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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法學商法學1第七章保險法第一節保險法概述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節保險合同第四節保險業法第七章保險法第一節保險法概述2本章要點
1.掌握保險的概念和特征,體會保險法規范的特殊性,學習保險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理解保險法三大基本原則的內容,體會不同類型保險背后法律的不同價值取向。3.掌握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條件。把握保險合同在履行中的相關具體制度。
本章要點1.掌握保險的概念和特征,體會保險法規范的特殊性,3第一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的概念與基本屬性二、保險法的概念和地位 三、保險與相關術語的區別 四、保險法律關系第一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的概念與基本屬性4第一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法概念與基本屬性
(一)保險的概念
法學意義上的保險,主要是指一種合同關系(射幸合同關系)。
我國保險法是通過“損失補償”和“定額給付”這兩方面的性質給保險下定義的,也即對于具體財產損失(含債務負擔的增加)貫徹損失填補原則,而對生命、健康、身體之上的抽象損失則貫徹定額給付原則的一種合同關系。損失補償具體財產損害定額給付生命、健康、身體之上的抽象損失第一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法概念與基本屬性損失補償具體財5(二)保險的基本屬性保險是以危險為邏輯起點,以大數法則為主要數理基礎,以危險轉移為目的的一種危險處理方式。
1.從危險管理的角度,保險是人們管理危險的一種方式,屬于危險管理方式中危險轉移的一種。
2.從數學和統計學角度,精算和大數法則構成保險的數理基礎。保險既是風險轉移的方式,也是風險分散的方式。(二)保險的基本屬性6二、保險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險法的概念
我國保險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關系、保險組織(保險業)關系、保險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我國的保險立法
從學科劃分的意義上看,保險法屬于商法,屬于民商法的特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的相關條例、相關部門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一起,構成廣義上的保險法制規范體系。
二、保險法的概念和地位73.保險法規范具有特殊性
:(1)保險合同的標的及對價不同于一般合同。
(2)把保險當作一件商品來看當事人雙方都不希望商品的購買方去實際消費該產品
。(3)保險業直接關乎民生和社會保障。(4)對投保方來講,保險是一種金錢換承諾的行為。(5)需要建立一套專門針對保險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范體系。3.保險法規范具有特殊性:8三、保險與相關術語的區別(一)保險與社會保險:運作基礎、運作機構、保險宗旨、具體種類、適用對象不同(二)保險與儲蓄:實施方法、給付與反給付的前提、遵循原則不同(三)保險與賭博:
法律性質、道德認可、目的和作用、是否以保險利益為基礎、與危險或獲利的關系不同(四)保險與保證:法律性質、法律效力不同三、保險與相關術語的區別9四、保險法律關系(一)保險法律關系概念:
保險法律關系是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針對保險客體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1.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輔助人。
2.保險合同當事人系指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關系人是指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3.保險合同輔助人則是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四、保險法律關系(一)保險法律關系概念:10(二)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也稱“躉交”)和分期交付。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并以自己為受益人而投保,也可以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但是后者情形下,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二)投保人11(三)保險人
1.保險人概念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保險人的義務:(1)承擔危險的義務(主要義務)三個方面:其一,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擔風險之憂慮;其二,保險事故發生前督促或協助被保險人防險防損;其三,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約定賠付保險金。(2)通知與保密義務(保險合同附隨義務與后合同義務的體現)(三)保險人12(四)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1.被保險人的權利:(1)同意權(2)保險金賠付請求權2.被保險人的義務: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2)維護財產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3)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4)提供保險事故證明和資料的義務
(5)減損義務(四)被保險人13
(五)受益人1.受益人概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2.受益人的特征:
(1)受益人是享有賠償金請求權的人。
(2)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指定受益人的最終決定權在被保險人)
(3)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變更或撤銷。
14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三、損失補償原則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 15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概說
保險法上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約定。(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1.特征:(1)系法定義務。(2)系先契約義務。(3)系一種間接義務或不真正義務。
2.違反后果:(1)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16(三)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階段,依法應當履行的將保險合同條款、所含專業術語及有關文件內容,向投保人陳述或解釋的法定義務。
格式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說明義務(三)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說明義務17二、保險利益原則(一)保險利益原則概述: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減損的利益。保險利益與保險標的不同,因為在同一保險標的上可能存在數個不同性質的保險利益。(二)保險利益的存在范圍:1.人身保險: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保險利益原則182.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認為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無保險利益的判定:
概括適用該法第12條第6款的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三)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點:1.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必須于訂約時存在。2.財產保險中,只須在事故發生時存在即可。2.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認為具有的法19三、損失補償原則(一)損失補償原則概說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二)損失補償原則的適用范圍及規則體現
損失補償規則的適用范圍不限于財產保險,但也并不適用于所有的人身保險。
對于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等,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三)保險損失補償的范圍1.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2.施救費用
3.其他合理費用三、損失補償原則20(四)保險損失補償的計算方法1.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損失金額低于或相當于保險金額時,按損失金額賠付;當損失金額高于保險金額時,則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2.限額賠償方式:(1)超出一定限額賠償:雙方事先約定一個免賠額,在此限額以內的損失,不賠償;超過此限額,予以賠償。(2)和不足限額賠償:雙方約定一個限額,在約定責任限額內,賠償;如果保險財產雖遭損失,限額之外,不賠償。3.比例賠償方式:是指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款。
4.定值賠償方式: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出險時不論保險標的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漲落如何,全損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部分損失按損失程度賠償。(四)保險損失補償的計算方法21(五)保險代位權1.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就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全額支付保險金之后,可以向就該損失對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2.根據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六)保險委付制度
保險委付制度也是損失填補原則的具體體現。所謂保險委付,是指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由此請求其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一種行為。
(五)保險代位權22第三節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三、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四、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 五、保險合同的履行第三節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23第三節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特點:非要式合同射幸合同諾成合同屬人合同第三節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非要式合同射幸合24二、保險合同的分類1.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以保險標的為劃分標準,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2.損失填補型保險和定額給付型保險:以保險金賠付方式的不同保險可分為損失填補型保險和定額給付型保險。3.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以實施方式為劃分標準,保險可分為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4.原保險和再保險:以保險危險轉移的層次為劃分標準,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二、保險合同的分類25三、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關于保險合同的成立,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形式并無特殊要求
。
保險費的實際交納作為投保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該保險合同雖成立但不生效力。三、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26四、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一)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1.概念:是指格式合同的語句有歧義、模糊或者兩種以上的解釋時,應采取對擬定合同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
2.適用:
(1)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只有在適用通常解釋原則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才能采用。
(2)疑義利益解釋原則適用的根本前提是保險合同條款的文字存在“疑義”。
(3)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僅適用于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不適用于特約條款。
(4)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時,不能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而進行不合理的解釋。四、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27(二)合理期待原則
1.概念合理期待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解釋發生爭議時,如果合同內容本身不含歧義,應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為出發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
2.適用:
(1)我國保險法并未明確規定合理期待原則。法學界和保險業界對此存有爭議。(2)不以保單用語存有疑義為必要,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保障具有合理期待,而按照保險條款的字面內容該合理期待就會落空就可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疑義利益解釋合理期待原則(二)合理期待原則疑義利益解釋合理期待原則28五、保險合同的履行(一)人身保險合同的履行1.履行特征:(1)保險費之請求原則上不得強制;(2)以生命表或傷殘表作為直接的技術基礎;(3)具有儲蓄性質;(4)保險金原則上定額給付;(5)原則上不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2.人身保險合同特殊條款的履行方法:寬限期條款;年齡誤報條款;自殺條款。3.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
受益權,是指受益人享有的依照約定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五、保險合同的履行29(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履行
1.我國交強險制度概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2.強制投保與承保: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都有義務投交強險。3.基礎費率與浮動費率:我國交強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4.責任范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5.免責事項:(1)因受害人故意;(2)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3)間接損失;(4)仲裁或者訴訟費用。6.責任限額:(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4)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履行30第四節保險業法一、保險業法概述 二、保險業組織 三、保險輔助人 四、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第四節保險業法一、保險業法概述 31第四節保險業法一、保險業法概述保險業法可以指代保險行業也即以經營保險為業的組織體法律規范,還可以指代保險業組織規范之外的保險行業的經營規則以及保險業監管規范等。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我國保險業貫徹“專營原則”與“分業經營”原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境內的保險活動實行“限投原則”,即中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第四節保險業法32二、保險業組織(一)保險公司設立一律采用核準制
(二)規定了嚴格的設立條件
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2.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的注冊資本,且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二、保險業組織33三、保險輔助人(一)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三)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在我國臺灣地區被稱為保險公證人),是指接受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按約定收取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三、保險輔助人34四、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
保險費率的監管
根據保險法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監管機構備案。(二)
償付能力的監控
保險法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四、保險業的監督管理35(三)保險公司的整頓
保險公司未依照保險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于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監管機構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后,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監管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結束整頓,并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三)保險公司的整頓36(四)保險公司的接管、撤銷與清算
1.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2.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五)其他監管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四)保險公司的接管、撤銷與清算37保險費率的監管
保險費率的監管
償付能力的監控保險公司的整頓
保險公司的接管、撤銷與清算其他監管措施保險費率的監管保險費率的監管償付能力的監控保險公司的整頓381.
何謂保險?如何認識保險法規范的特殊性?2.簡述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3.財產損失原則有哪些具體的表現規則?4.保險代位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5.人壽保險中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情形如何?6.簡述我國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免責事項與責任限額。【思考題】1.何謂保險?如何認識保險法規范的特殊性?【思考題】39商法學商法學40第七章保險法第一節保險法概述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節保險合同第四節保險業法第七章保險法第一節保險法概述41本章要點
1.掌握保險的概念和特征,體會保險法規范的特殊性,學習保險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理解保險法三大基本原則的內容,體會不同類型保險背后法律的不同價值取向。3.掌握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條件。把握保險合同在履行中的相關具體制度。
本章要點1.掌握保險的概念和特征,體會保險法規范的特殊性,42第一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的概念與基本屬性二、保險法的概念和地位 三、保險與相關術語的區別 四、保險法律關系第一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的概念與基本屬性43第一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法概念與基本屬性
(一)保險的概念
法學意義上的保險,主要是指一種合同關系(射幸合同關系)。
我國保險法是通過“損失補償”和“定額給付”這兩方面的性質給保險下定義的,也即對于具體財產損失(含債務負擔的增加)貫徹損失填補原則,而對生命、健康、身體之上的抽象損失則貫徹定額給付原則的一種合同關系。損失補償具體財產損害定額給付生命、健康、身體之上的抽象損失第一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法概念與基本屬性損失補償具體財44(二)保險的基本屬性保險是以危險為邏輯起點,以大數法則為主要數理基礎,以危險轉移為目的的一種危險處理方式。
1.從危險管理的角度,保險是人們管理危險的一種方式,屬于危險管理方式中危險轉移的一種。
2.從數學和統計學角度,精算和大數法則構成保險的數理基礎。保險既是風險轉移的方式,也是風險分散的方式。(二)保險的基本屬性45二、保險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險法的概念
我國保險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關系、保險組織(保險業)關系、保險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我國的保險立法
從學科劃分的意義上看,保險法屬于商法,屬于民商法的特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的相關條例、相關部門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一起,構成廣義上的保險法制規范體系。
二、保險法的概念和地位463.保險法規范具有特殊性
:(1)保險合同的標的及對價不同于一般合同。
(2)把保險當作一件商品來看當事人雙方都不希望商品的購買方去實際消費該產品
。(3)保險業直接關乎民生和社會保障。(4)對投保方來講,保險是一種金錢換承諾的行為。(5)需要建立一套專門針對保險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范體系。3.保險法規范具有特殊性:47三、保險與相關術語的區別(一)保險與社會保險:運作基礎、運作機構、保險宗旨、具體種類、適用對象不同(二)保險與儲蓄:實施方法、給付與反給付的前提、遵循原則不同(三)保險與賭博:
法律性質、道德認可、目的和作用、是否以保險利益為基礎、與危險或獲利的關系不同(四)保險與保證:法律性質、法律效力不同三、保險與相關術語的區別48四、保險法律關系(一)保險法律關系概念:
保險法律關系是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針對保險客體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1.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輔助人。
2.保險合同當事人系指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關系人是指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3.保險合同輔助人則是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四、保險法律關系(一)保險法律關系概念:49(二)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也稱“躉交”)和分期交付。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并以自己為受益人而投保,也可以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但是后者情形下,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二)投保人50(三)保險人
1.保險人概念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保險人的義務:(1)承擔危險的義務(主要義務)三個方面:其一,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擔風險之憂慮;其二,保險事故發生前督促或協助被保險人防險防損;其三,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約定賠付保險金。(2)通知與保密義務(保險合同附隨義務與后合同義務的體現)(三)保險人51(四)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1.被保險人的權利:(1)同意權(2)保險金賠付請求權2.被保險人的義務: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2)維護財產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3)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4)提供保險事故證明和資料的義務
(5)減損義務(四)被保險人52
(五)受益人1.受益人概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2.受益人的特征:
(1)受益人是享有賠償金請求權的人。
(2)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指定受益人的最終決定權在被保險人)
(3)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變更或撤銷。
53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三、損失補償原則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 54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概說
保險法上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約定。(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1.特征:(1)系法定義務。(2)系先契約義務。(3)系一種間接義務或不真正義務。
2.違反后果:(1)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55(三)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階段,依法應當履行的將保險合同條款、所含專業術語及有關文件內容,向投保人陳述或解釋的法定義務。
格式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說明義務(三)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說明義務56二、保險利益原則(一)保險利益原則概述: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減損的利益。保險利益與保險標的不同,因為在同一保險標的上可能存在數個不同性質的保險利益。(二)保險利益的存在范圍:1.人身保險: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保險利益原則572.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認為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無保險利益的判定:
概括適用該法第12條第6款的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三)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點:1.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必須于訂約時存在。2.財產保險中,只須在事故發生時存在即可。2.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認為具有的法58三、損失補償原則(一)損失補償原則概說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二)損失補償原則的適用范圍及規則體現
損失補償規則的適用范圍不限于財產保險,但也并不適用于所有的人身保險。
對于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等,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三)保險損失補償的范圍1.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2.施救費用
3.其他合理費用三、損失補償原則59(四)保險損失補償的計算方法1.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損失金額低于或相當于保險金額時,按損失金額賠付;當損失金額高于保險金額時,則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2.限額賠償方式:(1)超出一定限額賠償:雙方事先約定一個免賠額,在此限額以內的損失,不賠償;超過此限額,予以賠償。(2)和不足限額賠償:雙方約定一個限額,在約定責任限額內,賠償;如果保險財產雖遭損失,限額之外,不賠償。3.比例賠償方式:是指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款。
4.定值賠償方式: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出險時不論保險標的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漲落如何,全損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部分損失按損失程度賠償。(四)保險損失補償的計算方法60(五)保險代位權1.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就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全額支付保險金之后,可以向就該損失對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2.根據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六)保險委付制度
保險委付制度也是損失填補原則的具體體現。所謂保險委付,是指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由此請求其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一種行為。
(五)保險代位權61第三節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三、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四、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 五、保險合同的履行第三節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62第三節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特點:非要式合同射幸合同諾成合同屬人合同第三節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非要式合同射幸合63二、保險合同的分類1.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以保險標的為劃分標準,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2.損失填補型保險和定額給付型保險:以保險金賠付方式的不同保險可分為損失填補型保險和定額給付型保險。3.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以實施方式為劃分標準,保險可分為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4.原保險和再保險:以保險危險轉移的層次為劃分標準,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二、保險合同的分類64三、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關于保險合同的成立,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形式并無特殊要求
。
保險費的實際交納作為投保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該保險合同雖成立但不生效力。三、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65四、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一)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1.概念:是指格式合同的語句有歧義、模糊或者兩種以上的解釋時,應采取對擬定合同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
2.適用:
(1)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只有在適用通常解釋原則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才能采用。
(2)疑義利益解釋原則適用的根本前提是保險合同條款的文字存在“疑義”。
(3)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僅適用于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不適用于特約條款。
(4)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時,不能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而進行不合理的解釋。四、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66(二)合理期待原則
1.概念合理期待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解釋發生爭議時,如果合同內容本身不含歧義,應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為出發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
2.適用:
(1)我國保險法并未明確規定合理期待原則。法學界和保險業界對此存有爭議。(2)不以保單用語存有疑義為必要,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保障具有合理期待,而按照保險條款的字面內容該合理期待就會落空就可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疑義利益解釋合理期待原則(二)合理期待原則疑義利益解釋合理期待原則67五、保險合同的履行(一)人身保險合同的履行1.履行特征:(1)保險費之請求原則上不得強制;(2)以生命表或傷殘表作為直接的技術基礎;(3)具有儲蓄性質;(4)保險金原則上定額給付;(5)原則上不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2.人身保險合同特殊條款的履行方法:寬限期條款;年齡誤報條款;自殺條款。3.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
受益權,是指受益人享有的依照約定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五、保險合同的履行68(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履行
1.我國交強險制度概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2.強制投保與承保: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都有義務投交強險。3.基礎費率與浮動費率:我國交強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4.責任范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5.免責事項:(1)因受害人故意;(2)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3)間接損失;(4)仲裁或者訴訟費用。6.責任限額:(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4)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履行69第四節保險業法一、保險業法概述 二、保險業組織 三、保險輔助人 四、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第四節保險業法一、保險業法概述 70第四節保險業法一、保險業法概述保險業法可以指代保險行業也即以經營保險為業的組織體法律規范,還可以指代保險業組織規范之外的保險行業的經營規則以及保險業監管規范等。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我國保險業貫徹“專營原則”與“分業經營”原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境內的保險活動實行“限投原則”,即中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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