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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頁碼452022年5月《法考》試卷(二)甄題精選同步檢測試卷含答案及解析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曹某在1965年將民兵訓練時使用剩下的子彈217發私藏家中床下的舊皮箱中。直到2004年3月,小偷甲進入他家偷東西時發現并將子彈偷走。后小偷甲被警察抓到,供出子彈出處,曹某案發。曹某的行為:()A、不構成犯罪B、構成犯罪,但是已過追訴時效C、構成私藏彈藥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D、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1965年的法律并未將私藏彈藥規定為犯罪,所以不應該追究曹某的刑事責任【參考答案】:C【考點】追訴時效的起算;繼續犯的概念【解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一般的犯罪最長經過20年就超過追訴時效,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我國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犯罪行為沒有終了,那么它的追訴時效就始終不能起算。而根據刑法理論,私藏彈藥罪是一個典型的繼續犯,其犯罪構成是以犯罪行為持續一段時間為要件,如果該私藏的行為始終處于一種繼續或者持續的狀態,那么這一犯罪行為就始終沒有終了或者結束。曹某私藏彈藥的行為從1965年就開始,當中沒有中斷,一直持續了近40年,到案發還沒有結束。所以這一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就不能起算,司法機關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就構成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本案中,曹某私藏軍用子彈217發,當然構成犯罪。2、福建商某花20萬元從重慶采購了一批摩托車準備發往山東銷售,途經湖北被工商部門以其非法經營為由沒收,并以21萬元拍賣了這批摩托車。這批摩托車在山東的市價為24萬元。商某起訴后,法院判決撤銷工商局的處罰決定。商某要求賠償,其金額如何計算?()A、24萬元B、21萬元C、20萬元D、商某的進價加上運費【參考答案】:B【解析】《國家賠償法》第28條第5項規定,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3、甲離開妻子乙和女兒丙獨自外出打工,一直杳無音信,乙遂向法院申請宣告甲死亡.后因生活貧困,乙將女兒丙交給丁收養,辦理了相關手續.乙亦與同村的戍結婚,但一年后因感情不合而離婚.又過了一年,甲返回家中,請求法院撤銷其死亡宣告,與乙自行恢復原婚姻關系,并以末經本人同意為由,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要回自己的女兒.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A、甲和乙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B、甲和乙的婚姻關系經乙同意,即自行恢復C、丁與丙的收養關系因甲的死亡宣告撤銷而自行解除D、丁與丙的收養關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參考答案】:D【解析】:《民通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末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因此,甲乙的婚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AB選項錯誤.《民通意見》第38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所以丁與丙的收養關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而不是自行解除,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本題應選D選項.4、經人大代表反映,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發現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的一起民事糾紛程序嚴重違法,欲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些列說法正確的是:A、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B、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2年內提起抗訴;C、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裁定;D、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將本案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參考答案】:C【解析】:A中,本案應當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想廣東省高院提起抗訴,如果是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發現深圳中院的判決有錯誤,應當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院提起抗訴,而自己無權想廣東省高院抗訴。B中,判決生效后兩年內提出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不受限制。C是對的,對于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0日內作出再審裁定。D因檢察院抗訴而啟動的再審由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再審,但是法定情形第一至第五項即證據問題,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5、甲公司董事會作出一個決議,部分股東提出異議,認為該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如果采取訴訟解決,應當如何起訴?A、由股東會起訴甲公司B、由股東會起訴董事會C、以股東名義起訴公司D、以股東名義起訴董事會【參考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實際上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和撤銷之訴的被告郡是公司,而不是作出有關決議的全體股東或董事.這是因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即被認為是公司的意思.故本題答案應為C選項.ABD選項錯誤.6、甲系某公司經理,乙是其司機。某日,乙開車送甲去洽談商務,途中因違章超速行駛當場將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傷。乙欲送丁去醫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談商務,并稱否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于是,乙打電話給120急救站后離開肇事現場。但因時間延誤,丁不治身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不構成犯罪,乙構成交通肇事罪B、甲、乙均構成交通肇事罪C、乙構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甲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共犯D、甲、乙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參考答案】:B7、張某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執行前,突患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有權決定張某暫予監外執行的是哪一個機關?()。A、省監獄管理機關B、負責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C、負責監所監督的檢察院D、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參考答案】:D【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第1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同時根據《高法解釋》第3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本題中由于張某是在交付執行前突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因此有權對此作出決定的應當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故選項D正確。而根據《監獄法》第25條至第26條的規定,對于在監內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本題中張某尚未收監執行,因此選項A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第5款的規定,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故公安機關只是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而不是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因此選項B錯誤。檢察院是法定監督機關,有權依法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進行監督,但不是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因此選項C錯誤。綜上,本題正確答案為D。8、張某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證據既屬于言詞證據,又屬于間接證據?A、用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設備、工具B、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C、張某關于實施偽造、變造行為的供述D、判別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真偽的鑒定結論【參考答案】:D9、甲、乙、丙3人成立了一普通合伙企業,丙經甲、乙同意退伙,對于合伙企業的債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丙退伙后,對于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不再承擔任何責任B、丙退伙時如果分得了合伙企業財產,應當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C、丙退伙后,對于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D、丙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參考答案】:D【解析】:《合伙企業法》第53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D選項正確(注意:《合伙企業法》修訂前第54條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修訂后的第53條比原第54條更科學合理)。10、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A、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B、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C、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D、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股東會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參考答案】:D【解析】《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前款規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第7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據此,ABC正確。在D項中,如果提出行政復議,應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提出,故選擇D。11、對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實施的行為是:A、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B、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C、提起上訴D、向法院申請再審【參考答案】:B【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款規定:“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罰款是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院長批準后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而非向原審法院申請復議或者上訴。所以,B選項正確,ACD選項錯誤。12、劉某系某工廠職工,該廠經區政府批準后改制。劉某向區政府申請公開該廠進行改制的全部檔案、拖欠原職工工資如何處理等信息。區政府作出拒絕公開的答復,劉某向法院起訴。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區政府在作出拒絕答復時,應告知劉某并說明理由B、劉某向法院起訴的期限為二個月C、此案應由區政府所在地的區法院管轄D、因劉某與所申請的信息無利害關系,區政府拒絕公開答復是合法的【參考答案】:A13、甲公司分立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過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對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債務達成協議。乙公司承擔丁、戊的債務,丙公司承擔己、庚的債務。后因丙公司無力承擔己、庚的債務而發生糾紛。現問乙公司和丙公司達成的債務承擔協議效力如何?A、該協議無效B、該協議有效C、該協議可撤銷D、該協議效力未定【參考答案】:A【解析】:解析:本題考連帶債務的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本案債務分擔協議只是在分立之后的兩債務人之間達成的,未取得債權人同意,故該債務仍應由乙丙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乙丙公司達成的債務承擔協議不能約束債權人,對于債權人而言是無效的。當然,在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后,乙丙公司仍不妨依其協議分擔債務,但這只是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14、下列選項中哪個行為屬于緊急避險?()A、在逃犯開車沖向鬧市時,警察開槍將其打死B、輪船失事,船長迅速乘救生艇率先逃生C、甲唆使自己豢養的狼狗咬乙,乙順手操起地上木棍打死狼狗D、輪船剛駛離港口,遭遇暴風,船長為避免輪船傾覆,下令把船卜貨物拋人海中【參考答案】:D【解析】A項警察的行為應當屬于執行職務的行為,不適用緊急避險。8項船長負有特定職責,他不得棄船逃跑,所以其行為也不構成緊急避險。C項甲打死狼狗的行為,也不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D項船長為了避免輪船傾覆而采取的損害另外一種較小利益的行為成立緊急避險。15、王某下落不明滿5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其子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民法院應當A、先宣告失蹤,再宣告死亡B、只按其子的申請宣告失蹤C、只按其妻的申請宣告死亡D、讓其妻和其子商量,如協商不成駁回申請【參考答案】:C【解析】:《民通意見》第29條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有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即便是同一順序,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阻止,也應宣告死亡。本題中配偶要求宣告死亡,應當宣告死亡。16、關于故意殺人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時被車撞死,便勸乙清晨在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馬路上跑步時被車撞死,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擊死亡,便勸乙雨天到樹林散步,因為下雨時在樹林中行走容易遭雷擊。乙果真雨天在樹林中散步時遭雷擊身亡。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C、甲對乙有仇,意圖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樣捏小面人,寫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針并詛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車禍身亡。甲的行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D、甲以為殺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頭支配下將乙殺死。后經法醫鑒定,甲具有辨認與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為出于愚昧無知,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參考答案】:C17、田某數年怠于催討債款,已逾訴訟時效期限。但田某執意要提起訴訟,以討個公道。對此,有人勸阻他,并幫助他分析下列幾種對其不利的情形,請問:下列哪種分析是正確的?A、超過訴訟時效,就喪失了訴權,就不具備當事人資格B、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起訴,法院將不予立案,當事人執意要起訴的,法院則裁定不予受理C、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對超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D、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對超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參考答案】:D【解析】:依民法原理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超過的,權利人喪失了實體勝訴權,但并不喪失實體權利本身。故權利人仍得提起訴訟,法庭應予受理,查明訴訟時效確實超過的,判決駁回起訴。《民訴意見》第153條即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據此,選D項。注意這里應以判決而非裁定的形式駁回起訴,因為這里裁決的是實體權利請求18、被害人對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在7日內提出申訴時,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由作出決定的檢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訴B、由與作出決定的檢察院相對應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訴C、被害人提出申訴同時又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D、被害人提出申訴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訴【參考答案】:D19、海上保險中的委付制度僅適用于。A、共同海損B、單獨海損C、實際全損D、D,推定全損【參考答案】:D【解析】:只有推定全損才產生委付。20、華利公司欲購買一批儀器,委托劉某提供媒介服務。華利公司和有關當事人對劉某提供媒介服務的費用承擔問題沒有約定,后又不能協商確定。在此情況下,對劉某提供媒介服務的費用應按下列哪個選項確定?A、華利公司應當向劉某預付提供媒介服務的費用B、在劉某促成合同成立時,華利公司應當承擔其提供媒介服務的費用C、在劉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時,應當由劉某自己承擔提供媒介服務的費用D、在劉某促成合同成立時,應當由劉某自己承擔提供媒介服務的費用【參考答案】:D【解析】: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活動費用的承擔《合同法》第424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426條第2款:“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427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后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首先要確定本題中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的性質,否則就無法準確適用法律。依第424條的規定,本題中的合同關系應該是居間合同,進一步依第426條和第427條的規定,可選出正確答案。21、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三(21歲)被控強奸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判處張三死刑立即執行。張三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的哪種做法是正確的?A、應當公開開庭審理B、可以不開庭審理C、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D、應當提審【參考答案】:C22、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在一定情形下,證券交易所可決定暫停其上市交易。以下對暫停公司債券上市情形的說法中不準確的是:A、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B、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C、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D、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參考答案】:B【解析】: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第六十一條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23、某甲在一幢高樓下行走,忽然從天而降一個腌制的火腿。當即將甲砸成重傷。甲向律師咨詢,以下意見正確的是:()。A、該高樓二層以上所有住戶都應承擔連帶責任B、應當在查清火腿的所有人之后再起訴C、甲自己負責D、由于小區管理不力應當由小區負責賠償【參考答案】:A【解析】:《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題為典型的過錯推定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證據規定中也有相應的規定。(注意是過錯舉證責任倒置)但是,2003年卷三第21題:21.甲與同事丙路過一居民樓時,三樓乙家陽臺上的花盆墜落,砸在甲的頭上,致其腦震蕩,共花費醫療費1萬元。甲以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乙否認甲受傷系自家花盆墜落所致。對這一爭議事實,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A.甲承擔舉證責任B.甲、乙均應承擔舉證責任C.乙承擔舉證責任D.丙作為證人承擔舉證責任答案:A好多版本的答案都不一樣,實際這道題考察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舉證責任倒置僅是指墜落物所有人有無過錯,而題中“爭議事實”仍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這道題的可怕之處在于:你就是知道A有可能是正確選項也不敢選,而徑直的填上C題出到這種程度,真可謂“殺手”!24、下列哪一選項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A、因某企業排污影響李某的魚塘,李某要求某環保局履行監督職責,遭拒絕后向法院起訴B、某市政府發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產乳制品須經本市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方可在本地銷售,違者予以處罰。某外地乳制品企業對通知提起訴訟C、劉某與某公司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某區房管局對此進行預售預購登記。后劉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銷售的房屋系超出規劃面積和預售面積房屋,遂以某區房管局違法辦理登記為由提起訴訟D、《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先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張某對名稱預先核準決定不服提起訴訟【參考答案】:B25、甲與乙訂立合同,規定甲應于1997年8月1日交貨,乙應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發現乙財產狀況惡化,沒有付貸款之能力,并有確切證據,遂提出終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子8月1日未按約定交貨。依據合同法原理,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A、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B、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C、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僅先交付部分貨物D、甲應按合同約定交貨,如乙不支付貨款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參考答案】:A【解析】:不安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在乙沒有提供有效擔保之前,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并不承擔違約責任。故應選擇A項。26、甲涉嫌刑訊逼供罪被立案偵查。甲以該案偵查人員王某與被害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為由,提出回避申請。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王某可以口頭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請B、作出回避決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D、如甲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甲有權申請復議一次【參考答案】:C27、甲、乙、丙3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業,甲負責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合伙協議可以約定乙、丙有權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B、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甲、乙、丙不得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C、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甲不能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提供擔保D、合伙協議對表決辦法沒有約定的,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參考答案】:A【解析】:《合伙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該條規定了普通合伙人負有競業禁止義務,合伙協議不能做除外約定,所以A選項的說法不正確。根據該條規定可知,B選項的說法正確。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1條的規定可知,c選項的說法正確。《合伙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因此D選項的說法正確。28、下列有關票據責任的敘述正確的是哪項?A、票據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除應依法受到金融行政管理部門的處分外,還應承擔因此而給持票人造成的損失B、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給持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C、付款人與持票人惡意串通,故意使用偽造的票據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D、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考答案】:C【解析】:見《票據法》第103~106條。29、在某行政訴訟中,原告因被告行政機關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這時經人民法院二次合法傳喚,原告與被告都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按撤訴處理B、延期審理C、缺席判決D、中止訴訟【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行訴解釋》第49條的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據此,本題應選C。30、甲于2004年8月9日向乙借款5萬元,約定1年后還款,由丙作甲的保證人。合同中沒有關于丙保證方式的約定,也沒有約定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后來,甲、乙、丙三人對合同進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條款說明丙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甲的還款時間為2006年1月1日,丙的保證期間至甲償還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對此,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若甲、乙、丙三人沒有對合同進行修改,丙也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B、若甲、乙、丙三人沒有對合同進行修改,丙的保證責任期間應至2006年2月9日C、在甲、乙、丙三人對合同進行修改后,丙的保證期間至2006年7月1日D、在甲、乙、丙三人對合同進行修改后,丙的保證期間至2008年1月1日【參考答案】:C【解析】:《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原合同并未約定保證方式,丙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A選項正確。《擔保法》第26條第1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三人對合同進行修改前,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2005年8月9日起六個月,即2006年2月9日,B選項正確。《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為至甲償還完借款本息之日止,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即2008年1月1日,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本題為選非題,應選C選項。3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A、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B、出賣方承擔民事責任C、出賣方承擔連帶責任D、出賣方承擔墊付責任【參考答案】:A【知識點】所有權保留的買賣。【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32、甲將收藏的清代瓷器賣給乙,乙付清價金,約定五日后交貨。丙得知后找到甲愿出雙倍價錢購得此瓷器,甲丙遂達成一致,丙交定金若干,并約定三日后交貨。乙聽說后以給甲7歲女兒買芭比娃娃為誘餌,誘其將瓷器從家中取出交給乙。對該瓷器的所有權歸屬,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所有權仍屬于甲B、乙已取得瓷器的占有,視為甲對乙履行合同,所有權歸乙C、甲一物二賣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無效,所有權歸乙D、因為約定交付給丙的日期在前,所有權歸丙。【參考答案】:A【解析】:評析:解析:本題考察所有權的歸屬。甲與乙訂立了買賣合同,但標的物未交付,故乙僅為合同債權人,其雖然取得了對瓷器的占有,但采取的是不合法方式,不能取得所有權;甲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未交付,所有權未轉移。故所有權仍歸甲33、下列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說法,哪項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規定:A、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B、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C、作出增資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D、應當編制中期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參考答案】:D【解析】:答案:D.根據第五十八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知道A對.根據第六十條【公司登記】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知道B對。根據第六十二條【股東決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知道C對,根據第六十三條【財務報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知道D錯。34、泰昌房地產公司從某市政府以出讓方式獲得市郊一塊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出讓合同中規定,泰昌公司應至遲于2002年10月10日破土動工,對該土地進行開發。由于房地產市場行情下跌,公司領導于2002年9月決定暫停該房地產開發項目,對房地產市場采取觀望態度,2004年12月,泰昌公司以缺乏資金為由,請求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金利土地綜合開發公司用于修建高爾夫球場。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A、應對泰昌公司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B、市人民政府可無償收回該土地使用權C、金利公司若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用于修建高爾夫球場,必須取得市政府同意D、金利公司若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用于修建高爾夫球場,必須取得市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參考答案】:A【解析】:[考點]閑置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及房地產轉讓規定[法理詳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本題首先應適用第43條的規定,依C、D項所述辦理,而不應適用第25條之規定。又依第25條規定,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故B項敘述也正確。至于A項,屬于針對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情形,與本題情形不合,故為錯誤,依題干要求可當選。35、有一住所在法國的法國人某甲,在荷蘭從事蜂房經營。某甲死亡后,其子女向法國法院提起繼承之訴,依法國沖突法規定動產繼承依屬人法,荷蘭沖突法規定不動產繼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兩國沖突規范的規定內容相同。經法國法院查明:在荷蘭,蜂房屬于不動產,因而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荷蘭法;而法國則認為蜂房是動產,應適用被繼承人屬人法法國法。最后法院依本國法律決定適用有關繼承的法律規定。法院的這種行為屬于:()A、外國法的查明B、反致C、識別D、法律規避【參考答案】:C【解析】:識別實際上是法官在審理案件之前,對案件中的事實情況加以分類或定性,將之納入特定的法律范疇,而識別沖突正是由于各國立法對該“事實情況”應列入何種性質的法律關系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的,它與法院對于外國法的查明是截然不同的,應予以區別36、甲、乙、丙、丁共有一輪船,甲占該船70%份額。現甲欲將該船作抵押向某銀行貸款500萬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對此未作約定,則甲的抵押行為:A、無須經任何人同意B、須經乙、丙、丁一致同意C、須經乙、丙、丁中份額最大的一人同意D、須經乙、丙、丁中的兩人同意【參考答案】:A【解析】:[詳解]根據《海商法》第十六條:“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應當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的共有權的分割而受影響。”37、2004年5月5日,被告孫某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某市新華路支行借款13萬元,但借款到期后經多次催要,被告遲遲不予歸還,遂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傳票,其中送達給被告孫某的開庭傳票的簽收人是孫某的妻子賈某。開庭時,被告孫某沒有到庭,經查孫某已經下落不明5個多月。法院缺席判決。關于本案的敘述,正確的是:A、法院對本案可以進行缺席判決B、法院對被告孫某可以適用留置送達方式C、法院對被告孫某應當適用公告送達方式D、法院對本案應當裁定訴訟終結【參考答案】:C【解析】:被告下落不明時民事訴訟程序上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84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本題中,孫某并不是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因此不能適用缺席判決。而正滿足公告送達的條件,因此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求考生了解缺席判決和公告送達的適用的條件,不得混淆與其他程序的關系和條件要求。關于缺席判決,還應注意《民訴意見》第158條對《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比照適用,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被告方,可以缺席判決。38、某市建設委員會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壓輸油、輸氣管道線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某市建設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若法律、法規賦予某市建設委員會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法院即應不受理其申請B、某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C、接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D、若在某市建設委員會申請強制執行前,某公司已對限期拆除決定提起訴訟,法院無權在訴訟期間執行拆除決定【參考答案】:C39、下列關于我國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的說法,正確的是:A、我國法律采取以被告住所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B、如果涉外合同不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則我國法院沒有管轄權C、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只能通過在我國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D、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我國法院的管轄權不提出異議,視為承認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參考答案】:A【解析】: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是以被告住所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國,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經常居住地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故A選項說法正確。對于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關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或被告在我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轄權。故B選項說法錯誤。|學\法/網|根據《民訴意見》第305條的規定,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244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因此,在我國,如果當事人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則當事人不得以書面協議排除我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但如果當事人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則其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我國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法律效力。據此可知,C選項錯誤。默示接受管轄的條件有兩個,一是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我國法院的管轄權不提出異議,二是被告出庭應訴答辯。故D選項錯誤。本題的應選項為A。40、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及合同沒有特別約定時,出現了下述哪種情況,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A、對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B、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C、對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D、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合同,其標的部分損滅【參考答案】:B【解析】: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要有嚴格的限制性條件,防止其濫用,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考生務必仔細掌握法定的解除條件,比如,在另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解除權,在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必須經過催告仍不履行的才可以行使解除權。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關于辯論原則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僅局限于一審程序中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B、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和答辯狀是其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C、證人出庭陳述證言是證人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D、督促程序不適用辯論原則【參考答案】B,D3、下列關于原物與孳息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A、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B、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C、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是貨幣,另有約定的除外D、原物與孳息是兩個以上的物,未分離的孳息不是孳息【參考答案】A,B,C,D【解析】《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所以A、B正確。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股息等,都表現為貨幣,但根據交易習慣也可采其他形式,C正確。原物與孳息是兩個以上的物,對應著兩個所有權;未分離的孳息不是孳息,如未人果樹上采摘下來的蘋果就不是孳息,D說法正確的。所以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4、陳紅委托趙律師向區人民法院起訴與其在法國留學多年不回的中國籍丈夫江楓離婚,江楓委托李律師代為訴訟與接受訴訟文書。在訴訟過程中,區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下列哪些方式,向江楓送達訴訟文書?A、由中國駐法國使、領館代為送達B、向江楓的代理人李律師送達C、向陳紅的代理人趙律師送達,并轉交江楓D、向陳紅送達并轉交江楓【參考答案】:A,B【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故AB選項正確,CD選項錯誤。5、甲被公派出國幾年,臨行前將自家家傳的唐代名人人物字畫托付朋友乙保管。乙便將該字畫掛在自己家中,有人來訪便要請人觀賞。丙來過幾次之后就喜歡上了這幅字畫,想以5萬元的價格買下,但乙告訴他說這是甲的,自己不能做主。一年后,乙因炒股虧損,又想繼續炒股爭取翻盤,便找到丙說若他肯出10萬元便將該字畫賣給他,丙經過考慮后同意了。買下該字畫后,丙拿去請專家鑒定,專家稱該字畫價值約40萬元。又一年后丙又去乙家,乙拿出一幅山水字畫給丙看,說是唐代人所作,其從一朋友處5萬元購得,現原價轉讓給他。丙看后也很喜歡,于是花5萬元買下。事后,丙將這幅山水字畫拿去請專家鑒定,得知該字畫是贗品,價值僅500元。丙于是找乙要求撤銷合同,乙不允。半年內,丙幾次要求未果,后丙考慮到那幅人物字畫物超所值,便沒有繼續與乙計較。此后一年半后,甲公派結束回國,向乙索要自家的家傳字畫,乙幾年來炒股賺了不少錢,于是找到丙愿以20萬元買回該字畫,丙不同意。乙只好將此情況告知甲,甲即向法院起訴。下列有關該糾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A、乙和丙之間的關于人物字畫的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B、乙和丙之間的關于山水字畫的買賣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C、甲起訴時,丙享有對人物字畫的所有權D、甲起訴時,丙享有對山水字畫合同的撤銷權【參考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權利人拒絕追認時,無權處分的合同無效,A選項正確。《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題,乙與丙訂立山水畫合同時,將贗品說成真品,使丙認識錯誤而與其訂立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B選項正確。根據《物權法》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需在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動產時,受讓人出于善意(即不知該處分人為無權處分人)。本題丙在受讓人物字畫時明知該字畫為甲所有,乙為無權處分人,并非善意,因此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該字畫的所有權,C選項錯誤。《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甲公派回國后,丙已經知道撤銷權的事由超過一年,因此在甲起訴時,丙的撤銷權已經消滅,D選項錯誤。6、甲在去動物園游玩期間,受到一只猴子的攻擊,導致其臉上被劃了好幾道劃痕,經醫治,仍留下一些印跡,給甲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關于本案的說法正確是:A、如果甲有重大過失,則可以減輕動物園的賠償責任B、如果動物園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減輕動物園的賠償責任C、甲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D、如果動物園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參考答案】:A,C,D【解析】: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即如果甲有重大過失,可以減輕動物園的賠償責任,A選項正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1條的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即動物園如果盡到了管理職責,則免責,不是“減輕”,B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題,甲的健康權受到侵害,造成其嚴重精神痛苦,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C選項正確。7、下列關于公司董事違反《公司法》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表述正確的有?A、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導致公司受到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郡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B、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導致公司受到嚴重損失,公司不承擔對外責任,由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承擔對外責任C、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導致公司受到嚴重損失,如經證明在表決時與會董事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D、董事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答案】:C,D【解析】:《公司法》第113條第3款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所以A選項說法過于絕對,錯誤.C選項說法正確.董事和董事會責任是公司的內部責任,這種責任的追究不能影響公司作為法人對外責任的承擔,公司法人對外獨立承擔責任.所以B選項說法錯誤.《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末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紿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D選項說法正確.8、張某到百勝商場準備購買一臺電腦,在挑選好后,此時商場即將下班,便約定第二天上午來交錢取電腦,商場遂把張某挑好的電腦放在一邊,并做上了“已賣”的標志。此時:A、張某第二天不一定必須要該臺電腦,可從該商場中同型號的電腦另選一臺;商場也可以另選同一型號的電腦交付給張某B、張某第二天只能請求商場交付該臺電腦,商場也不能另選相同型號的電腦交付C、如果該臺電腦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而發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張某承擔,因為合同的標的物已經特定D、如果該臺電腦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而發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該商場承擔,因為電腦尚未交付【參考答案】:B,D【解析】:根據債的標的物是否確定,債可以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在商場買賣電腦的合同通常產生種類之債,但本題中電腦已由買賣雙方選定,標的物已經特定化,從而屬于特定之債,故張某和商場都不能單方改變標的物,所以A項錯誤。B項正確。|學\法\網|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自交付時轉移,本題中電腦尚未交付,所以風險仍然由商場承擔,C項錯誤。D項正確。9、某省仙泉市隨著經濟的發展決定建立仲裁委員會。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趙英明法官從事了20多年的經濟審判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而且對仲裁法頗有研究,遂申請擔任該市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該市仲裁委員會不能聘任趙法官擔任仲裁員B、趙法官擔任了加年的審判員,其完全有資格被聘為仲裁員C、趙法官可以根據需要兼任仲裁員D、該市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趙法官擔任仲裁員【參考答案】A,C【解析】AC。此題考查仲裁員的資格。根據《仲裁法》第13條的規定,曾經擔任8年以上審判員的人員往往具有審理與裁判案件的豐富經驗與技巧,受聘為仲裁員有利于仲裁事業的發展。但是,由于法院要行使對仲裁的監督職能,因此,現職審判員不得兼任仲裁員。10、偵查人員懷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擬對其進行鑒定。關于對甲進行鑒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確的?A、應當由省級醫院進行B、精神病鑒定結論應加蓋醫院公章C、精神病鑒定的時間計入辦案期限D、作為證據的精神病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參考答案】B,D11、甲(6歲)家住在石廟村,父母雙亡,除了小姨乙與姑媽丙之外,無其他親屬。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A、若乙、丙均不愿意擔任監護人,石廟村村民委員會不能指定其中一人為監護人B、若乙或丙愿意擔任監護人,無需經過石廟村村民委員會同意C、若乙、丙爭相擔任監護人,則應直接由人民法院裁決D、非經乙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指定其為監護人【參考答案】A,D【考點】監護;監護人的確定【解析】《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民通意見》第16條規定,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或者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題中,乙、丙是甲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如果她們都不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石廟村村委會和法院都沒有權力指定其為甲的監護人,所以A、D正確;如果她們都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過村委會的同意,才能成為甲的監護人,所以B錯誤;如果二人爭當監護人,應先由村委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所以C錯誤。12、張某在購買電飯煲時,閱讀了其包裝上的性能說明,感覺不錯,遂買下,后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爭議,該電飯煲的包裝可以作為下列哪些種類的證據被法院采納?()A、書證B、物證C、鑒定結論D、視聽資料【參考答案】A,B【解析】AB。電飯煲的包裝可以證明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事實,因此,可作為物證。同時,電飯煲的包裝可以證明消費者購買該電飯煲的事實。13、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基層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可協議并經法院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B、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決書時可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適當簡化C、法院可口頭方式傳喚當事人出庭D、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法院可不開庭逕行判決【參考答案】A,B,C【考點】簡易程序【解析】本題是對簡易程序適用中相關問題的考查。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2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由此可見,基層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可協議并經法院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此,選項A正確。關于簡易程序裁判文書的簡化問題,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2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2)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3)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4)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5)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據此,在簡易程序中,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決書時可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適當簡化。選項B正確。關于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172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內容,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不得自審自記。判決結案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l34條的規定公開宣判。因此,在簡易程序中,法院可用口頭方式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出庭,選項C正確。關于簡易程序的審理程序,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23條的規定,在一審中,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原則上應當一次開庭審結,可見,不管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有無爭議,開庭審理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必經程序。因此,選項D錯誤。14、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但有些情況下法院也可依職權進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由審判庭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A、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B、只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民事制裁決定書C、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D、以撤銷或變更己執行完畢的法律文書為內容的新判決書【參考答案】:A,B,C,D【解析】:【考點】由審判庭直接移送執行的情形詳解:《執行規定》第19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因此,A、B、C項應選。《執行規定》第109條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現《民事訴訟法》第212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因此,對于執行回轉,即使沒有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職權來予以執行,D項正確。15、某市居民郭某長期在鄰近一城市的鄉鎮企業工作,后因健康和精神的原因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則以下可以申請法院宣告郭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是A、仍然與郭某持有勞動關系的鄉鎮企業B、郭同母異父的長兄乙某C、曾借錢給郭某至今未收回借款的好友丁某D、一直與郭某同住職工宿舍的同事丙某【參考答案】:A,B,C【解析】: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案件.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所以ABC正確,D錯誤,因為題干沒有表明丙某與郭某具有任何利害關系16、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在下列哪些情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予以認可?A、某仲裁員私自會見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B、某仲裁員是對方當事人某一員工的配偶C、某仲裁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D、某仲裁員曾做過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顧問,現在某一高校任教【參考答案】:A,B,C【解析】:見《仲裁法》第34條。該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17、下列哪些行為是屬于可產生意思表示效力的默示行為?A、行人向出租車招手,出租車司機將車停靠在行人旁邊等侯行人上車B、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或接受繼承C、租賃期屆滿.承粗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D、要約中附有如果受要約人10天內不作出否認即視為同意的內容,10天過去,受要約人未作出公開表示【參考答案】:B,C【解析】:《民通意見》66條,“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分為作為的默示和不作為的默示。《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B的不作為的默示可依法產生意思表示效力。《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C的不作為的默示能產生延長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效力。D是一個默示行為,但是沒有產生意思表示效力,因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不可以單方規定對方沉默的法律意義。“只做我自己”完善了此題答案的解析]18、甲將自有的一件皮衣交給某寄售商店代售。據此,以下正確的觀點有哪些?A、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該皮衣的買賣B、皮衣的所有權仍屬于甲C、設寄售商店無法將皮衣以甲所訂價格賣出,則應承擔違約責任D、設在寄售期間,皮衣因不可抗力滅失,則該損失應由甲承擔【參考答案】:A,B,D【解析】:見《合同法》第414條。19、關于二審和解的理解正確的是:A、在二審中當事人可以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B、在二審中當事人可以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只能要求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C、當事人達成和解撤訴的,撤銷的是上訴,因此一審判決生效D、當事人達成和解撤訴的,撤銷的是起訴,因此一審判決自動失效【參考答案】:A,C【解析】:根據《民訴意見》第191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此A項正確,B項錯誤。當事人在二審撤訴的效果是撤回上訴,這樣一審判決生效,因此在D項錯誤,C項正確。20、甲乙兩家企業分別排放污水到孫某魚塘,致使魚塘內的魚全部死光。經有關部門檢驗,甲乙兩家任何一家排放的污水都足以造成這一后果。其中甲企業向魚塘排放污水是到這家企業來找人的張某錯誤操作所致。下列選項何者正確?A、甲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B、孫某可以向張某主張賠償也可以向甲企業主張賠償C、甲乙應對孫某的損失承擔無過錯責任D、如果孫某要起訴甲乙企業,應在3年內提起【參考答案】:A,B,C,D【解析】:本題中,甲乙兩家任何一家排放的污水都足以造成損害后果,即甲乙構成無意思聯絡的原因競合的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故A正確。甲企業侵權系因為第三人張某原因造成,符合侵權責任法第68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B正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5條,污染者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C項當選。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是3年,D項正確。21、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除非醫療機構能夠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B、為尊重患者自主決定權,無論何種情況下,醫院在對患者實施醫療措施前都要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同意C、因輸入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院請求賠償D、患者拒不配合醫院的治療,因此而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答案】:C,D【解析】: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可見,醫療損害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僅在幾種少數情況下,才實行過錯推定,因此醫院的過錯應有患者來證明,A選項錯誤。《侵權責任法》第55條是對醫生告知義務的規定,而56規定了例外情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因此B選項的說法過于絕對,錯誤。《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因此醫療產品責任中,醫院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患者可以向醫院或生產者等索賠,C選項正確。《侵權責任法》第60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D選項關于醫院免責的表述正確。22、張某與李某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訴至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王某主張其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以下說法哪些是符合法律規定的?A、王某有權對該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B、若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C、王某對本訴的判決結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訴D、若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則按撤訴處理【參考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復》規定:“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并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故A選項說法錯誤。王某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故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C選項正確;《民訴意見》第159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故D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23、田某死后留下五間房屋、一批字畫以及數十萬存款的遺產。田某生三子一女,長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辦理完喪事協商如何處理遺產時,小兒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兒剛滿周歲。田某的上述親屬中哪些人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A、二兒子和女兒B、小兒子C、小兒子之女D、大兒子之女【參考答案】:A,B,D【解析】: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本題田某的二兒子和女兒以及小兒子都是田某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題長子先于田某死亡,應由其晚輩直系血親,大兒子之子或女代位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大兒子原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代位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本題應選ABD選項。至于C選項,為轉繼承,轉繼承人享有的實際上是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不是享有遺產繼承權,故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2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A、某貿易公司與某機械公司設備款糾紛一案,區法院經過審理后,于2003年2月判決機械公司向貿易公司支付設備款60萬元。判決送達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2004年4月,乙公司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由本院審理B、甲某與乙某土地使用權糾紛一案,縣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甲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后,甲某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后指令縣法院再審C、貿易公司與紡織品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甲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未上訴,判決生效。之后,上級法院乙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現該判決存在錯誤,裁定再審,并指令甲區人民法院再審D、齊某與孫某侵權糾紛一案,經區法院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后,齊某向區法院申請再審【參考答案】:B,D【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181條第2款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A選項中,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并由中院審理,是正確的。A選項正確。B選項中,高院指令縣法院再審,但是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所以,B選項的做法錯誤。B選項錯誤。D選項中,當事人應當向生效判決作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而不應當是原法院甚至是一審法院,所以,D選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C選項中,中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即指令甲區人民法院再審。C選項正確。25、下列說法中參考的是:A、因產品質量侵權而使生產者承擔民事責任時,應遵循過錯歸責原則B、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C、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損的,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D、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是經營者的公平合理交易的義務【參考答案】:C,D【解析】:《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損害的,無論生產者處于什么樣的主觀心理狀態,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因產品質量侵權而使生產者承擔民事責任時,應遵循無過錯歸責原則,所以A選項錯誤,不當選。《產品質量法》第42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所以B選項錯誤,不當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所以C選項的說法參考,當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可知,格式合同實質上侵犯的是公民的公平交易權,所以D選項的說法參考,當選。26、關于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承擔問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不管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責任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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