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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頁碼512021年冬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卷二第四次能力測試卷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一個建設項目,征用耕地35公頃,其他土地75公頃的,由批準。A、國務院B、省級人民政府C、國家土地管理部門D、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有批準權限的政府【參考答案】:A【解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1)基本農田:(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本題考查的是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審批權。該項審批權只分國務院與省級政府兩種,記住列舉出的國務院權限,其他自然歸入省級政府。2、王強將自有平房一間出租于趙凱,約定租金為每月800元,3個月一付。到2006年3月,趙凱已拖欠1年租金,共計9600元。經多次催促,趙凱仍然拒不支付。王強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凱歸還所欠租金,并支付銀行同期利息。本案中的訴訟標的是什么?A、房屋租賃關系B、歸還拖欠租金C、出租的房屋D、解除房屋租賃關系,并歸還拖欠租金,支付利息【參考答案】:A【解析】: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當事人發生爭議的是房屋租賃關系,因此A選項正確。訴訟標的不同于訴訟標的物,訴訟標的物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對象,B選項拖欠的租金屬于訴訟標的物,所以,B選項錯誤;訴訟標的也不同于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基于法律關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決,故D選項請求法院判決李四歸還拖欠租金并支付利息屬于訴訟請求,D選項錯誤。3、張某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執行前。突患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有權決定張某暫予監外執行的是哪一個機關?(2007年試卷二第27題)A、省監獄管理機關B、負責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C、負責監所監督的檢察院D、作出生勞判決的法院【參考答案】:D【考點】暫予監外執行【解析】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等場所執行刑罰,暫時采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對于暫予監外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14條倒了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舔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刑訴解釋》第353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第1、4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可見,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前,可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因此選項D正確,選項ABC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是錯誤的。[陷阱點撥]在不同階段,暫予監外執行的批準、決定機關是不同的。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直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而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如果罪犯具備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則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見《監獄法》第26條)。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見《公安部規定》第291條)。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4、梁某已八十多歲,老伴和子女都已過世,年老體弱,生活拮據,欲立一份遺贈扶養協議,死后將三間房屋送給在生活和經濟上照顧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孫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兒子等都爭著要做扶養人。這些人中誰不應作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A、外孫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兒子【參考答案】:A【知識點】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解析】:根據《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該條并沒有明確規定哪些人不能成為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在本題中,外孫子女不能作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是基于以下原因:根據《婚姻法》第28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故本題中梁某的外孫子女對梁某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正如親生子女不能成為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梁某的外孫子女也不應作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綜上所述,梁某的外孫子女不應作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選項A正確。5、王某在出國進修前把一批珍貴物品托其好友,在國家機關工作的公務員李某保管,2年后,王某從國外歸來,但李某謊稱保管物不慎丟失,拒不交出王某交其保管的物品,李某的行為構成:()A、搶劫罪B、盜竊罪C、侵占罪D、搶奪罪【參考答案】:C6、甲單位接受乙單位委托的研究任務完成一項發明創造。在雙方事前無協議約定的情況下,對該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問題應該如何確定:A、專利申請權應屬于甲單位B、專利申請權應屬于乙單位C、專利申請權應屬于甲乙兩單位共同擁有D、專利申請權歸兩單位中先提出專利申請者【參考答案】:A【解析】:解題要點:本題中的發明創造屬于委托發明,根據《專利法》第8條規定,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7、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法庭審理活動先后順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選項的組合是正確的?①宣讀勘驗筆錄;②公訴人發表公訴詞;③訊問被告人;④詢問證人、鑒定人;⑤出示物證;⑥被告人最后陳述。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參考答案】:B8、對合同解除效力的正確理解是()A、當事人債權債務關系消滅B、合同履行效力消滅C、合同從未發生效力D、合同提前終止【參考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對本條的理解:一、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是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解除后的一種履行義務,屬于后合同義務,因此不能說合同解除合同的履行義務就消滅了。二、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正說明雙方的債權、債務依然存在,只有在損失得到賠償,原物恢復了原狀,才能說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因此合同的解除不能說是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三、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朔及力,繼續性的合同在解除之前依然有效。所以,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是合同的提前終止,再好理解一些:合同解除后,后續工作還要做好,戰場還要打掃干凈。合同解除導致權利義務的履行停頓下來,并永遠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仍有效力,因此不完全導致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和履行效力的消滅,但肯定是提前終止.9、犯罪嫌疑人劉某涉嫌貪污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下列有關取保候審做法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是()A、犯罪嫌疑人劉某的取保候審由人民檢察院執行B、劉某的妻子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C、人民法院決定允許犯罪嫌疑人劉某取保候審,但是要交納保證金并且提出保證人D、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未經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參考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有關取保候審的程序性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56條第1款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第52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51條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只有B選項的做法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10、聾啞被告人張某開庭審理前要求其懂啞語的妹妹擔任他的辯護人和翻譯。對于張某的要求,法院應當作出哪種決定?A、準予擔任辯護人B、不準擔任辯護人C、準予擔任翻譯人員D、既準予擔任翻譯人員,也準予擔任辯護人【參考答案】:A11、某公司享有威龍號貨輪的優先權。現威龍號貨輪已由甲公司轉讓給乙公司,某法院根據乙公司的請求予以公告。此時,某公司享有的船舶優先權在什么時間內不行使將消滅()A、A自某公司享有的船舶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年B、B自某公司享有的船舶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二年C、C自法院應乙公司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九十日D、D自法院應乙公司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參考答案】:D【解析】:評析:《海商法》第26條:船舶優先權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讓而消滅。但是,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12、甲與乙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約定甲將其電腦一臺向乙設定質押。以下何種情況下,質權不能設立?A、甲乙約定電腦由甲代為保管B、甲將電腦讓乙搬走三天后,乙又將電腦送還給甲C、在質押合同訂立之前,甲已經將電腦交乙租用,質押合同訂立后,乙繼續占有電腦D、在質押合同訂立之前,甲已經將電腦交第三人丙租用,質押合同訂立后,丙繼續占有電腦,甲要求丙租期屆滿后返還電腦給乙【參考答案】:A【解析】:根據《物權法》第212條:“質權在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又根據《擔保法解釋》第87條:“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A選項質權并未設立;B選項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的,質權仍存在,不具有對抗性;C選項屬于簡易交付,質權得以設立;D選項屬于指示交付,在丙將電腦交付給乙時,質權設立,故本題只有A選項質權未能設立,應選A。13、美國人馬丁和英國人安娜夫婦是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來華之前,兩人長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慣常居所。在中國工作期間,馬丁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對于馬丁和安娜的離婚糾紛,我國法院應該適用下列哪一國法律加以解決?A、美國法B、英國法C、中國法D、印度法【參考答案】:C【解析】:對于離婚的法律適用問題,《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在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上,新法與舊法是一致的。所以,該題根據新法答案仍選C,中國法。14、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下列哪一項構成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駁回其申請的理由?A、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為6000萬元B、公司債券的期限為3年C、公司的凈資產額為2000萬元D、公司債券發行其累計債券余額已達凈資產額的30%【參考答案】:C【解析】:《證券法》第57條規定,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由此可知,該公司債券發行額為6000萬元,符合債券上市的條件,不構成駁回申請的理由,A選項不當選。該公司債券的期限為3年,符合債券上市的條件,不構成駁回申請的理由,B選項不當選。第16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由此可知,該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為2000萬元,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的要求,可以構成駁回申請的理由,C選項當選。公司債券發行其累計債券余額已達凈資產額的30%,未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不構成駁回申請的理由,D選項不當選。15、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我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須報何種機構批準A、商業銀行總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B、國家財政部C、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D、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參考答案】:C【解析】:參見《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1款: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16、45歲的梁某是凱旋公司的聘用人員,已在公司工作20年。一直以來,公司和他簽的勞動合同都是一年期的。今年年初,梁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卻不再與他續約。情急之下,梁某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繼續與他簽訂勞動合同。關于本案說法正確的是:A、凱旋公司應當與梁某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B、如果梁某要求,凱旋公司應當與梁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C、凱旋公司不再雇傭梁某,并無需給付經濟補償金D、凱旋公司可以在給付梁某經濟補償金后不再雇傭他【參考答案】:B【解析】:《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學\法\網|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梁某已經在凱旋公司工作20年,除梁某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凱旋公司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本題中,梁某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繼續與他簽訂勞動合同,顯然是符合第14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此時,公司只能根據梁某的要求與之訂立固定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能不再雇傭梁某,故CD選項錯誤。17、下列哪一選項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2009年試卷二第35題)A、一審法院認定馬某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馬某上訴,撿察院沒有抗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B、一審法院認定趙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趙某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二審法院在沒有改變刑期的情況下將罪名改判為搶劫罪C、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沒有實施犯罪為由提起上訴,檢察院認為對金某量刑畸輕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對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輕,但僅對金某改判為五年D、一審法院認定石某犯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石某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石某在搶劫現場殺人只構成搶劫罪一個罪,遂撤銷一審對殺人罪的認定。以搶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參考答案】:D【考點】上訴不加刑原則【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關于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具體適用,《刑訴解釋>第257條做出了詳細規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選項A中發回重審的原因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3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選項中的二審法院并不是因為判處的刑罰畸輕而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因此沒有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選項A具有干擾性,看似違反上述第5種情形,其實是故意設計出來的混淆項,不應當選。選項B屬于上述第2種情形。即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選項C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金某的判決提出抗訴的,法院經審理對金某改判為五年,二審法院對王某并沒有加重刑罰,沒有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C項不當選。選項D違反上述第3種情形,對原本實行數罪并罰的石某,不能在維持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搶劫罪的刑罰。D項當選。18、下列民事案件中,哪個應適用返還原物的責任方式?A、張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賣給劉某,劉某以為是張某自己的手表而買了下來,王某要求劉某返還B、宋某偷了馬某的金項鏈送給女友牛某,牛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了下來,馬某獲悉,要牛某返還C、于某借了何某一支金筆,不慎丟失,何某要求于某返還D、公民甲向公民乙購買兩只羊,公民乙將羊付給公民甲后,公民甲將羊殺了賣肉,但遲遲沒有付款,公民乙要求甲返還兩只羊【參考答案】:B【解析】:A適用善意取得制度;CD只能要求賠償.19、關于規章,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B、行政機關實施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C、規章可以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D、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參考答案】:A【考點】規章對于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設定權【解析】《行政許可法》第16條第3款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而《立法法》第73條第1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據此,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享有規章制定權,而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因此,A項正確。《行政許可法》第58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例外情況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規章無權規定行政許可免費實施的例外。B項錯誤。《行政罰法》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據此,只有法律、法規才能規定對授權組織的處罰權限,規章無權作出實施行政處罰的授權,C項錯誤。《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1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只有法律才能對處罰時效作出例外規定,規章并無此權限,D項錯誤。20、一天夜晚,甲開車逆行迫使騎車人乙為躲避甲向右拐,趺入修路挖的坑里(負責修路的施工單位對該坑未設置保護措施),造成車毀人傷。對乙的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A、只能由甲承擔責任B、只能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C、甲和施工單位各自承擔責任D、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參考答案】:D【解析】:《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甲開車逆行,施工單位未設置明顯標志與采取安全措施,這兩個因素共同導致乙受傷,甲和施工單位是共同侵權人。又,《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D當選。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考生可能以甲和施工單位沒有意思聯絡為由,認為他們不構成共同侵權人,應各自承擔責任。這涉及到刑法共同犯罪與民法共同侵權的差別。我以為,刑法以懲罰故意為原則,共同犯罪只有共同故意犯罪一種形態,因此它需要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聯絡;而民法責任的承擔則以過失為原則,故共同侵權的構成無需當事人的意思聯絡。21、公安機關偵破一起盜竊案件,其中有四個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對下列四個犯罪嫌疑人處理正確的是:()A、公安機關認為甲在共同盜竊過程中情節輕微,不必認定為犯罪,但是覺得這種處理結果不宜由自己作出,準備偵查完畢后移送給檢察機關,建議其作出不起訴決定B、乙已被逮捕,但是查明其真實年齡是15周歲,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撤銷了乙涉嫌的案件,將其釋放,但未通知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_^=(^_^)C、丙被取保候審,經過鑒定,丙系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公安機關認為丙未被逮捕,因此可以不必撤銷案件,偵查終結后由檢察機關最終處理D、丁也被逮捕,在羈押過程中因急病突發死亡,公安機關未經檢察機關批準,直接撤銷案件【參考答案】:D【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及第130條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故公安機關應當直接撤銷案件,不必經檢察機關批準,更不應當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處理,故AC兩項錯誤。案件被撤銷的,應當釋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故B項錯誤。22、某電視演員因一兒童電視劇而出名,某公司未經該演員許可將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傳海報大量用于玩具、書包、文具等兒童產品的包裝和裝潢上。對該公司的行為應如何定性?A、侵犯了制片者的發表權B、侵犯了該演員的表演者權C、侵犯了該演員的肖像權D、侵犯了該演員的復制權【參考答案】:C【解析】:《著作權法》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本題選A發表權、B表演者權、D復制權都不合適,選C肖像權雖然勉強但卻是相對正確的答案。實際上這里的權利應稱之為商品化權,屬于近年來討論的新型知識產權之一種,在本題中即是利用表演形象牟利的權利。23、下列哪一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A、一某公安局對毆打他人的張某作出拘留10日的處罰B、工商局向擬辦理工商登記的李某提供建議C、林業局責令砍伐林木的田某補種樹木50棵D、某衛生局對患有傳染病的黃某強制隔離【參考答案】:B【解析】選項ACD中的行為,分別是行政處罰、課以義務的處理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均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選項B為行政指導,行政指導不是具體行政行為。24、甲是乙公司的長期客戶,于農歷春節前,收到乙公司所寄5瓶裝茅臺禮盒一份。甲以為是春節饋贈,取出2瓶與友人共飲后,接到乙的來函,稱該禮盒為丙的訂貨,誤送甲處,要求甲付款或者退貨。甲拒絕退貨或者付款,并又開啟1瓶,剩下兩瓶被小偷偷走,當事人間法律關系如何?A、甲應返還5瓶酒的價款B、甲應返還3瓶酒的價款C、甲應返還1瓶酒的價款D、甲不須返還【參考答案】:A【解析】:善意得利人返還的范圍:根據法條,最高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解釋,并未區分受益人是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及孳息。但對于原物不存在時如何處理并沒有明確規定,需要依通說來確定。通說認為受宜人的返還范圍因其善意或者惡意而有不同: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損人向受益人為,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反還義務。以下幾種情況都屬于現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產生的其他利益(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3)利益原形的代償利益本案中甲在乙要求返還之時,消費掉的兩瓶酒而節省的消費支出仍屬于現存利益,應當返還。25、趙某與錢某是鄰居,一日為瑣事爭吵以致互毆,公安機關進行了調解。雙方對醫療費賠償等達成了調解協議。事后,趙某履行了調解協議,而錢某沒有履行。趙某請求公安機關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公安機關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A、不予執行,告知趙某向人民法院就該糾紛提起民事訴訟B、不予執行,告知趙某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以撤銷該調解協議并判決錢某賠償醫療費C、不予執行,告知趙某提起行政訴訟以撤銷該調解協議D、強制錢某履行該調解協議【參考答案】:A【解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26、某外商向律師咨詢:“在中國已經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哪項國際公約的保護范圍最廣、保護水平最高、保護力度最大、制約力最強?”該律師的下列回答哪一個是正確的?A、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B、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D、伯爾尼公約【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司法部教材,應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保護力度最大、制約力最強。解答此題的關鍵在于全面把握以上四個公約的顯著特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是一部關于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公約,因此是不符合題意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領域第一個世界性多邊公約,而且也是成員國最為廣泛、對其他世界性和地區性工業產權公約影響最大的公約。《伯爾尼公約》是著作權領域第一個世界性多邊國際條約,也是至今影響最大的著作權公約。與以前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相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是一個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的公約。它具有以下顯著特點:其一、首次將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其二、要求成員對知識產權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護;其三、要求成員采取更為嚴格的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其四、要求成員的知識產權獲權和維持程序必須公平合理;其五、將成員國之間知識產權爭端納A~WTO爭端解決機制,加強協議的約束力。從以上可以看出,在中國已經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保護范圍最廣、保護水平最高、保護力度最大、制約力最強。因此,選項C符合題意。27、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奪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審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縣人民檢察院未提出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罪名認定不當,量刑過輕,高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判處有期徒刑6年。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何種處理?()A、將搶奪罪改判為搶劫罪,將原判刑期改為6年B、在維持原判罪名的情況下將原判刑期改為6年C、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將罪名改為搶劫罪D、維持原判【參考答案】:C【解析】《刑訴解釋》第25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此,答案為C。28、費墨和郭燕結婚多年,出現“審美疲勞”,二人訴諸法院離婚。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但他們原來的三居室住房是費墨婚前自費購買的,郭燕離婚后沒有住房,也沒有能力自行購房。于是法院就此判決“郭燕和女兒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可以居住在該房內”。以下關于郭燕的居住權的說法正確的是:()A、郭燕在居住過程中出國,可以將該房屋暫時轉讓給好友嚴守一使用B、郭燕生活困難,可以將該房中的一間出租C、郭燕欲購新房,可以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以獲取貸款D、費墨出賣房屋時,郭燕應當搬走【參考答案】:B【解析】:【解析】我國現行民法沒有規定居住權,但2006年預計將出臺的物權法草案規定了居住權。2005年大綱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了“居住權”這一知識點。《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根據通說,居住權人的權利主要有:對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可以不支付使用費,不承擔重大維修費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原則上居住權人不得出租房屋,但房屋寬裕并且生活困難的,可以在居住權期限內出租房屋的一部分;房屋所有權的轉讓不影響居住權,即買賣不破居住。居住權人的義務主要有:除林木的落地果實等自然孳息外,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孳息收益權仍然屬于房屋所有權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人應當合理使用住房,并承擔居住房屋的日常維護費用;居住權不得轉讓、抵押、繼承;應當到期返還房屋。因此,B正確,其他均錯誤。29、張某委托劉某購書,并將一本存有13萬元人民幣的全國通兌活期存折交給劉某用于買書。劉某在途中取出該存折的3000元用于購買毒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審訊中,劉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萬元仍打算用于購買毒品。縣法院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15年。隨后,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關于當場查獲的3000元和存折內的余款,正確的處理方法是:()A、沒收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將存折內余款返還劉某B、沒收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和準備用于購買毒品的存折內余款C、將劉某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內余款返還張某D、沒收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將存折內余款返還張某【參考答案】:D【解析】《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沒收非法財物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進行了規定。所謂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相對人用于非法目的的財物依照法律規定收歸國有。在適用該行政處罰時,不得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其他財產或其他公民、法人的財產。在題中劉某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屬于非法財物,而其余1萬元余款則屬于張某所有,故應當返還。30、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當事人可采取下列哪種做法?A、不得再行申請裁決B、必須重新申請仲裁C、不得重新申請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D、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參考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9條第2款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31、某再審案件開庭審理之后,檢察員朱某請求提交新證據,聲稱該新證據將充分證明原審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原審被告人劉某也請求提交新證據,主張該證據與證明其系正當防衛有關。那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準許朱某和劉某提交新證據B、準許朱某提交新證據,拒絕劉某提交新形,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證據C、拒絕朱某提交新證據,準許劉某提交新證據D、D,拒絕朱某和劉某提交新證據【參考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再審規定》)第14條規定:“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開庭后,除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納新證據。”由此可見,朱某提交的證據對原審被告人不利,人民法院不應接納;劉某提交的證據對其有利,人民法院應當接納。故選C。32、甲、乙二人訂立一水稻購銷合同,但對水稻質量未約定,合同訂立后,買方乙要求重新協商水稻質量,甲未同意,則本合同的效力如何?A、本合同無效。B、本合同可撤銷C、本合同有效,甲提供的水稻沒有質量要求D、本合同有效,甲、乙二人可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水稻質量要求【參考答案】:D【解析】:詳見《合同法》第61條。33、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下面說法錯誤的是哪項?A、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支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B、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注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C、承運入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簽發的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按照提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或貨物已經裝船的最終證據D、承運人簽發提單以外的單證用以證明收到待運貨物,此類單證不得轉讓【參考答案】:C【解析】:《海商法》第71條、第76條、第77條、第80條。34、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宣告某公民死亡,三天后該公民出現,在此種情況下,該公民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采用選項所列的哪種程序和辦法,撤銷或改變原判決A、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適用宣告死亡案件審理程序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B、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再審,人民法院適用再審程序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C、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由上級人民法院適用二審程序予以改判D、請求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改變原判決【參考答案】:A【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169條規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35、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后,至遲不得超過多久審結案件?()。A、2個半月B、2個月C、1個半月D、1個月【參考答案】:C【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據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36、居住在美國芝加哥的美籍華人楊迪與中國公民徐英系夫妻。1998年3月,徐英以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中國H市S區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楊迪離婚。楊迪于1998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訴狀副本,并于1998年5月8日向H市S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H市S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楊迪的該申請,并于1998年5月20日向楊迪送達了裁定書。楊迪當日簽收了該裁定書,并表示不上訴,但又于1998年6月18日就管轄異議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對楊迪的上訴,下列選項哪個是正確的?A、楊迪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無權上訴,其上訴無效B、楊迪因在接到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時已表示不上訴,所以其后來的上訴應視為無效C、楊迪的上訴已超過上訴期限,故已喪失了上訴權,上訴無效D、楊迪的上訴符合法律規定,其上訴有效【參考答案】:D【解析】: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當事人對裁定的上訴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第2款:“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民訴意見》第311條:“當事人雙方分別居住在我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為三十日。雙方的上訴期均已屆滿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本題中的裁定在上訴范圍,楊迪的上訴差1天不滿30日,上訴符合法律規定,其上訴有效,故應當選擇D項。37、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A、甲取得患有絕癥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將其殺死,甲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B、甲以出賣為目的收買生活貧困的婦女乙后,經乙同意將其賣給一個富裕人家為妻,甲仍然構成拐賣婦女罪C、甲征得不滿14周歲的幼女乙同意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甲仍然構成強奸罪D、甲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沒有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甲仍然應當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刑事責任【參考答案】:D【考點】被害人的同意【解析】征得被害人同意而實施殺害行為,目前在法律上還不能夠排除其犯罪性,A項中的甲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4l條第5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240條的規定以拐賣婦女罪定罪處罰。即使被拐賣的婦女同意也成立犯罪,故B項正確。c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這樣規定是出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為的后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論行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其發生性行為就構成強奸罪。故C正確。《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收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D項說法錯誤,當選。38、依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口頭遺囑屬于。A、要式民事法律行為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C、要物民事法律行為D、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參考答案】:A【解析】: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必須采用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而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據此,選項A應選。要物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遺囑屬于單方行為,其成立也談不上交付遺產,據此排除選項C。口頭遺囑的生效以立遺囑人死亡為前提,屬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并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據此排除選項D。39、針對下列案例,說法正確的是:(1)某區煤炭局下面成立了臨時機構一清理整頓小煤礦辦公室,負責區內小煤礦的清理整頓工作。辦公室在工作中強行要求小煤礦購買海華公司的電氣設備。立新煤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區交通局決定對區汽車運輸公司進行處罰,但是對有關法律問題定性拿不準,請示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法規處口頭答復后,區交通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處罰決定。區汽車運輸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某縣政府以自己的名義下令經濟效益較好的甲公司兼并經濟效益較差的乙公司,乙公司職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1)被告是清理整頓小煤礦辦公室,因為其利用負責區內小煤礦的清理整頓工作的便利,強行推銷產品。B、(2)被告是區交通局C、(2)被告是市交通局D、(3)被告是縣經委,因為其具體管轄乙公司【參考答案】:B【解析】清理整頓小煤礦辦公室只是區煤炭局內部機構,不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故被告應為區煤炭局,A錯誤。區交通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處罰決定,區汽車運輸公司只能以區交通局為被告.不能以市交通局為被告,因此C錯誤。是縣經委雖然具體管轄乙公司,但兼并決定是縣政府作出的,故只能以縣政府為被告,因此D錯誤。法務參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9條、20條。40、甲向乙借款20萬元,以其價值10萬元的房屋、5萬元的汽車作為抵押擔保,以1萬元的音響設備作質押擔保,同時還由丙為其提供保證擔保。其間汽車遇車禍損毀,獲保險賠償金3萬元。如果上述擔保均有效,丙應對借款本金在多大數額內承擔保證責任?A、7萬元B、6萬元C、5萬元D、4萬元【參考答案】:B【解析】:解析:考察人保與物保的關系《擔保法》第28條規定了人保與物保的關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同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又進行了修改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因此人保與物保的關系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與保證并存的情況下,債務人的物保優先于人保: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并存的情況下,兩者效力次序相當。本題中債務人提供物保一共16萬,但是因為車禍毀損減少價值2萬元,相當于債務人提供14萬的物保,則保證人應該在剩余范圍之內承擔保證責任。所以B選項正確。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了一份委托技術開發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究開發一項新技術,雙方同時約定,如果在2001年6月份以前,乙公司尚未就該技術開發取得實質性成果,則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雙方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至2001年6月時,乙公司果然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如果甲公司要行使解除權,則:A、甲公司可以隨時通知乙公司而解除合同B、甲公司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否則,解除權消滅C、該合同自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解除通知時解除D、如乙公司對是否具備解除條件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參考答案】:B,D【解析】:關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故A不正確,B正確;同時,《合同法》第96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故C不正確,D正確。3、依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享有留置權的合同適用于下列哪些?A、保管合同B、租賃合同C、運輸合同D、加工承攬合同【參考答案】:A,C,D【解析】:見《擔保法》第84條第1款“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注:有些考生提出《物權法》的頒布擴大了留置權的范圍,答案應該全選。但是本題題干問的是“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所以應該嚴格按照題意ACD才是正確答案。如果將題干里面的“依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去掉,僅保留“債權人享有留置權的合同適用于下列哪些?”的話,本題則應該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全選。4、甲是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是8萬元,并且合伙企業中有應分配未分配給甲的利潤2萬元。甲欠乙人民幣10萬元,無力用個人財產清償,乙可以采取下列何種措施?()A、乙可以要求甲用應分配給其的2萬元利潤償還部分債務B、乙可以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C、乙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D、乙可以直接變賣甲在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參考答案】A,C【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第42條的規定,當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時,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第41條的規定,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故AC選項正確,BD選項不正確。5、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將國產奶粉謊稱為進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實情,適逢國產奶粉暢銷。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則希望將這批貨物以更高價格售與他人。此時,當事人的下列行為,對合同效力將產生什么影響?()A、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貨,則合同成為確定地有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預付貨款,則合同成為確定地有效C、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確認合同有效的通知,則合同成為確定地有效D、乙公司以合同訂立存在欺詐情事為由主張撤銷,則合同失去約束力【參考答案】A,B,C【考點】欺詐【解析】《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撤銷權人為受損害方,D不選。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ABC適用第55條第2項,當選。6、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B、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C、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D、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參考答案】:A,B,C,D【解析】:《證券法》第90條第2款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因此,A選項符合法律規定,當選。第91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因此,B選項符合法律規定,當選。|學\法/網|第92條規定,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因此,C選項符合法律規定,當選。|學\法\網|第93條規定,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因此,D選項符合法律規定,當選。7、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參考答案】:A,B,C【解析】:【考查知識點】合同的分類。【解題思路和依據】依據《合同法》第366條、第406條和第211條的規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互易的本質,是兩個買賣的結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有償、無償依照當事人的約定,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質,無法約定為無償的合同8、下列關于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為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而出具保函均屬無效保函B、倒簽提單是注明的裝船日期早于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C、預借提單是在貨物裝船前承運人簽發的已裝船提單D、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的發生均屬欺詐行為【參考答案】:A,B,C,D【解析】:詳見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的定義9、下列有關上市公司收購說法正確的是:()A、甲持有常春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應當依法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B、乙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金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30%時,如乙欲繼續進行收購,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C、丙在收購要約中約定的收購期限為50日D、丁公司收購飛天公司的行為完成后,丁公司與飛天公司合并,飛天公司解散【參考答案】A,B,C,D【解析】A選項符合《證券法》第86條第2款的規定,正確。B選項符合《證券法》第88條第1款的規定,故正確。C選項符合《證券法》第90條第2款的規定,故正確。D選項符合《證券法》第99條的規定,故正確。10、關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甲在商場購買了一臺液晶電視機,回家后發現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場以更低折扣訂了一臺液晶電視機。甲認為其構成重大誤解,有權撤銷買賣B、甲向乙承諾,以其外籍華人身份在婚后為乙辦外國綠卡。婚后,乙發現甲是在逃通緝犯。乙有權以甲欺詐為由撤銷婚姻C、甲向乙銀行借款,乙銀行要求甲提供擔保。丙為幫助甲借款,以舉報丁偷稅漏稅相要挾,迫使其為甲借款提供保證,乙銀行對此不知情。丁有權以其受到脅迫為由撤銷保證D、甲患癌癥,其妻乙和醫院均對甲隱瞞其病情。經與乙協商,甲投保人身保險,指定身故受益人為乙。保險公司有權以乙欺詐為由撤銷合同【參考答案】C,D11、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哪些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A、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B、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地的調整C、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D、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參考答案】A,B,C,D【解析】《物權法》第59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所以正確答案為ABCD。12、孫女士于2004年5月1日從某商場購買一套化妝品,使用后皮膚紅腫出疹,就醫不愈花費巨大。2005年4月,孫女士多次交涉無果將商場訴至法院。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孫女士可以要求商場承擔違約責任B、孫女士可以要求商場承擔侵權責任C、孫女士可以要求商場承擔締約過失責任D、孫女士可以要求撤銷合同【參考答案】A,B【考點】加害給付【解析】首先,《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本題中,孫女士從商場購買化妝品,使用后皮膚紅腫出疹,花費大量醫療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知,孫女士可以要求商場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3條及《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因化妝品質量不合格造成孫女士人身損害,作為銷售者的商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選項AB正確。其次。選項C錯誤,<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錯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以及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締約過錯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前者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即合同成立的前階段,而后者發生于合同訂立后。本題中,孫女士從商場購買化妝品后,雙方合同已經成立,商場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締約過錯責任。最后。選項D是錯誤的,合同訂立后,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符合一定的要件,否則不得隨意撤銷。《合同法》第54條第1、2款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題中,孫女士購買化妝品并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所以孫女士無權撤銷合同。13、遺產的范圍包括下列A、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等B、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允許私有的生活資料C、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D、勞動撫恤金、保險賠償金【參考答案】:A,B,C【解析】:繼承法第7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本題中勞動撫恤金屬個人的人身性財產,不屬于遺產之列。14、家住A區的王丹訴家住B區的李仁明違約一案,合同履行地在B區,A區法院未予受理,下列A區法院向當事人提出不受理的理由,哪些是不正確的?A、王丹的起訴請求不符合《民法》的規定B、王丹的起訴請求證據不足C、王丹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D、A區法院和B區法院都有管轄權,但B區法院審理更方便【參考答案】:A,B,C,D【解析】: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合同糾紛的管轄和法院不受理的法定情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111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A項表述“起訴請求不符合《民法》的規定”而不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顯然錯誤。證據不足可能喪失勝訴權并不喪失訴權,B項表述亦不正確。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但不喪失訴權,C項的表述不正確。法院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只能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以審理更方便為由不予受理,故D項表述錯誤。所以,本題各選項均符合題目要求。15、根據《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在情況下,一締約國對另一締約國的仲裁裁決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A、缺乏有效的仲裁協議B、仲裁裁決的事項超出了仲裁協議的范圍C、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結果持有異議D、仲裁庭的組成與當事人的協議不符【參考答案】:A,B,D【解析】:本題考點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關于拒絕承認與執行的條件的規定。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的規定,一、裁決唯有受裁決援用之一造向聲請承認及執行地之主管機關提具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始得依該造之請求,拒予承認及執行:(甲)第二條所稱協定之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為能力情形者,或該項協定依當事人作為協定準據之法律系屬無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為準時,依裁決地所在國法律系屬無效者;(乙)受裁決援用之一造未接獲關于指派仲裁員或仲裁程序之適當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辯者;(丙)裁決所處理之爭議非為交付仲裁之標的或不在其條款之列,或裁決載有關于交付仲裁范圍以外事項之決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項之決定可與未交付仲裁之事項劃分時,裁決中關于交付仲裁事項之決定部分得予承認及執行;(丁)仲裁機關之組成或仲裁程序與各造間之協議不符,或無協議而與仲裁地所在國法律不符者;(戊)裁決對各道尚無拘束力,或業經裁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之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者。二、倘聲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之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甲)依該國法律,爭議事項系不能以仲裁解決者;(乙)承認或執行裁決有違該國公共政策者。故選ABD。16、李某,系某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根據證券法規定,李某的下列哪些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A、李某以其姓名在另一家證券公司營業部申請開戶登記,進行個人股票買賣活動B、李某怕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股票引起不便,遂化名王某在另一家證券公司進行開戶登記,買入并持有股票C、李某在成為該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前,將其所持有的股票1000股依法轉讓D、李某由于工作出色,受到某上市公司的贊賞,該上市公司決定向李某贈送本公司股票,李某也接受了【參考答案】:A,B,D【解析】:根據《證券法》第37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李某從業之前就已經把股票賣掉,所以,C項符合法律規定。證券業從業人員因為掌握內幕信息,因此,在職期間禁止從事證券買賣,這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原則。17、甲公司訴乙公司合同糾紛案,南山市S縣法院進行了審理并作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甲公司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證據申請再審。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甲公司應當向S縣法院申請再審B、甲公司應當向南山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C、法院應當適用一審程序再審本案D、法院應當適用二審程序再審本案【參考答案】B,D18、某中學生甲,17周歲。一日到同學乙家玩耍,將乙家價值3000元的名貴金絲雀放跑,乙的父母一年后起訴甲,要求賠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應當負賠償責任B、甲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C、甲如有自己的財產,應負賠償責任D、甲如無經濟能力,應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答案】:C,D【解析】:參見《民通意見》第161條,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AB選項用了“應當”和“應”說法太絕對,所以不選,CD當選。19、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基層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可協議并經法院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B、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決書時可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適當簡化C、法院可口頭方式傳喚當事人出庭D、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法院可不開庭逕行判決【參考答案】A,B,C20、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我國公證員不得有下列哪些行為?()A、在兩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B、從事其他執業C、辦理與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D、私自出具公證書【參考答案】C,D【解析】參見《公證法》第23條21、關于交易習慣,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B、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可以認定為交易習慣C、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可以認定為交易習慣D、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參考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故A選項正確。《合同法解釋(二)》第7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故BCD選項正確,因此應全選。22、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對甲公司的這一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方主張D、乙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權利【參考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乃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不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A不選。第74條規定:“(第1款)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2款)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BC當選。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D不選。23、甲廠生產健身器,其產品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產品質量責任險。消費者華某使用該廠健身器被損傷而狀告甲廠。甲廠委托鑒定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結論是該產品確有質量缺陷,后甲廠被法院判決敗訴并承擔訴訟費。在此情形下,乙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應包括下列哪些范圍?A、法院判決甲廠賠償給華某的經濟損失3萬元B、甲廠因上述訴訟所造成的名譽損失2萬元C、甲廠花去的鑒定費8000元D、甲廠承擔的訴訟費1500元【參考答案】:A,C,D【解析】:答案:ACD解析:保險法第五十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五十一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24、C市D區人民法院對某離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車、珠寶等為男方陳某婚前財產,歸陳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訴,認為汽車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他財產則在上訴中未提及。對此,上訴審人民法院應:()A、只就一審對該系爭汽車的歸屬的事實認定予以審查B、對全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均應進行審查C、圍繞上訴人肖某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的請求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訴【參考答案】A,C【解析】AC。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同時《民事審判改革規定》第35條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25、對在民事訴訟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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