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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十二章 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保護第十二章 第一節 網絡傳播中著作權保護面臨的問題第一節 一 、互聯網的特性造成侵權易,維權難 網絡上對知識產權的侵犯存在隱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及罪證難以手機等特點。二、關于網絡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問題三、多媒體網絡傳播作品的法律保護1、多媒體作品的法律歸屬2、取得在先作品的授權問題四、與網絡傳播有關的傳播權限制1、網絡傳播著作權保護中的合理使用2、法定許可一 、互聯網的特性造成侵權易,維權難第二節 網絡傳播著作權的法律保護第二節 一 、發達國家對網絡傳播著作權的保護情況1、美國網絡著作權責任限制法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實施法案、著作權與科技教育法案、數字千
2、年版權法案2、澳大利亞版權法修正案3、日本著作權法修正案4、歐盟各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唱片公約(WPPT)二 、伯爾尼條約和互聯網條約關于網絡著作權的規定一 、發達國家對網絡傳播著作權的保護情況三 、我國網絡傳播著作權保護的法規1、著作權法有關網絡傳播的立法過程 我國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以前對網絡傳播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但是隨著上網人數的劇增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因網絡傳播引起的著作權糾紛也在不斷增多。2001年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已經建立有關網絡傳播權及技術措施的法律制度,有關數據庫的特殊權利雖然尚未成立,也引起了官方的關注。2、我國網絡傳播著作權保護的司
3、法實踐三 、我國網絡傳播著作權保護的法規四 、網絡著作權中人身權的保護1、署名權2、發表權3、修改權4、保持作品完整權五、網絡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1、復制權2、發行權3、傳播權4、出版權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七、網絡傳播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化四 、網絡著作權中人身權的保護第三節 網絡傳播著作權的技術保護第三節 一、技術措施的界定 著作權的技術保護措施,是指著作權人主動采取的、能夠有效控制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并對著作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放置侵犯七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二、技術措施的種類1、按用途分控制訪問作品、控制傳播作品、識別非授權作品、制裁非授權使用2、按手段分訪問控制技術、密碼技術、數
4、字水印技術三、DRM技術 DRM即數字著作權管理,就是保護網絡傳播內容免受未經授權的播放和復制的一種方法。四、尋找侵權者的技術技巧1、HTML中的技巧2、利用搜索軟件一、技術措施的界定第四節 網絡傳播著作權保護的早期案例第四節 一、國內首例網站與傳統媒體的著作權案 新華社北京月日電(記者李煦牛愛民)國內首例由網站對傳統媒體提起的侵權訴訟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法院判令被告中國社會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寂寞如潮、網事悠悠等侵權書籍;賠償原告上海榕樹下計算機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元;并在新民晚報、北京晚報上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據法院介紹,原告上海榕樹下計算機有限公司
5、創辦的“榕樹下”網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原創作品網站之一,發表了大量網絡原創作品,并與作者簽訂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年月,中國社會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網絡人生系列叢書中,未經榕樹下公司的許可,收錄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寂寞如潮、網事悠悠等篇文章,并在全國范圍內公開發行。榕樹下公司在知悉后,認為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專有出版權,故將中國社會出版社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人民幣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數字化技術使作品傳播形式發生變化,但作品本身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使用網上作品仍應由著作權法予以調整。原告通過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取得本案所涉及篇文章
6、的使用權。而被告出版的“叢書”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未審查“叢書”編者是否取得原作者的授權,致使原告著作權受到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國內首例網站與傳統媒體的著作權案二、國內第一起網上著作權官司“電腦商情報被訴侵權案” 原告陳先生于1998年5月10 日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芝麻街上發表了戲說MAYA一文,并注明“版權所有請勿刊載”。而被告電腦商情報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于1998年10月16日將這篇文章登在其第40版上。 陳先生認為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要求被告公開道歉,支付稿費 231元。同時支付懲罰性稿費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同意按照國家有關稿酬標準支付陳先生231元稿
7、費。但被告認為自己無侵權故意, 此稿是讀者投入報紙電子信箱的。稿上未寫真實姓名和地址無法發送稿費因而不同意向原告道歉。 在此案中,被告電腦商情報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作者地址不明而無法發送稿費的說法也站不住腳。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的機構,由該機構轉遞著作權人?!弊罱K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登報公開道歉,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賠償損失924元,負擔2000余元受理費。二、國內第一起網上著作權官司“電腦商情報被訴侵權案”三、中國網絡主頁侵權第一案“瑞得訴東方案” 在“瑞得訴東方案”中
8、,原告北京瑞得公司認為被告四川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主頁,從整體版式、圖案到欄目名稱均與瑞得公司主頁雷同,瑞得公司的徽標和搜索引擎“看中國”也被復制,因而認定被告侵犯了其因特網上主頁的著作權,索賠19.99萬元。經法庭調查取證,認定被告侵權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賠償2000元,對原告的巨額賠償要求則不予支持。另該案受理費5508元,由原告負擔5400元,被告負擔108元。三、中國網絡主頁侵權第一案“瑞得訴東方案”四、王蒙、張抗抗等作家訴網絡侵犯傳統媒體作品著作權案 1998年4月,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互聯公司)成立“靈波小組”,并在其網站開設上了“小說一族”欄目,在該
9、欄目中刊載了王蒙等六作家的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白罌粟、預約死亡、一地雞毛、黑駿馬、北方的河等作品,其中王蒙、張潔、畢淑敏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靈波小組”成員從其他網站上下載后存儲在計算機系統內的,張抗抗、劉震云、張承志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由他人以E-mail方式提供到世紀互聯公司的網站上,后由“靈波小組”成員存儲在計算機系統內,然后通過服務器在國際互聯網上進行傳播的,所刊載的上述作品均有作者的署名。在該網站相關頁面下有如下文字:“本站點內容皆從網上所得,如有不妥之處,望來信告之?!?999年5月31日,王蒙等六作家以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為由,分別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世紀互聯公司辯稱
10、:其網站所刊載的原告作品,是“靈波小組”從已在國際互聯網上傳播的信息中下載的,而不是他們首先發布到國際互聯網上的;并且不知道在網上刊載原告作品還需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提起訴訟后,其已從網站上及時刪除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因此認為,刊載原告作品的行為僅屬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問題。況且,訪問“小說一族”欄目的用戶很少,幾乎沒有經濟收益。公司在刊載原告作品時,沒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權,因此原告主張賠償精神損失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其沒有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四、王蒙、張抗抗等作家訴網絡侵犯傳統媒體作品著作權案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
11、條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第(八)項之規定,分別作出判決:被告停止使用案件涉及的原告的作品;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在其網站主頁上刊登聲明,向原告王蒙等六原告致歉;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向原告各賠償經濟損失1680元、720元、1140元、5760元、4200元、13080元,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各166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世紀互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網絡上的作品使用問題,但并不意味著對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不進行規范。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應征得著作權人
12、的許可。因此,上訴人提出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所列舉的作品使用方式,是指傳統的作品使用方式,不包括國際互聯網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世紀互聯公司作為網絡內容提供服務商,對其在網站上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應負有注意義務,且上訴人從技術上完全有能力控制是否將作品上載到互聯網上。因此,上訴人所稱的其主觀上無過錯的主張,不能成立。1999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五、劉戎訴中國友誼出版社公司著作權侵權案 劉戎訴稱,2001年6月,我以“背包小蟲”的署名在新浪網站發表徒步獨龍江完全攻
13、略(附地圖)一文。2002年和2003年,友誼出版公司在其出版的中國自助游2002和中國自助游2003中分別以不同方式使用了該文中的文字,未經我許可,也未署名,且對部分內容采用刪改、節選等方式進行修改和編排。友誼出版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及發行權,現起訴要求友誼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收回并銷毀已出版的中國自助游2002和中國自助游2003;就侵權行為在南方周末旅游版、時尚旅游雜志、新浪網站上公開澄清事實,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64元(其中稿酬418元,滯付費146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賠償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共計560元;承擔案件
14、受理費。同時要求法院對友誼出版公司采取沒收違法所得的民事制裁。 友誼出版公司辯稱,涉案的兩本書是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系重復使用劉戎的作品。我公司出版涉案圖書已獲得作者授權,并要求作者就使用相關內容向版權代理機關支付了費用,充分履行了出版者的審查義務。因此,我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不同意劉戎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劉戎作為徒步獨龍江一文的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和發行權等著作權,任何人不得侵犯。五、劉戎訴中國友誼出版社公司著作權侵權案第五節 韓寒與百度之爭第五節 一、韓寒與百度之爭的來龍去脈 2011年3月15日,韓寒、郭敬明、賈平凹、方舟子、李銀河、馮唐、蔣方舟等50位作家發布中國
15、作家聲討百度書,指責百度文庫“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財物,把百度文庫變成了一個賊贓市場”。隨著談判破裂,雙方終于選擇法庭相見。而“韓寒狀告百度”,也是這一系列糾紛中首個開庭審理的案件。 代表韓寒的作家維權聯盟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1.要求百度停止侵權行為,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2.關閉百度文庫;3.連續7天在百度網站首頁向原告賠禮道歉;4.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75.4萬元;5.賠償原告合理支出1.2萬余元。 韓寒此前在博客中表示,去年委托作家維權聯盟處理相關版權事宜后,并未繼續插手此事,上述訴訟請求也是通過新聞報道得知。而韓寒之所以通過博客發布聲明,是因為他與作家維權聯盟在訴求方面有一定的差距?!敖ㄗh作家維權聯盟與百度能夠和解雙贏,探討出更好的解決方法。我個人并不贊同維權聯盟律師所提出的關閉百度文庫的訴求”,韓寒當時表示。 9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完成一審宣判。法院審理認為,百度文庫存在主觀過錯,故判決百度賠償韓寒經濟損失累計約8萬元,但韓寒方面提出的關閉百度文庫等主張被駁回。一、韓寒與百度之爭的來龍去脈二、“韓寒百度案的爭議焦點”1、誰在侵權2、百度是否存在過錯3、百度是否靠侵權文檔盈利4、百度對網友上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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