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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5/25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內容由開發利用資源、保護改善環境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由下列各部分構成: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環境標準;其它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環境保護法》確立的排污收費制度相比,《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排污收費制度的規定特點《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達標排放,超標違法”的制度,具體表現在: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超標排放屬于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礦產資源法》確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關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對象、范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目的是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產權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都應當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礦產資源保障費主要用于礦產資源的勘查。、國際環境法概念特點調整國際法主體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中所形成的各種國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特點國際環境法主要調整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在規范國際法主體的行為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國內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關系國際環境法所調整的主要是國際法主體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國際關系國際環境法作為一個規范國際法主體的行為的規則體系具有拘束力國際環境法是一門交叉學科,同他關系最密切的是國際法和國內環境法,因此它既有國際法又有國內環境法的特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特征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之間,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形成的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數額會關系特征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又通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體現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社會關系,但決定這種思想關系的除了社會經濟基礎外,還有自然因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具有廣泛性。列舉年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民事糾紛處理四項新規定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自然環境有償使用制度及意義指國家采取強制手段,市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資源價值在法律上的體現和確認意義有利于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有利于開發新的資源籌集資金,并有利于自然資源的保護和恢復有利于保障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國際環境法共同但有責任差別責任原則指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方面,所有國家負有共同的責任,但責任的大小必須有差別。具體而言就是發達國家應當比發展中國家承擔更大的活著主要責任因為,全球環境問題主要是發達國家大量使用環境資源和大量排放廢棄物造成的。而且發達國家的雄厚技術和財力資源也是以全球環境資源的惡化為代價積累起來的。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缺乏技術和資金,要求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平均承擔責任是不現實的。地方污染排放標注制定權限適用效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標準。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污染物的,應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確認;授予;轉讓;開發利用。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采用的經濟刺激手段財政援助(或財政補貼)低(或無)息貸款;稅和費。三個主要的陸地生物資源養護公約的名稱《國際重要濕地保護公約》、《世界遺產》瀕危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野生動物遷徙物種養護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西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完備階段的環境立法特點很多國家在憲法里增加了環境保護的內容,有的國家把環境保護規定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不少國家制定了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各國環境政策和環境立法采取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指導思想把環境保護從污染防治擴大到對整個自然環境的保護,加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法律生態化的觀點在國家立法中受到重視并向其他部門法滲透環境立法的完備化和對環境保護這一社會關系的全面調整,使環境法從傳統法律部門分離出來,形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大氣污染防止重點城市的制度即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由國務院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水費和水資源費區別是兩種不同的收費。水資源費交給國家,水費交給供水單位;水資源費是在用水單位自己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時繳納的,水費則是在其他單位給用水單位供水時由用水單位繳納的;水資源費主要用于資源的保護和水資源的開發,稅費則主要用于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國家主權與不損害管轄范圍以外環境原則。兩個內容權利,即各國擁有按照其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責任,即各國負有確保在其管轄范圍內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或在各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責任。權利和責任是相對應的,權利是對聯合國大會多次決議宣布過的各國對其本國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權利的強調重申,責任則是對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環境關系領域內適用的特殊要求。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確立依據環指為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確認的、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并為國家環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準則依據它應該是由法律確認的,在環境與資源法中有所體現不能把環境保護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則或其他法律原則混為一談它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基本體現,是貫穿于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具有普遍意義和指導性的規范。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兩類。規劃,又分為綜合利用規劃(包括: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建設開發利用)和專項規劃(包括農業、工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兩大類。建設項目根據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草原法關于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處理規定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糾紛拾音草原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而發生的爭議這類糾紛由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其處理的管轄權限為: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兩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解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原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環境標準概念及種類指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從而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一般環境標準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規范。根據《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的環境標準由類級組成。類,是指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和環境基礎標準類。級,是指我國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級、地方級。另外我國還有國家環境總局標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保護措施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保護措施在城市市區造神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漁業法規定的捕撈禁、限措施禁止炸魚、毒魚。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在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動物苗種。因養殖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懷卵的親體,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專項許可證件,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年斯德哥爾摩會議的意義及《人類環境宣言》主要內容議會通過了著名的《人類環境宣言》(斯德哥爾摩宣言)《人類環境行動計劃》和其他若干建議和決議。斯德哥爾摩會議促進了國際環境條約的制定,隨后又有許多重要的國際公約制定出來。國際環境法發展進入較為活躍的時期,一些基本原則、規則逐漸確立,國際環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人類環境宣言》包括兩部分宣布對項原則的共同認識公布了項指導人類環境保護的原則。該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國際環境法的發展產生了影響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國際環境法的原則和規則這些原則和規則為國際環境保護提供了政治和道義上所遵守的規范為各國制定和發展本國國內環境法提供了可遵循和借鑒的原則和規則。如何貫徹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開發者養護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或個人,有種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貫徹方法在法律中對自然資源的開發者規定了各種強制性的整治與養護的責任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采取污染限期治理措施。自然資源規劃概念及目的是根據一個國家或地區自然資源本身的特點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在一定規劃區內對管轄區域內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恢復和管理所做的總體安排目的是為了從宏觀上解決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當前利益與長期持續發展的矛盾以及資源分配問題,以保證最佳的結構和形式開發利用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自然資源規劃一經法定程序批準,機具有法定效力,有關部門、單位必須貫徹實施。如果因情況的變化需要修改規劃,必須經過原批準規劃機構的批準。試比較環境噪聲和環境噪聲污染環境噪聲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使之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兩者的立法解釋,關鍵的區別在于是否超標。標準就是國家或地方有權機關指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于在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以內排放的噪聲課程為環境噪聲;對于超市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排放噪聲并且產生了干擾現象的,則稱為環境噪聲污染。我國礦產資源開采中保護環境主要措施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勝古跡所在地,未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勘察、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舉例說明環境管理機構主要類型現有的部兼負環境保護職責是由一個或幾個有關的部或局分別監管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方面;這種體制在中央政府內沒有環境保護的統管機構,而把環境保護工作割成若干部分由有關部門監管。在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的國家,這種形式以顯露出不適應環境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協調機構—委員會,即在中央政府內設立一個由有關部的領導組成的委員會,負責制定政策和協調各部的活動。如聯邦德國的“聯邦內各委員會”,意大利設立的“環境問題部際委員會”,澳大利亞的“環境委員會”,智利的“全國環境污染委員會”等成立部以及專門機構,即把分散于各部的環境工作集中起來,由新建的相當于部一級的環境專門機構來統管。如英國、加拿大的環境部;丹麥的環境保護部;聯邦德國的環境保護局等具有更大權限的獨立機構,即設立權限超過一般的部,或者由政府首腦兼任該機構的領導機構。例如美國的國家環保局,日本由國務大臣任長官的環境廳幾種機構同時并設,即以上四類管理機構同時存在。如英國把公共建筑、交通、住房與地方行政個部聯合,成立了相當龐大的環境部,全面負責污染防治和協調各部的工作,中央其他有關部門仍負責本部門的污染防治工作;聯邦德國除設有統管環境共工作的聯邦環境局外,還設有協調各部門共工作的聯邦內閣環境委員會,在中央有關各部如外交、財政、經濟、農村食品、老公及社會服務、科技、國防等部也都設有部屬的環境局,負責本部門環保工作;意大利設有環境部,只負責研究環境問題,另有個部對其職務范圍的環保工作負責,協調各部門工作的是環境問題部際委員會。環境標準制定權限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國家級環境標準由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審批、頒布和廢止。在地方級(省級)環境標準方面,就環境質量標準而言,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指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對于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排放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向已有地方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生產工業固體廢物單位終止或變更時的固體廢物處置義務生產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防污染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做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單位變更的,變更后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位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我國野生植物生長環境主要措施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在其他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志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監視、監測環境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的影響,并采取措施維護和改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條件建設項目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目的“一元論”和目的“二元論”從理論上把環境法的目的分為兩種基礎、直接的目標,即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最終發展目標,又包括兩方面保護人群健康;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國并無不同;最終的目的方面,各國規定則有差別。多數國家主張環境法的最終目的保護人的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即“目的二元”。也有的國家,如日本、匈牙利等法律規定,環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護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自然資源許可制度我國在自然資源方面有那些許可制度自然資源許可證制度,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實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機關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自然資源許可證其性質看,分三類資源開發許可證,如林木采伐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采集證等資源利用許可證,如土地使用證、草原使用證、養殖使用證等資源進出口許可證,如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等。、我國關于控制固體廢物轉移的制度。控制固體廢物轉移的制度。固體廢物在省級區域內轉移的,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亦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制定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并據此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重點保護措施制定重點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備案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環保部門在審批對國家和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統計野生動物刑偵主管部門的意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當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拯救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野生動物而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由當地人民政府給與補償。如何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全面規劃與合理布局。全面規劃就是對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生產和生活、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各方面關系作通盤考慮,進而制定國土利用規劃、區域規劃與環境規劃,使各項事業得以協調發展。合理的工業布局應該注意:適當利用自然環境的自凈能力加強資源和能源的綜合利用大型項目的分布與選址,必須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盡可能減少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嚴禁污染性工業建在居民稠密區、城市上風向、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和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制定和實施具有預防性的環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規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行政“罰款”同刑事責任中的“罰金”和民事責任中的“賠償金”區別性質不同。罰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種方式,罰金是刑罰的一種形式,二者都帶有懲罰性,而賠償金則是對受害人損失的一種補償方式罰金和罰款不一定同不法行為造成損失等額,就是說可以高于損失額,而賠償進食等額的,不能高于損失額處以罰金或罰款可以是犯罪或違法的“未遂”,即只實施了犯罪或違法,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民事賠償則必須是已經造成了損害結果罰金和罰款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是上繳國庫的,賠償金澤要支付給受害人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對法人科處的罰金或罰款是不能列入生產成本的,只有在無過錯的情況下支付的賠償金,才可列入生產成本。《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污收費制度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這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對超標準排污費性質的認定,我們可以參考修改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相關規定,將其理解為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即超標排污是違反“達標排污”規定而須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自然保護區分區保護主要規定核心區。是指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惜、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該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進入的,必須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緩沖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外圍可以話頂一頂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禁止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方可進入從事科研活動實驗區。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經批準可以進入該區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如何理解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客體的物指表現為自然的物的各種環境要素。就是說這些自然物必須是人們可以影響和控制的、具有環境功能的自然物;某些珍稀動物,在它們脫離自然界失去環境功能時也不再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某些可以作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脈、礦藏、水流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能由國家或集體擁有所有權,而不能成為私人財產權的客體;還有一些作為環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氣、光照、風力等,只能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而不能作為具有財產權內容的法律關系如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我國耕地占用補償制度為防止非農業建設導致耕地減少,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用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主旨?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自然保護區建立條件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準予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近年國際環境保護條約體現出來特點所涉及的主題事項范圍不斷擴大環境條約組成了一個多層次的條約體系,包括全球性的多邊條約、區域性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而全球性多邊條約經常采用“框架跳躍議定書附件”的模式環境條約越來越注重履約的問題。排污費的征收方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加倍繳納排污費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除之危險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其排放的種類和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放費依照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循限制性要求建設用地總數量控制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總量限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明確土地用途要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夏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對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保護措施。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體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我國珍貴樹木及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的內容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凡出口列入目錄的珍貴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放行如果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屬于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還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特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使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之間,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形成的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關系的特征。首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又通過人與人的關系體現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是個中介物,離開了人與環境的關系,也就沒有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其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具有廣泛性;最后,環境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社會關系,但決定這種關系的除了社會經濟基礎外,還有自然因素。《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規定的相公中公開信息的具體階段和內容三個階段和內容在環評開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有利于公眾知情的方式公告項目名稱及概要等信息(含環評報告書簡本在環評進行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公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以及主要預防措施等內容,要求建設單位在環評文件報送審查之前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能少于日在環評審批階段,環保部門應當公告已受理的環評文件簡要信息(含環評報告書簡本)與審批結果。我國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根據海區的自然屬性并結合社會需求確定各類海洋功能區,把開發利用和治理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包括開發利用區,也包括智力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殊功能區和保留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海洋功能區劃實行分級審批海洋功能區劃的修改,由原編制機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經國務院批準,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置建設,需要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國際環境法客體特殊性一般法的客體不同環境要素。國家管轄內的環境與資源。國家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與資源是指完全處于國家屬地管轄范圍以內的環境與資源,如土地及其領土以內的各種資源及人文環境和資源。國家管轄外的環境與資源。三部分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分享的環境與資源,如流經若干國家的多瑙河和湄公河等人類共有物,如公海、大氣層等受特定國際條約規范的區域,如國際海底、南極和外層空間等行為。國際環境法的客體還包括環境主體法利用、保護和改善國際環境與資源時所從事的行為。論述題:、試論我國《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的規定。我國《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規定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并對有排污量消減任務的企業實施該重點污染武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實施總量控制首先要確定總量控制計劃。總量控制計劃的內容包括:總量控制區域、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消減的排污量及消減時限。地方人民政府依據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主旨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該水體的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消減排污量的單位、每一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消減的排污量以及消減時限要求。分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執行。環保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試述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關于控制野生動物捕獵的主要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保護動物的,必須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特許捕捉證。()實行獵捕許可證制度。獵捕、捕撈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捕撈許可證。()規定禁獵期、禁獵區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禁獵期內獵捕野生動物和進行其它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禁止使用非法的狩獵工具和方法獵捕。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結合這一事件,試從預防為主原則的角度論述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預防為主原則在國家的環境管理中,通過計劃、規劃及各種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發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措施就是制定合適是具有預防性的環境管理制度。如環評制度等。()環評制度是指對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開發活動和各種規劃,預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準才能進行基本建設的一套規范和措施。()從“環評風暴”的反應看,我國環評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主要存在著如下問題:第一由于政府有關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審批在先,使得環評制度無法在實踐中真正實現預防的目的;第二,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就擅自施工的行為制作出了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規定,因此企業違法成本較低,,普遍存在著先建設、后環評的問題;第三,由于環保部門執法不嚴,導致大量的未經環評的建設項目開工并投入使用,或者環評審批出現走形式、走過場的問題;第四,由于環評制度中缺少公眾參與的具體規定,公眾難以了解各種建設項目的信息資料,使得違法開工的建設項目不能被公眾及時予以檢舉和控告。、試論我國《環境保護法》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該法的主要內容。()《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基本法。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體系中,除憲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規定了環境保護法的主要任務,即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第二,明確了環境保護法的對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第三,規定了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應采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第四,規定了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的法律義務;第五,規定了紡織環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義務;第六,規定了中央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對環境監督管理的權限和任務;第七‘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第八,規定了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什么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它與其它規劃(如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利用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等)的關系如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對土地的使用所進行的總體安排。()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關于土地利用的總體安排,它與其他種類土地利用規劃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首先,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中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其次,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最后土地利用年度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編制。、閱讀下列短文,從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角度、結合科學發展觀和科學政績觀,談談三門峽水庫所反映的問題對今后編制類似規劃和新建類似項目的啟示。()從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角度看,啟示主要涉及三大問題:第一,對于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保障決策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三門峽水庫的修建在規劃階段并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因此在流域和區域總體上錯過了防患于未然的機會。第二,對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評價。三門峽水庫的設計存在先天不足,沒有考慮泥沙淤積對上游環境的影響,如果當時在建設施工前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話,可能就會使得這個問題得到充分的考慮。第三,應當依法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是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最重要的形式,是環境民主原則的直接體現。公眾參與也是保障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重要制度,因為公眾對環境利益感受最為直接,最有動力提出評價對象可能的環境影響。()從科學發展觀和科學政績關的角度看,啟示有兩點:第一,經濟的發展應當兼顧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門峽水庫的修建是在傳統發展觀的指導下完成的,其修建的目的就是防洪、防凌、供水、灌溉、發電,在決策時完全沒有考慮水庫對附近區域的環境生態和社會的影響,這是三門峽水庫以后出現問題的根源所在。為此,我們要改變傳統的已經極為中心的發展觀,建立科學發展觀,在決策是協調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利益。第二,對領導者和決策者政績(業績)的考評,應當包含經濟、社會和環境等多項重要指標,而不應單純以局部地區短期的經濟增長為依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定的“環境”與環境科學中“環境”在范圍上有哪些異同?“環境”在法律上的定義必然以環境科學關于“環境”的定義為依據,而且在質的規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但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定的環境的范圍同環境科學中環境的范圍并不完全相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把環境作為法律的保護對象來看的,其概念和范圍必須明確和具體,不能用環境科學中水圈、生物圈之類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須要把環境所包括的因素作嘔為法律的保護對象,盡可能具體、明確地做出例舉規定()一切與人類發展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環境要素都是人類環境系統各組成部分,都是環境科學的研究對象。但是,整個自然結合無限的宇宙空間不可能都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除了必須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發生影響以外,還必須是人類的行為和活動所能影響的、調節和支配的那些環境要素,否則法律的保護便沒有實際意義。()把人類環境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從整體上保護生命維持系統的功能,保護生態系統的平衡,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而對于某種作為環境要素的自然物,人類是以維持生態平衡和維護環境功能中的作用,而決定對其區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條件的、絕對加以保護,某些自然物在他存在于自然環境之中成為生態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發揮作用的時候,它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對象,擔當他脫離自然界失去環境要素的功能時,就不再屬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對象。、試述我國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總量控制制度是為彌補濃度控制制度不足而設立的。所謂總量控制制度,即根據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規定污染物的總排放量,再以限制總排放量為目標,確定各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消減任務。()《水污染防治法》在環境污染防治法律規范中率先規定水污染防治方面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并對有污染量消減任務的企業實施該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實施總量控制首先要確定總量控制計劃。該計劃應當包括總量控制區域、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消減的排污量及消減時限。其次,對依法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總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該水體的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內排放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根據不同的情形發放排污許可證和臨時排污許可證。、論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從理論上把環境法的目的分為兩種:一是基礎的、直接的目標,即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二是最終的發展目標,又包括兩個方面:○保護人群健康;○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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