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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與案例分析》課件參考書
1、《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條,單行本,法制出版社。3、《合同法學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文解釋》,郝作成主編,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對合同法428個法條進行了逐條詳細的解釋。5、《中國常用合同文書范本》,中國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參考書1、《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一、我國合同制度的歷史概況
我國的合同制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
主要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界限,分為
兩個階段,其中有過四次大的發展時期。一、我國合同制度的歷史概況
(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階段合同立法的第一次發展時期從1950年到1956年。1950年9月27日,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規章—《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隨后中央各部委相繼制定了一大批合同規章,對買賣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貸合同等加以規定。(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階段合同立法的第一次發展時期從19合同立法的第二次發展時期是從1963年8月至1965年12月。
1963年8月30日原國家經委頒布的《關于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基本條款的暫行規定》,1965年8月5日原國家經委轉發的《關于物資調劑管理試行辦法》,1965年5月6日和12月6日,國務院批準的《木材統一送貨辦法》、《煤礦送貨辦法》等都是重要的合同法規。它們并未停止在僅對合同制度做簡單的原則規定上,而是進一步對合同的簽訂、履行、違約責任做了具體規定,并加強了對合同法的行政管理措施。合同立法的第二次發展時期是從1963年8月至1965年12月(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階段1981年到1987年是合同制度的第三次發展時期。
1981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年6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階段1981年到1987年是合同制合同制度的第四次發展時期就是以1999年
頒布并施行的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標志,這部統一的《合同法》就是我們本門課程所要學習的內容。《合同法與案例分析》課件(不講)二、過去三部合同法的評述1、這三部分類合同法是在改革開放的初期制定的,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經濟合同法》共47條,其中就有10個條款涉及國家計劃,占21%。由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也不可能將涉外經濟合同的內容和技術合同的內容以及民商事合同基本準則等內容涵蓋其中。所以在此之后,《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為適應變化了的經濟形勢,為了補充當時法律制度的缺陷而相繼出臺,從而形成了我國民事立法制度中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立法局面。(不講)二、過去三部合同法的評述1、這三部分類合同法是在改2、國內經濟合同、涉外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這不利于建立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我國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應當與國際的交易規則一致,在全國范圍內也應當有統一的標準,不能內外有別。2、國內經濟合同、涉外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這3、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對于合同的一些基本問題、基本制度的規定較為原則,有的規定也不盡一致,有的甚至沒有規定,如對合同的訂立(要約和承諾)、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沒有具體和可操作性的規定。3、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對于合同的一些基本問題、基本制度的規定較4、原有的三部合同法調整的范圍較窄且調整范圍不一致。《經濟合同法》適用于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相互之間的經濟合同,不調整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例如公民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法律調整;《涉外經濟合同法》適用于我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與國外組織、個人間的涉外經濟合同,不包括我國公民的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法》適用于國內技術合同,對涉外技術合同不調整。三部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不一致和調整的范圍較窄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貿易的發展。4、原有的三部合同法調整的范圍較窄且調整范圍不一致。《經濟合5、這三部分類合同法在防范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方面存在缺陷。在這十余年來,市場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詐,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較為突出,即在民商事領域內以合法的合同形式來達到欺詐的非法目的的現象較為普遍。最為典型的是利用各種展銷會、訂貨會等形式簽訂合同,騙取定金,從而逃之夭夭。北京有很多大商場,他們用書面形式來訂立合同的只占需要訂立合同的民商事行為的1%—3%,絕大多數人已退到了原始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狀態,這很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5、這三部分類合同法在防范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方面存6、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和對外交往的日益密切,出現了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資租賃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這些合同關系還無法可依,急需制定法律加以調整。6、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和對外交往的日益密切,出現了一二、統一合同法的產生和特點(一)統一合同法的產生
1、立法指導思想
(1)(2)(3)(4)(5)
2、合同法的產生我國法學界在九十年代初期就開始討論制訂一部統一的合同法,在經過五、六年時間的討論和起草,1997年5月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組織法律專家學者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并進行了修改,于1998年8月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審議后決定將合同草案向社會公布并廣泛征求意見。最后于1999年3月15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中正式通過,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國第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誕生了。二、統一合同法的產生和特點(一)統一合同法的產生(二)調整范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
2、本法仍維持狹義合同概念。基于身份關系的協議如結婚、離婚、收養、遺贈扶養協議等均非本法所稱合同。所謂行政合同亦不受本法調整。
3、本法在處理與民(商)事單行法的關系:凡單行法有特別規定的,適用該特別規定;凡單行法無特別規定的,應適用本法。這里所說的民(商)事單行法,指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海商法、保險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二)調整范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1、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三)統一合同法主要和突出性的特點1、實現了合同的統一它統一了合同的名稱(都稱為合同),不再分經濟合同和非經濟合同,不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不分國內合同和涉外合同。統一了合同的主體(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為合同的主體),統一了合同的內容。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三)統一合同法主要和突出性的特點1、實現了合同的統一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規定(1)取消了我國以往對合同嚴格的形式要求。(2)對合同的訂立程序進行了規定,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進行了區分。將合同的訂立程序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3)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吸收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合同欺詐行為。【案例一】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規定3、承認了法人越權行為的對外效力在過去,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采用“越權無效”的原則,法院判決一般將法人超越權限所訂立的合同確認為無效。現在的合同法則認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種規定有利于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因為合同相對人不可能知道對方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否超了經營權限。這種規定避免了過去有的合同當事人借此逃避責任,謀取非法利益。3、承認了法人越權行為的對外效力4、明確規定了我國的間接代理制度以前的經濟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中的委托代理實際上只涉及和規定了直接代理的內容。本部合同法專門有一章行紀合同的規定,就是間接代理制度的直接規定。大陸法系的代理制度直接代理:指代理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開展民商事活動,其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委托合同是直接代理的主要形式。間接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開始民商事活動,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代理人,間接歸屬于被代理人。行紀合同是間接代理的主要形式。4、明確規定了我國的間接代理制度5、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不公開代理制度,從而形成我國新的貿易代理制度(1)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A.顯名代理:和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委托代理相同,其法律效果相當于直接代理。B.隱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民商事活動,代理人表明委托人存在,但不公開被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人在合同的約定或交易習慣確定的期限內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時,其法律效果與大陸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若代理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則其法律效果與大陸法系中的間接代理相同。
5、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不公開代理制度,從而形成我國新的貿易代理C.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公開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2)我國民法通則通常采用的是直接代理制度,這種直接代理制度有很多缺陷,尤其是在過去的外貿代理業務方面產生了無法克服的難題。不公開代理制度解決了在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的代理身份情況下,委托人如何介入合同,第三人如何選擇相對人的問題。在統一的合同法中規定了委托人的自動介入權利、受托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第三人的行使權利對象的選擇權。C.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公開被代理人的存在,6、增加了無權代理中的表見代理制度過去無權代理行為中只有狹義的無權代理,而現在增加了表見代理制度,這是對無權代理制度的一個補充。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舉案例而二】6、增加了無權代理中的表見代理制度7、確立了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制度和合同的保全制度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若一方當事人違約或一些法定條件出現時,另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可以向對方行使抗辯權利來中止履行合同。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改變“債權人怕債務人”的現象,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7、確立了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制度和合同的保全制度8、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1)明確將違約金的性質定義為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2)違約的損失賠償金不僅包括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潤即間接損失;(3)對違約實行國家干預,即違約金的調整規則:“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案例三】(4)出現責任競合時,明確受損害方有追究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選擇權。8、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做了明確規定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內容不明確的合同,一般都認定為無效合同,這不利于合同促進交易的目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有時是筆誤或表達方式有誤或是因合同條款約定的比較抽象,或內容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相互矛盾,或是因欠缺某些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甚明確等情況。現在的合同法對這些情況不簡單地采用探求字面真意的方法或進行文本解釋的方法,而是采用綜合解釋的方法進行理解。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案例四】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做了明確規定10、強調了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約定優先原則統一合同法更加重視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愿,保護了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當雖有法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時,適用當事人的約定。這體現了約定優于法定的精神。這在技術合同中表現的很充分。如合同法第359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0、強調了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約定優先原則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適用于合同法全部領域的指導性準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它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是從事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模式,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適用于合同法全部領域(一)平等原則合同中平等原則體現在合同法第三條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無論具有什么身份,無論是公民還是法人,不論財產多寡、地位高低,他們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也沒有行政服從與被服從或者從屬、隸屬關系,實現合法法律關系,必須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仰仗財大氣粗或具有其他方面的優勢,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平等原則合同中平等原則體現在合同法第三條中:“合同當事(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具體體現在第四條之中:“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自由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1、締結的自由:即交易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合同;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與何人締結合同;3、合同內容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決定簽訂什么樣標的和內容的合同;4、合同變更和解除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已訂立的合同,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權將合同解除;5、簽約方式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的簽訂形式。【案例五】(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具體體現在第四條(三)、公平原則合同公平原則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的第五條之中,它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合同公平體現的是一種平均正義和相對公平,它強調的是己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相對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這種等值性和合理性主要是當事人雙方主觀上的意愿,不強調客觀上是否等值。為了體現合同的等值性,合同的風險負擔的合理性在這個合同法中得到了足夠的關注,尤其是在承攬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貨物運輸合同、買賣合同中體現較多,這與過去的合同法相比是有很大的進步。(三)、公平原則合同公平原則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的第五條之中,它(四)、合法原則合法原則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的第七條之中:“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確立合同的合法原則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調不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當事人的個人利益與整個社會和國家利益的沖突,保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盡管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規范,主要是保障合同的自由,但合同的自由只有在合法的基礎上才具有意義,即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此外,考慮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窮盡一切,再完備的法律也不可能對社會經濟的各種現象包羅無遺,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還必須遵守社會的公序良俗的要求。【案例六】(四)、合法原則合法原則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的第七條之中:“當事(五)、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直接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在《合同法》第六條中:“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商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權利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規避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直接規范交易關系的法律原則,與債權債務關系尤其是合同關系最為密切。它要求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包括在合同的談判訂立階段、合同履行的準備階段、合同的履行階段、甚至在合同履行完畢后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都應當心懷善意、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不得濫用權利,爾虞我詐、弄虛作假擾亂市場秩序。(五)、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直接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六)、鼓勵交易原則合同的規則就是規范交易過程并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規則。合同法的目的不全在于規范交易秩序,還在于支持和鼓勵交易活動的進行,即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該原則無明確的條文,寓意于合同法中)確定鼓勵交易原則的意義在于:只有鼓勵交易,努力促進當事人訂約目的的實現,才真正符合當事人的意志。鼓勵交易的精神,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補充和完善:(1)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2)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3)嚴格區分了無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嚴格區分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5)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合同的解釋制度;(6)合同法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六)、鼓勵交易原則合同的規則就是規范交易過程并維護交易秩序四、合同及其分類本部分學習要求:
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點掌握合同關系的構成了解合同的分類四、合同及其分類本部分學習要求:(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2、合同的特點(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1、合同的概念【案例分析七】某甲年已六十,膝下無子女,有路邊平房2間。某乙為本村青年,常幫助甲打理日常生活。為從長計議,現甲、乙經村委會主持達成書面協議如下:(1)乙對甲負責生前扶養、醫療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邊平房2間歸乙所有。現甲將平房借給鄰居丙使用,乙因與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堅持借給丙,乙為此不再扶養甲達1個月。甲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履行協議。
[問題]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可否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案例分析七】某甲年已六十,膝下無子女,有路邊平房2間。某乙(二)合同關系1、合同關系的構成合同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合同關系和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組成的。
(1)合同關系的主體
(2)合同關系的內容
(3)合同關系的客體2、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1)合同主體的相對性
(2)合同內容的相對性
(3)合同責任的相對性(二)合同關系【案例分析八】某甲去外地某縣城出差,迷路于鄉間小道,此時迎面使來一輛桑塔納新車(車窗上貼著‘‘新車新手磨合期,感謝關照”字樣),某甲攔下轎車,問司機乙能否將其帶往某縣城,乙說:‘‘我是新手新車,你不怕出事就上來。”甲二話沒說便上了車。在距目的地3千米處,乙因打錯方向盤,撞到路邊樹上,導致甲右臂折斷,花去醫藥費1萬元,其他損失1萬元。現甲向法院訴稱:我請求乙拉我,乙同意我乘車,我們二人之間便成立合同,今乙履行合同過程中使我受傷,乙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我損失2萬元。乙辯稱:我與甲之間并無合同關系,我的車上貼有‘‘新車新手磨合期,感謝關照’’字樣,我已告訴甲,我是新手新車,你不怕出事就上來,而甲用自己的行為表明他愿意承擔出車禍的風險,從而構成風險自負。因此,我不應該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本案中,甲、乙之間是否成立合同關系?乙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案例分析八】某甲去外地某縣城出差,迷路于鄉間小道,此時迎面(二)合同的分類合同的分類是指基于一定的標準,將合同劃分成不同的類型。1、以法律是否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將合同分為:
A、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B、非典型合同(無名合同)(二)合同的分類合同的分類是指基于一定的標準,將合同劃分成不2、以合同的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為標準,將合同分為:
A、雙務合同
B、單務合同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是雙務合同。3、以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權益為標準,或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給相應代價為標準,將合同分為:
A、有償合同
B、無償合同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反映交易關系的合同都是有償的。2、以合同的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為標準,將合同分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將合同分為:
A、諾成合同
B、實踐合同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只有少數合同為實踐合同5、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用法律或當事人要求的形式為標準,將合同分為:
A、要式合同
B、非要式合同現實生活中多數合同屬非要式合同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將合同6、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將合同分為:
A、主合同
B、從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當然也無所謂主合同。從合同的特點在于其附屬性,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7、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標準,將合同分為:
A、一時性合同
B、繼續性合同6、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將合同分為:8、以合同的效果在締約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將合同分為:
A、確定合同
B、不確定合同(1)確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已經確定的合同。現實中,絕大多數合同都是確定合同。(2)不確定合同:或稱機會合同或射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如:抽獎合同、保險合同8、以合同的效果在締約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將合同分為:五、合同的成立本部分需要掌握的重點問題:
1、合同成立的要件
2、要約的概念和要約的有效條件(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3、承諾的概念和承諾的有效條件
4、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5、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構成要件和類型五、合同的成立本部分需要掌握的重點問題:(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1、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本質上來講是一種合意,而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說,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才能成立。2、合同成立的要件(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時,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也就是不能自己與自己訂立合同,還有一種是一方與另一虛構方訂立合同也不成立。合同的當事人是指實際存在的合同主體(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1、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本質上來講(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法第12條中列明的8個條款為合同一般條款,屬指導性條款,不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辦法(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如果只有一個階段,則合同不成立。以上這三個合同成立要件,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絕大多數合同,只要具備了以上三個要件,則合同就成立,反之,則不成立。但一些特殊合同還具有一些特定的成立要件:如實踐合同中,應要求實際交付標的物作為其成立要件。(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案例分析九】吉林省糧食實業開發公司德惠天合糧庫上訴吉林省德惠佐竹金穗有限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案例分析九】吉林省糧食實業開發公司德惠天合糧庫上訴吉林省德(二)要約1、要約的概念和法律性質(1)要約的概念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約的法律性質
A.內容具體明確,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則要接受該要約意思表示的約束。
B.要約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二)要約1、要約的概念和法律性質2、要約的有效條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明確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案例分析十】2、要約的有效條件3、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1)寄送價目表(2)拍賣公告(3)招標公告(4)招股說明書(5)一般的商業廣告【案例分析11】3、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1)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后,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2)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撤消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5、要約失效的概念及原因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導致要約失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實質為反要約行為)。5、要約失效的概念及原因(三)承諾1、承諾的概念和要件(1)承諾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或者是說,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三)承諾1、承諾的概念和要件(2)承諾成立的要件
A.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B.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C.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D.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這就要求受要約人的承諾必須是清楚明確的,不能含糊。
E.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2)承諾成立的要件2、承諾的遲延和承諾的撤回(1)承諾遲延送達的概念及法律效力包括兩種情況:
A.通常遲延是指承諾人沒有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B.特殊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沒有遲發承諾的通知,但因為送達等原因而導致遲延。(2)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方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案例分析12】2、承諾的遲延和承諾的撤回(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利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利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案例分析13】【案例分析1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五)締約過失責任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導致一方的信賴利益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2)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A.締約上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B.一方違背了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C.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他人因信賴對方當事人和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對方當事人出于惡意或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的結果,使其蒙受的損失。(五)締約過失責任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2、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條件締約過失行為所損害的對象是信賴利益,因此,只有在信賴人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且此種損失與締約過失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信賴人才能基于對方締約上的過失而請求損害賠償。條件如下:
a.一方當事人有締約過失的行為
b.必須給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造成了信賴利益的實際損害
c.締約過失行為與信賴利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2、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條件3、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假借指一方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他人利益。“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屬于合同的欺詐行為【案例分析15】(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合同法》第43條規定(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3、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六、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一)合同的權利和義務1、合同的權利合同權利是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就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合同權利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權能:(1)請求履行的權利(2)保全債權的權利(3)請求保護債權的權利(4)處分權能六、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一)合同的權利和義務2、合同的義務合同義務是相對于合同權利而言的,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也就是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義務。是債務人應當履行的行為。合同義務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類:
(1)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2)主要義務和次要義務
(3)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
(4)明示義務和默示義務
(5)給付義務和受領義務2、合同的義務(二)免責條款1、免責條款的概念和種類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來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具有三個特點:
(1)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2)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即在責任發生前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
(3)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免責條款分為:
A.限制免責條款B.完全免責條款(二)免責條款1、免責條款的概念和種類2、免責條款的適用除外承認免責條款,并不等于什么條件下都可以適用免責條款,也并不等于簽訂了免責條款都是有效的。有四種情況除外:(1)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免責條款不得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3)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的責任(4)格式化的免責條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條款制作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2、免責條款的適用除外(三)格式條款(或定式條款)1、格式條款的概念和特點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與一般的合同條款相比有四個特點:
(1)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
(2)格式條款是一方與不特定的相對人簽訂的
(3)格式條款的內容具有定型化的特點
(4)相對人在定約中居于附從地位(三)格式條款(或定式條款)1、格式條款的概念和特點2、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體現了盡量保護格式條款相對人的精神和保護弱者的精神當事人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時,應遵循的三項特殊解釋原則(1)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2)對條款制作人作出不利的解釋當對格式條款有二種以上的解釋時,應作出對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案例分析16】2、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3、格式條款無效的特殊規定除了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的一般無效的原則外,還有一種只適用于格式條款無效的特殊規定,既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案例分析17、18、19】3、格式條款無效的特殊規定七、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要件1、合同生效的概念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說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從合同的權利來說,合同的效力表現在請求權的行使和接受債務的權利以及訴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等。從合同的義務來說,對合同的當事人的拘束力表現在,當事人根據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如果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七、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要件2、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如下生效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對于法人來說,從工商登記成立時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自然人來說,從出生有戶口時就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采用“三加二”的規定。(2)意識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合同的生效要件對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采用三分法將其劃分為三段加二個特殊情況。----------------10歲----------------18歲----------------
【無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18歲---成年人-----16歲--18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案例分析20】對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采用三分法將其劃分(二)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條件的合同《合同法》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條件應滿足以下要求:(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3)所附條件是雙方約定而不是法定(4)約定的條件必須合法(5)條件不能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二)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條件的合同2、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在附期限的合同中須滿足:(1)所附的期限是將來的一個時間點;(2)所附的期限是將來確定要發生的時間點;(3)所附期限是約定而非法定;(4)某個法律事實的期限中的法律事實是合法的事實一個合同既可以附條件,也可以附期限,還可以同時既附條件又附期限。要注意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別【案例分析21】2、附期限的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這樣的合同本身是具有瑕疵的,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有效,若有權人不承認,則該類合同無效。(三)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2、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與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應的合同也是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的。2、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2)表見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權而代理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A.表見代理的概念及成立要件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如果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成立的要件:
a.代理人無代理權而從事代理行為
b.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c.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失的
d.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與被代理人有關【案例分析22】B.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表見代理之外的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也就是說相對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的情況。這種情況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案例分析23】(2)表見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權而代理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四)無效合同1、概念和特點(1)概念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2)特點A.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B.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C.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D.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案例分析24】取水工程案例(四)無效合同1、概念和特點2、無效合同的種類合同法第52條規定,只有五種法定的無效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A.欺詐: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B.脅迫:指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合同2、無效合同的種類(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同的部分無效《合同法》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要求無效部分與其他部分是可以分開的,沒有牽連的情況。【案例分析25】南京臺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單守仁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合同法與案例分析》課件(五)可撤銷合同1、概念和特點(1)概念: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消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2)特點:A.可撤銷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B.可撤銷的合同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C.合同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有效D.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五)可撤銷合同1、概念和特點2.可撤銷合同的種類(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案例26】(2)顯失公平的合同這種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因欺詐、脅迫等手段未損害國家利益時而訂立的合同2.可撤銷合同的種類(4)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表示。3、撤銷權的行使當事人可以因為以上的四種原因而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這也是鼓勵交易原則的一種體現。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是有期限的。法律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成為有效合同【案例分析27】(4)乘人之危的合同 (六)合同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1、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2、怎樣處理(1)返還財產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2)賠償損失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以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補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案例分析28】(六)合同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1、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法與案例分析》課件參考書
1、《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條,單行本,法制出版社。3、《合同法學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文解釋》,郝作成主編,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對合同法428個法條進行了逐條詳細的解釋。5、《中國常用合同文書范本》,中國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參考書1、《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一、我國合同制度的歷史概況
我國的合同制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
主要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界限,分為
兩個階段,其中有過四次大的發展時期。一、我國合同制度的歷史概況
(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階段合同立法的第一次發展時期從1950年到1956年。1950年9月27日,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規章—《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隨后中央各部委相繼制定了一大批合同規章,對買賣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貸合同等加以規定。(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階段合同立法的第一次發展時期從19合同立法的第二次發展時期是從1963年8月至1965年12月。
1963年8月30日原國家經委頒布的《關于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基本條款的暫行規定》,1965年8月5日原國家經委轉發的《關于物資調劑管理試行辦法》,1965年5月6日和12月6日,國務院批準的《木材統一送貨辦法》、《煤礦送貨辦法》等都是重要的合同法規。它們并未停止在僅對合同制度做簡單的原則規定上,而是進一步對合同的簽訂、履行、違約責任做了具體規定,并加強了對合同法的行政管理措施。合同立法的第二次發展時期是從1963年8月至1965年12月(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階段1981年到1987年是合同制度的第三次發展時期。
1981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年6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階段1981年到1987年是合同制合同制度的第四次發展時期就是以1999年
頒布并施行的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標志,這部統一的《合同法》就是我們本門課程所要學習的內容。《合同法與案例分析》課件(不講)二、過去三部合同法的評述1、這三部分類合同法是在改革開放的初期制定的,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經濟合同法》共47條,其中就有10個條款涉及國家計劃,占21%。由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也不可能將涉外經濟合同的內容和技術合同的內容以及民商事合同基本準則等內容涵蓋其中。所以在此之后,《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為適應變化了的經濟形勢,為了補充當時法律制度的缺陷而相繼出臺,從而形成了我國民事立法制度中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立法局面。(不講)二、過去三部合同法的評述1、這三部分類合同法是在改2、國內經濟合同、涉外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這不利于建立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我國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應當與國際的交易規則一致,在全國范圍內也應當有統一的標準,不能內外有別。2、國內經濟合同、涉外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這3、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對于合同的一些基本問題、基本制度的規定較為原則,有的規定也不盡一致,有的甚至沒有規定,如對合同的訂立(要約和承諾)、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沒有具體和可操作性的規定。3、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對于合同的一些基本問題、基本制度的規定較4、原有的三部合同法調整的范圍較窄且調整范圍不一致。《經濟合同法》適用于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相互之間的經濟合同,不調整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例如公民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法律調整;《涉外經濟合同法》適用于我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與國外組織、個人間的涉外經濟合同,不包括我國公民的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法》適用于國內技術合同,對涉外技術合同不調整。三部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不一致和調整的范圍較窄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貿易的發展。4、原有的三部合同法調整的范圍較窄且調整范圍不一致。《經濟合5、這三部分類合同法在防范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方面存在缺陷。在這十余年來,市場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詐,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較為突出,即在民商事領域內以合法的合同形式來達到欺詐的非法目的的現象較為普遍。最為典型的是利用各種展銷會、訂貨會等形式簽訂合同,騙取定金,從而逃之夭夭。北京有很多大商場,他們用書面形式來訂立合同的只占需要訂立合同的民商事行為的1%—3%,絕大多數人已退到了原始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狀態,這很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5、這三部分類合同法在防范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方面存6、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和對外交往的日益密切,出現了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資租賃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這些合同關系還無法可依,急需制定法律加以調整。6、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和對外交往的日益密切,出現了一二、統一合同法的產生和特點(一)統一合同法的產生
1、立法指導思想
(1)(2)(3)(4)(5)
2、合同法的產生我國法學界在九十年代初期就開始討論制訂一部統一的合同法,在經過五、六年時間的討論和起草,1997年5月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組織法律專家學者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并進行了修改,于1998年8月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審議后決定將合同草案向社會公布并廣泛征求意見。最后于1999年3月15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中正式通過,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國第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誕生了。二、統一合同法的產生和特點(一)統一合同法的產生(二)調整范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
2、本法仍維持狹義合同概念。基于身份關系的協議如結婚、離婚、收養、遺贈扶養協議等均非本法所稱合同。所謂行政合同亦不受本法調整。
3、本法在處理與民(商)事單行法的關系:凡單行法有特別規定的,適用該特別規定;凡單行法無特別規定的,應適用本法。這里所說的民(商)事單行法,指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海商法、保險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二)調整范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1、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三)統一合同法主要和突出性的特點1、實現了合同的統一它統一了合同的名稱(都稱為合同),不再分經濟合同和非經濟合同,不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不分國內合同和涉外合同。統一了合同的主體(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為合同的主體),統一了合同的內容。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三)統一合同法主要和突出性的特點1、實現了合同的統一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規定(1)取消了我國以往對合同嚴格的形式要求。(2)對合同的訂立程序進行了規定,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進行了區分。將合同的訂立程序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3)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吸收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合同欺詐行為。【案例一】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規定3、承認了法人越權行為的對外效力在過去,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采用“越權無效”的原則,法院判決一般將法人超越權限所訂立的合同確認為無效。現在的合同法則認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種規定有利于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因為合同相對人不可能知道對方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否超了經營權限。這種規定避免了過去有的合同當事人借此逃避責任,謀取非法利益。3、承認了法人越權行為的對外效力4、明確規定了我國的間接代理制度以前的經濟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中的委托代理實際上只涉及和規定了直接代理的內容。本部合同法專門有一章行紀合同的規定,就是間接代理制度的直接規定。大陸法系的代理制度直接代理:指代理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開展民商事活動,其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委托合同是直接代理的主要形式。間接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開始民商事活動,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代理人,間接歸屬于被代理人。行紀合同是間接代理的主要形式。4、明確規定了我國的間接代理制度5、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不公開代理制度,從而形成我國新的貿易代理制度(1)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A.顯名代理:和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委托代理相同,其法律效果相當于直接代理。B.隱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民商事活動,代理人表明委托人存在,但不公開被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人在合同的約定或交易習慣確定的期限內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時,其法律效果與大陸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若代理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則其法律效果與大陸法系中的間接代理相同。
5、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不公開代理制度,從而形成我國新的貿易代理C.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公開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2)我國民法通則通常采用的是直接代理制度,這種直接代理制度有很多缺陷,尤其是在過去的外貿代理業務方面產生了無法克服的難題。不公開代理制度解決了在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的代理身份情況下,委托人如何介入合同,第三人如何選擇相對人的問題。在統一的合同法中規定了委托人的自動介入權利、受托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第三人的行使權利對象的選擇權。C.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公開被代理人的存在,6、增加了無權代理中的表見代理制度過去無權代理行為中只有狹義的無權代理,而現在增加了表見代理制度,這是對無權代理制度的一個補充。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舉案例而二】6、增加了無權代理中的表見代理制度7、確立了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制度和合同的保全制度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若一方當事人違約或一些法定條件出現時,另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可以向對方行使抗辯權利來中止履行合同。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改變“債權人怕債務人”的現象,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7、確立了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制度和合同的保全制度8、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1)明確將違約金的性質定義為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2)違約的損失賠償金不僅包括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潤即間接損失;(3)對違約實行國家干預,即違約金的調整規則:“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案例三】(4)出現責任競合時,明確受損害方有追究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選擇權。8、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做了明確規定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內容不明確的合同,一般都認定為無效合同,這不利于合同促進交易的目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有時是筆誤或表達方式有誤或是因合同條款約定的比較抽象,或內容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相互矛盾,或是因欠缺某些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甚明確等情況。現在的合同法對這些情況不簡單地采用探求字面真意的方法或進行文本解釋的方法,而是采用綜合解釋的方法進行理解。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案例四】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做了明確規定10、強調了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約定優先原則統一合同法更加重視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愿,保護了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當雖有法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時,適用當事人的約定。這體現了約定優于法定的精神。這在技術合同中表現的很充分。如合同法第359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0、強調了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約定優先原則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適用于合同法全部領域的指導性準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它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是從事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模式,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適用于合同法全部領域(一)平等原則合同中平等原則體現在合同法第三條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無論具有什么身份,無論是公民還是法人,不論財產多寡、地位高低,他們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也沒有行政服從與被服從或者從屬、隸屬關系,實現合法法律關系,必須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仰仗財大氣粗或具有其他方面的優勢,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平等原則合同中平等原則體現在合同法第三條中:“合同當事(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具體體現在第四條之中:“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自由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1、締結的自由:即交易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合同;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與何人締結合同;3、合同內容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決定簽訂什么樣標的和內容的合同;4、合同變更和解除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已訂立的合同,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權將合同解除;5、簽約方式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的簽訂形式。【案例五】(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具體體現在第四條(三)、公平原則合同公平原則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的第五條之中,它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合同公平體現的是一種平均正義和相對公平,它強調的是己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相對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這種等值性和合理性主要是當事人雙方主觀上的意愿,不強調客觀上是否等值。為了體現合同的等值性,合同的風險負擔的合理性在這個合同法中得到了足夠的關注,尤其是在承攬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貨物運輸合同、買賣合同中體現較多,這與過去的合同法相比是有很大的進步。(三)、公平原則合同公平原則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的第五條之中,它(四)、合法原則合法原則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的第七條之中:“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確立合同的合法原則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調不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當事人的個人利益與整個社會和國家利益的沖突,保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盡管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規范,主要是保障合同的自由,但合同的自由只有在合法的基礎上才具有意義,即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此外,考慮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窮盡一切,再完備的法律也不可能對社會經濟的各種現象包羅無遺,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還必須遵守社會的公序良俗的要求。【案例六】(四)、合法原則合法原則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的第七條之中:“當事(五)、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直接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在《合同法》第六條中:“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商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權利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規避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直接規范交易關系的法律原則,與債權債務關系尤其是合同關系最為密切。它要求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包括在合同的談判訂立階段、合同履行的準備階段、合同的履行階段、甚至在合同履行完畢后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都應當心懷善意、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不得濫用權利,爾虞我詐、弄虛作假擾亂市場秩序。(五)、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直接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六)、鼓勵交易原則合同的規則就是規范交易過程并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規則。合同法的目的不全在于規范交易秩序,還在于支持和鼓勵交易活動的進行,即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該原則無明確的條文,寓意于合同法中)確定鼓勵交易原則的意義在于:只有鼓勵交易,努力促進當事人訂約目的的實現,才真正符合當事人的意志。鼓勵交易的精神,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補充和完善:(1)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2)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3)嚴格區分了無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嚴格區分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5)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合同的解釋制度;(6)合同法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六)、鼓勵交易原則合同的規則就是規范交易過程并維護交易秩序四、合同及其分類本部分學習要求:
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點掌握合同關系的構成了解合同的分類四、合同及其分類本部分學習要求:(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2、合同的特點(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1、合同的概念【案例分析七】某甲年已六十,膝下無子女,有路邊平房2間。某乙為本村青年,常幫助甲打理日常生活。為從長計議,現甲、乙經村委會主持達成書面協議如下:(1)乙對甲負責生前扶養、醫療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邊平房2間歸乙所有。現甲將平房借給鄰居丙使用,乙因與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堅持借給丙,乙為此不再扶養甲達1個月。甲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履行協議。
[問題]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可否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案例分析七】某甲年已六十,膝下無子女,有路邊平房2間。某乙(二)合同關系1、合同關系的構成合同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合同關系和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組成的。
(1)合同關系的主體
(2)合同關系的內容
(3)合同關系的客體2、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1)合同主體的相對性
(2)合同內容的相對性
(3)合同責任的相對性(二)合同關系【案例分析八】某甲去外地某縣城出差,迷路于鄉間小道,此時迎面使來一輛桑塔納新車(車窗上貼著‘‘新車新手磨合期,感謝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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