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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一、建設工程領域的消防行政審批改革主要內容三、建設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查要點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一.建設工程領域的消防行政審批改革(一)建設工程消防機構監管職責改革(二)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職責(三)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職責與義務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 消防法及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所有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制度。(一)建設工程消防監管職
2、責改革1、消防行政許可的范圍調整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 “消防法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一)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制度改革2、建設工程消防備案制度改革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
3、理。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職責1.建設單位職責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設計單位是經國家資質認定的單位,其有責任履行法定職責,依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依法承擔三項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在設計中選用的
4、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二)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職責2.設計單位職責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施工單位承擔三項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一是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二是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三是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
5、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二)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職責3.施工單位職責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
6、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二)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職責4.監理單位職責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施工圖審查是指建設主管部門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包括消防設計內容。(一)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及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二)施工圖審查機構要嚴格執行審核程序,對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方案、擴初審查的工程必須落實消防審批意見。(三)審查機構要組織審查人員認真學習消防技術規范,提高準確把握規范的能力。對審查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應及時書面請示市消防局,防
7、止發生規范適用不統一、運用不合理等情況。(四)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市消防局和市建委對全市施工圖消防審查情況進行抽查通報,一年內因消防設計違規被通報批評2次及以上的設計單位和個人,對單位資質延期、升級和增項等資質審批和個人資格注冊時將分別在一年和兩年內不予受理;兩年內被通報批評超過3次及以上的審查機構和人員,將取消其認定,審查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員分別在一年和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三)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職責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執行國家規范不嚴格(二)設計內容不詳實(三)設計中存
8、在弄虛作假行為(四)設計單位在設計圖紙時留有伏筆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部分工程(如食用油灌區)由于沒有專門的國家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進行參照設計,在進行消防設計單位在設計時,出現同時參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規范進行設計的情況,那邊規范要求的寬松、建設標準低就引用那部規范,出現設計偷換概念的情況。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是進行消防設計的最低標準,是進行消防設計必須遵守的標準,只有在遵守現行規范標準的情況下,高于標準設計。此類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該在確定一部規范為參照的情況下,在引用其他規范的時候,應該盡量就高不就低進行消防設計,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先天
9、性”火災隱患的出現。(一)執行國家規范不嚴格同一工程引用多部規范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建設單位對項目的一些基礎資料了解、提供不夠準確,詳實,或者是設計單位在進行設計時,對建筑功能、高度、面積等情況描述不夠詳細、清楚,致使消防部門在審批時無法作出正確判斷。有的設計單位圖紙上標注的比例與實際出圖比例不相符。現階段新消防法對建設工程的行政審批范圍作了更為詳細的界定,建設單位更應對建筑內部的功能、面積等相關設計內容予以明確,便于消防部門確定是否屬于行政審批范圍。(二)設計內容不詳實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如某設計院在承擔石柱縣華宇花園二期工程設計任務時,配合建設單位石柱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
10、制作兩套不同版本圖紙,企圖蒙混過關,造成已建成的一類高層商住樓只有一部樓梯,嚴重影響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三)設計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有的設計單位在設計中加大建筑層高,為擅自加層打下埋伏,一層可以改造為兩層甚至三層,造成加層后建筑面積及建筑層數增加,建筑性質發生變化以致消防設施不足等嚴重問題;有的設計單位設計時為減少投資,將住宅樓底部設計為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躍層式商業服務網點,投入使用后,相鄰的商業服務網點打通,作為商業用房出租經營,導致住宅樓的定性變更為公共建筑,消防設施不足,更有甚者導致住宅的樓梯數量不足;還有的設計單位設計時將建筑底部設計為無任何使用功能的
11、架空層,投入使用后,將架空層部分封閉,作為物管、社區活動或商業用房,導致建筑定性發生變化,消防設施不足,影響消防疏散。(四)設計單位在設計圖紙時留有伏筆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三、建設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查要點(一)建筑專業 ( 一般規定、總平面布置、地下室設置、樓層平面布置、屋頂、立剖面、城市交通隧道)(二)結構專業(鋼筋混凝土和砌體結構、鋼結構)(三)給水排水專業 (消防給水系統、自動滅火設施 )(四)電氣專業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 (防排煙系統、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防火、燃氣)建設工程領域消
12、防行政審批改革 設計單位的工程設計資質、承擔工程范圍、人員資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表達深度是否符合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和重慶市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相關要求。 是否符合作為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要求。 消防設計發生重大修改的是否按規定完善相關手續。 是否符合國家、重慶市消防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其他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涉及消防設計的內容。(一)建筑專業.一般規定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2.1 設計依據1) 設計執行的設計標準,規范是否齊全、運用是否正確,版本是否有效;2) 是否具備上階段公安消防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3、的審批文件,意見是否落實。2.2 建筑分類、火災危險性分類1) 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的儲存物品火災危險性類別,高層民用建筑的分類,石油庫、汽車庫等其他建筑工程是否根據相關規范分類、分級;2) 建筑高度、層數確定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其中居住部分的層數確定是否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層數。2.3 耐火等級建筑物耐火等級、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一)建筑專業2 .建筑設計說明、材料裝修表、門窗表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2.4 設計范圍1) 設計范圍是否明確;2) 分期設計的范圍內是否具有完善的防火功能(如交通和消防設
14、施);3) 改建、擴建、裝修工程應核對原工程用途、分類、耐火等級、材料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防火防煙分區、安全出口等基本情況。2.5 物品存放存放可燃物房間的物品存放要求是否說明且符合規范要求;地下室內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m2的房間的防火分隔是否說明且符合規范要求。2.6 門窗、卷簾1) 具有自然排煙要求的外窗面積大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2) 正壓送風部位窗的開啟方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 防火門窗、卷簾的開啟方式、防火等級、耐火極限是否注明。(一)建筑專業2 .建筑設計說明、材料裝修表、門窗表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2.7 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載重量是否明確且符合規范要求;運行
15、速度是否保證底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符合規范要求。2.2.8 防火分隔與封堵1) 具有防火分隔要求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與材料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是否說明且符合規范要求;2) 井道、孔洞、縫隙的防火封堵措施、封堵材料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是否說明且符合規范要求。2.2.9 內外裝修1) 核對裝修工程的建筑類別、規模、性質;2) 核對各部位裝修材料(如內、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一)建筑專業2 .建筑設計說明、材料裝修表、門窗表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3.1 防火間距1) 根據建筑功能、規模、類別、耐火等級等條件審查建筑物、構筑物是否滿足防火間距要求。3.2 消防車道和
16、人行通道1) 高層民用建筑的周圍,是否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是否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2)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沿街時,是否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3) 多層建筑、工廠、倉庫區內消防車道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4)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是否設置消防車道;(一)建筑專業 3 .總平面布置圖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5) 消防車道的凈寬、凈高、轉彎半徑、回車場尺寸等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6) 消防車道路面及其下面的屋面、管溝等是否能承受大
17、型消防車的壓力;7) 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2.3.3 消防登高面、登高場地1) 消防登高面設置部位和長度、消防登高場地的部位、長寬尺寸是否符合規范要求;2) 消防登高場地與高層建筑間是否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和消防隊員滅火作業的停車位、凹凸物、架空管線; (一)建筑專業 3 .總平面布置圖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3) 消防登高場地及其下面的屋面、管道和暗溝等是否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4) 消防登高面內是否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3.4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否表達清楚。3.5 消防登高場地與建筑間是否有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樹木(高大
18、喬木)。3.6 消防車道坡度和消防登高場地坡度是否表達清楚且符合規范要求。 (一)建筑專業 3 .總平面布置圖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3.1 防火分區表達防火分區圖內容表達是否完整、清晰且符合規范要求。3.2 疏散寬度計算1) 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是否經計算確定且分別符合規范最小寬度規定;2) 核查計算依據、通過人數和疏散凈寬度指標,結果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3 滅火器選擇與配置是否根據火災種類、危險等級,通過設計與計算,進行滅火器選擇與配置。3.4 平面布置1) 建筑內的商店、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在建筑中設置的樓層、建筑面積、
19、安全出口數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2)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在建筑中設置的樓層或距地面的高度、部位和建筑面積,防火分隔、疏散和安全出口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一)建筑專業 3 .地下室設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3) 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座位排列方式、排距、座位數、通道設置及寬度,安全出口數量、寬度,門的類型、數量、寬度,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范圍內是否設踏步,開啟方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距離、房門至最近安全出口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4) 高層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液體作燃料時,使用燃料的房間部位、燃料總儲量、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0、5)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是否分別獨立設置;6) 地下商店是否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7) 甲、乙類生產場所、甲、乙類倉庫是否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一)建筑專業 3 .地下室設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3.5 設備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鍋爐房、變配電房、柴油發電機房、通風機房、空調機房等在建筑中設置的樓層、部位、出口設置、防火分隔措施、儲油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6 防火分隔和防火措施1) 根據建筑工程類別、耐火等級審查地下室的防火分區建筑面積,防火分區的劃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設施類型;2) 疏散樓梯和消防
21、電梯的防火分隔措施;3) 特殊部位(如開口空間、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4) 不同功能用房之間是否須設置防火分隔措施;5) 防火墻設置部位、構造、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防火墻上的門、窗、是否為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6) 是否出現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穿過防火墻。(一)建筑專業 3 .地下室設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3.7 建筑防爆審查危險區域范圍的確定,泄壓面積大小、泄壓口位置等泄壓設施的設置情況。3.8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1)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設置(位置、數量、寬度、間距等)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2) 房間至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疏散距
22、離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3) 審查走道的寬度,最大疏散距離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3.9 疏散樓梯和消防電梯1) 商住樓、綜合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是否獨立設置;2) 樓梯的設置形式、數量、寬度、踏步寬度和高度、扶手設置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3) 塔式高層建筑采用剪刀樓梯時剪刀樓梯是否為防煙樓梯,梯段間是否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墻分隔,塔式住宅剪刀樓梯設置一個前室時,兩座樓梯是否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一)建筑專業 3 .地下室設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4) 是否有開向樓梯的房間門;5) 疏散樓梯在各層的位置是否變化;6) 采用正壓送風時防煙樓梯的井道和風口設置;7) 審查消防電梯的設置位
23、置、數量和承載能力、速度等指標;8) 前室的面積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9) 是否有開向前室的房間門;10) 塔式高層建筑采用剪刀樓梯時,各樓梯是否單獨設置防煙前室。3.10 門窗、防火卷簾1) 審查門的形式、開啟方向、等級、寬度、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2) 采用自然排煙時窗的開窗面積,采用正壓送風時窗的開啟方式;(一)建筑專業 3 .地下室設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3) 防火卷簾設置部位和耐火極限;4) 開啟后是否跨越沉降縫和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5) 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是否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功能的啟閉裝置;6) 常開的防火門,是否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
24、的功能。裝飾1) 審查各部位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和耐火等級;3) 裝修平面布局是否對安全疏散產生影響;4) 裝修平面布局是否對消防設施產生影響。人防工程當地下室為人民工程時,其平面布置、防火和防煙分區、安全疏散及建筑構造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一)建筑專業 3 .地下室設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4.11 防火分區表達防火分區圖內容表達是否完整、清晰且符合規范要求。4.2 疏散寬度計算1) 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是否經計算確定且分別符合規范最小寬度規定;2) 核查計算依據、通過人數和疏散凈寬度指標,結果是否符合規范要求。4.3 滅火器選擇與配置是否根
25、據火災種類、危險等級,通過設計與計算,進行滅火器選擇與配置。4.4 平面布置1) 建筑內的商店、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在建筑中設置的樓層、建筑面積、安全出口數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2) 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在建筑中設置的樓層、部位和防火分隔、疏散和安全出口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一)建筑專業 4 .樓層平面布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3) 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座位排列方式、排距、座位數、通道設置及寬度,安全出口數量、寬度,門的類型、數量、寬度,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范圍內是否設踏步,開啟方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室內任
26、一點至最近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距離、房門至最近安全出口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4) 高層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液體作燃料時,使用燃料的房間部位、燃料總儲量、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5)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是否分別獨立設置;6) 廠房、倉庫內是否設置員工宿舍;7)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是否設置在民用建筑內。(一)建筑專業 4 .樓層平面布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4.5 設備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鍋爐房、變配電房、柴油發電機房、通風機房、空調機房等在建筑中設置的樓層、部位、出口設置、防火分隔措施、儲
27、油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4.6 防火分隔和防火措施1) 根據建筑工程類別、耐火等級審查地下室的防火分區建筑面積,防火分區的劃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設施類型;2) 疏散樓梯和消防電梯的防火分隔措施;3) 特殊部位(如開口空間、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4) 不同功能用房之間是否須設置防火分隔措施;5) 防火墻設置部位、構造、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防火墻上的門、窗、是否為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6) 是否出現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穿過防火墻。(一)建筑專業 4 .樓層平面布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4.7 建筑防爆審查危險區域范圍的確定,泄壓面積大小、泄壓口位置等泄
28、壓設施的設置情況。4.8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1) 商住樓、綜合樓中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獨立設置;2) 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設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內時,是否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3)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設置(位置、數量、寬度、間距等)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4) 房間至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5)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是否設置寬度不小于的防火挑檐;6) 審查走道的寬度,最大疏散距離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一)建筑專業 4 .樓層平面布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4.9 疏散樓梯和消防電梯1) 商住樓、綜合樓中住宅的
29、疏散樓梯是否獨立設置;2) 樓梯的設置形式、數量、寬度、踏步寬度和高度、扶手設置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3) 塔式高層建筑采用剪刀樓梯時剪刀樓梯是否為防煙樓梯,梯段間是否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墻分隔,塔式住宅剪刀樓梯設置一個前室時,兩座樓梯是否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4) 是否有開向樓梯的房間門;5) 疏散樓梯在各層的位置是否變化;6) 樓梯在首層是否設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7) 層數不超過4 層的多層民用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離樓梯間是否小于等于15m;(一)建筑專業 4 .樓層平面布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8)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共用樓梯間時,是否在首
30、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9) 采用正壓送風時防煙樓梯的井道和風口設置;10) 審查建筑是否應設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設置位置、數量和承載能力、速度等指標;11) 前室的面積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12) 除部分高層居住建筑戶門外是否有開向前室的房間門;13) 塔式高層建筑采用剪刀樓梯時,各樓梯是否單獨設置防煙前室;14) 消防電梯前室在首層是否設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連接有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一)建筑專業 4 .樓層平面布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4.10 門窗、防火卷簾1) 審查門的形式、開啟方向、等級、寬度、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
31、數;2) 采用自然排煙時窗的開窗面積,采用正壓送風時窗的開啟方式;3) 防火卷簾設置部位和耐火極限;4) 開啟后是否跨越沉降縫和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5) 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是否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功能的啟閉裝置;6) 常開的防火門,是否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避難層(間)1) 審查超高層建筑避難層(間)設置的樓層、凈面積;3) 通向避難層(間)的防煙樓梯間設置情況(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斷開,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3) 是否設消防電梯出口。(一)建筑專業 4 .樓層平面布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幕墻1) 有窗檻墻、窗間墻時,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2
32、) 無窗間墻和窗檻墻的幕墻,每層樓板外沿設置的實體裙墻的耐火極限和高度;3) 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裝飾1) 審查各部位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和耐火等級;2) 裝修平面布局是否對安全疏散產生影響;3) 裝修平面布局是否對消防設施產生影響。(一)建筑專業 4 .樓層平面布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5.1 防火分隔和防火措施1)屋頂采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吊頂、望板、保溫材料、屋頂金屬承重構件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2) 高層建筑的中庭屋頂承重構件采用金屬結構時的防火措施;3) 消防電梯機房與其它機房或房間是否有防火分隔措施。5.2 頂層局部升高頂層局部升高的
33、公共建筑,局部高出部位設置1 部與下部主體建筑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的條件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5.3 疏散樓梯1) 樓梯的設置形式、寬度、剪刀樓梯梯段間是否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的不燃燒體墻分隔、扶手設置、通向屋面的疏散樓梯數量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2) 是否有開向樓梯的房間門;3) 樓梯門的開啟方向。5.4 直升機停機坪設有直升機停機坪時,停機坪距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的距離、出口數量、消防設施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一)建筑專業 5 .屋頂平面布置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6.1 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及其的長度是否符合消防規范要求。6.2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否設置
34、符合消防規范要求的防火挑檐。6.3 墻體尺寸符合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條件的高層單元式住宅的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是否大于且為不燃燒體墻。6.4 墻體尺寸1) 有窗檻墻、窗間墻時,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2) 無窗間墻和窗檻墻的幕墻,每層樓板外沿設置的實體裙墻的耐火極限和高度;3) 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一)建筑專業 6 .立剖面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7.1 隧道的分類、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隧道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7.2 一、二、三類通行機動車的雙孔隧道,其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7.3 一、二、三類通行機動車的雙
35、孔隧道,其隧道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7.4 一、二、三類采用縱向通風方式的單孔隧道或一、二類水底隧道,是否設置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出口或獨立避難所等避難設施。7.5 隧道內的變電所、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它輔助用房等,與車行隧道之間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一)建筑專業7 .城市交通隧道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1 防煙設施的設置部位下列部位是否設置有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 1)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3) 封閉避難層(間)。(二)采暖通風與空調
36、、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2 排煙設施的設置部位1) 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2)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1)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2) 面積超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有固定窗的房間。(3)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4) 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
37、0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二)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2 排煙設施的設置部位3) 丙類廠房中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地上房間;人員,可燃物較多的丙類廠房或高度大于300的高層廠房中長度大于20m的內走道;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丁類廠房。4) 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5) 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地上房間;公共建筑中長度大于20m的內走道。6) 中庭7)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200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8) 總建
38、筑面積大于200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9) 其他建筑中地上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二)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3 防煙分區1) 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凈高不大于6m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面積不宜超過500,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2) 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大于6m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的梁劃分防煙分區。注意: (1) 中庭四周走道當作為疏散通道時應獨立設置走道用的機械排煙系統,同時要進行獨立的防煙分區;中庭與周邊樓層功能區域之
39、間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時,也應劃分防煙分區 。(2) 只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方需劃分防煙分區;在自然排煙和機械排煙區域之間也需劃分防煙分區。 (二)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4 自然排煙1) 自然排煙口凈面積應符合建規第9.2.2 自然排煙口的設置要求2) 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3) 應符合高規第條規定的場所應設置。4) 自然排煙口凈面積應符合高規第條規定。5) 自然排煙口的設置要求應符合高規第條的規定。(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4 自然排煙(注意)(1)自然排煙不適用于高度超過50米的高層公共
40、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合用)前室。(2) 應核算防煙部位的可開窗外窗的有效面積,尤其是前室和合用前室。另外還要注意有效面積的計算方法,以下是消防驗收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a)上懸窗開窗角不小于70度時,其有效排煙面積按其窗面積計算;開窗角小于70度時,其有效排煙面積按窗扇面積減去窗扇正投影面積的值與2倍側投影面積之和計算。 b)側拉窗的有效排煙面積按可開啟的最大面積計算。 c)固定百葉窗的有效排煙面積按其窗面積的85%計算。 (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5 機械排煙1) 符合建規第條規定的場所應設置。2)
41、 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凈高不大于6m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且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3) 機械排煙系統橫向、豎向的設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4) 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應在穿越處設置排煙防火閥。5) 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6) 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設置的補風系統、系統的室外進風口應符合建規第條和第的規定。 (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5 機械排煙7) 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建規第條或高規第條、第 條的規定的規定。8) 排煙風機的設置應符合建規第條或高規第條的規定。9) 符合高規第條規
42、定的場所應設置10) 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應符合高規第條的規定11) 設置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12) 走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豎向設置,房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按防煙分區設置(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5 機械排煙(注意)(1)注意核對超過20米的內走道和地上100平方米以上的房間均應設置排煙設施(是否設置可開啟外窗)。(2)高層建筑內走道超過60米,雖然有自然排煙,仍應設機械排煙。(3)應核算排煙部位的可開窗外窗的有效面積,尤其是采用玻璃幕墻的建筑。(4)自然排煙外窗應核對排煙進深,進深超過30米時,應增設自然排煙。(5)地下室應
43、注意是否同時設置機械排煙系統和補風系統(含自然補風)。(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6 機械防煙1) 符合建規第條規定的場所應設置。2)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量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3) 系統的余壓值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4) 送風口的設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第條的規定。5) 符合高規第條規定的場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的送風量應符合高規第條規定,封閉避難層(間)的送風量應符合高規第條規定所應設置。6) 送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高規第條的規定7) 送風口的設置應符合高規第條的規定(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
44、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1.6 機械防煙(注意)(1)局部正壓送風系統缺失:地上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煙時,應特別注意地下室的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合用)前室應增設正壓送風系統;或者高層建筑塔樓的筒體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煙時,裙房部分的前室常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此時應增設正壓送風系統。(2)剪刀樓梯間采用合用前室時,剪刀樓梯間即使具備自然排煙條件也應設置正壓送風系統。(3)采用重慶市坡地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防火設計,且上層和吊層各層設有消防電梯時,若建筑總高度超過100米,消防電梯前室應設正壓送風系統。(4)上層為客梯時,吊層按消防電梯要求
45、設置前室和防煙措施。(5)正壓風機設置:在建筑內應設置在專用風機房內。(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風機應與系統確定的設計風量相符。注意:排煙風機采用離心風機時應設置排煙機房;正壓風機設置:在建筑內應設置在專用風機房內。 (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防排煙系統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2.1 易燃易爆場所的采暖、通風、空氣調節系統1) 易燃易爆場所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符合建規第條、第條、第條、第條的規定。2) 甲、乙類廠房用的送、排風設備和管道設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第條、第條、第條的規定。3) 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的工
46、業建筑內排風機、管道和除塵器的選型及設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第條、第條的規定。4) 可燃氣(液)管道與通風機房和風管的之間布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5) 易燃易爆場所散熱器及采暖管道的設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第條、第條規定 (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 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防火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2.1 易燃易爆場所的采暖、通風、空氣調節系統6) 建筑內采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7) 適用于建規進行防火設計的建設工程中的易燃易爆場所的送、排風設備的選型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8) 易燃易爆場所排風管道的敷設應符合建規第條、第條的規定。9) 甲、乙、丙類廠房中的
47、送、排風管道設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10)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的設備用房其設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 (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 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防火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2.2 通風和空調系統1) 適用于建規進行防火設計的建設工程中的通風和空調系統的管道布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第條的規定。2) 適用于高規進行防火設計的建設工程中的通風和空調系統的管道布置應符合高規第條、第條的規定。3) 適用于建規進行防火設計的建設工程中的通風和空調系統的風管上防火閥的設置位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4) 適用于高規進行防火設計的建設工程中的通風和空調系統的風管上防火閥的設置位置應符合高規第條的規定(五)采暖通風與空調、熱能動力專業. 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防火 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審批改革2.2 通風和空調系統5) 適用于建規進行防火設計的建設工程中的通風和空調系統的風管上防火閥的設置位置應符合建規第條的規定。6) 適用于高規進行防火設計的建設工程中的通風和空調系統的風管上防火閥的設置位置應符合高規第條的規定。7) 適用于高規進行防火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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