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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典》涉網絡法條文亮點解讀匯報人:XXX《民法典》涉網絡法條文亮點解讀匯報人:XXX1目錄專章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123網絡侵權條款新意頗多聲音參照肖像權保護目錄專章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123網絡侵權條款新意頗多聲音參2專章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01專章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013隱私是保護個人自由的關鍵,而隱私問題在大數據時代變得嚴重而復雜。近年,嚴重隱私倫理事件頻發。人們的好惡被隨時“記錄在案”,網絡掌握著我們秘密,我們的社會交往、興趣愛好、媒體接觸、地理位置、活動軌跡,數據技術對我們了如指掌。此次,《民法典》在第四編第六章,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進行專章保護,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隱私是保護個人自由的關鍵,而隱私問題在大數據時代變得嚴重而復4第一,“私人生活安寧”寫入法條。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了“隱私”的定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該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一,“私人生活安寧”寫入法條。5民法典明確了6項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民法典明確了6項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6第一項里的“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成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利內容,這豐富、擴大了隱私權的內涵。這意味著,不僅指刺探、窺視、拍攝、處理他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行為屬于侵害隱私的行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同等的方式侵擾、破壞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比如強制網頁彈窗廣告,也屬于侵害隱私的行為。第一項里的“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成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利7第二,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在以往,隱私權和和個人信息界限不明。民法典規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另外,明確了信息處理與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第二,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8第三,處理個人信息原則:合法、正當、必要基礎上的知情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四個條件分別是:征得同意,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圍,合法或合約。征得同意,在個人信息保護上體現為“知情同意原則”,其英文表述為informedconsent,被認為是個人信息保護的帝王原則。要求收集利用個人信息,必須經過用戶的充分知情并同意。其法理基礎在于個人自主理論,自主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第三,處理個人信息原則:合法、正當、必要基礎上的知情同意。9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商制定隱私保護政策有了民法上的依據。網絡服務提供商等應該讓用戶明白自己同意了什么,他們的個人信息將會被怎樣傳輸、存儲,將如何與第三方分享等。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圍,與我國《網絡安全法》規定進行了銜接,有利于全方位保護個人信息。《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商制定隱私保護政策有了10第四,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的關鍵:合理。《網絡安全法》規定,被收集者同意、匿名化處理(剔除個人關聯),是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情形。此次,民法典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第四,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的關鍵:合理。11該條規定相對原則性,如何排除責任?以上三項中的關鍵在于如何定義“合理”二字。也就是說,即使取得了“自然人同意”,“處理的是自然人自行公開的信息”,“為維護公共利益處理信息”,等等,此類行為本身并一定不免責,關鍵要“合理”。以“處理的是自然人自行公開的信息”為例,比如,公眾賬號運營人為了方便與讀者聯系,將個人簡介、手機號碼、微信、郵箱留在公眾賬號內,收集這類公開信息信息是否能免責,重點不是看收集的是否自然人自行公開的信息,而是看處理者是否“合理處理”了該信息。該條規定相對原則性,如何排除責任?以上三項中的關鍵在于如何定12如何判斷是否合理?可以從三個方面去分析:第一,處理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第二,處理方式是否違反行業規則;第三,處理方式是否違背被收集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公眾賬號運營人將個人信息公開在賬號文章內的初衷是方便與真實讀者聯系,如果有人收集該信息后給其做商業廣告推廣,那么可以認為是不合理。如何判斷是否合理?13網絡侵權條款新意頗多02網絡侵權條款新意頗多0214與既往相關規則相比,民法典網絡侵權規則有著極為重要而有意義的突破,最大的亮點在于必要措施的多元化,以至民法典語境下的避風港規則已經不再等于“通知—刪除”規則。第一,必要措施的多元化。此次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最大的突破在于必要措施的多元化。與既往相關規則相比,民法典網絡侵權規則有著極為重要而有意義的15從條文上來看,涉及到必要措施涵義理解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二處,分別是“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其中,第一處的表達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完全相同的,而第二處則是完全新增的內容,所以關鍵在于對第二處的理解。從條文上來看,涉及到必要措施涵義理解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16第二處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這就意味著必要措施的多元化。必要措施的多元化意味著應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型等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必要措施。必要措施的多元化意味著必要措施不再等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三個“類刪除”措施(下文也將這三個措施統稱為“刪除”),同時也意味著民法典中的避風港規則不再簡單地等同于“通知—刪除”規則。第二處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17第二,明確轉通知程序,但非必要措施。相比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一個顯著的變化是明確規定了轉通知程序。轉通知程序的規定使民法典的避風港規則在邏輯鏈路上更加完整:通知——轉通知——必要措施。雖然上述變化完善了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的邏輯鏈路,但是根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表述,也使得轉通知成為與必要措施平行的義務(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第二,明確轉通知程序,但非必要措施。18因此,轉通知不屬于必要措施,這使得必要措施多元化的意義有所減損。第三,必要措施的三個層次。第一層,是輕于“刪除”的必要措施。民法典網絡侵權規則中,轉通知不再是必要措施,那就需要看還有哪些措施可以成為輕于刪除的必要措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發布的《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審理指南”)第十四條提到了一種必要措施——保證金,這是輕于刪除的必要措施。根據審理指南第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合格通知后,可以要求被投訴的平臺內經營者提供保證金。保證金保證的是權利人而非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損失,如果后續可以證明平臺內經營者確實侵權,那么這部分保證金可以用來償付權利人的損失。因此,轉通知不屬于必要措施,這使得必要措施多元化的意義有所減19第二層,刪除措施,即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是最標準和常規的必要措施,也是第一層和第三層措施的對照“基準”。第三層,重于刪除的必要措施。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終止交易和服務”就是重于刪除的必要措施。這里的“終止交易和服務”主要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再給網絡用戶提供服務,對應的是實務中的“關閉店鋪”、“查封賬號”等措施。第二層,刪除措施,即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是最標準和常規的20第四,規定錯誤通知責任。規定錯誤通知責任,也是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相比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一個巨大進步,其意在為因錯誤通知而導致利益受損的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救濟,促使權利人在發出通知時能更謹慎,避免錯誤通知帶來的誤傷,同時也可以遏制惡意通知的行為。第四,規定錯誤通知責任。21錯誤通知責任,在電子商務法中已有規定,其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與之相比,民法典網絡侵權規則有兩個不同之處:其一,民法典僅規定錯誤通知責任,而未明確規定惡意通知責任;其二,電子商務法僅規定了對造成網絡用戶(平臺內經營者)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而民法典增加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損害進行同樣救濟之規定。錯誤通知責任,在電子商務法中已有規定,其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22聲音參照肖像權保護03聲音參照肖像權保護0323隨著網絡傳播技術的發展,聲音標表人格的特征日漸突出,個人聲音所具有的特性使之能夠通過商業化利用而發揮經濟價值,但與此同時也增大了個人聲音利益受到損害的可能。民法典一個適應網絡傳播時代的進步是明確保護自然人聲音。將第一千零二十三條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隨著網絡傳播技術的發展,聲音標表人格的特征日漸突出,個人聲音24其一,聲音具有人格屬性。一個人的可識別性,有時候不僅在于外形,也在于其聲音。聲音的響度、音調、音色都具有主體差異性。理論上認為,聲音和肖像標識個人的原理基本相同。肖像對特定個人的標識作用,主要是通過人所特有的感知、記憶、聯想等思想活動來實現的,通過聲音來識別個人的過程也是如此,區別在于前者是通過視覺器官感知而后者是通過聽覺器官感知。其一,聲音具有人格屬性。一個人的可識別性,有時候不僅在于外形25其二,聲音具有商業價值。類似于肖像可以被復制并用于一些商業活動,聲音也可以通過錄制等方式投入商業領域,產生與肖像相類似的使用價值。以在聲優表演為例,其表演本質上和舞蹈、演唱表演是一樣的,成為一種獨特標識。這些聲音都具有商業上的價值。在網絡還不發達的時候,聲音的傳播范圍和速度都十分的有限,聲音利益受到侵犯的現象并不明顯。現在音頻合成技術的發展使得每個互聯網用戶都可以成為合成音頻的主體,聲音侵害受損的后果和影響遠傳過去。如果他人盜用、惡意模仿、甚至丑化他人聲音,很可能構成侵權。其二,聲音具有商業價值。類似于肖像可以被復制并用于一些商業活26對聲音的保護,也參照肖像權的保護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聲音。未經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他人的聲音。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對聲音的保護,也參照肖像權的保護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27(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28謝謝大家觀看謝謝大家觀看29《民法典》涉網絡法條文亮點解讀匯報人:XXX《民法典》涉網絡法條文亮點解讀匯報人:XXX30目錄專章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123網絡侵權條款新意頗多聲音參照肖像權保護目錄專章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123網絡侵權條款新意頗多聲音參31專章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01專章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0132隱私是保護個人自由的關鍵,而隱私問題在大數據時代變得嚴重而復雜。近年,嚴重隱私倫理事件頻發。人們的好惡被隨時“記錄在案”,網絡掌握著我們秘密,我們的社會交往、興趣愛好、媒體接觸、地理位置、活動軌跡,數據技術對我們了如指掌。此次,《民法典》在第四編第六章,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進行專章保護,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隱私是保護個人自由的關鍵,而隱私問題在大數據時代變得嚴重而復33第一,“私人生活安寧”寫入法條。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了“隱私”的定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該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一,“私人生活安寧”寫入法條。34民法典明確了6項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民法典明確了6項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35第一項里的“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成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利內容,這豐富、擴大了隱私權的內涵。這意味著,不僅指刺探、窺視、拍攝、處理他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行為屬于侵害隱私的行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同等的方式侵擾、破壞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比如強制網頁彈窗廣告,也屬于侵害隱私的行為。第一項里的“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成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利36第二,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在以往,隱私權和和個人信息界限不明。民法典規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另外,明確了信息處理與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第二,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37第三,處理個人信息原則:合法、正當、必要基礎上的知情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四個條件分別是:征得同意,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圍,合法或合約。征得同意,在個人信息保護上體現為“知情同意原則”,其英文表述為informedconsent,被認為是個人信息保護的帝王原則。要求收集利用個人信息,必須經過用戶的充分知情并同意。其法理基礎在于個人自主理論,自主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第三,處理個人信息原則:合法、正當、必要基礎上的知情同意。38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商制定隱私保護政策有了民法上的依據。網絡服務提供商等應該讓用戶明白自己同意了什么,他們的個人信息將會被怎樣傳輸、存儲,將如何與第三方分享等。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圍,與我國《網絡安全法》規定進行了銜接,有利于全方位保護個人信息。《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商制定隱私保護政策有了39第四,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的關鍵:合理。《網絡安全法》規定,被收集者同意、匿名化處理(剔除個人關聯),是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情形。此次,民法典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第四,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的關鍵:合理。40該條規定相對原則性,如何排除責任?以上三項中的關鍵在于如何定義“合理”二字。也就是說,即使取得了“自然人同意”,“處理的是自然人自行公開的信息”,“為維護公共利益處理信息”,等等,此類行為本身并一定不免責,關鍵要“合理”。以“處理的是自然人自行公開的信息”為例,比如,公眾賬號運營人為了方便與讀者聯系,將個人簡介、手機號碼、微信、郵箱留在公眾賬號內,收集這類公開信息信息是否能免責,重點不是看收集的是否自然人自行公開的信息,而是看處理者是否“合理處理”了該信息。該條規定相對原則性,如何排除責任?以上三項中的關鍵在于如何定41如何判斷是否合理?可以從三個方面去分析:第一,處理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第二,處理方式是否違反行業規則;第三,處理方式是否違背被收集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公眾賬號運營人將個人信息公開在賬號文章內的初衷是方便與真實讀者聯系,如果有人收集該信息后給其做商業廣告推廣,那么可以認為是不合理。如何判斷是否合理?42網絡侵權條款新意頗多02網絡侵權條款新意頗多0243與既往相關規則相比,民法典網絡侵權規則有著極為重要而有意義的突破,最大的亮點在于必要措施的多元化,以至民法典語境下的避風港規則已經不再等于“通知—刪除”規則。第一,必要措施的多元化。此次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最大的突破在于必要措施的多元化。與既往相關規則相比,民法典網絡侵權規則有著極為重要而有意義的44從條文上來看,涉及到必要措施涵義理解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二處,分別是“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其中,第一處的表達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完全相同的,而第二處則是完全新增的內容,所以關鍵在于對第二處的理解。從條文上來看,涉及到必要措施涵義理解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45第二處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這就意味著必要措施的多元化。必要措施的多元化意味著應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型等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必要措施。必要措施的多元化意味著必要措施不再等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三個“類刪除”措施(下文也將這三個措施統稱為“刪除”),同時也意味著民法典中的避風港規則不再簡單地等同于“通知—刪除”規則。第二處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46第二,明確轉通知程序,但非必要措施。相比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一個顯著的變化是明確規定了轉通知程序。轉通知程序的規定使民法典的避風港規則在邏輯鏈路上更加完整:通知——轉通知——必要措施。雖然上述變化完善了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的邏輯鏈路,但是根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表述,也使得轉通知成為與必要措施平行的義務(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第二,明確轉通知程序,但非必要措施。47因此,轉通知不屬于必要措施,這使得必要措施多元化的意義有所減損。第三,必要措施的三個層次。第一層,是輕于“刪除”的必要措施。民法典網絡侵權規則中,轉通知不再是必要措施,那就需要看還有哪些措施可以成為輕于刪除的必要措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發布的《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審理指南”)第十四條提到了一種必要措施——保證金,這是輕于刪除的必要措施。根據審理指南第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合格通知后,可以要求被投訴的平臺內經營者提供保證金。保證金保證的是權利人而非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損失,如果后續可以證明平臺內經營者確實侵權,那么這部分保證金可以用來償付權利人的損失。因此,轉通知不屬于必要措施,這使得必要措施多元化的意義有所減48第二層,刪除措施,即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是最標準和常規的必要措施,也是第一層和第三層措施的對照“基準”。第三層,重于刪除的必要措施。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終止交易和服務”就是重于刪除的必要措施。這里的“終止交易和服務”主要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再給網絡用戶提供服務,對應的是實務中的“關閉店鋪”、“查封賬號”等措施。第二層,刪除措施,即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是最標準和常規的49第四,規定錯誤通知責任。規定錯誤通知責任,也是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相比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一個巨大進步,其意在為因錯誤通知而導致利益受損的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救濟,促使權利人在發出通知時能更謹慎,避免錯誤通知帶來的誤傷,同時也可以遏制惡意通知的行為。第四,規定錯誤通知責任。50錯誤通知責任,在電子商務法中已有規定,其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與之相比,民法典網絡侵權規則有兩個不同之處:其一,民法典僅規定錯誤通知責任,而未明確規定惡意通知責任;其二,電子商務法僅規定了對造成網絡用戶(平臺內經營者)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而民法典增加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損害進行同樣救濟之規定。錯誤通知責任,在電子商務法中已有規定,其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51聲音參照肖像權保護03聲音參照肖像權保護0352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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