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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自考票據法復習資料 自考票據法復習資料1票據在法律上的分類:以是否為票據法 所規定的票據為標準,分為票據法上的票據和非 票據法上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以票據 行為的發生地和適用的法律為標準,分為境內票 據和涉外票據;以出票人為標準,分為銀行票 據和商業票據。票據在學理上的分類:以票據關系中的付 款人是否為出票人為標準,分為委付證券和自付 證券;以票據的授受是依據信用還是現實資金 關系,以及票據的支付期限為標準,分為信用證 券和支付證券;以票據出票時記載收款人的方 式為標準,分為記名票據和無記名票據;以出 票時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否記載完全為標準,分 為完全票據、不完全票據和空白票據。匯票:是

2、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 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 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 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據2票據的社會經濟功能:匯兌工具。商事 交易經常發生于異地之間,有關款項或經費需送 往異地,直接攜帶或運送金錢,極為不便和不安 全;用票據輸送款項,則簡捷安全。支付工具。 有信譽的票據,在相當意義上即意味著票據上所 記載數額的金錢,商事交易和社會生活中,不以 現金進行付款,而用票據交付時,票據即發揮了

3、 支付工具的功能。信用工具。票據是商品經濟 的產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商事交易中, 交易與付款同時進行,為現貨交易;交易與付款 不同時進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給 予付款的,接受將來再給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 于對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將來付款的票據, 遠期或定期票據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背書*方式發明后,票據信用從直接交易人之間的信用 擴展到社會的信用。一般來說,匯、本票是典型 的信用工具。結算工具。票據作為支付手段, 在當事人互有對方票據從而發生互相支付時,可 以用作相互間債務的抵銷。這不僅手續簡便,而 且易于計算和查找差錯,保證了交易安全。融 資工具。匯票、本票的付款可以在將來的

4、一定時 期,未到期之前,持票人需用現金時,可以將未 到期的票據以買賣方式*于他人。收買未到期票 據再將其賣給需用票據進行支付或結算的人,可 以從買賣票據的差價中獲利,即使不能獲利,也 能在票據到期時請求付款。票據貼現業務有了很 大發展,正是隨著這一發展,票據具有了融資功 能。3票據的證券特征:設權證券;債權證 券;完全有價證券;票據上權利的發生和行使, 必須持有票據,票據喪失,則不能對票據債務人 行使票據權利,因此,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票 據作為完全有價證券,其權利與票據的占有或持 有不可分離,行使票據權利,必須提示票據 ;轉 移票據權利,必須交付票據;領受票據金額后, 必須繳回票據;因此,票

5、據又為提示證券、交付 證券,繳回證券等,這些證券特征均是基于票據 作為完全有價證券的性質所決定的。指示證券 流通證券;貨幣證券;文義證券;根據證券 權利與證券上所記載的文字意義的關系進行分 類,證券可分為文義證券和非文義證券。作為設 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義務具體內容是完全 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字意義予以確定的。 票據簽 發后,作為流通證券,為保障流通信用和交易安 全,即使票據文字記載與事實有所不符或有錯 誤,一般也不能用票據之外的方法予以變更或補 充。要式證券;按證券的作成方式是否必須依 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產生效力為標準,證券可分 為要式證券和非要式證券。為了維護票據設權的 明確統一,避免票

6、據主義的混亂或欠缺,票據的 作成須依法定方式才能產生票據效力;不依法定 方式作成票據,票據的效力匯受到影響。由于票 據對法定要式要求嚴格,違反法定要式可能造成 嚴重的后果。無因證券;按照證券權利與產生 權利的原因之間的關系為標準,證券可分為有因 證券和無因證券。票據作為設權證券,作成票據 即為創設了票據權利;作為流通證券,有保障流 通信用的必須;作為完全有價證券,持有票據即 可主張票據權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據的原因概所 不問,即使發行或*票據的原因發生錯誤或無 效,仍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 相分離。個別發行證券。4我國票據法的意義:規范票據行為; 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

7、護社會 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票據 法的特征: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 強行性;技術性;為國內法,但表現出日益增 多的國際統一性。5票據關系:票據是一種債權證券,基于票 據行為而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特有的債權債務 關系,稱為票據關系。其特征:是一種獨立的 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債權 債務關系;是分離于基礎關系的無因性法律關 系。6票據關系中付款人的特殊地位及其與出 票行為的關系:體現在三方面:因出票行為而 產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請求權和應先向付款人請 求付款的先位順序;付款人應否承擔票據債務 應基于其自己的行為;由于付款人不是當然的 票據債務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

8、人的自我選 擇,一旦正確付款,因此可全部消滅票據關系。7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票據法學上將那 些雖然與票據關系和票據行為有關,但不是基于 票據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稱為非票據關 系。主要有三類:票據返還關系;利益返還 關系;損害賠償關系。我國票據法中主要規定 了三種票據返還關系:無權利持票人的票據返 還;已獲付款時的票據繳回;已獲清償時的 票據交付。我國票據法規定的三種損害賠償關 系:怠于通知的損害賠償;拒不作出拒絕證 明的損害賠償;偽造、變造票據的損害賠償。8票據關系與票據上非票據關系的區別: 權利產生的原因不同。票據關系中的權利產生于 票據行為;非票據關系中的權利直接產生于法律 的規定

9、。權利內容不同。票據關系中的權利內 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票據金額;非票據權利中的 權利內容是票據作為物或權利財產的返還或交 還利益返還,以及因違反義務而產生的損害賠 償。權利行使的依據不同。票據關系中的權利, 是票據上的權利,以持有票據為依據,非票據關 系中的權利,以持有票據以外的原因為依據。9票據基礎關系:是指與票據有關,但卻不 是基于票據行為,而是作為產生票據行為的基礎 的法律關系。票據基礎關系主要有:票據原因 關系;票據資金關系;票據預約關系。票據原因關系:票據當事人之間發行、 * 票據,必定有一定的原因,作為票據*的原因而 發生的法律關系,稱為票據原因關系。票據原因 關系與票據關系有兩種

10、相互關系:分離關系和牽 連關系。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體現在: 票據的發行或背書行為,只要具備了法定形式 要件,即可產生有效的票據關系;票據債權人 行使票據權利,一般僅以持有票據為要件,不需 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 關系的缺陷來對抗完整權利持票人。票據關系 與原因關系相牽連,有三種情況:*票據的直 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用原因關系抗辯 票據關系;無對價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能 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要受前手原因關系的牽連 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據關系中存在著原因關 系的對抗,但仍取得票據的,前手原因關系的抗 辯可以延續用來對抗該知情持票人。票據法中關 于票據原因與票據關系

11、相牽連的規定,稱為票據 無因性的例外規則,或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 離原理的例外適用。票據預約關系:票據授受的當事人之間,在 發生票據之前,對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等 票據事項所達成的合意,或在背書之前,對背書 事項所進行的約定等,稱為票據預約合同,由此 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為票據預約關系。票據關系和 票據預約關系的分離主要體現在:票據預約關 系是否成立或生效或違約等對票據本身的效力 不發生影響,該票據行為只要完備形式要件,即 可產生票據效力;票據預約關系的消滅對票據 關系不發生影響,票據預約關系消滅后,已發行 的票據和已進行的票據行為仍然有效。票據關系 和票據預約關系的牽連主要體現為:票據預約

12、關 系的當事人一旦履行了票據預約關系,進行了預 約的出票或背書等票據行為后,票據預約關系即 因履行而消滅。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匯票、支票的付款人與 出票人之間有關票據付款的資金基礎關系。票據 資金關系產生的情形: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存有 資金,約定由付款人以該項資金代為支付票據款 項;付款人欠有出票人債務,約定以支付票據 款項作為償還債務的替代方式;出票人與付款 人之間訂有信用合同,付款人承諾以自有資金為 出票人墊付票據金額。票據關系與資金關系的相互關系有分離和 牽連兩種關系:分離關系:持票人的票據權 利不受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有無資金關系影響, 即使出票人在沒有資金關系的情況下發行票據, 該票據依然

13、有效;承兌人因承兌行為必須承擔 票據責任,即使沒有資金關系或資金關系未有效 成立,承兌人也不能以資金關系抗辯其承兌責任 在受有票據資金的情況下,付款人對票據依然 可以不予承兌和付款;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 款時,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資金關系為由來 抗辯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權。在特定情況 下也發生一定的牽連。匯票承兌人在對匯票進 行承兌后,雖然不能以沒有資金關系為理由對其 他持票人實行抗辯,但對出票人為持票人時的行 使票據權利,可以沒有資金關系或資金關系不足 或資金關系違約等進行抗辯;出票人在付款人 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在付款提示期限 內,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10票據行為:是指具

14、備票據法規定的特定 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夠發生、變更、消滅票據法 律關系的行為。狹義的票據行為的分類:可區分 為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二類。基本票據 行為僅為出票行為,又稱主票據行為。附屬票據 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保證、參加等,又稱從票據 行為。出票: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 的票據行為。背書:背書人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 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承兌:匯票的 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 行為。保證:保證人對特定的票據債務人的票據 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票據行為。11票據行為的特征:票據行為的要式性。 體現在三方面:簽章;書面;款式。票據 行為的無因性。體現在三方面:票據

15、行為獨立 產生效力;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應持有、 提示票據,證明轉移的連續性,不負其他舉證責 任;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系對抗非直接當 事人的持票人。票據行為的文義性。體現在三 方面:票據債權人不得以票據文義沒有記載的 內容主張票據權利;除直接當事人以外,票據 債務人不得以票據文字沒有記載的內容抗辯票 據權利;票據解釋原則的限制。A.外觀解釋原 則B.客觀解釋原則C.有效解釋原則。票據行 為的獨立性。體現在:各個票據行為均獨立發 生,不因某一票據行為而當然發生其他票據行為 各個票據行為均獨立有效,不因其他票據行為 的有效而當然有效;各個票據行為一般也僅因 自身的原因而無效,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無

16、效而當 然無效。票據行為的協同性。12票據記載事項的分類:依效力的不同分 為: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得記 載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不具 有任何效力的記載事項。13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票據代理關系 必須顯示于票據上;代理關系必須寫明被代理 人名稱;代理關系必須由代理人簽章;代理 關系必須表明代理意旨,即必須具備代理意旨文 句。14票據代理中無權代理的要件:無權代 理的行為必須被記載在票據上;必須是無權代 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必須是無權代理人以 自己的名義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簽章;必須是票 據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必須是無權代理行為沒 有瑕疵。15票據代理中的越權代理:是指票據代理 人

17、雖然有票據代理授權,但超越代理權限而進行 的票據代理。其要件:越權代理行為須顯示于 票據上;須有票據代理授權;必須是已超越 票據代理的授權權限。16概括代理:本人或被代理人雖以明確的 表示授予代理權,但對代理事項或代理權限未明 確指示或限定的代理。一般有三種:代理事項 不明的概括代理;代理權限范圍不明或未予限 制的概括代理;代理時間不明的概括代理。17票據法上的權利:是指根據票據法的特 別規定,與票據行為或票據關系有關,但又并非 票據權利的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 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支付請求 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的要件:持有票據 ; 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一定金額支付。

18、支付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或 特定的票據關系輔助人的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 權利。追索權:是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請求權不獲 實現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時,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的 支付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請求權。票據權利的二重性:票據權利是一種特殊的 金錢債權,與其他金錢債權有明顯不同,是一種 具有兩重性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支付請求權和 追索權。票據權利具有兩重性的原因在于票據是 流通證券。只有兩重性的設置才能展現全部的票 據關系并保障票據權利的實現。18票據權利取得的種類:票據權利的取得 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發 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繼受取得包括票據法上的 繼受取得和非票據法上的繼受

19、取得。19取得票據并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因 發行而取得票據。要件:須票據形式上有效 ; 須經交付。因背書而取得票據。要件:須 票據形式上有效;須經交付行為;須背書形 式要件齊全;須背書連續。因單純交付而取 得票據。要件:須票據形式上有效;須經交 付;須為無記名票據。因清償而取得票據。 要件:須為票據債務人之一;須已實際清償 票據債務;須經交付票據和其他法定手續。 20以對價取得票據,能獨立并完整享有票據權 利的要件:不知悉票據存在抗辯原因;無重 大過失而取得有效票據;須無惡意。21善意取得:是指當事人依票據法規定的方法, 善意地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據, 依據法 律的規定而享有票據權利。其

20、要件:須從無處 分權人處取得票據;須依票據法規定的方法取 得票據;須取得有效票據;須給付對價; 須為善意。22票據權利的行使:票據權利人行使權利 而進行的行為。主要包括:向付款人提示票據 請求承兌;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票據行使支 付請求權;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等。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 據權利喪失而進行的行為。票據保全的行為主要 有: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依期進行付款提示的 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絕 證明的行為;為防止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權利所 米取的中斷時效的行為。23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正確付款; 清償追索;票據時效屆滿;保全手續欠缺; 除權判決;善意取得。24

21、票據更改:票據法規定可以更改的事項 在票據上已經記載后,由享有更改權的人依法定 更改款式所進行的變更。其特點:由有權限的 人進行;只能對可以更改的事項進行更改; 應依法定款式進行;票據更改是合法行為。票據變造:沒有更改的權利而變更票據上除 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的,稱為票據的變造。 票據變造和票據更改的區別:行為性質不同。 更改是合法行為,變造是違法行為;行為人有 無更改權不同。更改人有更改權,變造人無更改 權;行為款式不同。更改時,在形式上應有更 改人簽章證明;變造時,一般不顯露痕跡,并且 無簽章證明形式。票據法規定票據變造的意義:規定票據變 造與票據偽造、票據更改的區別,以便于識別票 據變

22、造;規定票據變造的效力,以合理分配票 據關系人的責任,維護合法權益;打擊票據違 法犯罪,維護票據交易秩序。票據變造的效力:票據變造,以有關人應承 擔的責任性質相區分,可分為票據責任效力和非 票據責任效力。票據責任效力:包括對票據的 效力和對變造之前簽章人的效力、對變造之后簽 章人的效力、對不能辨別簽章前后時的效力。 非票據責任效力:包括票據變造的民事責任和刑 事責任。25票據偽造: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而是 假冒他人名義而進行票據行為的。 票據涂銷:將 票據上已記載的事項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26票據喪失:是指票據持票人或票據權利 人沒有拋棄票據的意思,而喪失票據的占有。票 據依法喪失的法律后果

23、:票據喪失,票據權利人 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票據的絕對喪失,無被他人 冒領票據金額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風險。票據的 相對喪失,存在被他人冒領票據金額和他人善意 取得的風險。27掛失止付:是指票據喪失后,失票人以 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據喪失的情形, 并 請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間對票據不予付款的 票據權利保全方法。票據掛失止付的局限性: 掛失止付僅能防止冒領票據金額,不能使票據失 效和發生禁止票據的效力,因此,不能防止票據 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風險。掛失止付不能使失票 人恢復票據權利。掛失止付不意味著失票人行 使票據權利。掛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間很短。 掛失止付的效力:掛失止付的效力包括獨立效力 和持

24、續效力。獨立效力的內容主要有三項:有 效期間;付款人義務;掛失人責任。28公示催告:是指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人 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促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 間申報權利,否則,人民法院將作出除權判決, 使喪失的票據消滅權利,使喪失票據的人恢復票 據權利的一種非訴訟司法程序和票據等有價證 券喪失時的救濟方法。意義:暫停支付,防止 票據金額冒領;防止善意取得,保全票據失票 利不予喪失;查明利害關系人,以便提起確認 票權之訴;恢復票據權利。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圍:適用的票據。公示 催告程序僅適用于可以背書*的票據,不可以背 書*的票據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情 形。公示催告程序適用于可背書票據被盜、遺失

25、或者滅失三種情形,其他情形的票據喪失或票據 糾紛不能適用。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條件:確實發生票據 喪失的情形,并為票據被盜、遺失和滅失三種情 形之一;所失票據應為可背書的票據,其票據 權利仍然存在;不知票據為何人持有。公示催告的效力:停止支付;付款人收到 人民法院止付通知,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 告程序終結;票據無效。公示催告起期間,票 據權利的行為無效;權利申報。利害關系人應 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 公示催 告終結的情形:因申報權利而終結;因撤回 申請而終結;因期限屆滿而終結。29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 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特點: 不僅是對票據債權人

26、請求權的對抗,而且包括 了根本否認請求人享有票據權利的抗辯; 基于 票據的流通性及無因性,票據抗辯不具有延續 性,即票據抗辯一般僅限于直接當事人之間。 其 意義:保障票據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 也公平 地保障票據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票據抗辯原理的主要構成:主要由兩部分內 容構成:票據抗辯的法定事由體現于票據規則 的各個方面;票據抗辯及其限制原理體現于票 據法關于票據抗辯的集中性規定中。30對物抗辯:票據抗辯中,一切票據債務人或 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辯。其 特點: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主要情形產生 于票據作為一種“物”的缺陷;與票據當事 人,尤其是直接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無關。對人抗辯:

27、票據權利中,一切票據債務人或 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特定持票人的對抗。其 特點:僅能對抗特定持票人;主要產生于特 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與特定當事人自己的行 為相關。31票據抗辯的限制:是指票據抗辯中的對 人抗辯,一般限制在直接當事人之間適用,對直 接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適用。 意義:基于 流通證券的性質,保障票據的公信力,以促進利 用票據和流通;基于票據為多數人之債的性 質,保障票據關系的獨立性和整體安全。票據抗辯限制的規則:票據債務人不得以 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 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票據抗辯限制的例外:票據抗辯因法定原因 而不

28、限制于直接當事人之間,而可以將其用來延 續對抗一定的非直接當事人時,稱為票據抗辯限 制的例外。主要有三種情形:間接惡意抗辯; 無對價抗辯;知情抗辯。32票據時效:是指票據上權利的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連續不行使權 利的,義務人可因期間的完成或屆滿而拒絕權利 人的請求,或指權利人的權利在法定期間內連續 不行使時,可因期間的完成或屆滿而喪失或消 滅。消滅時效的意義:促進權利人及時行使權 利,以避免義務人長期陷于一定法律關系中不能 解脫,使社會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并避免因時 間過長而使權利舉證發生困難,不利于糾紛的解 決。33有關第一次追索權的追索時效應注意的 問題:僅適用于第一次

29、追索權。第一次追索權: 是指最終持票人或開始行使追索權的持票人所 進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進行的再追索,不適用 此項時效。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兌人等之外 的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的追索權,主要是向背書 人、保證人等追索。不限于直接前手。期間 與起算日。此項時效的期間為6個月,起算日為 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再追索權的票據時效應注意的問題:僅陷 于再追索;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 前手。再追索權的時效期間為3個月,起算日 為自清償之日或被起訴之日。34利益返還請求權:又稱受益償還請求權, 是指因一定原因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人,向一定的 利益獲得人請求返還利益的權利。利益返還請求 制度:是指在

30、法定情形下,賦予取得票據時付有 對價的持票人以利益返還請求權,以在因一定原 因喪失票據權利時,可以以利益返還請求權向獲 得利益的人請求返還利益的一種制度。利益返還 請求權的要件:主體要件:請求權人應為因法 定原因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原因要件: A.符合法定票據權利喪失原因;B.償還義務人因票據權利喪失而獲有利益35我國對利益返還請求權求償范圍的規 定:求償范圍是: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 當的利益。相當利益包含三個方面:價值相當; 利益形態不限于貨幣現金;利益范圍不包括 利息。36空白票據:是指因一定原因,出票人在 出票時有意將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一定其他事 項不記載完全,授權收款人或其后

31、手在以后予以 補充完全的票據。不完全票據:是指出票人已經 完成出票行為,但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應屬 無效的票據。空白票據與不完全票據的主要區 別:是否附有填充權不同;不完全記載的意 圖不同;是否違反證券的要式性不同; 填充 空白行為的性質不同。空白票據存在的問題:容易發生票據糾 紛;容易喪失票據權利;票據過程不能完整 顯示。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以空白一定必要記載 事項為要件;以出票人簽章為要件;應交付 票據;應附有空白填充權。空白票據的性質和效力:空白票據是附有填充 權的有效票據。效力包括:空白票據的權利; 空白填充權的.權利行使效力分為兩個時間: 未填充完全前,不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填充 完

32、備后,可行使票據權利。37空白填充權:是指空白票據發行后,可 以對空白票據欠缺的應記載事項進行補充, 使其 成為完全票據的權利。填充權濫用時的效力: 可以對抗濫用填充權人;可以對抗惡意或重大 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能對抗善意取得 人。38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 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 其 特征:涉外因素的載體;涉外的依據。39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規則:涉外票據的 法律適用是指處理涉外票據糾紛時,本國的票據 法和國際票據法或其他國家、地區的票據法中確 定適用何種法律的規則和方法。包括兩方面: 本國法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相沖突

33、時的法律適 用、選擇具體的法律予以適用在解決涉外票據糾 紛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本國法與統外法相 沖突的法律適用,其包括票據行為能力、行為方 式、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法律適用。本國法與國際條約沖突時的票據適用法律 規則:主要有三種情形,雖有國際條約,但我 國未締結或未參加的,仍適用我國票據法的規 定;已有國際條約,我國為締結或參加國之一 的,并對該條約無保留條款的,如果國際條約與 我國票據法有不同規定的,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 規定;已有國際條約,我國雖為締約國或參加 國之一,但對該條約中的一定條款明確聲明保留 的,對未聲明保留的條款,優先適用國際條約; 對于聲明保留的條款,仍然適用我國票據法。4

34、0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 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的記載事項:必要 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票據 文句;支付文句;票據金額;付款人名稱; 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付款日期;付款的; 出票地。任意記載事項包括:禁止文句; 外幣支付文句;代理付款人。不具有票據 效力的記載事項。資金關系的形態:保證匯票金額支付的資 金,當然應當是處于付款人支配之下的, 并得為 出票人進行支付的資金。這種支付資金,通常表 現為由出票人在匯票付款前,事先向付款人實際 支付相應的數額的金錢。在出票人對付款人擁 有相應的債權,也可以構成事前為進行匯票金額 的支付而交付

35、的資金。在特別情況下,如果在 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有事后補償支付資金的特 別規定時,也應該認為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 在資金關系。41匯票出票的效力:匯票出票后,即產生出票 的效力,表現為:對出票人的效力。承擔保證 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出票行為的完成,對付款人來說,并為發 生票據上效力。對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匯 票出票行為的完成,對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發 生的效力,主要表現為產生了收款人的票據權 利,即一定金額的支付請求權,從而使收款人成 為票據權利人。而從收款人受讓票據的持票人, 也當然享有與前述的收款人同樣的權利。42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 記載有

36、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的特征: 背書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背書人不退出 票據關系;背書具有更強的效力。背書的分類: 背書分為實質背書和形式背書。實質背書包括一 般背書和特別背書;形式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 和設定質權背書。一般背書:是以實現票據上權利的為目的、 且依票據法規定的背書內容,進行完整的背書記 載的背書。特別背書:是一般背書以外的,在背 書記載及背書人等方面有特別情況的背書。形式 背書:是不以票據權利的轉移為目的的、 僅在形 式上具備背書外觀、而在實質上并不票據權利的 背書。特別背書通常有:限制背書;回頭背 書;期后背書;空白背書。43 一般背書的效力:背書的效力表現為背 書行為

37、有效成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作為一 般背書,通常具有權利轉移的效力、資格授予的 效力、權利擔保的效力。背書的權利轉移效力。 它是背書的本質效力,即依背書人自己的意思表 示當然發生的效力。背書的資格授予效力。在 持票人為背書中記載的被背書人時,該持票人即 推定為具有行使票據上權利的資格,這就是背書 的資格授予效力。背書的權利擔保效力。表現 在背書人對于在其背后的所有的后手被背書人, 均承擔擔保承兌及擔保付款的責任,在后手未獲 承兌或未獲付款時,則由背書人負責償還相應的 金額。44票據的交付:是指不在票據上進行背書 的記載,而直接將票據交付受讓人即完成行為的 票據.背書連續:是指從票據上的第一個

38、背書人 即票據上所載受款人開始,到最后一個被背書人 即現在的持票人為止的全部背書,其前一背書的 中的被背書人,一定是后一背書中的背書人,由 此而使前后背書相接,不發生間斷。45無擔保背書:是在背書中特別記載,對 票據的承兌或票據的付款不負擔保責任的背書。 回頭背書:是以先前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的出票 人、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期 后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 超過付款提示期時所進行的背書。形式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設定質押背 書。委托收款背書:是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 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而進行的背書。設定質 押背書:是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 進行的背書。

39、46票據質押背書與普通質權的區別:普 通質權的質權人只能在已設定質權的債權額范 圍內,取得相應的給付;設定質押背書的被背書 人在取得給付時,無任何限制,得以票據請求支 付全部票據金額,即使該金額超過設定質權的債 權額。普通質權在被擔保的債權未到期時, 不 得行使;而設定質押背書的票據到期時被背書人 有權行使票據權利而取得相應的金額,即使被擔 保的債務此時尚未到期。47承兌:是指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在匯 票上進行承兌文句的記載并完成簽名, 以表明在 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 承兌的原則:自由承兌原則;單純承兌原則; 完全承兌原則。承兌的構成要件:承兌的書 面要件;承兌的記載事項

40、;承兌的確定期間。提示承兌:是指匯票持票人,向匯票上所載 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為。提示 承兌的性質:從票據關系來說,提示行為是票 據權利人的行為,是票據權利人為行使票據權利 而進行的行為,并非其履行義務的行為,因而, 在一定意義上說,提示行為的本質,應該是一種 權利,而不是一種義務。也就是說,持票人是否 進行,可以以其自己意思自由地決定, 即使不進 行提示,也可以在到期時去請求付款。與承兌 人的自由承兌原則相對,這也被稱為持票人的自 由提示原則。作為自由提示原則的例外,對于見 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則要求持票人必須進行提 示承兌,否則在其后不能請求付款。但在這種情 況下的提示承兌,

41、也可以看作是持票人的一種權 利,而不提示承兌,則是持票人對其權利的處分。48我國匯票提示承兌的期間:我國票據法 明確規定了匯票提示期間,包括一般提示承兌 期間,即對于在出票時付款日期已經確定的匯票 所規定的提示承兌期間;特別提示承兌期間, 即對于在出票時付款日期不能確定的匯票規定 的提示承兌期間。我國票據法有關承兌的確定期間的規定: 付 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 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進行承兌或拒絕承兌。 在此期間未明確表示承兌還是拒絕承兌時,根據 意思表示的一般理論,推定為拒絕承兌,持票人 得依此而進行追索。49撤銷承兌的效力:在承兌人將匯票返還 持票人之前,以涂銷方式撤銷

42、承兌時,即發生拒 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得據此進行追索。持票人 對于追索義務人,沒有證明承兌人對承兌的涂銷 是在返還之前依法進行的責任;但如果追索義務 人能夠證明承兌的涂銷是在票據返還之后進行 的,即可認為該涂銷屬于票據的變造。因此得拒 絕持票人的追索請求。與此相反,當持票人主張 承兌人對承兌的涂銷是在票據返還之后,因而對 承兌人請求支付時,則須對承兌人在返還之后進 行涂銷一事提出證明。50 一般承兌的效力:是指承兌人依照票據 法的規定,完成承兌能力,所應發生的效力。主 要表現為:對于持票人來說,無須考慮承兌人 與出票人之間,是否確實存在資金關系,只要已 完成承兌行為,承兌人即應承擔到期付款的責

43、 任;在承兌人承兌后,到期不能進行付款時, 不僅應承擔票據金額的支付,而且要承擔遲延付 款的利息及追索費用;承兌人必須承擔最終的 追索責任;在持票人未按時提示付款時,即使 已超過提示付款期限,而使追索權消滅,也不影 響對于承兌人的權利。51保證:是指行為人在已簽發的票據上, 進行保證文句的記載,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持 票人,從而表明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履 行承擔保證的行為。票據保證的種類:票據保證 分以下不同種類: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完 全保證和部分保證;正式保證和略式保證; 單純保證和不單純保證。票據保證的性質:票據擔保作為一種人的擔 保,與一般民事保證具有同一的特征。 但票據保 證同

44、時也是一種票據行為,因而票據保證存在若 干與一般民事保證不同的獨自的特征。 主要表現 在:具有單方性。票據保證是單方法律行為, 這是票據保證在行為性質上的獨自特征。 具有 獨立性。票據保證的成立,不完全依賴于主債務 的成立,這是票據保證在其成立上所具有的獨自 的特征。具有無因性。票據保證與出票、背書 等票據行為一樣,也是無因行為,在票據保證行 為完成后,依該保證行為所發生的票據保證效力 即獨立存在,不受其所保證的實質性原因關系的 影響。52保證的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我 國票據法規定的保證的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 事項,為附條件記載。附條件記載可能表現為各 種形式,比如記載保證人在條件成熟時

45、承擔或不 承擔一定責任,這使得票據保證不能依票據法的 規定來確定其效力,而要依不確定的條件的成就 與否來確定其效力與票據法的基本原則要求不 符。因而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保證不得附有條 件。但附條件記載事項并非不得記載事項,而是 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也規 定,在進行票據保證時付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 據的保證責任。因此保證的附條件記載,應為不 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53票據保證中保證人的責任及其性質:保 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 利,承擔擔保付款的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 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其性質為: 保證人的責任是同一責任,即其與被保證人的責 任完

46、全一致。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表現 在票據保證不因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實質上無效, 而致票據保證本身無效。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 責任。即票據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 無須首先向被保證人請求。能夠導致票據行為無效的因素:被保證的 票據債務自始不存在;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因 其所賴以發生的票據行為在形式上不完備而無 效;票據保證行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備。54票據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所進行的票據金額餓的支付。 期前付款:是指在匯票上所記載的到期日到來之 前,由付款人進行的匯票付款。期后付款:是指 在法律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間經過后,所進行的付付,據,付,據,55付款人的形式審查

47、義務:是指就票據的 本身,即從票據的外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的義務。 一般包括兩個方面:對持票人形式資格的審 查,即審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為合法權利人; 對票據自身形式的審查,即審查票據在形式上 是否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票據。付款人的實質審查義務:是指對持票人是否 為真實權利人、是否依真實有效的背書而受讓票 據權利等實質性問題所進行的審查。 付款人在進 行付款時無實質審查義務,主要表現在:對持 票人是否為真實權利人無審查義務;對于背書 人簽章真偽無審查義務。56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進行付款時, 依法進行形式審查后,在無惡意和重大過失的情 況下,對非真實票據權利人進行的付款。其成立 要件:在于付款人

48、在進行付款時無惡意或重大過 失。所謂付款人有惡意,在通常情況下,是指在 付款的當時,付款人對于持票人為無權利人一事 已經了解,且能夠比較容易地加以證明;如果付 款人對持票人為無權利人一事完全不了解,當然 不能構成惡意,而在雖有一定了解,但無確切證 據證明,因而無法拒絕付款時,也不應認為構成 惡意。此外,如果屬于在付款當時對持票人為無 權利人一事不知,而在付款之后方得知其事,當 然也應認為不成立惡意。所謂重大過失,是指付 款人在進行付款時,對于持票人為無權利人一事 應該知道,但因某種原因而未能知道。57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 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 請求償還票據金

49、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依追索權 發生的不同情況,分為期前追索權、期后追索權 和再追索權。期前追索權:是指在匯票上所載的 到期日到來之前,因發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顯著 減少的情況,而得進行追索的權利。期后追索權: 是指在票據到期時,持票人因不獲付款而得進行 追索的權利。再追索權: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 自己的追索義務,向追索人償還追索金額后,得 向其前手追索義務人進行追索的權利。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權的情況:匯票被拒 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 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 止業務活動。58追索權行使的形式要件:由當事人出 具的合法證明;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 有關司法文書及

50、處罰決定。票據法規定的有關 機關出具的證明主要包括:醫院或有關單位出 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司法機關出 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公證機關出 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追索權行使的實質要件:表現為持票人的提 示請求受到拒絕,包括提示承兌受到拒絕和提示 付款受到拒絕。構成追索權的拒絕應符合:持 票人所提示的票據,必須在形式上為有效的票 據;持票人必須依法進行提示;經持票人依 法提示,未獲得承兌或未獲得付款。再追索權行 使的實質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義務,向追 索人償還了票據債務,并依法收回原票據,從而 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59追索金額的構成: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金額;匯票

51、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 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60追索權行使的效果:是指持票人依法行 使追索權時,對于持票人、被追索人及其他票據 債務人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基于追索權的行 使,使原有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變化,同時也 發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追索權行使的效果 有:被追索人票據債務的消滅;追索人及再 追索人義務的發生;向前手的再追索權的行 使。61本票出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與匯票的異 同:本票出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在本票 出票時應當加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但在 該事項記載欠缺時,并不發生出票行為無效的后 果,而依據票據法規定的解釋,視為已進行了相 應的記載。與匯票出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相 比,在本票出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中,沒有付 款日期記載這一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 而在 付款地及出票地記載上,與匯票出票的相對必要 記載事項規定大體相同。在本票上來記載付款地 的,依票據法的規定,視為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所 在地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 業場所為出票地。62提示見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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