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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務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為貫徹落實2007年7月召開的全國稅務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會議和2008年1月召開的全國稅務稽查工作會議精神,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決定在全國國稅、地稅機關征集稅務稽查案例,并組織人員進行編寫,形成稅務稽查系列培訓教材,要緊適用于稅務稽查人員培訓使用。本書以行業為主線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個,案例要緊選自全國各地稅務稽查機關2005年以來實際辦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的稽查實例。希望通過學習案例,給稅務檢查人員的稽查實踐帶來一定裨益。作為培訓教材,本書首先滿足于操作的有用性,其次總結各地積存的辦案經驗,作為個案突破,有指導的針對性,同時作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與其他兩本書的構成有機聯系。《稅務稽查案例》是對《稅務稽查治理》稅務稽查規范的具體體現,是對《稅務稽查方法》稅務稽查差不多方法、取證方法、行業方法的具體實踐。例如本書分章以行業歸類編寫有一定的特色,這與方法篇的行業檢查構成一定關聯,又如:在稽查執法權限、法律適用等方面又與治理篇相關聯,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點、焦點問題,這與治理篇的稽查成果運用相呼應。為更好地為一線檢查人員服務,本書編寫選用及編寫案例側重介紹案件查處過程和方法,同時兼顧稅收法律法規適用問題。案例的差不多體例分為四個部分,同時對專門案例,比如涉及復議、訴訟等法律適用方面案例在體例方面作出必要的專門調整。案例的差不多體例為:案件背景情況、檢查過程與檢查方法、違法事實及定性處理、案件分析四個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內容:本案特點、考慮題、考試練習題。―“本案特點”要緊是編者對辦案機關查辦案件的可取之處的理解把握。―“案件背景情況”要緊介紹與查辦案件相關的案件來源和納稅人差不多情況。―“檢查過程與檢查方法”要緊分為檢查預案、檢查具體方法和檢查中遇到的困難阻力及相關證據的認定三部分。―“違法事實及處理”要緊反映被檢查單位存在的違法事實和作案手段,以及稅務機關對此的處理結果。―“案件分析”要緊是從查處案件的認識和體會,以及完善稅收工作的建議。―“考慮題”、“考試練習題”要緊結合案件的特點和內容提出,期望對讀者的關注有一定啟迪。因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對部分涉稅業務處理規定不甚明確,各地具體辦案在法律適用實踐方面存在不一致,編寫過程這一類問題處理是對全國各地的幾個主流做法都視為正常,仍保留其原有案例觀點,希望讀者,在稽查執法實踐中要按照當時的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本書在編輯過程中,總局稽查局綜合處宋杰處長、李璆梅調研員多次親臨一線給予指導,同時,編寫組的同志們為本書付出了努力。參加本書的初審組成員有:總局稽查局系統處宋杰處長、李璆梅調研員;總局教育中心教材處顧伯群處長、周佳;北京地稅檢查處朱興有處長、吉林地稅稽查局貢獻局長、浙江國稅稽查局王拂曉局長、廣西國稅稽查局盛國華副局長、浙江國稅稽查局池賢福同志。參加本書的編寫組成員有:于德智、劉延俊、陳萍生、陳旭東、冉小魯、姚占君、陳玉蓉、蘇成軾、劉海生、楊萬霞、朱延波、孫杰夫、謝雅琳、宋寒菁、李巖。本書由于德智通稿。由于從征集案例到定稿,時刻緊、標準高,尤其是第二次集中編寫和審稿時期,工作量大,時刻倉促,加之水平有限,書中難免存在疏漏之處,歡迎寬敞讀者批判指正。同時,因篇幅有限案例選擇難免掛一漏萬,也請大伙兒諒解。本書在編寫過程中得到了總局稽查局、四川國稅局、海南國稅局、大連地稅局、北京國稅局的大力協助。在此向曾經給予本書鼎力支持的編寫組成員和單位表示感謝。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案例》編寫組二00八年六月

第一章 加工制造業稽查案例 某娛樂有限公司案件的順利查處,與稽查前確定的辦案思路分不開。要依照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實施稽查,并在稽查前搜集與之相關的信息,找出案件的稽查重點。事實表明,檢查人員按照正確的辦案思路,在檢查過程中有的放矢,既節約了檢查時刻又提高檢查的質量和深度,較好地完成了檢查任務。2.要重視電腦信息技術在稅務稽查中的作用隨著電子信息網絡技術在企業中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對稅務檢查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掌握足夠的電子信息技術,才能有效地查處各種利用電子技術手段進行偷稅的行為。3.要盡可能多取得證據材料,全面掌握案件的真相和全貌在本案的查處中,檢查人員并不僅僅滿足于已取到的電子證據,而是能深入分析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深入追查,最終及時查獲企業的“賬外賬”,取得鐵證,使案件取得重大突破。而且通過對“賬外賬”的查核,又發覺了與被查企業有經營關系的其他企業偷逃稅款的重大線索和重要證據,順利查處了一起利用真假合同隱匿收入偷稅的“案中案”,獲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二)工作建議在本案中,被查企業采取偷稅的手段、方法也特不典型,在娛樂行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稅務機關在日常的征管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對娛樂行業的日常征管:1.要建立娛樂行業收入申報預警機制征管部門要及時掌握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加強日常監管,發覺企業申報的營業收入金額及營業收入結構發生異常變化的,應及時下戶進行調查或進行納稅評估,力爭將企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2.實現收款與稅控裝置的聯結要督促企業加強和完善收銀系統,特不是重視和加強稅控裝置的推廣和應用,要將稅控裝置與企業所使用的計算機收銀結算系統聯結起來,實現網絡互通和數據共享,實現實時監控,從而從源頭上掌握企業的營業情況,保障國家稅款不流失。考慮題1.對檢查中取得的電子證據,應如何加以固定、認證和應用?取得的電子證據,除了調查筆錄外是否需要其他紙質印證材料?2.對企業將部分資產對外承包承租,其納稅主體應如何認定?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如何理解《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所謂“獨立的生產經營權”?考試練習題1.發包人與承包人的納稅責任是如何確定的?2.納稅人開戶銀行拒絕同意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存款賬戶的,稅務機關能夠如何處罰?6-2某省高爾夫球行業專項檢查涉稅案本案特點:本案介紹了統一組織行業專項檢查的方法、策略。該專項檢查注重多種方法并用,檢查方法有針對性,并采納了新型的稽查模式,提高了專項整治的成效,對組織行業專項檢查有借鑒意義。一、案件背景情況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度稅收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要求,結合某省娛樂業中高爾夫球行業近年進展較快、規模大、利潤高、且對該行業稅收未進行過統一清查的情況,省地點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省局稽查局)決定以全省稽查專業隊伍為主力,從2006年7月下旬開始對全省高爾夫球行業進行稅收專項檢查。二、檢查過程與檢查方法(一)統一選案、分類稽查1.調查研究、確定目標2006年初,省局稽查局派出4個調研組分赴全省各地對專項檢查開展情況及改進意見進行專題調研,并召開會議進行分析研究,達成了專項檢查必須與本省地稅實際緊密結合的共識,經多方面的考慮,最終確定把高爾夫行業作為專項檢查的對象。2.科學評估、確定對象省局稽查局選案科依照此次專項檢查的總體部署,對工商、稅務登記信息進行比對分析,對部分企業進行排查,差不多摸清了行業稅收現狀,為檢查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另一方面結合歷年涉稅案件查處情況及行業特點,制訂了十幾個評估指標,對從“大集中”信息系統中調取的企業信息進行初步評估,提出初步評估分析結果,然后由省局稽查局召開專項檢查選案評估會議,確定專項檢查的企業名單。3.分類稽查、有的放矢依照經營高爾夫球的企業地區分布不平衡,規模大小不一的情況,省局稽查局大膽創新,采納“直接檢查和督查相結合”的新型稽查模式進行,即依照企業規模和經營狀況,將選擇出的46戶待查企業分為重點和非重點兩個部分,其中26戶重點企業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組織進行檢查,其它21戶非重點企業由各市局稽查局自行立案檢查,省局稽查局進行督查。通過這種檢查方式,有效地提高檢查效率。(二)統一培訓、分析難點為有效開展高爾夫球行業專項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上下聯動、指揮有力,保證檢查效果,省局稽查局從各市稽查局抽調了40多名有豐富稽查經驗的專業稽查人員參加檢查工作。為了提高檢查的針對性,省局稽查局對參加檢查的人員進行統一查前培訓,對高爾夫行業有關的稅收政策和常用的違法手法進行分析,對檢查要緊方法和檢查的難點問題作了深入的分析。(三)統一行動、分片治理依照檢查戶數和企業規模,將待查企業所在的13個地區分為4個片區,各區檢查戶數和大型企業數差不多相當,由省局稽查局4個稽查科帶領一定數量的專業隊員對各片區重點企業直接進行檢查,對非重點企業檢查情況進行督查。檢查時,省局稽查局和各市稽查局上下聯動,統一行動,統一進場檢查。要緊的檢查步驟如下:1.查前踩點,了解經營模式為了弄清晰高爾夫行業的經營模式,稽查人員在檢查前對幾個有代表性的高爾夫球場進行踩點摸查。通過摸查,發覺高爾夫行業的收入要緊包括會員費收入、高爾夫運營收入、酒店餐飲收入,而會員費收入要緊包括個人會員費、會員治理費、會籍月費、會籍更名費等,高爾夫運營收入包括果嶺費、教練費、球童費、球車、球桿租賃收入等。通過與“大集中”系統中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對比,企業存在會員費不足額申報和教練費、球童費、球車、球桿租賃收入按服務業申報納稅的嫌疑,這為檢查指明了主攻方向。2.突擊檢查,調取有價值資料突擊檢查是對娛樂業稽查的有效方式。稅務部門通過常規方法進行稽查,企業有所防備,往往會提早轉移其反映真實情況的原始資料,使稽查難以取得進展,陷入被動。采取突擊檢查的方法則能夠集中力量,以迅速的行動和強大的威懾力在短時刻內取得突破,是整個稽查成功與否的關鍵。各檢查人員按照事先研究確定的檢查方案,對監控點(財務室、經理室、前臺等)實施操縱,尤其是公司的電腦服務器資料、要緊負責人有關資料、財務人員及會計核算資料、水單等。查人員在突擊檢查中發覺企業較為詳實的經營資料,如:隱瞞的會籍費收入、分拆收入報告、經營業績報告、節稅方案等,這能為檢查找到關鍵的突破口。3.運用技術手段,成功調取電腦賬檢查中充分利用了省局稽查局技術稽查科力量,在調賬過程中,電腦技術人員成功地對企業計算機治理系統的服務器和財務有關人員、企業負責人的一式二份,一份由被查企業當場確認封存,一份用于檢查、分析、核實。調取企業有關的電腦資料后,技術人員對電腦資料數據進行還原、恢復、分析,一部分檢查人員依照電腦數據與賬面數據進行比對、隨機抽查點算某月水單與企業賬簿記載收入核對,統計營業收入,一部分檢查人員實施外調,從發機銀行取證球場前臺刷卡數據,同時核對刷卡機申請單位和球場的經營是否相同,以確認企業是否存在隱瞞收入的行為。通過運用技術稽查手段,成功調取了四個地級市7家大型高爾夫球企業的8000多兆字節電子數據進行分析,并對其中包含的51個財務數據庫文件進行了成功讀取和還原,篩選出34個可用賬套和一批會計報表,取得了關鍵證據。(四)統一政策、分不處理為了統一稅收政策的適用,省局稽查局針對這次檢查中遇到的稅政問題專門開了兩次政策研究會,對幾個具有普遍性問題的有關稅收政策作了進一步的明確:1.明確“娛樂業”的應稅勞務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結合高爾夫球企業特點,經研究,高爾夫球企業除餐飲、旅業收入和連鎖店(包括小賣店等)的商品銷售收入外,在高爾夫球場所為顧客進行高爾夫球活動提供的勞務收入(包括:會員費、會員治理費、會籍月費、會籍更名費、果嶺費、教練費、球童費、球車、球桿租賃收入等)統一按娛樂業征收營業稅及附加。2.明確納稅義務時刻發生時刻對經營期內取得的會員費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刻確定為收到會員費之時,會員費(會員卡)收入無需分解到會員進行高爾夫球活動時逐次計征,但對高爾夫球企業在籌辦期所收取的會員費收入應按財稅[2003]16號文有關規定進行征稅,即“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刻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刻為準。”對會籍費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收取會員費等如何計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4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間取得的會員費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84號)的規定執行。3.明確處理定性及處罰標準依照稅法規定,省局稽查局對發覺的違法問題進行歸納、分類、匯總,對以下問題作了統一明確:(1)設置兩套賬,隱瞞收入的,以會籍費、球場經營收入抵頂有關單位(個人)應付款項、其關聯公司在球場的日常消費(內部消費)未作收入處理,直接沖減成本費用的問題。(2)由于現行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兩者之間的差異造成少繳稅款的問題。(3)由于企業對稅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造成申報稅目運用錯誤而少繳稅款的問題。三、違法事實及定性處理(一)違法事實和作案手段通過3個月的檢查,對46戶企業差不多檢查完畢,除了極個不企業沒有涉稅違法行為外,大部分企業都存在少繳稅款的情況,要緊的違法問題如下:1.高爾夫球企業經營收入的組成結構比較復雜,大部分企業對高爾夫主營業務收入都分開核算,分不按會員費、果嶺費、教練費、球童費、球車、球桿租賃收入等二級科目進行核算。許多企業將娛樂業應稅收入按服務業、交通運輸業、文化體育業等稅率相對較低的稅目申報納稅,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這是目前高爾夫球企業存在的最普遍的涉稅問題。如將租球費、租桿費(即球具租用服務收入)、租柜費(即提供存包保管服務收入)、租球車費等按“服務業(租賃業)”5%的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教球費、練習場收費、高爾夫球賽收費、球童費以及會籍治理費等收入按“服務業”、“文化體育業”等低稅率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2.由于現行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存在差異,部分企業在收到高爾夫會員費時未作收入處理而且未申報納稅,而是先記入“遞延收入”科目,然后按照經營期與會員證期限孰短的原則,分期確認結轉收入,并按結轉收入申報納稅。3.收取球童費、教練出場費及銷售會員卡等收入未作“營業收入”處理,記入“其他應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少申報應稅收入。4.以會籍費收入、高爾夫消費沖抵應付的工程款、廣告費等,將部分內部接待簽單消費不作收入處理,直接沖減成本費用,少申報應稅收入。5.分解會員卡銷售收入,把高爾夫會員卡銷售收入一部分按“娛樂業”申報納稅,一部分作為酒店業收入,按“服務業”申報納稅。6.部分收入不入賬,不申報納稅。這要緊是會員卡銷售的收入沒有在賬上反映。7.部分企業還采取低報房產原值的方式,少繳都市房地產稅。(二)定性及處理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關于上述問題除依法作出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處理外,關于企業將娛樂業收入按其他稅目進行申報納稅的和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導致企業少交稅款的,分清具體責任情況,分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理;關于把收入掛在往來賬或在其他科目里核算的以及收入不入賬,分解收入,以會員費收入、高爾夫消費沖抵應付的工程款、廣告費,將部分內部接待簽單消費直接沖減成本費用,采取低報房產原值的方式少繳都市房地產稅的,視為在賬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行為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理。四、案例分析1.分類稽查與分片治理,為提高檢查效率提供制度基礎本次采取“直接檢查和督查相結合”的新型稽查模式組織檢查,依照企業規模和經營狀況,將待查企業分為重點和非重點兩個部分,由省局稽查局4個稽查科帶領一定數量的檢查人員對各片區重點25戶企業直接進行檢查,對非重點的21戶企業由各市局稽查局自行立案檢查,省局進行督查。這使省局稽查局既能集中優勢兵力,排除地點干擾,查深查透重點企業,又能通過實戰鍛煉各市稽查隊伍,積存檢查經驗,提高專業水平,提高稅收區域整治的成效。2.查前踩點,摸清經營模式為檢查指明方向由于之前專門少對高爾夫球行業進行檢查,稽查人員對高爾夫行業的經營情況不太了解,這成了檢查一大障礙。通過摸查,弄清晰高爾夫球行業專門的收費模式和企業的規模,通過對大集中系統的數據進行分析,發覺企業繳納的流轉稅稅目與公司經營范圍有明顯的不相符,這為檢查指明了一個重要的方向。檢查結果證明,專門多企業存在錯用營業稅稅目稅率進行申報納稅的情況。3.突擊檢查與技術稽查配合,為檢查打開突破口突擊檢查是對娛樂業檢查的有效手段。在檢查之前制定嚴密打算,針對檢查中可能出現問題的地點嚴格布控,在檢查中,有關稽查人員詳細分工、互相合作,緊張而有效地開展查處工作,防止企業轉移或銷毀相關的原始內部資料,使被查對象措手不及,比較容易取到較有檢查價值的資料。隨著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普遍使用了計算機進行經營治理和記賬。在突擊檢查中,稽查人員利用信息化手段,調取企業財務軟件中的財務數據,從而有可能發覺企業的第二套賬,為檢查找到突破。4.明確政策,為檢查處理掃清障礙由于現行高爾夫球行業稅收法律法規多屬原則性規定,實際操作性不強,征納雙方對許多規定理解不同,既不利于規范行業稅收秩序,也容易造成征納雙方的矛盾。為此,省局稽查局召開會議,對高爾夫球行業中“娛樂業”應稅勞務的范圍進行了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娛樂業”征稅范圍包括經營列舉的娛樂場因此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因此,打高爾夫球離不開球道、球童、球車,假如離開打球這項主業,也不存再什么球童費、球車費、教練費等收入。因此,企業人為地將其經營收入劃分為“果嶺費”、“球童費”、“球車費”、和“租球衣費”及“治理費”等,并按低稅率的稅目進行申報納稅,是違反營業稅法規規定的。通過統一政策,有利于全省統一處理尺度,體現公平執法。考慮題:1.你認為本案的成功查處有何借鑒意義?2.你認為本案所采納的“直接檢查和督查相結合”的新型稽查模式有何借鑒意義?考試練習題1.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哪些行為?2.娛樂業稅目征收范圍要緊包括哪些?6-3某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隱匿收入偷稅案本案特點:本案稅務機關在納稅人不配合檢查的情況下,充分運用稅收征管法給予的權力,排除干擾,多方取證,有效的實施了電子數據的取證,使案件獲得突破。本案對相關行業稅務檢查及取證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一、案件背景(一)案件來源2007年3月,某市地稅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用會員卡抵頂債務隱匿收入,存在偷稅問題,希望稅務部門能夠嚴肅查處。市局稽查處依照工作分工將此案件交由第三稽查局查辦。(二)納稅人差不多情況某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1日成立,2004年9月25日開始正式對外營業,外商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日本人。經營范圍:建設經營高爾夫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及相關服務設施、不墅租賃,建設經營酒店項目的籌建等。注冊資金72,000萬日元。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局繳納。該單位2003年至2006年累計繳納地點各稅共計333萬元。二、檢查過程與檢查方法(一)檢查預案接到檢查任務后,檢查人員認真研究了舉報信的內容。首先從治理信息系統中調取了某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2004年到2006年的納稅申報情況,并對此進行了分析,初步認定該舉報信內容應當是真實的,但舉報人沒有提供相應的直接證據,因此本案的關鍵是如何取得有利的證據,進而查清其全部違法事實。為了能更快更好的完成這次檢查任務,減少檢查過程的失誤,檢查人員從互聯網上查找高爾夫球俱樂部的資料,了解高爾夫行業的特點,并參考深圳市地稅局查處深圳寶日公司稅案的過程,確定了檢查方案。(二)檢查具體方法1.舉報人回避首先,檢查人員依照舉報信中留下的電話聯系舉報人,希望能得到有用的證據。但舉報人稱自己有病在國外醫治,讓一個朋友臨時代理,稱資料在某朋友手里。2007年3月13日,檢查人員聯系到某朋友,某朋友只提供了舉報人和某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抵債的會員卡卡號及舉報信中提到的為高爾夫球俱樂部銷售會員卡的相關人員的電話號碼,并沒有相關的書面資料,稱其它資料要等舉報人從國外回來才能提供。2.賬簿檢查和外圍取證為了節約時刻,檢查人員決定,賬簿檢查和外圍取證同時進行。檢查人員于2007年3月26日按照法定程序向某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下達了《稅務檢查通知書》,但該公司財務人員以負責人不在為借口,拒不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檢查人員當場對企業會計進行了調查詢問,并要求其負責人2007年3月27日上午在公司等候同意稅務檢查。3月27日,在該企業簽收了《稅務檢查通知書》后,經市局局長批準,檢查人員對該公司下達了《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了該公司2003年度至2006年度的賬簿資料。在賬簿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為弄清該企業的流程和特點,多次到位于市區200多公里外的高爾夫球場現場調查,對該企業的收銀員和現場會計進行了調查詢問,分不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進行取證。同時依照檢查的需要,檢查人員3月29日向該公司下達《限期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要求企業提供所有的工程設計、施工合同和會員卡明細以及抵債協議。該企業4月4日上午按要求將資料送交給檢查人員,檢查人員對這些資料和企業賬簿進行檢查,發覺確有少記收入的問題,并對其財務負責人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財務負責人也承認該公司有贈送會員卡和用來抵債的會員卡沒有繳納稅款的情況,并專門配合地提供了用來頂債的會員明細表以及收入金額。案件進展得專門順利,但檢查人員在整理會員明細表時,發覺會員卡的卡號不連續,有斷號現象發生。檢查人員對企業報送資料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該企業提供的是否只是一部分問題,背后是否還隱藏著更大的問題?為了弄清事實,檢查人員找到舉報信中提到的知情人,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該人否認為該公司代理銷售會員卡,稱只為該公司介紹過兩個客戶。檢查陷入了僵局,但檢查人員沒有被困住,而是通過其在成本中所列支的制卡費用這條線索,找到為該企業制作會員卡的多家公司。通過大量的外圍取證工作,摸清了該公司制作會員卡的方式(不是成批印制,是進展一個會員印制一張會員卡)和累計印制的數量,并從這些公司取得了書面證據。有了這些證據,檢查人員確認某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前期提供的賬簿資料不真實。因此,對該公司又一次下達了《限期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要求該單位重新提供會員卡明細表,并要求提供電子文檔。該公司按時提供了上述資料。檢查人員在核對其提供的電子文檔中有了意外的發覺,企業提供的電子文檔中的會員明細表與紙質的不一樣,檢查人員通過核對和清點,發覺電子文檔中的會員明細表的會員數與前期檢查人員在外圍取證的制卡數大體相當,而且明細表中備注欄明確注明了會員卡的種類、經銷代理商還有抵債金額,這些均證實了檢查人員的懷疑是正確的。檢查人員把電子文檔中的會員明細表打印出來,要求企業確認。然而,該企業負責人和會計拒不承認電子檔中的會員表是他們提供的。在那個過程中,該企業新聘了會計總監,出具了代理托付書,由財務總監全權代理處理納稅檢查事宜。財務總監以剛到公司,不清晰為由搪塞檢查人員阻止檢查。檢查人員向該企業的法人代表下達了《詢問通知書》,該法人代表以在日本治病為由,拒不同意稅務機關的調查。檢查人員多次驅車到200多公里外的高爾夫球場,終于找到了該企業法人代表,并對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但該法人代表稱自已不了解該企業的經營情況。檢查人員只好再一次進行外圍取證工作,在取證過程中,檢查人員頂住講情的壓力和金鈔票的誘惑,依照電子文檔備注中的內容找到會員卡銷售代理商和抵債單位,通過大量的法律宣傳和政策攻心,取得了書面證據,這些證據都證明了電子文檔的真實性,但財務總監仍然不承認。3.實施電子數據取證為了打破僵局,檢查人員通過研究和請示,決定對某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進行電子數據取證。在取證前檢查人員進行了精心的預備,確定了調取資料的方法,預備了錄音筆、U盤和移動硬盤等設備。為了保證取證工作的成功,在上級機關的關心下還請了某區地點稅務局精通日語的同志參與調查取證的翻譯工作。在一切預備就緒后,檢查人員提早通知企業的負責人、財務總監、會計等相關人員6月11日上午8:30分在公司等候檢查人員。6月11日上午8:30分,檢查人員到達該公司時,見企業相關人員都在,當即宣布要對該企業進行電子取證,希望企業配合。但該企業的法律顧問拒絕檢查人員的取證,認為稅務機關沒有權力提取企業電子數據,檢查人員當場告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能夠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該企業承諾了檢查人員取證的要求。這時,檢查人員發覺企業會計坐在計算機前神色緊張的操作電腦,檢查人員上前發覺會計正在刪除文件,趕忙制止了其操作。會計見無法操作,立即關閉了計算機。檢查人員讓其打開計算機時,會計突然跑了,等檢查人員打開計算機時發覺計算機設有密碼,無法打開。因此,檢查人員責令企業負責人找到會計,并讓其打開計算機,企業負責人以找不到人為借口干擾取證工作,取證工作無法進行。檢查人員向企業宣傳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要負法律責任的。同時,向市局匯報了情況,市局稽查處特不重視,聯系公安機關協助取證。該負責人聽講要請公安機關參與取證,就轉變了態度,表示不需要公安機關來,一定配合并找來會計打開了計算機。檢查人員發覺,由于及時阻止,會計還沒有來得及清空回收站中的內容,被刪除的文件還能夠恢復,恢復文件后,發覺會計刪除的文件正是涉稅文件的一部分。檢查人員當場對會計拒絕檢查的行為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固定了其拒絕檢查的證據。檢查人員用U盤和移動硬盤分不拷貝了會計的計算機上涉稅文件。但在對該企業日方負責人所用的電腦取證時,該企業以私人電腦里面有私人隱私為由又一次拒絕取證,檢查人員再次向該企業指出稅務機關有權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并告知該企業稅務機關派出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有責任為被檢查人員保守秘密,以打消該企業的顧慮。迫于稅法的壓力,該企業只好同意檢查人員對該電腦進行取證,檢查人員將該電腦中的涉稅文件用U盤和移動硬盤分不拷貝。取證完成后,檢查人員將移動硬盤用資料袋封存讓財務總監簽字時,財務總監拒絕簽字。通過檢查人員一個多小時的法律宣傳,財務總監才在封存移動硬盤的封條上簽字確認。同時,該企業的日方負責人也在封條上簽字確認,由企業的翻譯譯成中文,檢查組中的翻譯確認無誤后,日方翻譯也在封條上簽字,并在封條上加蓋了該企業的印章確認。至此,取證工作告一段落。現在,已是下午4:30分,檢查人員決定先把封存的移動硬盤送回局里。這時,一個自稱是司機的男子稱誰也不能把資料帶走,拒絕檢查人員帶走移動硬盤。為了保存證據,檢查人員只好再次請示讓公安機關參與取證。在這種情況下,財務總監阻止了這名男子的行為。下午5點多,檢查人員才完成了這次取證工作。這次取證工作完成后,完全打消了企業的僥幸心理,該企業也辭掉了新聘的財務總監,配合檢查人員的檢查。三、違法事實及定性處理(一)違法事實和作案手段1.該企業在2003年取得會員卡銷售收入157萬元,在賬簿上不列收入,當年未申報繳納營業稅。2.該企業在2004年取得會員卡銷售收入568萬元,而該企業在賬面體現并申報納稅收入只有435萬元,在賬簿少列收入133萬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3.該企業在2005年取得會員卡銷售收入483萬元,而該企業在賬面體現并申報納稅收入只有86萬元,在賬簿少列收入397萬元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款;取得打球費收入52萬元,其中30萬元申報納稅,在賬簿少列收入22萬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款;2005年度在賬簿不列、少列收入419萬元未申報納稅。4.該企業在2006年取得會員卡銷售收入1814萬元,申報納稅收入747萬元,其余在賬簿少列收入1067萬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款;取得打球費收入97萬元,其中95萬元申報納稅,在賬簿少列收入2萬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款;2006年度在賬簿不列、少列收入1069萬元未申報納稅收入。5.該企業在2006年8至10月支付給非單位職工的銷售會員卡提成款7.9萬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該企業在2003年8月取得某村9,705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40萬元,未申報繳納契稅。(二)處理結果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追繳營業稅3,564,873.74元。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繳契稅16,197.27元。3.依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合計597,370.34元。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實上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責成補扣個人所得稅14,267.20元。5.依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在賬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繳營業稅的行為認定為偷稅,處一倍罰款,金額3,564,873.74元。6.依據《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處一倍罰款,金額14,267.20元。鑒于該單位的偷稅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有關規定,將該單位偷稅案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檢查人員于2007年10月18日依法定程序向該企業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此外,按照國地稅稽查協作工作要求,稽查局將有關檢查數據及信息傳遞給國稅部門處理。四、聽證2007年10月19日,該公司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聽證要求。11月1日上午,聽證會依法公開進行。聽證會的主持人、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代理人、本案的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了聽證會,同時有60多人旁聽了會議。聽證會主持人依照法定程序,宣布首先由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陳述,并出示相關的事實證據材料,提出擬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及代理人就稅務機關查明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各自陳述完畢,雙方展開了辯論,辯論的焦點要緊集中在對定性為偷稅有爭議。當事人及代理人認為,稅務機關認定的虛假申報與實際收入不符是事實,設置兩套賬簿也是事實,但由于該企業是日本投資企業,由于兩國稅收上存在的差異導致該企業少繳稅款的事實并不是主觀有意行為,不應定性為偷稅。而調查人認為該企業設置“兩套賬”,并在稅務機關檢查過程中,拒不如實提供納稅資料有意阻礙稅務檢查,有證據認定該企業行為手段是偷稅行為,該企業行為已構成偷稅。聽證會結束后,主持人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上報市局。經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決定,維持原擬處罰決定。五、案例分析1.重視制定檢查預案,可有效提高查處效率案頭審計工作預備充分,稽查人員分析透徹,為確定正確的檢查方向奠定了可靠的基礎。檢查人員接到任務后,對舉報內容進行了認真地研究,并對企業的差不多情況進行了分析,查找了與該行業有關的案例作參考,在掌握了該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流程后,制定了檢查方案,在檢查過程中證明是正確的。在不熟悉企業經營特點的情況下,收集參考類似企業情況和查處案例,對形成正確的稽查思路和對策往往事半功倍。2.多方取證,比較認證,是確認違法事實的重要保證面對涉稅嫌疑人的不配合和干擾要善于內查外調,多種途徑收集偷稅違法事實及證據,是案件查辦取得突破的關鍵。在檢查中,檢查人員發覺企業報送的納稅資料是虛假的,而企業又不配合的情況下,檢查人員通過檢查中發覺的線索,進行了大量的外圍取證工作,同時,對企業適時進行了電子數據的取證工作,掌握了本案查處定性的重要證據。考慮題:1.在納稅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如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2.稅務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取得確鑿證據的標準是什么?3.你對電子證據的取得、固定、采信有何認識?考試練習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什么情形?2.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哪些材料?第七章出口退(免)稅企業稽查案例7-1T公司利用“四自三不見”方式騙取出口退稅案本案特點:T公司與騙稅分子采取“單貨分離”方式非法取得出口報關單、利用“票貨分離”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四自三不見”方式騙取出口退稅,其騙稅手段極具欺騙性和隱蔽性。針對生產性企業的特點,檢查人員以核實生產能力為切入點,逐步理清騙稅違法行為的關鍵環節,與公安部門緊密協作,“快、密、準”開展檢查,成功查破巨額騙稅案。一、案件背景情況(一)案件來源2004年底,某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接到總局稽查局轉辦的一封舉報信,舉報T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本案由稽查局直接查辦。依照舉報信反映的情況,省國稅局立即通知A公司所在地市國稅局暫停A公司退稅審批,以幸免稅收流失。(二)納稅人差不多情況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是H棉紡織廠與香港T公司于1992年12月共同投資成立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董事長張某,總經理王某。主營純棉、滌棉、布、針織品的生產銷售。產品以外銷為主,出口方式有來料加工和一般貿易兩種。二、檢查過程與檢查方法(一)檢查預案1.從進出口治理分局調取A公司2002-2004年的出口退稅數據進行分析,發覺以下疑點:一是出口增長異常。2003、2004年出口額分不為4570萬美元、3336萬美元,分不為2002年的2.7倍、1.9倍;二是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服裝類商品增長異常。A公司2003年往常要緊從事來料加工業務,一般貿易出口較少。2003年以來,一般貿易出口額急劇增長;三是敏感口岸出口增長異常。2003、2004年經深圳海關出口的服裝價值為1197萬美元、1312萬美元,分不為2002年的171倍、188倍。針對以上疑點,檢查組確定重點檢查A公司經深圳海關出口的服裝業務,包括生產能力、出口服裝來源、出口業務經辦流程等。2.通過綜合征管軟件了解A公司關聯企業情況,延伸檢查其母公司H公司。(二)檢查具體方法1.突擊檢查,獵取重要的財務資料檢查組在公安人員的配合下,對A公司和H公司同時進行突擊檢查,調取財務資料。檢查人員分三組從A公司財務部、儲運部、各出口業務部調取了財務、出口報關及業務資料,同時重點檢索了各部門計算機中的WORD文檔、EXCEL表格和電子郵箱等,調取了一些重要的電子資料。調取電子資料時,在企業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將有關電子資料復制一份到U盤或移動硬盤后,封存到檔案袋內,由企業人員在檔案袋上簽字蓋章,并在檔案袋口、底等處加蓋公章,然后再另行復制一份以便查閱、處理。2.實地調查,核實企業的真實生產能力在調取資料的同時,檢查人員突擊詢問了有關人員,了解企業的關聯企業、生產車間和要緊業務單位情況。經詢問,確認A公司僅有H公司一家關聯企業,其托付加工單位也僅有H公司一家。檢查人員立即到A公司和H公司的生產車間和倉庫(兩家公司在同一個廠區內)進行實地檢查,以確認生產設備數量、生產工藝和產品產量,獵取生產記錄等原始資料,并拍照取證。經調查確認A公司僅有一個噴織車間,80臺織布機,日產5萬米坯布,年產1000萬米。織布所需的紗一部分托付H公司加工,一部格外購,A公司全然不具備服裝加工生產能力。其關聯企業H公司,2004年4月之前也不具備服裝加工生產能力,之后收購當地一個小服裝廠成立了家紡車間,經調查確認該家紡車間的產品全部銷售給青島的外貿公司用以出口,從未受托為A公司加工服裝。3.抓住重點,查證涉案企業虛假申報事實檢查人員檢查服裝產品核算資料,發覺A公司的服裝產品來自自產、托付H公司加工、從H公司購入三種渠道。由于A公司不具備服裝加工生產能力,而H公司家紡車間產品全部通過青島的外貿公司外銷,因此其賬簿反映的自產、托付H公司加工服裝和從H公司購進與事實不符。另外,自產服裝的產成品成本只包含原材料價值,無任何人工費用、輔助材料費用,不合常理。在事實面前,財務人員承認有關服裝產品的賬務處理、申報差不多上虛假的。2004年4月往常,財務部門在賬面上把服裝作為自產產品處理,依照每筆出口業務收入和利潤,倒推出產成品、生產成本以及原材料耗用。2004年4月以后,財務部門在賬面上把服裝處理成從H公司購進或托付加工。4.統計進項發票,發覺虛開發票疑點檢查人員對A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統計分析,發覺A公司取得的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騙稅多發地區的貿易公司開具的,品名多為聚酯短纖、短纖棉紗等。如2003年從揭陽市T公司取得11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均連號、頂額開具,具有明顯的虛開發票特點。從賬務處理來看,從南方購進大量物資卻無運費發生。A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疑點愈發明顯。5.比對票、貨、款資料,查證騙稅違法行為檢查組審查出口業務流程中的各種資料,通過對不同出口物資、不同口岸出口業務資料比對發覺,經深圳海關出口服裝業務異常。一是正常業務應發生的海運費、配額費、傭金、陸運費、雜費、占用資金利息等費用,在經深圳海關出口服裝業務中均未發生,上述費用皆為零。二是絕大部分出口服裝的外文發票上填寫的外商名稱為“CLOTHINGCO,LTD”,即“服裝有限公司”。企業儲運部門的經辦人員承認因不知外商是誰,遂編造了“CLOTHINGCO,LTD”作為外商名稱,證實A公司未見外商、不知外商的事實。三是結匯方式均為先出后結,以電匯方式由香港匯入港幣或美元。四是無提貨單和箱單。沒有出口服裝裝箱單和外商提貨單留底,也沒有提貨單和箱單的電子資料,而其他出口業務既有紙質資料,也有電子資料。最終,檢查組在A公司成箱的業務資料中發覺了4份與深圳幾家企業簽訂的受托代理出口協議,以及托付方收取空白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收條(有托付方劉某、劉某某的簽字,是確認騙稅分子身份的重要依據)等重要書證。代理出口協議明確由A公司提供出口報關所需各類空白單證,由托付方負責生產和出口,并負責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后經公安部門協助調查,托付方即是南方騙稅分子,公司名稱、個人姓名差不多上編造的。在整個出口過程中A公司不見外商、不見物資、不見供貨貨主,由所謂托付方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是典型的“四自三不見”業務。6.稅警緊密配合,證據鏈全面形成通過10天檢查,稽查局成功查實A公司虛假生產、涉嫌出口騙稅的違法事實,隨立即該案移送某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公安部門經審核同意立案偵查,指定A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與國稅部門成立專案組聯合查辦本案。在聯合查辦過程中,檢查組重點做了以下幾項工作:(1)梳理資金往來,查清資金流。該案是一起以虛假出口為手段的騙稅案,沒有任何真實的物資交易,不存在物資流,只有資金流轉,然而由于A公司還有大量的真實出口業務,加之其與H公司間互相借用資金頻繁,資金往來極為混亂。因此,查清A公司涉案業務的資金情況,了解其資金如何流入、如何流出以及流向哪里是確定A公司違法事實的關鍵。檢查人員以A公司的出口業務為綱、業務人員為領,結合生產過程,對出口業務逐筆與原材料、輔助材料等的進項稅額一一配對,最終理清了涉案出口業務對應的原材料進項稅額,確定了涉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及對應的資金流向,確認了涉案業務的資金情況,以及騙取退稅的具體金額,形成了完整的資金證據鏈。(2)確認涉案發票,組織協查。由于A公司存在部分真實業務,必須確認涉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檢查人員依照涉案人員的詢問筆錄,并結合賬務、資金往來等資料,確認了涉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提供人、是否虛開等進行分類,并與資金往來相對應。將發票、資金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資料一并提供給協查地區,與犯罪嫌疑人的要緊活動地廣東、深圳、浙江等省市國稅、公安部門緊密協作,取得了相關證據,各地還利用本案線索查處了多起出口騙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在稅警雙方的緊密配合下,聯合專案組及時確認并抓捕了本案要緊騙稅犯罪嫌疑人劉某、劉某某和虛開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案件成功告破。三、違法事實及定性處理(一)違法事實A公司于2003-2004年間,先后與深圳的劉某、劉某某等人勾結,由劉某等人通過非法手段獵取報關單,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黑市倒買外匯,虛構出口業務騙取出口退稅,共騙取出口退稅款2349萬元。(二)作案手段1.取得出口資格及報關單證通過A公司代理出口,深圳犯罪分子取得了“合法”出口的資格,而其出口報關所需的空白出口收匯核銷單、已加蓋印鑒的空白外文發票、箱單和托付報檢單等則由A公司負責提供。通關后,A公司依照深圳人劉某、劉某某寄回的報關單制作留底的外文發票,其內容除出口物資、金額依據報關單填制外,客戶信息等均系自行編制,不制作箱單、提單。2.取得出口報關單A公司代理出口的物資報關單是在有真實物資出口的掩護下購買的真實報關單。據已被抓獲的深圳人劉某某供述,一些沒有進出口經營權、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或地下加工廠,為將產品報關出口,通常托付一些報關行或運輸行,支付一定費用,設法為其報關出貨,具體找誰、如何出關由報關行操作,出口物資的貨款結算則自行解決。劉某某等人就利用這種情況,為報關行提供空白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箱單和托付報檢單等出口報關所需單證。如此,報關行手中就有了出口物資,也有了出口所需單證,然后將原來沒有關系的兩者結合起來通關出口,取得有效的出口報關單再賣給劉某某等人。至于出口什么物資、是誰的物資,劉某某實際上并不明白。而有關報關行或報關員則既從實際出口企業收取報關費,又從劉某某等人處獲得每美元出口額3-5分人民幣的利益。上述報關單的取得方式,被稱之為“單貨分離”。3.黑市買匯和結匯A公司收到的外匯,實際是劉某某等人從黑市購入、經香港匯到A公司的,一般為港幣。因此,A公司收到的外匯并非出口物資的貨款,是與出口物資無關的其他款項。A公司結匯后,按照協議規定的換匯成本,將相應的人民幣匯至劉某某等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多數是隨后為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4.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劉某某等人通過票販子購買的,與出口物資無關。開票費為票面價稅合計額的3%—6%。2003-2004年劉某某等人共為A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1297份,涉及全國17個省、市的127戶企業,票面金額21589萬元,稅額3670萬元,價稅合計25259萬元。經協查,劉某某等人購買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專門的虛開公司開具外,大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票販子以“票貨分離”方式虛開的。所謂“票貨分離”方式,是指票販子(大部分從事批發業務,下游客戶多為小規模企業和個體戶,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受票方)的名義購貨,由受票企業按照票面額全額向銷貨方付款,而票販子在不支付購貨款的情況下,實際取得物資銷售,由于票販子的下游客戶不要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大多為現金交易,則票販子能夠隱匿實際銷售收入,并將此收入扣除其應得的開票費后,再將余款付給受票企業或受票企業指定的企業,使受票企業在沒有實際購銷業務的情況下,以較小的代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經協查,證實A公司與開票企業之間實際無任何物資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載明的物資,A公司自始至終從未取得所有權和處置權,物資完全由票販子掌控。5.虛假賬務處理及退稅辦理A公司業務部門依照出口報關單編制所謂“利潤核算表”,編制假外文發票和出口發票,依照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編制假“入庫單”,財務部門依照上述單據進行自產、托付加工出口的賬務處理,并利用上述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6.被騙退稅款的分配依照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等的供述和A公司的付款資料,以及A市國稅局出口退稅審批情況,A公司涉嫌騙取的出口退稅在各環節的分配情況如下:各環節單位和個人退稅率17%退稅率13%占出口額的比例%占涉嫌騙取稅款的比例%占出口額的比例%占涉嫌騙取稅款的比例%一、A公司318323二、報關出口環節0.530.54三、非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環節6.5385.542四、黑市買匯環節21218五、深圳主犯529323合計1710013100(三)處理結果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A公司以假報出口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稽查局依法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2349萬元,并處騙取稅款一倍的罰款2349萬元。2.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停止為A公司辦理出口退稅。3.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七條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有關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四、案件分析(一)查處本案的認識及體會1.騙稅環節“專業化”,作案手段更具欺騙性此案中騙取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倒賣付匯等環節差不多逐漸“專業化”,為了應對稅務、海關等出口監管部門不斷更新的監管措施,騙稅分子采納了更具欺騙性的作案手段,使被騙退稅款在出口騙稅各環節的流轉和分配更為復雜隱蔽。特不是“單貨分離”非法套取出口報關單和“票貨分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成為當前騙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新動向。2.查辦出口騙稅案要“快、密、準、緊、圍”總結A公司騙稅案的查辦過程和經驗,能夠概括為:(1)稅務檢查“快、密、準”。稅務檢查應以發覺涉嫌違法犯罪事實、及時查處案件為目的。“快”,確實是檢查動作要快,力求以最短的時刻查實企業涉嫌犯罪的違法事實;“準”,確實是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找準檢查的切入點,力求查有所獲;“密”,確實是要做好保密工作,查前要密,以保證突擊檢查的效果,查中要密,關于企業存在的問題不要過早曝光,查后要密,防止犯罪分子銷毀證據、躲避檢查,為下一步的刑事偵查制造有利條件。(2)稅警聯合辦案“緊”。要注意克服部門局限性,力避本位主義;充分溝通、保證查辦方向正確;分工明確、揚長避短,形成有機查辦整體。(3)跨區協作圍堵追。從出口騙稅違法犯罪的動向看,職業化的犯罪分子(中間人)是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主體,其隱蔽性、流淌性和反偵查能力較強,僅依靠一地的稅務、公安部門難以對事實上施有效打擊,必須進行跨區域協作,對職業罪犯展開圍追堵截。(二)工作建議1.加強稅源治理應當摸清稅源,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戶,把地下加工廠、游擊經營戶等納入稅收征管,掃除稅收征管的死角,斷絕“單貨分離”套取出口報關單所需的未稅物資來源。2.加強對出口企業,尤其是生產性出口企業的日常監管出口退稅治理部門應加強對出口退稅資料的審核,注重對出口物資的品種、來源、出口方向、出口口岸和規模等的監控。稅源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出口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狀況的調查,對生產性出口企業,要對其生產能力(設備、工藝)和實際產能(時刻、產量)實施有效監管。對外貿企業,要注意了解供貨企業的產能和變化、出口物資國內流轉的途徑、出口口岸和利潤的變化,以便及時發覺出口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考慮題1.請分析當前出口騙取退稅違法活動的成因。2.請談談票貨分離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因及對策。3、調取企業電子數據資料應注意哪些事項?考試練習題1.什么是“四自三不見”業務?事實上質是什么?2.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有何區不?7-2某珠寶公司高報低出騙取出口退稅案本案特點:本案稅務檢查人員針對被查單位賬簿資料不全、出口產品及原材料數量已無法一一核實的情況,及時調整檢查預案,在公安機關協助下,將經營業務資金流的審核做為查處該案的突破口并采取攻心戰術等多種策略,查實涉案企業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高報低出”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事實,檢查中的辦案措施和具體做法,對類似案件的查辦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一、案件背景情況(一)案件來源2005年6月,某市國稅局對某珠寶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出口退稅經營業務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因此暫停對該公司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供應,并派征管人員對該公司進行調查。經調查,發覺該公司存在嚴峻的賬實不符的問題,因此該市國稅局決定組成專案組對該公司進行檢查。(二)納稅人差不多情況A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由香港某珠寶公司(以下簡稱“香港B公司”)投資成立的外資生產性企業,注冊資本138萬美元,法定代表人何某,要緊從事淡水珍寶的加工和出口業務。該公司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治理,企業所得稅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2004年、2005年屬于免稅年度。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A公司領購農副產品收購發票36本,出口發票76份。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出口物資1056.2萬美元,應免抵稅款493.7萬元,應退出口退稅款588.4萬元,已收出口退稅款24.6萬元,待退稅款563.8萬元。二、檢查過程與方法(一)檢查預案專案組成立后,檢查人員考慮到A公司當時已停工,接著在其內部調查專門難再有新突破。因此,專案組重新確定了“掃清外圍,突破中心”的辦案思路,對已調查過的問題不再重復調查,將工作重點轉移到與該公司出口業務相關的銀行、海關、民航、貨代、報關行等相關單位進行外圍取征,待獵取足夠的證據后,再與企業人員正面接觸。(二)檢查具體方法1.外圍調查,疑點明顯按照檢查預案,專案組到銀行、報關行、機場海關等10余個單位進行了調查,確認了下述事實:(1)A公司賬務中70%的付款金額、付款形式、付款對象、付款單據等方面與銀行原始記錄不符;(2)企業取得的93份一般發票、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經函調證實都為假發票(企業憑這些發票計算抵扣稅款,后又自己做進項轉出);(3)企業填開的886份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上共出現了8名出售人的名字,用了16個身份證號碼,經到公安機關查證這些號碼差不多上虛假的;(4)銀行相關記錄中,匯往異地的“貨款”中,沒有一筆匯往收購發票上出售人住址(浙江諸暨地區);(5)單筆出口物資價值均在3萬至53萬美元之間,但企業差不多上選擇運費低廉、需繞道第三地飛往香港的航班。而且如此做物資丟失風險較大,但企業并不為這些物資投保也沒采取保價措施,運輸過程中用一般紙箱包裝,膠帶封箱。依照上述事實檢查人員認為:A公司沒有真實記錄資金支付情況,其抵扣稅款的收購發票上填寫的“出售人”身份虛假、“出售人住址”的與企業“貨款”實際目的地不一致,使用假(一般)發票和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又主動做進項轉出,講明其有通過隱瞞其資金真實流向、物資真實來源以掩蓋其原料真實價值的意圖。托運貴重物資不按常規采取必要安全、保價措施,講明物資價值并非其出口申報的那么昂貴。結合企業加工工藝簡單、附加值較低的情況,企業存在利用虛開發票作為進貨憑證,以“高報低出”方式騙取出口退稅的重大違法嫌疑。檢查人員將情況報告領導后,決定提請公安機關介入本案查辦。2.調整重點,查資金流向前期獲得的證據雖能證明A公司存在重大違法嫌疑,但要作為證明其違法甚至犯罪的證據尚不充分。A公司收購發票所填浙江諸暨8名農民的身份證號碼是虛假的,當地也沒有這些人,要直接找到其原料真實來源難度較大。因此,要在企業成品差不多出口的情況下查清案情,只有資金一條線了。故檢查人員將原來“掃清外圍,突破中心”的工作思路調整為“以資金真實流向為主線查找證據”。從賬上看,A公司資金來源要緊包括母公司匯入資本金和出口業務結匯資金兩部分。收購資金中,大部分以收購原料名義直接提取現金,小部分轉賬匯往深圳、汕尾的個人信用卡或企業賬戶。除匯款外,6000余萬現金用于原料采購,約占資金支出總額75%以上。只要查清資金的實際用途,就能夠證明企業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從而證明企業是否存在“高報低出”行為。檢查人員分析認為,A公司匯往外地的貨款與提現資金的方向專門可能是一致的。因此,赴深圳、廣州、汕尾等地,對涉案賬戶和開戶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但調查未能達到預期目的。檢查人員總結認為辦案思路沒有錯,要緊是急于求成、預備工作不充分,致使外調沒有達到預期目的,案件偵辦工作仍必須從當地金融機構入手,才能查清資金流向。在調查企業差不多賬戶的過程中,檢查人員得知,A公司涉案人員每次提取現金均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有時因數額較大的限制(銀行限額提取),會在一天內分兩次提款,但間隔時刻均是3小時左右。檢查人員依照以上情況分析:一是假如提現人將現金直接付給所謂“供貨農民”,時刻上不可能,因為從該市至供貨地至少5個小時;二是提現人為了安全,大量的現金不可能長時刻隨身攜帶。依照以上分析,檢查人員推斷其提現后應是將現金存入該市區內的某家金融機構。據此,檢查人員將中行附近的農行、工行、建行營業部確定為重點調查對象,查找A公司提出的現金(收購款)去向。檢查人員按A公司在中行提現的日期和金額,從三家銀行提供的“大額報備簿”記錄中選出同日辦理的金額(單筆金額或相連的數筆業務金額合計)接近的付款業務,然后調取相應的憑證進行核實。采取這種方法首先在該市工行發覺了A公司60余筆大額現金匯款業務。在部分日期沒有找到對應的記錄后,檢查人員將核查日期向后順延一至兩天后又發覺了20余筆匯款記錄(后黎某交代這些款沒有在當天匯出,而是開設活期存單在銀行臨時存放一兩天,幫銀行人員完成月末“存款”指標后,再銷戶提款將鈔票匯出)。至此,發覺A公司將現金匯往南方個人信用卡賬戶的90余份匯款單據,金額達4000余萬元,占企業實際提取現金的60%以上。檢查人員再次到廣東調查收款人情況,通過10余天的調查,發覺這些收款賬戶開戶人差不多上汕尾城區的居民,經調查證實這些人不是實際供貨人。檢查人員決定回當地抓捕何某,依靠已掌握的證據對其展開正面攻勢。3.攻心詢問,查明真相檢查人員綜合分析前期獵取證據,以企業資金流向為主線,從企業背景、企業人員、人員職責、生產流程、原料采購領用、資金結算、發票購領用存、出口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入手,歸納出十余類需要重點調查的事項,擬訂了有針對性的詢問提綱,并確定將會計李某作為重點突破對象。之后,檢查人員以“稽查局出結論要核對數據”的名義,讓何某、會計李某、出納黎某到市國稅局同意調查。起初,何某等三人關于所做的情況百般狡辯、拒不承認。通過近8小時較量,在檢查人員人員出示的大量證據面前,會計李某的心理防線首先被突破,講出了何某指使其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做假賬的真相。迫于壓力,出納黎某也承認了其與李某共同的違法行為。隨后,何某承認了其部分違法活動,并講出一名同伙香港人陳某。檢查人員仍感到何某只供述了部分作案通過,并沒有將案情全盤托出。其供述的和同伙在物資出口目的地、匯款目的地、物資生產地之間的活動缺乏合理性。報經領導同意后,檢查人員進行了第三次異地調查。在廣東汕尾稅務、公安機關的大力協助下,檢查人員在汕尾市區及下屬縣市走訪、訊問了20余人,最終發覺了該案的另一嫌疑人蔡某的線索。回來后,檢查人員再次提審何某,其心理防線完全崩潰,不得不供述了全部作案過程:2004年何某與陳某商量一起做珍寶出口生意,利潤按五五分成。他們認為靠正常的交易利潤太低,從事該項業務要緊目的是為了騙取出口退稅。但因為陳、何兩人都不熟悉珍寶的經營業務,因此就找到做過多年珍寶出口業務的蔡某(汕尾人)尋求關心。隨后,蔡某為何某介紹了浙江諸暨供貨商何某某,香港購買珍寶的客戶和開辦地下鈔票莊的黃某等人。商定后何某在香港注冊成立了香港B公司,然后以香港B公司作為投資方在大陸投資成立了A公司。以A公司名義從事珍寶加工、出口業務,作為其取得出口退稅的企業。在資金流淌方面:何某把“借來的資金”通過地下鈔票莊打到香港B公司賬戶,然后從香港B公司以投資或結匯的方式,匯到A公司的中行賬戶,何某收款后從A公司賬戶,以收購款的名義提出現金,再匯回地下鈔票莊指定的賬戶,地下鈔票莊收鈔票后將鈔票打到香港B公司。用這些鈔票在香港B公司和A公司之間轉圈,在賬目上就造出A公司足額收取130多萬美元資本金和出口業務正常結匯的假象。資金鏈是:何某的借款→南方個人信用卡賬戶操控人(地下鈔票莊人員)→香港B公司(結匯資金或注冊資本金、關聯企業)→該市中行(開戶行)→該市工行→南方個人信用卡(農產品收購款、虛假供貨人)→南方個人信用卡賬戶操控人。在物資采購方面: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期間,A公司收到注冊資金138萬美元,結匯資金1007萬美元,共計約合人民幣9457.7萬元。流出資金中匯往深圳、汕尾的黃某某等31人,總計8236.7萬元。這些人沒有從事過珍寶生產,和A公司之間也無物資購銷業務,因此能夠確定這些資金沒有用于購買珍寶。扣除這部分資金后,A公司能夠支配的資金只有約1221萬元,其全然沒有能力向其所謂的“供貨農民”支付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上記錄7900余萬元貨款。依照何某、何某某證詞、A公司職工的證詞,A公司原料珍寶的來源地就在浙江諸暨。依照上述人員及貨代、海關、機場安檢人員提供情況和物資托運單據,A公司出口的物資確為珍寶。但上述人員關于A公司原料珍寶、出口珍寶制品的真實價格都不知情。鑒于何某拒不供述其采購原料珍寶的的真實價格,最終稅務機關采納了按照A公司資金支付能力推定其購入珍寶價值的的方法(以后公檢法機關也采納了這種方法),認定其購買的珍寶原料的價值最高可不能超過1200萬元。(三)檢查中遇到的困難和阻力及相關證據的認定1.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征管難度大。農產品交易零星分散,幾乎均是現金交易。開具隱蔽性較大,涉及農戶數量多,分布廣且較偏僻,納稅人開具情況真假難辨。即便稅務機關發覺嫌疑問題,調查取證難度也專門大。2.目前稅務機關涉案金融信息的查詢權與辦案要求存在差距,使稅務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較多的依靠于其它部門的配合。如本案中稅務違法行為與“洗鈔票”這一新興金融違法行為交錯在一起,如僅依靠法律授予的賬戶查詢權,稅務機關無權要求銀行提供除企業賬戶以外的任何信息,就專門難查清違法企業資金的真實流向,給稅務機關獨立辦案帶來較大難度。三、違法事實及定性處理(一)違法事實和作案手段A公司為騙取出口退稅款,有意抬高珍寶出口價格、虛報出口數量,同時抬高收購價格和增加收購數量為自己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886份,涉及金額7931萬元,稅額1031萬元,并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款,A公司已取得出口退稅款25萬元,待退稅款564萬元,造成騙取出口退稅25萬元和少繳增值稅396萬元。(二)處理結果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出口退稅治理嚴格審核退稅憑證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146號)第二條的規定,因其已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其他發票的行為,對其已退出口退稅25萬元追繳入庫,對待退稅款564萬元停止退稅;經“免、抵、退”計算A公司2004、2005年度應補繳增值稅稅款396萬元,并處以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其應補繳稅款2.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分不調增其2004、200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300萬元、2508萬元,因其2004、2005年度處于免稅期,因此不予補稅處理,但對其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3.該公司“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七條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有關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07年12月5日,該案要緊嫌疑人何某被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對A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四、案件分析(一)查處本案的認識及體會近年來,隨著稅務機關對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打擊力度的加大,騙稅分子騙稅手段由過去的“假票、無貨、無資金流”逐漸演變為現在的“真票虛開、低值高報(有貨)、虛構資金流”,采取的手段更趨隱蔽,且作案時空跨度加大。本案反映出目前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幾個特點:有貨,但物資價值遠低于其出口申報價值,物資出口后無法對其出口價值進行認定;有票,進項發票、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出口發票等單證全差不多上真實的單證,但進項發票或是由上環節生產企業虛開,或是由本企業自己虛開;有資金,物資出口后有相應資金從境外匯入,物資購進后有貨款對外支付;有成本,那個地點所講的成本是指為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騙稅分子要拿出一定數量的資金從場地、設備、資金流等方面制造一些假象,證明其“出口業務”存在。鑒于上述特點使騙稅案件更具隱蔽性,對該類企業的稅收征管、檢查工作具有一定的難度。(二)工作建議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發覺難、查辦更難。因此為有效預防此類違法行為,提出以下建議:以防為主,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出口退稅業務進行監督;加強部門協作確保打擊力度;增強稅務人員防范出口騙稅的意識和能力。具體能夠考慮:借助計算機應用科學的指標對出口企業進行縱向、橫向分析,對異常企業先由評估部門調查,不能排除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覺新的作案手法、違法行為后,應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治理和評估部門,為這些部門加強監管提供依據;加強部門間人員交流,提高各部門防范騙稅業務人才儲備。考慮題1.如何改進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稅收治理?2.請對“騙取出口退稅”做比較規范、簡潔的描述?3.除賬戶信息外,還有哪些對稅務案件查處關系比較緊密的金融信息?考試練習題1、依照規定自()時刻起,生產企業自營或托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物資,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治理方法。A、2001年1月1日B、2002年1月1日C、2003年1月1日D、2000年1月1日2、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物資,可按規定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和()。A、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B、增值稅、消費稅C、增值稅、企業所得稅D、消費稅、企業所得稅7-3某電子有限公司以少報多騙取出口退稅、偷稅案本案特點:稅務機關與海關部門配合,通過查驗涉案企業報關出口物資,確認其虛報出口騙取退稅的違法事實,進而通過對下游企業的調查,查實其將“以少報多”騙取出口退稅的差額物資內銷偷稅。檢查過程中,稽查局及時提請公安機關配合,成功阻止了涉案人員離境。一、案件背景情況(一)案件來源2007年5月23日,某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舉報中心接到舉報,反映“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總經理江某(臺灣人)等人存在虛報出口數量、金額騙取出口退稅及內銷物資不申報納稅的違法行為,并提供了部分證據。由于舉報人提供了部分證據,且案情重大,稽查局決定立案檢查。(二)納稅人差不多情況A公司成立于1994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外合資企業,中方為某市B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外方為臺灣H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H公司)。公司總經理江某(外資方),也是臺灣H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注冊資金66萬美元,中方占股份51%,外資方占股份49%,主營發光二極管及配套的電子電器產品的生產與銷售。A公司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間,共取得出口銷售收入17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427萬元,進項稅額139萬元,免抵退稅額243萬元,累計虧損42萬元。二、檢查過程與檢查方法(一)檢查預案結合舉報人提供的資料,稽查局調閱了征管資料了解企業差不多情況,通過綜合分析,決定抽調10名人員組成專案組查辦本案,并制定了檢查方案:一是與海關部門聯系,核實A公司報關出口情況;二是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及時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有效操縱涉案人員;三是從“物流、票流、資金流”等三方面進行詳細的檢查。(二)檢查具體方法1.實地查驗,核實出口物資2007年5月24日17時,稽查局舉報中心再次收到信息,反映A公司有一批物資正在該市機場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專案組立即與機場海關緝私分局取得聯系,要求其對出口物資實施布控。海關人員開箱查驗A公司報關出口物資,發覺報關出口發光二極管數量600萬個,實際數量47.9萬個,差額巨大。2.突擊檢查,調取賬薄2007年5月25日上午,專案組對A公司實施突擊檢查,調取了該公司財務、庫管、業務等資料。通過核查內銷出庫單、銷售明細、產品出庫明細以及載明境內購貨企業名稱、購貨數量、規格、金額的產品銷售訂貨單,檢查人員發覺企業將部分內銷產品作為出口產品進行了納稅申報,并發覺大量境內空運和汽運運輸票據,與產品銷售訂貨單、產品出庫明細賬的內容相一致,初步確認企業存在出口騙稅和內銷偷稅的違法行為。3.詢問涉案人員,固定證據材料專案組對A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和會計、貿易員、出納員、庫管員等人進行詢問,上述五人均承認受命于江某進行虛假記賬、虛假報關的事實。在詢問江某時,檢查人員向其出示了有其親筆簽名的物資訂購單(上面注明具體購貨情況),以及海關出具的虛報出口的證明,在事實面前,江某承認了內銷偷稅和出口騙稅的事實。該公司每次虛報出口時,打印真假兩份出口單據,假的出口單據與報關單一致,用于出口騙稅,真實的出口單據用于與臺灣H公司對賬使用,反映出口、內銷的真實情況。假出口報關單上載明出口目的地為臺灣某地,出口結匯單上注明外匯由香港T公司匯來,江某也是該香港公司的股東。該公司所報出口數量與實際出口數量的差額部分,內銷給廣東、浙江等地7家企業,購貨企業將貨款匯入該公司經理助理楊某和公司董事陳某的私人賬戶(后經到開戶行查詢對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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