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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監護人責任侵權責任法置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之中(一)含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依法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第118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被監護人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公平責任為補充。因此,無論監護人有無過錯,亦即是否盡了監護職責,監護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以已盡監護職責為由免除責任。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賠償責任。第2款中,監護人責任系補充責任,且不能向被監護人追償。注意:存在成年監護,此針對的是所有被監護人。問題是,監護人作為被告之余,欠缺能力人是否應作為被告?尤其是在第2款之下?操作不一,有認為在第2款下,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均為被告。一、監護人責任(二)被監護人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1、行為人須為被監護人被監護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致害行為人是監護人自己,則監護人承擔的是自己責任,而不是被監護人侵權責任。2、被監護人的致害行為須為其自身的獨立行為如果被監護人的行為非為其自身的獨立行為,而只是被別人唆使,則其只不過是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或媒介,監護人也就無需承擔責任。3、被監護人的行為須具有不法性被監護人的行為不符合理性人的注意義務標準,即未達到對普通人的合理期待。對此采取一般理性人標準,而不會特別顧及被監護人的年齡、精神等情況,即使被監護人未達到一般理性人注意義務標準,而達到了同齡人標準。因為監護人責任制度目的在于通過監護人彌補被監護人的不足來滿足社會對一般理性人標準的安全的期待,而不能由其他人承擔因被監護人產生的風險或損失。因此,對監護人責任的判斷前提是先判斷被監護人是否承擔責任,在此是將被監護人做成年人看待,其擔責的,監護人才擔責,反之,監護人不必擔責。因此,在判斷被監護人是否擔責時,侵權法上的免責規定完全適用。需注意的是,不必討論被監護人是否存在過錯,這是一個非常難以判斷的問題,如二歲孩童將他人物品弄壞,根本無法判斷是否存在過錯。而將此難點替換以注意義務。當然,最根本的仍在于風險的預先分配上,沒有理由讓其他人承擔被監護人的風險,法條也規定是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4、受害人須發生損害后果5、被監護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有因果關系(二)被監護人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第1189條[委托監護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履行的情況,即為委托監護。例如,留守兒童由父母委托他人代為照顧。委托監護法律關系是建立在監護法律關系上的委托關系。委托監護并非與《民法典總則》規定的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并列的一項監護制度,因為監護權作為一種身份權,只有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才享有,基于身份權的專屬性,監護權不得讓渡,故受托人并不因委托監護而享有監護權。無論何種方式,委托監護的成立均應以監護人與受托人達成代為履行監護職責的合意為前提。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受托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也形成了一種特殊關系,這種特殊關系使受托監護人獲得了對被監護人的行為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承擔了對被監護人的監督義務。受托監護人應為其疏于履行監護責任的消極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受托監護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性質上屬于自己責任、過錯責任。受托人只有在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并且是相應的責任。此為按份責任,基于過錯錯誤、原因力大小確定份額。第1189條[委托監護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第1190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款實行典型的過錯責任,考慮喪失意識、控制的原因,過錯并不是指喪失意識、控制后有無過錯。行為人喪失意識或控制力,行為人對此具有過錯,行為人承擔責任。而若無過錯的,不應承擔責任,不過可施以公平責任(或者說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損失),并且法條要求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來判斷。如因突然摔倒喪失意識而失去控制,致害于他人。因有某種疾病不宜開車,卻開車外出,致壓傷行人,有過錯。因突發的、難以預料的疾病,在行車中致害他人,無過錯。第2款中的行為人對于情形的造成是有過錯的。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三、用人者責任用人者責任,也稱為雇傭活動中的侵權責任,即雇主責任,是指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或者自己遭受損害時,雇主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雇傭活動中的侵權責任包括兩種類型:一是雇員致害責任,二是雇員受害責任。(一)雇員致害責任1、雇員致害責任的含義雇員致害責任是指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時,雇主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替代責任。雇員致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只要其致害行為構成侵權行為,雇主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雇主不能以自己已經盡到選任及監督的相當注意,或者主張即使盡到相當注意仍不能避免損害發生而免責。勞動關系第1191條[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替代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務關系第1192條[個人勞務替代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三、用人者責任須與單位自己責任相區分。如公司侵犯他人版權,由公司承擔責任。兩種責任在后果上基本一致,都是單位擔責,但過程不同。單位自己責任,一般是由法人機關下達,由工作人員執行,由此產生的責任是自己責任,而工作人員執行中產生個別損害,屬雇主責任。雖然雇主責任是國外的通行叫法,但是,本條的調整范圍中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發生的侵權行為,而國家機關與工作人員不是雇傭關系,所以,不宜使用“雇主”和“雇員”的概念。本條主要調整個人勞務關系以外的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私人企業、合伙經營組織和其它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主體包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聘任制人員以及上述用人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和臨時雇用人員

。不區分雇員與雇主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屬于上述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主體資格范圍的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則為個人勞務關系。由于《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違法行使公職權引起的賠償責任作了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公職權造成他人損害,如果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事由的,應該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適用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須與單位自己責任相區分。如公司侵犯他人版權,由公司承擔責任。勞務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主要表現在:(1)勞務關系由民法和合同法進行規范和調整。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與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規范和調整。(2)勞務關系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但1192條僅調整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1191條調整的包括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3)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不是接受勞務一方的職工,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隸屬關系。(4)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一方可以不承擔提供勞務一方的社會保險。比如,國家沒有規定要求居民必須為其雇用的保姆繳納社會保險。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5)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的一方有權中斷勞務關系,但沒有用人單位對職工處分等權利。用人單位對職員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等行為,有權依法進行處理。(6)勞務關系中,報酬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職工有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并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勞務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主要表現在:2、特點(1)用人單位責任是無過錯責任(2)用人單位責任以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侵權為前提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只有該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用人單位才承擔侵權責任。比如,在一般侵權場合,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需同時滿足行為的違法性、過錯、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四個要件,才成立侵權法律關系,此時用人單位才需承擔侵權責任,若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是出于緊急避險等原因所致而不成立侵權責任,則用人單位無須承擔侵權責任。(3)用人單位責任是單獨責任、替代責任在外部關系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對他人實施侵權行為,僅以用人單位為唯一的侵權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替代工作人員承擔責任。從第三人的角度觀察,行為人的人格已經為單位或組織等使用人的人格所吸收,其獨立性不復存在,不再是獨立的主體。(4)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享有追償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加了用人單位追償權的規定,即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2、特點3、構成條件(1)行為人須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還當然地包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實行聘任制的人員等;該工作人員不僅包括一般工作人員,還包括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清算人等;不僅包括正式在編人員,也包括臨時雇傭人員。(2)工作人員的行為須是執行工作任務即傳統所謂“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第9條)。例如銷售員氣憤之下動手毆打消費者。再如,某公司的采購員奉命去甲商場采購,途中聽說乙商場的價格更便宜,遂駕車改道去乙商場,途中致傷他人。(3)雇員的行為須構成侵權行為,產生侵權責任雇員致害責任實質上是一種雇主替代責任,因此,只有在雇員的行為本身已經構成侵權行為并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時,才會發生雇主替代地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雇員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依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予以判斷。肯定的,再按照雇主責任判斷雇主是否替代承擔。3、構成條件4、勞務派遣單位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受特定企業委托招聘員工,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將員工派遣到企業工作,其勞動過程由企業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等由企業提供給派遣機構,再由派遣機構支付給員工,并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等各項事務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存在三方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即勞務派遣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以及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工作人員致害,責任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基本同一第1款)。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按份責任。勞務派遣單位的過錯主要是指選任方面的過錯,因在選人與用工上存在分離。4、勞務派遣單位責任5、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第1192條[個人勞務替代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條規定包括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自己損害和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期間遭受第三人侵害三種情形。本條僅調整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比如家庭雇傭保姆、小時工、家庭教師等(注意,非為承攬關系時)。與用人單位間的,由1191條調整。第一,致他人損害,無過錯責任,可以追償,基本同于1191條。第二,自己受害,根據雙方過錯確定責任分擔。張某家雇的保姆不聽張某的勸阻,執意要站在椅子上打掃衛生,結果不小心將腿扭傷。接受勞務一方無過錯,提供勞務一方有過錯,自己承擔。第三,因第三人侵害而受害,勞務提供人可選擇向第三人或勞動接受方主張權利。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5、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二)雇員受害責任1、雇員受害責任的含義雇員受害責任是指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損害的,雇主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民法典僅規定了勞務關系中的雇員受害,未規定用人單位的雇員受害。雇員受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只要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損害,雇主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使雇傭合同中有減輕或者免除雇主責任的條款,該條款通常亦屬無效,不具有免責的效力。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之中,存在相應規范。2、雇員受害責任的構成條件(1)雇員須存在損害后果只有雇員遭受了損害,才能產生雇員受害責任。這里的“雇員”,與前述雇員致害責任中的“雇員”具有相同的含義。(2)雇員須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損害雇員只有在從事雇傭活動時,才能產生雇員受害責任問題。這里的“從事雇傭活動”,與前述雇員致害責任中的“從事雇傭活動”的認定標準相同。(3)雇員的損害與其從事的雇傭活動須有因果關系雇員的損害應當與從事雇傭活動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能產生雇員受害責任。(二)雇員受害責任3、雇員受害責任的承擔雇員受害責任的承擔主體應區分如下情形確定:(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雇員所受損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第11條)。3、雇員受害責任的承擔四、承攬人、定作人的侵權責任第1193條[承攬人、定作人的侵權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攬人自行承擔責任。一般侵權行為。定作人的過錯,表現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的過錯。所謂對定作的過錯,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險性或不法性,比如吸毒者委托醫生從藥品中提取毒品,居民委托他人建造違章建筑。所謂對定作指示的過錯,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顯的過錯,如指使承攬人用危險的方法制作或強迫承攬人違反法律蠻干。所謂選任有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任具有明顯過錯,如明知承攬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相應的責任,為按份責任。若定作人、承攬人構成數人侵權,不適用本條。四、承攬人、定作人的侵權責任第1193條[承攬人、定作人的侵五、網絡侵權責任

第1194條[網絡直接侵權]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網絡侵權,是指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它不是指侵害某種特定權利(利益)的具體侵權行為,也不屬于在構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特殊侵權行為,而是指發生于互聯網空間的侵權行為,民法典的規定包括網絡用戶侵權責任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第1194條是對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性規定、一般性規定,對于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還須根據《民法典》以及《著作權法》等有關規定來判斷。平臺模式下,雖然民法典是針對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因為二者經常關聯,網絡用戶借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服務而侵權),但大量單一被告的案件中,指向的就是網絡使用人,而不區分是用戶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例如京東與淘寶之間,某網站非法存儲影片,京東侵害消費者權益,網站侵害著作權等。網絡侵權行為是一種一般侵權行為,只不過發生在網絡究竟而具有特別之處。五、網絡侵權責任

第1194條[網絡直接侵權]網絡用戶、網(一)網絡用戶侵權網絡用戶包括自然人用戶和非自然人用戶。前端匿名、后端實名。網絡用戶侵權包括: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4)非法侵入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播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二是侵害財產權益。如竊取他人網絡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絡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絡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與商標權。侵權著作權的情形,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數據庫等。侵犯商標權的情形,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一)網絡用戶侵權(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相關概念,除“網絡服務提供者”外,還有“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內容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站經營者”等。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按照提供服務的種類,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了分類,主要包括:(1)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第14條)。(2)根據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服務,或者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提供自動傳輸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第20條)(3)為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從其他網絡服務者獲得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第21條)。(4)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第22條)。網絡服務提供者類型繁多,ISP(技術服務提供者,如中國聯通)、ICP(內容服務提供者如新浪)是最簡單的區分。但還可以做進一步區分。如同為ISP,中國聯通與淘寶,二者明顯不同。根據“技術中立”原則,技術服務提供者一般無須對他人通過網絡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承擔責任,如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等電信服務運營商無須對經由其網絡傳輸的信息承擔責任,百度等搜索引擎提供者無須對搜索結果負責,但若其行為高度介入傳輸行為、編排搜索結果等,則須對其行為承擔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一般無須對其平臺出現的用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除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電子商務法)。技術發展推生新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云服務商、社交網絡服務提供者(如微信、微博)。事實上,這些網絡服務提供者從不同角度看,其也為用戶,如為中國聯通的用戶。相關侵權類型也很多。其中包括大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京東與淘寶。(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三、避風港規則下的通知-移除(取下)-反通知第1195條[避風港規則通知移除]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合格通知的內容)。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96條[反通知]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避風港規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僅為用戶提供存儲空間等服務,其將侵權內容移除,便不承擔侵權責任。沿革: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責任法》《民法典》。在一般意義上,將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聯系于一處時,往往指的是用戶使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進行侵權,如微信與用戶。避風港解決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為用戶行為承擔責任。除符合《民法典》第1195條、第1196條、第1197條的規定外,技術服務提供者一般無須對網絡用戶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承擔責任。三、避風港規則下的通知-移除(取下)-反通知四、紅旗規則

第1197條[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侵權中的紅旗原則,也稱為“知道規則”,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在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不采取必要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仍然給其提供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與該網絡用戶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所謂“紅旗規則”是指當侵權事實在網絡空間中像紅旗一樣明顯時,我們便可以根據侵權事實發生的具體環境推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事實應當知曉并要求其承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義務。這也是本條中“應當知道”的含義。第一,根據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類型不同,判斷標準應當有所不同。相比提供其他類型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認定提供接入、緩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的標準應當更加嚴格。第二,根據保護對象的不同,判斷標準也應當有所不同。對于著作權而言,只要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信息進行人工編排等,一般不應認定構成侵權行為;同時還要考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響力等因素,專業視頻網站應當具備甄別當前熱播影視作品的能力。對于專利權而言,專利權侵權判斷技術性較強,非專業人士難以作出準確判斷。第三,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普遍審查義務。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謹慎認定此類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如果判斷標準過寬,可能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上承擔了普遍審查的義務。四、紅旗規則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含義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指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組織者(以下統稱經營者),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損害的,依法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即為有過錯。雖然對本條有爭議,但多認為本條并非過錯推定責任,由被侵權人證明經營者有過錯。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1、行為人須是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只有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才對活動參與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才為承擔該種侵權責任的適格主體。物業服務公司也可能成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對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應結合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事故的急難險重程度、與物業公司資質相匹配的專業管理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2、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其場所內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所承擔的免受侵害的義務。此種義務屬作為義務,經營者須為保障活動參與者的安全而采取積極的安保措施,未采取相應措施的,即為違反義務。根據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不同,可以將安全保障義務分為兩類:一是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應保證其所使用、控制的場所的建筑物、運輸工具、服務設施、消防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隱患;二是軟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是配備的數量足夠、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而且所配置人員應恪盡職守,盡到勤勉、謹慎的注意義務,積極履行照顧、保護義務,為權利人提供與其活動相適應的預防外來(包括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保護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判斷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從三個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法定標準,二是行業標準,三是合理謹慎人標準。可以依據以下標準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一)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獲益;(二)風險或損害行為的來源及強度;(三)安全保障義務人控制、防范危險或損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參加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的具體情形。(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3、受害人須發生損害后果此所謂受害人,既包括直接接受經營服務的人,也包括接受服務者的相關陪同人員,還包括不以接受相關服務為目的但卻合法進入經營場所的人員。4、經營者的怠于作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此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不作為的因果關系,即因經營者的怠于作為而造成了活動參與者的損害。(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包括如下兩種情況:一是直接責任。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義務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被保護人遭受侵害,義務人承擔的是直接責任。二是補充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與其過錯、原因力相應的補充責任。而若盡到,自不必承擔責任。可以進行追償。在訴訟意義上,原告應當將經營者、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除非第三人無法確定。“相應的補充責任”,指對于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主體并非完全承擔,而是在與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范圍內承擔相匹配的補充賠償責任。即第三人承擔100%責任,而經營者在部分范圍內(如20%)承擔補充責任。如第三人完全支付了,經營者不必支付。如第三人支付不足,經營者在相應范圍內進行支付,然后進行追償。

3、受害人須發生損害后果七、教育機構責任過錯責任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證明責任倒置。通常為幼兒園、小學等機構,如設施致損、食物中毒、體罰、侮辱人格、猥褻、學生玩耍致害、外出野游發生危險進入學校加害,等。雖無行為能力人,但若采無過錯責任,則因噎廢食,動輒得咎,不利于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無倒置。38、39兩條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有關。如跳馬而受傷,而鞍具符合國家標準,教師無過錯,則學校不承擔責任。年紀稍大,有一定認識能力與危險躲避能力,若采過錯推定,學校舉證負擔大,可能在平時教育活動中采取消極態度以避險。第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過錯責任、補充責任。責任主體是外部人員,而非內部的員工、學生等。相應的補充責任是有限的責任,應與其之過錯相應,而非為對直接責任人所有的不能賠償的范圍都予以補充賠償。但如直接責任人完全賠償了,則學校等不必賠償,且直接責任人不能向學校追償。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七、教育機構責任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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