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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韓國促進自由化貿易業務的相關法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韓國促進自由化貿易業務的相關法律的主要內容。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目的本法以通過促進自由化貿易業務(貿易自由化),實現貿易程序的簡易化和貿易信息的快速流通,節省貿易業務的處理時間和費用,提高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對國民經濟開展做出奉獻為目的。第二條:定義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語,定義如下:1、所謂“貿易自由化,指貿易業者與貿易相關機關以電子文件交換方式進行根據對外貿易法令及對外貿易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的聯合公告相關法令、出口保險法令、外匯管理法令等總統令規定的法令及當事人間合同(以下稱為“貿易相關法令)中規定的貿易業務。2、所謂“貿易業者,指向貿易相關

2、機關進行貿易相關法令規定的申請、申報、報告等(以下稱為“申請等)的總統令指定者。3、所謂“貿易相關機關,指向貿易業者辦理貿易相關法律規定的成認、許可、認證等(以下稱為“成認等)的總統令指定機關。4、所謂“貿易自由化事業,指應用連接貿易業者和貿易相關機關等的通訊網(以下稱為“貿易自由化網),向貿易業者和貿易相關機關提供貿易自由化業務的事業。5、所謂“貿易自由化事業者,指經營貿易自由化事業者(以下稱為“事業者);所謂“指定事業者,指根據第5條第1項規定被指定的事業者。6、所謂“電子文件交換方式,指電腦等具信息處理能力的設備(以下稱為“電腦)間應用電器通信設備,以電子文件進行傳送、處理或保管(傳輸等

3、)的形式。7、所謂“電子文件,指在電腦間進行傳送等或輸出的包括電子簽名的電子資料。8、所謂“電子簽名,可區分表示電子文件名義人的文字和作者的記號或符號。第三條:適用范圍在貿易相關法律等規定的貿易業務中,為以電子文件方式進行本法適用于總統令規定的貿易業務。第二章貿易自由化事業者第四條:事業者資格事業者應為電子通訊事業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電子通訊事業者。第五條:事業者的指定1、事業者中欲經營根據第10條第2項規定的貿易業務相關的貿易自由化事業者,為不影響公平競爭而依照總統令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應獲得產業資源部長官的指定。2、根據第1項規定被指定的指定事業者,進行以下各條款的事業:(1)根據第10條第2

4、項規定的貿易業務相關的貿易自由化事業。(2)電子文件或貿易貨物流通信息等貿易相關信息(以下稱為“貿易信息)的傳輸等事業。(3)系統處理保管電子文件及貿易信息而運用到檢索等的集合體(以下稱為“數據庫)的制作及普及事業。(4)對貿易事業者及貿易相關機關的電子文件交換方式和相關技術的普及及對普及技術的事后管理事業。(5)為尚未參加貿易自由化網的貿易業者,對利用貿易自由化網代辦處理貿易業務的事業(以下稱為“代辦處理事業)及進行代辦處理事業者(事業者除外,以下稱為“代辦處理事業者)的管理。(6)為其他貿易自由化的教育、宣傳等等總統令指定的事業。第六條:指定的無資格理由1、符合以下各條款者,不能獲得根據第

5、5條第1項規定的指定。法人職工中如有符合以下各條款者亦相同。(1)法律上無資格者或限定資格者。(2)被判破產而尚未復權者。(3)違反本法被判有期徒刑,此刑已結束或自確定不執行之日起未滿一年者或被判緩刑而正緩期執行者。(4)根據第7條第1項規定取消指定而未滿2年者。2、指定事業者符合第1項事由時,此指定自此無效。但是法人職工中如有符合此事由者,在3個月內開除此職工時除外。第七條:取消指定1、指定事業者如符合以下各條款時,產業資源部長官可取消其指定;或根據第5條第2項規定命令限期1年內停止全部或局部事業,或可征收1億元韓幣以下的超額稅。但是,符合第1小項時應取消其指定。(1)引欺詐等其他不正當方法

6、而根據第5條第1項規定的指定時。(2)未到達依照第5條第1項規定的標準時。(3)違反本法或本法相關命令或處分條款時。2、根據第1項規定,征收超額稅的違反行為種類和根據程度的超額稅款及其他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3、至繳納期限未繳納根據第1項規定的超額稅時,產業資源部長官根據國稅拖欠處分的相關條款予以征收。第三章貿易自由化網的組成及應用第八條:刪除第九條:刪除第十條:貿易自由化網的運用1、貿易業者和貿易相關機關在根據第3條規定的貿易業務上運用貿易自由化網時,應依照第11條規定的標準化電子文件。2、貿易業者和貿易相關機關運用自由化進行根據第3條規定的總統令所指定貿易業務時,應通過指定事業者。第四章

7、電子文件的標準化及效力第十一條:電子文件的標準化方案1、為促進貿易自由化的效率,產業資源部長官應根據總統令規定建立并公告貿易業務相關電子文件的標準化方案。2、在根據第1項規定的電子文件標準化方案中包括的標準化內容、對象等主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第十二條:申請等或成認等的效力貿易業者或貿易相關機關通過貿易自由化網以電子文件交換方式處理申請或成認等時,視為依照貿易相關法律等規定的各種程序進行處理。第十三條:電子文件格式的效力貿易業者或貿易相關機關通過貿易自由化網進行申請或成認等的電子文件,視為貿易相關法令等規定的文件。第十四條:電子簽名的效力1、貿易業者或貿易相關機關通過貿易自由化網進行申請或成認等的電子文件中,電子簽名視為貿易相關法令等規定文件的簽名蓋章。2、根據第1項規定在電子文件上使用電子簽名的名義人,視為貿易相關法令等規定之文件上簽名蓋章者。第十五條:電子文件的到達時間1、貿易業者或貿易相關機關通過貿易自由化網進行申請或成認等的電子文件,在事業者或指定事業者的電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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