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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美國金融危機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做法及借鑒,經濟危機論文摘要: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在經歷本輪金融危機考驗的同時,也完成了制度革新與職能轉變。危機期間,不斷變革與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在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維護公眾自信心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FDIC)通過采取拓寬存款保險保障范圍、施行風險差異不同費率改革等多項措施,及時有效地處置金融風險,成功地應對了危機,為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經歷體驗借鑒。在這里基礎上比照梳理總結我們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施行現在狀況與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政策建議。本文關鍵詞語:保險研究;存款保險;金融危機;風險差異不同費率;款保險基金;后備融資機制;一、引言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之一,是各國應對金融危機和處置金融風險的重要平臺,也是防備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防線。美國作為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險的國家之一,其存款保險機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在本輪金融危機中扮演著處置破產銀行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角色。危機中,FDIC大幅擴展了存款保險職責與范圍,及時化解各種類型銀行的破產風險,極大地降低了處置成本,有效維護了公眾自信心和金融體系的穩定。當下,我們國家正處在打好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重要時期,防備化解重大風險是確定的三大攻堅戰之首,防備化解重大風險尤其是金融風險是當下及今后一段時間的首要工作任務。我們國家于2021年5月正式施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存款保險基金的征收與歸集方式尚不成熟,投保機構的風險差異不同費率與其真實風險狀況、費率日常管理等還無法直接掛鉤,應對問題投保機構的風險處置工具和手段還較為單一,存款保險基金的使用與積累、風險差異不同費率的進一步優化、多樣化風險處置工具等一系列重大課題急需研究解決,因而,有必要通過總結歸納FDIC在危機中的應對經歷體驗,為我們國家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經歷體驗借鑒。二、金融危機前的大概情況圖1存款保險基金余額變化情況數據來源:FDIC(2018)2006年前,美國的法律規定只要當儲備率(1)低于1.25%時,FDIC才有權對資本充足狀況較好以及監管評級(2)較高的大多數銀行征收保費,導致其他銀行的保費迅速增加,保費征收規模波動劇烈,而存款保險基金(DepositInsuranceFund,DIF)(1)規模積累緩慢[1]。由于存款保險基金余額的增長低于受保存款的增長,2006年末儲備率(1.21%)甚至比1996年末(1.33%)低了12個基點(見圖1、圖2)(2)[1]。圖2儲備率變化情況數據來源:FDIC(2018)鑒于儲備率的單一目的規模控制缺乏靈敏性,因而2006年2月正式施行的(聯邦存款保險改革法案〕(FederalDepositInsuranceReformAct,FDIRA)取消了這一限制。(一)存款保險基金的規模管理FDIRA施行后,FDIC對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主要通過設置目的儲備率(DesignatedReserveRatio,DRR)來加以實現。法案允許FDIC將每年的目的儲備率設定在1.15%1.5%的區間,華而不實1.5%為硬性上限。若實際儲備率超過1.5%,FDIC需通過分紅向銀行業返還超出部分的資金;若實際儲備率介于1.35%1.5%之間,FDIC需通過分紅向銀行業返還超出1.35%限額部分一半的資金。假如基金面臨大額損失風險,FDIC能夠暫停分紅。為逐步提高儲備率,FDIC開場向包括風險等級最低銀行在內的每家銀行征收保費,并將2007年和2008年的目的儲備率設置為1.25%,進而保證在經濟條件有利時增加基金規模,避免經濟條件惡化時被動大幅提高保費。但由于法案要求FDIC提供一定的額度,以沖抵20世紀90年代儲貸危機期間銀行幫助重建存款保險基金時多交納的保費。這一重要的限制性條款導致本輪危機發生前(2007年末)的儲備率與前一年末水平基本持平:2006年末為1.21%,2007年末為1.22%(見圖2)。(二)開場施行風險差異不同費率機制1991年公布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ImprovementAct,FDICIA)初次引入風險差異不同費率機制(3),根據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征收保費,并于1993年正式施行。在這里之前,當儲備率大于等于1.25%時,FDIC無法對經營穩健的投保機構征收保費,這一要求排除了90%以上的投保機構。風險差異不同費率機制根據所有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費率水平,并征收保費,而無須考慮儲備率水平。初期的風險差異不同費率機制根據資本狀況和監管評級將投保機構分成九個風險等級,并據此確定相應的費率;2007年初,FDIC又將九個風險等級進一步精減為四級(即I到IV,I級風險最低)。風險等級I級的機構最多,其初始基準費率在2個基點范圍內浮動;其他風險等級的機構適用于相應風險等級的單一費率。單位:萬分之一表12007年初始基準費率分布矩陣數據來源:FDIC網站在初始基準費率基礎上,FDIC針對小型銀行和大型銀行(4)分別采用不同的最終費率定價方式方法。對于風險等級I級的小型銀行,FDIC根據監管評級和一級杠桿率等5個財務指標(5),綜合確定其最終適用費率。對于風險等級I級的大型銀行的最終費率主要參考監管評級和長期債券發行人評級;對于無長期債券發行人評級的大型銀行,采用和小型銀行同樣的財務指標法確定最終費率。由于最初采取的簡單風險差異不同費率缺陷明顯,危機前FDIC對投保機構征收的保費費率并不能真實反映其實際風險狀況,也沒有能有效避免問題銀行的出現。根據FDIC的統計,20052006年未出現銀行破產,且2006年的問題銀行僅為50家,而2007年不僅有3家銀行破產,問題銀行的數量也增加到76家,2008年的破產銀行和問題銀行數量分別到達驚人的25家和252家。三、FDIC的主要經歷體驗做法(一)擴大存款保險保障范圍,緩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一是根據2008年的(緊急經濟穩定法案〕(EmergencyEconomicStabilizationAct),FDIC將存款保險限額從危機前的10萬美元臨時上調至25萬美元,限額提升擴大了存款保險的客戶覆蓋率(到達99.7%)[2]。2018年7月,又根據(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衛法〕(下面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的要求,將臨時性調高的存款保險限額永久化。償付限額的提高,不僅有助于FDIC處置金融風險,也顯著加強了危機中存款人對美國金融體系的自信心[3]。二是拓寬存款保險作用范圍。為緩解危機中信貸市場的緊張狀況,美國聯邦公布啟用FDICIA中規定的系統性風險例外條款(SystemicRiskException,SRE)。FDIC在這里條款下推出由債務擔保計劃(DebtGuaranteeProgram,DGP)和交易賬戶擔保計劃(TransactionAccountGuaranteeProgram,TAGP)組成的臨時流動性擔保計劃(TemporaryLiquidityGuaranteeProgram,TLGP)[4]。華而不實DGP將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擴展到投保銀行及其控股公司、附屬公司新發行的債務,并為它們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高級無擔保債務提供為期3年的臨時性擔保;TAGP則為非生息交易賬戶超過25萬美元部分提供全額存款保險保障。通過TLGP計劃,FDIC不僅成功地將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延伸至非存款類債務,也有效避免了健康銀行的擠兌。更重要的是,施行TLGP所收取的費用(116億美元)遠遠超過成本(16.53億美元),并沒有給投保機構帶來額外的保費繳納負擔。(二)進一步完善風險差異不同費率機制金融危機期間,FDIC對風險差異不同費率機制做了若干次重大調整與完善,在保持費率水平總體穩定的同時,既降低了保費交納的順周期性,又能更好地反映投保機構的真實風險狀況。首先,為使費率水平更準確地反映投保機構對基金帶來的風險,FDIC將風險等級I級機構的基準費率區間從2個基點擴大到4個基點(見表2)[5]。單位:萬分之一表22018年二季度的初始基準費率表數據來源:FDIC網站其次,2018年二季度的費率機制改革,明確規定FDIC在初始基準費率基礎上經過無擔保債務調整、擔保債務調整和經紀存款調整,確定投保機構的最終適用費率。2018年二季度(1),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的要求,重新定義保費基數,將原來的國內存款調整為平均合并總資產減去平均有形股本;同時由于新定義的保費基數中包含了擔保債務,無須再次進行調整,因而在計算最終費率時剔除了擔保債務調整。華而不實,無擔保債務調整是根據投保機構的長期無擔保債務與其保費基數的比例,調降機構的初始基準費率,調整幅度不多于5個基點,也不能超過投保機構初始費率的50%;經紀存款調整則適用于特定投保機構(2),假如它們的經紀存款規模超過國內存款規模的10%,將提高其初始基準費率(最高不超過10個基點,見表3)。單位:萬分之一表32018年二季度的初始及最終基準費率表注:最終基準費率不包括投保機構債務調整(DepositoryInstitutionDebtAdjustment,DIDA)。投保機構債務調整是指當投保機構持有另一家投保機構發行的長期無擔保債務,且債務余額超過該機構一級資本的3%時,將提高該機構50個基點的費率數據來源:FDIC網站再次,逐步修訂完善大型銀行的風險差異不同費率體系。2018年二季度,為降低保費的順周期性以及更好地反映大型銀行的風險,FDIC決定取消了大型銀行的風險等級分類,并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的要求,不再使用長期債務發行人評級計算大型銀行的保費費率。同時初次引入全新的打分卡模型,并根據監管評級和財務指標,分別對大型銀行和高度復雜機構(1)設計兩套不同打分卡模型,打分卡模型分為績效得分和損失嚴重性得分,二者加權計算得出大型銀行的初始基準費率。華而不實績效得分用于度量機構的財務表現及承壓能力;損失嚴重性則用于衡量單家機構的破產會給FDIC帶來的可能損失。2020年二季度(2),又鑒于整個銀行業對行業成本及保費負擔的擔憂,進一步完善大型銀行費率定價體系中有關高風險資產的定義,如將杠桿貸款(leveragedloans)重新命名為高風險工商業貸款與證券資產,愈加強調對從事收購、兼并或資本分配等風險等級更高層次的借款人所帶來的大額貸款風險,又如將次級消費貸款重新命名為高風險消費貸款,愈加強調違約率對貸款風險的影響,這些新指標與定義能夠更好地反映投保機構給基金帶來的損失[6]。最后,調整小型銀行風險差異不同費率機制。2021年三季度(3),根據相關法案的要求,在基金儲備率超過1.15%后的第一個季度(4)開場施行新的小型銀行風險差異不同費率定價方式方法,采用全新的財務指標法計算成熟小型銀行(5)的費率。FDIC以財務指標為自變量,以破產概率為因變量,通過構建模型預測將來3年里小型銀行的破產概率,之后運用19852020年的相關數據進行回歸,最終根據統計顯著性確定杠桿率等7個指標(6)為計算小型銀行費率的財務指標。另外,監管評級仍被作為計算小型銀行初始費率的重要指標。新方式方法將量化后監管評級與7個財務指標分別乘以對應的定價乘數,進行加總后加上一個已經知道的統一量(7)(UniformAmount),得到小型銀行的初始費率。在初始費率的基礎上,經過無擔保債務調整(8),得到小型銀行的最終費率(見表4)[7]。單位:萬分之一表42021年三季度的初始及最終基準費率表注1:最終基準費率不包括投保機構債務調整(DepositoryInstitutionDebtAdjustment,DIDA);注2:基金儲備率處于1.15%2%的區間時,適用此表中的費率。基金儲備率處于2%2.5%以及儲備率高于2.5%,初始及最終基準費率做相應調整,不在這里列舉,詳細能夠參見81Fed.Reg.16059(Mar.25,2021)(三)制定基金恢復計劃,建立可靠的后備融資機制圖32007年初至2018年末存款保險基金余額及應急損失準備變動情況由于金融危機中的2008年二季度至2018年,破產銀行的數量急劇上升,同時FDIC估計將來即將出現大量的破產銀行,FDIC計提的應急損失準備(9)從2008年末的240億美元增加至2018年末峰值時的440億美元,因而導致存款保險基金余額一路下行,并在2018年末出現209億美元的赤字(存款保險基金余額及應急損失準備見圖3)。為應對金融危機中的突發狀況,FDIC董事會經過反復討論,并在廣泛征求整個銀行業意見的基礎上,采取了多樣化的方式來應對基金規模的短缺,加強基金的流動性。一是制定長期基金管理計劃,快速積累基金余額。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2018年FDIC制定了一項全面而長期的基金管理恢復計劃,該計劃將目的儲備率下限從1.15%提高到1.35%,并要求FDIC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實現這一目的。該計劃還要求,一旦儲備率到達1.15%,FDIC董事會通過的有關降低費率的決定立即生效,同時根據該計劃,FDIC董事會還決定無限期暫停向投保機構分紅。通過歷史數據分析,當儲備率分別超過1.15%、2.0%和2.5%時,投保機構將執行長期基金管理計劃所確定的較低費率。降低費率和分紅的效果幾乎一樣,但卻能保持費率水平的穩定性,應對經濟和信貸的周期性變化,減少費率的逆周期波動,有效地應對危機[3]。二是征收一次性十分保費(SpecialAssessments)。根據十分保費征收計劃的要求,FDIC將所有投保機構2018年6月末的總資產減去一級資本作為保費交納基數,根據5個基點的費率,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十分保費的一次性征收(1)。盡管通過十分保費征收計劃FDIC收集了55億美元的保費,但并沒有實現基金余額為正的目的。2018年三季度末基金余額初次降為負值,同年底基金余額為-209億美元。三是預收保費(PrepaidAssessments),維持基金流動性。2018年11月,FDIC要求銀行業在12月底交納2018年三季度常規保費(2)的同時預付2018年四季度以及20182020年共13個季度的保費。根據預收保費的相關規定,投保機構的保費交納基數在2018年三季度保費基數的基礎上,每年保持5%的增長;2018年四季度以及2018年全部四個季度的費率等于2018年三季度末的費率,20182020年的八個季度費率在2018年三季度末費率基礎上,每年保持3%的增長。另外,預收的保費的用處具有唯一性,自2018年3月30日開場將被用于沖抵投保機構的季度實際常規保費,直至被消耗完(3)。2018年12月底,通過預收保費計劃,FDIC征收到了457億美元的保費,大幅提高了基金流動性。由于會計處理上投保機構將預付的保費記為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預付費用),僅在季度保費實際發生時,才將其費用化,因而預收保費不會對機構的收益和資本產生直接影響,也不會影響機構知足當地公眾支付需要的能力。同時,FDIC經研究以為大部分預付保費將來自機構持有的現金或者提取自機構在美聯儲的超額準備金,不會顯著影響銀行的放貸能力。通過預收保費,FDIC較好地保證了充足的基金流動性。在2018年底完成預收保費后,基金中的流動性資產一直保持在340億美元以上,幫助FDIC成功地處置了多數的破產銀行。(四)賦予FDIC更完備的處置職權(多德-弗蘭克法案〕進一步擴大了FDIC的處置職能范圍。一是將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劃歸FDIC,并要求其定期向FDIC(以及美聯儲)提交生前遺囑(LivingWill),經審查的生前遺囑計劃若不符合要求,FDIC和美聯儲則能夠聯合決定能否應適用愈加嚴格的監管要求,并限制其業務增長。二是出臺有序清算機制(OrderlyLiquidationAuthority,OLA),根據受權,FDIC對陷入嚴重窘境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ystemicallyImportantFinancialInstitutions,SIFIs)施行接管和清算,并視情況設立過橋金融公司承接其業務、資產和負債。FDIC基于有序清算機制建立了單點切入策略(SinglePointofEntryStrategy,SPOE),由FDIC對集團母公司施行破產接管,其子公司和海外分支機構保持繼續正常經營,避免屢次破產并減少對金融體系的沖擊;同時股東和未擔保債權人進行損失分擔,并將集團公司的大部分資產轉移至過橋金融公司,連同集團的股權、無擔保債務和發行的債券一起用于吸收損失。三是引入損失分擔機制(LossShareAgreements),緊急情況下能夠臨時性動用公共資金幫助和處置SIFIs。四是加強跨地區協調合作,要求FDIC與境外存款保險當局建立跨境金融機構的處置協調機制。如FDIC與英格蘭銀行在2018年簽署諒解備忘錄,就處置跨境問題金融機構加強信息交換與合作,并在2020年聯合發布全球首個處置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跨境合作方案,提出從集團母公司層面進行自上而下控制的處置策略,方案同時強調處置行動在集團層面應由母國監管當局執行,確保所有關鍵性的金融服務能得以維持,國內外的附屬機構繼續經營并能獲得足夠的流動性。四、我們國家存款保險施行現在狀況與存在問題(一)法律制度規范與權利、機構等配置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們國家在法律制度框架設置方面,除2021年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下面簡稱(條例〕)之外再無存款保險施行細則、金融機構風險處置、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根據,法律規范的缺乏不僅限制了存款保險職能的有效發揮,在當下金融體系風險逐步積累并加劇的大背景下也成為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隱患之一。同時,加強法律規范管理并賦予當局必要的處置性權利也是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改革的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在其2020年修訂頒布的(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關鍵要素〕中,就構建問題銀行的處置框架進行了規范,明確了金融機構處置的原則,同時受權處置部門廣泛的處置權利;2021年FSB對成員國相關處置權立法情況的評估報告指出,我們國家處置當局完全擁有的處置權利只要3項(控制與運營、接管和轉移性權利),而設立過橋銀行、保證業務連續性、資產管理工具、負債減記或轉移等內部紓困途徑和暫緩執行提早終止權等另5項處置權利處于缺失狀態。另外,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較為模糊。盡管(條例〕的第7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決定,但并未指明其性質是公司法人還是視同監管機構。其模糊的法律地位導致早期糾正權與風險處置權的法律性質不清楚明晰,也必然直接影響早期糾正權與風險處置權的內容和運行。(二)頂層制度設計尚不完善一是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尚未完全構成。(條例〕第14條固然規定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從監管部門獲取投保機構風險信息的權利。但在基層實踐中,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尚未構成,信息獲取渠道仍不夠暢通,聯合監管效力不高。二是早期干涉及風險處置權與監管部門的早糾處置措施存在重疊穿插。(條例〕第7條規定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具有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權,(條例〕第17條規定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相關情形的,能夠建議監管部門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相關措施;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規定了中國銀監會在金融機構違背審慎經營原則的情況下能夠采取的六種早期糾正措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第154至157條進一步規定了監管機構對沒有知足相應標準的商業銀行能夠采取的糾正措施,這種法律設計會造成兩機構在早期糾正權上的重疊。三是現場核查權遭到限制。(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僅擁有與存款保險費率及保費交納基數相關的有限的核查權,且僅通過調整投保機構費率實現差異不同化風險控制,此舉措對投保機構的威懾效果遠小于直接處理懲罰措施。(三)存款保險詳細內容布置不明晰一是觸發標準不夠明確。(條例〕提出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能夠采取早期糾正措施,但卻未明確重大資產損失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的具體量化標準。二是糾正措施不夠清楚明晰。(條例〕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施行早期糾正的權利,但僅進行了原則性的描繪敘述,內容較為空泛,未對權利使用的條件、執行力度做出具體規定,也未借鑒國際經歷體驗,引入漸進式干涉的理念。同時,所規定采取的措施均非強迫性約束。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早期糾正制度可執行性大幅降低,也加大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自由裁量權,不能有效地遏制監管寬容,早期糾正的效力也遭到影響。三是缺乏規范的操作流程。當前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未出臺早期糾正的操作細則,使得其在詳細施行經過中難以根據相應的程序,規范進行操作。四是早期糾正未區分具體表現出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特殊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在風險傳染和風險危害上的傳染性都決定了應該及早地辨別和監測該類金融市場主體,也決定了對此類機構施行的早期糾正與風險處置措施應有所區別,而當前我們國家的相關措施尚未具體表現出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差異化特點。我們國家當前固然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大型銀行和中小型銀行施行差異不同化費率,但費率水平與投保機構的真實風險狀況有一定程度的偏離,關聯性不夠強。我們國家當前的存款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基金的積累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出現大型機構破產或金融危機時,基金規模可能無法知足風險處置的需求,存款保險基金可能出現償付危機。(四)有關配套基礎設施不夠完備由于我們國家存款保險制度施行時間不長,很多與早期糾正配套的制度、系統仍不健全。如當前投保機構風險監測預警甄別體系仍有待建立完善,風險早期發現機制仍不健全。除此之外,由于當前我們國家尚未建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問題投保機構進行風險處置的制度和辦法,因而缺乏量化評估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同時,早期糾正措施與風險處置措施怎樣銜接也有待明確。在當下形勢下,作為我們國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央行對問題銀行的關鍵性風險信息把握缺乏或時間較為滯后,在銀行出現風險時往往無法及時有效地加以應對。六、啟示與政策建議(一)健全法律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施行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之所以能夠在本輪金融危機成為重要的危機處置和風險化解平臺,華而不實一個關鍵性的原因是擁有較為健全且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8]。危機期間先后以聯邦公報(FederalRegister)的形式修訂了存款保險覆蓋范圍、風險差異不同費率和破產銀行處置等多方面的法律條款,極大地幫助了FDIC履行存款保險職責。因而,我們國家應在(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破產法的相關技術條款,盡快對風險處置事項予以專門的、系統的立法,提高處置的專業性和效率;同時應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為處置和接管破產銀行的主導部門,并就處置方式、處置期限、清算與重組等內容進行技術性規范。(二)完善風險差異不同費率定價體系,真實反映投保機構風險狀況自1993年施行風險差異不同費率以來,FDIC的風險差異不同費率制度幾經修改完善,不僅有(小型銀行存款保險費率制度〕[9],還針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機構專門制定了(大型銀行存款保險費率定價方式方法〕,內容詳盡,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我們國家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與各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溝通與信息分享,盡可能把握投保機構的實際風險狀況。同時,開展存款保險現場核查,了解機構的數據真實性與風險底數,結合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監管評級、現場核查情況等來綜合確定費率,逐步建立起針對大型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等分別適用的差異化費率定價機制。(三)建立后備融資機制,拓展存款保險基金來源危機期間FDIC通過市場化方式,不僅及時彌補了存款保險基金的臨時流動性短缺,避免造成對金融風險和危機處置的延誤,也極大地維護了金融市場和公眾對金融體系的自信心。因而,應盡快建立合適我們國家存款保險發展實際的后備融資機制,保證基金的流動性,為風險處置奠定基礎。同時,不應過度依靠公共資金,能夠參考FDIC的管理經歷體驗,盡量采用市場化的融資方式,防備道德風險;融資布置應盡量考慮長短期工具的有機結合,利用央行作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優勢,嘗試將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與基金的后備融資需求結合起來。(四)加強監管溝通協調,提升處置效率從本輪金融危機來看,美聯儲、FDIC與貨幣監理署(OCC)保持了良好的信息溝通與溝通,各監管部門不定期就銀行信息進行分享[10],保持了較高的監管效率。同時FDIC的風險處置經歷體驗表示清楚,擁有銀行風險信息最豐富的監管機構處置風險的效率最高,處置成本也相對較低。就我們國家而言,中國人民銀行應用好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的牽頭作用,不斷加強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銀保監會、證監會、地方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管協調聯絡,注重信息分享與利用,把握好化解金融風險的時間窗口,切實提升風險處置的效率。以下為參考文獻:[1]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QuarterlyBankingProfile:ThirdQuarter2018[R].Washington:FDIC,2018.[2]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AnnualReport2008[R].Washington:FDIC,2018.[3]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AnnualReport2018[R].Washington:FDIC,2018.[4]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AnnualReport2018[R].Washington:FDIC,2018.[5]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FederalRegister[R].Washington:FDIC,2018,74(102).[6]吳越,呂茉,陳曉紅.美國小型銀行存款保險費率制度改革及影響[J].金融發展評論,2021(11):63-70.[7]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FederalRegister[R].2021,81(58).[8]萬荃.儲貸危機與次貸危機中美國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實踐與經歷體驗[J].金融與經濟,2021(10):43-47.[9]朱太輝,魏加寧.危機后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改革及啟示[J].金融發展評論,2020(2):40-44.[10]萬荃.美國構建以存款保險為主的有序風險處置機制改革經歷體驗[J].征信,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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