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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企業如何應對稅務稽查的回避問題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都能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稅務稽查人員有《稅收征管法細則》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被查對象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回避的,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長發現稅務稽查人員有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長的回避,由所屬稅務局領導依法審查決定4.10.1、稅務執法人員回避的范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八條規定:稅務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四)近姻親關系;(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民事訴訟法》第四章是關于回避的規定三類人員應當自覺地或者經申請回避,他們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然上述范圍也同時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1、2、3條之規定,所謂法官本人與案件有“特定關系”,是指法官本人及其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6)未經允許,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7)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8)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委托人的財務、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9)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10)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11)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法官審判業務回避中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三種情況以外的與本案當事人所具有的某種關系。例如法官本人與當事人有老上級、老部下、老同學、老同事、老朋友等關系。總之,法官具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都應當依法實行回避。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稽查人員與被查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二)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三)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4.10.2、稅務對提出回避的審查機制調查人員的回避由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局局長的回避應當由上一級稅務局長決定。這主要基于兩點考慮:4.10.3、稅務執法回避中注意的問題4.10.4、納稅人要求稅務人員回避的案例某機械配件廠劉廠長收到國稅稽查部門送來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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