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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的理解與適用
曾仲紅律師邵東縣法律援助中心
2013年3月23日
名稱: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號:法釋[2012]19號日期:2012年12月21日內容:5章29條,其中: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13條);二、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2條);三、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9條);四、關于訴訟程序的規定(3條);五、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2條)。一、立法背景:案件數量的增加:2010年612596件,2011年744570件,2012年上半年403476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類案件的前列(需要專業律師的跟進)。客觀問題的存在:(1)在責任主體及其責任范圍的判斷上,實踐中的形態多種多樣;(2)交強險制度的建立和商業三者險的逐步普及,致使此類案件在法律關系上具有復雜性;(3)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在依法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前提下,如何為相關行業及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提供必要的發展空間和行為自由,需要平衡各方利益;(4)在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目標下,如何為當事人提供具有實效性的一次性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減少當事人的訴累,需要創新訴訟機制。第52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76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第10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11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二、立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三、立法目的:制裁侵權行為(制裁功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預防功能)賠償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填補損失功能)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第一條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過錯情形: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律師解讀】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則需區別對待,主要依據還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過錯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明確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當中,掛靠營運的情況比較普遍,因此,此條規定將會給很多被掛靠企業帶來相當大的法律風險。第三條:掛靠→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情形在現實中確實比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掛靠人為了滿足車輛運輸經營管理上的需要,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機動車掛靠于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企業,由該企業為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法律手續,并以該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運輸經營。以掛靠形式進行運輸經營,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多的弊端,一是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使國家通過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形式加強安全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二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被掛靠企業有經營之名而無經營之實,疏于對駕駛人員的培訓、疏于對機動車運行安全的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對于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較大的風險。三是掛靠經營方式下,掛靠人的資力往往比較薄弱,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難以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引發諸多社會矛盾。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在法律上杜絕這種違法現象。第四條:連環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
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明確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他環節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
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院:
你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承擔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001年12月31日
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轉讓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條:駕校的賠償責任第七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明確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駕校學員當然是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駕校學員與駕校之間的培訓法律關系,受害人可以要求駕校承擔責任。實際侵權人是學員,而駕校承擔賠償責任就是特殊侵權。學員與駕校之間對受害人之間不是連帶責任,也不是替代責任。駕校不能在承擔責任后向學員追償,除非有約定。第九條:道路管理者的賠償責任第九條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律師解讀】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即是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全國首例適用最高法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案件在邳州宣判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被判賠償案,2012年12月24日上午在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邳州法院以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安全措施以及未盡到警示義務判決被告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83366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施行以來,全國法院首例以該司法解釋為依據判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2012年4月19日,劉乙與劉甲自高速公路護網破損處進入高速公路,實際侵權人婁天賜駕車沿連霍高速公路超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76KM+800M處時,遇情況突然向右打方向,致車輛撞擊右側護欄后彈回時,碰撞在緊急停車道內由西向東騎行自行車的劉甲、劉乙,致車輛損壞,高速公路設施損壞,原告親屬劉甲死亡、原告劉乙受傷。故原告劉乙及劉甲親屬訴至法院故請求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607389元,并由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險公司等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原告劉乙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經允許擅自自高速公路的破損處進入封閉性的高速公路騎行自行車,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婁天賜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共計賠償原告360098元,其中被告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83366元。第十一條道路設計缺陷:第十一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時,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責任比例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確定,無法區分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機動車質量缺陷: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最終的損失將由其承擔。依據《產品質量法》“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險。依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附: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產品責任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附: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第二部分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含義: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律師解讀】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了定義。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人身傷亡,被害人有權優先選擇在交強險中予以賠償。依據該解釋性規定,審判實踐中多有爭議的“人身傷亡”是否包括醫療費、精神損害等損失的問題就迎刃而解。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附: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十五條財產損失的具體范圍: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律師解讀】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財產損失的范圍。第三部分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全險(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明確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侵權人的賠償順序、規則,同時也明確了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
第十七條投保人的損害賠償: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律師解讀】明確投保人在不屬于本車上人員時其相對于本車來說也是第三者,索賠時適用交強險,即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十八條交強險賠償的特殊情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律師解讀】明確無照、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第三人的人身損害予以賠償。該條有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但賠償僅限于第三人的人身損害。該條同時規定了保險公司在此種賠償情況下的追償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責任和侵權人的責任如何承擔,在實踐中存在爭議。《解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這幾種違法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否則就放縱了此類違法行為,不利于制裁侵權人,不利于提高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解釋》未采納這種觀點,原因在于:第一,如前所述,交強險的首要功能在于對受害人的保護,因而具有安定社會的功能,而侵權人風險分散的功能則居于次要地位。因此,這些違法情形下保險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交強險制度的目的。在此意義上,前述觀點未能準確把握我國交強險的功能定位。第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并不會造成放縱違法行為人的后果。并且,保險公司的追償能力與受害人相比,顯然處于更有利的地位。更有利于實現制裁違法行為的目的。第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再對侵權人追償的處理方式更有利于實現交強險保護受害人權益、填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如果此類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則顯然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在不少場合將難以實現。第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并未將這些違法情形排除在外。第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雖然規定了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僅墊付搶救費用且不賠償財產損失,但侵權責任法并未完全采納該觀點,該法第五十二條僅規定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只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這說明,侵權責任法對于其他幾種情形的評價與對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情形的評價有所不同,這也是《解釋》關于這個問題規定的主要法律基礎。第五,從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及實踐來看,例如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都采納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在此類情形下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侵權人追償的處理思路。基于上述理由,《解釋》規定,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或吸毒后駕駛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應當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但是,考慮到人身損害問題在實踐中更為突出以及交強險所承擔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解釋》將該規則的適用限制在“人身損害”的范圍之內。第十九條未投保交強險的賠償: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交強險屬強制險,投保義務人應當依法投保,但實踐中存在沒有投保的情況,如果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則本來在投保情況下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則由投保義務人予以賠償。對此,審判實踐中已有相關判例。而在此種情況下,解釋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則是突破。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拒保的賠償責任:第二十條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多因一果的賠償: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對實踐中的復雜情況進行了區分,第一、二款主要體現了公平原則,而第三款除體現公平原則外,還具有一定的新意。司法實踐中,基本已按此執行,現有了明確的判案依據。
第二十二條一因多果的賠償: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律師解讀】公平原則的體現。
第二十三條買賣及改裝、使用性質改變不影響交強險賠償: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明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而未在該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在此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第二十四條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的限制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交強險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且人身傷亡保險金具有人身屬性,而轉讓或擔保均會使受害第三者喪失交強險請求權,此種行為違背了交強險設定目的,因此,當事人可以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第四部分關于訴訟程序(機制)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被告主體地位的確定: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律師解讀】明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可以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因各地實踐中處理不一致,故司法解釋在此明確,但沈陽地區審判實踐中已經按此處理多年。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時賠償,節約訴訟資源。第二十六條原告主體地位的確定: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進一步明確了賠償權利請求人的范圍。第二十七條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律師解讀】進一步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性質屬于證據,是可以被推翻的。但實踐中,被推翻卻很難。
第五部分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參照適用: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律師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小區內,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參照本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溯及力:第二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律師解讀】不溯及既往。交通事故新司法解釋十大亮點:亮點1關于精神損失納入交強險優先賠償精神損失納入交強險優先賠償范圍(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讀】《解釋》的進步在于:解決了現行商業險條款不予賠償精神損害的缺陷,從交強險中予以處理,有利于受害人獲得有效、更多項目、更高的賠償。2關于同案審理可減少當事人的訴累《解釋》規定:交通事故和保險糾紛可以在同案處理,交強險、商業險,可以同案審理。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解讀】此前,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分別“另行處理”,對受害人和投保人產生極大訴累,造成保險公司屢屢利用這種訴累程序惡意“拖賠、惜賠、拒賠”。今后,按《解釋》規定,對同時投保商業三者險的,如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既能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又能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減少訴訟成本,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
交通事故新司法解釋十大亮點:3關于違法上路明確了套牌車的責任目前,套牌車、拼裝車、報廢車等違法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情形仍屢見不鮮,也為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極大的危險,甚至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對這些問題是如何歸責的?【解讀】隨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職能部門加大管理力度和處罰力度,套牌車、拼裝車、報廢車等違法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情形在逐步減少。但仍有必要從民事損害賠償的角度,對相關的責任主體予以明確。《解釋》對套牌車、拼裝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分別做出了規定。套牌車主要表現為兩種,一種是被套牌一方是被侵權人,在不知情時被他人套牌,也是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自然應當由套牌的行為人即套牌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另外一種則是被套牌一方同意他人套牌,對于這種情形,《解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損害賠償責任由兩者承擔連帶責任。現實中,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的拼裝車、報廢車已經經過多次轉讓,應當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這不僅是侵權責任法填補損害功能的要求,更是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當然結論。交通事故新司法解釋十大亮點:4關于試乘試駕試駕肇事賣方也擔責一些“準”車主在選買新車前,總喜歡到經銷商那里試乘試駕,而在試乘試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該如何承擔責任呢?【解讀】《解釋》第8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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