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范_第1頁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范_第2頁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范_第3頁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范_第4頁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范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村鎮銀行治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愛護村鎮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村鎮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治理,保障村鎮銀行持續、穩健進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治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要緊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進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條 村鎮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村鎮銀行股東依法

2、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治理者等權利,并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四條 村鎮銀行以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村鎮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五條 村鎮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第六條 村鎮銀行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同意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的監督治理。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 村鎮銀行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第八條

3、 設立村鎮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四)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且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次性繳足;(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七)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治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九)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 村鎮銀行應依照中華人

4、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第十條 設立村鎮銀行應當通過籌建和開業兩個時期。第十一條 籌建村鎮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籌建申請書;(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籌建工作方案;(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差不多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六)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其注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七)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 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村鎮銀行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開業申請書; (二

5、)籌建工作報告;(三)章程草案;(四)擬任職董事、高級治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八)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規定的差不多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二)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治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

6、歷。第十四條 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核準。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第十五條 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村鎮銀行達到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第十六條 村鎮銀行可依照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進展需要,在縣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額度及比例的限制。第十七條 村鎮銀行設立

7、分支機構需通過籌建和開業兩個時期。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村鎮銀行分支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第十八條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并在任職前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備案。第十九條 經核準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三章 股權設置和股東資格 第二十

8、條 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商業銀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要緊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其他金融機構的要緊合規和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操縱健全有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境內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入股村鎮銀行須事先報經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準。第二十二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許多于10億美

9、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操縱健全有效;(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治理制度完善;(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九)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二十三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有良好的社會

10、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資金入股;(六)有較強的經營治理能力和資金實力;(七)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能夠連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計算。第二十四條 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資金入股;(四)中國銀行業監

11、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二十五條 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前報經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審批。第二十六條 村鎮銀行在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門登記后,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第二十七條 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村鎮銀行不得同意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

12、的。第二十八條 村鎮銀行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第二十九條 村鎮銀行的實收資本變更后,必須相應變更其注冊資本。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條 村鎮銀行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第三十一條 村鎮銀行應依照其決策治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靈活的組織機構。村鎮銀行可只設立董事會,行使決策和監督職能;也可不設董事會,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相關職責。第三十二條 村鎮銀行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董事

13、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第三十三條 村鎮銀行設行長1名,依照需要設副行長1至3名。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兼任行長。村鎮銀行董事會或監督治理部門(崗位)應對行長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備案。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第三十四條 村鎮銀行可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村鎮銀行及其要緊股東之間不應存在阻礙其獨立推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第三十五條 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對村鎮銀行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違反

14、法律、法規或村鎮銀行章程,致使村鎮銀行形成嚴峻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長、副行長違反法律、法規或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作出決策,致使村鎮銀行遭受嚴峻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 村鎮銀行董事會和經營治理層可依照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治理水平。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不設專業委員會,并視決策復雜程度和風險高低程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決策或直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策。第三十七條 村鎮銀行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進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第五章 經營治理 第三十八條 經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批準,村鎮銀行

15、可經營下列業務:(一)汲取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從事同業拆借;(六)從事銀行卡業務;(七)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八)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九)經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村鎮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代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有條件的村鎮銀行要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并依照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對部分地域面積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鎮,村鎮銀行可通過采取流淌服務等形式提供服務。第三十九條 村鎮銀行在繳足存款預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農

16、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首先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進展的需要。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第四十條 村鎮銀行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進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村鎮銀行能夠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第四十一條 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村鎮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第四十二條 村鎮銀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

17、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預備,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預備充足率不低于100%。第四十三條 村鎮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操縱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不和防范能力,對內部操縱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操縱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第四十四條 村鎮銀行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村鎮銀行應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提交其權力機構審議。有條件的村鎮銀行,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第四十五條 村鎮銀行應按規定向銀

18、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四十六條 村鎮銀行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村鎮銀行開展業務,依法同意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監督治理。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依照村鎮銀行業務進展和當地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結合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依法審批村鎮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新增業務種類。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村鎮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并對村鎮銀行風險治理、內部操縱、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資產損失預備充足率、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方面實施持

19、續、動態監管。第五十條 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內部評級指引的有關規定,制定對村鎮銀行的評級方法,并依照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差不監管。第五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依照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低于5%的,適當減少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支持其穩健進展;(二)對資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打算,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力度,適時采取限制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三)對限期內資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資產率

20、高于15%的,可適時采取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治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進行糾正;(四)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應建立對村鎮銀行支農服務質量的考核體系和考核方法,定期對村鎮銀行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可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村鎮銀行綜合評價、行政許能夠及高級治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第五十三條 村鎮銀行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治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第五十四條 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

21、經營和治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治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 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七章 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六條 村鎮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批準:(一)變更名稱;(二)變更注冊資本;(三)變更住宅;(四)調整業務范圍;(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六)修改章程;(七)變更組織形式;(八)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

22、事項。更換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時,應報經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核準其任職資格。 第五十七條 村鎮銀行的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五十八條 村鎮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第六十條 本規定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治理法第二條所列金融機構。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23、國銀行業監督治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鎮銀行治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愛護村鎮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村鎮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治理,保障村鎮銀行持續、穩健進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治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要緊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進展提供金

24、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條 村鎮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村鎮銀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治理者等權利,并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四條 村鎮銀行以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村鎮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五條 村鎮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第六條 村鎮銀行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同

25、意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的監督治理。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 村鎮銀行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第八條 設立村鎮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四)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且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次性繳足;(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七)有必需的組

26、織機構和治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九)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 村鎮銀行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第十條 設立村鎮銀行應當通過籌建和開業兩個時期。第十一條 籌建村鎮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籌建申請書;(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籌建工作方案;(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差不多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六)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其注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七)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

27、條 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村鎮銀行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三)章程草案;(四)擬任職董事、高級治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八)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規定的差不多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

28、力;(二)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治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第十四條 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核準。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第十五條 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村鎮銀行達到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準或

29、不予核準的決定。第十六條 村鎮銀行可依照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進展需要,在縣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額度及比例的限制。第十七條 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需通過籌建和開業兩個時期。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村鎮銀行分支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第十八條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并在任職前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備案

30、。第十九條 經核準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三章 股權設置和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 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商業銀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要緊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其他金融機構的要緊合規和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操縱健全有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境內金融機構出資設

31、立或入股村鎮銀行須事先報經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準。第二十二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許多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操縱健全有效;(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治理制度完善;(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九)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

32、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二十三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資金入股;(六)有較強的經營治理能力和資金實力;(七)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能夠連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計算。第二十四條 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的,

33、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資金入股;(四)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二十五條 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前報經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審批。第二十六條 村鎮銀行在向工商行政治

34、理部門登記后,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第二十七條 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村鎮銀行不得同意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第二十八條 村鎮銀行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第二十九條 村鎮銀行的實收資本變更后,必須相應變更其注冊資本。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條 村鎮銀行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第三十一條 村鎮銀行應依照其決策治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

35、、靈活的組織機構。村鎮銀行可只設立董事會,行使決策和監督職能;也可不設董事會,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相關職責。第三十二條 村鎮銀行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董事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第三十三條 村鎮銀行設行長1名,依照需要設副行長1至3名。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兼任行長。村鎮銀行董事會或監督治理部門(崗位)應對行長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備案。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第三十四條 村鎮銀行可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村鎮銀行及其要緊股東之間

36、不應存在阻礙其獨立推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第三十五條 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對村鎮銀行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村鎮銀行章程,致使村鎮銀行形成嚴峻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長、副行長違反法律、法規或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作出決策,致使村鎮銀行遭受嚴峻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 村鎮銀行董事會和經營治理層可依照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治理水平。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不設專業委員會,并視決策復雜程度和風險高低程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決策或直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策。第三十七條 村鎮銀行要建立適合自

37、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進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第五章 經營治理 第三十八條 經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批準,村鎮銀行可經營下列業務:(一)汲取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從事同業拆借;(六)從事銀行卡業務;(七)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八)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九)經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村鎮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代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有條件的村鎮銀行要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并依照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

38、向其發行銀行卡。對部分地域面積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鎮,村鎮銀行可通過采取流淌服務等形式提供服務。第三十九條 村鎮銀行在繳足存款預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農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首先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進展的需要。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第四十條 村鎮銀行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進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村鎮銀行能夠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第四十一條 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村鎮銀行對同一借款

39、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第四十二條 村鎮銀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預備,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預備充足率不低于100%。第四十三條 村鎮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操縱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不和防范能力,對內部操縱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操縱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第四十四條 村鎮銀行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40、。村鎮銀行應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提交其權力機構審議。有條件的村鎮銀行,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第四十五條 村鎮銀行應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都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四十六條 村鎮銀行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村鎮銀行開展業務,依法同意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監督治理。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依照村鎮銀行業務進展和當地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結合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依法審批村鎮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新增業務種類。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村鎮銀行的審慎經營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