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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CS93.160R 20DB12天津市地方標準DB12/T 9352020水運工程資料管理技術規程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2020 - 04 - 30 發布2020 - 05 - 01 實施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 布DB12/T 9352020 PAGE * ROMAN II目次 HYPERLINK l _bookmark0 前言II HYPERLINK l _bookmark1 范圍1 HYPERLINK l _bookmark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H

2、YPERLINK l _bookmark3 總體要求1 HYPERLINK l _bookmark4 建設項目基礎管理2 HYPERLINK l _bookmark5 通用工程5 HYPERLINK l _bookmark6 高樁碼頭工程10 HYPERLINK l _bookmark7 道路堆場工程12 HYPERLINK l _bookmark8 防波堤與護岸工程13 HYPERLINK l _bookmark9 疏浚與吹填工程15 HYPERLINK l _bookmark10 安全生產管理16 HYPERLINK l _bookmark11 附錄 A(規范性附錄)天津市水運工程資料管理

3、用表20前言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天津天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航機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港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永明、劉曉宇、陳星、申耘佳、黃宏寶、牛軍、李朝忠、高翔、高敏、鄒寶剛、劉書月、楊璐璐、黃濤、楊紅娜、王靜、宋得亞、霍浩然、杜力峰、翟彥勛、王星、逄遠正、趙健威、馬建興、趙春媛、高權、楊衛旋、高靜、劉艷雙、王蕾、張獻、安秀山、王寶峰、王錦華、岳吉雙。 PAGE 20水運工程資料管理技術規程范圍本規程規定了天津市水運建設

4、項目文件資料整理、歸檔、驗收等相關要求。本規程適用于天津市水運建設項目各階段技術檔案資料管理、竣工文件編制、檔案整理及竣工檔案驗收和移交。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JGJ18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TS131水運工程測量規范JTS207疏浚與吹填工程施工規范JTS252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S257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JTJ275海港工程混凝土結構防腐蝕技術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7年第2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

5、通運輸部2017年第25號令總體要求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等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建立健全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環保責任,規范工程資料管理,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工程資料的形成應符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 JTS 257、JTS 252 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有關要求。工程資料應隨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形成,真實反映建設情況。水運工程建設期下列工程資料的形成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建設單位建設期基礎管理資料;監理單位基礎管理、監理質量管理等資料;施工單位基礎管理、施工技術質量管理、施工進度管理、施工記錄、施工質量驗

6、收等資料;勘察、設計和試驗檢測單位基礎管理等資料;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項目建設安全環保基礎管理有關資料。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等單位工程資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應符合下列規定:建設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向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資料,及時簽署建設單位意見;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 及時簽署勘察、設計單位意見;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形成監理資料,對相關工程資料進行檢查和審核,及時簽署監理單位意見;施工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建立

7、健全工程資料管理崗位責任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工程資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對工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試驗檢測機構應按法律法規、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出具試驗檢測報告。工程進場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單位和人員資格等復印件作為報審文件附件時,文件應復印清晰, 注明原件保存單位,并加蓋報送單位或部門印章。水運建設工程資料檔案管理應符合國家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有關規定。建設項目具備條件的,可建立信息化電子資料管理平臺,以電子化模式形成、簽認和管理資料。電子資料的編制內容、電子簽名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本規程只規范工程資料的格式內容和填寫規定,有關水運工程建設的具體質量、安全、環

8、保等管理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建設項目基礎管理一般規定本章規定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等單位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基礎管理的報送、審批、下達指令以及匯總等相關資料。建設單位管理記錄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形成相關圖紙會審記錄文件和設計交底紀要。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按照 JTS 257 相關要求,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進行劃分。項目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審批或審查下列資料,及時簽署建設單位意見:監理單位組織機構及人員資格報審、總監理工程師變更報審、監理試驗室資質報審、監理規劃報審、施工控制網與施

9、工基線監理復測報審等監理資料;施工單位項目組織機構及人員資格報審、項目人員變更報審、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典型施工計劃報審、專業分包單位資格報審、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材料供應商資格報審、試驗檢測機構資質報審、工程開工報審、工程暫停施工報審、工程復工報審等施工資料;其他需要審批的資料。單位工程質量預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相關單位簽署質量預驗收意見。交工驗收質量核驗申請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形成交工質量核驗申請,將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施工單位自檢報告、工程質量預驗收記錄等必要文件,按規

10、定申請工程質量核驗。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施工單位自檢報告等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工程技術標準要求。項目滿足交工驗收條件,同意交工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按規定簽署交工驗收意見。監理單位管理記錄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文件相關資格證明附件應齊全,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抄送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施工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變更應書面向建設單位報審。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應及時將項目監理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和資格情況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監

11、理單位在現場設置工地試驗室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平行檢驗,應形成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書面向建設單位報審。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生產體系、環境保護體系檢查后應形成記錄,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檢查結論。監理規劃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書面向建設單位報審。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重新審批后,書面向建設單位重新報審。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照監理規劃或監理實施細則中明確的旁站計劃,對擬安排旁站的監理人員進行書面交底,并形成交底記錄。旁站交底文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接受交底的監理人員應在書面交底記錄上簽認。監理人員實施旁站工作應填

12、寫旁站記錄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旁站記錄進行審閱。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材料。具備開工條件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報送建設單位審批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令。總監理工程師應指派專業監理工程師填寫監理日志,對巡視發現的問題、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等,應如實記錄在監理日志上,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定期審閱。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存在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并抄送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測量控制網與施工基線測量成果現場復測后,應形成施工控制網與施工基線監理復測報審表,報送建設單位審批。監理通知回復應符合下列規定:針對監理通

13、知單提出的的問題,施工單位整改完畢后應向監理單位報送相應的監理通知回復單。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簽署意見,并將審查結果抄送建設單位;監理通知回復單內容應根據監理通知單的要求,簡要說明落實整改的過程、結果及自檢情況, 附必要的整改證明資料,包括檢查記錄、試驗報告和影像資料等。監理單位對工程原材料見證取樣送檢應形成記錄臺賬。監理單位平行試驗應形成記錄臺賬。監理第一次工地會議、工地例會、專題會議應由專人記錄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由會議主持單位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確認后下發。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或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下達工程暫停令,

14、抄送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復工報審材料進行復查,復查符合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工程復工令,抄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監理指令或不按指令要求進行整改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有關部門書面報告。施工單位管理記錄施工準備期施工單位應形成項目組織機構及人員資格報審文件,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報審。施工單位變更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前,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報審。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應符合下列規定:水運工程施工項目開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施工方案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監

15、理單位、建設單位按規定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典型施工計劃報審應符合下列規定: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內容、關鍵部位情況編制典型施工計劃,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批。下列類型項目應進行典型施工并提前報送典型施工計劃:采用新材料、新結構、新技術和新工藝的項目;需要通過試驗確定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的項目;需要通過施工驗證質量控制指標的項目;需要進行樣板施工的項目;設計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典型施工完成后應形成典型施工總結。當工程有分包時,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形成分包單位資格文件,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批、備案。建設工程簽訂分包合同時,施工單位應將擬簽訂施工分包合同報監理單位審查,并報

16、建設單位備案,如正式簽訂合同有補充或修改,應重新報監理、建設單位審查、備案。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定貨前,施工單位應形成材料供應商資格文件,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批。確定施工外委試驗檢測機構前,施工單位應形成外委試驗檢測機構及人員資質文件,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批。工程開工條件具備后,由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提交開工報審文件,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工程開工報審相關資料,具備開工條件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報送建設單位審批。分項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后,應由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提交分項工程開工報審文件,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簽署審查意見。檢驗批劃分計劃應符合下列規定:開工前,施

17、工單位根據項目施工特點,宜將施工范圍較大的分項工程劃分為若干檢驗批;檢驗批劃分遵循“施工內容相同、有利質量控制、方便質量檢驗、緊密配合施工、不重覆和無遺漏”的原則,可根據施工和質量檢驗的需要,按照結構變形縫、施工段或數量等進行劃分;檢驗批劃分可根據現場實際施工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進場后,施工單位應按質量檢驗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批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單位由于客觀原因需要暫停施工時,應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提交暫停施工申請。由于施工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工程暫停,施工單位申請復工時應上報復工申請,項目監理單位應組織對施工單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具備恢復

18、施工條件的,經建設單位審批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復工令。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向監理單位報送隱蔽工程報驗文件,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署驗收意見。分項工程/檢驗批自檢合格后,由施工單位分項工程技術負責人組織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送分項工程/檢驗批報驗文件,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單位應在該分部工程所有分項工程檢驗合格后,及時向項目監理單位報驗, 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驗收意見。單位工程完工并自檢合格后,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上報工程交工驗收申請文件,項目監理單位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交工驗收申請內容進行審查。項目監理單位審查后認為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應報送建設單位申請組織

19、交工驗收。項目監理單位審查后認為不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 應在申請表中書面回復需要整改的內容,施工單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交工驗收申請。施工單位應及時向監理單位報送擬進場施工的大、中型施工機械和船舶設備相關資料,并配合監理單位對設備實物與資料符合情況進行審查,經項目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施工單位方可進場使用或退場。對需要多方確認、沒有專用表格格式的事宜,施工單位可形成工程業務聯系單,報監理、設計、建設等單位簽署意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向項目管理人員進行總體施工交底后,形成項目交底記錄單,接收交底人員應簽認。分項工程施工技術交底通知應符合下列規定:分項工程施工技術交底由分項工程技術負責人

20、向所有參與本分項工程的施工人員進行交底,并形成書面交底記錄單,接受交底人員應簽認;施工技術交底通知單中應包括下列內容:施工任務及施工圖紙;施工條件、施工方法、工藝流程和操作要點;工序質量控制要點和質量標準;施工記錄和自檢記錄要求。水運工程項目施工日志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日志應以項目合同段為單位進行記錄;正常施工期間,施工日志應逐日記錄,項目技術負責人對記錄內容進行定期檢查;日志內容應真實反應項目施工實況,詳細記錄生產、技術、質量、安全、材料等施工和管理情況,詳細內容見附件。施工質量返工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工程結構構件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需要進行局部返工、加固、補強時,應填寫施工

21、質量返工記錄。施工質量返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質量檢查員填寫,記錄中應準確說明缺陷情況、處理方案和處理情況,并報送監理工程師檢驗。通用工程一般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形成隱蔽驗收記錄文件。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中主要檢驗項目、一般檢驗項目填寫應符合 JTS 257 要求。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記錄資料報送流程應符合本章相關規定。混凝土結構工程應形成鋼筋、模板、混凝土、預應力和混凝土附加外防腐蝕等分項工程檢驗批質量檢驗文件。鋼結構工程應形成鋼結構制作與安裝、裝卸與輸送設備鋼結構安裝和常規鋼構件制作施工等檢驗批質量檢驗文件。施工測量管理記錄

22、測量控制點移交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項目監理單位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組織將建設單位提供的測量控制點及其書面資料向施工單位進行移交,并辦理相關手續,形成移交記錄。項目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測量控制點復核后,對施工單位復核測量成果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建設單位提供的測量控制點資料有誤時,項目監理單位應通知建設單位予以更正。施工單位收到測量控制點移交資料后,應及時組織開展測量控制點復核工作,形成工程測量控制點驗收記錄,報送監理單位審批。施工測量加密控制網布設完成后,應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單位審批、復測。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控制網成果報告,項目監理單位應對施工測量控制網與施工基線測量成果進行審核。

23、對于施工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由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進行復測并提供復測資料。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告應包括:施工控制測量依據資料;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告(主要包括內業計算書、測量儀器的檢定證明材料、測量人員崗位資格證明材料等);施工控制測量的驗收資料。施工測量基線和水準點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工程開工前,測量工程師應編制施工測量方案,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后實施;加密點通過施工單位復測、監理單位驗收后,形成施工測量基線和水準點驗收記錄,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代表簽字確認。水工建筑物沉降、位移觀測記錄和觀測匯總應符合 5.8.3 相關規定。工程材料質量管理記錄工程材料進場驗收管理

24、應符合下列規定:供應單位提供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等工程材料的出廠質量證明文件應反映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指標等,并與實際進場材料相符;材料進場后,施工單位應進行檢查,填寫進場驗收記錄,并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對于設備應做設備開箱檢查記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進場驗收應及時進行匯總,形成驗收臺賬。工程主要材料質量管理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鋼筋的進場復驗報告應按其進場檢驗批提供。當鋼筋檢驗結果達不到國家現行標準規定時,應雙倍取樣重新復驗,復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復驗報告應與第一次檢驗報告同時保存;水泥進場的復驗報告應按水泥的進場檢驗批提供。快硬水泥存儲期超過 1 個

25、月,其他水泥存儲期超過 3 個月,或者發現水泥有結塊現象時應重新檢驗并出具復檢報告;混凝土用骨料的進場檢驗報告應按其進場檢驗批提供。現場篩洗的碎石在施工過程中應定期取樣檢驗出具復檢報告,預拌混凝土廠宜每周進行一次;外加劑的進場復驗報告應按其進場驗收檢驗批提供。液態減水劑儲存超過 3 個月,松香熱聚物型引氣劑水溶液儲存超過 1 個月,使用前應重新取樣檢驗并出具復檢報告;混凝土摻合料的檢驗報告應按其進場檢驗批提供;當采用非飲用水作為混凝土拌和用水時,應提供水質檢驗報告;對需要進行復驗的鋼材應按檢驗批提供鋼材檢驗報告。當復驗結果達不到國家現行標準規定時,必須雙倍取樣復驗并出具復檢報告,復驗合格后方準

26、使用。復驗報告應與第一次檢驗報告同時保存。自拌和混凝土配置過程中應形成引氣劑(液體)配置記錄、骨料含水率試驗記錄。混凝土拌合物進場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進場混凝土拌合物應有混凝土拌合站出廠混凝土質量證明資料;混凝土拌合物進場使用前應按規定,對塌落度、含氣量等指標進行現場測定,形成施工記錄。預制構件進場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混凝土構件和鋼構件出場應按出廠(場)批次提供預制構件出廠(場)合格證;施工單位自建預制場預制構件合格證格式應采用本規程用表,專業廠家生產的構件合格證可按合同規定或廠家的標準執行;預制構件進場驗收應形成構件交接記錄,確認構件規格、強度和耐久性等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外觀是否存在

27、缺陷等情況。年度儀器儀表、量具量值檢定臺賬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現場所用儀器、設備應有廠家出具的合格證書;施工現場所用儀器、設備應具有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報告,并定期形成檢定臺賬。混凝土和砂漿配合比設計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混凝土和砂漿的配合比應由具備相應能力等級的試驗檢測機構設計,出具配合比設計報告;配合比設計報告中應包含所有配合比設計形成的試驗檢測報告;混凝土進入冬季施工前,應按照相關要求出具混凝土冬季施工配合比設計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填寫,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等進行檢驗后簽認。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基本填寫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隱蔽工程驗

28、收的內容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隱蔽驗收項目的質量情況應描述清楚,相關簡圖應能完整反映隱蔽內容,注明具體施工圖紙編號,注明有關試驗檢測報告編號;驗收意見欄中應注明是否允許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的結論性意見,參加驗收的有關單位及負責人應在驗收記錄表的相應欄目中簽字確認;已完成的隱蔽工程驗收完成后應及時進行匯總,形成匯總記錄。鋼筋工程隱蔽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繪制簡圖應體現鋼筋規格、數量、各斷面尺寸、位置等主要內容,簡圖應清晰,可另做附頁;鋼筋工程原材料、接頭工藝等試驗檢測內容應注明試驗檢測報告編號;包含預應力筋時,應記錄張拉控制應力。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由分項

29、工程技術負責人填寫,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等進行檢驗與確認。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表基本填寫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按照 JTS 257 相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質量檢驗內容,確認主要檢驗項目、一般檢驗項目;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形成過程中,應根據 JTS 257 相關規定形成相關試驗檢測報告、施工記錄、綜合記錄和班組自檢記錄等;主要檢驗項目檢驗過程中,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明確檢驗結論,注明相關試驗檢測報告編號;一般檢驗項目檢驗過程中,相關測量數據應準確,應可追溯相關施工自檢記錄;施工單位檢驗結果、監理單位檢驗結論應在所有試驗檢測報告出具后簽認。涉及混凝土抗凍、抗滲等級和抗氯離子

30、滲透性等指標檢驗的,按 5.5.6 條規定執行;當檢驗批的質量不符合規范要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認定為合格的,施工單位檢驗結果、監理單位檢驗結論應說明相關情況,并注明相關依據。鋼筋工程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鋼筋工程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在混凝土澆筑前填寫;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隱蔽驗收記錄編號;鋼筋焊接應按 JGJ 18 規定,形成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混凝土澆筑前應測量鋼筋保護層厚度,形成鋼筋保護層工前檢驗記錄,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記錄編號;鋼筋加工允許偏差應形成原始記錄。先張法預應力工程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預應

31、力筋的檢驗記錄應注明相關鋼筋工程隱蔽驗收記錄編號;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預應力筋張拉施工記錄編號、預應力筋放張混凝土強度試驗檢測報告編號;先張法預應力筋張拉施工記錄表應由施工班組填寫,分項工程技術負責人及質量檢查員進行檢驗與確認。模板工程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模板工程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在混凝土澆筑前形成;模板制作、模板上的預埋件、預留孔和預留洞允許偏差項目測量應符合 JTS 257 相關規定,形成原始記錄。混凝土工程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混凝土工程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在混凝土澆筑完成后填寫;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混凝土用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總氯離子含量和堿含量、強

32、度、抗折等級等試驗檢測報告編號,注明混凝土強度和抗折等級統計評定資料編號;混凝土強度應按照相關質量檢驗標準要求,在檢驗批質量檢驗基礎上,按驗收批進行統計、評定;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性可在分項工程質量檢驗前統一進行檢驗、記錄;混凝土抗凍和抗滲等級可在單位工程質量檢驗前統一進行檢驗、記錄;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混凝土養護記錄編號。混凝土強度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混凝土強度應按驗收批評定,形成混凝土強度評定記錄和混凝土強度統計記錄;混凝土驗收批應按同一強度等級、配合比和生產工藝基本相同進行劃分。 現澆混凝土宜按分項工程劃分驗收批,預制混凝土構件宜按月劃分驗收批;對同一驗收批的混凝土強度,應以該批內按規定

33、留置的所有標準試件組數強度代表值,作為統計數據進行計算評定,除非查明確系試驗失誤,不得拋棄任一強度代表值。混凝土構件表面附加防腐蝕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防腐涂層材料試驗檢測報告編號;干膜厚度檢測應根據 JTJ 275 要求形成施工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記錄編號。鋼結構焊接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鋼結構焊接宜以單根樁或單運輸批次劃分檢驗批;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焊接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及烘焙記錄編號;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焊縫無損探傷試驗檢測報告編號,按照檢驗批形成鋼管樁無損檢測報告臺賬;焊縫外觀質量檢查應形成施工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

34、注明記錄編號;焊縫尺寸允許偏差項目測量應符合 JTS 257 相關規定,形成原始記錄。鋼管樁制作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鋼管樁焊接制作宜以單根樁或單運輸批次劃分檢驗批;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鋼材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和試驗檢測報告編號。鋼結構涂裝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防火材料粘結強度和抗壓強度試驗檢測報告編號;涂裝遍數、涂裝厚度質量檢驗應形成自檢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記錄編號。鋼構件制作涉及螺栓孔允許偏差、磨光頂緊構件緊貼面積質量檢驗內容時,應形成相關施工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記錄編號。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應由施

35、工單位分項工程技術負責人填寫,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分項工程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查員等進行檢驗與確認。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表填寫應符合下列規定: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應在所包含的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全部簽認完成后填寫、簽認;不劃分檢驗批的分項工程按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相關要求形成。分部工程質量檢驗記錄應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填寫,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查員等進行檢驗與確認分部工程質量檢驗記錄表填寫應符合下列規定:分部工程質量檢驗記錄應在所包含的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全部簽認完成后填寫、簽認;地基與基礎等分部工程質量檢驗時,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參加檢驗,填寫檢驗意見。單

36、位工程質量檢驗記錄單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質量檢驗,自檢合格后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申請工程質量核驗。單位工程觀感質量評價應符合 JTS 257 相關規定。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記錄表填寫應符合下列規定:檢查驗收情況應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填寫,檢查驗收結論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填寫,質量檢驗綜合結論應在參加檢查驗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后,由建設單位填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以及總監理工程師等應在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記錄表上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安全和主要功能性項目檢驗與抽查記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在組織單位工程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檢驗資料核查

37、和主要功能抽查后,應形成相應記錄文件報送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碼頭、防波堤、護岸、船閘、干船塢、道路、堆場、航道整治和航標等建筑物竣工后均應進行工程竣工整體尺度測量,并應提供工程竣工整體尺度測量報告。水工建筑物沉降與位移觀測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按設計文件和技術規范要求,對建筑物及岸坡的沉降和位移情況進行觀測和記錄。工程交、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按設計文件和技術規范要求繼續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沉降和位移觀測應編制專項方案,應設觀測預警值,觀測點的布置應合理;沉降和位移觀測應及時、連續,記錄應真實、完整,應對觀測數據進行定期分析。結構發生裂縫時,應對裂縫進行檢測鑒定并填寫

38、結構裂縫檢查驗收記錄。有防滲要求的工程結構應對結構的防滲情況進行檢查和記錄。管道及附屬設備、消防管道功能性試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管道安裝完成后應按照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管道功能性試驗并形成試驗記錄;功能性試驗主要包括:承壓管道、閥門強度及嚴密性試驗,非承壓管道灌水試驗、排水管道通球試驗。高樁碼頭工程一般規定本章規定適用于高樁碼頭工程常用質量檢驗記錄及施工記錄,其他類型碼頭工程可參照執行。質量檢驗記錄及相關試驗記錄、施工記錄中應準確區分填寫碼頭單位、分部、分項工程部位。檢驗批部位應能形成一個檢驗單元,如同一結構形式的構件或部位,可按澆注日期劃分,也可按照施工段或部位進行劃分。高樁碼頭工程中相關隱

39、蔽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預制構件中鋼筋工程檢驗批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灌注樁應形成灌注樁專項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接岸結構與回填中砂墊層、塑料排水板、拋石基床、倒濾層等需要隱蔽的工程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其他需要隱蔽的工程部位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檢驗批質量檢驗及相關施工記錄岸坡開挖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岸坡開挖質量檢驗斷面測圖應符合 JTS 257 相關規定;岸坡開挖檢驗批宜按施工段劃分,每段長度不宜大于 200m,墩式結構應按照設計單位劃分;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岸坡開挖范圍、坡度、水下開挖平均輪廓線相應測圖編號;允許偏差項目數據應根據測圖填寫;監

40、理單位通過質量檢驗測圖測量數據簽認結論。成品預制構件進場驗收應形成構件交接記錄,構件規格、外觀質量檢查情況等內容填寫應信息完整、結論明確。水上沉樁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規定適用于預制混凝土方樁、預制混凝土管樁、鋼管樁水上沉樁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水上沉樁檢驗批宜按照泊位、結構段或單個墩臺劃分;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預制樁相關出廠(場)質量證明文件編號、樁身完整性試驗檢測報告編號;沉樁施工應形成沉樁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編號;允許偏差項目中設計標高處樁頂平面位置、樁身垂直度(每米)按夾樁鋪底后所測的數值為準。錘擊沉樁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沉樁施工宜選擇有代表性的區域進行試沉

41、樁,試沉樁數量不宜少于 2 根,并應逐根填寫試沉樁施工記錄;錘擊沉樁應在施工過程中逐根填寫錘擊沉樁記錄,檢驗批內沉樁完成后,應做好綜合記錄匯總;錘擊沉樁記錄填寫應符合下列要求:錘擊記錄應分陣次,陣次宜以樁身每下沉 1m 為一個單位。當樁端穿越硬夾層或進入硬土層時,宜取 0.1m0.5m 為一陣次。當樁端接近控制高程時宜取 0.1m 為一陣次;打入硬土層的樁,最后貫入度可按最后 0.1m 或最后 10 擊的平均每擊下沉量為一陣次;沉樁過程中發生的斷樁、樁身破損、溜樁、貫入度異常和樁周冒泡等異常現象均應記錄。灌注樁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灌注樁施工宜以單根樁或者單日施工的同型號樁劃分檢驗

42、批;灌注樁鋼筋籠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第 5 章相關規定;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拌合物質量、混凝土強度和樁身完整性檢驗結論試驗檢測報告編號;涉及混凝土抗凍、抗滲等級和抗氯離子抗氯離子滲透性等指標檢驗的,按 5.5.6 條相關規定執行;灌注樁施工應逐根填寫成孔施工記錄、專用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水下混凝土施工記錄,完工后應填寫綜合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編號。梁、板類構件安裝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構件安裝宜按結構段或者結構單元劃分檢驗批;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構件相關出廠(場)相關質量證明文件編號;構件和下層支承結構強度、構件鋼筋深入支座的錨固長

43、度應查驗相關檢驗記錄,并根據查驗結果填寫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梁、板類構件安裝應填寫構件安裝綜合記錄。梁、板類構件安裝綜合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應由測量人員根據安裝實測原始數據進行填寫,并經質量員檢查、技術負責人確認后報監理工程師進行確認;綜合記錄中相關項目偏差數值可填寫測量的最大偏差值;有焊接要求的構件,其焊接情況應在備注中注明。現澆混凝土結構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規定適用于現澆混凝土胸墻、廊道、管溝、樁帽、系船塊體、墩臺、梁板、柱、接縫、接頭、面層等現澆混凝土結構;現澆混凝土結構宜按結構段或者結構單元劃分檢驗批;現澆混凝土結構鋼筋、模板及混凝土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內容應符合第 5

44、章有關規定;現澆混凝土結構中涉及隱蔽的預埋件,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鋼結構安裝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規定適用于鋼柱、軌道梁、主次梁及連系梁、鋼屋架、廊道和棧橋、壓型板和鋼引橋安裝, 宜按結構段或者結構單元劃分檢驗批;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鋼構件的出廠質量證明文件編號、構件進場交接記錄編號;鋼結構安裝涉及焊接和高強螺栓連接時,安裝就位校正后應形成焊接和高強螺栓連接相關質量檢驗記錄;磨光頂緊節點面積測量應形成相關施工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注明記錄編號。軌道梁基礎換填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軌道梁基礎換填宜按設計結構單元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換填的密實方法檢驗應形成施

45、工記錄,當設計有壓實度或標準貫入度要求時,施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試驗檢測報告編號。軌道安裝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規定適用于火車軌道、裝卸設備軌道、斜坡碼頭軌道安裝,宜按設計結構單元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鋼軌及配件的相關質量證明文件編號;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砂漿或膠泥的強度及抗拔力、無縫軌道的焊接接頭探傷試驗檢測報告編號;軌道安裝施工應及時形成軌道安裝綜合記錄。鋼軌道安裝綜合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本綜合記錄適用于門機、裝卸橋、火車等鋼軌道安裝;應由測量人員根據安裝實測原始數據進行填寫,并經質量員檢查技術負責人確認后報監理工程師進行確認;綜合記錄中相關項目偏

46、差數值可填寫原始記錄最大偏差值;高樁碼頭分項工程參照上述規定及相關章節執行。道路堆場工程一般規定本章規定適用于道路堆場工程中執行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的常用施工記錄和質量檢驗記錄, 包括道路與堆場基層與墊層、面層、地下管井與管溝、堆場構筑物、翻車機房地下結構與廊道工程。質量檢驗資料的檢驗批部位應能形成一個檢驗單元,如堆場結構層宜分區域劃分檢驗批、道路宜按一定長度劃分檢驗批,檢驗記錄及相關試驗記錄應對檢驗部位進行準確描述。道路堆場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基坑支護、基坑降水與排水屬于施工臨時工程,應按相關規范要求形成完整資料,但所形成資料不作為相關工程質量評定依據。道路堆場與翻車機房地下結構工程中涉及沉降及

47、位移觀測、基坑支護監測的,應按照相關要求形成監測報告。道路堆場與翻車機房地下結構工程中相關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道路堆場基底層回填、基底整平與碾壓、基層與墊層、面層工程中除上面層、構筑物中的墊層、鋼筋及(預留)預埋管道、混凝土面層的拉結筋和傳力桿件、(側)緣石靠背等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地下管井與管溝、管道墊層、基礎、管道安裝(管道接口)、回填土、管溝鋼筋、蓋板鋼筋、管道與井室連接工程等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道路堆場構筑物墊層、鋼筋、預留預埋件、防水層、各類材料分層回填等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翻車機房地下結構與廊道工程墊層、鋼筋、預留預埋件、結構防水、止

48、水帶、各類材料分層回填等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其他需隱蔽的工程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設計圖紙中要求執行國家標準和其他行業標準的工程內容,應按所規定的標準形成質量檢驗記錄。檢驗批質量檢驗及相關施工記錄基底整平與碾壓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規定適用于道路、堆場底基層原狀土或者回填土的整平與碾壓的質量檢驗記錄;對采用分層回填施工的基底層,檢驗批應按照分層情況進行劃分和記錄;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基底層碾壓后壓實度的試驗檢測報告編號;坡向和坡度質量測量應形成測量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相關測量記錄編號。穩定土類基層與墊層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穩

49、定土類基層與墊層工程應按照碾壓成型后每層最大厚度不宜大于 200mm,最小厚度宜不小于160mm 的要求分層、分段劃分檢驗批;對分層攤鋪的基層與墊層,下層施工完成后應在上層覆蓋前及時取樣檢驗形成相關檢驗資料;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穩定土類基層與墊層所用原材料、配合比設計、壓實度、強度試驗檢測報告編號;穩定土類基層與墊層施工時應及時形成含水量試驗記錄、拌制及碾壓記錄、養護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相關記錄編號。集配碎石基層與墊層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參照 7.2.2 執行。混凝土連鎖塊鋪砌面層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混凝土連鎖塊鋪砌面層宜按照施工段或堆場分區劃分檢驗批并形成記錄;施

50、工單位檢驗記錄應注明混凝土連鎖塊試驗驗檢測報告編號;混凝土連鎖塊砌縫的最大寬度應現場抽測并形成原始記錄。其他面層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面層中的鋼筋、模板和混凝土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內容應符合第 5 章有關規定;其他混凝土面層參照混凝土連鎖塊鋪砌面層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規定執行。執行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的地下管井與管溝工程按照本規程相關規定及附錄表格形成記錄。執行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的構筑物工程按照本規程相關規定及附錄 A 形成記錄。防波堤與護岸工程一般規定本章規定適用于防波堤工程常用質量檢驗記錄及施工記錄。質量檢驗資料的檢驗批部位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防波堤地基與基礎工程分項工程的檢驗批

51、宜按施工段劃分和檢驗記錄,每段的長度不宜大于200m;直立式堤堤身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宜按結構段劃分和檢驗記錄,斜坡式堤堤身宜按施工段劃分, 每段的長度不宜大于 200m;護面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宜按施工段劃分和檢驗記錄。每段的長度不宜大于 100m;堤頂結構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宜按結構段劃分和檢驗記錄。防波堤工程中相關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地基與基礎工程中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墊層、水下基床拋石、排水砂井和塑料排水板、擠密砂樁和碎石樁等檢驗批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堤身結構工程中堤身拋填、土工織物充填袋筑堤、堤身構件安裝等檢驗批在隱蔽前應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其他需隱蔽的工程在隱蔽前應形成隱

52、蔽工程驗收記錄。檢驗批質量檢驗及相關施工記錄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墊層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規定適用于土工布、編織布、軟體排等土工織物鋪設的質量檢驗記錄;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土工合成材料原材料、接頭抗拉強度試驗檢測報告編號。水下砂墊層或地基換砂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規定適用于水下砂墊層鋪設和地基換砂的質量檢驗記錄;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砂的規格、質量試驗檢測報告編號。水下基床拋石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基槽斷面、標高及回淤沉積物質量檢驗記錄編號;拋石前對基槽土體的取樣試驗應形成取樣試驗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編號;施工單

53、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塊石規格、質量的試驗檢測報告編號。堤身拋石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堤身拋石各道工序中拋石、理坡、塊石安放、人工鋪砌墊層石應分別形成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石料或塊體規格的試驗檢測報告編號;堤身斷面平均輪廓線、壓腳棱體拋石斷面平均輪廓線、護坦拋石標高測量應形成測量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編號。土工織物充填袋筑堤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充填袋所用土工織物原材料、充填料的土質及顆粒級配的驗檢測報告編號;堤心斷面填筑完成后應形成測量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編號。堤身構件制作的鋼筋、模板、混凝土質量檢驗記錄

54、應符合第 5 章相關規定。堤身構件安裝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規定適用于沉箱、空心方塊、坐床式圓筒、半圓體、半圓體沉箱、方塊和荷載板堤身構件安裝的質量檢驗記錄;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構件的型號和質量出廠質量證明文件編號;構件安裝前基床面標高應形成測量記錄,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編號。大塊石護面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石料的規格和質量的試驗檢測報告編號;塊石護面平均厚度、坡面坡度應形成斷面測量資料,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注明編號。護面塊體制作的鋼筋、模板、混凝土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第 5 章相關規定。護面塊體安放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

55、規定:本條規定及附件用表適用于扭工字塊、扭王字塊、四角錐、四角空心塊、柵欄板安裝的質量檢驗記錄,其中扭工字塊、扭王字塊、四角錐安放不包含允許偏差項目檢驗;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構件的型號和質量的質量證明文件編號、構件進場交接記錄編號;扭工字塊、扭王字塊、四角錐安放數量檢查應形成安放布置圖、相關測量記錄及施工統計資料, 并在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注明編號。模袋混凝土護面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單位檢驗記錄中應注明土工織物模袋的試驗檢測報告編號;膜袋混凝土強度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第 4 章相關規定。堤頂結構工程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堤頂結構工程中鋼筋、模板的質量檢驗記錄應符合

56、第 5 章相關規定;混凝土檢驗批質量檢驗記錄除應符合第 5 章相關規定,允許偏差項目填寫還應符合堤頂結構工程的相關質量檢驗規定。疏浚與吹填工程一般規定疏浚工程不再進行分部和分項工程的劃分,按照單位工程進行質量檢驗和記錄。吹填工程中圍埝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可按 JTS 257 中相關規定劃分和記錄,當工程內容與規定項目內容不一致時,可根據工程內容進行調整。疏浚與吹填工程形成的質量檢驗測量資料除應符合 JTS 257 的相關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 JTS 131 的有關規定。疏浚與吹填工程施工前應形成浚前測量資料,浚前測量資料應滿足 JTS 207 相關規定。沖淤變化較大的工程,交工測量

57、應在施工結束后 7 日內完成并及時形成測量資料。疏浚與吹填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整理質量檢驗成果表及水深圖、地形圖、完工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在收到資料后 7 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和簽認。疏浚工程疏浚工程應定期測量并形成施工測量資料,正常施工時斗式挖泥船、絞吸挖泥船宜每前進三倍船長測量一次并形成記錄,耙吸挖泥船宜每周測量一次并形成記錄。中途停工超過 10 天,在停工時和復工前均應對挖槽進行水深測量形成測量記錄。疏浚工程報告期可按年度劃分。對已完工的施工段,考核水深測圖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水深圖;沖淤變化較大的季節,每月測圖不宜少于兩

58、次。疏浚工程質量檢驗資料應包括水深和地形測量成果、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記錄及附件等。疏浚工程質量檢驗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根據形成的質量檢驗測量成果填寫基建性和一次性維護疏浚工程質量檢驗成果/沿海常年維護性疏浚工程質量檢驗成果記錄,報送審核;質量檢驗成果記錄應作為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記錄附件。吹填工程吹填施工期應定期對管口、吹填高程、沉降和圍埝位移進行測量并形成測量記錄。吹填土質應按每 10000 取一個試樣檢驗并出具試驗檢測報告。吹填工程質量檢驗資料應包括水深和地形測量成果、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記錄及附件、吹填土質檢驗資料等。吹填工程質量檢驗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

59、單位根據最終形成的測量成果資料和土質檢驗資料填寫吹填工程質量檢驗成果記錄,報送審核;質量檢驗成果應作為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記錄附件。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單位主要安全生產管理資料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代建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應分別進行安全責任登記。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認真組織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見,并向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機構)報送。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核并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臺賬。建設單位履行建設管理職責,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建設經驗,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

60、管理人員。公路工程項目現場管理機構應制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登記表, 登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始施工前應按要求將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向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機構)進行告知性備案。建設單位應將重大風險有關信息(包括重大風險登記表、重大風險基本信息表、重大風險的評估報告和管控措施、預警信息和事故信息(在預警和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報備)向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機構)進行重大風險登記。重大風險經評估確定等級降低或解除的,建設單位應于 5 個工作日內填報重大風險銷號表予以銷號。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各崗位職責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應當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各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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