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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務員崗位知識與專業技能主講:閆壽豐二O一四年十二月勞務員崗位知識與專業技能主講:閆壽豐第一部分勞務員工作職責、專業技能及崗位知識解讀術語2.0.16勞務員labourersupervisor在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勞務管理計劃、勞務人員資格審查與培訓、勞動合同與工資管理、勞務糾紛處理等工作的專業人員。第一部分一、勞務員的工作職責行業標準JGJ/T250-2011中表3.8.1共有5項職責包含13條工作內容(見下表)一、勞務員的工作職責項次分類主要工作職責1勞務管理計劃(1)參與制定勞務管理計劃。(2)參與組建項目勞務管理機構和制定勞務管理制度。2資格審查培訓(3)負責驗證勞務分包隊伍資質,辦理登記備案;參與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對勞務隊伍現場施工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4)負責審核勞務人員身份、資格,辦理登記備案。(5)參與組織勞務人員培訓。3勞動合同管理(6)參與或監督勞務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及參加社會保險等工作。(7)負責或監督勞務人員進出場及用工管理。(8)負責勞務結算資料的收集整理,參與勞務費的結算。(9)參與或監督勞務人員工資支付、負責勞務人員工資公示及臺帳的建立。4勞務糾紛處理(10)參與編制、實施勞務糾紛應急預案。(11)參與調解、處理勞務糾紛和工傷事故的善后工作。5勞務資料管理(12)負責編制勞務隊伍和勞務人員管理資料。(13)負責匯總、整理、移交勞務管理資料。項分類主要工作職責1勞務管理計劃(1)參與制定勞務管理計劃二、勞務員應具備的專業技能1、勞務管理計劃(1)能夠參與編制勞務需求及培訓計劃。2、資格審查培訓(2)能夠驗證勞務隊伍資質。(3)能夠審驗勞務人員身份、職業資格。(4)能夠對勞務分包合同進行評審,對勞務隊伍進行綜合評價。二、勞務員應具備的專業技能3、勞動合同管理(5)能夠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性審查。(6)能夠核實勞務分包款、勞務人員工資。(7)能夠建立勞務人員個人工作臺帳。3、勞動合同管理4、勞務糾紛處理(8)能夠參與編制勞務人員工資糾紛應急預案。(9)能夠參與調解、處理勞務糾紛和工傷事故的善后工作。4、勞務糾紛處理5、勞務資料管理(10)能夠編制、收集、整理勞務管理資料。5、勞務資料管理三、勞務員應具備的專業知識(表3.8.3)1、通用知識(1)熟悉國家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2)了解工程材料的基本知識。(3)了解施工圖識讀的基本知識。(4)了解工程施工工藝和方法。(5)熟悉工程項目管理的基本知識。三、勞務員應具備的專業知識(表3.8.3)2、基礎知識(6)熟悉流動人口管理和勞動保護的相關規定。(7)掌握信訪工作的基本知識。(8)了解人力資源開發及管理的基本知識。(9)了解財務管理的基本知識。2、基礎知識3、崗位知識(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11)熟悉勞務需求的統計計算方法和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12)掌握勞務分包管理、勞務合同、工資支付和權益保護的基本知識。(13)掌握勞務糾紛常見形式、調解程序和方法。(14)了解社會保險的基本知識。3、崗位知識上篇崗位知識一、勞務員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勞務員崗位知識與專業技能-課件考試分數比重考試分數比重三、崗位知識(權重0.40)崗位知識權重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0.05熟悉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0.05熟悉勞動力需求計劃編制方法0.05掌握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和權益保護的基本知識0.08掌握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0.08熟悉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0.03掌握勞務糾紛常見形式、調解程序和方法0.04了解社會保險的基本知識0.02合計0.40三、崗位知識(權重0.40)崗位知識權重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權重0.05)建筑業勞務用工、持證上崗基本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工傷事故處理程序

(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權重0.05)建筑業勞務用工、持證上崗基本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工傷事故處理程序

(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一)勞務用工基本規定

1.對勞務人員的規定2.對勞務企業的規定(一)勞務用工基本規定

1.對勞務人員的規定(一)勞務用工基本規定

1.對勞務人員的規定(1)年齡和身體條件年齡:從事建筑業勞動的務工人員:十六周歲以上,國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以下,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從事繁重體力和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以上。身體條件: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慢性肝炎、癲痛(羊角風)等癥的人不宜從事建筑業的工作。年齡性質16周歲以下如用工,為童工16-18周歲之間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未成年工18周歲及以上成年人(一)勞務用工基本規定

1.對勞務人員的規定年齡性質16周歲正常退休年齡規定干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破產國有企業職工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資源枯竭型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享受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的同時,其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可再提前5年退休。自謀職業者《勞動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正常退休年齡規定干部(2)務工人員上崗前應具備的崗位知識1)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2)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常識培訓3)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培訓4)職業道德和城市生活常識培訓(3)職業資格證書(2)務工人員上崗前應具備的崗位知識2.對勞務企業的規定(1)資質要求1)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勞務企業應辦理工商注冊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根據原建設部2007年《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具備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符合資質許可的規定范圍;3)按照原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建筑勞務企業資質劃分13類2.對勞務企業的規定(2)政策管理要求(一般是指國家法律及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對于建筑企業用工的相關規定,各地區不大相同)1)建立“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證明材料。2)勞務分包企業管理制度等材料。3)勞務企業施工隊長應當具有公司法人簽署的項目負責人任命證書。此外,還需嚴格執行各省市有關規定。4)企業從業人員花名冊、崗位證書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5)勞務員應當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勞務員崗位證書,并應當取得年度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合格證書。同時,勞務企業應符合施工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要求,進行相關備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2)政策管理要求(一般是指國家法律及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3)人員要求必須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并應100%持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管理崗位證書;一般技術工人、特種作業人員、勞務普工等注冊人員必須100%持有相應工種的崗位證書;對于勞務分包工程隊伍人數超過50人的,其中中級工比例不低于40%、高級工比例不得低于5%。(北京市相關規定)通用標準可以查看《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3)人員要求(二)建筑勞務企業上崗證書的規定及種類1.持證上崗的制度規定(1)管理人員,不得低于注冊人數的8%,且應100%持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管理崗位證書。(2)管理人員配備應符合以下標準1)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書。2)百人以上的勞務分包企業,必須配備一名專職勞務員,不足百人的可配備兼職管理人員,勞務員必須持有崗位資格證書。(3)一般技術工人、特種作業人員、勞務普工注冊人員必須100%持有相應工種的崗位證書。(4)勞務分包工程隊伍中的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均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二)建筑勞務企業上崗證書的規定及種類1.持證上崗的制度規定(二)建筑勞務企業上崗證書的規定及種類2.崗位證書的種類(1)管理人員崗位證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xx崗位管理人員崗位證書》。(2)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技術工人、普工須持《XX工種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XX工種職業技能崗位證書》。(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特種作業人員須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國家安監局頒發的《XX工種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建筑行業起重設備操作人員須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的《XX工種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須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XX工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二)建筑勞務企業上崗證書的規定及種類2.崗位證書的種類(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權重0.05)建筑業勞務用工、持證上崗基本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工傷事故處理程序

(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1.建筑業企業的概念原建設部159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2.建筑企業的分類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3.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及承包工程范圍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1.建筑業企業的概念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的區分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專業工程分包規定十分嚴格,對勞務作業分包的規定則十分寬松,導致許多施工承包企業都變相把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勞務作業的名義,或者把專業工程以勞務作業的名義進行分包。因此,區分“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在實踐中顯得十分重要。區分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關鍵有兩點:

(1)區分工程施工與勞務作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產品的過程”,而且承包人要對施工的工程質量、安全、工期負責,即通常所說的包工、包料、包技術、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勞務工作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施工的勞動”,勞務作業承包人提供的僅僅是勞務,不負責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對其勞務質量、安全及工期負責。如果分包工程發包人與分包工程承包人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但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那就是名為“勞務作業分包”,實為“專業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區分專業工程與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的“專業工程”,建設部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已有規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勞務作業”,建設部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也有規定,共有13種。只有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對象屬于《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定的13種勞務作業,才屬于勞務作業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對象是《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專業工程”,那就屬于名為合法的“勞務作業分包”,實為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的區分(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4.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申請和審批根據建設部159號令第九條中關于資質許可規定: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

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4.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申請(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固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組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

年。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第十六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第十七條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三)建筑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第十六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權重0.05)建筑業勞務用工、持證上崗基本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工傷事故處理程序

(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1.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1)指導思想(2)基本原則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強化服務,完善管理。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1.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指導思想(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2.農民工權益保護的一般規定(1)基本概念農民工:(農民合同制工人)指的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的、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的經濟聯系、但從事非農生產和經營、并以工資收入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也就是說,農民工指的是沒有城市戶口,而在城市就業和工作的并以農村戶籍為標志的農村進城務工或經商人員。主要包含了三個方面的涵義:①農民工沒有城市戶口,仍然保留著農村戶籍。②農民工在城市就業和工作,從事第二和第三產業,其勞動收入主要是依靠非農產業的工資性收入。職業上而言,農民工已經是工人。③農民工是農村進城務工經商的人員,即農民工是"離土又離鄉"的農村勞動力。(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2.農民工權益保護的一般規(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2)農民工權益指的是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處在各種社會勞動關系中的農民工,在城鎮企業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所享有的與勞動有關的權利,還包括作為國家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和相應的權益。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兩個層次的權利: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兩類。,基本生存權包括勞動就業權、平等就業權、自由擇業權、勞動報酬權、同工同酬權、勞動休息權、勞動安全衛生權、自由遷徙居住權、參與團體組織權、土地承包權及社會救助權等;發展權包括受教育培訓權、子女受教育權、人格尊嚴權、民主政治參與權、文化身心發展權及社會保險權等。另外,農民工合法權益也可界定為經濟性權益、社會性權益和政治性權益,主要包括下面幾種類型的權益:勞動權益、勞動報酬權益、自由擇業權益、勞動休息權益、社會保障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子女受教育權益、自由遷徙居住權益、民主政治權益。(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2)農民工權益(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4)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法律上的約定或者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復受害人的權利和補償權利人的損失。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因將民事責任主要劃分為兩類,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民事責任的種類有:①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②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社會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范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3)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因違反刑法,實施了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中最強烈的一種,其承擔方式主要是刑罰,也包括一些非刑罰的處罰方法。(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4)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責任(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4)相關法條涉及農民工權益保護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4)相關法條涉及農民工權益保護(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4)相關法條涉及農民工權益保護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4)相關法條涉及農民工權益保護(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權重0.05)建筑業勞務用工、持證上崗基本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制度的相關規定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工傷事故處理程序

(10)熟悉與本崗位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1.工傷與傷亡類、認定及工傷保險(1)工傷與傷亡事故分類

1)工傷的概念又稱為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中國職業安全衛生百科全書》將工傷認定為:"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職工即使不是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由于企業設施不安全或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也屬工傷。(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1.工傷與傷亡類、認定及工傷保險(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2)傷亡事故分類①事故類別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胡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②傷害程度分類A.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

日的失能傷害。B.重傷: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

日的失能傷害。C.死亡。③事故嚴重程度分類A.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B.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C.死亡事故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2)傷亡事故分類(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2)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1)工傷認定①概念: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依法作出勞動者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范圍的決定的行政行為。工傷認定是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獲得工傷賠償的前提,經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才可以依法主張享受工傷待遇、獲得工傷賠償。②工傷的類型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2)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1.職工上下班途中被人打傷是否屬于工傷?不屬于工傷。因為上下班途中只有發生符合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才屬于工傷。2.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機動車事故受傷是否屬于工傷?2011年1月1日之后屬于工傷,因為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不再限定為 “機動車交通事故”。3.職工下班后順便買菜回家,走出菜場時不幸遭遇機動車事故,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屬于工傷。雖然職工下班后到某市場買菜,但這只是順便的行為,職工的主要行為還是在下班途中,符合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的法律規定,屬于工傷。(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1.職工上下班途中被人打傷是否屬于工傷(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4.職工在下班之后,沿著回家路線走了20分鐘后拐到朋友家吃飯,一個小時后從朋友家出來,在回家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被認定為工傷?不屬于工傷。雖然職工也是在下班后到朋友家吃飯的,但職工的行為明顯已有下班行為轉化為了私人行為。此時,職工從朋友家吃飯后回家時遭遇機動車事故的,已不符合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的法律規定,不屬于工傷。(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4.職工在下班之后,沿著回家路線走了2(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③視同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④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符合十四、十五規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③視同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一:某化工機械廠起重工(天車司機)郭某,2011年5月31日下午上班時,在車間發生"高血壓腦出血",經搶救治療后,造成癱瘓,生活不能自理。郭某及其家屬要求按照或比照工傷處理,廠方不同意,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請問,郭某能否被認定為工傷?案例點評:郭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突發疾病的條件,但經搶救后,其結果是癱瘓,顯然不屬于工傷。(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一:某化工機械廠起重工(天車司(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二:2011年10月,某外資公司中國總部員工鄭某在加班時突然突發疾病倒地,經搶救無效,50多天后死亡。鄭某家屬與公司在賠償問題上發生爭議,家屬認定鄭某是"過勞死",應屬工傷;公司則態度強硬,斷然拒絕。請問鄭某能否被認定為工傷?案例點評:鄭某也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結果也符合死亡的結果,但死亡時間是在經搶放后50多天,顯然超出了48小時的范圍,不屬于工傷。(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二:2011年10月,某外資公(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三:2011年5月10日上午10時,某自動化工程公司施工項目一部職工李某在班長的安排下,與同班張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鋼鐵公司制氧項目工地進行儀器儀表的現場配直作業。工作中李某突感胸悶難忍,面色蒼白,經單位領導及同事送往醫院,因搶故無效,于5月12日凌晨6時死亡,經診斷:李某為心肌梗死。請問,李某能否被認定為工傷?案例點評:李某完全符合這一條的規定,屬于工傷。(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三:2011年5月10日上午1(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四:某鐵路局的一乘務人員張某,在從青島到深圳的一趟旅游列車上執行公務,其家屬也乘坐該趟列車。該列車10天一往返,在深圳停車期間,該乘務人員陪同其家屬去深圳的一朋友處,在朋友家期間,因心臟病突發猝死。請問該來務員張某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案例點評:列車乘務人員張某的工作場所主要就是在列車上,工作時間也主要是列車在行駛途中的時間,但張某心臟病突發猝死,既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也不是發生在工作崗位上,不符合工傷定的條件。(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四:某鐵路局的一乘務人員張某,(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2010年9月,一輛公交車發生自燃,正在休假外出的小淳路過看到后,急忙從自駕車的后備廂中拿出滅火器,協助公交車司機和過往群眾一起撲救,由于火勢較大,公交車全部燒毀,所幸乘客全部逃生。小淳在救火過程中手臂被嚴重燒傷,經治療康復以后,小淳向所在單位提出享受工傷待遇的申請,但是單位負責人以小浮正在休假,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的傷為由,不同意小淳申請工傷。雙方爭執不下,羅某向勞動部門投訴。案例點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可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搶險救災情形進行的工傷認定,不受工作時間、地點限制。在本次事件中,小浮在休假期間因搶救公共利益受傷,應認定為工傷。(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2010年9月,一輛公交車發(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趙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司機,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班后,在飯店正同朋友一起喝酒的趙某接到經理賈某的電話,稱公司有批發往上海的重要貨物妥緊急運往碼頭裝船,要趙某趕緊開車到公司來裝貨,務必要在晚上8點之前發出。趙某遂辭別朋友立即趕往公司,裝完貨后已經快八點了,為了趕時間,趙某駕車一路狂奔。在過一個路口時因與一輛面包車爭道搶行相撞翻車趙某受重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系醉酒駕駛,且系駕駛嚴重超載的車輛在超速狀態下爭道搶行,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趙某要求公司為其辦理工傷認定申請。公司人事經理認為,醉酒駕駛不能認定工傷,故不予申請。趙某辯解其醉酒駕駛完全是因公司未提前通知而臨時安排工作造成的,裝完貨物出發前公司也知道自己喝了酒,但并未阻止。自己超載、超速行駛也完全是顧及公司利益而趕時間造成的,且公司運貨向來是超載的,這些完全是公司造成的,他要求按照工傷待遇的標準享受工傷待遇。請問,趙某的傷害能否被認定為工傷?案例點評:工傷的含義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傷害,但即使符合工傷含義,如果職工存在排除工傷的情形,則無法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中,趙某醉酒駕駛的事實已被公安機關證實,顯然也符合了不得被認定工傷的條件。(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典型案例:趙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司機,20(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⑥工傷認定的條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條件。"工作時間",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時間。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間",是指職工受單位指派或根據工作性質要求并經單位授權在公共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相關活動的時間;"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內或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上下班途中"則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導致的傷害和在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單位設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⑥工傷認定的條件(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具體說來,因工造成職工人身傷害(輕傷、重傷、死亡、急性中毒)和職業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傷亡的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A.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B.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主作的;C.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D.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E.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F.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G.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H.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I.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具體說來,因工造成職工人身傷害(輕傷、(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⑦工傷認定所需的材料(工傷認定方法第六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且因取得這些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內:

(a)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b)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c)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d)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e)復退、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f)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⑦工傷認定所需的材料(工傷認定方法第六(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工傷認定的時限與法定主體、申報部門)《工傷認定方法》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工傷認定的時限與法定主體、申報部門)(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⑨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注意事項A.時效問題。B.盡量與用人方訂立書面合同。C.復議前置。(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⑨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注意事項(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2)工傷保險相關問題①工傷保險概念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制度之一。(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2)工傷保險相關問題(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②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目的不同。保險對象不同。實施方式不同。(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②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④工傷保險賠償的幾種特殊情況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A.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B.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C.拒絕治療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④工傷保險賠償的幾種特殊情況工傷職工,(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⑤我國工傷保險的范圍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覆蓋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⑤我國工傷保險的范圍(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3)勞動能力鑒定相關問題①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利用醫學科學方法和手段,依據鑒定標準,對傷病勞動者的傷、病、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綜合評定,它能夠準確認定職工的傷殘、病殘程度,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有利于保障傷殘、病殘職工的合法權益。中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范圍包括對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勞動能力鑒定也可以叫做勞動鑒定。(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3)勞動能力鑒定相關問題(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河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省經辦機構征收工傷保險費的,向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二)《認定工傷決定書》;(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和檢查檢驗單等診療資料。工傷職工因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并提出確認申請,并提交相關醫療機構的證明。(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④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河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或者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60日內,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審查受理。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且符合規定要求,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予以受理。組織鑒定。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結論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應當及時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單位和個人。(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④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1)工傷事故報告1)事故報告程序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1)工傷事故報告(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①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②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③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上述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橫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①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2)事故報告內容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③事故的簡要經過;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⑤已經采取的措施;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五)工傷事故處理程序2)事故報告內容(11)熟悉勞務需求計算方法和勞動定額基本知識。熟悉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權重0.05)勞動定額及其制定方法①勞動定額的概念、表達形式②制定勞動定額的主要方法工作時間的界定①工作時間的界定②施工過程的概念(11)熟悉勞務需求計算方法和勞動定額基本知識。二、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一)勞動定額基本原理1.概念也稱人工定額。它是在正常的施工(生產)技術組織條件下,為完成一定量的合格產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必須的勞動消耗量的標準,或預先規定在單位時間內合格產品的生產數量。2.勞動定額的表達形式勞動定額的表現形式分為時間定額和產量定額兩種。按定額標定的對象不同,又分為單項工序定額、綜合定額。二、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一)勞動定額基本原理二、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時間定額以工日為單位,每個工日工作時間按現行制度規定為8小時。計算方法如下:單位產品時間定額(工日)=1÷每日產量或 單位產品時間定額(工日)=小組成員工日數的總和÷臺班產量產量定額計算方法如下:每工產量=1÷單位產品時間定額(工日)或 臺班產量=小組成員工日數的總和÷單位產品的時間定額(工日)時間定額與產量定額互為倒數,成反比例關系,即:時間定額×產量定額=1綜合定額計算方法如下:綜合時間定額(工日)=各單項(工序)時間定額的總和綜合產量定額=1÷綜合時間定額(工日)建筑工程定額按編制單位與使用范圍可分為全國統一定額、省(市)地區定額、行業專用定額和企業定額。二、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時間定額以工日為單位,每個工日工二、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二)勞動定額的制定方法勞動定額一般常用的方法有四種,即:經驗估工法、統計分析法、比較類推法和技術測定法。(優缺點)1.經驗估工法2.統計分析法3.比較類推法(1)比例數示法(2)坐標圖示法4.技術測定法

(1)測時法(2)寫實記錄法(3)工作日寫實法(4)簡易測定法二、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二)勞動定額的制定方法(三)工作時間研究1.工作時間研究(1)概念是在一定的標準測定條件下,確定人們完成作業活動所需時間總量的一套程序和方法。時間研究用于測量完成一項工作所必須的時間,以便建立在一定生產條件下的工人或機械的產量標準。(三)工作時間研究1.工作時間研究二、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2.施工過程研究施工過程是指在施工現場對工程所進行的生產過程。研究施工過程的目的是幫助我們認識工程建造過程的組成及其構造規律,以便根據時間研究的要求對其進行必要的分解。二、勞動定額的基本知識2.施工過程研究(11)熟悉勞務需求計算方法和勞動定額基本知識。熟悉勞動力需求計劃編制方法(權重0.05)

勞動力需求計劃的編制①勞動力需求計劃的編制原則和要求②勞動力總量需求計劃的編制程序和方法③勞動力專業工種需求計劃的編制程序和方法勞動力計劃平衡方法①勞動力負荷曲線②勞動力計劃平衡(11)熟悉勞務需求計算方法和勞動定額基本知識。三、勞動力需求計劃(一)施工勞動力的類型和結構特點1.施工勞動力的類型(來源)(1)企業自有工人(2)聘用外來勞務企業工人(3)使用勞務派遣工人三、勞動力需求計劃(一)施工勞動力的類型和結構特點三、勞動力需求計劃(二)勞動力需求計劃1.勞動力需求計劃的編制原則(1)控制人工成本,實現企業勞動力資源市場化的優化配置;(2)符合企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整體進度要求;(3)根據企業需要進選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隊伍,提供合格勞動力,保證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4)依據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對分包企業的履約及用工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三、勞動力需求計劃(二)勞動力需求計劃三、勞動力需求計劃2.勞動力需求計劃的編制要求(1)要保持勞動力均衡使用。(2)根據工程的實物量和定額標準分析勞動需用總工日,確定生產工人、工程技術人員的數量和比例,以便對現有人員進行調整、組織、培訓,以保證現場施工的勞動力到位。(3)要準確計算工程量和施工期限。三、勞動力需求計劃2.勞動力需求計劃的編制要求三、勞動力需求計劃(三)勞動力總量需求計劃的編制方法1.勞動力需求計劃的編制程序(1)確定勞動效率(2)確定勞動力投入(3)勞動力需求計劃的編制在編制勞動力需求量計劃時,由于工程量、勞動力投入量、持續時間、班次、勞動效率,每班工作時間之間存在一定的變量關系,因此,在計劃中要注意他們之間的相互調節。在工程項目施工中,經常安排混合班組承擔一些工作任務,此時,不僅要考慮整體勞動效率,還要考慮到設備能力的制約,以及與其他班組工作的協調。勞動力需求量計劃還應包括對現場其他人員的使用計劃,如為勞動力服務的人員(如醫生、廚師、司機等人工地警衛、勤雜人員、工地管理人員等,可根據勞動力投入量計劃按比例計算,或根據現場實際需要安排。三、勞動力需求計劃(三)勞動力總量需求計劃的編制方法三、勞動力需求計劃2.勞動力總量需求計劃的編制方法(1)經驗比較法與同類項目進行模擬比較計算。可用產值人工系數或投資人工系數來比較計算。在資料比較少的情況下,僅具有施工方案和生產規模的資料時可用這種方法。(2)分項綜合系數法利用實物工程量中的綜合人工系數計算總工日。例如,機械挖土方,平時定額為 o.2工時/立方米;設備安裝,大型壓縮機安裝為20工時/噸。(3)概算定額法用概(預)算中的人工含量計算勞動力需求總量。三、勞動力需求計劃2.勞動力總量需求計劃的編制方法三、勞動力需求計劃(四)勞動力計劃平衡方法1.勞動力負荷曲線三、勞動力需求計劃(四)勞動力計劃平衡方法三、勞動力需求計劃2.勞動力計劃平衡要使勞動力計劃平衡,應注意以下幾個關鍵:(1)勞動力計劃要具體反映出各月、各工種的需求人數,計劃逐月累計投入的總人數、高峰人數、高峰持續時間、高峰系數、總施工周期。(2)勞動力計劃要編制企業按月需求的各工種總計劃人數,分施工項目的月度計劃使用勞動力總人數等。(3)勞動力計劃一般用表格的形式表達。其制訂方法與勞動力需求總量計劃直方圖基本相同,只是按工種分別計算,匯總制表。三、勞動力需求計劃2.勞動力計劃平衡(12)掌握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和權益保護的基本知識。掌握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權重0.08)勞動合同的種類和內容勞動合同審查的內容和要求勞動合同的實施和管理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12)掌握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和權益保護的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

(部分內容與通用與基礎知識部分重復)(一)勞動合同的種類和內容1.勞動合同的概念、種類和特征(1)概念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之間關于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2)種類《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

(部分內容與通用與基礎知識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1)按照勞動合同期限劃分①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②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1)按照勞動合同期限劃分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按照用工方式的不同劃分①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②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③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按照用工方式的不同劃分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②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至七十二條專門作了規定:a.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b.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c.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d.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e.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f.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g.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小時。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②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③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至六十七條對勞務派遣專門做了特別規定:a.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的內容,除應當載明一般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b.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c.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d.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協議雙方也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f.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g.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③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3)按照勞動合同存在的形式不同劃分①書面勞動合同我國的《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條都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權利、義務協議后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②口頭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類勞動合同適用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可以短時間內結清的勞動關系。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3)按照勞動合同存在的形式不同劃分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4)勞動合同的特征勞動合同是一種比較特殊合同,它除了滿足一般民事合同的要件外,還有自身的特殊之處。①國家干預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②合同雙方當事人強弱對比懸殊③勞動合同具有人身性④勞動合同同時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4)勞動合同的特征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勞動合同的格式與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4)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5)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6)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勞動合同的格式與必備條款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3.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及當事人約定(1)勞動合同的其他必備條款1)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四條)2)協商約定專業技術培訓的規定

專業培訓費用(三條)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3.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及當事人約定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4.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違約責任(1)勞動合同的變更僅限于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當事人主體的變更。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客觀條件的變化,依法允許變更勞動合同。一般經過以下三個程序:第一,提出要求。第二,做出答復。第三,簽訂協議。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4.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違約責任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勞動合同的解除第一種情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種情形: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第四種情形:勞動合同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訂立或變更不同。訂立或變更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而勞動合同解除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也可以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即不僅可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而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訂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案例: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后能否單方面解除?2010年12月底,某廣告設計公司急需招聘一名動畫設計部門經理,經過幾輪面試,劉某入選。但在確定具體入職日期時,劉某提出自己目前尚未離職,希望能在三個月之后入職,公司同意了劉某的要求,與他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劉某正式入職時間為2011年3月1日。由于公司動畫設計部門急需動畫設計人員,無奈之下,該公司又聘用了一位資歷尚淺的設計師張女士,經過一個多月的試用,張女士工作表現優異,公司最終決定將張女士提升為該動畫設計部經理,并在2011年1月20日書面通知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不同意廣告公司決定,并妥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遭到公司拒絕。廣告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案例點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勞動合同約定劉某應于2011年3月1日到職上班,但在2011年1月20日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劉某并未上班,也就是說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系。而且由于公司已經招聘了張女士擔任動畫設計部經理,已不再需要劉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關于"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由用人單位選擇性采用的,不是同時并用的。因此,在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系之前,廣告公司采用提前三十日向劉某發出通知書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需要再向劉某支付補償金。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案例: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后能否單方面解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違約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刑事責任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違約責任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二)勞動合同審查的內容和要求1.勞動合同審查的概念和內容概念:是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措施。在我國主要是指勞動鑒證制度。內容:①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鑒定勞動合同的資格;②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規和政策;③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④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⑤中外合同文本是否一致。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二)勞動合同審查的內容和要求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勞動合同審查的要求第一,當事人申請第二,鑒證機關審核第三,確認證明四、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2.勞動合同審查的要求(三)勞動合同的實施和管理1.勞動合同的實施指在勞動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各自履行其約定的義務,依法主張其約定的權利,即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三)勞動合同的實施和管理2.勞動合同的管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和其他機構和組織,對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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