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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婚姻家庭法律講座第1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專題一:婚姻家庭問題一、事實婚姻、同居關系、重婚、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若干問題三、婚姻關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產歸屬及分割第2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一、事實婚姻、同居關系、重婚、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1、事實婚姻 概念: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根據有關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就已經開始同居關系的,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才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而在此之后開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
2、同居關系。第3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2)雙方自愿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4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 2、同居 第一種情形為異性暫時居住在一起,未進行結婚登記(不符合傳統觀念,但法律未明確禁止)。 第二種情形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過錯,離婚時存在損害賠償
3、問題)。 同居財產分配原則為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繼承問題。 第5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無效,且涉及刑事犯罪問題:按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屬于可選擇的自訴案件)。 以下情況都屬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3)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登記結婚的;(4)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以夫妻名義
4、共同生活。 對于重婚的,不僅要解除其重婚關系,還應當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第6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4、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齡的(注:起訴時已達法定婚齡的,其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第7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5、可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
5、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8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若干問題1、財產所有權問題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亦即,明確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9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
6、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10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注意:一方婚后以其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也歸夫妻共同所有。第11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2、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支配問題(家事代理權)婚姻法第 17 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句話可作如下理解:夫或妻在處理
7、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第12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3、婚內財產約定(含忠誠協議)(1)婚內財產約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結婚者;新潮的年輕人。(2)婚內財產約定的內容:明確雙方婚前財產的范圍和歸屬;確立雙方婚后財產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制;確
8、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婚內財產約定一經簽訂,不能輕易反悔。“忠誠協議”的問題: 實踐中,當事人特別是女性當事人經常會出現明確約定一方出現“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離婚時須凈身出戶甚至高額賠償對方條款的效力問題,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條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約定引發的糾紛,不同法院處理結果也有所不同。第13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三、婚姻關系的解除1、協議離婚 優點:時間短、費用低、壓力小。 缺點:(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2)可能會隱藏有后患;(3)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4)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 年內就財產分割
9、問題反悔的,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第14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協議離婚常見的問題:(1)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扶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這樣的約定,在財產問題上漏洞較大。可能存在兩種理解,第一種是,既然財產分割已經完畢,說明財產已沒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依法分割。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最后只能訴諸法院。(2)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建議在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
10、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分割。第15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3)前后有幾分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注意:后簽訂的協議優于先簽訂的協議;爭議內容有處理的協議優于爭議內容沒有作出處理的協議。(4)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效力問題 舉例:某男和某女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某男離婚后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額贈與兒子 ,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離婚后,某男反悔,主張房子產權沒有發生變更。法院認為,某男在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
11、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某男所屬份額的房屋所有權仍歸某男所有。第16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 (5)戶口遷移的問題 戶口拒不遷出造成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如女方自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 3 個月之內不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 100元的不便補償;如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未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第17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2、訴訟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
12、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8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3、離婚中的損害賠償 要求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條件,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 4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19頁,共53頁,2022年,5
13、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 4、離婚中的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 42 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3)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4)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第20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 5、子女的撫養問題 子女歸屬爭議在離婚案件中較為常見。原
14、因有兩點:(1)真心愛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2)為了得到房產或能分到更多的財產,以孩子為籌碼,迫使對方讓步。 離婚后,哺乳期內(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法院在判決孩子歸屬問題時考慮的幾個因素:(1)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質、身體條件等;(2)雙方父母的基本條件;(3)孩子的生活環境;(4)有表達能力的子女的意見;(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第21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孩子的探視 一般法院會
15、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權 ,也可能會有 1 至 2 天的探望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會明顯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或 10 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望權。撫養權的變更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權過程中,發現另一方不具備直接撫養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隨其生活對其成長不利時,有權與對方協商或向法院提起撫養權變更之訴。 一般有下列情況出現時,法院支持變更的訴求可能性較大:(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
16、女行為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 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第22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子女姓氏的變更 離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子女的撫養費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撫養費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追加:(1)原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
17、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第23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6、離婚中財產的分割 總的財產分割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第24頁,共
18、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7、離婚中債務的清償(1)婚前一方個人形成的債務,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離婚時,夫妻應承擔連帶責任。(2)婚后一方借債,一般應認定為共同債務。雙方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注意:實踐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與他人串通虛假出具借據 ,以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此時需要考慮債權人的情況、借款的性質等因素進行抗辯。例如是借給自己的親屬或朋友,或者說借錢是為了償還賭債等,則可以向法院主張借款行為無效。第25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8、彩禮返還問
19、題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現要求離婚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現在雙方離婚的。第26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 四、婚前婚后房產歸屬及分割1、婚前購房(1)婚前購房,一方出資,產權證上寫的是該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資。結論: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2)婚前購房,雙方出資,產權證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結論:房子是寫名字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另一方的出資應當返還。 舉例:某男某女婚前各出資 10 萬元購
20、買了一套 20 萬的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女方的名字。離婚時,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應當返還男方的 10 萬元出資。當然,需要男方提供出相應的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曾經出資。第27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3)婚前購房,房產證上寫的是雙方的名字,雙方出資或者一方出資(無論是婚前共同出資還是婚后共同出資)。結論: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4)婚前購房,房產證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雙方婚前出資完畢。結論:法院一般傾向于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至于另一方的出資,離婚時則應當返還。 舉例:一套房子 20 萬,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 15 萬,女方支付了
21、 5 萬,都是在 婚前支付完畢。則離婚時房子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男方應當返還女方支付的 5 萬元。第28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5)婚前購房,房產證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結婚登記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結婚登記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結論:房子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則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舉例:一套房子 20 萬,婚前購買并登記了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 10 萬元。結婚登記后,女方支付了剩余的 10 萬元。則該房子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女方婚后支付的 10 萬元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結果就是房子是男
22、方的,女方可以得到 5 萬元。 (6)婚前購房,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該方只在結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結論: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舉例:某男婚前買了一套 20 萬的房子,登記了自己的名字,支付了首付款 5 萬元。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15 萬元。后感情不和而離婚。則房子是男方的,婚后共同還貸的 15 萬元是共同財產,應當分割。這樣,女方可以拿回 7.5 萬元。第29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7)婚前以一方名義購房,另一方全額出資。結論:一般認定為是以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如果沒能結婚,
23、應當返還出資;如果已經結婚,則一般會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無需返還。 舉例:某男為了表示結婚的誠意,買了一套 50 萬的房子送給女方,房產證上寫的是女方的名字。后來雙方感情惡化,沒能結婚。則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應當返還男方的購房款。如果雙方后來順利結婚,但是婚后感情不和而離婚,則離婚時該房子應當認定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男方的購房款也無需返還。第30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2、婚后購房(1)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結論:不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都是共同財產。并且,在分割房產時,要按市場現價計算,而不是按照買房子時的價格。 舉例:某夫妻結婚后購買了
24、一套 30 萬的房子,但是離婚的時候房子價錢升到了 60 萬,那么在離婚時應當按照 60 萬進行分割。(2)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結論: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訴分割房產。(不能在起訴離婚時分割這套房子) 舉例:結婚之后,某女和其父母購買了一套 30 萬的房子,每人出資 10 萬元,房產證上寫了三個人的名字。那么,離婚時某女的三分之一份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則可以在離婚之后另案起訴分割這套房子。男方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額或者是房子市場價的六分
25、之一 。第31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3)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后來增加為兩個人的名字的,無論購買房子的時間是在婚前或者婚后,還是增加名字的時間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舉例:某男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子,婚前將未婚妻的名字添加到了房產證上。兩人后來離婚。則離婚時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4)房產證原來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來變更為一方名下或者是雙方名下:A、登記結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B、登記結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
26、下的,一般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C、無論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32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5)還沒有取得產權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父母的出資 A、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的除外。 B
27、、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的除外。(7)經濟適用房的問題 房產證上面寫的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如果另一方曾經出資,則應當返還。第33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專題二:繼承問題一、遺產概述二、繼承權問題三、繼承的方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四、遺贈、遺贈撫養協議六、遺產處理 第34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一、遺產概述1、遺產的概念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2、遺產的范圍 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的范圍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28、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債權和有價證券等。第35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二、繼承權問題 1、繼承開始的時間死亡 意外事件中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問題:A、如果互相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B、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人死亡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C、幾個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的繼承人分別繼承。第36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2、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
29、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37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三、繼承的方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一)法定繼承 1、概念:是指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均按法律規定進行的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即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婚姻、血緣關系。 第38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 2、法定繼承的適應范圍:(1)被繼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者訂立了遺贈扶養協議
30、無效的;(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3)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權的;(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以及遺囑未處分的遺產。第39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3、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作出了補充規定,即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也可以
31、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40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4、代為繼承與轉繼承 (1)代位繼承的概念: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 在代位繼承中,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 (2)轉繼承的概念: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第41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主要區別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
32、亡;在轉繼承中,第一次繼承中的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2、繼承的次數不同。代位繼承是一次性繼承,是由代位繼承人直接從被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轉繼承則是二次繼承。3、繼承適用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在遺囑繼承或遺贈中發生。4、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的繼承主體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第42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二)遺囑繼承 1、遺囑的概念:是指被繼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對自己的財產預作處分并在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2、遺囑繼承的
33、概念:是指在被繼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遺囑內容,將其遺產轉移給指定的法定繼承人的一種繼承方式。第43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3、遺囑的實質要件:(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有遺囑能力。(2)遺囑是遺囑人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4)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第44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4、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公證遺囑(1)口頭遺囑 指在緊急情況下,遺囑人以口頭形式設立的遺囑。所謂緊急情況指的是病危、天災、戰爭等情況。限制性規定:一是必須是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才用;二是設立時必須有兩個見證人在
34、場;三是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用書面或錄音形式設立遺囑時,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45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2)錄音/錄像遺囑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以此形式設立的遺囑,以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當遺囑制作完畢以后,應當場將錄音/錄像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 代書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形式。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作了規定:“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第46頁,共53頁,2022年,5月20日,15點53分,星期二(4)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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