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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6573編制精選方案審核批準生效日期地址: 電話:傳真: 郵編: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目的為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有效地防范各類危險作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自發布之日生效。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寧夏青銅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各單位涉及的危險作業。3、職責3.1 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內各項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并按職責審核高危作業安全審批表、危險區域動火作業許可證,監督生產單位匯總區域內的危險作業清單。3.2 各單位負責危險作業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3.3 危險作業人員負責各項安全措施的準備工作,明確作業

2、人員、許可范圍、作業風險,申請辦理高危作業安全審批表,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的安全規定。4、危險作業的定義危險作業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受地理環境、工藝及其它有害因素的限制,帶有一定危險性的作業,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因此,必須建立嚴格的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從作業設計、作業程序、保護措施及現場管理等方面保證危險作業的安全。5、危險作業范圍5.1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在公司易燃易爆場所等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5.2 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作業。5.3 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

3、36082008)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5.4 吊裝作業:在公司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使用大型起重設備的作業。5.5 交叉作業:兩個或以上的工種在同一個區域同時施工。5.6 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5.7 預熱器清堵作業:在窯系統處理預熱器物料堵塞的作業。5.8 篦冷機清大塊作業:在窯系統篦冷機處理熟料大塊的作業。5.9 筒型庫清庫作業:公司內各筒型物料庫和筒型倉的清理作業。5.10 余熱鍋爐清堵作業:在余熱系統清理鍋爐內堵塞的作業。5.11 其它作業:包括高壓氣體的使用、入窯檢查、入篦冷機檢查等。6、危險作業組織要求6.1 凡屬非突發性的危險作業均應有下達作業任務部門和具體

4、執行作業任務部門共同制訂安全作業程序、防護措施,填寫危險作業作業票,按分級審批要求進行審批。6.2 突發性的危險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突發性的,為搶救人員或避免、減少公司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可立即電話匯報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指定專人在現場指揮作業。危險作業過后,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事件調查、原因分析等。6.3 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實行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的分級審批管理,共分為A、B、C、D 四個等級6.3.1 A 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共同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中毒、坍塌、高處墜落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申請危險作業部門或外協單位的工

5、作負責人填寫危險作業工作票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安全環保部審批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簽批(如總經理因其他事宜,不能進行現場確認時,需以電話委托的形式通知所在區域內公司分管領導現場確認后代簽,待事宜辦理完成后進行補簽)。6.3.2 B 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高溫、高壓、爆炸、帶電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申請危險作業部門或外協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填寫危險作業工作票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安全環保部審批公司(A、B 各區域)分管領導批準。6.3.3 C 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

6、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安全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涉及其它的經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批、備案。6.3.4 D 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的負責人,所在單位安全員、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報公司安全員備案。7、危險作業安全監護要求7.1 作業前,作業單位要檢查現場,落實危險作業工作票中制訂的各項安全措施,按作業程序,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中除專(兼)職安全員到現場外,作業負責人或作業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監護。7.2 根據分級審批,A 級危險

7、作業公司主管領導必須到現場進行監督指揮;B 級危險作業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或公司安全員必須到現場監督指揮;C、D 級危險作業單位專職安全員或主(或分)管負責人必須到現場監督指揮。7.3 作業前要清理好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消除不安全因素。7.4 危險作業時,遇到通訊信號不清、霧大、暴雨、大風、大雪、夜間無照明等惡劣環境均停止作業。7.5 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私自從事危險作業,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并按違章論處,如發生傷亡、火災、爆炸等事故,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等,應追查單位領導和操作者的責任。8、危險作業票審批及安全監護實施細則8.1 根據危險作業發生的情況分為突發性和非突發性(計劃檢

8、修、臨停檢修、例檢)。8.2 突發性危險作業需部門領導到場,對危險情況進行確認后,根據危險程度(可參照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等級),B 級以上匯報安全環保部,由安全環保部根據危險等級進行上報并安排安全監控。B 級以下由部門組織作業并安排安全監控。8.3 非突發性危險作業,實行分級審批和分級安全監護。非突發危險作業按作業內容審批,實行全程負責制,即一個作業審批一次,作業人員和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全程負責。但作業人員變動時必須重新申請審批。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共分為以下A、B、C、D 四個等級:8.3.1 A 級危險作業:8.3.1.1 作業范圍:8.3.1.1.1 清理筒型庫(水泥庫、生料均化庫

9、)等一級受限空間作業;8.3.1.1.2 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離工作基準面30m);8.3.1.2 審批程序:作業負責人申請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安全環保部審核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審定公司總經理簽批。8.3.1.3 安全管理要求:8.3.1.3.1 單位領導為作業安全負責人,且進行現場安全協調;8.3.1.3.2 由安全環保部指派公司安全員現場監護;8.3.1.3.3 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公司安全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且進行現場安全指揮;8.3.1.3.4 公司領導到現場確認安全措施,方可作業。8.3.2 B 級危險作業:8.3.2.1 作業范圍:8.3.2.1.1 除一級受限空間

10、作業范圍外的各類儲庫、料倉等二級受限空間作業;8.3.2.1.2 特殊動火:在煤磨系統、加油站、脫硝房內和脫硝管道等特殊危險場所或設備動火作業等;8.3.2.1.3 進入篦冷機內清大塊;8.3.2.1.4 進入預熱器內清堵作業;8.3.2.1.5 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離工作基準面15mh30m);8.3.2.1.6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M100 噸);8.3.2.2 審批程序:作業負責人申請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安全環保部審核公司(A、B 各區域)分管領導批準8.3.2.3 安全管理要求:8.3.2.3.1 作業負責人為作業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8.3.2.3.2 單位指派專人

11、進行全程安全監護;8.3.2.3.3 單位相關領導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8.3.2.3.4 單位安全員到現場安全監督檢查;8.3.2.3.5 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或公司安全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方可作業;8.3.3 C 級危險作業:8.3.3.1 作業范圍:8.3.3.1.1 三級受限空間作業:預熱器、篦冷機、煤磨、電(袋)收塵器、熱風管道內作業8.3.3.1.2 一級動火:在氧氣/乙炔庫、配電室、化學藥品庫、包裝袋庫、潤滑油庫內等設備或場所周圍動火;8.3.3.1.3 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離工作基準面5mh15m);8.3.3.1.4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40 噸M100

12、噸);8.3.3.2 審批程序:作業負責人申請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審查本單位領導審核安全環保部審批及備案8.3.3.3 安全管理要求:8.3.3.3.1 作業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8.3.3.3.2 單位指派專人進行全程安全監護;8.3.3.3.3 部門分管領導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并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8.3.3.3.4 單位主管領導或安全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并督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8.3.4 D 級危險作業:8.3.4.1 作業范圍:8.3.4.1.1 四級受限空間作業:進入各種設備內部、如回轉窯、生料磨、水泥磨、輥壓機、破碎機、風機殼體、電纜隧道、管溝、循環

13、水池內部作業等;8.3.4.1.2 二級動火:檢維修作業時在煤堆棚作業及稀油站、原煤輸送設備(提升機、皮帶機)、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儲氣罐)、鍋爐(生活鍋爐、余熱鍋爐)及其它存在危險的設備或場所附近動火;8.3.4.1.3 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離工作基準面2mh5m);8.3.4.1.4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M40 噸);8.3.4.1.5 交叉作業:由于工藝系統原因導致不同作業之間存在相互影響的作業或在同一垂直面上部、下部不同的作業;8.3.4.1.6 高溫作業、水泥磨內搶修、立磨內搶修、煤磨內搶修、回轉窯平臺周圍作業、回轉窯燃燒器處理積料、篦冷機清大塊、預熱器清堵等。8.3.4.2

14、 審批程序:作業負責人申請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審查本單位領導審核安全環保部備案8.3.4.3 安全管理要求:8.3.3.3.1 作業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和監護;8.3.3.3.2 單位分管領導現場檢查確認;8.3.3.3.3 單位專職安全員現場進行安全督查;8.3.3.3.4 單位主管領導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9、危險作業的控制9.1 危險作業應制定作業方案,按照“誰作業、誰編制”的原則,作業單位負責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已建立維修作業標準或已制訂安全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可不編制作業方案,但當作業條件、環境發生變化時,仍須編制作業方案。9.2 作業方案應緊密結合作業目的

15、和任務進行編制,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9.2.1 作業目的、工作任務(內容)、工作地點、計劃工作時間;9.2.2 作業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作業人數、協調聯系方式;9.2.3 作業要求條件,作業可保障條件;9.2.4 危險因素、安全保障措施、應急措施及措施實施責任人;9.2.5 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人。9.3 作業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作業方案執行,嚴格落實作業安全措施,對已制定維修作業標準或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作業,禁止任何單位對無作業方案或未經審批的危險作業組織實施。9.4 各級負責人要對危險作業過程實施跟蹤監督管理,確保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已經制定的作業標準,確保安

16、全受控。9.5 各單位因生產設備搶修、事故搶險等緊急情況不能履行審批手續時,應按照上述程序向主管審批的領導請示并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方可簡化危險作業審批手續,但作業現場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對策措施,并將具體情況報安全環保部備案待查,在情況允許后須立即補辦審批手續。10、危險作業的審批期限10.1 動火作業: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8 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72 小時,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作業票。10.2 高處作業:作業票有效期7 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辦票。10.3 其它危險作業:吊裝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清庫作業

17、、交叉作業的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8 小時;當作業過程中作業環境、作業地點、作業人員、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后,應重新辦理審批。11、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11.1 各單位要結合區域維修保產工作的實際特點,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11.2 作業至少一人監護一人作業,按要求責任落實,嚴禁單人作業。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作業相關的規程、規定。11.3 高空、高溫、有毒、有害、壓力容器及危險化學品區域的作業,必須設置警示區域、警示標識,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墜落、防燙傷、防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專人負責監護后方可作業。進入有毒有害區域作業,要選擇好位置,并攜帶氣體檢測儀進行檢測,若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必須佩

18、戴空氣呼吸器。11.4 作業中相關的能源介質(水、油、電、風、氣、汽等)所及相關開關、閥門等部位必須嚴格進行現場確認,不得擅自拆卸和停送開關、閥門,并確保安全設備設施完好與使用。11.5 電(氣)焊、起重等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執行相關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11.6 作業前必須詳細檢查工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的可靠性,破損、殘缺、無明顯標識和用途不明的嚴禁使用。11.7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必須相互交底,并明確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監督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作業。11.8 作業前要組織參與作業的人員,對作業危險因素開展危險辨識,制訂預防對策措施,進行安全

19、交底,填寫作業票,并組織實施。11.9 按照分級管控的要求落實相關職責。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在危險因素分析中特別提示。11.10 動火作業時,必須落實“誰動火、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上級部門要求及管理規定。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制定動火作業的對策措施,落實現場動火人、看火人及現場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消防器材距離動火點不得超過5 米)。11.11 要對照作業標準逐項對作業條件、安全措施進行確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不得盲目上場作業。作業中發現異常情況,要采取應急措施,及時指揮人員撤離。11.12 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并清點人員,確認后方可撤離。11.13 檢修結束后,經使用單位作業負責人檢查

20、,簽字確認后作業關閉。作業關閉后,將作業票上交單位進行統一保管。12、危險作業的檢查與管理12.1 危險作業應有專人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工作。12.2 各級危險作業審批人應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的作業應及時停止,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12.3 作業現場工作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開展以安全對策措施等為主要內容的交底教育。12.4 需外協作業,由生產部、安全環保部審批屬地單位作業審批人負責對外協作業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指派專人配合,屬地單位專職安全員、技術員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交底。12.5 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批準的危險作業實施進行協調、監督檢查,

21、對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應立即責令停止作業。13、危險作業的考核13.1 危險作業有不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考核辦法一般事項進行考核:13.1.1 未認真開展危險作業清理、登記的;13.1.2 危險作業未按要求納入控制管理的;13.1.3 危險作業管理檔案、各項基礎資料不齊全的;13.1.4 對危險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的;13.1.5 不按危險作業方案、維修作業標準、安全措施執行的;13.1.6 危險作業的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13.1.7 危險作業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的;13.1.8 其他違反危險作業規定的。13.2 不履行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制度而擅自進行危險作業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考

22、核辦法進行考核;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工傷事故管理有關規定加重追究管理責任。14 相關記錄高度危險作業審批單臨時用電線路審批單設備維修作業票動火作業票受限空間作業票高處作業票起重作業票臨時用電作業票危險作業項目清單15 附件各危險作業行為的具體作業管理規定一、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管理規定:1 在作業過程中使用的電焊、氣焊、碳弧氣刨、等明火作業均稱動火作業,把在特定的環境動火作業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危險作業管理。2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需要到嚴格履行審批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司內禁火區內進行明火作業。3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按動火范圍分級

23、審批;辦證人須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4 動火的范圍及分級:4.1 特殊動火:在煤磨系統、加油站、脫硝房內和脫硝管道等特殊危險場所或設備動火作業等;4.2 一級動火:在氧氣/乙炔庫、配電室、化學藥品庫、包裝袋庫、潤滑油庫內等設備或場所周圍動火;4.3 二級動火:檢維修作業時在煤堆棚作業及稀油站、原煤輸送設備(提升機、皮帶機)、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儲氣罐)、鍋爐(生活鍋爐、余熱鍋爐)及其它存在危險的設備或場所附近動火;5 動火審批程序及作業中相關注意事項:5.1 動火審批程序:凡須在動火范圍內動用明火作業的,按照危險作業分級審批執行。5.2 必須由持專業人

24、員操作;5.3 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4 作業前,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5.5 作業時操作者、現場監護人必須預先清理作業點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方可動火,作業完畢后監護人應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防止留下火種,待確認無火險后才能離開現場。5.6 現場作業時,不得擅自變更作業點,監護人途中離開現場,操作人員有權拒絕繼續作業。5.7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后,方可動火作業。5.8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

25、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大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5.9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周圍有可燃物的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應采取防火措施。5.10 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險固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確定無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5.11 動火作業應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5.12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電、氣焊(割)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程,電焊機必須有可靠接地措施。5.13 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 5 米的安全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 10 米,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

26、能直立放置且不準在烈日下曝曬。5.14 在煤磨系統等封閉式有可燃物的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必要時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5.15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進行焊接作業地點要與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保持足夠的距離,通常要求焊割點半徑10 米范圍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5.16 作業時如發現有意外不正常現象,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查明原因,找出問題排除隱患,方可繼續作業。5.17 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安全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動火作業的部門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經常巡檢動火作業現

27、場,消除安全隱患。6 注意事項:6.1 動火作業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動火任務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手續。6.2 凡是動火作業施工者均應熟悉動火部位及周圍環境,必須在接到動火危險作業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并按“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好防范措施。6.3 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充分吹掃,安全措施必須到位。6.4 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6.5 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必要時在兩者間加裝盲板。6.6 動火區附近的下

28、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的可燃物,并暫時封閉。6.7 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接。6.8 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6.9 凡動火作業完工,作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現場,確認無火源后方可撤離現場。7 動火中遇以下異常情況暫停工作,直到異常情況排除:7.1 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7.2 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7.3 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7.4 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

29、器有故障。二、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1 有限空間的類別:1.1 封閉、半封閉設備:窯和磨筒體內、篦冷機、收塵器、大型風機、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道等。1.2 地下密閉空間:地下管道、地下通道、暗溝、地坑、下水道、化糞池、溝、井、池、地下電纜溝等。1.3 地上密閉空間:各類儲庫(如:配料庫、生料均化庫、水泥均化庫、煤粉倉等)2 審批權限在作業過程中,依據各特定的環境受限空間內作業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同分級的受限空間作業按照審批流程分級進行審批。3 受限空間作業的范圍及分級:3.1 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清理筒型庫(水泥庫、生料均化庫)3.2 二級受限

30、空間作業:除一級受限空間作業范圍外的各類儲庫、料倉等3.3 三級受限空間作業:預熱器、篦冷機、煤磨、電(袋)收塵器、熱風管道內作業3.4 四級受限空間作業:進入各種設備內部、如回轉窯、生料磨、水泥磨、輥壓機、破碎機、風機殼體、電纜隧道、管溝、循環水池內部作業等;4 流程圖4.1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4.2 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根據作業現場情況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起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和落實,負責向作業人員交底。在受限空間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填寫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上,同時簽字。4.3

31、 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方可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作業。4.4 進入危險性較大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應將制定方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安全環保部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5 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5.1 要對本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進行確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5.2 對受限空間作業票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并確認。6 作業安全措施6.1 要確定公司內受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并建立管理臺賬,建立健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及時

32、更新。6.2 實施單位對從事受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受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等。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6.3 應當按照受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6.3.1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6.3.1.1 對受限空間作業過程安全負全面責任;6.3.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6.3.1.3 在受限空間及其附

33、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6.3.1.4 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6.3.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6.3.2 監護人員的職責:6.3.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6.3.2.2 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6.3.2.3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6.3.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6.3.3 作業人員的職責:6.3.3.1 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

34、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和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6.3.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6.3.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制度,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6.3.3.4 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6.3.3.5 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6.3.3.6 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6.4 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履行審批手續,作業

35、前必須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并將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程序進行作業準備。6.5 進入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6.6 受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6.6.1 氧濃度標準:受限空間內的空氣質量應當與空間外的相同(氧濃度保持在19.5%到23.5%范圍之間)。6.6.2 易燃性標準:應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

36、體濃度(當其爆炸下限大于4%時,濃度應大于0.5%;當爆炸下限小于4%時,濃度應小于0.2%。6.6.3 毒性標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允許濃”的指標(一氧化碳最高允許濃度不超過30 毫克/立方米;硫化氫最高允許濃度不超過10 毫克/立方米等)。6.6.4 作業期間應定時(不超過30 分鐘)取樣復查一次,也可同時選用有效的便攜式檢測儀對受限空間進行連續檢測,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6.7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 分鐘。6.8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

37、。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6.9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6.10 對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受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6.11 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6.12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受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6.13

38、作業中斷超過30 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6.14 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 36V 的安全電壓,狹小或金屬容器內、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 12V 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6.15 應當根據受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6.16 受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6.16.1 保持受限空間出入口暢通;6.16.2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6.16.3 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6.16.4

39、 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6.16.5 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6.5.16.6 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6.17 受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6.18 作業現場必須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6.19 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6.20 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6.21 要制定可靠有效的受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并每年至少

40、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6.22 受限空間作業票的管理6.22.1 由作業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認真填寫受限空間作業票的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作業內容、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按流程進行審批、確認后方可作業。6.22.2 需要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時,由現場負責人進行現場檢測,確認無危險后方可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票上所有簽字不能代簽。6.22.3受限空間作業票由作業人員持有,作業完履行消票手續后交作業單位或安全環保部存檔;涉及動火等特殊作業時,按公司相應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票。6.23 受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

41、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三、 高處作業: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1、高處作業的分級1.1 作業高度在25 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1.2 作業高度在5 米以上至15 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1.3 作業高度在15 米以上至30 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1.4 作業高度在30 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2. 高處作業的分類2.1 特殊高處作業2.1.1 在陣風風力為 6 級(風速 17.8 米/秒)

42、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2.1.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2.1.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2.1.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2.1.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2.1.8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2.1.9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2.1.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2.1.11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

43、作業。2.1.12 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2.2 一般高處作業指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3 管理要求3.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3.2 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3.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3.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3.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

44、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3.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3.7 高處作業連續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4安全防護4.1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作業票內。4.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4.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4.4 在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票備注欄內。4.5 登石棉瓦、瓦

45、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4.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4.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5.高處作業許可管理要求5.1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票 。5.2 高處作業許可票由作業或被作業單位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5.3 高處作業許可票由安全管理人員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6.高處作業許

46、可票的內容6.1 高處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作業區域。6.2 應辨識風險采取具體的防范措施。6.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6.4 作業方監護人、工藝監護人、當班班長、作業單位安全員、作業部門責任人、安全環保部、作業人、作業負責人等齊全且本人簽字,特殊高處作業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7.高處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7.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7.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7.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7.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7.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作業

47、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8.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四、吊裝作業規定1、吊裝作業在檢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2、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塔式起重機、升降機、電動葫蘆、手拉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3、吊裝作業的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3.1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3.2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3.3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4、

48、管理要求4.1 吊裝機具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4.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4.3 起吊重物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4.4 風險管理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分廠審查,報安全環保

49、部批準、公司領導審核后方可實施。4.5 起吊負荷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5、安全要求5.1 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5.2 作業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5.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5.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5.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

50、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5.6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5.7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5.8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5.9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

51、筑物作為錨點。5.10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5.11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5.12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5.13 起吊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6、嚴禁事項6.1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6.2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6.3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

52、吊操作。6.4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6.5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6.6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6.7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6.8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6.9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6.1

53、0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7 其他要求7.1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7.2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7.3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7.4 遇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7.5 作業完畢后,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7.6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7.7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

54、維護、保養。7.8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8、吊裝危險作業申的管理8.1 吊裝質量大于10t 的重物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執行。8.2 安全環保部專職安全員或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及專職安全員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進行檢查確認后,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五、 交叉作業規定公司內兩個或以上的工種在同一個區域同時作業。1 作業部門或外協單位對本單位的交叉作業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辦理交叉作業票,經批準后執行。2 外協單位在作業前必須按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交底,按規定安裝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安

55、全網等,并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3 安全環保部應按規定對外協單位制定的安全措施及資質進行審核,并檢查特種作業取證情況,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標準。4 交叉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與交叉單位聯系,協調交叉作業中不同單位間的安全關系,設計并安裝、完善安全設施。5 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的安全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證上崗,特殊高處作業必須保障通訊順暢。6 施工中安全環保部應按規定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單,檢查并督促整改個人違章及其它不安全因素。7 施工完畢后,安裝單位負責按規定拆除不用的安全隔離設施。8 施工單位在安排施工時應盡量減少交叉作業。六、 高溫作業規定

56、:是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 2或2以上的作業。1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中有關防暑的要求。2 各分廠專職安全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本單位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情況及時處理,并及時向安全環保部報告。3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對防暑降溫設備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4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

57、工的影響。5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監控,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6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噴霧降溫;當熱源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7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8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9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10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

58、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11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12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七、預熱器清堵作業規定1 在進行預熱器清堵作業前,申請作業的現場負責人必須按流程辦理填寫預熱器清堵作業票,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經分級審批后執行。2 預熱器清堵作業應嚴格遵守預熱器清堵安全操作規程,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防火隔熱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如面罩等),指揮、監護和清堵人員應隨時和中控操作

59、員保持聯系。3 清堵作業前應確認窯頭、篦冷機及熟料地坑無人。4 在進行預熱器清堵作業時,篦冷機、斜拉鏈及地坑內禁止人員作業,防止生料粉涌入傷人;同時與中控聯系確認好,維持系統負壓,關閉空氣炮進氣閥門,并將空氣炮內部氣源排空,現場取掉電磁閥線圈。5 作業期間必須遵循由上往下的原則,嚴禁多孔上下同時清料。6 用高壓氣體清料時,必須保證清料管穿透料層,防止噴料,專人控制高壓氣體閥門;清堵作業人員應站在上風口,應側身對著清料孔,防止垮料、噴料造成人員燙傷。7 使用高壓水槍清堵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8 清料過程中各相關平臺及預熱器要設置警戒范圍,防止生料粉噴出傷人,對生料粉噴出可能觸及的電

60、纜和設備,要采取防護措施。9 處理分解爐結堵時,如使用空氣炮時,必須將觀察門及清堵口的蓋子鎖緊;作業人員必須服從現場統一協調、指揮,杜絕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10 清堵作業由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指揮,其他人不得干預。11 確認堵塞物料已全部清除后,關閉所有捅料孔及觀察孔,并通知中控操作員和地面監護人員,解除安全警戒,可開始正常操作;系統正常后,再清理現場積料,整理清堵工具。八、篦冷機清大塊作業規定1 在進行篦冷機清大塊作業前,申請作業的現場負責人必須按流程辦理填寫篦冷機清大塊作業票,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經分級審批后執行。2 篦冷機清大塊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入篦冷機清理結塊安全操作規程,應按規定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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