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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可任意編輯——現場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管理規定現場安好管理事故處理管理規定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為強化并模范現場安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裁減各類安好事故的發生、模范并統一各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標準,特制定本管理規定。本規定由以下五片面組成:一:安好管理總體方針二:現場安好...
為強化并模范現場安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裁減各類安好事故的發生、模范并統一各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標準,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本規定由以下五片面組成:
一:安好管理總體方針
二:現場安好管理根本要求
三:安好管理獎罰細那么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概括規定
五:其他條款
一:安好管理總體方針
1.1全體員工務必堅韌樹立“安好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好生產方針,堅持“絕大片面與職業有關的事故都是可以制止的”觀念,抑制一切幸運心理,杜絕冒險蠻干的做法。
1.2堅持每周一安好例會制度,總結施工安好生產處境,對危害因素舉行評估,對操縱措施舉行交底,針對性布置安好留神事項,并做好安好例會記錄。
1.3各工程專、兼職安好員務必堅持每日現場安好巡回檢查,加強預防、預控,察覺事故隱患實時安置人力、物力消釋各類事故隱患。
1.4對新入場人員要組織舉行安好培訓,合格后面可使用,安好教導要登記,建立安好教導臺帳。
1.5工程經理是工程安好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領導責任);專職安好員和施工經理(或施工隊長)共同作為工程安好生產的其次責任人(直接納理責任);相關技術及其他管理人員作為工程安好生產的次要責任人(共同管理責任)。
二:現場安好管理根本要求
2.1各工程部編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務必有針對性的安好技術措施,并組織施工人員舉行安好技術措施交底。無交底班組(崗位)有權拒絕施工,交底后班組(崗位)相關人員簽字,工程部留存一份,班組一份,一個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開工無交底、無簽字,由施工技術人員和安好員承受一切相關責任。
2.2各施工隊及班組在施工前務必按廠方規定辦理動火施工許可證、動土許施工可證、停、送電施工許可證、進入容器施工許可證等,需要的各種票證未辦理好前不準施工。在禁火區內吸煙者按廠方規定處置外,工程部對責任人加倍處置,造成影響或發生事故的,責任人交有關部門處理。
2.3進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設備或容器內作業前,務必做到:(1)、申請并得到批準;(2)、舉行隔離;(3)、舉行置換通風;(4)、定時舉行氣體分析;(5)、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品;(6)、容器外有人監護,(7)、監護人務必堅守崗位;(8)、有搶救后備措施。
2.4工程開工前,嚴格按施工總平面圖要求搭設生產生活設施,敷設管線、電線等;材料、設備、機具擺放整齊有序,實施定置管理,分區標識,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種洞口邊沿、樓面、屋面、框架周邊、斜道兩側邊、管廊邊、新安裝的鋼平臺、尚未安裝扶手的樓梯外側等處,都務必設防護設施舉行防護。
2.6危害性較大的作業、如;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合作試車、吹掃等,務必設置防備區,設專人監護。
2.7施工現場務必使用合格的安好防護用品和設施,安好防護用品應合理保管,任何人不得肆意損壞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業(含2米)務必使用經確認完好的安好帶,安好帶應高掛低用,并系掛在堅韌處,防止高處施工人員意外墜落。高處作業時遏止上、下拋扔各種物件,以防造成人員傷害或損壞物件。
2.9進入施工現場務必正確佩戴安好帽、系牢帽帶,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2.10遏止在班前班中飲酒,飲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重要崗位影響工按情節輕重賦予處置。
2.11起重不準違反“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負荷不吊;3)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沒有安好防護措施不吊;5)六級以上大風及暴雨、大霧天氣不吊;6)鋼絲繩不合格或捆綁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掛不吊;9)棱角、刃角無防護措施不吊;10)起重設備安好裝置失靈不吊。
2.12各種壓力氣瓶務必分別存放,其安好附件務必完好,并搭設棚架,防止暴曬和雨淋。不同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務必保持7米以外,乙炔氣瓶務必垂直擺放。
2.13現場施工使用梯子,務必設專人監護或在梯子上端固定堅韌,不準兩人同在一個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機打磨物件時,操作人員務必佩戴有機玻璃防護面罩或有機玻璃防護眼鏡,養護面部和眼睛不受傷害。
2.15吊裝過程中如因故暫停,務必實時采取安好措施并加強現場防備,盡快擯棄故障,不得使工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態。
2.16鉆孔時應扣好衣扣,扎緊袖口,嚴禁戴手套。小工件鉆孔時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鉆.
2.17針對施工隊及班組存在的事故隱患,專、兼職安好員應實時下達整改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立刻停工整頓。
2.18不按照安好管理,毆打辱罵安好管理人員的予以批評教導或處置,情節嚴重者責令離開現場或交有關部門處理。
2.19施工現場的危害部位應設置醒目、便于識別的安好警示牌,未設置警示牌,發生關聯事故的由工程負責人和安好員等承受責任。
2.20非專業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電器故障應由專業電工擯棄,其他人員嚴禁亂接亂拆各種電器、電源等。
2.21現場配電務必符合“三級配電兩級養護”的要求,配電箱(開關箱)務必購置合格產品,調配電箱和開關箱內務必裝漏電養護器,務必有防雨防塵措施,箱內閘具務必完好無損,空壓機等類似設備務必一機一閘。
2.22現場電纜應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隨地拖拉或架設在樹木、鋼腳手架和鋼布局處,電纜線路如埋入地下通過馬路處應加設鋼管養護。
2.23移動式電器設備,如電焊機、切管機、坡口機、砂輪機等設備前務必安裝漏電養護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專業電工舉行檢查是否生動有效,以免發生漏電造成的傷害。
三:安好管理獎罰細那么
?3.1對違章指揮的處置(全體處置均針對直接責任人)
3.1.1指派沒有受過安好教導的人員上崗作業;每一次處置50元。
3.1.2沒有施工方案或沒有舉行安好技術交底就組織、指揮施工;每一次處置50元。
3.1.3對務必經過檢查驗收的設施(如腳手架、洞口臨邊防護、施工用電設施、井、門架等)。未經檢查驗收或檢驗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處置50元。
3.1.4現場察覺重大險情,不立刻采取措施撤離作業人員,仍持續指揮施工;每一次處置200元
3.1.5安置患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每一次處置100元。
3.1.6違反施工方案、安好規程、工藝標準,強令工人超載、超速、超壓運行機械設備;每一次處置200元。
3.1.7指派員工從事與生產無關或與與其崗位技能不符的作業;每一次處置50元。
3.1.8不執行危害作業審批制度,沒有辦理施工(作業)許可證就擅自指令舉行施工(如動火、動土、吊裝、去除、進入設備容器內作業等);每一次處置200元。
3.1.9察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行為不制止,默許其持續作業;每一次處置50元。
3.1.10不專心審查就批準施工方案;每一次處置50元。
3.1.11發生較大事故(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損失累加超過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壞現場,弄虛作假、延誤搶救或不實時上報,每一次處置500元。
3.2對違章作業的處置
高處作業:
3.2.1高處作業不系掛安好帶者;每一次處置20元。
3.2.2在無防護的洞口、臨邊休息與作業;每一次處置20元。
3.2.3安好帶低掛高用、系掛不牢靠者;每一次處置20元。
3.2.4從高處向下拋擲工具、材料、廢棄物且未經批準的,每一次處置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無人監護;每一次處置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業;每一次處置20元。
3.2.7在高處作業面打鬧、睡覺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每一次處置50元。
3.2.8在洞口、臨邊堆放物料。每一次處置20元。
施工用電
3.2.9在沒有任何絕緣防護和監護處境下從事帶電作業;每一次處置50元。
3.2.10在潮濕場所使用手持式電出工具作業;每一次處置20元。
3.2.11私自接電或任意加大熔絲。每一次處置20元。
施工機械
3.2.12未經許可擅自動用他人的機械、設備(或專用機械、設備);每一次處置50元。
3.2.13開、停機不接規定給信號或無視安好標識擅自開、停機器;每一次處置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機具作業且極有可能導致發生安好事故的,每一次處置20元。
施工動火
3.2.15在禁火區內沒有辦理動火證就舉行施工動火;每一次處置100元。
3.2.16在帶壓、帶電和裝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處置200元。
3.2.17在遏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和使用明火;每一次處置100元。
3.2.18冬季施工時采用火烤的方法對氧氣瓶、乙炔瓶解凍;每一次處置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沒有采取隔離防火措施;每一次處置100元。
3.2.20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距離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每一次處置20元。
個人防護
3.2.2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好帽或配戴不模范;每一次處置20元。
3.2.22在現場光膀、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處置20元。
3.2.2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在有毒物質濃度較高的場所作業、噴砂作業等)不戴防護面罩(口罩),每一次處置20元。
3.2.24從事有飛濺物的工作(如鐵屑、木屑、粉塵、火花、泥漿等)不戴護目鏡。每一次處置20元。
起重吊裝
3.2.25吊車臂桿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業;每一次處置20元。
3.2.26在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處境下從事起吊作業;每一次處置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動的物件時開車起吊;每一次處置100元。
3.2.28吊繩、附件、吊物捆綁不牢;每一次處置50元。
3.2.29吊、夾、索具不符合安好規定;每一次處置20元。
3.2.30在六級以上強風、雷雨和大霧天氣從事起重吊裝作業;每一次處置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崗;每一次處置50元。
3.2.32施工現場打鬧、奔跑或無視警告標志進入非作業場所;每一次處置20元。
3.2.33未經現場安好教導就進入施工現場;每一次處置20元。
3.2.34不按照管理,打罵安好管理人員或阻撓、阻力執法檢查;每一次處置100元。
3.2.35擔負安好監護的人員擅自離開監護崗位;每一次處置50元。
3.2.36不按規定搬運、裝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害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處置50元。
3.2.37試壓時站在視鏡正面;每一次處置20元。
3.2.38擅自去除、移動或毀壞安好防護設施、安好標志、消防器材;每一次處置50元。
3.2.39在沒有申請和得到批準,沒有按規定舉行氣體分析和安好確認,沒有監護人的處境下進入容器、設備、陰井、深坑或其它潮濕、通風不良的場所作業;每一次處置50元。
3.2.40肆意破壞、去除、開啟、關閉機器設備、管道的指示儀表、安好閥等。每一次處置100元。
3.2.41大中型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試壓、試車及有危害處境,沒有設置防備標志的,每一次處置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違章現象處置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3對連續違章的處置
3.3.1連續違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內累計發生兩次以上的違章現象。
3.3.2連續違章的按規定對違章者加倍處置。
3.3.3連續3次違章的人員將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檢查,違章情節嚴重的將被逐出施工現場,并扣發其出勤期間500元/月生活費以外的全體工資。
3.4對安好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隊、個人及管理人員的賞賜
3.4.1每一工程至終止時如未發生嚴重安好事故,工程部可評定安好生產先進施工隊、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先進施工隊和班組的名額均為1個(施工隊和班組數量在1個以下的不舉行該項評定),先進個人的名額可為3個及以下;賞賜金額的范圍分別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間。概括賞賜數額由工程經理根據工程經營處境確定。
3.4.2每一工程至終止時安好事故損失總額在5000元以內,對工程部相關管理人員可以發放安好管理專項獎,概括賞賜數額為工程期間未發生安好事故的月份個人安好津貼的總和。
3.4.3安好津貼的出處為原個人工資總額,安好津貼的標準為:
工程經理?500元/月
施工經理?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隊長、安好員?300元/月
技術人員(獨立工作的)?100元/月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概括規定
4.1事故處理根本原那么
4.1.1對全體安好事故(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理由發生的)務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那么并按規定的程序舉行處理。
4.1.2在安好生產方面員工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享有權利:
1.?享受傷亡求償權
2.?危害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3.?安好管理的建議、申訴權
4.?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
5.?緊急處境下的中斷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應盡義務:
1.?遵章守規,按照管理的義務
2.?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采納培訓,掌管安好生產技能的義務
4.?察覺事故隱患實時報告的義務
4.1.3對全體事故的處理將堅持權利、義務對等的原那么,違章作業、不盡義務的處境下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假設是事故責任人,那么受害人將不能充共享有相應權利,其本人要按規定承受確定比例的損失;因違章作業造成他人被傷害的,責任人務必按規定比例承受賠償責任。
4.1.4全體安好事故處理采用分類管理的手段
事故類別分為:
一、單純人身傷害事故
二、單純財產損失事故(如火災、設備事故等)
?三、復合事故
按責任性質劃分的事故級別為:
A級:較難預料及制止、責任人責任顯著微弱、無明顯違章現象發生處境下產生的事故。
B級:責任人違章作業或麻痹大意導致的事故。
C級:責任人惡意違章、拒不聽從有關人員勸阻和制止野蠻施工導致的事故。
概括事故性質的級別劃分由工程部有關管理人員根據實際處境客觀確定。
4.2事故處理程序及標準
4.2.1發生事故后工程部應首先積極采取相應措施制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實時上報并確定事故類別及級別。
4.2.2發生預計損失額在2000~5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工程部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及初步認定的理由、處理觀法等報公司;發生預計損失額在5000~20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工程部應在12小時內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發生預計損失額在20000元以上的各類事故后,工程部應即時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事故處理方案經公司批準后予以執行。
4.2.3醫療費的報銷及各項損失的承受:
全體工傷事故的醫療費(務必是治療工傷必需的且得到工程部認可的醫療費)前期由工程部全額報銷。
在各級事故的處理中對責任人舉行處置時按以下標準:
A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5%及以下舉行處置;
B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15%舉行處置;
C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25%~35%舉行處置,最終處置比例由工程部根據概括處境確定。
多個責任人的根據責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受上述處置,罰款從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4.2.4無殘疾處境下養傷期間的誤工費、生活費及看護費補助標準: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1000元/月的標準舉行補助;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800元/月的標準舉行補助;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500元/月的標準舉行補助;
受傷者無責任的按其工資標準的70%舉行補助,按此比例計算低于A級標準的按A級標準執行。
補助時間累計不超過3個月,特殊處境需延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上述補助費支出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4.2.5有殘疾處境下殘疾補助標準確實定:
4.2.5.1雙方協商確定;
4.2.5.2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總的補助標準后,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應自行承受補助額的比例如下: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5%及以下承受;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15%承受;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25%~35%承受;
上述承受比例從工程部供給給傷者的補助額中直接扣除。
受傷者無責任的其本人不承受上述損失。
上述補助費支出同樣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責任人也務必按上述比例承受費用,以上描述是責任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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