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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篇一:關于搬遷補償的最新文件2012年40號公告,原2009年118號文件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現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執行范圍僅限于企業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
2、稅務處理事項。 第三條 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
3、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二章 搬遷收入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第六條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 (一)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五)其他補償收入。 第七條 企業搬
4、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第三章 搬遷支出 第八條 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 第九條 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第十條 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企業由于搬遷而
5、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 第四章 搬遷資產稅務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搬遷的資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凈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第十二條 企業搬遷的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
6、 第十四條 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 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 應稅所得 第十五條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第十六條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7、 (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條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一)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二)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第十九條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一)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二)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條 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第二十一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
8、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二)搬遷重置總體規劃; (三)拆遷補償協議; (四)資產處置計劃; (五)其他與搬遷
9、相關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清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表樣附后)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本辦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企業搬遷稅務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10、國稅函2009118號)同時廢止。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2年8月14日印發 校對:所得稅司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政策性搬遷期間: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篇二: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5123號) 據一些地方和企業反映,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其有關財務處理
11、規定不明確,不便執行。為此,現就有關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財政部文件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
12、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61號 為支持城市的規劃改造工作,經研究,現將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
13、)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二)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
14、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于符合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其取得企業搬遷收入,在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主營業
15、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條件時,不計入企業的總收入。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加強管理。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五、本通知印發之前已做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對財稅200761號文件的理解和執行 1、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頒發時間是2005年8月15日,兩年之后的2007年5月18日頒發財稅200761號文件。根據客
16、觀經濟情況的發展和相應政策的頒布實施,觀察兩個文件規定的內容,除在性質上前者主要規范的是財務會計處理,而后者主要規定的是所得稅的計繳事項外,總體上講61號文件應是在123號文件的基礎上根據客觀的發展而制定頒發的(盡管是會計處理和稅務計繳的不同),兩者之間并無重大的矛盾之處; 2、財稅200761號文件明確“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敝耘c原財企2005123號文件所稱“搬遷補償款”為“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
17、應補償款”相比,在內容上由“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擴大為“基礎設施建設”,在資金來源上由原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的基礎上增加了“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的內容。這是隨者我國經濟形式的發展,各地舊城改造的普遍存在客觀事實而進行規范的。 在實務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有的根據當地政府的政策,在企業報送的搬遷規劃,可能給予企業一定的并無具體項目對象的補償,也可能完全以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解決企業搬遷所需要的支出和費用。因此具體如何執行上述財企2005123號文件和財稅 200761號文件,企業還應在文
18、件規定的原則基礎上依照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3、財企2005123號文件規定“搬遷補償款”的節余,企業“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財稅200761號文件規定“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兩者之間并不矛盾,前者是指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后者是指所得稅的稅務處理。因此,企業“搬遷補償款”的節余,計入“資本公積”后,在計繳當期所得稅時,應調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
19、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5、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對拆遷補償費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
20、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 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第三條規定:“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第五條規定:“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第六條規定:“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
21、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第八條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第九條規定:“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二)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2、” 、執行新會計準則體系對“搬遷補償款”相關經濟事項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中并未對“拆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單獨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根據準則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因“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依照政府的批準文件的具體規定內容(包括企業報送的有關搬遷安置規劃的內容)對收到的“搬遷補償款”,分別劃分其具體歸屬是否屬于與資產相關后,對拆遷過程中經濟事項應按照新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有的個別事項可以依照或比照前述財企2005123號與財稅200761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 1、為全面反映拆遷補償款的使用情況和對“政府補助
23、”的款項應按“總額法”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 對收到政府撥付的“拆遷補償款”,應首先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中進行核算反映;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的規定,根據費用和損失發生的時間分別計入發生期間的損益或轉入遞延收益科目; 2、搬遷所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原占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是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的“土地
24、使用權”或從其他單位購入的“土地使用權”,企業反映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由于搬遷而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企業應連同反映于固定資產科目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固定資產中道路、圍墻等項目),借記“營業外支出”、“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進行上述會計處理的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科目; 、企業搬遷新購入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各種支出(包括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應在增加“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減“專項應付款”的同時,增加“遞延收益”,在之后確認攤銷相關費用期間,計入當
25、期損益; 3、搬遷所涉及“固定資產”的處理 搬遷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一般情況有的可以通過拆卸移至新位安裝調試后繼續使用,有的拆遷后無法繼續使用只能作為廢料進行處理,有的由于搬遷后擬使用新的設備原有的固定資產需進行處理。有的由于搬遷需要購置新的固定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的使用。、對固定資產可以通過拆卸移至新位安裝調試后繼續使用的處理 對一些固定資產通過拆卸移至新位安裝調試后可以繼續使用的,主要是對固定資產支出的拆卸費用、運輸費用、重新安裝費用和調試費用的會計處理。對支出的上述費用企業在計入期間“營業外支出”科目的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科目; 、對一些固定資
26、產拆遷后無繼續使用價值只能作為廢料或作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理的會計處理 由于搬遷企業發生一些固定資產拆遷后無繼續使用價值只能作為廢料或作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理所發生的損失,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歸集相關的收入、費用后,應將凈損失的數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科目; 、由于搬遷需要購置新的固定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的使用的會計處理。 由于搬遷企業需要購置新的固定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的使用,企業發生此種情況,可能政府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由企業自行解決一部分資金。根據政府補助批準文件的有關規定,企
27、業在增加“固定資產 ”的同時,應將由政府“搬遷補償款”補助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固定資產投入使用以后,根據個期間折舊提取攤銷的情況,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科目。 4、對企業由于搬遷而發生的涉及職工安排有關支出的處理 根據當地政府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由于企業搬遷及技術的發展,很可能涉及對職工的安排,假若企業搬遷,對部分職工的安排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
28、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 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企業由于搬遷涉及了對職工的“辭退福利”的支出,則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關于辭退福利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預計未來支付的安置款項的折現值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應在“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明細科目進行核算)計入企業“管理費用”,進行上述會計處理的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
29、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科目。 5、關于“搬遷補償款”與企業相關搬遷支出數額差異的處理 政府撥付企業的“搬遷補償款”的數額,一般情況下是首先由企業提出有關搬遷事項的具體安排和預計發生支出,并提出要求政府支持補償的數額。經政府有關部門具體審查后進行批復。在批復的文件中雖有個別的文件可能按項目核定具體的數額,但大多數的文件可能是僅有總額的批示,對具體項目的使用由企業自行統籌安排使用。【篇三:企業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款相關會計處理】 最近幾年我國大中城市改造力度加大,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許多企業將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從城市中心部分或整體搬遷,各級政府對搬遷企業也給予了補償。但對搬遷過程中收到政府搬遷補
30、償、拆除舊固定資產、重建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等經濟行為,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本文擬對此進行分析。 一、收到政府搬遷補償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企業在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款時首先要區分政府補助和政府資本性投入,對于政府補助,又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
31、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償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性投入,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在專項應付款核算,待工程項目完工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對未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撥款結余需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四條規定,對于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即參照上述規定先
32、作為政府資本性投入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作為政府補助,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作為國家資本性投入,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因此,企業因搬遷收到的政府補償時,應首先分析是否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規定,判斷是否屬于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而進行搬遷收到政府補償,即是否因公共利益而搬遷,如是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處理。 (二)稅務處理根據新
33、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搬遷補償款不屬于稅法所列舉的“免稅收入”范疇,搬遷補償款應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的形式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財政撥款為免稅收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財政撥款為政府補助的形式之一,但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財政撥款定義不同,應用指南中的財政撥款定義為: 財政撥款是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確規定了資金用途。而所得稅實施條例中的財政撥款定義為: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一般企業收到的財政撥款并不享有免稅優
34、惠,為納稅收入,但有具體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
35、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對于上述兩種情況,如果政府搬遷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4條規定的,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的,該資本公積額為永久性差異,應在計入資本公積的納稅年度進行納稅調增。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沒有搬遷規劃的,收到搬遷補償款的
36、當年就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企業有搬遷規劃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搬遷補償款可以在規劃搬遷次年起遞延5年,超過5年的在第6年要將余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企業實際搬遷規劃期間不足5年的,則在完成搬遷活動的當年將余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二、拆除舊固定資產 (一)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即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并將固定資產清理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稅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損失包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所以固定資產的處置損失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可以在稅前列支。 三、重建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 (一)會計處理 涉及政府補助的重建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的同時,需要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與折舊同等金額“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 (二)稅務處理 根據國稅函2009118號文的規定,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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