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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2章建設法律基礎和法律責任
行政法民事法律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第2章建設法律基礎和法律責任行政法2.1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對象:(1)行政管理關系;(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3)行政救濟關系;(4)內部行政關系2.1.1概述2.1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2.1.2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外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義務、承擔行政責任、擔當爭訴當事人的組織體。國務院國務院的行政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2.1.2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2.1.3行政行為概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特征:(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具有單方意志性;(4)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5)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2.1.3行政行為概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分類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羈束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要式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以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準分類抽象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羈束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2.2民事法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通則: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民事訴訟法此外,《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繼承法》等都屬民事法律
2.2民事法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2.2.1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4.12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責任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附則2.2.1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公民(自然人)在民事法律上分為:公民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2.2.1.1公民(自然人)公民(自然人)在民事法律上分為:2.2.1.1公民(自然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聯營。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2.1.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2.2.1.3代理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二節代理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2.1.3代理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二節代理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3)代理人行為必須是能夠發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2.2.1.4民事權利財產所有權2.2.1.4民事權利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的產生:(1)合同;(2)侵權;(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其他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2.2.1.5民事責任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2.1.5民事責任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2.2.1.6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2.1.6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2.2.1.6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況為: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2.1.6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況為:
(2.2.1.7糾紛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2.1.7糾紛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2.2.2仲裁法(P35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8.31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2.2仲裁法(P35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某些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2.3民事訴訟法(P35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制定,2007-10-28修正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2.2.3民事訴訟法(P35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2.3.1民事訴訟的特點1)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起訴,而無須征得對方當時人的同意。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遵循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原則;3)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度。
2.2.3.1民事訴訟的特點1)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起訴,2.2.3.2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移送管轄、制定管轄。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第一審民事案件。2.2.3.2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轄: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
環境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它為人類提供生存、發展的空間和資源。
環境問題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原因使環境條件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產生了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害的問題。2.3環境保護法2.3.1環境保護的概念環境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
保護和改善環境是關系到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百年大計,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健康具有全局性、長期性和決定性的影響。
環境保護法規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的,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保護和改善環境是關系到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百年大計,對經濟建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國家環境保護部,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保廳、環保局)。2.3.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國家環境保護部,其主要職責是
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產生于19世紀60年代,到19世紀末環保立法已初步形成體系。我國憲法對環境保護作了原則規定;《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對環境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對自然環境和資源等的保護作了規定。2.3.3環境保護立法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產生于19世紀60年代,到19世紀末(1)環境規劃制度(略)環境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環境目標和措施所作的規定,是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行動方案。環境規劃制度是調整有關環境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等活動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的總稱。2.3.4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
(1)環境規劃制度(略)2.3.4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2)環境標準制度環境標準是有關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各種標準的總稱,是強制性標準,也是環境保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環境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和環境樣品標準按適用范圍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和地方環境標準。(2)環境標準制度環境標準是有關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各種標(3)環境監測制度(略)環境監測是指依法從事環境監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科學技術手段,對反映環境質量的各種物質、現象進行監測、測定的活動。(3)環境監測制度(略)環境監測是指依法從事環境監測的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區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前,事先對該項目將會對周圍地區的環境造成什么影響進行的調查、預測和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實行科學決策的主要依據,也是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體現,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并實行審批制度。
(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區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前,事先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輕度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影響很小的,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之前編制。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各級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了上述“三同時”制度。(5)“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三同時”原則:將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在初步設計中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工程設計須有污染防治方法與技術。施工單位肩負著控制、減少建設環境污染,具體落實環境保護篇章的責任。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前,需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三同時”原則:(6)環境許可制度(略)對于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必須經批準頒發許可證后才可進行。許可證類型:排污許可證;海洋傾倒(廢物)許可證;放射工作許可證;核設施安全許可證;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許可證(6)環境許可制度(略)對于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
排污收費制度是國家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收取一定金額的環境補償費用。我國的排污收費有兩種:①超標準收費,②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收費。
(7)排污收費制度(略)排污收費制度是國家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放污染物的單第2章建設法律基礎和法律責任
行政法民事法律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第2章建設法律基礎和法律責任行政法2.1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對象:(1)行政管理關系;(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3)行政救濟關系;(4)內部行政關系2.1.1概述2.1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2.1.2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外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義務、承擔行政責任、擔當爭訴當事人的組織體。國務院國務院的行政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2.1.2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2.1.3行政行為概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特征:(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具有單方意志性;(4)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5)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2.1.3行政行為概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分類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羈束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要式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以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準分類抽象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羈束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2.2民事法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通則: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民事訴訟法此外,《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繼承法》等都屬民事法律
2.2民事法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2.2.1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4.12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責任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附則2.2.1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公民(自然人)在民事法律上分為:公民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2.2.1.1公民(自然人)公民(自然人)在民事法律上分為:2.2.1.1公民(自然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聯營。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2.1.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2.2.1.3代理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二節代理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2.1.3代理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二節代理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3)代理人行為必須是能夠發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2.2.1.4民事權利財產所有權2.2.1.4民事權利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的產生:(1)合同;(2)侵權;(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其他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2.2.1.5民事責任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2.1.5民事責任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2.2.1.6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2.1.6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2.2.1.6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況為: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2.1.6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況為:
(2.2.1.7糾紛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2.1.7糾紛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2.2.2仲裁法(P35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8.31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2.2仲裁法(P35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某些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2.3民事訴訟法(P35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制定,2007-10-28修正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2.2.3民事訴訟法(P35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2.3.1民事訴訟的特點1)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起訴,而無須征得對方當時人的同意。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遵循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原則;3)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度。
2.2.3.1民事訴訟的特點1)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起訴,2.2.3.2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移送管轄、制定管轄。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第一審民事案件。2.2.3.2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轄: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
環境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它為人類提供生存、發展的空間和資源。
環境問題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原因使環境條件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產生了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害的問題。2.3環境保護法2.3.1環境保護的概念環境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
保護和改善環境是關系到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百年大計,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健康具有全局性、長期性和決定性的影響。
環境保護法規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的,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保護和改善環境是關系到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百年大計,對經濟建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國家環境保護部,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保廳、環保局)。2.3.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國家環境保護部,其主要職責是
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產生于19世紀60年代,到19世紀末環保立法已初步形成體系。我國憲法對環境保護作了原則規定;《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對環境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對自然環境和資源等的保護作了規定。2.3.3環境保護立法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產生于19世紀60年代,到19世紀末(1)環境規劃制度(略)環境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環境目標和措施所作的規定,是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行動方案。環境規劃制度是調整有關環境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等活動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的總稱。2.3.4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
(1)環境規劃制度(略)2.3.4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2)環境標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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