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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簡報公司法規部2017年4月11日工程質量引發的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2008年3月26日,某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中鐵某局建安公司簽訂《建筑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中鐵某局建安公司承包某公司生產基地一期工程。合同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合同約定由某公司提供施工圖紙。2008年5月26日,某公司與中鐵某局建安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一份,該協議明確約定了鋼結構廠房建筑面積和含鋼量,并明確約定:“最終以施工設計圖紙為準,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和執行現行國家規范標準”。2008年5月26日,某公司生產基地工程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2008年9月17日,新聞報道某公司的首臺汽車成功下線。2011年12月6日,某公司與工程所在地質監站簽訂《建筑工程鑒定檢測合同》,委托工程所在地某質監站對案涉工程的安全性進行鑒定檢測,約定并支付鑒定費用385000元。2012年1月10日,某質監站出具《工程鑒定報告》八份,鑒定結論為銷售展廳、裝配車間等單位工程分別存在部分混凝土芯樣強度均未達到設計要求、鋼架柱翼緣與端板對接焊縫不合格、主體結構部分構件構造和連接不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等瑕疵。2012年3月24日,某公司向中鐵某局建安公司發出《關于建筑質量整改的函》,要求中鐵某局建安公司進行整改。中鐵某局建安公司在本案訴訟中辯稱未收到該函件,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中鐵某局建安公司收到該函件。2012年5月9日,某公司再次向中鐵某局建安公司發出《關于建筑質量整改的函》,要求中鐵某局建安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確定整改方案,否則某公司將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整改。2012年5月14日,中鐵某局建安公司向某公司發出《回函》,認為某公司在未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應由某公司承擔責任。2012年5月24日,某公司再次向中鐵某局建安公司發函,要求中鐵某局建安公司參與2012年5月29日舉行的質量整改方案協商會議。2012年6月8日,某公司與某大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一份,委托其開展案涉工程檢查與加固設計服務,約定并支付技術服務費為45萬元。2012年,某公司與某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審查合同》一份,委托其對某大學設計的圖紙進行審查,約定并支付審查費為45000元。2012年9月27日,某公司與某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一份,委托其對廠房維修加固工程進行監理,約定并支付監理費為99000元。2012年9月27日,某公司與某特種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加固施工合同》一份,委托其對加固工程進行承包施工,合同約定承包施工費為450萬元。2013年5月3日,某公司以轉賬方式支付工程款350萬元。2013年1月17日,某公司與某質監站簽訂《建筑工程鑒定檢測合同》一份,委托其對案涉工程進行加固后安全性鑒定檢測,約定并支付檢測費為20萬元。另查明,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且未進行竣工驗收。某公司起訴要求法院判令:1.中鐵某局建安公司承擔案涉工程基礎及主體鋼結構加固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5679000元;2.中鐵某局建安公司承擔加固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資金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3.中鐵某局建安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請問:某公司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結合項目實際簡要說明工程施工準備、實施和竣工驗交前后的質量管理工作,如何應對可能出現的工程質量訴訟。【解答】安全和質量是一切工程項目的生命線,隨著國家經濟增長和企業發展提升,施工企業要把質量和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本案例為質量問題引起的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強調的是工程項目質量瑕疵、因果關系和修復、償費用如何認定,以及如何防范質量風險,避免糾紛,以及可能出現類似風險的應對措施。現對案例具體分析公布如下:一、法院審判結論:(一)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本案案件受理費51553元,由某公司負擔。二、案例分析: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三:(一)案涉工程的地基與主體鋼結構是否存在質量瑕疵;(二)如果存在質量瑕疵,該質量瑕疵與中鐵某局建安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三)如果存在因果關系,某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應當如何認定。從案件經過和審理結果來看,法院駁回原告訴求,基于以下幾點:八、、?(一)發包人工程合規性存在瑕疵。案涉工程迄今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可能通過竣工驗收,基于這一原因,在不能確定案涉工程除質量方面外的其他因素均已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情形下,僅憑案涉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這一事實無法推定得出案涉工程必然存在質量瑕疵的結論;(二)工程鑒定報告未依合同約定經雙方同意。原告某公司和中鐵某局建安公司在《建筑施工合同》約定:“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而原告某公司委托某質監站出具的八份《工程鑒定報告》均系某公司單方委托做出,且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通知中鐵某局建安公司共同選擇鑒定機構而中鐵某局建安公司拒絕配合,因此某公司對《工程鑒定報告》鑒定機構的確定違反了雙方的約定;(三)支撐《工程鑒定報告》結論的證據鏈不足。本案證據中,某公司在2008年9月17日案涉工程交付時以及在2009年就部分質量問題提出訴訟時均未對地基基礎和主體鋼結構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在《工程鑒定報告》出具之前無其他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鋼結構存在質量瑕疵,因此《工程鑒定報告》中的結論亦無其他證據予以支持。加之某公司明確表示不在本案訴訟中申請鑒定,故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案涉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鋼結構存在質量瑕疵這一待證事實。(四)工程已經分步驗收。中鐵某局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向發包人(即原告)進行了分步驗收,且某公司2008年9月17日舉行下線儀式,使用了案涉工程,構成擅自使用。且與某公司缺乏地基和主體鋼結構質量瑕疵這一待證事實的依據形成呼應。三、案例分享重點風險提示1.高度重視并做好《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的分析研究。對于承建的工程項目,應詳細了解并分析合同中的工程質量標準、工程驗收和質量爭議處理等相關條款,將合同質量履約風險條款記錄在nn.冊。2.建立項目部質量管理目標和保障體系。對于合同工程質量標準較為寬泛或不夠嚴格等,項目部應結合公司要求和項目實際,將質量目標具體化,建立行之有效的質量保障體系,同時分解到關鍵工序或工程部位的施工組織和質量保障措施中。質量管理體系應涵蓋教育培訓、項目策劃、施工組織、質量檢測和監督整改等,把提高全員的質量意識、強化責任與落實程序與要求串連起來。3.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執行到位。切實從施工與管理人員素質、分包隊伍選擇與管理、材料質量、機械設備檢驗與養護、合理化施工方案、重視施工環境等各個環節全方位地做好質量防控。對涉及工程主體的關鍵工序,如地基和主體結構等質量上必須做到萬無一失。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技術交底、工程測量質量控制、材料質量控制、機械設備的質量控制、計量管理、施工工序控制、設計變更控制、環境保護控制、成品保護。一般采用旁站監督、現場巡視、抽樣檢驗、工序質量的交接檢查、隱蔽工程驗收檢查、工程施工預檢和成品保護質量檢查等措施,進行監督控制。進行工序質量控制時,應著重于以下四方面的工作:(1)嚴格遵守工藝規程;(2)主動控制工序活動條件的質量;(3)及時檢驗工序活動效果的質量;(4)設置工序質量控制點。4.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與偏差。依托質量管理與監督保障機制,及時發現質量隱患、問題和偏差,并客觀分析形成原因,根據問題性質、嚴重程度等制定有效的糾偏措施整改閉合。舉一反三,杜絕同類現象和問題發生。5.做好分步分項工程驗收和工程交驗。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展做好過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交,做好驗交前后的工程項目現場和資料準備和簽認等,對于業主不及時按合同約定辦理驗交手續,應做好工程(分步或整體)完工的證據收集和保管,如現場影像資料、施工日志(記錄)、報驗申請和批準、往來函件和會議記錄(紀要)等。竣工驗收階段的質量控制工作有:(1)單位工程竣工后必須進行最終檢驗和實驗;(2)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的技術、質量、生產等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檢驗評定;(3)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各方主體參與的竣工初驗、驗收程序。6.冷靜分析和應對質量爭議。對于業主提出的質量問題,首先要與業主保持友好的溝通,了解業主的真實想法和要求等;搜集和保全證據,如檢視該項目質量相關的合同、驗交和合格證等資料;同時要實地了解質量問題的真實性和嚴重程度,以及出現部位是否在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期)范圍內,與地基工程質量是否有關等;還要客觀謹慎地分析出現該質量問題主要原因和責任方,是設計、施工作業還是主材質量等,如果涉及主材質量,要追溯當初項目是否存在業主指定材料供應商等;及時向公司反饋相關信息和分析,在公司指導下制定應對方案,經審批后實施;如涉及工程質量鑒定,應盡力爭取鑒定中主動權,把握鑒定溝通與及時獲取信息反饋。附:《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條文第11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12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為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制定了《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在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上,有三點嶄新規定值得注意,以下筆者逐一述之。一、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復義務,工程價款可以減少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最主要義務是按質按期完成并交付建設工程。承包人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必須做到:1、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減料;2、根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做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檢查;4、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及時返修或整改。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分為最低標準和特殊標準,最低標準是國家強制性標準,在此基礎上可以進行特殊約定,比如約定隔音設施、環保設施等。目前國家強制性工程質量標準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之分,沒有優良標準,當事人不得再約定國家強制性標準,否則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有時當事人經常約定:建筑工程必須獲得魯班獎、白玉蘭獎或長江獎等,并且約定獎罰辦法。該獎項的目的是激勵承包人提高工程質量,創作品牌效應,因其評比主體、方法、目的與國家法定強制性質量驗收標準有一定區別,而且評獎具有偶然性和隨即性,對承包人賦予較重義務,建議不要約定。竣工驗收后,如果工程質量不合約定,承包人應當采取修復、返工或改建等補救措施;如果未獲取約定獎項,按照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處理。承包人造成工程不符合約定的原因主要有: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使用未經檢驗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未及時返修等情形。根據《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解釋》的相關規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合約定的,按照以下規則處理:1、對非主體部分,應當通過修復使工程符合質量要求;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應當盡量修復加固使其符合質量要求,但是無法修復加固或修復加固后仍然不合格的,則建筑工程無法使用,發包人可以拒絕接受并拒付工程款。對于雙方損失,可以按照過錯程度分擔責任。2、對于質量缺陷,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復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應當及時實施,直至達到約定質量要求。但實踐中,雙方對有無質量缺陷和缺陷原因存在較大分歧,施工人往往拖延或拒絕修復。如果發包人提起訴訟,因訴訟曠日持久,遲來的修復往往事違人愿。為此,發包人可以請求他人代為修復,由承包人支付修復費用,或請求減少工程價款。修復費用或所減數額包括原工程拆除費、建筑材料價款、機械設備和人工費用等,對具體數額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鑒定,由鑒定機構參照當地建設行政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確定;3、修復、返工或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應當支付遲延履約違約金;造成發包人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二、發包人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承擔過錯責任為保障工程質量,《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人、監理人和施工人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在施工合同中,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過程建設順利進行等等。當發包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定義務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亦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發包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1、提供的勘察設計有缺陷。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將設計圖紙付諸實施的過程,如果勘察設計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標準、技術規范和合同約定,存在質量缺陷,再好的施工技術都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沒有提供符合法定質量要求的勘察設計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包人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等。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筑材料、配件、設備是建筑活動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質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配件、設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和承包合同按質按量進行采購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直接指定分包人發包專業工程。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征得發包人許可將施工任務中的專業工程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發包人完成的行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發包人經常基于自身優勢將利潤豐厚的專業工程直接發包,如果由于分承包人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選任指示不當的民事責任。質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混合過錯所造成的。承包人是專業施工主體,對工程質量負有高于社會中謹慎理性人的注意義務。承包人明知設計圖紙有缺陷,未及時提出而繼續施工的;對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檢驗或者通知而繼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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