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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合理性及選擇根據目錄TOC\o"1-2"\h\u11651第一章懲罰的概念 18020(一)西方懲罰來源 117985(二)我國懲罰的來源 24935(三)懲罰的界定 2511第二章懲罰的合理性 48942(一)懲罰的的合理合法性來源 428049(二)懲罰的報應性質 626439(三)懲罰的功利性質 71906第三章我國懲罰合理性的選擇根據 928794(一)選擇并合主義的影響因素 917533(二)選擇并合主義的原因 96163第四章結語 11摘要:無論在哪個國家的哪個歷史階段,當懲罰出現時,懲罰為何存在、如何存在,一直是法學界難以回答的問題。懲罰是以剝奪他人的權利,以道德譴責為主要內容。懲罰是否正當不僅取決于國家的懲罰權是否正當,而且取決于剝奪個人權利和自由是否正當。對這個問題的研究,不僅決定了所有刑法相關問題的答案,也決定了我們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過程。本文首先對相關懲罰理論的發展進行了回顧和分析,為下一篇文章奠定了基礎。然后他反思了我國懲罰基礎的混亂,論述了我國懲罰基礎的必然選擇是整合理論,并關注了整合理論在不同階段的各個方面。懲罰。懲罰的使用,在動態平衡中尋求適當的懲罰基礎。認為懲罰存在的基礎不僅在于報應犯罪,更在于預防犯罪和保護社會。懲罰的概念西方懲罰來源懲罰一詞最早出現在古希臘的西方懲罰體系中,當時就有“poine”一詞,意為懲罰。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主張罪犯應受懲罰,罪犯應因犯罪而受到懲罰。古羅馬法學家將希臘語“poine”擴展為拉丁語“poine”,也有懲罰的意思,賦予該詞強烈的法律意義,許多法律諺語都使用了這個詞。如“nulla詩歌lpraevia,nullapoemlegericta”(沒有明文的法律不視為犯罪,沒有明文的法律不受懲罰)。這個詞后來被引申為痛苦的“pein”,懲罰和痛苦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懲罰。現代英語中的“懲罰”和法語中的“peine”直接來源于“poine”這個詞。(二)我國懲罰的來源在中國古代,“罰”一般被視為“伐”的另一種表達。《說文解字》中還”,有戰爭、討伐之意,也有士兵懲罰之意。據說這種懲罰是由戰爭引起的。原刑與現代意義上的懲罰有很大區別,只指死刑和體罰。后來,“罰”僅指死刑和體罰,而“懲”則指金錢和贖罪。因此,當“懲”與“罰”連在一起時,懲罰就會由司法機關對犯罪人施加。《尚書·路行》中也有記載:懲罰天下少,唯氣非氣,道德重要。可見,我國古代的“懲”與“罰”有不同的含義,當它們相遇時就有懲罰的意思,這就是現代意義上懲罰的萌芽。因此,我們可以看出,中西雙方對“懲罰”一詞的解釋都側重于懲罰和懲罰。事物的本質就是事物的本質特征,所以理解懲罰本質的關鍵在于我們對懲罰本質特征的理解。(三)懲罰的界定懲罰是懲罰性的,這就是懲罰與民事制裁的區別。在民法領域,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道歉等”。最重要的思想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的恢復,因此民事處罰的特點是恢復性和補償性。但在刑法領域,對被害人的賠償不會成為最重要的指導思想,因為懲罰是加在加害者身上的,讓他們感受到懲罰的痛苦就是懲罰,加害者意識到懲罰就是懲罰。的狀態。對其犯罪行為給予負面評價和譴責。但在當代,不少民法學者認為,民事處罰也是懲罰性的,許多西方國家的法律對被告人提供懲罰性的民事賠償,然而,懲罰性和痛苦性是我們的,不可否認。從公認的刑法原則“不犯罪,不處罰”出發,處罰的對象只是犯罪人,是根據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其進行處罰。這使得該處罰不同于其他處罰措施,如行政處罰、民事處罰等。行政處罰是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而處罰是司法機關對犯罪人的處罰,兩者的區別很明顯,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這兩者的區別是表面的而不是區別。兩者之間的真正區別。因為在很多情況下,違法者的行為必須認定為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政行為不明確,事后需要用統一的主客觀標準來判斷結果。因此,有必要找出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顯然,兩者的不變性質不可能成為兩者的根本區別。因此,從圖中只能表示刑事處罰以犯罪為對象,可見一般刑事處罰的嚴重程度高于行政處罰。也就是說,懲罰的對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一般來說,懲罰的主體也是懲罰權的主體,即誰有懲罰的權利。懲戒力度是指存在時對囚犯進行懲戒的能力的抽象含義,包括一般懲戒力度,即犯罪時能夠懲處囚犯的懲戒力量。前者稱為一般懲罰強度,后者稱為個體懲罰強度。一般認為,一般意義上的懲罰權屬于國家,而個體意義上的懲罰權屬于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司法職能機構。懲罰是否是一種工具,是否可以成為懲罰的手段,也是報應論與終局性的爭論。現在我們可以從懲罰演變的歷史過程中看出。懲罰不是與生俱來的,它的產生和發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這是一個漫長的進步和不斷完善的過程,伴隨著我們人類歷史和文明的進步和不斷進步。因此,可以說,懲罰是我們人類歷史文明發展的產物,是人類自主選擇的產物。但是懲罰一旦構成,自然就具有相應的客觀價值屬性,盡管我們仍然承認它必然包含人類社會發展的主觀選擇因素。因此,事物本身是客觀存在的,所以作為人類文明產物的懲罰的出現,決定了它必須主客觀統一。懲罰的合理性(一)懲罰的的合理合法性來源懲罰權是一種國家權力,因此懲罰權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據自然與國家權力相同。因此,在確立懲戒權的合理合法基礎之前,必須先確立國家權力的合理合法基礎,進而確立國家權力的合理合法基礎。并且在本文中,他還闡述了懲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據。權力合法性的討論看似與懲罰無關,但從本文的邏輯結構來看,卻是作為后文提出的“懲罰的本質目的”的一個要點的基礎。在本文中。文章-商品。前者解決了“懲罰的本質目的”,隨后進行了澄清。那么,什么是權力?適當的國家權力是什么?本文的討論將從德國科學家馬克思韋伯制定的“合理的語法”開始。韋伯對“合理的判斷類型”的反思將他置于權力與判斷之間的關系之上。他認為,“治理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和社會關系形式”,即“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個人或群體,相關成員服從這種意志”。在上面的討論中,韋伯引入了兩個更簡潔的國家“權力”和“統治”概念:“權力”是指具有特定社會關系的代理人有能力執行其意志的可能性,而不管這種可能性的基礎和無視。支配地位是某群人會服從某項內容的命令的概率。至于韋伯的觀點,其他學者也同意他的觀點。例如,美國學者彼得·布勞曾說:“力量是個人或團體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人的能力,盡管有抵抗,這些個人或團體也可以通過威懾來做到這一點。”。然而,它究竟是“執行其意志”還是“可以通過威懾來實現”的“合法權威”?分別關注馬克思-韋伯的“權力”和“治理”理論。我們發現,在理解“權力”時,馬克思-韋伯使用了“忽略和忽略其能力所建立的基礎”,以便于將其表述為一種表達方式。那么,“權力”的“勢”的依據是什么?暫時先不回答,先來看看“支配”。馬克思韋伯所說的實際上是對“力”潛力的最終實現。但韋伯也看到,有很多方法可以將“權力”的可能性變為現實。有時需要強制,但有時不需要。有時它可以成功,有時它會失敗,你必須失敗。為了區分這些許多差異,韋伯繼續使用“真實規則”這一表述。在這里,韋伯想表達的觀點是:并非所有將“權力的潛力”轉化為現實的行為都構成了“真正的規則”,“真正判斷”的形成在于“規則”的產生與否。.服從動機。”這種動機的范圍非常廣泛,從“簡單的習慣”到“對有利條件的純粹理性欣賞”。韋伯解釋說:“但是,最常見的動機形式是最小的自愿服從,一種利益服從(基于別有用心或對動機的真誠承認)。”在韋伯看來,這種服從的動機在于存在于每一個真正的統治關系中。因此,我們上面提出的問題已經得到了回答,但暫時跳過了。這包括“自愿最低提交”和“利益服從”,它們決定了管理關系是否有效,即“提交動機”。或者另一種明確的表達方式,權力可能性的基礎來自被統治者的“意志”。這種“意志”從“最低限度的自愿服從”和“利益服從”分為“純物質動機、有用動機”和“情感或理想主義動機”。前者在統治關系中往往扮演著相互“相關和不確定的角色”,而后者則開始在“官方”特別是“預期”場合發揮重要作用。而且,即使我:你的物質沖動與情感的理想主義沖動結合起來,它們仍然完全無法形成一個“可靠”的判斷依據。對此,韋伯指出:“總的來說,必須加上一個因素,即相信它是‘合理合法的’。雖然‘最低限度的自愿服從’和‘利益服從’產生的‘意志’是國家權力的基礎。(合法來源),不同類型的“判斷”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治理學說所確立的“合理合法”信念不同。三種“純粹”類型的“合理”韋伯所稱的“合法”規則被簡要區分,因為承認每一條規則都是“合理的和合法的”。仔細思索,不難發現韋伯關于“合理合法的統治”這一整個問題的思想邏輯結構:其出發點在于歷史上的各種治理類型和現實與服從的制度,導致正在解釋的“權力”和“支配地位”。“權力成為現實的可能性”是規則的實現,但只有“現實的規則”可以依賴。我們如何實現真正的判斷?我們也明白:“準備服從。”由于各種治理學說所規定的“信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差異,“服從意愿”由此衍生出許多“判斷”。另一位德國哈貝馬斯學者提出的合法性危機概念可以看作是對馬克思-韋伯觀點的補充。根據哈貝馬斯的說法,當運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不足以維持系統的統治時當時,“各類政府”當然面臨變革和革命的風險。懲罰的報應性質報應理論似乎合理地揭示了懲罰正當性的深刻方面。報應的概念包括社會正義的概念,懲罰本身就是正義的體現。懲罰是對惡的報應,只有在其正義中才能有理有據。如果正義不是一個必須保密的概念,那么“報應”和變色就沒有必要了;如果要尊重懲罰的正義,從犯罪來考察懲罰的依據,懲罰與業力的關系……和正當性,是合乎邏輯的。神報論說,神的旨意就是正義,犯罪的行為違背神的旨意,必須受到懲罰。其代表是德國法學家斯塔爾。現在大多數人認為這只是出于當權者的需要,認為宗教是維持規范的工具,很少有人持這種觀點。但是有一點值得思考,法律不就是人們用來治理社會的工具嗎?只是這個工具比宗教更高級,它可以說服越來越理性的人,也可以迷惑人,因為無論人類如何,如何變得理性,都無法擺脫自身的局限,無法擺脫其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和干擾。如果人類拋棄幻想及其非理性因素,那么人類也就拋棄了統治社會的基礎,即拋棄了自己。德意論的報應理論認為,道德觀念的存在是以正義為基礎的。犯罪行為是違背道德的,因此不公正的懲罰是以此為基礎來應對犯罪的。從現代法律觀念來看,法律與倫理雖有聯系,但也有明顯的區別。倫理可以算是人類社會的追求,要求可能比較高,但作為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求必須降低。如果懲罰的目的是為了報仇雪恨,那將是非常殘酷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從道德評價的角度來看,報應體現了懲罰作為道德譴責手段的正義。報應法視法律為正義的體現。根據法律,人們知道什么是正義,什么是不正義。犯罪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因此是不正義的,懲罰是法律對犯罪者的懲罰。法律報應從法律評價的角度,體現了懲罰正義作為一種法律保護的手段。懲罰是對犯罪的一種法律報應,其合法性來自于對法律的維護和尊重。可見,法律報應理論將懲罰建立在對刑法的否定評價之上,從而為懲罰的正當性提供了法律解釋。報應論雖然說法不一,但作用相同,都從正義的角度證明了懲罰的正義。懲罰的功利性質如果說報應理論是基于社會理想來解釋懲罰的正當性,那么功利主義理論則是通過功利主義的價值繼而對犯罪的懲罰來證明懲罰的正當性。功利主義認為,懲罰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犯罪進行報復,而是對沒有發生的犯罪進行預防。懲罰不應著眼于過去,而應著眼于未來。懲罰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預防犯罪的手段。因此,懲罰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作為懲罰所追求的正義價值之上,而是建立在通過懲罰實現的預防犯罪的功利效果之上。可見,功利主義是“確立手段合法性的理性目的”。功利主義以犯罪未發生為基礎,從懲罰預防犯罪的社會影響來證明懲罰的合法性,向我們展示懲罰正當化表現的另一個方面,非常深刻。必須說,功利主義所確認的懲罰的合法性在于其預防犯罪的功利價值。法律是為了保衛社會,為最多的人服務,所以預防犯罪是懲罰罪犯的正當理由。預防犯罪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他們都在犯罪發生之前瞄準犯罪。一般預防:指防止針對未指明多數的潛在犯罪。一般來說,預防有兩個含義:第一個是通過對罪犯的懲罰,對可能犯罪的社會不穩定分子予以警戒,罪犯的錯誤不應該重蹈覆轍,否則他們將落得同一個下場。.如此一來,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就會盡快悔改,從深淵中掉下來,不敢追究法律責任。這可以減少犯罪的發生率;另一層是指通過對罪犯的懲戒,教育公眾,提高政治覺悟,強化法制觀念,有可能配合國家專政,有效打擊犯罪。一般預防理論認為,懲罰的目的是通過懲罰犯罪者來防止社會上的其他人,特別是那些不穩定的人犯罪。一般預防理論提出了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不穩定因素進行懲罰的目的,并試圖懲罰這種威脅和損害個人利益的方法,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利益。特別預防:指防止某些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犯罪,損害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國家專政應當根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給予適當的懲罰。審判他們,也就是懲罰他們。懲罰是懲罰的固有特征。正是懲罰的這種特性,使它在社會的維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對罪犯的懲罰,他們的人身自由或權利受到限制,甚至生命被剝奪。對犯罪分子不需要懲罰,也不能阻止他們繼續從事危害社會的犯罪活動。但是,國家對罪犯進行一定的懲罰,這不是懲罰的目的,也不是懲罰。特殊預防理論認為,懲罰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人,改造犯罪人,從而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特殊儲備理論對在場的危害社會利益的個人采取各種懲罰措施,使他們從意識的深處記住自己因利益受到威脅和損害而遭受的自由、金錢和身體的痛苦。社會。國家和社會,以至于不敢再向界限邁出一步。我國懲罰合理性的選擇根據(一)選擇并合主義的影響因素我國懲罰依據的選擇,除了要依靠西方的一些先進理論外,還要考慮我國古代的歷史發展、文化、某些社會地位等。刑事法律制度。國家有這樣的說法,“罪之惡為罪,惡之終,此也治。重刑亦賊,恐亦善人”。可見,預防理論在統治階級中很普遍。報應論進一步體現在常人的話中。從“自然刑”到所謂“殺人者死傷者折磨”,這無疑并沒有體現在平民百姓中所有的殺人賠償觀念。人..心目中的重要位置,傳統文化使懲罰根深蒂固,不可動搖。除了考慮上述因素外,我們還需要對社會自由、正義和秩序有一個很好的理解。實現懲罰的基礎需要社會正義與良好秩序的相互作用。兩者缺一不可。自由和正義是兩個基本要素。保證社會有良好秩序的基礎,良好的社會秩序是自由意志、公平正義體現的保證。此外,在當前市場經濟時代,沒有不講效用原則的制度,如何以最少的懲罰投入實現最大的社會公正和穩定,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二)選擇并合主義的原因層出不窮的各種懲罰理論是有道理的,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選擇適合我國的懲罰依據時,一定要注意將傳統觀念與現實社會相結合,揚長避短。第一,報應論對懲罰、犯罪的懲罰程度、量刑標準有具體的規定,可以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客觀公正。同時,懲罰的合法性不僅要求懲罰的依據必須是報應理論,而且懲罰必須符合社會、道德和法律。社會報復更注重犯罪的客觀危害,道德懲戒更注重犯罪人的主觀犯罪,而法律報應兼顧犯罪的主觀犯罪和客觀危害。同時,這些要求也是公眾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我們在選擇時必須予以采納。其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社會效益和社會秩序的要求日益突出,這也是功利主義的一種表現。各種社會規范、社會秩序和經濟因素都需要我們的懲罰。某些功利主義價值觀和各種社會規范的存在,無論是道德規范還是法律規范,都要求我們所有人對違反這些規則的人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以減少他們再犯的機會。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是否需要通過懲罰來維持,在經濟因素的同時,還要考慮懲罰投入與社會回報比的關系。所以選擇包容理論的理由是:首先,個人和社會擁有不同的權力和權利,個人有能力要求社會保護自己的權利,而社會有權力要求個人不得侵犯社會。所以國家有責任保護個人的權益,所以它不能為了防止犯罪而隨意懲罰某人。這是報應理論的要求。同時,國家也有權力防止個人對社會造成傷害,這是功利的要求。第二:犯罪是客觀存在的,懲罰是國家自身對犯罪的反應,但國家并不總是以消極的方式懲罰犯罪,也需要根據犯罪法進行懲罰以防止犯罪的發生。所以,我們在下刑時,要兼顧報應的需要和權宜之計,才能使兩者合二為一。如今,許多學者通過禁令的目的來證明懲罰是正當的,但這種證據只是證明目的本身是正當的。同時,正當的目的并不意味著它可以肆無忌憚。懲罰要正當,手段也必須合法,這個基礎就是報應。因此,報應與功利的結合,并不要求對功利主義的懲罰進行懲罰,但這種報復可以限制懲罰中對功利懲罰的追求,通過不恰當的懲罰來實現對懲罰的功利規避。結語報應與預防是懲罰基礎理論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們是正義與功利主義在基礎理論中的具體體現。正義為以懲罰為基礎的報應理論的存在提供了合理的解釋。目的也為懲罰依據理論提供了合理的解釋。沒有懲罰的存在,功利主義必然會發展為公共危險,如果沒有功利主義的存在,懲罰就無從談起。因此,報應與功利是對立的、統一的。在刑法中,兩者都不能獨立存在,必須相互結合,使懲罰限制權宜之計的行使,從而為懲罰辯護。所謂以報應壓制功利的表現,是指國家在使用懲罰的力量時,必須受到正義觀念和人權保護的約束。因此,我們也可以看出,兩者的威望基本上是不能同級的。國家發起懲罰的目的是功利的,但要保證這種功利的目的能夠得到公眾的好評,就必須以正義為基礎,對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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