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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集團公司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水電站大壩安全運行管理,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機組正常發電及大壩安全運行,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乂乂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系統管理水電站大壩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各基層企業。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橫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擋水建筑物(含廠房)、泄洪建筑物、引水隧道、通航建筑物、水庫周圍圾的擋水建筑物這些建筑物的地基、近壩庫岸、邊坡和附屬設施。第三條水電站大壩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管理實行從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維護全過程管理。水電站大壩運行實行安全注冊制度和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制度。第五條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管理實行各級行政正職負責制,水電站的行政正職全面負責大壩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壩安全第一責任人。第六條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管理要充分發揮和利用集團公司系統內部的力量,積極借助集團公司系統以外的技術力量。第七條各水電企業必須配備具有熟練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的專業工程師作為大壩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大壩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主要職責第八條集團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大壩安全的方針、政策及水電站大壩的安全法規,制定集團公司的水電站大壩管理制度;(二)審查直接管理的水電站大壩安全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并監督實施;(三)對直接管理水電站大壩的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和專項技術鑒定情況進行監督;(四)負責對直接管理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第九條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大壩安全的方針、政策及水電站大壩的安全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管理制度;(二)審查各發電企業所管理水電站大壩年度妥全工作計劃和規劃工作,并按規定監督計劃的實施;(三)審查各發電企業水電站年度水庫防洪調度方案,并上報防汛指揮機構;(四)對發電企業水電站的大壩巡查、大壩詳查、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和專項技術鑒定情況進行監督;(五)組織和監督做好對水電站大壩的補強加固、更新改變和隱患治理、除險加固項目、方案審查或審批工作;(六)審查或審批水電站大壩事故預防預案、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七)組織開展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審查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注冊、大壩;(八)組織做好大壩安全運行信息化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九)負責所管理的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第十條大壩運行單位的大壩安全管理職責(一)貫徹執行、行業和上級單位的關于大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二)編制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報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發電企業批準實施;(三)按照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調度原則,編制年度水庫調度方案和水庫防洪調度方案,審批后實施;(四)編制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程和管理制度,嚴格按規程要求進行日常運行、觀測、巡查、維護、檢修,確保大壩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五)組織做好大壩日常檢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等大壩安全檢查,并按規定申報注冊;(六)編制水電站大壩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等,制定年度演練計劃,組織進行演練;(七)根據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發電企業批復的加固和改變工程(包括監測系統更新改變),組織實施水電站大壩的補強加固、更新改變和隱患治理,組織實施病壩、險壩的除險加固,確保加固和改變項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八)組織分析異常現象和險情,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做好水電站大壩事故、搶險和救護工作;(九)實施大壩安全監測工作,做好水電站大壩妥全監測儀器的檢查、率定、校驗、鑒定工作,保證監測儀器能夠可靠監測運行期的安全狀況;(十)負責對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的資料整理、分析以及勘測、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等其他有關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歸檔保存,建立健全大壩安全技術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十一)組織協調做好本企業大壩安全運行信息化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十二)負責做好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和破水電站大壩的正常安全管理工作;(十三)組織做好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人員技術培訓和工作考核;(十四)按要求上報有關報告(異常)、報表、材料。第三章大壩的建設管理第十一條水電站大壩工程勘測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在各設計階段,審批單位應按照有關大壩的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嚴格審查,主要內容包括:(一)洪水推算和設計洪水的確定;(二)壩址區工程地質條件及基礎處理設計;(三)地震烈度的確定和建筑物設防要求,抗震設計及抗震措施;(四)庫區的塌方或滑坡的預測和監視措施;(五)壩址、壩型的選擇;(六)大壩的設計參數、各種荷載、設計方法和結構型式的合理選擇,泄水建筑物和附屬設施的設計;(七)大壩和地基的監測設計;(八)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調洪方案。大壩的工程設計應包括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第十二條水電站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項目法人單位要委托監理單位對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進行控制管理。成立有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代表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協調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項目法人單位在開工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三條水電站大壩觀測系統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專項設計、專項檢查。工程竣工后,進行專項檢查驗收。對觀測設施不完備或觀測項目不完全的大壩,應當限期整改,確保大壩施工期間的大壩觀測系統正常運行。第十四條項目法人單位應做好大壩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監測和分析工作。水庫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前,應對工程進行安全鑒定,并將鑒定報告和專題報告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上報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備案。水庫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驗收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經驗收委員會驗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及交付運行單位使用??⒐を炇諘r驗收委員會應對大壩現狀和工作條件是否符合長期運行要求做出評價,提出鑒定書,并收入驗收文件。第四章大壩運行管理第十五條水電站大壩安全運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大壩監測、水庫調度及防汛管理、大壩安全檢查、安全注冊及評級、大壩維護、加固和改變、大壩信息化管理、預險預警和應急處理。第十六條大壩運行必須執行批準的運行、維護、操作規程,以及防洪調度原則和批準的水工模型試驗成果提供的閘門運行方式和開啟程序。第十七條水電站的水庫調度,必須以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為前提,充分發揮設計規定的水庫綜合效益,嚴格按照批準的水庫調度方案進行。第十八條各水電企業要建立健全大壩防汛管理制度和防汛責任制,水電站防汛工作應與大壩安全管理相結合,做到在設計標準內洪水不垮壩、不漫壩,不淹發電廠房,遇超標洪水有應急搶險措施,使損壞減輕到最小程度。每年汛前,水電站應當按照水電站防汛要求,對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防汛設施(包括啟閉設備、閘門、排水系統、通訊系統等)、水情自動測報系統、機電設備、孔洞封堵及水庫上下游岸坡、防汛措施落實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對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備用電源進行試運轉,確保設備完好、動力可靠、通信暢通、照明充足,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準備工作。每年汛期,加強對水電站大壩的巡視檢查,做好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水情測報和水庫調度,確保泄水建筑物閘門和有關設施能夠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安全運行。每年汛期前后,水電站應對大壩近壩庫岸和下游近壩邊坡進行巡視檢查,發現險情應及時妥善處理。第十九條水電站必須加強大壩安全監測的全過程管理。監測設計應保證監測項目布置合理,監測手段切實有效;各種監測設施的選型、埋設、安裝應符合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并按設計要求及時進行施工安裝和觀測。對監測設施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并專人進行經常性維護。大壩首次蓄水,以及每年汛期,應事先提出專門的監控要求和計劃。當出現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異常情況征兆時,在加強巡視檢查的同時,增加觀測的次數,必要時還應增加觀測的項目。對于運行中的大壩,如缺少必要的監測項目,或監測設施受損失效,無法滿足安全監測要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監測設施的更新改變,積極采用成熟的先進技術,逐步實現安全監測的自動化。第二十條大壩觀測資料分析分經常性觀測資料分析和長期觀測資料分析兩種。經常性的觀測資料分析,水電站可結合日常觀測資料整理、年度資料整編和年度詳查進行。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分析、判斷,確有問題的,及時處理并報告。長期觀測資料分析每五年進行一次,也可結合大壩定期檢查進行。長期觀測資料分析應滿足揭示觀測量變化規律、評價大壩工作性態、指導妥全運行的要求,并提出監控范圍。長期觀測資料分析須經過專家系統鑒定,鑒定結果及分析結果要備案。第二十一條大壩運行單位每年開展對水工建筑物的設備評級工作;水工建筑物評級標準分一類、二類、三類。大壩運行單位對水電站水工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檢查,掌握工作狀況,發現隱患,消除缺陷,大壩運行單位應每年汛后組織對大壩進行評級,水工建筑物按照《水電廠水工建筑物評級標準》進行評級,編寫評級報告并備案。在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建筑物嚴重異?;蛑卮笕毕萏幚砗螅缮霞壣鲜泄?、分公司和省發電企業組織有關設計、科研、運行等單位或專家及時進行評定和鑒定,編寫評級或鑒定報告,報大壩中心備案。經評級為二、三類的,大壩運行單位必須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編制維修、消缺處理方案、措施進行處理,遇較嚴重缺陷或嚴重問題上報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發電企業審查、審批后組織實施。第二十二條水電站大壩運行單位要按照規定應做好大壩安全異常情況的報告。當出現大壩監測值異常、大壩出現嚴重裂縫、有較大漏水或透水、邊坡護坡坍塌、水工建筑物不均勻沉陷或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應積極采取有效預防措施或工程措施,并根據嚴重程度及時上報。第二十三條各水電站應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的人員從事大壩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計劃地對各層次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培訓,按規定需持證上崗的,必須有上崗資質。第二十四條各水電企業建立健全大壩安全檔案。做好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的資料及勘測、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和歷次檢查、鑒定記錄及定期檢查等相關報告,加固和改變設計及施工監理文件,險情處理記錄等其他有關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保存,檔案應準確、完整。定期應收集、整編、整理和歸檔的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大壩觀測資料月、季、年度資料分析報表、分析報告;(二)大壩日常檢查記錄表、維護記錄表、大壩監測自動化系統檢查、維護記錄、報告;(三)大壩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報告、年報、有關會議紀要;(四)大壩缺陷處理、補強加固、改變等的申請批復文件、設計報告、圖紙、施工方案、施工記錄及施工總結報告、監理驗收報告等;(五)有關專項檢查專題報告,包括注冊復查報告、年度詳查報告、專項檢查、檢測報告等;(六)上級單位及本單位大壩運行管理有關文件。第五章大壩安全檢查第二十五條管理水電站大壩的各企業,必須建立大壩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大壩及其運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時發現大壩的異?,F象、存在的隱患和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進意見,并組織實施。第二十六條水電站的大壩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此外,才艮據水電站大壩安全運行或機1組檢"修情況組織進彳亍專項檢查。第二十七條日常巡查由水電站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大壩進行日常性的巡視檢查,發現異常跡象或變化要詳細記錄,并將檢查項目及結果以圖表方式記載保存。對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要及時處理、報告。發生地震、大風、暴雨、暴雪、較大洪水和其他異常情況,要增加觀測的次數和項目。第二十八條年度詳查是每年年未或年初由水電站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大壩進行的詳細檢查。其內容包括觀測資料分析,審閱運行、檢查、維護記錄等資料,對大壩各種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填報水電站大壩安全工作年報表和編寫水電站大壩妥全年度詳查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年度詳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對監測資料進行年度整編分析;(二)對運行、檢查、維護記錄等資料進行審閱;(三)對與水電站大壩安全有關的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四)水電站大壩補強加固及改變情況;(五)檢查存在問題原因分析及處理意見。年度詳查所進行的現場檢查按照《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施行細則》的檢查表項目、內容進行檢查。第二十九條定期檢查是由大壩中心或由大壩中心委托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發電企業組織實施。一般每隔五年進行一次,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可根據大壩實際情況和大壩中心審定的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計劃組織進行。定期檢查工作按照《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辦法》進行。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檢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完成五年后進行。已運行40年以上的大壩,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應當結合定期檢查進行全面復核鑒定;對有潛在危險的重要大壩,應當根據現行技術規程規范,及時進行安全評價。大壩中心組織定期檢查,根據水電站大壩的具體情況,確定專項檢查項目和內容。大壩運行單位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向大壩中心提交有關專項檢查情況的專題報告。大壩中心對專題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水電站大壩實際運行情況,對水電站大壩的結構性態和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定水電站大壩安全等級,提出定期檢查報告,形成定期檢查審查意見報電監會備案。大壩中心委托集團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組織實施的定期檢查,由集團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提出專家組名單,大壩中心審查專家組的組成,審查專家組確定的專項檢查項目和內容,并派人參力定期檢查。專家組向水電站大壩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提出定期檢查報告。大壩中心審查專家組提出的定期檢查報告,必要時對有關的專題報告復審,評定水電站大壩安全等級,形成定期檢查審查意見報電監會備案。第三十條特種檢查是在特殊情況下對大壩重大安全問題的檢查。發生特大洪水、強烈地震或者發現可能影響水電站大壩安全的異常情況,大壩運行單位應當向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提出特種檢查申請,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審查確認后向大壩中心接到申請,申請同意后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確定檢查項目和內容。對需要進行專項檢查的項目,由大壩運行單位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向大壩中心提交有關專項檢查情況的專題報告。大壩中心綜合檢查情況,提出特種檢查報告。第三十一條專項檢查是指利用機組檢修機會進行水下部分檢查或大壩某一建筑物、設施的安全專項檢查。大壩運行單位利用機組檢修機會對機組過水流道,包括尾水管、蝸殼、鋼里襯、閘門門槽、引水隧洞、壓力鋼管、調壓井等的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處理,并根據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上報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部門研究處理。第六章大壩安全注冊第三十二條大壩安全資料、檔案應可靠、完整,并妥善保存。水電站應保存大壩的設計、施工和運行文件,包括監測儀器埋設記錄,運行、維護和歷次檢查、鑒定記錄及報告,加固和改變設計及施工文件,險情處理記錄等資料,并建立大壩安全檔案。第三十三條新建水電站大壩竣工安全鑒定后一年內,或水電站大壩首次定期檢查完成后半年內,大壩運行單位必須向大壩中心申報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按照《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施行細則》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安全注冊的水電站大壩,不得投入運行。第三十四條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新建水電站大壩應當具有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已運行的水電站大壩應當具有定期檢查報告及評價意見;(二)有完整的水電站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資料和運行監測資料;(三)有健全的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符合各崗位要求的運行人員。第三十五條已注冊的水電站大壩,大壩運行單位在大壩安全登記證有效期到期的前三個月,需重新申請水電站大壩安全換證注冊,按照《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施行細則》的要求填報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請表等有關材料,報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審核后上報大壩中心進行審查。在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有效期內,如果注冊情況發生變化,大壩運行單位應當及時報大壩中心重新審核評定。第三十六條水電站大壩安全等級分為正常壩、病壩和險壩三等級,考核評分為病壩的,不能注冊,要求對病壩進行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申請。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等級分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級別,大壩安全注冊等級是按照《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實績考核評分表》注冊評分進行評定,大壩管理實績考核的內容是:(一)貫徹執行大壩安全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程、規范情況;(二)大壩妥全規章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三)大壩妥全工作人員素質和培訓情況;(四)大壩安全檢查、監測情況;(五)大壩安全資料及檔案健全情況;(六)大壩維護、缺陷處理及安全經費情況。第三十七條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實現動態管理,甲級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乙級登記證和丙級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結合水電站實際運行情況和管理情況,編制年度大壩安全注冊復查報告,按規定上報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復核后報大壩中心審核評定。第三十八條經鑒定為病壩、險壩的,大壩運行單位必須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編制除險加固、改變和維修方案、措施,上報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發電企業審查、審批后組織實施;在評定為正常壩之前,應當改變運行方式或者限制運行條件。第七章大壩的維護、加固和改變第三十九條大壩在設計運用條件下的維護,包括結構物和設備的維護檢修及對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對結構物損壞處恢復到原有條件的修復。第四十條大壩經分析檢查、鑒定,確認為必須進行消缺、加固或更新改變時,水電站應及時列入相應年度計劃。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對所需資金應優先予以保證,對已確認的險壩、病壩項目,運行單位要積極做好有關實施準備工作,確保大壩除險加固工程的實施。第四十一條對于在檢查和鑒定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各水電站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加以整改,盡快對大壩進行消缺、加固處理。第四十二條當可能在短期內發生破性事故時,水電站在及時報告的同時,有權采取緊急的除險加固措施。第四十三條加固和改變工程,應根據加固改變計劃提出項目任務書,采用招標的方式,由持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第四十四條水電站擴建或者改變工程不得影響水電站大壩安全。水電站進行擴建或者改變時,對擴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設計(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應當經過原設計審查單位審查,由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報大壩中心進行安全性評價和備案。第四十五條水電站大壩的補強加固和更新改變工程,應當進行設計審查。對于涉及水電站大壩地基和隱蔽工程的施工項目,應當按照隱蔽工程的要求,進行專項驗收。施工完成后,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水電站監測項目或監測設施受損失效,無法滿足大壩安全監測要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監測設施的更新改變,積極采用成熟的先進技術,逐步實現安全監測的自動化。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自動化系統的更新改變設計應在完成原有儀器設備檢驗和鑒定后進行;大壩運行單位應當組織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向大壩中心申報專項檢查驗收。第四十六條大壩安全觀測、檢查、監控、設備更新、大壩維護、消缺、加固和改變,以及有關大壩妥全的科研和其它技術活動費用,經批準后,必須專項使用。第八章大壩妥全信息化管理第四十七條大壩運行單位和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應做好大壩妥全運行信息化管理工作,應結合大壩妥全運行管理與監督的職責要求,建立本單位大壩安全信息管理系統或大壩妥全信息管理平臺,以實現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化管理。各大壩運行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并逐步實施大壩運行安全監測信息自動化采集、管理和報送。第四十八條大壩安全監測信息分為一般項目和重要項目兩類。一般項目是監測技術規范的大壩運行過程中應具備的基本監測項目;重要項目是針對大壩重要部位和薄弱環節,才艮據大壩實際運行的特性和工作性態而確定的監測項目。對于重要項目,應當實施自動化監測,并保證相關設施全天候連續正常工作。不能采用自動化監測的,應當按照測次要求及時將人工測值錄入數據庫,以便上級部門遠程采集到有關數據和信息。第四十九條水電站大壩運行單位要確保報送信息的及時、準確、完整,大壩安全信息的報送按照逐級上報的原則,報送內容及要求按照《水電站大壩安全信息報送辦法》執行。第九章險情預警和應急處理第五十條水電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大壩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經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審核后,報省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報所在地省級、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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