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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第十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條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第二十三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第二十七條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座談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建質安函[2007]84號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近期,全國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機械事故時有發生,為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有效措施,完善相關制度,我司于2007年9月28日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組織召開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座談會。現將《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座談會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筑起重機械事故。附件: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座談會會議紀要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2007年9月28日,建設部質量安全司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召開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座談會。河北、山東、上海、福建、江蘇、四川、黑龍江、廣東等地區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中國建筑業協會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部分建筑施工企業、起重機械租賃企業等單位的代表參加了此次會議。

座談會上,與會代表介紹了本地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分析了建筑起重機械事故發生原因,提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建議,討論修改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與會代表一致認為,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建筑業規模不斷擴大,建筑施工機械化程度逐步提高,建筑起重機械事故呈多發態勢。如何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大力提升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水平是現階段擺在我們面前一個重要課題。

經過分析討論,與會代表認為建筑起重機械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個方面:一、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本身存在

質量安全隱患。一些生產廠家對原材料把關不嚴,甚至使用劣質鋼材進行加工制造;也有一些廠家質保體系不健全,致使生產制造的塔身、臂架等主要鋼結構焊接質量較差;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自有的建筑起重機械主要部件和結構已老化,帶病作業、超期服役現象嚴重。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市場

不規范。

有些租賃企業出租的起重機械未經檢驗檢測,保險限位裝置不齊全或完全失效;也有一些租賃企業技術力量薄弱,設備維護保養能力差,出租設備完好率偏低;還有一些租賃企業自身管理水平低下,對出租的起重機械性能指標、運行情況、維修改造情況不了解,使其安全性能難以保證。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行為

不規范。一些企業或個人無資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也有一些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編審和實施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一些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分包的起重機械拆裝工程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一些監理企業未對起重機械拆裝過程實施旁站監理。四、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

不規范有些使用單位對起重機械缺乏專業管理,不重視日常維護保養;一些企業未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檢查制度,不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一些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還有一些操作人員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甚至人為破壞限位保險裝置造成超載起吊。與會代表認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堅決防范遏制起重機械事故,應當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法律法規。二、逐步完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三、進一步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市場。四、繼續強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五、切實加大起重機械安全檢查力度。一、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法律法規。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設計、制造、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系統管理。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出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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