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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附表二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法規類別:空氣污染防治鑑別單位:環安中心、交安組法規名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緩標準條款法規條文內容公告日期登錄日期符合不符合參考用實際情形說明對應措施一、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92.03.0596.03.26○依規定辦理。二、汽車及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汽車:(一)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三千元。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六千元。98.03.3198.10.01※依規定辦理。鑑別日期:鑑別人員:單位主管:管理代表:保存期限:永久編號:AGRX-E04-0302-06附表二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法規類別:空氣污染防治鑑別單位:環安中心、交安組法規名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緩標準條款法規條文內容公告日期登錄日期符合不符合參考用實際情形說明對應措施二、(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三千元。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六千元。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三)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98.03.3198.10.01※依規定辦理。鑑別日期:鑑別人員:單位主管:管理代表:保存期限:永久編號:AGRX-E04-0302-06附表二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法規類別:空氣污染防治鑑別單位:環安中心、交安組法規名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緩標準條款法規條文內容公告日期登錄日期符合不符合參考用實際情形說明對應措施二、1.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五千元。2.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一萬元。3.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二萬元。二、船舶:(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一萬元。(二)總噸位一百總噸以上未滿一千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二萬元。(三)總噸位一千總噸以上未滿一萬總噸者,每次新臺幣四萬元。(四)總噸位一萬總噸以上者,每次新臺幣六萬元。98.03.3198.10.01※依規定辦理。鑑別日期:鑑別人員:單位主管:管理代表:保存期限:永久編號:AGRX-E04-0302-06附表二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法規類別:空氣污染防治鑑別單位:環安中心法規名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緩標準條款法規條文內容公告日期登錄日期符合不符合參考用實際情形說明對應措施三、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機器腳踏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三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三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二、小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六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六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三、大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一萬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一萬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依前項各款最高罰鍰額度處罰之。92.03.0596.03.26※依規定辦理。鑑別日期:鑑別人員:單位主管:管理代表:保存期限:永久編號:AGRX-E04-0302-06附表二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法規類別:空氣污染防治鑑別單位:環安中心法規名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緩標準條款法規條文內容公告日期登錄日期符合不符合參考用實際情形說明對應措施四、前二條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92.03.0596.03.26※依規定辦理。五、刪除98.03.3198.10.01※鑑別日期:鑑別人員:單位主管:管理代表:保存期限:永久編號:AGRX-E04-0302-06附表二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法規類別:空氣污染防治鑑別單位:環安中心法規名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緩標準條款法規條文內容公告日期登錄日期符合不符合參考用實際情形說明對應措施六、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認可者,以拆除或改裝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論處。但其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論處。92.03.0596.03.26○依規定辦理。七、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2.03.0596.03.26※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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