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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4.5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本節的教學目標:了解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和原則;掌握建筑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制度;了解建筑生產的安全責任體系;了解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熟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4章建筑法律制度4.5.1概述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筑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對建筑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制、監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其目的在于保證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職工的人身安全。相關概念:2010年11月15日14時,上海余姚路膠州路一棟高層公寓起火。現場違規使用大量尼龍網、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致使大火在不到七分鐘的時間里從十層燒到二十八層防“火”于未“燃”!(視頻)2010年1月3日下午2時許,昆明機場高架橋東引橋在建橋體轟然塌毀……事故發生時,在作業面上工作的有41名工人,事故導致施工工人7人死亡,26人輕傷,8人重傷。2010年7月12日下午4時50分許,太原市北大街與新開南巷交會處一建筑工地正在拆除過程中發生一起載人電梯垮塌事故,兩人當場身亡,另外一人重傷。2010年5月28日在大同開生產會時發現同利大酒店北側的一個工地發生的塔吊事故。4.5.2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和基本制度教學目標:了解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掌握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原則;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一、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安全第一:

是從保護和發展生產力的角度,表明在生產范圍內安全與生產的關系,肯定安全在建筑生產活動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預防為主是指在建筑生產活動中,針對建筑生產的特點,對生產要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發展與擴大,把可能發生的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以保證社會生產活動中人的安全與健康。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原則管生產必須管安全是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把安全和生產統一起來。誰主管誰負責是指主管建筑生產的單位和人員應對建筑生產的安全負責。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我國建筑安全生產行業管理的模式為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即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建筑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的安全監察。四、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它是指將各項保障生產安全的責任具體落實到各有關管理人員和不同崗位人員身上的制度。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包括: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體系、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落實各級領導分工負責的生產責任制;參與建筑活動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特別是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現場的安全責任制。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筑安全生產中,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加強群眾性監督檢查工作,以預防和治理建筑生產中的傷亡事故。是指由廣大職工群眾共同參與的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治理各種安全事故隱患的制度。五、建筑安全生產認證制度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對建筑生產實行了安全認證制度。其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建筑業企業的安全資格認證特殊專業隊伍的安全認證;工程項目的安全認證防護用品、安全設施、機械設備等安全認證專職安全人員資格認證中介機構也可承擔連帶責任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建筑安全生產培訓上崗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知識和安全科學技術知識。七、建筑安全生產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筑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是建筑施工企業。保險費用由建筑施工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建筑生產的安全責任體系教學目標:了解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了解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了解施工企業的安全責任和義務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一方主體,在建筑生產過程中,除了按合同的約定為建筑安全生產提供必需的作業環境和安全措施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依法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一)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二)按規定辦理特殊作業的申請批準手續在施工現場確實需要進行這些特殊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辦理報批的其他情形。二、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和建筑安全生產與工程設計有著直接的或密切的關系。設計對建筑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建筑安全的前提和基礎。設計對安全的作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結構的安全,二是施工過程的安全。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該行為是指建設單位為降低工程造價,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與施工,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強制性標準是保證建設工程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性要求,違反這類標準會給建設工程帶來重大質量隱患,損害公眾利益及危及公眾安全。三、施工企業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建筑施工企業是建筑活動的主體,是企業生產經營的主體,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生產負有重大的責任和義務。(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頒發資質證書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教學目標:了解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管理了解施工現場的環境管理了解建筑裝修和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一、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一)現場安全責任制度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它是建筑施工企業進行作業的場所。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和集中體現。其主要內容有: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根據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于專業性較強的作業項目,要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措施;…(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1.安全技術交底的基本要求2.安全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三)現場安全檢查制度施工現場除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外,還應組織定期檢查。企業(公司)每季進行一次,工區每月進行一次,施工隊每半月進行一次,班組每周進行一次。二、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管理《建筑法》第39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三、施工現場的環境管理《建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危害。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和危害須遵守的法律、法規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積極采取保護環境的相關措施四、建筑裝修和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一)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裝修的安全管理。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設單位擅自變更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該行為是指建設單位對于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在施工前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而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施工,會給建設工程埋下嚴重的質量隱患,危及建筑工程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二)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4.5.3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處理教學目標:了解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概念與等級了解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了解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調查了解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處理一、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概念與等級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建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報告程序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立即上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三、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調查重大事故的調查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調查組負責進行。調查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檢察、工會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必要時,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協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財產損失的評估工作。重大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由人民政府批準同意。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應當將調查報告報送批準組成調查組的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調查組其他成員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重大事故調查程序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處理對重大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四不放過”是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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