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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題四保險合同[教學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闡述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險合同要素的基礎上,分析了保險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終止的過程。保險合同是保險學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要求學生全面掌握本章的內容,為以后保險實務知識的學習鋪墊必要的基礎。[教學重點和難點]保險合同的特征和要素、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教學方法和手段]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設疑法。專題四保險合同[教學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闡述保險合同的概念1專題二保險合同

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第二節保險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第六節保險合同種類本章參考文獻專題二保險合同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2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二、保險合同的特征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3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二條)。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10條的定義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含以下兩層含義:1、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2、內容是關于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4二、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的特征附和合同AdhesionContract有條件的雙務合同BilateralContract射幸合同AleatoryContract最大誠信合同utmostGoodfaith有償性合同RewardfulContract要式合同FormalContract二、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的特征附和合同有條件的雙務合同射幸5第二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三、保險合同的內容第二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一、保險合同的主體6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主體當事人關系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人輔助人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主當事人關系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71、保險人(Insurer/Underwriter)我國《保險法》第10條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誠信原則,但同時要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有以下義務:(1)對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2)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義務;(3)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1、保險人(Insurer/Underwriter)我國《保8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保險人要具備法定資格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需依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保險人要具備法定資格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9保險人的組織形式保險人的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按照等額股份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在我國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保險公司。保險人的組織形式保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全有102、投保人(Applicant)我國《保險法》第10條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和它組織也可以成為投保人。2、投保人(Applicant)我國《保險法》第10條規定11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投保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投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約定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投保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投保12被保險人(Insured)我國《保險法》第22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當投保人為自己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當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時,須遵守以下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被保險人(Insured)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當投保人為自13被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被保險人須是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險人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被保險人須是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14案例分析某年11月,A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險種,年繳保費2947元,保險金額7萬元,被保險人分別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發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險合同規定,A女士作為受益人可以獲得7萬元保險金。于是,A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保險公司經調查、審核,發現以A女士丈夫為被保險人的這份保單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簽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該保險合同無效,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并退還了保單項下的全部保險費。一個簽名的疏漏居然導致了7萬元權益的喪失。案例分析15被保險人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后,未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請求權由其繼承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后,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的,保險金請求要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行使。被保險人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16受益人(Beneficiary)我國《保險法》第22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Beneficiary)我國《保險法》第217

課堂問題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關系可以如何組合??

課堂問題?18受益人的法律特征法律資格問題;受益人的產生;受益人的人數;受益人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②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③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此時,保險金應按《繼承法》的規定分配。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義務。受益人的法律特征法律資格問題;19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險糾紛中,關于受益人的糾紛占相當大的比例,往往因為投保時忘記或錯誤指定受益人,造成理賠時不必要的糾紛。受益人指定與否,與是否交納稅收直接有關。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身故以后對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征遺產稅;如果事先沒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險法規定,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樣對作為遺產處理的保險金,某些國家按規定要征收遺產稅。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險糾紛中,關于受益人的糾紛占相當大的比例,往20案例分析受益人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與其相處不和,帶著兒子另住別處。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氣保險,并指定其妹妹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氣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現王妻與王妹的兒子都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問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案例分析受益人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與其相處21案例分析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營銷,家有賢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終身壽險及附加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其中壽險保額10萬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補貼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過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個酒會時,突感腹痛難忍并伴惡心嘔吐,送至醫院被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雖經搶救,但最終卻因醫治無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經過理賠審核,保險公司向她支付了10萬元身故理賠金。此外保險公司還向李先生的父母親及妻子,分別支付了200元住院補貼理賠金。李先生的妻子對住院補貼理賠金發放產生了疑問:為什么此筆賠償不象身故理賠金那樣,均歸自己所有?案例分析22(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中介人)輔助人保險代理人Agent保險公估人Surveyor保險經紀人Broker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人。基于投保人或保險人的利益而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中間人。

獨立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憑借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處理保險合同當事人委托辦理的有關保險業務公證事項的人,包括保險調查人、保險鑒定人和保險理算人(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中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估人保險經紀23案例分析×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試驗室突然爆炸,事故發生后,該研究所向承保其企業財產的保險公司報案,索賠金額為385萬元。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確認了此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對此次事故估損為200萬元左右,并當即預付賠款50萬元。由于當事人雙方估損反差甚大且互不讓步,在爭執不下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建議聘請某公估行的專家到現場對損失程度進行分析鑒定,此提議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派三位專家圍繞受損財產,對原始單證、賬目進行了檢查;對損毀的財產的損失程度逐一進行了鑒定,對損失金額進行了評估;剔除了除外責任,區分了保額不足部分等。最后確定全部損失金額為242.5萬元,屬于財產保險范圍內應賠付的損失金額為228.8萬元,比研究所索賠金額少157萬元。最后公估行專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專業評估報告交雙方當事人審核。由于評估報告做得科學、細致、規范,使當事人雙方都心悅誠服地予以接受。保險公司對鑒定期間花費的交通費、食宿費、測試費、電報電話費、鑒定費共2.4萬元全部承保擔下來,使該案得到較為圓滿的解決。案例分析24二、保險合同的客體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履行權利和義務時共同指向的對象。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25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從國際保險市場看,保險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二)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主要事項)(三)狹義的保險內容——保險條款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一)從國際保險市場看,保險合同內容的26(一)保險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的內容⑥其他條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⑤保險條件Conditions①申明Declarations③承保約定InsuringAgreements④除外責任Exclusions②定義Definitions(一)保險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的內容⑥其他條款⑤保險條27(二)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2、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Subject

matter);4、保險責任(ScopeofCover)和除外責任(Exclusion);5、保險期限(InsurancePeriod)和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6、保險價值(InsuredValue)7、保險金額(InsuredAmount)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payment)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10、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處理11、訂立合同的時間(二)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28案例分析保險責任案例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保險5份,保險期限20年,保險金額每份400元,共計2000元,每月交保費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親為受益人。1998年3月12日,宋某所在廠發生火災,她被毀容,于是在當年的8月6日自殺身亡。宋某死后,其母親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則指出,《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7條第2款規定:自殺屬于除外責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殺所致,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案例分析保險責任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險公司29案例分析某年8月,26歲年輕漂亮的模特索某,在游樂園玩卡丁車時,長發不慎從頭盔中掉了出來,被卷進卡丁車的車輪中,致使頭皮全部脫落并傷及腦部中樞神經導致全殘。幾個月前,索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1萬元住院醫療保險和1萬元養老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賠付索某1萬元住院醫療保險金和1萬元全殘保險金,但這2萬元對索某的治療和康復真的是車水杯薪。事后,索某的哥哥一再希望補買保險,但保險公司不能答應他的請求。保險金額確定案例分析保險金額30(三)保險條款保險條款基本條款:規定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基本事項的條款,事先由保險人在法定的必須載明事項擬訂好,并印在保單。特約條款:保險雙方當事人根據特殊需要,共同約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和協會條款。(三)保險條款31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三、保險合同的履行四、保險合同的中止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32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要約(Offer)(二)承諾(Acceptance)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要約(Offer)33(一)要約(要保)(Offer)

1、投保人一般是保險合同的要保人。

實務中常常是保險公司和代理人積極主動開展業務,希望潛在客戶訂立合同,是否是要約?2、保險合同要約內容比一般合同更加具體和明確。3、保險合同要約一般為投保單的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一)要約(要保)(Offer)1、投保人一般是保險34有效要約的條件須明確表示訂約愿望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在其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有效要約的條件須明確表示具備合同的在其有效期內35(二)承諾(Acceptance)承諾通常采用書面形式;承諾的時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以反復多次,但承諾只有一次。大陸法系采用投郵主義,以承諾人發出承諾時郵局簽發的郵戳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采用到達主義,以要約人收到承諾時為合同成立的時間,我國是以要約人收到承諾時為合同訂立的時間英美法系(二)承諾(Acceptance)承諾通常采用書面形式;大陸36由受約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在要約有效時間內作出有效承諾的條件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由受約本人在要約有效時間內作出有效承諾的條件承諾不能附帶37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二)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38(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成立不等于生效!1、保險合同多為附條件的合同,以繳納保費為合同生效的條件;2、我國保險實踐中多實行“零時起保”。見《保險法》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雙方當39(一)保險合同的生效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以保險雙方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時間和方式為生效條件,也稱“零時起保制”。以投保人繳付首期保費為生效條件(一)保險合同的生效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以保險雙方約定繳付保險費40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1年10月5日,謝某向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投保人壽險100萬元,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200萬元,并填寫了投保書。2001年10月6日,謝某繳納了首期保險費共計11944元。信誠人壽審核謝某的投保資料時發現,謝某投保高達300萬的保險金額,卻沒有提供相應的財務狀況證明。2001年10月10日,信誠人壽要求謝某10天內補充提供有關財務狀況的證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進行身體檢查,否則視為取消投保申請,將向其退回預交保費。2001年10月17日,謝某到信誠人壽公司進行了身體檢查,但仍未提交財務狀況證明。2001年10月18日凌晨,謝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殺致死。當日上午8時,信誠人壽接到醫院的體檢結果,因謝某身體問題,需增加保險費,并提交財務證明,才能承保。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2001年10月5日41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1年11月13日,謝母向信誠人壽方面告知保險事故并提出索賠申請。2002年1月14日,信誠人壽保險公司經調查后在理賠答復中稱,根據主合同,同意賠付主合同保險金100萬元;同時信誠人壽認為事故發生時其尚未同意承保(未開出保單),故拒絕賠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萬元。2003年5月20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交付了首期保費的投保人謝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況下被害,法院判決保險人信誠人壽應該在按主合同賠付100萬元之后再追加賠付附加合同的200萬元。2004年11月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交付了首期保險費的投保人謝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間即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之前被殺身亡,法院認為此案涉及的保險合同并未生效,判決保險人信誠人壽保險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賠付100萬元之后再追加賠付附加合同的200萬元。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2001年11月1342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要求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的同時交付首期保費,已經成了國際保險業約定俗成的慣例,這對保險公司的展業極為有利,投保人在保險出單前的悔約率便大為降低。但是,這種做法客觀上也造成了潛在的風險。在國外壽險業,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繳納保費后、保險公司出具保單前發生意外而引起糾紛,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收到首期保費后為投保人出具一份暫保單,作為一種臨時約定,為保戶提供空白期的保障。暫保單可以對期間的種種可能情況作出事先約定,以及明確保險公司是否將承擔賠付責任,提醒保戶雖然繳納了錢但保險合同還沒有生效。保險責任的額度基本是確定的,這個時期的保障到保險合同正式出具時即終止。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要求投保人填寫投保單43(二)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1、保險合同的有效(1)保險合同主體必須具備合同資格;(2)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內容合法。(二)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1、保險合同的有效442、無效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國家不予保護的合同。(1)無效保險合同的認定;(2)無效保險合同的分類;(3)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2、無效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但不發生法45(1)無效保險合同的認定當事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內容不合法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達不真實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外的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合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

無效保險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1)無效保險合同的認定當事人不具有行為能力46(2)無效保險合同的分類無效的程度全部無效部分無效無效的性質絕對無效相對無效(2)無效保險合同的分類無全部無效部分無效無絕對無效相對無效47(3)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①返還財產:包括返還保險費或保險賠償金;②賠償損失;③追繳財產:對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應當追繳財產,收歸國庫。(3)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①返還財產:包括返還保險費或保險賠償48三、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合同的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全面執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過程。本部分內容體現了保險合同的什么特點?三、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合同的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全面執行合49(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1、投保方的義務如實告知(《保險法》17條)交付保費(《保險法》14條)維護保險標的安全(《保險法》36條)危險增加通知(《保險法》37條)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保險法》17條)出險施救(《保險法》42條)提供單證(《保險法》23條)協助追償(《保險法》48條)(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1、投保方的義務50(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2、投保方的基本權利保險條款了解知曉權(《保險法》17、18條)保險金請求權(《保險法》27條)(索賠時效的規定詳見下頁)解約權(《保險法》15條)(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2、投保方的基本權利51索賠時效的規定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人壽保險以外的索賠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索賠時效的規定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52案例分析

王先生是一份人壽保險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年7月,王先生出國留學,由于種種原因,王先生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中止了聯系。1994年12月,被保險人發生車禍事故,投保人知道后既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也沒有通知王先生。2001年1月,王先生回國,得知了上述情況,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試問該如何處理?索賠實效案例案例分析王先生是一份人壽保險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53(二)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1、保險人的義務(1)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賠償(《保險法》24條)(理賠時限規定詳見下頁)施救費用(《保險法》42條)檢驗費用爭議處理費用(《保險法》51條)(2)條款說明(《保險法》18條)(3)及時簽單義務(《保險法》13條)(4)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再保險分出人保密(《保險法》32條)(二)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1、保險人的義務54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限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對于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請求給付保險金請求之日起60日內,確定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限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55(二)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2、保險人的權利收取保險費(《保險法》14條)解約權(《保險法》28、36、37、59條)增加保費權(《保險法》36條)不承擔賠償或給付權(二)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2、保險人的權利56四、保險合同的中止《保險法》59條規定: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終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58條規定:在人身保險中,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四、保險合同的中止《保險法》59條規定: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57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Changing)二、保險合同的解除(Cancellation)三、保險合同的終止(Termination)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一、保險合同的變更(Cha58一、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依法對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補充。《保險法》第21條關于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出:“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和內容的變更。一、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依法對合同條款59(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的變更,即保險合同的轉讓。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不改變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體;二是合同主體變更的對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一般而言,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會變更。只有當保險公司破產、解散、合并和分立等原因,才可能導致保險人所承擔的全部保險合同責任轉移給其他保險人。(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的當事60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即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變更。變更的原因包括:保險標的所有權、經營權發生轉移;保險標的用益權的變動,如保險標的的承包人、租賃人因承包、租賃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債務關系發生變化。財產保險合同轉讓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方可變更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但是,兩種情況下是不用通知的:(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轉讓,特別是海上貨物運輸(2)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事先約定保險合同轉讓不用通知保險人。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即財產保險合同的61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不以保險標的的轉移為基礎,而主要取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人身保險合同主體變更主要有下列情形:(1)投保人的變更,投保人變更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變更;(2)被保險人的變更,被保險人的變更實質是另設一張保險單,所以不能變更。(3)受益人的變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須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保險單上批注。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不以保險標的的62案例分析

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10個月。租房合同中寫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內應對房屋損壞負責,承租人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一年。租期滿后,租戶按時退房。退房后半個月,房屋毀于火災。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時,將保單轉讓給房東,房東是否能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賠?

為什么?案例分析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10個63(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變更保險合同的情形有兩種:1、投保人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2、投保人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變更保險合同內容。(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變更。64案例分析某酒店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1000萬元,保險期間為1年,根據投保時的危險程度(該酒店電路老化消防設施比較簡陋),確定較高保險費率為5‰,保險人收取保險費5萬元。該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電路,安裝了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檢修并配齊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職消防隊伍并經常訓練、演習。這些情況的變化,使該酒店發生火災的概率明顯減少,即使發生火災也可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經投保人請求,保險人鑒于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決定在保險期間經過120天以后適用保險費率為3‰,保險人應退多少保費給被保險人?案例分析某酒店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1000萬元,保險65二、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終止的行為。1、保險合同的解除與無效不同,解除以有效合同為前提條件,無效合同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2、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5、16條的規定,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和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而在一般情況下,保險人不能解除保險合同。二、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法66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

各國保險法都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但有些具體規定如下:《保險法》第35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是法律允許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后,權利義務終止,互相不再承擔任何義務。

對于保險費,《保險法》第39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各國保險法都規定,在一般67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時;(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的除外。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68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事宜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6)保險欺詐行為發生后,下列兩種情形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一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69三、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某種法定或約定事由的出現,致使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滅失。需注意的是,保險合同的終止只能說明合同自終止之日以后,合同主體之間法律關系消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在合同有效期內產生的法律關系,引起的法律責任不會消失。三、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某種法定或約定事由的出現,致使保險合同70(二)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失效)

與保險合同的終止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即保險合同的失效是指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支付當期保險費,暫時停止合同效力的一種制度。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即使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金或給付義務。(二)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失效)

與保險合同的終止保險合同的71(三)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

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責任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其他原因全部損失協議終止違約終止(三)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72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和爭議處理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二、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和爭議處理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73(一)文義解釋的原則日常用語按照普通詞意技術用語按照它們的技術含義法律用語按照已經確定的法律含義保險合同中的詞語必須按照這些詞語的普通和慣常的含義進行解釋。(一)文義解釋的原則日常用語按照普通詞意技術用語按照它們的技74案例分析文義解釋原則

某住宅三樓陽臺一花盆突然掉落,使一豪華轎車受損,被保險人(車主)要求按照“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責任索賠。按照條款文義,“空中運行物體,是指在空中的飛行器或者處于運行物體的狀態的物體”,如飛機、隕石以及吊車提升的吊物等,而花盆顯然不是“空中運行物體”,故不能簡單的以“墜落”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案例分析文義解釋某住宅三樓陽臺一花盆突然掉落,75技術用語物理性爆炸: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超過容器承受極限而發生的爆炸;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情形。暴雨: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火災:(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3)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技術用語物理性爆炸: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超76案例分析被保險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為投保人為其投保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少兒樂幸福成長綜合保險”,該保險條款第二章“保險責任”第4條第7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生效日起至22周歲,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繳保險費減半;如遇父母雙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繳保險費全免,保險責任繼續有效。”1997年,被保險人的父母離異,A隨母C生活,并同時把投保人變更為C,后C于1999年與D結婚,D無婚史,C、D共同撫養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險公司申請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費。

我國《婚姻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18條第2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21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案例分析我國《婚姻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772、意圖解釋的原則保險合同是根據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結合而訂立的,因此,在解釋過程中,必須以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真實意思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意圖解釋只適用于文意不清、用詞混亂和含糊的情況。書面約定與口頭約定不一致時,以書面約定為準;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與投保單及其他和文件不一致時,以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的合同內容為準;特約條款與基本條款不一致時,以特約條款為準;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因記載方式和記載先后不一致時,按照批單優于正文,后批注優于先批注,手寫優于打印,加貼批注優于正文批注的規則解釋,即以當事人手寫的、后加的合同文句為準。2、意圖解釋的原則保險合同是根據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結合而訂78案例分析某年3月10日,崔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2萬元康泰保險,受益人系“法定”。同年9月4日,崔某確診為肝癌,并將此情況告知了其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但崔某一直未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理賠。次年3月10日,保險公司收取了第二期保費。同年4月18日,崔某因肝癌死亡,受益人提出4萬元身故保險金的申請。注:該保單規定生效一年內罹患惡性腫瘤,應按保險金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返還所交保費,保險責任終止。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條款的上下邏輯,如果被保險人一年內發生了重大疾病的保險事故,保險責任即告終止,保險人不可能再承擔一年后的身故保險責任。對條款的解釋要考慮整體和邏輯聯系。意圖解釋原則案例分析某年3月10日,崔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2萬元康79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4、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則:由于多數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的,保險人在擬訂合同條款時往往自覺不自覺地使合同的條款內容有利于自己一方,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險條款,而不能對保險條款進行修改。所以對保險合同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做出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以示公平。3、專業解釋的原則:專業解釋是指對保險合同中使用的專業術語,應按照其所屬專業的特定含義解釋。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80二、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一)協商(二)調解(三)仲裁(Arbitration)(四)訴訟(Sue)二、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813、仲裁(Arbitration)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即仲裁機構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仲裁裁決。(1)一般仲裁委員會就每一個案件都要設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或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有權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方式;(2)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指定;(3)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3、仲裁(Arbitration)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824、訴訟(Sue)《民事訴訟法》:“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先調解后審判、二審終審制。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2)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必須執行,一方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對第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4、訴訟(Sue)《民事訴訟法》:“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83第六節保險合同種類一、保險合同的分類二、保險合同的形式種類第六節保險合同種類一、保險合同的分類84一、保險合同的分類(一)按實施方式分類(二)按保險標的不同分類(三)按保險價值確定的不同分類(四)按風險轉嫁層次分類一、保險合同的分類(一)按實施方式分類85(一)按實施方式分類自愿保險合同強制保險合同(一)按實施方式分類自愿保險合同強制保險合同86(二)按保險標的不同

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補償性合同給付性合同(二)按保險標的不同

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補償性合同給付87(二)按保險價值確定的不同

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足額保險合同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二)按保險價值確定的不同

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不保險88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方法是否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思考定值保險合同思考89(四)按風險轉嫁層次不同

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四)按風險轉嫁層次不同

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90二、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投保單暫保單批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二、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保險合同投保單暫保單批單保險單保險憑911、投保單(Application)投保單也稱要保單,是投保人為訂立保險合同而向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作出承諾后,即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其內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地址、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坐落的地點、投保險別、保險金額、保險份數、保險期限、保險費率等。實踐中,投保單由保險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給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單所列條款逐一填寫后交給保險人,經保險人蓋章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1、投保單(Application)投保單也稱要保單,是投保922、保險單(Policy)保險單簡稱保單,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發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由保險人制作,經簽章后交付給投保人。保險單具有下述法律意義:1、證明保險合同的成立;2、確立保險合同內容;3、是明確當事人雙方履行保險合同的依據;4、具有證券作用。保險單包括以下四個部分內容:(1)聲明事項;(2)保險人責任范圍;(3)除外責任;(4)條件事項。即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享受權利時所應承擔的義務。2、保險單(Policy)保險單簡稱保單,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93保單的簽名問題1、保單代簽名的情況是國內壽險市場的怪現象之一。2、代簽名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保險代理人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名;另一種是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或其親屬、朋友代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名。3、代簽名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情況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知道也不同意保險;另一種是代簽名符合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真實意圖。4、理賠時客戶都主張代簽名的保單有效,可是退保時,許多人又會利用代簽名的瑕疵要求保單無效。5、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親筆簽名有一個例外,就是父母可以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并且可以不經被保險人同意。保單的簽名問題1、保單代簽名的情況是國內壽險市場的怪現象之一943、保險憑證(Certificate)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書面憑證,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與保險單相同,只是內容較為簡單。實踐中只在少數幾種保險業務如貨物運輸保險、汽車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使用,另外在團體保險中也使用保險憑證。3、保險憑證(Certificate)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954、暫保單(Binder)又稱臨時保險單,由保險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出立的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的內容比較簡單,暫保單的有效期一般為30天,通常在以下情況下會存在:保險代理人在招攬到保險業務,但還未向保險人辦妥正式保險單時,可先出立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接受投保人要約后,尚需要獲得上級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總公司的批準,在未獲得批準前,可先出立暫保單,證明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洽談或續訂保險合同時,訂約雙方當事人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但還有些事項需要進一步商討,先出立暫保單,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出口貿易結匯時,保險單是必備的文件之一,在保險人尚未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先出立暫保單,以資證明出口貨物已經辦理保險,作為結匯憑證之一。4、暫保單(Binder)又稱臨時保險單,由保險在簽發正式保965、批單(Endorsement)又稱為背書,是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訂或者更改保險單內容的證明文件。通常在下列情況下使用對已經印制好的標準保險單做部分修正,如縮小或擴大保險責任范圍在保險合同訂立后的有效期內更改和調整某些保險項目5、批單(Endorsement)又稱為背書,是保險人應投保97專題四保險合同[教學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闡述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險合同要素的基礎上,分析了保險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終止的過程。保險合同是保險學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要求學生全面掌握本章的內容,為以后保險實務知識的學習鋪墊必要的基礎。[教學重點和難點]保險合同的特征和要素、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教學方法和手段]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設疑法。專題四保險合同[教學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闡述保險合同的概念98專題二保險合同

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第二節保險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第六節保險合同種類本章參考文獻專題二保險合同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99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二、保險合同的特征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100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二條)。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10條的定義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含以下兩層含義:1、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2、內容是關于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101二、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的特征附和合同AdhesionContract有條件的雙務合同BilateralContract射幸合同AleatoryContract最大誠信合同utmostGoodfaith有償性合同RewardfulContract要式合同FormalContract二、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的特征附和合同有條件的雙務合同射幸102第二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三、保險合同的內容第二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一、保險合同的主體103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主體當事人關系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人輔助人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主當事人關系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1041、保險人(Insurer/Underwriter)我國《保險法》第10條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誠信原則,但同時要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有以下義務:(1)對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2)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義務;(3)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1、保險人(Insurer/Underwriter)我國《保105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保險人要具備法定資格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需依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保險人要具備法定資格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106保險人的組織形式保險人的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按照等額股份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在我國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保險公司。保險人的組織形式保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全有1072、投保人(Applicant)我國《保險法》第10條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和它組織也可以成為投保人。2、投保人(Applicant)我國《保險法》第10條規定108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投保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投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約定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投保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投保109被保險人(Insured)我國《保險法》第22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當投保人為自己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當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時,須遵守以下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被保險人(Insured)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當投保人為自110被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被保險人須是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險人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被保險人須是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111案例分析某年11月,A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險種,年繳保費2947元,保險金額7萬元,被保險人分別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發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險合同規定,A女士作為受益人可以獲得7萬元保險金。于是,A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保險公司經調查、審核,發現以A女士丈夫為被保險人的這份保單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簽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該保險合同無效,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并退還了保單項下的全部保險費。一個簽名的疏漏居然導致了7萬元權益的喪失。案例分析112被保險人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后,未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請求權由其繼承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后,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的,保險金請求要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行使。被保險人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113受益人(Beneficiary)我國《保險法》第22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Beneficiary)我國《保險法》第2114

課堂問題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關系可以如何組合??

課堂問題?115受益人的法律特征法律資格問題;受益人的產生;受益人的人數;受益人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②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③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此時,保險金應按《繼承法》的規定分配。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義務。受益人的法律特征法律資格問題;116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險糾紛中,關于受益人的糾紛占相當大的比例,往往因為投保時忘記或錯誤指定受益人,造成理賠時不必要的糾紛。受益人指定與否,與是否交納稅收直接有關。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身故以后對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征遺產稅;如果事先沒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險法規定,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樣對作為遺產處理的保險金,某些國家按規定要征收遺產稅。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險糾紛中,關于受益人的糾紛占相當大的比例,往117案例分析受益人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與其相處不和,帶著兒子另住別處。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氣保險,并指定其妹妹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氣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現王妻與王妹的兒子都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問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案例分析受益人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與其相處118案例分析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營銷,家有賢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終身壽險及附加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其中壽險保額10萬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補貼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過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個酒會時,突感腹痛難忍并伴惡心嘔吐,送至醫院被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雖經搶救,但最終卻因醫治無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經過理賠審核,保險公司向她支付了10萬元身故理賠金。此外保險公司還向李先生的父母親及妻子,分別支付了200元住院補貼理賠金。李先生的妻子對住院補貼理賠金發放產生了疑問:為什么此筆賠償不象身故理賠金那樣,均歸自己所有?案例分析119(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中介人)輔助人保險代理人Agent保險公估人Surveyor保險經紀人Broker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人。基于投保人或保險人的利益而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中間人。

獨立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憑借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處理保險合同當事人委托辦理的有關保險業務公證事項的人,包括保險調查人、保險鑒定人和保險理算人(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中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估人保險經紀120案例分析×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試驗室突然爆炸,事故發生后,該研究所向承保其企業財產的保險公司報案,索賠金額為385萬元。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確認了此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對此次事故估損為200萬元左右,并當即預付賠款50萬元。由于當事人雙方估損反差甚大且互不讓步,在爭執不下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建議聘請某公估行的專家到現場對損失程度進行分析鑒定,此提議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派三位專家圍繞受損財產,對原始單證、賬目進行了檢查;對損毀的財產的損失程度逐一進行了鑒定,對損失金額進行了評估;剔除了除外責任,區分了保額不足部分等。最后確定全部損失金額為242.5萬元,屬于財產保險范圍內應賠付的損失金額為228.8萬元,比研究所索賠金額少157萬元。最后公估行專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專業評估報告交雙方當事人審核。由于評估報告做得科學、細致、規范,使當事人雙方都心悅誠服地予以接受。保險公司對鑒定期間花費的交通費、食宿費、測試費、電報電話費、鑒定費共2.4萬元全部承保擔下來,使該案得到較為圓滿的解決。案例分析121二、保險合同的客體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履行權利和義務時共同指向的對象。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122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從國際保險市場看,保險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二)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主要事項)(三)狹義的保險內容——保險條款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一)從國際保險市場看,保險合同內容的123(一)保險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的內容⑥其他條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⑤保險條件Conditions①申明Declarations③承保約定InsuringAgreements④除外責任Exclusions②定義Definitions(一)保險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的內容⑥其他條款⑤保險條124(二)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2、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Subject

matter);4、保險責任(ScopeofCover)和除外責任(Exclusion);5、保險期限(InsurancePeriod)和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6、保險價值(InsuredValue)7、保險金額(InsuredAmount)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payment)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10、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處理11、訂立合同的時間(二)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125案例分析保險責任案例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保險5份,保險期限20年,保險金額每份400元,共計2000元,每月交保費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親為受益人。1998年3月12日,宋某所在廠發生火災,她被毀容,于是在當年的8月6日自殺身亡。宋某死后,其母親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則指出,《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7條第2款規定:自殺屬于除外責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殺所致,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案例分析保險責任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險公司126案例分析某年8月,26歲年輕漂亮的模特索某,在游樂園玩卡丁車時,長發不慎從頭盔中掉了出來,被卷進卡丁車的車輪中,致使頭皮全部脫落并傷及腦部中樞神經導致全殘。幾個月前,索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1萬元住院醫療保險和1萬元養老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賠付索某1萬元住院醫療保險金和1萬元全殘保險金,但這2萬元對索某的治療和康復真的是車水杯薪。事后,索某的哥哥一再希望補買保險,但保險公司不能答應他的請求。保險金額確定案例分析保險金額127(三)保險條款保險條款基本條款:規定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基本事項的條款,事先由保險人在法定的必須載明事項擬訂好,并印在保單。特約條款:保險雙方當事人根據特殊需要,共同約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和協會條款。(三)保險條款128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三、保險合同的履行四、保險合同的中止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129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要約(Offer)(二)承諾(Acceptance)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要約(Offer)130(一)要約(要保)(Offer)

1、投保人一般是保險合同的要保人。

實務中常常是保險公司和代理人積極主動開展業務,希望潛在客戶訂立合同,是否是要約?2、保險合同要約內容比一般合同更加具體和明確。3、保險合同要約一般為投保單的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一)要約(要保)(Offer)1、投保人一般是保險131有效要約的條件須明確表示訂約愿望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在其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有效要約的條件須明確表示具備合同的在其有效期內132(二)承諾(Acceptance)承諾通常采用書面形式;承諾的時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以反復多次,但承諾只有一次。大陸法系采用投郵主義,以承諾人發出承諾時郵局簽發的郵戳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采用到達主義,以要約人收到承諾時為合同成立的時間,我國是以要約人收到承諾時為合同訂立的時間英美法系(二)承諾(Acceptance)承諾通常采用書面形式;大陸133由受約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在要約有效時間內作出有效承諾的條件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由受約本人在要約有效時間內作出有效承諾的條件承諾不能附帶134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二)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135(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成立不等于生效!1、保險合同多為附條件的合同,以繳納保費為合同生效的條件;2、我國保險實踐中多實行“零時起保”。見《保險法》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雙方當136(一)保險合同的生效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以保險雙方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時間和方式為生效條件,也稱“零時起保制”。以投保人繳付首期保費為生效條件(一)保險合同的生效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以保險雙方約定繳付保險費137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1年10月5日,謝某向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投保人壽險100萬元,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200萬元,并填寫了投保書。2001年10月6日,謝某繳納了首期保險費共計11944元。信誠人壽審核謝某的投保資料時發現,謝某投保高達300萬的保險金額,卻沒有提供相應的財務狀況證明。2001年10月10日,信誠人壽要求謝某10天內補充提供有關財務狀況的證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進行身體檢查,否則視為取消投保申請,將向其退回預交保費。2001年10月17日,謝某到信誠人壽公司進行了身體檢查,但仍未提交財務狀況證明。2001年10月18日凌晨,謝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殺致死。當日上午8時,信誠人壽接到醫院的體檢結果,因謝某身體問題,需增加保險費,并提交財務證明,才能承保。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2001年10月5日138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1年11月13日,謝母向信誠人壽方面告知保險事故并提出索賠申請。2002年1月14日,信誠人壽保險公司經調查后在理賠答復中稱,根據主合同,同意賠付主合同保險金100萬元;同時信誠人壽認為事故發生時其尚未同意承保(未開出保單),故拒絕賠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萬元。2003年5月20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交付了首期保費的投保人謝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況下被害,法院判決保險人信誠人壽應該在按主合同賠付100萬元之后再追加賠付附加合同的200萬元。2004年11月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交付了首期保險費的投保人謝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間即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之前被殺身亡,法院認為此案涉及的保險合同并未生效,判決保險人信誠人壽保險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賠付100萬元之后再追加賠付附加合同的200萬元。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2001年11月13139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要求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的同時交付首期保費,已經成了國際保險業約定俗成的慣例,這對保險公司的展業極為有利,投保人在保險出單前的悔約率便大為降低。但是,這種做法客觀上也造成了潛在的風險。在國外壽險業,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繳納保費后、保險公司出具保單前發生意外而引起糾紛,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收到首期保費后為投保人出具一份暫保單,作為一種臨時約定,為保戶提供空白期的保障。暫保單可以對期間的種種可能情況作出事先約定,以及明確保險公司是否將承擔賠付責任,提醒保戶雖然繳納了錢但保險合同還沒有生效。保險責任的額度基本是確定的,這個時期的保障到保險合同正式出具時即終止。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要求投保人填寫投保單140(二)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1、保險合同的有效(1)保險合同主體必須具備合同資格;(2)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內容合法。(二)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1、保險合同的有效1412、無效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國家不予保護的合同。(1)無效保險合同的認定;(2)無效保險合同的分類;(3)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2、無效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但不發生法142(1)無效保險合同的認定當事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內容不合法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達不真實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外的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合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

無效保險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1)無效保險合同的認定當事人不具有行為能力143(2)無效保險合同的分類無效的程度全部無效部分無效無效的性質絕對無效相對無效(2)無效保險合同的分類無全部無效部分無效無絕對無效相對無效144(3)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①返還財產:包括返還保險費或保險賠償金;②賠償損失;③追繳財產:對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應當追繳財產,收歸國庫。(3)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①返還財產:包括返還保險費或保險賠償145三、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合同的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全面執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過程。本部分內容體現了保險合同的什么特點?三、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合同的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全面執行合146(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1、投保方的義務如實告知(《保險法》17條)交付保費(《保險法》14條)維護保險標的安全(《保險法》36條)危險增加通知(《保險法》37條)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保險法》17條)出險施救(《保險法》42條)提供單證(《保險法》23條)協助追償(《保險法》48條)(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1、投保方的義務147(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2、投保方的基本權利保險條款了解知曉權(《保險法》17、18條)保險金請求權(《保險法》27條)(索賠時效的規定詳見下頁)解約權(《保險法》15條)(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2、投保方的基本權利148索賠時效的規定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人壽保險以外的索賠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索賠時效的規定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149案例分析

王先生是一份人壽保險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年7月,王先生出國留學,由于種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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