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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解讀新《消防法》的主要變化jieduxinxiaofangfadezhuyaobianhua重慶市公安消防總隊前言

2008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消防法》,新《消防法》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和改革了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災風險的市場調節和社會服務機制,進一步完善了消防執法和應急救援工作規定,健全完善了消防執法監督機制,其修訂、頒布和實施對推進消防事業科學發展,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重慶市消防總隊提綱一、消防法制沿革及《消防法》修訂的簡要歷程二、新《消防法》修改的主要方面重慶市消防總隊(二)《消防法》修訂的簡要歷程1.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建議(2002年)2.公安部全面啟動修訂工作(2002年-2008年)3.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2008年)重慶市消防總隊(二)《消防法》修訂的簡要歷程1.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建議200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現行《消防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并提出了“修改《消防法》,進一步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消防法律體系”的建議。重慶市消防總隊(二)《消防法》修訂的簡要歷程

2.公安部全面啟動修訂工作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啟動了《消防法》的修訂工作,并以“明確和完善各責任主體的消防工作職責、改革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監督機制”作為修訂工作的基本思路。2006年4月形成了《消防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并于報請國務院審議。2008年3月,《消防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重慶市消防總隊(二)《消防法》修訂的簡要歷程3.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2008年4月、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兩次審議、修改了《消防法(修訂草案)》,并于2008年10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重慶市消防總隊(一)消防工作社會化方面的主要變化

1.確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則2.明確了社會主體消防安全責任3.加強了農村消防安全工作重慶市消防總隊一是加強了各級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政府應當指揮、部署、規劃、支持和協調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必須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消防工作實施全局性、總體性的領導,保障消防工作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相適應;重慶市消防總隊

各單位要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做好各項消防工作,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重慶市消防總隊三是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四是調動公民積極參與消防工作重慶市消防總隊充分調動公民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新《消防法》規定應當充分調動公民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公民應當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如: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重慶市消防總隊四是調動公民積極參與消防工作

新《消防法》對各社會主體的消防工作職責進行了細化,按照新的消防工作原則對政府、各職能部門、單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職責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較1998年制定的《消防法》,新《消防法》規定的社會單位的職責更加明確、具體,有利于強化各社會主體的消防安全職責,構建社會化的消防安全體系,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重慶市消防總隊2.明確了社會主體消防安全責任

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確、細化、完善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消防規劃及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宣傳教育,消除重大火災隱患,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災應急救援體系等方面的法定職責。重慶市消防總隊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了重新細化,進一步明確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確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構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1998年制定的《消防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建立的防火責任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作了規定,這是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火災預防制度,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創造良好的社會安全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修訂后的《消防法》繼續沿用了這一制度,同時,根據長期的工作經驗,增加了各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組織職工進行消防演練,以及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的規定。重慶市消防總隊

三是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明確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重慶市消防總隊(二)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變化

1.行政許可方面的主要變化2.監督檢查方面的主要變化3.火災調查方面的主要變化4.行政處罰方面的主要變化重慶市消防總隊1.行政許可方面的主要變化

根據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消防工作的新規律和新特點,新《消防法》對消防行政許可制度進行了改革,減少了公安消防機構辦理行政許可的事項,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重慶市消防總隊二是改變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管轄權

新《消防法》取消了消防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行政許可權。原《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方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其具有行政許可權,而實際工作中,在對同一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行政審批,往往會出現多部門行政許可的現象,這樣既增加了行政許可事項,同時又加重了承辦人的負擔。因此,新《消防法》減少了行政許可事項,第二十條規定取消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行政許可,避免了同一事項多部門審批,方便社會,方便群眾。重慶市消防總隊2、消防監督檢查方面的主要變化重慶市消防總隊一是加強了消防監督檢查力度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隱患,如: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整改火災隱患的職責作了相應規定。重慶市消防總隊三是明確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制度新《消防法》規定國家對消防產品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對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鑒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進一步強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有利于多部門聯合機制的建立,加大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的力度。(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重慶市消防總隊四是加強對消防執法工作的監督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需賠償、違法要追究的要求,修訂后的《消防法》專門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切實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重慶市消防總隊3.火災調查方面的主要變化

原《消防法》中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調查火災時,應當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新《消防法》取消了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的職責,同時,將核定火災損失修改為統計火災損失,重新規定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調查中的職責。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因此,隨著新《消防法》的實施,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調查火災時,將不再對火災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只負責對原因進行調查和對損失進行統計。這樣一來,火災事故認定不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對火災調查不能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重慶市消防總隊4.行政處罰方面的主要變化

一是取消了部分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F行《消防法》規定給消防違法行為處罰設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條件,一些重大火災事故往往發生在“限期整改”的過程中,客觀上放任了消防違法行為。修訂后的《消防法》取消了現行《消防法》有關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規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有利于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如: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重慶市消防總隊一是新增加15類違法行為

新增設的違法行為,有的是消防工作機制調整后帶來的新情況,有的是社會經濟發展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也有的是近年來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的突出反映,有的還比較突出,危害性較大。因此,新《消防法》的消防違法行為由原來的33項,增加為48項,增幅達45%,解決了現行《消防法》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規定的不全、不嚴密,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糾正和依法懲處的問題,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重慶市消防總隊新增加15類違法行為

(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4)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第五十九條第一項)(5)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第五十九條第二項)重慶市消防總隊新增加15類違法行為

(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第五十九條第四項)(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第六十一條第一款)(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第六十一條第二款)(10)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第六十二條第二項)重慶市消防總隊新增加15類違法行為

(11)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六十二條第五項)(12)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第六十四條第三項)(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第六十四條第六項)(14)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第六十五條第二款)(15)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第六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消防總隊二是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

罰款處罰的最高數額為30萬元,將罰款分為500-300000九個檔次,便于區別違法情節,并使罰款處罰能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實際可操作性較強。下一步,總隊將結合新《消防法》的變化,對《重慶市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標準》進行修訂、完善。重慶市消防總隊三是增加了適用拘留的違法行為

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定了拘留處罰。如:對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原《消防法》規定處警告或者罰款,而對此違法行為新《消防法》則增設了拘留的處罰,規定應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重慶市消防總隊四是增設了臨時查封的強制措施

設定了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危險部位或場所采取臨時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規定賦予了消防機構監督執法查封權,消防機構在整改火災隱患時實施查封措施,將有效的避免由于帶“病”運行而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第五十四條)

重慶市消防總隊五是明確了強制執行的執行機關

在第六十條、第七十條中為公安消防機構增設了強制執行措施。其中第六十條規定,有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強制執行;第七十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執行“三?!睕Q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重慶市消防總隊(三)其他方面的主要變化1.完善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制2.引入了社會火災風險防范機制3.加強了消防隊伍應急救援工作重慶市消防總隊重慶市消防總隊1.完善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制

近年來,一些政府部門改革管理體制,將原來一部分行政管理事項改由中介機構提供專業的技術服務,政府部門依法進行監管,新《消防法》充分借鑒了這一模式,進一步完善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制。第三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明確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保障社會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范開展。2.引入了社會火災風險防范機制

重慶市消防總隊

近年來,許多地方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后,善后處理時往往因賠償、補償不到位,給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也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因此,人們對實行火災公眾責任強制保險的呼聲較高。在《消防法》修訂草案中,也曾有過相關的規定。但立法機關認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商業保險,國家可以鼓勵、引導有關單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火災事故的損失賠償問題。但是否應由法律規定為強制投保,還需慎重研究,進一步論證。

新《消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對投?;馂墓娯熑坞U進行了倡導性的規定,同時鼓勵保險企業積極承保。但我認為,強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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