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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制
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的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并且該保險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制度。第十章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征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保險制度的特點,但又與一般的民間保險有較大的差別,是一種政府保證,具有以下特征:1、從承保主體看,海外投資保險一般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與民間保險公司不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2、從保險的對象看,海外投資保險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3、從保險范圍看,海外投資保險只承保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4、從保險的任務看,海外投資保險不僅是一種事后的補償,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第十章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它源于美國1948年馬歇爾援歐計劃所實施的投資方案。由于這項制度行之有效地保護了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的安全與利益,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仿效美國,先后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20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一些發展中國家鑒于發達國家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成功經驗,也建立了相應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美國和歐洲同舟共濟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主要內容(一)保險人依據各國立法與實踐,負責實施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有政府機構、政府公司或公營公司等。1、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如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2、政府機構作為保險人,如日本的通商產業省貿易局。(2001年廢除經濟產業省貿易經濟協作局)3、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作為保險人,如德國。財政部是法定保險人,具體投資保證業務由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和信托與監察公司兩家國營公司執行。日本經濟產業省總部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二)保險范圍根據各國的立法和實踐,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是政治風險而非商業風險,即指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有關的人為風險。它通常包括外匯險、征用險和戰爭險等三種風險。1、外匯險匯兌險,包括貨幣兌換險和匯出險,是指東道國通過頒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者將其投資原本或利潤兌換成可自由使用的貨幣,并轉移出東道國境外,致使該投資者受損的風險。
第十章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2、征用險(征收險)征收險是指東道國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國有化、沒收或類似措施,致使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以及有關權益遭受損害的風險。直接征收=征收、征用、國有化、沒收間接征收=類似措施
“間接征收”,也叫“逐漸征收”,是指東道國政府未依法取得外國投資者資產所有權時,采取阻礙或影響外國投資者對其資產行使有效控制權、使用權、處分權的行為。第十章美國銀行國有化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3、戰爭險(戰亂險)戰亂險,包括戰爭險與內亂險,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因當地發生戰爭等軍事行動或內亂,而導致損失的風險。除上述三種主要險別外,英國還承保“其他非商業性風險”,美國還承保“營業中斷險”,指由于發生上述各種風險事故,致使投資者投保的某項營業暫時中斷,從而遭受損失,應由承保人給予賠償。第十章美國發動的伊拉克戰爭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三)保險對象(合格的投資)1、投資的內容合格(1)是新投資;(2)有利于東道國的經濟發展;(3)符合本國利益。2、投資的東道國合格各國對合格的東道國有不同的要求:
美國對合格東道國的規定最為詳細和嚴格,這些規定有:(1)限于友好的發展中國家或不發達國家;(2)尊重人權和國際上公認的工人權利;(3)與美國簽訂雙邊投資協定。
第十章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德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中,合格東道國是發展中國家。
日本對東道國無特別限制,實踐中要求東道國的外資保護政策應較完備,并且其政治、經濟狀況須是已被認定為顯然無重大問題和安全的國家。3、投資的形式合格各國對承保的投資方式一般沒有什么限制,以股權、貸款、債券投資、向分支機構投資,或以其他財產權予以投資都可以申請投保。第十章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四)投保人(合格的投資者)投保人也即被保險人,是指依法有資格申請海外投資保險的投資者。各個國家對投資者范圍有不同的規定:在美國,投保人包括:(1)美國公民(有美國國籍者);(2)根據美國聯邦法律及地方法律或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設立的,并(51%以上)由美國公民所擁有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及其他社團;(3)具有外國國籍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及其他社團,其資產95%以上為美國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社團所有者。
第十章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在德國,投保人包括在德國有住所的德國國民,以及根據德國法律設立、在德國設有住所或營業所的德國公司或社團并進行海外投資的企業,主要是從事生產、開采、商品銷售或交通運輸的企業。在日本,投保人包括進行海外投資的日本國民或日本法人。第十章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五)投保程序根據各國有關的規定,合格投資者就其合格投資要取得政府的投資保險,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1、提出申請。海外私人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出投保申請,主要是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2、審查批準。承保機構對保險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是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格的,予以批準。此類審查既有實質性審查又有形式性審查。3、簽訂保險合同。經審查確認申請合格并獲批準后,由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繳納保險費。就綜合保險費(投保險別為所有)率講,美國為1.5%,德國0.75%-1.5%,日本0.55%-1%。第十章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4、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金的數額一般是依據損失額與賠償率確定的。美國規定,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的保險金,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公司批準項目中被保險美元票面價值加保險合同限度內該投資實際上應得的利潤、利息或其他收益。但該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險人投資金額的90%支付保險金,投保人自負10%的風險損失。日本、挪威、荷蘭、英國等國要求投資者承擔至少10%的損失,瑞士為30%,加拿大、丹麥為15%。德國保險人承擔損失的80-95%,其余5-2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第十章第一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5、代位求償。承保人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后即獲得了代位求償權,可以向東道國索賠。一般情況下,只要投資國與東道國簽訂了雙邊的投資保證協定,就可以依雙邊條約向東道國索賠,對東道國有較強的約束力;如果沒有雙邊的投資保證協定則只能依東道國的國內法索賠,投資國政府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后,才能采取外交手段。第十章第二節海外投資的鼓勵與管理
一、海外投資的鼓勵措施
(一)避免雙重征稅為了解決稅收上雙重管轄權的問題,避免本國投資者稅負過重,鼓勵海外投資,資本輸出國往往采取一些稅收上的優惠措施,主要表現為:1、稅收抵免,即海外投資者在東道國已納的稅款,可以在本國應納稅額中相抵或扣減。2、免稅法,即只承認資本輸入國的獨占征稅權,本國放棄征稅權,海外投資者的所得在東道國已納稅款的,在本國免予征稅。第十章第二節海外投資的鼓勵與管理(二)政府提供的鼓勵措施1、投資情報信息服務2、財政金融支持3、提供技術援助二、海外投資的管理措施(一)審批制度發展中國家一般資金薄弱,總體技術水平較低,為了保障投資收益,對本國的海外投資控制比較嚴格,大都設立了審批制度。(二)信息披露制度海外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應該依照本國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等向政府和社會公開情報,按時披露其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的重要商業信息,以便于政府和社會及時了解公司的現狀。第二節海外投資的鼓勵與管理(三)外匯管理制度外匯管理制度是東道國對海外投資企業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對海外投資有一定的影響力。資本輸出國的外匯管理機關通常會對境外投資的投資外匯風險和外匯資金的來源進行審查,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他外匯收益匯回進行監管。另外,當國家遇到國際收支不平衡問題時,一般會對海外投資進行限制。(四)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海外投資企業如果不將海外所得利潤匯回本國,逃避本國的稅收管轄,不僅會使本國的財政收入減少,而且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本國的國際收支。因此,各國通常都會采取一些措施,防止企業逃避稅。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一、中國境外投資概述(一)中國境外投資的發展歷程第十章
對外工程承包勞務輸出專業外貿公司超過1萬家6296家569家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二)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活動的基本特點對外直接投資主要流向亞洲和拉丁美洲,且集中于避稅地。香港(幾乎不征流轉稅)、瑞士、英屬維爾京、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對外投資行業主要分布在采礦業、制造業、批發零售業和商務服務業。國有中央企業仍是對外投資的主力軍,但地方企業和民營企業投資的比重正在迅速增加。對外投資的地區差異很大。投資方式日趨多樣化,通過收購、兼并方式實現的直接投資正在增多。第四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二、中國境外投資立法概要(一)境外投資企業設立1、《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9-03-16)2、《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商務部,外匯局,2005)(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規定適時出臺修改完成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外匯局將出臺《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三)境外國有資產管理1、《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外交部,海關,外匯局,1999)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四)境外投資配套制度1、《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外交部、外匯局、海關、稅務2006)2、《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三)》2007年版(商務部,外交部,2007)3、《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商務部、國家統計局,2006)4、《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商務部,外匯局,2002)5、《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商務部,2002)6、《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商務部,2004)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境外投資配套制度評析:1、由審批制向核準備案制轉變2、促進體系得到完善3、服務力度明顯增強三、《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中國商務部2009-03-16發布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與現行規定相比,這個辦法僅保留了商務部對少數重大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同時,對外投資的核準程序也大大簡化。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辦法》第二條規定,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要點如下:☆一是核準權限下放新《辦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08年核準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準事項今后將交由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報商務部核準:(一)在與中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關注點:中方投資額需超過1億美元,或者屬于與其他國家(地區)合作的對外投資項目;以及目的是為了境外上市的公司。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辦法》第七條規定,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關注點:超過一千萬美元的對外投資項目,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商務部核準的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應當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類境外投資應當征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的意見,以作為核準時的參考。第四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須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五)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二是簡化核準程序。其余的境外投資項目按以下程序辦理核準: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境外投資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商務部核準。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后,于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三是突出管理重點。《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準:(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四是強化引導服務。《辦法》規定,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引導、促進和服務工作,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建設“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駐外經商機構及時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等。利用多雙邊經貿磋商機制或投資促進工作機制,促進對外投資,與有關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促進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加強政府間溝通交流,創造良好國際環境。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五是提出行為規范。《辦法》規定,企業應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對其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境外企業外文名稱可在申請核準前在東道國(地區)進行預先注冊。《辦法》體現了便利化、管理和服務相結合以及權責一致的原則。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什么是境外投資項目
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四、境外投資政治風險保險(一)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簡稱“中國信保”),2001年12月18日成立,國有獨資企業。其資本來源為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是我國惟一承辦政策性信用及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伯爾尼協會”正式成員。第十章瑞士首都伯爾尼(Bern)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二)投資保險承保的風險1、匯兌限制匯兌限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實施的阻礙、限制投資者把當地貨幣兌換為投資貨幣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或者使投資者以高于市場匯率的價格將當地貨幣兌換為投資貨幣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2、征收征收指東道國政府采取國有化、沒收、征用或未經適當法律程序的行為,剝奪了被保險人或項目企業對投資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或剝奪了被保險人或項目企業對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權和控制權。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3、戰爭及政治暴亂戰爭指投資所在國發生的戰爭、革命、暴動、內戰、恐怖行為以及其他類似戰爭的行為。戰爭項下的保障范圍包括因戰爭造成的項目企業有形財產的損失和因戰爭行為導致項目企業不能正常經營的損失。4、政府違約政府違約指東道國政府違反或不履行與被保險人或項目企業就投資項目簽署的有關協議,且拒絕按照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的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或項目企業進行賠償的行為。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5、承租人違約承租人違約指承租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不能向被保險人或出租人支付《租賃協議》下應付租金的行為。投資者可在征收、匯兌限制、戰爭、政府違約或者承租人違約風險中選擇一種或任意組合進行投保。投保風險可在申請續保時改變,但風險種類只可以減少不可以增加。第十章第三節中國的境外投資法制(三)合格投資者(1)在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的非金融機構法人;(2)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其實際控制權由中資法人掌握;(3)境內外金融機構;(4)其他經批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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