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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貿易條約與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第一節貿易條約與協定第二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第四節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第五節“入世”與中國經濟的發展第十二章

貿易條約與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第一節貿易條約1第一節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含義:主權國家為了確定彼此在經濟、貿易方面關系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締結的書面協議。貿易條約與協定同關稅與非關稅等對外貿易措施的比較:法律范疇:前者受國際法規范的約束,后者屬于國內法范疇。第一節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含義:2二、貿易條約與協定的種類貿易條約貿易協定貿易議定書支付協定國際商品協定二、貿易條約與協定的種類貿易條約3三貿易條約與協定中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所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對方。可分為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和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原則締約雙方相互承諾,保證對方的公民、企業、船舶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同等的待遇。三貿易條約與協定中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4第二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是關于關稅與貿易政策的多邊貿易條約,是調整各締約國之間的貿易政策、確立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推行多邊貿易、實現貿易自由化的一項帶有總括性的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自1948年開始臨時實施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擁有47年的歷史,截至1994年底,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共有128個締約方。盡管GATT具有相當多的臨時性特征,但作為國際貿易領域惟一的一項多邊協議,一直是管理和協調國際貿易事務的中心,其主要原則和規定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和認可,并在世界貿易中得到廣泛的運用。第二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是5二、關貿總協定的產生二、關貿總協定的產生6三、關貿總協定的歷次多邊貿易談判各輪談判基本情況:1、第一輪,瑞士日內瓦,1947年4月-10月,23個談判方,達成45000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關貿總協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2、第二輪,法國安納西,1949年4月-10月,33個談判方,達成近5000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3、第三輪,英國托奎,1950年9月-1951年4月,39個談判方,達成8700多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6%。4、第四輪,瑞士日內瓦,1956年1月-5月,28個談判方,達成近3000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15%。5、第五輪,狄龍回合,瑞士日內瓦,1960年9月-1962年7月,45個談判方,達成4400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0%。三、關貿總協定的歷次多邊貿易談判各輪談判基本情況:76、肯尼迪回合,瑞士日內瓦,1964年5月-1967年6月,54個談判方,以關稅統一減讓方式就影響世界貿易額約400億美元的商品達成關稅減讓,平均降低關稅35%;首次涉及非關稅壁壘談判,并通過了第一個反傾銷協議。7、第七輪,東京回合,瑞士日內瓦,1973年9月-1979年4月,102個談判方,以一攬子關稅減讓方式就影響世界貿易額約3000億美元的商品達成關稅減讓與約束,關稅水平下降35%;達成多項非關稅壁壘協議和守則;通過了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授權條款”。8、第八輪,烏拉圭回合,瑞士日內瓦,1986年9月-1994年4月,123個談判方,達成了28個內容廣泛的協議;貨物貿易減稅幅度近40%,減稅商品涉及貿易額高達1.2萬億美元,近20個產品部門實行了零關稅;農產品非關稅措施實行關稅化,紡織品的配額限制在10年內取消;GATT擴大到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建立WTO取代GATT。6、肯尼迪回合,瑞士日內瓦,1964年5月-1967年6月,8

總協定及其多邊貿易談判的特點參加總協定的國家不斷增加發達國家居于主要地位美國影響巨大,但其作用日趨下降談判內容增多,談判時間拉長第十二章-貿易條約與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課件9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一、烏拉圭回合與世界貿易組織

1995年1月1日世貿組織正式開始生效運轉,同年1月31日,世貿組織舉行成立大會,取代1948年的關貿總協定。并且為能實現順利過渡,關貿總協定與世貿組織在1995年共存1年。世貿組織繼承了關貿總協定的合理內核。實際上,關貿總協定1994是經過修改后的新文本,它與《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一起構成世貿組織協議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國際貨物貿易的主要規則。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一、烏拉圭回合與世界貿易組織10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的關系:(1)關貿總協定是一套規則,一個多邊協議,不具有法人地位,沒有自己的組織基礎;而世貿組織是一個永久性的機構,具有法人地位,擁有自己的秘書處,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成為維護世界經濟運行的三大支柱。(2)關貿總協定是建立在“臨時性的基礎”上的;而世貿組織的承諾是完整的、永久性的。(3)關貿總協定規則范圍僅適用貨物貿易問題;而世貿組織不僅要處理貨物貿易問題,還要處理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4)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對爭端解決沒有規定時間表;而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采用反向協商一致的原則,裁決具有自動執行的效力,同時明確了爭端解決的時間表,這表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較之關貿總協定更快、更有自動性,保證爭端的解決更有效。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的關系:11二、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和基本原則(一)宗旨和目標:

世貿組織成員在處理貿易和經濟事務方面應以提高經濟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為目標,大幅度提高各成員方的商品數量和產量以及服務貿易量;遵循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間的各自需要尤其要確保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目標:世貿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的一個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幫助貿易盡可能自由地發展,排除貿易壁壘;采取各種措施積極促進各貿易國成員方進行談判以發揮其論壇作用;同時,它也志在有效解決各成員方的爭端或沖突等。二、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和基本原則(一)宗旨和目標:12基本原則1、非歧視原則(RuleofNon-Discrimination)

非歧視原則規定:成員方在實施某種優惠或限制措施時,不得對其他成員方采取歧視待遇。該原則主要通過關貿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和國民待遇條款予以體現。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

最惠國待遇是《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實施以來最基本的一條原則。它的含義是,一成員現在和將來給予另一成員的優惠、特權和豁免,都不應低于該成員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特權和豁免,否則就構成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

國民待遇要求在國內稅費和規章等政府管理措施方面,進口商品與本國商品享受同等待遇。這一原則保證了進口商品和本國商品能在同等條件下競爭,避免成員方利用征收國內稅費的辦法保護國內產業、抵消關稅減讓效果。

但是,國民待遇義務并不適用于有關政府采購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當然這里的政府采購專指日用品采購而非商業用途的采購。至于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采用了具體承諾的方式,國民待遇并未成為普遍義務。這些構成國民待遇的例外。

基本原則132、自由貿易原則通過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來促進世界自由貿易的開展。3、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方正式實施的有關進出口貿易的所有法律、法規、條例以及與其他成員方達成的所有影響貿易政策的條約與協定等都必須事先正式公布,否則不得實施。4、市場準入原則(RuleofMarketAccess)

市場準入是指成員方允許其他成員方的貨物、服務與資本進入其市場的程度。市場準入原則要求各成員方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水平,在一定期限內對其他成員方的貨物、服務與資本逐步開放國內市場,并不斷加大開放程度2、自由貿易原則145、公平競爭原則

是指各國在國際貿易中不應采用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是不應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商品。6、公平解決爭端原則公平解決爭端原則要求締約方之間一旦出現國際貿易爭端,應通過公正、客觀、平等和友好的方式使有關貿易爭端得到妥善解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以公正、平等為原則。7、給予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發國家優惠待遇原則8、豁免和實施保障措施原則5、公平競爭原則

是指各國在國際貿易中不應采用不公正的貿15三、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和機構職能:世貿組織是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經濟機構。它為處理協調各成員方之間的貿易關系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法律框架。根據有關協定條款規定,其主要職責有以下幾個方面:(1)負責世界貿易組織多邊協議的實施、管理和運作。(2)為談判提供場所。(3)爭端解決。(4)貿易政策審議。(5)處理與其它國際經濟組織的關系。三、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和機構職能:16組織機構組織機構171、部長級會議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方的代表組成,負責履行世貿組織的職能。部長級會議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2、總理事會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代為行使。總理事會由全體成員方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世貿組織的日常事務,監督和指導各項協定以及部長級會議所作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總理事會還有兩項具體職能,即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職責。總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通常每兩個月一次。3、秘書處

世貿組織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由總干事負責。部長級會議任命總干事并明確規定其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及任期,總干事任命副總干事和秘書處工作人員并按部長級會議通過的規則確定他們的職責。1、部長級會議184、分理事會

世貿組織在總理事會下設有三個理事會,即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簡稱知識產權理事會),它們在總理事會指導下分別負責管理、監督相關協議的實施,并負責行使相關協議規定的職能以及總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能。5、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6、專門委員會

世貿組織在總理事會下還設有五個專門委員會,負責處理三個理事會的共性事務及其他事務。專門委員會包括:貿易與發展委員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區域貿易協議委員會以及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此外,根據《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和《政府采購協議》的規定,世貿組織還設立了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和政府采購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相應的諸邊貿易協議。其他機構

除上述常設機構外,世貿組織還根據需要設立一些臨時機構,即所謂的工作組,例如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服務貿易理事會下的專業服務工作組、《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工作組等。工作組的任務是研究和報告有關專門事項并最終提交相關理事會作決定。有的工作組則直接向總理事會報告,例如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4、分理事會

世貿組織在總理事會下設有三個理事會,即貨物19第四節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一、中國與關貿總協定中國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締約國。1947年4月至10月,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參加了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第二次籌委會。1948年4月21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作為最后文件簽字國之一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并成為代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國民黨政府敗退臺灣。1950年3月6日,國民黨政府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退出于1950年5月5日起生效,從此中國失去了在關貿總協定的席位。

1971年10月,中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此后逐步恢復了與關貿總協定的聯系。

第四節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一、中國與關貿總協定20

1986年7月11日,中國向關貿總協定秘書處正式提出了恢復中國締約方席位的申請。關貿總協定理事會決定成立中國工作組,負責審議中國復關問題。概括起來,中國的復關談判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6年7月中國提出復關申請到1989年6月。這期間,中國工作組召開了七次會議,基本結束了對中國外貿制度的答疑和綜合評估工作。中國復關議定書框架草案基本形成。

第二階段,從1989年6月到1992年2月中國工作組第十次會議召開。復關談判涉及的雙邊磋商和以日內瓦中國工作組會議形式進行的多邊談判均陷入停滯階段。

第三階段,從1992年2月到1994年12月。1992黨的十四大又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并做出了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舉措,從而為中國的復關談判注入了新的動力。但由于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家無視中國現實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出超出我國承受能力的過高要價,導致最終未能達成協議,中國未能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席位,未能成為世貿組織的創始成員。1986年7月11日,中國向關貿總協定21二、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1995年7月11日中國正式提出了加入WTO的申請,并于1996年3月開始正式談判。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舉行的世貿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審議并批準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一個月后,中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三、入世后中國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享受的權利和義務(1)使中國產品在146個成員方中享有多邊的、無條件的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2)享受降低貿易壁壘的權利,同時對其他成員履行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義務。(3)享受一定范圍的普惠制待遇及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安排。(4)全面參與多邊貿易體制。(5)享受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同時承擔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義務。二、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22機遇(1)在更大范圍內參與全球經濟,開拓國際市場,促進中國經濟高速增長。(2)有利于維護中國合法權益。(3)有利于擴大出口貿易(4)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地解決貿易摩擦(5)有利于經貿合作和技術交流。有利于中國的經濟制度變革,促使中國市場向更加公平、公開與公正的方向發展。挑戰國際競爭的壓力(1)市場開放帶來的對于民族產業的沖擊,(2)世界經濟的波動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形成直接的影響。(3)對于敏感行業的影響加劇,比如農業,金融業等。機遇23第五節“入世”與中國經濟的發展一、入世與中國農產品市場發達國家實行的高額農產品補貼,不利于中國農業經濟類作物和肉類出口。中國農業的分散生產模式使得農產品生產成本高,現代農業生產科技應用較難,難以與國外現代化大農莊競爭。★農產品進口與中國經濟穩定★國際大豆漲價,引起國內食用油價格上漲。★大量進口農產品導致農民收入下降。第五節“入世”與中國經濟的發展一、入世與中國農產品市場24農業對策★國家從政策上積極扶植農業,培養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可采用“黃箱”“綠箱”等農業補貼政策。★培育現代化農業和農業深加工行業。二、入世與中國工業品市場1、機電工業★正在起步的高新技術產品,規模經濟的機電產品將受到嚴重挑戰。★重復建設企業和低素質企業將會面臨嚴重困境。★缺乏價格和競爭優勢的產品在激烈的競爭中被逐步淘汰。農業對策252、紡織工業★紡織品的貿易壁壘降低,中國紡織品出口大增。★缺乏世界性品牌,紡織品僅賺取“打工費”。★產能過剩,紡織品出口利潤下降。(8億件襯衫才能換取一架“空客”)三、入世與中國服務業市場服務業的市場開放將加劇市場競爭,同時加快我國服務業的發展。★服務業中的銀行金融、非銀行金融、能源供給主體運輸等行業體制改革有待于進一步突破,依然是國企天下或國企居多,難以適應服務貿易開放口的競爭。2、紡織工業26參考網站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5、

(世界貿易組織)6、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7、

(世界銀行)參考網站27第十二章

貿易條約與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第一節貿易條約與協定第二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第四節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第五節“入世”與中國經濟的發展第十二章

貿易條約與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第一節貿易條約28第一節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含義:主權國家為了確定彼此在經濟、貿易方面關系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締結的書面協議。貿易條約與協定同關稅與非關稅等對外貿易措施的比較:法律范疇:前者受國際法規范的約束,后者屬于國內法范疇。第一節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含義:29二、貿易條約與協定的種類貿易條約貿易協定貿易議定書支付協定國際商品協定二、貿易條約與協定的種類貿易條約30三貿易條約與協定中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所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對方。可分為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和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原則締約雙方相互承諾,保證對方的公民、企業、船舶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同等的待遇。三貿易條約與協定中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31第二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是關于關稅與貿易政策的多邊貿易條約,是調整各締約國之間的貿易政策、確立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推行多邊貿易、實現貿易自由化的一項帶有總括性的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自1948年開始臨時實施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擁有47年的歷史,截至1994年底,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共有128個締約方。盡管GATT具有相當多的臨時性特征,但作為國際貿易領域惟一的一項多邊協議,一直是管理和協調國際貿易事務的中心,其主要原則和規定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和認可,并在世界貿易中得到廣泛的運用。第二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是32二、關貿總協定的產生二、關貿總協定的產生33三、關貿總協定的歷次多邊貿易談判各輪談判基本情況:1、第一輪,瑞士日內瓦,1947年4月-10月,23個談判方,達成45000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關貿總協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2、第二輪,法國安納西,1949年4月-10月,33個談判方,達成近5000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3、第三輪,英國托奎,1950年9月-1951年4月,39個談判方,達成8700多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6%。4、第四輪,瑞士日內瓦,1956年1月-5月,28個談判方,達成近3000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15%。5、第五輪,狄龍回合,瑞士日內瓦,1960年9月-1962年7月,45個談判方,達成4400項商品的關稅減讓,使占應稅進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0%。三、關貿總協定的歷次多邊貿易談判各輪談判基本情況:346、肯尼迪回合,瑞士日內瓦,1964年5月-1967年6月,54個談判方,以關稅統一減讓方式就影響世界貿易額約400億美元的商品達成關稅減讓,平均降低關稅35%;首次涉及非關稅壁壘談判,并通過了第一個反傾銷協議。7、第七輪,東京回合,瑞士日內瓦,1973年9月-1979年4月,102個談判方,以一攬子關稅減讓方式就影響世界貿易額約3000億美元的商品達成關稅減讓與約束,關稅水平下降35%;達成多項非關稅壁壘協議和守則;通過了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授權條款”。8、第八輪,烏拉圭回合,瑞士日內瓦,1986年9月-1994年4月,123個談判方,達成了28個內容廣泛的協議;貨物貿易減稅幅度近40%,減稅商品涉及貿易額高達1.2萬億美元,近20個產品部門實行了零關稅;農產品非關稅措施實行關稅化,紡織品的配額限制在10年內取消;GATT擴大到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建立WTO取代GATT。6、肯尼迪回合,瑞士日內瓦,1964年5月-1967年6月,35

總協定及其多邊貿易談判的特點參加總協定的國家不斷增加發達國家居于主要地位美國影響巨大,但其作用日趨下降談判內容增多,談判時間拉長第十二章-貿易條約與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課件36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一、烏拉圭回合與世界貿易組織

1995年1月1日世貿組織正式開始生效運轉,同年1月31日,世貿組織舉行成立大會,取代1948年的關貿總協定。并且為能實現順利過渡,關貿總協定與世貿組織在1995年共存1年。世貿組織繼承了關貿總協定的合理內核。實際上,關貿總協定1994是經過修改后的新文本,它與《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一起構成世貿組織協議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國際貨物貿易的主要規則。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一、烏拉圭回合與世界貿易組織37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的關系:(1)關貿總協定是一套規則,一個多邊協議,不具有法人地位,沒有自己的組織基礎;而世貿組織是一個永久性的機構,具有法人地位,擁有自己的秘書處,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成為維護世界經濟運行的三大支柱。(2)關貿總協定是建立在“臨時性的基礎”上的;而世貿組織的承諾是完整的、永久性的。(3)關貿總協定規則范圍僅適用貨物貿易問題;而世貿組織不僅要處理貨物貿易問題,還要處理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4)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對爭端解決沒有規定時間表;而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采用反向協商一致的原則,裁決具有自動執行的效力,同時明確了爭端解決的時間表,這表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較之關貿總協定更快、更有自動性,保證爭端的解決更有效。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的關系:38二、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和基本原則(一)宗旨和目標:

世貿組織成員在處理貿易和經濟事務方面應以提高經濟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為目標,大幅度提高各成員方的商品數量和產量以及服務貿易量;遵循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間的各自需要尤其要確保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目標:世貿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的一個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幫助貿易盡可能自由地發展,排除貿易壁壘;采取各種措施積極促進各貿易國成員方進行談判以發揮其論壇作用;同時,它也志在有效解決各成員方的爭端或沖突等。二、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和基本原則(一)宗旨和目標:39基本原則1、非歧視原則(RuleofNon-Discrimination)

非歧視原則規定:成員方在實施某種優惠或限制措施時,不得對其他成員方采取歧視待遇。該原則主要通過關貿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和國民待遇條款予以體現。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

最惠國待遇是《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實施以來最基本的一條原則。它的含義是,一成員現在和將來給予另一成員的優惠、特權和豁免,都不應低于該成員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特權和豁免,否則就構成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

國民待遇要求在國內稅費和規章等政府管理措施方面,進口商品與本國商品享受同等待遇。這一原則保證了進口商品和本國商品能在同等條件下競爭,避免成員方利用征收國內稅費的辦法保護國內產業、抵消關稅減讓效果。

但是,國民待遇義務并不適用于有關政府采購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當然這里的政府采購專指日用品采購而非商業用途的采購。至于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采用了具體承諾的方式,國民待遇并未成為普遍義務。這些構成國民待遇的例外。

基本原則402、自由貿易原則通過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來促進世界自由貿易的開展。3、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方正式實施的有關進出口貿易的所有法律、法規、條例以及與其他成員方達成的所有影響貿易政策的條約與協定等都必須事先正式公布,否則不得實施。4、市場準入原則(RuleofMarketAccess)

市場準入是指成員方允許其他成員方的貨物、服務與資本進入其市場的程度。市場準入原則要求各成員方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水平,在一定期限內對其他成員方的貨物、服務與資本逐步開放國內市場,并不斷加大開放程度2、自由貿易原則415、公平競爭原則

是指各國在國際貿易中不應采用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是不應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商品。6、公平解決爭端原則公平解決爭端原則要求締約方之間一旦出現國際貿易爭端,應通過公正、客觀、平等和友好的方式使有關貿易爭端得到妥善解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以公正、平等為原則。7、給予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發國家優惠待遇原則8、豁免和實施保障措施原則5、公平競爭原則

是指各國在國際貿易中不應采用不公正的貿42三、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和機構職能:世貿組織是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經濟機構。它為處理協調各成員方之間的貿易關系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法律框架。根據有關協定條款規定,其主要職責有以下幾個方面:(1)負責世界貿易組織多邊協議的實施、管理和運作。(2)為談判提供場所。(3)爭端解決。(4)貿易政策審議。(5)處理與其它國際經濟組織的關系。三、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和機構職能:43組織機構組織機構441、部長級會議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方的代表組成,負責履行世貿組織的職能。部長級會議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2、總理事會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代為行使。總理事會由全體成員方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世貿組織的日常事務,監督和指導各項協定以及部長級會議所作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總理事會還有兩項具體職能,即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職責。總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通常每兩個月一次。3、秘書處

世貿組織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由總干事負責。部長級會議任命總干事并明確規定其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及任期,總干事任命副總干事和秘書處工作人員并按部長級會議通過的規則確定他們的職責。1、部長級會議454、分理事會

世貿組織在總理事會下設有三個理事會,即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簡稱知識產權理事會),它們在總理事會指導下分別負責管理、監督相關協議的實施,并負責行使相關協議規定的職能以及總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能。5、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6、專門委員會

世貿組織在總理事會下還設有五個專門委員會,負責處理三個理事會的共性事務及其他事務。專門委員會包括:貿易與發展委員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區域貿易協議委員會以及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此外,根據《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和《政府采購協議》的規定,世貿組織還設立了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和政府采購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相應的諸邊貿易協議。其他機構

除上述常設機構外,世貿組織還根據需要設立一些臨時機構,即所謂的工作組,例如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服務貿易理事會下的專業服務工作組、《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工作組等。工作組的任務是研究和報告有關專門事項并最終提交相關理事會作決定。有的工作組則直接向總理事會報告,例如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4、分理事會

世貿組織在總理事會下設有三個理事會,即貨物46第四節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一、中國與關貿總協定中國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締約國。1947年4月至10月,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參加了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第二次籌委會。1948年4月21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作為最后文件簽字國之一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并成為代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國民黨政府敗退臺灣。1950年3月6日,國民黨政府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退出于1950年5月5日起生效,從此中國失去了在關貿總協定的席位。

1971年10月,中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此后逐步恢復了與關貿總協定的聯系。

第四節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一、中國與關貿總協定47

1986年7月11日,中國向關貿總協定秘書處正式提出了恢復中國締約方席位的申請。關貿總協定理事會決定成立中國工作組,負責審議中國復關問題。概括起來,中國的復關談判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6年7月中國提出復關申請到1989年6月。這期間,中國工作組召開了七次會議,基本結束了對中國外貿制度的答疑和綜合評估工作。中國復關議定書框架草案基本形成。

第二階段,從1989年6月到1992年2月中國工作組第十次會議召開。復關談判涉及的雙邊磋商和以日內瓦中國工作組會議形式進行的多邊談判均陷入停滯階段。

第三階段,從1992年2月到1994年12月。1992黨的十四大又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并做出了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舉措,從而為中國的復關談判注入了新的動力。但由于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家無視中國現實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出超出我國承受能力的過高要價,導致最終未能達成協議,中國未能恢復關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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