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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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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務管理制度

泰安市審計局會議制度

一、黨組會

1、會議的召集。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或受黨組書記委托的副書記、黨組成員召集并主持。

2、出席人員。黨組成員參加會議,按規定參加會議人員不少于應到會黨組成員的三分之二。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3、會議內容。(1)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講話和上級有關審計工作的大政方針;(2)研究、確定全局改革、發展的思路、政策和措施等重大事項;(3)研究、確定年度審計計劃;(4)討論、研究全局黨的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局管干部的任免、獎懲;(5)討論、研究全局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6)討論、研究上報的重要請示、報告等情況;(7)召開民主生活會;(8)討論、研究需要黨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4、會議的組織。會議的議題由各黨組成員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由黨組書記確定,會議議題不作臨時變動。會議議題確定后,一般應提前通知黨組成員,并提供有關材料。民主生活會的內容應提前3—5天通知黨組成員。黨組會議應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采取個別醞釀、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方式對討論的問題做出決定。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情況適時召開。

5、會議的貫徹落實。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各黨組成員按照分工或會議決定予以落實,并及時向黨組書記反饋。凡經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在落實過程中遇到問題,黨組成員有權提出復議。但未經黨組會議復議的,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原來的決定。

二、局長每周例會

1、會議召集。局長每周例會由局長決定召開,由辦公室負責通知落實,一般于每周一或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上午8:40召開。會議地點為局會議室(A8X07)。

2、與會范圍。出席人員:局領導班子成員。列席人員:辦公室主任、人事科長、法規科長、項目管理科室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局領導要求參加的其他人員。

3、會議內容。(1)交流上次例會以來各自工作開展情況;(2)通報各自本周或下一步計劃開展的工作;(3)對某些重要事項研究討論提出初步意見。

4、會議準備。每周或每個節假日的最后一天,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請示局長后,確定是否召開。若正常召開,則不需再下通知;若因故無法召開或召開時間有變化,要通知到每位參會人員。會議地點一般固定在局會議室(A8X07)。局領導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要事前向局長請假,并通知辦公室備案,由辦公室匯總后,于會前向局長匯報。

5、會議要求。會議由局長主持,局領導班子成員依次發言。發言要簡明扼要,參加會議內容的匯報,要重點突出,匯報核心要求和與審計相關的內容,時間原則上控制在5分鐘以內。

6、會場服務。辦公室工作人員要提前15分鐘到會,負責做好會場安排、會議記錄、倒水續水、與會場內領導聯絡及會中領導臨時交辦的事項和其他需要處理的事項。

7、會后事項。辦公室及時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向未出席會議的局領導匯報;對需辦公室轉辦的事項,及時向有關科室(單位)交辦,并負責督查督辦。

三、辦公會議

1、會議召集。辦公會議由局長決定召開,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安排,原則上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

2、與會范圍。出席人員:局領導班子成員、局機關各科室(單位)和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人員:局領導要求參加的其他人員、有關工作人員。

3、議題準備。(1)議題來源:一是由局領導提議的議題;二是局機關各科室(單位)和局屬各單位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2)議題要求。提交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會前必須做好認真研究,事實要清楚,數據要翔實;提出的解決方案或實施意見,論證要嚴密,依據要充分,方法要可行;貫徹上級會議精神等的匯報材料,必須結合我市、我局實際,提出具體的貫徹落實意見,匯報材料一般控制在3頁,最多不超4頁;科室(單位)提交的議題,事先應征求局領導及所涉科室(單位)的意見,取得一致意見后,再上會決策。除貫徹上級重大工作部署、處理突發事件以及局長提議需緊急提交的議題外,一般會議議題應于會前3個工作日報送辦公室。由辦公室負責匯總各科室(單位)提報的議題,報經局長審閱同意后,確定會議議題和參會人員。辦公室會前不再調度各科室(單位)是否有需要提報的議題。

4、材料準備。會議時間和議題確定后,由辦公室負責通知有關科室(單位)啟印匯報材料,于會前1個工作日報送辦公室;由辦公室負責編制會議議程表,并按議程表順序分裝材料。

5、會議準備。會議地點一般固定在局視頻會議室(C8011),由辦公室負責通知與會人員按時參會,并做好會議室準備,調度會議出席情況。辦公會議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要事前向局長請假,并通知辦公室備案;列席人員不能參加會議的,要事前向分管局長請假,并將請假事由、替代人員報辦公室備案。辦公室將請假人員情況匯總后,于會前向局長匯報。

6、會議要求。議題匯報時間原則上掌握在5分鐘左右,最長不超過10分鐘。會議議題匯報完后,一般先由分管局長介紹議題協調情況和對決策事項的主導意見,然后由其他會議出席人員講意見。發言要簡明扼要,講清楚觀點和意見即可,不作評論,不重復別人已表述過的觀點,發言時間一般控制在2分鐘以內,特殊情況不能超過5分鐘。

7、會場服務。辦公室工作人員要提前20分鐘到會,負責做好會場安排、出席人員記錄、議題材料分發、會議全程記錄和錄音、倒水續水、與會場內領導聯絡以及會中領導臨時交辦的事項和其他需要處理的事項。

8、會后事項。由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紀要,經局長審定后印發;將會議記錄和錄音、會議紀要(2份)連同局長審定簽字稿,一并交機要室存檔;對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四、專題會議

1、會議召集。專題會議一般由局長或1名副局長召集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相關科室負責通知落實,會議地點依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2、與會范圍。出席人員:專題會相關領導及科室負責同志。

3、會議內容。對相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4、會議準備。專題會議召開,相關牽頭科室要提前1天通知辦公室報備。

5、會議要求。會議由相關領導主持,各參會人員依照需要發言。

6、會場服務。相關牽頭科室工作人員要提前15分鐘到會,負責做好會場安排、會議記錄、倒水續水、與會場內領導聯絡以及會中領導臨時交辦的事項和其他需要處理的事項。

7、會后事項。相關牽頭科室要及時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向辦公室報備。

五、大型會議

主要包括全市審計工作會議、縣(市、區)審計局長座談會議、局機關年度及半年總結大會等綜合性、全面性政務會議。

1、籌備方案。由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籌備方案(草案),經局長審定后執行。(1)明確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及會期、會議地點;(2)明確參加會議的人員范圍及人數;(3)明確會議內容、會議議程及會議方式;(4)明確會場布置方式及要求;(5)明確后勤保障安排及要求;(6)明確會務組組成人員及分工。

2、材料準備。由辦公室負責會議文字材料的起草、印刷和分發工作。(1)會議通知。由局長審定后印發。會議通知一般于會前2個工作日印發,特殊情況下可提前印發預備通知。(2)領導講話。須提前3天送相關局領導審定。領導講話稿,一般提前1天印刷,特殊情況下于會后印發。(3)主持詞。須提前1天送相關領導審定。(4)座次表。須提前1天印制。

3、會議準備。(1)會議地點。辦公室根據會議人數及議程安排提出要求,負責聯系落實會議室。(2)會場布置。由辦公室提出具體要求(包括會議形式、座次安排以及會標、桌簽、音響、候會室等),負責督促落實,于會前1天檢查落實情況。(3)宣傳報導。由辦公室負責提前1天聯系新聞媒體,并落實專人攝影攝相。

4、會場服務。會議工作人員應提前40分鐘到達會場。(1)會場、候會室檢查。由辦公室負責檢查桌簽擺放、主席臺材料擺放以及音響設備、燈光照明、空調運轉情況。(2)會議簽到。由辦公室負責會議簽到,并隨機分發座次表、會議材料等。(3)由辦公室負責督促承辦科室(單位)服務人員,及時給會場和候會室人員添加開水。(4)由辦公室負責做好領導講話錄音、巡查會場秩序、會場內外聯系、落實領導會中臨時交辦的事項。

5、后勤保障。由辦公室負責會議期間的后勤保障工作。(1)就餐。辦公室提前1天提供就餐人數及就餐方式,若采取桌餐方式,須提供就餐安排表。(2)住宿。若會期超過一天,辦公室負責提前2天提供房號,辦公室負責編制住宿安排表,并在與會人員報到時一并發放房卡;若會期只有一天,不安排房間午休。

6、會后事項。由辦公室負責通報會議出席情況,調度會議貫徹落實情況,必要時根據錄音整理、印發領導講話稿;由辦公室負責會議費用結算。

六、其他會議

除上述會議及局領導特別交代的會議外,其他會議的組織、籌辦等所有會務工作,均由主辦科室(單位)自行負責。需要辦公室協調配合的,須提前溝通商定。

七、會議紀律

1、嚴格會議簽到制度。全體參會人員要按照辦公室通知中確定的時間、地點,提前10分鐘到達會場,并按要求簽到,嚴禁代簽、漏簽。未履行簽到手續又不及時說明原因或代簽的,視為缺席會議。

2、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參會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應按規定程序履行請假手續。要求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主要負責人因故無法參加的,須向分管局長請假,并向辦公室說明原由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員代替;非主要負責人因故無法參加的,須由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向辦公室說明原由。

3、嚴格會場紀律。所有參會人員應提前進入會場,并自覺遵守會場紀律。會議擺放桌簽時,應按桌簽位置就座;未擺放桌簽時,需向前聚中就座,并服從會議組織人員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會議期間,要認真做好記錄,不準交頭接耳、打瞌睡或頻繁進出會場,要將通訊工具關閉或置于靜音狀態,不得在會場內隨意接聽電話,不準無故早退。

4、嚴格會議情況通報。辦公室將根據局領導意見,對會議紀律等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對遲到、無故不到、影響會場秩序的科室(單位)或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領導提出批評的,在通報批評的同時,責令相關人員寫出書面檢討。

5、妥善保管會議材料。不準泄露需要保密的會議機密,未議定的問題不傳播。

6、對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由辦公室牽頭進行督查督辦,并將事項執行情況納入年終考核。

黨組會制度由人事科負責解釋,局長每周例會、辦公會、專題會議、大型會議、其他會議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以上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泰安市審計局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公文處理工作,實現公文處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機關辦文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局機關公文是在審計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公文文書,是依法審計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適合局機關的公文包括行政類公文和業務類公文。行政類公文主要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文種,業務類公文主要包括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審計公告、暫停使用款項通知書、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采取保全措施通知書等文種。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制發、辦理、管理、整理、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節約、高效的原則,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政策、法規和其他規定,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六條局屬各單位辦理公文一律通過局審計管理系統進行流轉(涉密件等不適合在審計管理系統中處理的公文除外)。

第七條公文格式應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求辦理。

第二章行文規則

第八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九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條屬于局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均以局機關名義行文。其行文包括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三種:

(一)上行文。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匯報工作等用上行文。上行文要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上報請示的公文,應當一文一事,一般主送一個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用抄報形式,但不能抄送下級機關。一般不直接向非主管上級業務機關行文,若需要時應與市有關部門聯合上報。

(二)下行文。對本系統下屬機關下達計劃、部署工作、答復問題、通知事項等用下行文。局機關行文中涉及其他機關、部門職權范圍的問題,需要有關部門配合及其下屬機關共同執行的規定和辦理的事項,應與市直有關部門聯合下文,屬非本系統的下屬單位須知的事項可用抄送的形式。重要的下行文應抄送省審計廳、市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平行文。與市直有關部門商洽解決的問題,審計業務類公文,可直接向市直有關部門行文。

(四)發文文號

1.行政類公文。使用“泰審字”、“泰審辦字”兩種文號。上行文、平行文及重要的下行文使用“泰審字”編號,下行文使用“泰審辦字”編號。下發通知、各單位征求意見函、邀請函等,可使用帶有“泰安市審計局”字樣的文頭,不統編文號。

2.業務類公文。審計業務文書的編號,按上級審計機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發文辦理

第十一條發文辦理指以局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復核、核稿、簽發、用印、登記、分發和傳遞等程序。

第十二條各種擬發文件,要嚴格按照“確有必要、注重實效”的原則控制發文數量,所制發的文件要具有針對性、實用性、準確性。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練,格式規范,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七)文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八)公文中的數字,除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公文起草完成之后擬稿人要認真復核,并對上述公文規范性要求的質量控制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各科室擬辦的公文文稿須經科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各科室負責人要把好數字、政策、文字、格式關。審核無誤后,送法規科復核,再送辦公室核稿。

擬稿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辦理的公文質量控制負總責,對審核修改內容的正確性承擔直接責任,對審核文稿內容的正確性、恰當性及辦文程序的規范性承擔審核責任。

法規科負責人和審理人員結合審計項目審理,對審計文書進行復核。對審計(調查)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文書及延伸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函所作修改內容的恰當性、合規性承擔直接責任;對文書中存在的主要事實表述不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不適當,評價、定性和處理處罰意見不恰當等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的問題,承擔復核責任。

辦公室核稿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文種選擇是否正確,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規定等。辦公室公文審核人員對公文適用種類、格式和行文規則的正確性,以及對公文所作修改的恰當性、合規性承擔直接責任;對行文的必要性、行政公文內容的規范性承擔審核責任。

第十四條公文的簽發。以局黨組名義行文,由局黨組書記簽發。

以市局名義行文,簽發權限為:(一)所有上行文、涉及全局重要事項、重大問題方面的平行文和下行文,如報告、意見、決定、通報、請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移送處理書等,由局長簽發。(二)按照《審計法》規定須由局主要負責人簽字才能生效的文件,如辦助查詢存款通知書、暫停使用款項通知書等。由局長簽發。(三)其他文件,由分管或協管局領導簽發。(四)涉及重大事項的發文。經集體討論。由局長簽發。

第十五條辦理公文的時限要求:(一)屬原文轉發、會議通知等文件,承辦科室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二)專題報告、情況反映、建議等較復雜的文件,應在一周內辦完。(三)重要政策、規章、綜合性報告、總結等綜合性較強的文件,辦結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四)市委、市政府交辦文件按其要求時間辦理;局領導批辦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應按批辦時限要求辦理。(五)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業務類文書,嚴格按照《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時限辦理。(六)經辦人員因出差、開會等外出,須將手中文件移交他人辦理,以免貽誤工作。如有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辦結的,應及時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局領導簽發后的文件,擬稿人要復閱,但不準隨意改動。確需改動的需報請簽發領導批準。領導指示意見做出較大改動時,應及時送科室負責人閱。領導簽發后如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更改文件,應及時與辦公室聯系處理。

第十七條修訂或更正已發公文內容,一般應用原發文文種,不得用非公文形式進行修訂或更正。

第四章公文印發

第十八條印文。經領導簽發的文件,由主辦科室負責校對印刷。要增強保密意識,對黨組、人事、考試、考核等有關機密文件,應由專人印刷,廢紙、稿紙要及時銷毀,嚴防泄密。要厲行節約,按規定使用耗材。

第十九條用印。局機關公文一律加蓋印章。印章的使用嚴格執行局機關印章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發文。發文要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保密。裝封面要嚴格清點,裝封后要對照復查,嚴防錯發、漏發、誤發。(一)主送或抄送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材料,原則上由局辦公室統一發送,特殊文件由局領導親自送達有關領導。(二)主送或抄送干部監督管理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由經責辦統一發送。(三)主送或抄送給被審計單位及其個人、主管部門的文件材料,由主辦科室按照規定范圍發送。(四)發送秘密公文,必須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利用無加密裝置的計算機、傳真機傳輸秘密公文。

第二十一條公文辦理完畢后,應當及時將公文簽發稿、正本及有關附件材料整理(立卷)、歸檔。審計業務文書的立卷工作由業務科室負責。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文稿等材料。

第五章收文辦理

第二十二條收文辦理是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第二十三條收文由局辦公室收發人員統一收辦,收發人員應隨收、隨拆、隨登記。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并采取相應措施。一般公文要當天送出,急件立即分送,防止積壓貽誤工作。

第二十四條登記編號。來局公文一般由收發人員登記編號。需要登記的來文,應將公文的發文機關、發文字號、標題、密級、份數、收到時間及處理情況逐項填寫清楚,以利于管理、查詢和催辦。領導同志在各種會議上的講話、外單位征求意見稿等,也要登記編號。外單位發來的一般函件、簡報、報表、資料等,可直接分發有關科室。

第二十五條分發、批辦。凡需辦理的公文,原則上全部由審計內網流轉。局辦公室在審計內網中填寫《公文呈批單》,報局長批示后轉至承辦局領導或科室。急辦件可將紙質公文報局長批示后辦理。

根據文件內容和緊急程度填寫,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局領導批示,或者批交有關科室辦理。不需要辦理的公文,但應由局領導和有關科室閱知的,由辦公室在審計內網中發布,各科室要及時登錄審閱,涉密或緊急公文直接送局領導和有關科室傳閱。

第二十六條承辦。領導批回的文件,由局辦公室速送交有關分管領導和科室辦理。承辦科室應快辦理,不得延誤、推諉。一份文件內容涉及兩個以上科室的,主辦科室負責向有關科室傳遞,主動與協辦科室研究辦理,負責匯總辦理意見。對緊急公文,主辦科室應當持文件當面與協辦科室協商,或者由分管領導召集有關科室開會研究,及時處理。對辦理情況,應及時告知辦公室。不屬于局機關職權范圍或不適宜由局機關辦理的公文,主辦科室應當迅速退回局辦公室并說明情況。

第二十七條催辦。辦公室對公文的承辦情況進行督辦、查詢。緊急、重要的公文應及時、重點催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結果,隨時向局長反饋辦理情況。

第六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局辦公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負責局機關公文的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協調各科室并負責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局機關各科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絕密、機密、秘密公文應當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條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并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可以銷毀。

第三十二條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局黨組起草公文,用黨組文頭,單獨編號,按規定程序審簽后,加蓋黨組印章。公文處理程序、行文要求等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業務類公文除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外,還要執行審計業務的有關規范和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泰安市審計局公文印制版式說明

2.泰安市審計局公文格式樣本

3.泰安市審計局公文擬稿紙

附件1

泰安市審計局公文印制版式說明

一、總體要求

1.用紙:60g/㎡--80g/㎡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0%--90%。

2.開本:采用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297㎜。

3.版心與頁邊:版心尺寸為156㎜×225㎜,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1㎜,訂口(左白邊)為28㎜±1㎜。

4.字體與字號:如無特殊說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5.行數與字數:一般每頁22行,每行28字。行間距用3號漢字高度的7/8。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6.標點:采用規范全角標點,符合中文排版規范。

7.文字的顏色:如無特殊說明,公文中文字的顏色均為黑色。

8.制版:版面干凈無底灰,字跡清楚無斷劃,尺寸標準,版心不斜,誤差不超過1㎜。

9.印刷: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頁誤差不超過2㎜,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10.裝訂:公文應當左側裝訂,不掉頁,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許誤差±2㎜,四角成90°。采用騎馬訂或者平訂的公文,訂位為兩釘外訂眼距版面上下邊緣各70㎜處,允許誤差±4㎜;騎馬訂釘鋸均訂在折縫線上,平訂釘鋸與書脊間的距離為3㎜—5㎜。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編排規則

版心內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分為版頭、主體、版記三部分。公文首頁紅線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頭,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不含)以下、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不含)以上的部分稱為主體,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以下、末條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記,頁碼位于版心外。

(一)版頭部分

11.份號:如需標注份號,一般用黑體6位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12.密級和保密期限:如需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一般用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用“★”隔開。未標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認定。

13.緊急程度:如需標注緊急程度,一般用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注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至上而下分行排列。

14.發文機關標志: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35㎜。推薦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字號應當不大于上級機關的發文機關標志字號,以醒目、美觀、莊重為原則。

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注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其他機關按照黨、政、軍、群的順序排列,上下居中排布;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于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15.發文字號: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年份應該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擴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后加“號”字。

普發性公文的發文字號編排在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后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

16.簽發人:由“簽發人”三字加全角冒號和簽發人姓名組成,居右空一字,編排在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簽發人”三字用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楷體字。

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照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人姓名對齊。

17.版頭中的分隔線:發文字號之下4㎜處居中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其高度一般不小于0.5㎜。

(二)主體部分

18.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在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多行排列應當使用正梯形、倒梯形或者菱形,不采用上下長度一樣的長方形和上下長、中間短的沙漏形。四個(含)以上機關聯合行文時,標題中發文機關名稱可以省略。

19.主送機關:編排在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后一個機關名稱后標全角冒號。各類主送機關之間用逗號,同類各主送機關之間用頓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部分。

20.正文: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仿宋體字,編排在主送機關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適當調整;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標點符號應當符合排版規則,數字、年份不拆行。

批轉、轉發的公文另頁編排,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

21.附件說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后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多個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附件順序號(如“附件:1.×××”);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

22.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1)加蓋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單一機關行文時,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準居中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聯合行文時,一般將各發文機關署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并將印章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最后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者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2)不加蓋印章的公文

單一機關行文時,在正文(或者附件說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在發文機關署名下一行編排成文日期,首字比發文機關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長于發文機關署名,應當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編排,并相應增加發文機關署名右空字數。

聯合行文時,應當先編排主辦機關署名,其余發文機關署名依次向下編排。

(3)加蓋簽發人簽名章的公文

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加蓋簽發人簽名章時,在正文(或者附件說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蓋簽發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二字標注簽發人職務,以簽名章為準上下居中排布。在簽發人簽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編排成文日期。

聯合行文時,應當先編排主辦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其余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依次向下編排,與主辦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上下對齊;每行只編排一個機關的簽發人職務、簽名章;簽發人職務應當標注全稱。

簽名章一般用紅色。

(4)成文日期中的數字

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當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

23.特殊情況說明:當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或者簽發人簽名章、成文日期時,可以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決,務使印章或者簽發人簽名章、成文日期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注“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具體的調整方法是:當正文之后的空白只有一兩行時,可以加寬行距,至少將一行文字移到下一頁;如果正文之后的空白僅差兩行便可容下印章或者簽發人簽名章、成文日期時,可以縮小行距或縮小字距,擠出能容下的空間。

24.附注: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圓括號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信息公開選項作為附注,用3號黑體字,左空一字編排在版記之上。

25.附件:附件應當另面編排,并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用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順序號和附件標題應當與附件說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文字號并在其后標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

(三)版記部分

26.版記中的分隔線:版記中的分隔線與版心等寬,首條分隔線和末條分隔線用粗線(推薦高度為0.35㎜),中間的分隔線用細線(推薦高度為0.25㎜)。首條分隔線位于版記中第一個要素之上,末條分隔線與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邊緣重合。

27.抄送機關:如有抄送機關,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編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號和抄送機關名稱,回行時與冒號后的首字對齊,最后一個抄送機關后標句號。

如需把主送機關移至版記,除將抄送二字改為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當將主送機關置于抄送機關之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

28.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編排在分隔線之上,印發機關左空一字,印發日期后加“印發”二字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該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

29.翻印機關和翻印日期:翻印的公文,應當標注翻印機關和翻印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編排在末條分隔線之上、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之下一行位置。翻印機關左空一字,翻印日期后加“翻印”二字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該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01)。

版記中其他要素,應當將其與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或者翻印機關和翻印日期)用一條細分隔線隔開。

(四)頁碼

30.一般用4號半角宋體阿拉伯數字,編排在公文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一字線;一字線上距版心下邊緣7㎜。單頁碼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記頁前有空白頁的,空白頁和版記頁均不編排頁碼。公文附件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編排。

三、公文中的橫排表格

A4紙型的表格橫排時,頁碼位置與公文其他頁碼保持一致,單頁碼表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表頭在切口一邊。

四、公文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

發文機關標志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上頁邊為30㎜,推薦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標志。

發文機關標志下4㎜處印一條紅色雙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處印一條紅色雙線(上細下粗),線長均為170㎜,居中排布。

如需標注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應當頂格距版心左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個要素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標題居中編排,與其上最后一個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條紅色雙線上一行如有文字,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首頁不顯示頁碼。

版記不加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分隔線,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內最下方。

(二)紀要格式

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紀要”組成,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推薦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

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居中編排紀要編號。

紀要編號下一行編排發文機關和成文日期,發文機關居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

標注出席人員名單,一般用黑體字,在正文(或者附件說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出席”二字,后標全角冒號,冒號后用仿宋體字標注出席人單位、姓名,回行時與冒號后的首字對齊。

標注請假和列席人員名單,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將“出席”二字改為“請假”或者“列席”外,編排方法同出席人員名單。

紀要的特殊形式可以根據實際制定。

泰安市審計局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機關駕駛員及車輛日常管理,提高駕駛員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更好地為機關工作服務,保證行車安全,切實維護機關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一、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自覺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服從辦公室調度安排,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影響或多次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駕駛員實行坐班制度。按時上下班,在班時間因私外出應請假;無出車任務時應在辦公室等候,不得隨便串崗,隨時做好出車準備。

3.駕駛員應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服從領導,聽從調動,工作盡職盡責,不得私自動用和外借車輛,嚴禁公車私用。

4.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時刻把安全放在首位,講究職業道德,嚴禁超速行駛、酒后駕車,行車中不準接打手機和做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事情。

5.駕駛員要穿戴整潔,禮貌待人,樹立優質服務意識。注意車容車貌,每天出車前做好車內外衛生。

6.駕駛員要努力鉆研業務技術,熱練掌握所駕車輛的結構、性能和基本的維修知識,節約燃料,降低消耗。做好車輛維修保養記錄,到指定的維修點及時進行維護保養,保持車輛性能時刻處于良好狀態,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7.駕駛員要強化時間觀念,嚴格遵守出車時間。做好保密工作,嚴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不傳話,不議論,努力維護機關和領導形象。

8.堅決杜絕私自調表、改裝車輛,購置汽車裝具要先報辦公室批準。

9.駕駛員有事請假離開前必須將鑰匙交辦公室保管,并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或由辦公室指定駕駛員駕駛,假期結束應及時返回。禁止不交車輛、逾期不歸等行為發生。

二、車輛管理

1.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配,本著“工作為主、先急后緩”的原則,認真搞好車輛的管理和使用。

2.建立車輛檔案,每月定期公布車輛行駛里程、燃油、維修等情況,做到月度明、全年清。

3.車輛實行定人駕駛管理制度,未經辦公室同意,不得擅自換車、借車。

4.工作日下班后、節假日及休息日期間,如無出車任務,車輛統一停放在指定地點,未經辦公室批準,任何人不準動用公車。

5.駕駛員應提前2個月辦理車輛年審申請,保障車輛正常運行。

6.出車在外要注意選擇安全停放地點和位置。工作完成后,應鎖好車窗門,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安全位置。隨意亂停放造成車輛、設備配件被盜及損壞,其經濟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三、車輛維修保養

1、所有車輛維修保養應本著勤儉節約、換新交舊的原則。更換下來的廢舊件必須帶回局里做好登記,統一集中保管。

2.駕駛員要做好車輛的日常養護工作,定期檢修。車輛維修保養必須到指定修理點進行,由駕駛員提前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由辦公室主任簽字,報請分管局長審批簽字,報局長批準后方可進行修理。未經許可自行增加或擴大維修項目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應注明駕駛員姓名、車號、日期、維修內容、大約所需資金等項目,一式兩份,由辦公室和維修點分別保存,以便隨時核對。

4.車輛因公出差途中確需修理的,應及時打電話通知辦公室。出差返回由乘車人簽字證明,補登維修事項,否則不予簽字報銷。

四、燃油管理

1.實行用油標準制,根據不同車輛用油標準及行車里程,辦公室每月定日檢查里程核對用油量,并建立臺賬,駕駛員對用油量、公里數進行簽認,并進行公示。

2.實行公務卡定點加油制度,由辦公室專人管理。出車前駕駛員檢查車輛用油情況,保證出發使用。因公出差車輛的加油票據,需經辦公室管理人員簽字、登記加油量后方可報銷。

3.市區內加油票據原則上一律不予報銷。

五、獎懲管理

1.駕駛員不服從調度,無正當理由拒絕出車或態度惡劣者每次扣100元;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發現后,一次扣50元,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自負;駕駛員在工作時間內出現因個人原因造成無法出車影響單位正常工作的,罰款100元,對單位聲譽造成重大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駕駛員遲到、早退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無故脫崗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曠工一天處以一天工資兩倍罰款。

3.關于違章駕駛的處理。駕駛員應妥善保管好一切證件,包括:行駛證、駕駛證等。因違規造成扣車、扣證,由駕駛員自己負責處理,費用自負;因違反交通規則和相關法規,造成車輛違章的,由駕駛員自行處理,駕駛員需在當月底前處理完本月違章,造成罰款處理的費用不予報銷,如未能及時處理的,相關費用在其下月工資中扣除。

4.對違反艦定駕駛公車或違反公車停放規定,造成交通安全、損壞或失竊事故等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做出賠償,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駕駛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不得隨意關機或不接聽電話,確保局領導、辦公室能夠隨時聯系。因聯絡不通影響出車的,每次罰款100元。

6.在單位派車外出時發生交通事故,由對方負全責的,當事人應督促對方及保險公司做好車輛修理和理賠事宜;如因駕駛員本人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由當事人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六、派車管理

1.車輛使用須經局辦公室派車,任何人不得隨意動車出車。

2.派車時嚴格按照《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保留車輛的使用管理辦法》嚴格執行。

七、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泰安市審計局關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

保留車輛的使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保留車輛的使用管理,切實解決保留車輛使用范圍不明確、管理不規范、服務保障不到位等問題,依照《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省級黨政機關公車改革后保留車輛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車改組字〔2017〕1號)、《關于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保留車輛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泰車改領導小組〔2017〕3號)的精神,現制定本辦法:

管理職責

(一)局機關車輛屬國家財產,系公務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

(二)車輛的燃油、維修、保險、年審由局辦公室統一協調辦理。

(三)機關車輛只限于公務,嚴禁公車私用。機關人員不得利用工作車輛走親訪友及處理個人事務。

二、用車范圍

本辦法所指公務用車(以下簡稱“車輛”)的保障范圍包括:

(一)機要通信用車使用范圍:

1.黨和國家保密文件及文書的傳遞;

2.涉密通信器材、存儲介質的取送;

3.緊急重要公文、領導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攜帶涉密文件、涉密介質(符合國家保密等級)及執行特殊公務人員的公務出行接送站等;

5.重要檔案資料、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務出行,按有關規定,必須由專人專車運送的。

(二)應急用車使用范圍:

1.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社會安全等特殊任務;

2.處理時限性強、利用私人或社會車輛無法保障的緊急公務或突發事件;

3.參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及省里召集的緊急會議或公務活動,以及前往非公務車輛不便出入的重要場所;

4.因交通不便、時間要求緊或者出行人員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調研考察、檢查督導等集體公務出行;

5.有公函的公務接待、外事及重要招商引資活動等;

6.泰安城區范圍內,未配備實物保障用車的市(廳)級干部因特殊情況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個人車輛時的公務出行,但須參照出租車收費標準交納費用并上交財政;

7.退休干部參加本部門(單位)或上級統一組織、安排的公務活動及到醫保機構指定的醫院看病就醫等;

8.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能的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陪同退休干部參加公務活動、看病就醫及為去世的退休干部辦理善后事宜等。

(三)關于租用社會車輛的問題

有下列情形且車改后保留車輛不能滿足公務出行需求的,可以租用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的汽車租賃企業車輛,但必須從嚴控制租車范圍、車型和數量,不得租用超標車輛,并做好租車登記、臺賬資料留存等工作。所需費用在單位現有預算經費中統籌解決。

1.組織參加大型會議或重大集體公務活動(6人及以上);

2.多部門(單位)聯合調研、檢查工作,確需車輛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確定租賃車輛;

3.公務接待活動,包括中央、省及外地來泰視察調研、招商引資、外事活動等;

4.到無公共交通保障的偏遠山區、林區、汛區、工礦區等路況復雜的地方進行公務活動。

三、有關要求

(一)局辦公室加強對保留車輛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使用公車人員,要寫出用車申請,對符合用車規定的,填寫公務用車派車單,用車人員持派車單使用公車。

(二)嚴格執行車改政策規定,嚴肅用車紀律,認真落實車輛登記和公示制度、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在中央、省及我市正式出臺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辦法前,暫按本辦法精神執行。

(四)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市公車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務用車派車單

附件

審計局公務用車派車單

存根聯

申請人

乘車人

用車事由

用車日期

月日時分

至時分

行車路線

車號

駕駛員

用車人

簽名

辦公室負

責人簽名

備注:

審計局公務用車派車單

隨車聯

申請人

乘車人

用車事由

用車日期

月日時分

至時分

行車路線

車號

駕駛員

用車人

簽名

辦公室負

責人簽名

備注:

泰安市審計局印鑒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局機關印鑒管理,維護印鑒使用的嚴肅性,進一步明確印鑒使用程序和審批權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局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經批準使用的各類印鑒。包括:局機關行政公章、局黨組印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各職能科室(單位)業務專用章,代管的市政府協調議事機構和臨時機構公章。

第三條印鑒使用管理應遵循“嚴格審批、用印登記、專人保管、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印鑒刻制、啟用和廢止

第四條因機構增設、更名或印鑒磨損嚴重不能使用,需要刻制新印鑒,須經局長批準后,由辦公室人員統一辦理。局機關行政公章以及代管的市政府協調議事機構和臨時機構公章,應向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并出具印鑒刻制介紹信后,方可刻制。

第五條印鑒啟用和廢止,須以審計局文件予以公布。其中,局機關行政公章以及代管的市政府協調議事機構和臨時機構公章,須經市政府辦公室批準并公布后,方可啟用或廢止。

第六條被廢止或更新的印鑒,須交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并辦理交接備案手續。其中,被更新的局機關行政公章以及被廢止或更新的市政府協調議事機構和臨時機構原印章,須上繳市政府辦公室,不得私存或私自銷毀。

第三章印鑒保管

第七條印鑒保管實行專人管理。其中:局機關行政印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局黨組印章,由人事科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法人章及其他印鑒,由相關責任科室(單位)指定專人保管。

第八條印鑒專管人員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上班時,經印鑒管理責任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將印鑒交指定人員代為保管。印鑒專管人員發生變更的,須辦理交接手續,并報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印鑒應妥善存放于專用保密場所,原則上不得帶出使用,卻因工作需要帶出的,須經局長批準,并有印章管理人員帶印前去辦理,用后立即帶回存好。

第十條如印章不慎丟失,要迅速報告有關部門備案,并以登報等形式通知有關單位,聲明遺失期間蓋有丟失印章的任何文書無效。

第四章印鑒使用和審批

第十一條局機關行政印章的使用審批:

1.正式公文必須經局長簽字后,方可登記用印。所有上行文、下行文和涉及全局重要事項、重大問題方面的平行文,按照《審計法》規定須有局主要負責人簽字才能生效的文件,須經局長簽字后方可用印。

2.外單位與本局會簽文件用印,要按照局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先由相關科室(單位)、分管局領導審核,報經局長簽字后方可用印。

3.上級交辦件的答復,外單位征求意見的復函,以市審計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等,須由局長簽字批準后,方可用印。

4.以市局名義聯系工作和公務的介紹信,須填寫《泰安市審計局行政公章使用審批表》,由局長批準后,方可登記用印。

5.其他情況用印,包括私人用印,須填寫《泰安市審計局行政公章使用審批表》,由局長批準后,方可登記用印。

6.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辦公室、人事科、泰安市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高新區分局等局屬單位印章,須按照本規定,經分管領導簽批后,方可用印。重大事項須經局長簽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條局黨組印章,主要用于局黨組發文和黨務工作聯系等,由局黨組書記簽批后用印。

第十三條所有印章在使用時都應當進行登記。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編號、用印內容、摘要、文號、批準人、承辦科室、承辦人及用印數等項。

第十四條印鑒使用時,印章管理人員應當審核簽字程序是否完備、合理,符合條件方能用印。用印時因局長外出,申請科室或個人須向局長電話請示后先行蓋章,待領導回單位后再進行補簽。印章管理人員不準委托他人代為蓋章,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公章,嚴禁蓋空白憑證印章。對因管理不善,導致用印發生問題者,嚴肅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辦公室負責全局印鑒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各印鑒管理責任科室(單位)要按照本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印鑒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泰安市審計局用印申請表

申請科室(人)

申請時間

數量(份)

資料名稱

科室負責人簽字

分管局領導簽字

局長簽字

備注

申請資料內容需真實、準確,符合用印條件。2、非正式公文(包括函件)或個人申請用印時如遇局長外出,申請科室或個人需向局長電話請示后先行蓋章,待領導回單位后再進行補簽。

機關印章使用流程圖

非正式公文(包括函件)

正式公文(包括函件)

科室負責人簽字

填寫《泰安市審計局用印申請表》

辦公室主任審核

分管局領導審核簽字

局長審核簽字

局長審核簽字

·

登記后使用印章,辦公室留存《泰安市審計局用印申請表》

1.申請資料內容需真實、準確,符合用印條件。

2.申請用印時如遇局長外出,申請科室或個人需向局長電話請示后先行蓋章,待領導回單位后再進行補簽。

泰安市審計局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和規范局機關財務管理,節減各項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會計法》、《預算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財務管理原則

(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所有收入、銀行開戶、用于機關本身開支的日常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等,一律納入局辦公室統一管理,由辦公室統一負責辦理各項支出的結算業務。所有賬戶、資金實行“一支筆”審簽制度。

(二)嚴格經費收支預算約束。辦公室根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工作需要和部門預算基本支出定額標準認真編制部門預算,按程序報批。

(三)堅持“量入為出,勤儉節約”。合理安排經費使用,做到辦事有計劃,花錢有預算,開支有標準,報銷有審批。

第二條財會人員職責

(一)財會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熟悉財經法規、會計制度。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會計和出納人員職責,建立內部財務監督制約機制。

(二)根據機關的實際開支情況,及時編報年度分月用款計劃,合理調整資金余缺,隨時檢查預算計劃執行情況。

(三)及時編制月度會計報表,并提出合理的可行性建議。

(四)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對各項支出按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標準執行,嚴格審批手續,對不合理的開支不得給予報銷。

(五)會計賬務處理及時,內容完整,手續完備,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會計憑證摘要填寫簡明、清晰,科目使用得當,記賬憑證及賬表保管有序。

第三條經費支出程序及要求

(一)各項支出必須由主辦單位負責人、經辦人簽字,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局長簽字報局長審批后報銷。大額支出集體研究決定。

(二)報銷使用的票據必須是正式發票,取得發票時應要求開票人寫明付款單位,金額大、小寫一致,填寫日期,收款單位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發票用途應真實,且發票背面有經辦人簽名。非正式發票或收據不能作為報銷憑證,特殊事項(如臨時工工資等)另行處理。

(三)辦理報銷業務時,報銷人員須將原始憑證整齊地自行粘貼在粘存單上,粘貼時要整齊干凈,同類性質必須粘在一起。報銷單按原始憑證的交易發生時間分類詳細填寫,摘要要簡明扼要,并自行編號以便參照。由經辦人簽字并按程序審簽后方可報銷。

(四)購買辦公用品、設備物資方面的開支,達到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要求的,要按《局固定資產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管理。

(五)需要政府采購的商品,需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辦理采購手續,杜絕違規購置。

(六)報銷購物發票,無論金額大小,原則上要有購物清單。購物時經手人員須索要購物清單。售貨單位不給開的,由經辦人根據購物單價、購物數量等補列購物清單,經驗收人、科室負責人核對無誤并簽字后,憑正式發票和購物清單報銷。

(七)會議費、培訓費結算報銷時,要附著會議通知、培訓通知、與會人員花名冊、發票、費用明細、有關情況說明等資料。

(八)車輛修理開支報銷的發票,要附著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

(九)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報銷單,報銷人員需補充說明或補充必要單據證明。

(十)支出發生后,原則上在半月內結清。當年度財務事項當年報銷,原則上跨年度發票不予報銷。

第四條各項支出管理

(一)辦公支出管理。辦公用品、耗材實行統一管理,各科室根據需求列明需采購用品的清單,報經局長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采購。所有業務用印刷品及其他大宗印刷品,統一由辦公室定點印刷。

(二)車輛運行支出管理。車輛維修、燃油及保險等項目要統一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維修,由司機提出申請,經負責車輛管理的辦公室副主任核實后,填制《車輛派修單》,列明需要維修的項目、規格、數量和預計費用,經辦公室主任和分管領導批準后,到指定修理廠維修,修完后憑汽車修理廠開具的正式維修發票、派修單和工料清單報銷。

(三)會議、招待支出管理

l、各科室召開專業會議,須請示分管領導并報經局長批準后,將會議有關事項提前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統一結算相關會議費用。

2、各科室接待上級安排的會議,須請示科室分管領導并報經局長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接待工作實行報告制度,按《局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辦理。

4、報銷會議費、招待費時須持會議費、招待費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通知、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四)維修費支出管理。辦公設備維修,由負責科室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列出清單,提出預算,經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批準后統一安排。

第五條物資資產管理

辦公室統一對辦公用品、計算機耗材、設備等物資進行保管。辦公室建立《物品領用賬簿》。各科室領用時,直接登記《物品領用賬簿》,辦公室半年通報一次各科室領用情況。每季度末,辦公室對庫存辦公用品、計算機耗材、設備進行一次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固定資產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按照《泰安市審計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辦理。

第六條現金、轉賬支票及財政直接支付管理

(一)出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和有關結算規定,收付憑證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符合制度規定、手續完備、款額無誤者,方可收付,并要當面點清,防止出錯。

(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

(三)現金收支,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不得私借現金。

(四)除轉賬支票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和其他必須使用現金支付的外,所有款項支付,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接受銀行監督。對支付外地的款項,要通過銀行匯款。

(五)財會人員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六)以下事項必須通過財政直接支付

l、納入工資發放范圍的所有工資性支出。

2、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物品、服務支出(按市財政局最新公布的規定執行)。

3、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應該直接支付的其他項目。

(七)不準為外單位或個人借用存款賬戶進行結算。嚴禁公款私存。

(八)往來款項的管理

1.往來款項要及時辦理結算,年終全部結清。

2.暫付款應根據核定的借款計劃,經局長審批的借款憑證,才能辦理借款手續。

3.暫付款只能用于公用開支及個人工資扣繳的部分款項及預借的差旅費,不得公款私借,也不能借給無預算關系的單位。

4.暫付款原則上一借一清,前借款未清的,不能再借。借款人應在事后一星期內結帳。

5.不準私人挪借公款,確有困難需要借款的,需經局長同意,并且借款額不準超過本人月工資,并與次月發工資后還清。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泰安市審計局

公務接待、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

管理實施細則

一、公務接待管理

我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按照《泰安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并具體要求如下:

公務接待實行公函制度。

凡符合規定要求的我局來賓,相關科室須填寫《泰安市審計局公務接待審批單》(詳見附件1),持派出單位發來的公函,經辦公室負責人、相關科室分管領導審核并經局長簽批意見后辦理。公務接待結束后,應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備。公務接待標準和陪餐人數執行市里統一規定。

公務接待的報銷憑證包括財務票據、票據清單、派出單位公函、接待審批單、接待清單(詳見附件2)。接待任務完成后,接待科室要及時按我局財務規定的程序辦理結算手續。

我局人員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詳見附件3)。所需公函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加蓋局公章。相關接待單位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二、機關會議管理

我局會議費管理嚴格按照《泰安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并具體要求如下:

實行會議審批制度。

我局召開的二類會議按照泰辦發〔2014〕11號文件規定的程序報批。

我局召開的三類會議需履行會議審批程序。在下發會議通知前,相關科室須填寫《會議安排及經費審批表》(詳見附件4),《審批表》的主要內容包括會議名稱及類別,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數(包括局內人員)等。經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報局長審批。各科室憑批準后的《審批表》提交會議預算,需安排住宿的會議費執行泰辦發〔2014〕11號規定的三類會議綜合定額標準350元/人/天,不需安排住宿的會議費執行標準為伙食費100元/人/天、其他費用70元/人/天。半天(含半天)以內的各類會議,除縣市與會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原則上不安排伙食預算。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審批表》、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簿、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并按我局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報銷。

三、機關差旅費管理

我局差旅費管理嚴格按照《泰安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并具體要求如下:

嚴格出差審批制度,嚴控出差人數和天數。

因公出差人員須填寫《公務出差審批單》(詳見附件5)。局長因公出差,由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向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報備;其他局級領導因公出差報局長審批,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因公出差,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審批;其他人員因公出差,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長審批。審批時審核人和批準人都要在《公務出差審批單》上簽字。

報銷時要將《公務出差審批單》附在報銷憑證后面,差旅費報銷單要求相關審批人簽字,并按我局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報銷差旅費。其中外出參加會議的還應出具經局領導簽批的會議通知。批準人、審核人和出差人員對發生差旅費的真實性負責。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100元/天)和市內交通費(縣市50元/天,出市80元/天)按照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出差期間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繳納伙食費。

四、機關培訓費管理

我局培訓費管理嚴格按照《泰安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并具體要求如下:

各科室舉辦培訓班時,需履行培訓審批程序。在下發培訓通知前,相關科室須填寫《培訓安排及經費審批表》(詳見附件6),經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報局長審批。各科室憑批準后的《審批表》提交培訓預算。培訓所需要的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等按照泰財行〔2018〕11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定額標準(450/人/天)執行。

培訓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審批表》、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簿、講課費簽收單及定點飯店等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并按我局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報銷。

本通知各項規定自我市相關文件施行之日起執行。我局相關管理制度中有關公務接待、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泰安市審計局接待審批單

2.公務接待清單

3.泰安市審計局公函

4.會議安排及經費審批表

5.公務出差審批單

6.培訓安排及經費審批表

附件1

泰安市審計局接待審批單

承辦科室:日期:

來賓單位

帶隊領導

性別

職務

民族

團體人數

隨行人員

抵達時間及所乘車次、航班

活動時間、地

點及主要內容

陪同人員

承辦科室負責人簽字

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意見

承辦科室分管領導審核意見

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核意見

局領導意見

附件2:

公務接待清單

來訪單位

主要客人

職務

總人數

事由

陪餐人員

接待費用

接待時間

附件3

泰安市審計局

公函

泰安市審計局(外出帶隊人員姓名、職務)等人定于年月日至月日赴你單位(外出事由),請予接洽。

附:隨行人員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單位、職務等)

泰安市審計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會議安排及經費審批表

承辦科室:年月日

會議名稱

參加會議人員

會議安排

經費預算

科室負責人簽字

辦公室審核意見

承辦科室分管局領導審批意見

局領導審批意見

附件5

公務出差審批單

出差事由

出差時間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出差

天數

共天

出差人員名單

出差

人數

共人

出差地點

乘坐交通工具

1.乘坐交通工具

□飛機□火車□汽車□輪船□其他_________

2.單位派車

車號:司機:

3.其它(需注明):

經辦人簽字

年月日

科室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辦公室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分管局領導簽字

年月日

局領導審批意見

年月日

注:適用于所有公務出差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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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培訓安排及經費審批表

承辦科室:年月日

培訓名稱

參加培訓人員

培訓安排

經費預算

科室負責人簽字

辦公室審核意見

承辦科室分管局領導審批意見

局領導審批意見

泰安市審計局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公務接待管理工作,根據有關制度要求,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做如下規定:

一、公務接待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堅持“厲行節約、熱情周到、對等對口接待、保證工作需要、體現地方特色”的原則,做到工作服務與生活服務相結合。

二、公務接待要嚴格履行事前審批手續,由有關科室經分管領導簽字后報局長審批,由辦公室統一歸口管理,安排到指定地點就餐,嚴格控制陪餐人數。

三、各科室召開業務會議、承辦上級部門的專項會議,需提前做好接待方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領導簽字后,報局主要領導審批,由承辦科室和辦公室共同負責接待。全局性、綜合性會議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四、公務接待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泰安市審計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實現優化配置,規范管理職責和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局機關固定資產包括通過購置、調撥、捐贈、劃轉、置換等方式取得的資產。

第三條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堅持“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程序對固定資產的購置、處置、出租、對外投資等進行審批,并定期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四條局機關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使用資產,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和流程,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和分類

第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桌椅、櫥柜等,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六條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藝術品及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一)房屋及構筑物,由于我局機關在市政大樓集中辦公室,沒有獨立辦公用房,所以該類不涉及。

(二)通用設備,是指局機關用于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如計算機設備及軟件、辦公設備、車輛等。

(三)專用設備,是指局機關根據業務工作實際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用途的設備。

(四)藝術品和陳列品,是指局機關各種藝術品和陳列品,如紀念品等。

(五)圖書、檔案,是指局機關檔案室、資料室等貯藏的圖書、期刊、資料、檔案等。

(六)家具、用具、裝具及植物,是指局機關購置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各種家具、被服裝具、特種用途植物等。如辦公桌椅、樹木花卉等。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管理職責

第七條局辦公室是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局計算機中心負責局機關計算機設備及系統軟件的日常管理。局機關辦公室還負責局機關車輛、公用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各科室(單位)負責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辦理固定資產的收繳和移交工作。

第八條局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擬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的核算,按科室(單位)建立實物明細臺賬和固定資產卡片,并根據局機關固定資產的變動情況,及時變更登記,調整賬目。

(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落實和安排購置資金,辦理局機關固定資產購置。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要組織實施政府采購。

(四)辦理局機關固定資產處置的報批手續,對局機關擬報損、報廢或變價處理的固定資產組織鑒定、評估,對局機關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實施監督管理。

(五)組織實施局機關固定資產年度清查盤點工作。

(六)負責對所屬科室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以及擔保事項辦理相關手續。

(七)監督所屬科室單位按規定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有償使用收入。

第九條局計算機中心負責局機關計算機設備和系統軟件等的日常管理,按規定程序辦理采購、登記、保管和領用等事項。

第十條局機關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房屋及構筑物、車輛、公用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各科室(單位)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使用,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按照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維護和使用好本科室(單位)管理的固定資產。

(二)制定固定資產購置、處置計劃,報局辦公室統一辦理。

(三)登記固定資產實物明細臺賬,定期與局辦公室進行核對。

(四)按照局機關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科室(單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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