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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4-2山東省特殊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一)通用要求序號項目項目類別主體責任法律法規依據法律法規內容11.資質管理1.1許可資質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申請取得含有相應銷售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21.2資質明示食品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可選擇電子形式展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31.3資質變更食品經營場所、外設倉庫、許可事項等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按規定履行變更手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41.4資質注銷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51.5禁止行為未獲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得開展食品銷售活動。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除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61.資質管理1.6準入限制被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銷售者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7聘用人員違反3.4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許可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8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培訓、考核要求,記錄培訓和考核情況;
2.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與食品相關人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及分工;
3.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4.其他需要明確的管理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92.2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10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2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11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12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133.人員管理3.1主要負責人食品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落實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143.人員管理3.1主要負責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督促檢查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加強供貨商管理、進貨查驗、食品安全自查、追溯體系建立、經營過程控制等工作。《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153.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16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四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17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第五條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
(四)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18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19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本單位組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培訓和考核情況應予記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203.人員管理3.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2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2食品經營企業應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隨機進行的監督抽查考核。《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233.3人員健康、衛生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24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八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253.4禁止從業的情形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經營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263.人員管理3.4禁止從業的情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27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七條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284.銷售場所及設施設備4.1銷售場所及環境食品經營企業應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29食品經營企業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食品銷售區域與生活區分(隔)開;與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特別是食品、食用農產品與其他日用百貨、五金類產品混業經營的,應當分區域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304.銷售場所及設施設備4.2專區專柜銷售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31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應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二十一條324.3設備設施和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經營企業應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必要時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設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335.采購過程控制5.1進貨查驗管理食品經營企業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明確并落實以下主要內容:
1.進貨查驗的方式、內容、項目、負責人等要求;
2.記錄方式、內容、負責人等要求;
3.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的方式和時限等要求;
4.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銷售企業,還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總部和各門店開展進貨查驗記錄的方式、內容及責任分工等要求;(2)經總部統一開展進貨查驗記錄的,門店可僅保存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345.采購過程控制5.1進貨查驗管理采購進口食品,還應當查看海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每批次產品貨證相符;由經營企業處采購食品的,還應查驗經營企業的相關資質。《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35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進貨查驗資料應當及時更新,許可證、合格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應在有效期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366.貯存過程控制6.1產品貯存控制食品經營者經營單位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376.2委托貯存通過與貯存服務提供者簽訂合同、協議等形式,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3.通過與貯存服務提供者簽訂合同、協議等形式,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387.運輸過程控制7.1委托運輸貯存、運輸和裝卸特殊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特殊食品與有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一同貯存、運輸,及時清理編制或超過保質期的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貯存、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并保持有效運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條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397.運輸過程控制7.1委托運輸1.委托運輸食品的,應當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運輸服務提供者,查驗其資質情況、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2.通過與運輸服務提供者簽訂合同、協議等形式,明確運輸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3.監督運輸服務提供者按照合同、協議等明確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運輸食品,并留存監督記錄。委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的,還應當留存冷藏冷凍食品溫度記錄。
4.相關記錄和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運輸結束后2年。《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托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2年。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408.銷售過程控制8.1建立并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應明確并落實以下主要內容:
1.銷售憑據出具的方式、負責人等要求;
2.從事批發業務的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3.記錄和憑證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418.2禁止行為不得線下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無合法進口證明或相關證明顯示采購自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的商品。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二)7。建立防止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虛假交易及二次銷售的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短時間內同一購買人、同一支付賬戶、同一收貨地址、同一收件電話反復大量訂購,以及盜用他人身份進行訂購等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監控,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428.銷售過程控制8.3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管理措施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單位的主體資格、定期檢查經營環境、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報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438.4網絡交易經營措施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名登記、對網絡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情節嚴重的,應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44通過網絡經營食品的經營單位應當在網站公示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等相關信息。《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九條入網銷售食品經營單位,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459.禁止銷售的食品9.1禁止銷售的食品禁止銷售的食品: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2.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3.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5.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6.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7.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8.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9.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10.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1.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以及其他禁止銷售的食品;
1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4610.標簽、說明書10.1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的規定。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轉基因食品按照規定顯著標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4710.2進口產品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4810.3禁止行為標簽、說明書不得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49標簽、說明書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5010.標簽、說明書10.3禁止行為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51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相關規定的,不得進口和上市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5411.宣傳及廣告11.1宣傳及廣告一般性要求食品廣告或宣傳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5511.宣傳及廣告11.2特殊要求廣告宣傳禁止行為:
1.不得明示或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
2.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不得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
4.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5.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一百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并及時公布結果。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虛假宣傳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5612.食品安全自查12.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自查(檢查)的內容、人員、方式、頻次及記錄方式等;
2.對自查(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要求;
3.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時,停止經營活動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的時限及程序要求;
4.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并報告相關情況。5712.食品安全自查12.2開展自查食品經營企業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自查:
1.按照自查(檢查)制度規定的要求,定期對銷售、貯存等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2.對自查(檢查)發現的問題,逐項分析原因并立即進行整改;
3.記錄自查(檢查)的相關情況、發現的問題以及整改情況,并保存記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并報告相關情況。5813.食品安全追溯體系13.1明確體系建立要求食品經營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相關要求,如實記錄并保存食品進貨查驗、貯存、運輸、銷售等環節涉及的主體信息及其證明文件、合格證明文件,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數據等,確保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5913.2信息化追溯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相關經營信息及數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6014.召回及處置14.1召回食品經營企業應發現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后,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
1.立即停止采購、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
2.采取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召回公告,或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對通過網絡平臺銷售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發布召回公告,并向消費者推送相關信息;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或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4.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
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6114.召回及處置14.2不安全食品處置食品經營企業對于不安全食品應采用以下措施:
1.在相對固定位置劃分不合格食品區并明確標志,單獨存放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并對食品進行顯著標示;
2.應當按規定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并如實記錄;
3.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4.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銷毀處理;
5.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條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6215.配合義務15.1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企業應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保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開放食品經營場所,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協助現場檢查和抽樣檢驗;
應當按照監督檢查人員要求,在現場檢查、詢問和抽樣檢驗等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保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開放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協助生產經營現場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日常監督檢查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日常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并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張貼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6315.配合義務15.2配合約談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對銷售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的,應當予以配合;同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6415.3配合調查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需要組織食品銷售者進行核實、分析的,應當予以配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并及時公布結果。6515.4配合開辦者開展檢查配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覽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入場(入網)銷售者的審查和定期檢查,并按要求提供相關的材料和證明文件。《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6615.5檢查結果留存食品經營單位不得撕毀、涂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要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食品經營單位不得撕毀、涂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要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6716.食品安全事故處置16.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食品經營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方案制定目的及事故處置原則;
2.事故分級劃分;
3.事故處置機構體系及責任分工;
4.事故處置程序;
5.責任追究;
6.事故演練要求;
7.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6816.2控制措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單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予以保護,需要封存而事故單位尚未封存的應當直接封存或者責令事故單位立即封存,并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6916.3報告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7016.食品安全事故處置16.4配合食品經營企業應積極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或拖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7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單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予以保護,需要封存而事故單位尚未封存的應當直接封存或者責令事故單位立即封存,并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予以協助。7217.鼓勵17.1鼓勵倡導鼓勵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食品安全法》第十條《食品安全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73符合良好生產經營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費用。74鼓勵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75鼓勵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76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7717.2開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諾在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基礎上,鼓勵開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諾,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承諾內容。《食品安全法》第十條《食品安全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二)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特殊要求序號項目項目類別主體責任法律法規依據法律法規內容11.專區銷售1.1專區銷售要求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保健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二十一條銷售保健食品應當設專柜或者專區,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分別標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等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22.標簽、說明書2.1特殊要求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33.宣傳及廣告3.1廣告宣傳經營者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43.2廣告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食品標識、廣告批準文號、“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內容。《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三)嬰幼兒配方食品經營企業特殊要求序號項目項目類別主體責任法律法規依據法律法規內容11.采購過程控制1.1進貨查驗管理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應當購入和銷售經監管部門批準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和列入監管部門公示目錄的合格產品,嚴格執行向供貨者索票索證制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應當購入和銷售經監管部門批準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和列入監管部門公示目錄的合格產品,嚴格執行向供貨者索票索證制度。22.銷售過程控制2.1臨期產品處理距離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二)落實企業首負責任。
對距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32.2問題產品處理對不合格和過期、變質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采取退市和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問題產品再次流入市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對不合格和過期、變質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采取退市和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問題產品再次流入市場。43.標簽、說明書3.1進口產品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須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對無中文標簽標識的產品,一律作退貨或銷毀處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須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對無中文標簽標識的產品,一律作退貨或銷毀處理。3.2特殊性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不得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四、標簽的禁止性要求
標簽不得標注下列內容:(八)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54.宣傳及廣告4.1特殊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廣告不得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制品不得進行廣告宣傳。《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十二)加強輿論宣傳與引導。定期開展宣傳推介活動,展示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保障工作成效。組織專家學者進行科普解讀,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企業設立公眾開放日,組織媒體、消費者走進企業,了解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狀況和質量保障措施。支持企業利用中國自主品牌博覽會、中國品牌日等平臺,展示國產品牌形象。依法規范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廣告宣傳,嚴厲打擊各類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廣告,不得對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制品進行廣告宣傳。加強對自媒體等新興媒體行為的管理與規范,及時制止和澄清刻意博取眼球、夸大其詞的不實報道,依法查處捏造虛假信息造謠惑眾、惡意中傷競爭對手等行為。6入網食品經營企業不得在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75.宣傳及廣告5.1特殊要求不得對0-6個月嬰兒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違規推銷宣傳。《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14號)《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十二)加強輿論宣傳與引導。定期開展宣傳推介活動,展示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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