胡錦濤同志為代表的我第四代領導集體主政十年以來一貫以關注民生發展,保障民生幸福作為本身的主要責任之一,而在剛剛結束的十八大新選舉出的以***為核心的新領導班子在初次媒體見面會上更是以民本〔以人民福祉為本①〕作為自個將來十年的核心理念和出發點,再次強化了對民生幸福的關注程度。而伴隨我們國家近年來一系列的養老、社保、醫療、教育等保障制度地建立與完善,我們國家的民生建設項目正在逐步出現從經濟到文化、從物質保障到精神知足、從國家發展到家庭和諧的深切進入經過,而牽涉婚姻家庭的民生保障問題正是這類后續深層次民生需求的核心內容之一。在今年3月全國人大會議上,人大代表黃細花提出應降低我們國家史上最高法定婚齡的提案,[1]再一次引起社會和學界的廣泛關注。但正如法社會學奠基人埃利希1912年在(法社會學基本原則〕的序中指出:如今和任何時代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學、司法判決,而在社會本身[2],即法律重要的地方是在法外,需要考慮法律施行的社會背景和社會效果。而以往的研究中,十分是以個人民生福祉〔民本〕需求為出發點,結合我們國家當下社會經濟狀況,對法定婚齡應否調整降低的研究上在我們國家有所缺乏,值得深切進入研究。二、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在國內學界,在法定婚齡的整體影響因素研究上,20世紀80年代初,陳平〔1984〕就在(論婚齡〕一文中重點分析了法定婚齡制度的起源,性的需求與生理的成熟程度等自然因素對法定婚齡的影響,[3]而巫呂禎〔2001〕,楊大文〔2002〕等人開場對一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道德與習慣等影響法定婚齡的社會因素加以闡示。[4]在詳細問題層面,80年代,張心俠〔1982〕,曹明國〔1982〕,方素嵐〔1982〕等分別從計劃生育、人口生育高峰、婚齡與育齡之間的關系等層面,他們均主張通過高法定婚齡和晚婚宣傳去實現晚育、計劃生育和人口控制。而相關研究在上世紀90年代末開場發生轉變:周平安〔1999〕提出婚姻家庭應與人口生育相分離,劉中一〔2005〕,湯兆云〔2018〕從婚齡性別比失衡的影響層面,張雙花〔2018〕從保障人權問題的角度闡述了高法定婚齡的不足之處。李德〔2007〕,郭志綱、聶建亮〔2018〕,王仲〔2018〕等分別從農村存在的早婚策略與博弈、城鎮初婚年齡推延等現實方面,討論了法定婚齡問題,周良勇〔2018〕更提出應建立彈性法定婚齡制。除此之外,很多學者還從史學的角度對我們國家自古以來歷代的法定婚齡及其變遷原因進行了較為系統的分析??傮w而言,國內的相關研究成果固然不少,但對于法定婚齡調整的社會性效果方面,尤其是結合我們國家當下政治、經濟、文化現在狀況對個人民生福祉的影響方面研究,仍顯缺乏。與國內相比,國外對于婚齡的研究則多集中于經濟與社會的實證分析層面,且他們對早婚〔十幾歲結婚〕往往持否認態度。羅素塞奇基金會贊助的Richmond和Hall教授〔1929〕通過對240個早婚婦女〔在16歲之前結婚〕的樣本調查,批評這些未成熟性交,會使兒童的童年提早結束,對其身體與婚姻社會關系均嚴重不利。Bane教授〔1986〕和Moft教授〔1992〕以為早婚在會帶來高離婚率、低工資與更大規模的家庭,帶給后代貧困與國家財政援助支出的增大。而Ribar教授〔1994〕和Klepinger,Lund-berg,andPlotnick教授等〔1999〕通過對美國人口普查數據的研究,發現19歲之前結婚的女子,其高中輟學率較其后結婚的女子高50%,且前者的大學畢業率低于后者4倍。Lochner和Moretti教授〔2004〕發現早婚與高犯罪率嚴密相關。Goerge和ee教授〔1997〕Overpecket教授〔1998〕以及Hunt教授等〔2003〕,分別在研究中指出,早婚易帶來新生兒體重過輕,死胎以及兒童被虐待、受忽視以及易產生學習、行為障礙等問題。Rabin教授〔2001〕將早婚問題的產生歸結于青少年的不能準確地比擬短期收益與長期成本之間關系的短視行為。國外的研究多從個人主義的角度,從保衛個人的福祉利益出發。這正是我們國家國內研究的缺乏之處。三、研究的理論基礎與根據對于一項法律制度而言,研究法律的社會背景與社會效果是法社會學的基本研究方式方法。美國法社會學的創始人羅斯科龐德為法社會學的研究提出的核心綱領之一就是去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學講的實際社會效果,反對脫離社會實踐的教條主義、機械主義。法社會學注重對法律的運行經過、運行效果進行實證研究,通過這種研究進而對法律本身進行反思。同樣,和恩格斯也強調: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夢幻想象。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個人的恣意橫行。即我們常講的法律作為上層建筑一定要適應并反映經濟基礎〔社會現實〕的需求。詳細到法定婚齡的應否降低這一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我們需要結合當下的社會政治、經濟〔物質〕與文化條件,去分析國家降低法定婚齡的可行性問題。同時,鑒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條件的冗雜性,尤其不同的社會主體〔個人、集體與〕基于不同的本身利益出發點,對法律施行的效果與價值取向判定標準存在著差異,有時甚至是存在著對立的矛盾,故我們在研究中必須有主觀出發點和主體針對性。結合到本文中我們就是以個人主義的視角出發,分析降低法定婚齡和相對早婚對個人的需求和福祉有無優勢,這些都是我們以民本的法社會學為視角研究法定婚齡能否降低問題的核心理論基礎與根據。四、降低法定婚齡的法社會學優勢〔一〕有利于知足個人的生理需求到達一定年齡的自然人,便有結婚和生育的要求,這是基本的人性。一個人,只要開場能適應性生活,有了生殖的能力,就有了結婚的權利,這是法定婚齡制度存在的自然基礎。固然我們國家最早的古代醫書(黃帝內經〕就已指出:女子二七〔14歲即〕而天癸至,任脈通,太衝脈盛,月事以時下,故有子[11],表示清楚自古女子14歲就已具備了生殖的能力〔男子為16歲[12]〕.但在自然人何時才真正具備合適的性生活能力和生理需求的問題上,現實與歷史已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我們國家傳統的權威觀點以為:女子要19歲,男子到21歲左右身體才基本發育成熟,[13]適宜結婚,這也是我們國家長期主張晚婚、晚育的根據之一。而事實上伴隨著我們國家公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和營養程度的改善,我們國家自然人的身體發育,包括性器官的成熟程度都較改革開放前有了較大程度的提早。2018年8月18日,德國馬克斯。普朗克人口研究所的一項新研究已經證實,至少自18世紀中葉以來,男孩性成熟的年齡平均每10年提早2.5個月。如今18歲的男孩生理發育成熟程度相當于1800年的22歲。[14]世界人口與計劃生育組織甚至在指導性文件中明確將年滿12歲作為其劃分的人生五大階段中開場具有性經歷的時間段。[15]更為嚴重的是,由于我們國家食品安全監管不力所導致的食品激素違法或過量添加,使得我們國家青少年的性早熟更顯突出。[16]同時,在當代文化傳媒影響下,尤其是伴隨著當今網絡、影視性描寫的泛濫,人的性欲與性需求已再難以被壓抑。這些都進一步促使重理需求周期提早。在我們國家社會已解決溫飽,正在深切進入建設小康社會,而自古飽暖而思淫欲的現實民生需求下,繼續沿用我們國家1980年(婚姻法〕所確定的男22,女20周歲的高法定婚齡明顯不合理。而結合當下我們國家的物質、生理、文化狀況,及時適度降低法定婚齡,有利于知足個人的生理需求,符合當下自然條件下國人的發育狀況?!捕秤欣谥銈€人的社會心理需求著名的社會學家馬斯洛1934年提出的人類五大需求層次理論,將人類的需求依從低向高分為生理需求〔吃、穿、住、性等〕,安全需求〔人身安全、生活穩定、免遭疾病痛苦等〕,社交需求〔友誼、愛情等〕,尊重需求〔自我價值認同和受別人尊重等〕,自我實現〔發揮潛能〕需求等五種層次。而婚姻家庭作為橫貫馬斯洛五大需求之第一〔生理之性的〕和第三〔愛情〕需求的制度與社會組織形式,我們國家公民在知足了吃飽、穿暖的生理需求之后,在當下和國家已初步完善了對民眾的養老、醫療、教育、失業等第二〔安全〕需求后,我們國家公民必然會要求向更深切進入的第三層次〔含愛〕需求的知足過度〔見以下圖1〕.尤其是面對我們國家當下劇烈、甚至殘酷的市場競爭與優勝劣汰壓力之時,年輕人面對嚴重的就業競爭與生活壓力之時,婚姻、家庭作了一個愛的港灣對當代市場人具有特別重要的緩沖、避險與恢復作用。來源于同齡異性愛人的關心與撫恤安慰,是其他任何種類的愛〔包括與其存在代溝的家長之愛等〕根本不可比較和替代的。而高法定婚齡無疑影響了家庭這種港灣的建設可能與速度。十分是在我們國家廣大農村青年因受限于種種條件無法接受高等教育,年滿18歲就需自謀生路,自主創業的情況下,這種影響與缺陷尤為明顯。適度降低法定婚齡有利于每個介入市場競爭的個人更好地獲得馬斯洛第三層次〔愛〕心理需求的知足,提高自然人抵御市場競爭的社會風險能力?!踩秤欣谖椿槟信旧淼負衽純瀯莸陌l揮未婚男女在擇偶時都有一定的內心衡量尺度和標準,在排除掉個體化的特色指標后,郎才〔財〕女貌就是所剩余的我們國家最傳統佳偶良配標準,反映出婚姻中男女一方擁有的對對方具有效吸引點〔擇偶優勢〕.即在初婚選擇中,男性以其潛才財富〔才〕,或現實財富〔財〕作為自個的核心優勢,而女性以其形象財富或氣質財富〔貌〕作為本身的核心競爭力具體表現出。在初婚選擇中,男性以其潛在財富〔才〕或現實財富,吸引并換取女性的當期容貌〔年輕漂亮的形象財富〕以到達雙方的需求知足與供求平衡。而在西方,恩格斯也有: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輕美貌的女奴隸的存在使它〔一夫一妻制〕成了只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18]的表述,闡示出類似的內涵。但需注意的是,前述男女雙方的擇偶優勢發展是不對等的,如以下圖2所示,伴隨著初婚年齡的延后與本身年齡的增長,男性所有的潛在財富〔才〕會日益向現實財富〔財〕轉化進而優勢日宜顯著,而同期女性的形象財富卻因年齡增長逐步出現不利地變化趨勢〔女性35歲后的逐步年老色衰②〕.故法定婚齡過高會使得傳統的郎才女貌擇偶標準進一步向男財女貌傾斜。由于往往較大年齡的男子會具備更大的財富積累〔財〕,而其所需求的貌卻并不是與其同年齡段的高齡女子所能夠擁有的。為了使貌與財相匹配,被追求的適婚女性開場向低齡化發展,并使初婚男女的年齡差距進一步擴大。而與此同時,由于成功大齡男性向下搶占下一年齡段的本就稀缺的年輕女性資源〔基于我們國家長期的計劃生育、人為墮胎所致的男性出生率高于女性的結果〕,會導致該低齡女性同齡段的男性擇偶愈加困難,以致構成惡性循環?!菜摹秤欣跍p低個人生育的成本的支出與風險生育支出是幾乎每對已婚夫婦必然會存在的支出,而基于計劃生育政策和當下的物質生活水平,絕大多數的城鎮人口〔2018年已經初次超過農村人口數量③〕和相當一部分的農村人口會選擇到醫院接受生產服務,這就意味著每個家庭都需承當較高的生育醫療支出。而高法定婚齡帶來晚婚④的同時,往往意味著晚育〔見以下圖3、4〕,并帶來高齡產婦等嚴重增加生育支出與風險的問題。由于當代醫學證明,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齡在24-29歲之間,[19]超過30歲,尤其是35歲后再生育頭胎的女性是高齡產婦,其生育時發生難產與意外的機率要遠遠大于普通產婦。由于女性在性成熟之后,初育的年齡越小,其骨盆的密合度與堅固度越小,越有利順產與產后恢復。反之,骨盆的密合度與堅固度越高,則順產的難度就越大。故高齡產婦往往被建議剖腹產,且在其懷孕和生產的經過中極易并發高血壓、心臟病、大出血等嚴重并發癥,這些都會大大增加個人生育的醫療支出與風險。故降低法定婚齡無疑有利于避免高齡產婦的發生機率,減少個人生育的成本支出,并降低產婦的個人生育風險?!参濉秤欣诜蚱蕖灿绕涫桥健掣玫卣疹櫤⒆优c家庭眾所周知,撫育后代〔尤其是新生兒〕需要消耗損費大量的時間和精神,而隨著夫妻年齡的增長,十分是超過30歲以后,男女雙方的相關體力都會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這不利于對新生嬰兒的照顧。這一矛盾對女性而言顯得更為突出,由于正如著名經濟學家貝克爾〔1981〕在(家庭論〕中所闡述,在傳統的分工中,婦女把大部分時間用于生兒育女和操持家務,而男子則狩獵、當兵、種地和從事其他市場活動[21].這種基于自然的分工,使得女性在婚后會有更多照顧孩子與家庭的責任。十分是在亞洲,基于文化傳統,女性要承當更多的照料老人和孩子的責任與義務。[22]而女性的體力在30歲后會較男性有更大程度的下降,這會嚴重影響到其相夫教子的能力。降低法定婚齡會使女性有條件在更為年輕,精神更為充沛之時完成操持家務、相夫教子的任務,更多地發揮照顧家庭和孩子的能力,對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有力。同時,這也有利于夫妻雙方避免由于體力不支,不能適應相應的家務勞動而產生家庭矛盾。〔六〕符合我們國家早婚的民俗習慣由于農耕經濟的生產方式,人口就意味著勞動力與收獲,故我們國家自古就主張早婚并構成了相應的民俗習慣。如:春秋時期,基于擴張人口與兵力的需要,齊桓公曾令: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而越國更是明確立法規定:男子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24].盛唐時期,唐玄宗曾詔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得嫁娶[25].這一早婚的傳統一直延續到解放前的國民時期,民國十九年〔1930年〕頒布(民法〕第四編(婚姻〕項就明確規定,男18、女16周歲為法定最低婚齡。這一早婚的觀念風俗至今在我們國家農村仍具有宏大的市場,很多農村地區男女青年缺乏20歲就已結婚生子。正如英國法社會學家羅杰科特威爾所言,法律不能試圖改變社會而違犯已有的社會風俗,國家法律應該建立在已有風俗的基礎之上。[27]假如法律違犯了習慣,這種法律注定是要失敗的。[28]實踐中,20世紀90年代我們國家各大城市不顧我們國家傳統民俗習慣,紛紛通過地立法,禁止居民在春節燃放煙花爆竹,而最后卻被迫紛紛解禁,廢除相關法規就是最好的例證。降低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定婚齡有利于我們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與我們國家的歷史與風俗相合,符合民意主流。五、降低法定婚齡的法社會學缺陷與批駁〔一〕缺乏社會物質基礎,使其容易流于形式的分析與批駁大多數反對降低法定婚齡者以為:結婚及家庭的組建是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的,無論是婚房的購置與建設,還是婚后生活的開銷支出,甚至將來撫育子女的各種花費,都需要相當程度的物質積累為基礎,這遠遠不是一個18周歲的年輕人所能到達的。即便在當下的較高法定婚齡條件下,多數年輕人也會由于到達婚齡時不具備物質條件而延后2-3年結婚,故降低法定婚齡只會使該法規因缺乏物質基礎而留于形式,沒有意義。需指出:該結論是建立在為財而婚的基礎上,以為沒有良好的物質條件就不能結婚,其本身既與我們國家倡導的為愛而婚的公序良俗相違犯,也與我們國家婚姻法以夫妻感情能否破裂作為判定夫妻關系能否存續的精神不相符合。其本質是一種拜金主義與買賣婚姻的變種,極易導致婚后出現財去人空、依財換色等與致使婚姻家庭不穩的情況出現。而通過降低法定婚齡,會使更多的男方因不可能有財而只能有才,使社會風氣回歸節簡,回歸為愛而婚的優良傳統,而非為財而婚?!捕呈刮覀儑叶嗄陙碛媱澤某晒粨p耗,不利國家人口控制目的的實現持此種觀點的人以為,正是由于高法定婚齡與晚婚晚育政策的持續施行,才使得我們國家在30年間整整少生了一代人,避免了出現由于人口增長過快而導致國家資源與經濟增速跟不上,所帶來的貧困化甚至崩潰的問題。而降低法定婚齡會使相應的育齡也跟著降低,帶來人口的加速增長,不利于我們國家人口控制的目的,甚至使我們以往的計劃生育成果損于一旦。持有此種觀點的人一方面枉顧了在當下我們國家社會高昂的教育、醫療成本下,很多人選擇結婚多年以后才要小孩,婚齡與育齡日益脫節的事實。另一方面,他們也未看到事易時移,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社會條件的客觀變化,假如講30年前的計劃生育政策絕對是合理、有效且必須的話,那么在施行這一政策的30年后,面對著我們國家當下的人口自然增長率過低、老齡化日益嚴重,人口紅利喪失殆盡,養老社會保障出現宏大缺口等情況下,再繼續堅持為實現晚婚、晚育目的的高法定婚齡政策不僅沒有必要,而且有害。相反,即便適度的降低法定婚齡帶來部分早育,也會對緩解我們國家前述社會矛盾有利?!踩衬軌驅е码x婚率的提升,增大社會成本的分析與批駁反對者以為,降低婚齡,相關年輕人的思想尚不成熟,其對待感情、挫折與矛盾的解決能力有可能存在缺乏,進而可能導致大量的離婚案件發生,甚至產生閃婚、閃離現象。而離婚率的上升可導致相關的訴訟、司法成本上升,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同時更容易產生離異家庭子女、單親家庭等一系列社會問題。這種講法更屬無稽之談,離婚率的升高是由于人們更多的崇尚自由與自主,當今西方無論法定婚齡的高低離婚率均具體表現出上升趨勢,而我們國家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卻往往一輩子感情良好就是最好的反證?!菜摹吃缁榕c早育可能帶來整個社會的人力資本降低的分析與批駁持此種觀點者以為:按我們國家現行的教育體制,18歲往往剛剛高中畢業,此時結婚及由此帶來的家庭責任與義務,會使當事人因考慮工作與謀生等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接受高等教育可行性,降低其受教育的質量和效率。進而,由于父母本身學歷不高又會影響到其對下一代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視程度,以及實際的家庭教育程度。這些都會在整體上帶來社會人力資本的降低。該講法顯然只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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