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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個人理財第八章重點難點 第八章 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1涉及個人理財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法規制定的主體來分,能夠分為哪幾個層次? 答:一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二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治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國家法律。 三是由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部門規章。制定部門規章是為了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對具體行政事項的規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行政法規。 2涉及個人理財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第一,和個人理財有關的法律要緊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治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鈔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 第二,和個人理財有關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治理條例、期貨交易治理條例等。 第三,和個人理財有關的部門規章要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治理條例實施細則、個人外匯治理方法實施細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治理暫行方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治理指引、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治理暫行方法、商業銀行外
3、部營銷業務指導意見、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外匯治理操作規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治理方法等。 3什么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遵循哪些原則? 答: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之間進行的民事法律活動,應當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老實信用的原則。 4什么是老實信用原則? 答:老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應該老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義務。老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差不多的原則。老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一樣,是市場活動中重要的道德規范,也是道德規范在法律上的表現。當法律規定不足時,應當依據老實信用原則進行彌補
4、。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遵守民事法律的差不多原則。 5民法通則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作了什么樣的規定? 答: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給予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轉讓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有了民事權利能力,還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民法通則對自然人
5、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作了如下分類: 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要緊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6、。 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個人理財業務的客戶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6什么是代理?代理有何特征? 答: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能夠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
7、為,不得代理。 代理的特征:第一,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第二,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第三,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第四,代理行為須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7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答:依照代理權產生的依照不同,能夠將代理分為托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托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托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托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8什么是托付代理? 答:托付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一般是托付合同關系。民事
8、法律行為的托付代理,能夠用書面形式,也能夠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托付代理的授權托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托付人簽名或者蓋章。托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托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假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愛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的除外。 9代理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第一,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
9、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明白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第三人明白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五,代理人明白被托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白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10. 什么情形下代理會終止? 答:有下列
10、情形之一的,托付代理終止: 第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托付或者代理人辭去托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第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第五,由其他緣故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11. 什么是合同? 答: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
11、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2. 什么是格式條款? 答: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納非格式條款。 13.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答:書面、口頭、其他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 14. 什么情形導致合同無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
12、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5. 什么情形導致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 答: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6. 如何處理合同中的爭議? 答: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納非格式條款。 17. 什么是可撤銷合同? 答:簽訂的合同有下列情形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
13、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8.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有哪些? 答:第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二,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
14、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峻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躲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9.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答: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該銀行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第二種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銀行承擔責任,銀行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為了適應競爭的需要,商業銀行能夠在我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須有一定的資本,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法和
15、銀行章程的規定向分行撥付營運資金,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治理的財務制度。各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對外先以自己經營治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足部分由總行承擔。 20.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是什么? 答: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在經營活動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1)“三性”原則,即安全性原則、流淌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商業銀行法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
16、束。 第一,安全性原則:安全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所作的任何資產業務須以安全為第一要旨,其要緊業務放款業務必須有效關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要求其提供有效擔保,非有十分把握,不得發放信用貸款,以保障貸款資產安全。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金只能投資國債資產,而不能投資公司債券,以保證銀行資產在投資上的絕對安全。 第二,流淌性原則:流淌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的資產應保持一定的流淌性,以適應銀行的支付能力。銀行的放款應當對長期貸款、中期貸款和短缺貸款保持適當的比例,其中還應特不注重銀行保持一定的流淌資產,以應付支付還債的需要。流淌性資產是指在1個月內能夠變現(收回來)的放款和國債資產,流淌性負債是指在1個月內
17、要償還的負債。 第三,效益性原則:效益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在開展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時須認真核算銀行利潤,利高的資產項目多做快做,利薄或者無利的項目少做或者不做,以保證銀行資產收益和市場競爭能力。 (2)業務往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實信用原則。商業銀行法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實信用的原則。商業銀行和其客戶以平等的身份參與到金融活動中,遵循平等民事主體的差不多行為準則。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4)公平競爭原則。 (5)依法經營,不得損害社會公益的原則。 (6)嚴格貸款的資信擔保、依法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原則。 21. 商業銀行法規
18、定的商業銀行的要緊業務是什么? 答:商業銀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能夠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汲取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22. 商業銀行業務的分類有哪些? 答:(1)負債業務,即商業銀行通
19、過一定的形式組織資金來源的業務。要緊包括汲取公眾存款、發放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等,其中汲取公眾存款是最要緊的負債業務。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預備金,留足備付金。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資產業務,即商業銀行運用其積聚的貨幣資金從事各種信用活動的業務。要緊包括發
20、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買賣,其中最要緊的業務是發放貸款。 (3)中間業務,即商業銀行并不運用自己的資金,而代理客戶承辦支付和其他托付事項并從中收取手續費的業務。要緊包括辦理國內外結算、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等。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確實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批準的一項銀行中間業務。 23. 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延遲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
21、,不予兌現,不予收付人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其他損害的。 24.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應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答: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
22、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23、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能夠區不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治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治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治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25. 銀行業監督治理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 答: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都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汲取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華人民共
24、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治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治理,適用銀行業監督治理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治理的規定。 26. 銀行業監督治理的目標是什么? 答:一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二是愛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27. 銀行業監管措施有哪些? 答:(1)要求銀行金融機構報送報表、資料 (2)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包括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講明;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
25、文件、資料予以封存;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治理業務數據的系統。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兩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3)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談話制度。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依照履行職責的需要,能夠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治理人員進行監督治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治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治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講明。 (4)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披露信息。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
26、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治理狀況、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5)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6)對有信用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重組。銀行業金融機構差不多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峻阻礙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能夠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7)對有嚴峻違法經營、經營治理不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治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峻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 (8)查詢、申請凍結有關機構及人員的賬戶。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
27、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管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人批準,能夠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28. 證券法的差不多原則是什么? 答:(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發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要求證券發行者必須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情況予以公開,以供投資者投資決策時參考。只有以公開為基礎,才能實現公平和公正。 (2)自愿、有償、老實信用的原則。 (3)合法原則。證券法第五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 (4)分業經營、分業治理
28、的原則。證券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治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不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愛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6)國家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治理的前提下,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依法實行自律性治理。 29. 證券法中禁止交易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答:(1)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一般規定。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依法發行的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
29、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治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上述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
30、機構和人員,自同意上市公司托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3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報告;屬于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上述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人,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然而,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時刻限制。 (2)證券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一種證券投機行為,是一種欺詐交易行為,是證券違法的一種常見形態
31、。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獵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內幕交易涉及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內幕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進行了明確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操縱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能夠獵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督治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治理的其他人員;(六)保薦人、承銷的證
32、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阻礙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信息需要兩個構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開性,對何為“重大阻礙以及“未公開法律并無進一步解釋,但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對內幕信息作了具體列舉:“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阻礙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打算;(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
33、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用要緊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阻礙的 其他重要信息。”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有三種形式:內幕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人利用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獵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獵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
34、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禁止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所謂操縱市場,是指少數人以獵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阻礙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一般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刻、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阻礙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在自己
35、實際操縱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阻礙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禁止欺詐客戶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一)違背客戶的托付為其買賣證券;(二)不在規定時刻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三)挪用客戶所托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四)未經客戶的托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五)為牟取傭金收人,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七
3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禁止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 虛假陳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虛假陳述行為,即發行人、承銷商公告的招股講明書、公司債券募集方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中,有意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二是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嚴峻阻礙證券交易的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
37、會、證券監督治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6)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八十條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一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人股市。第八十二條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30. 發行人擅自發行證券的民事責任是什么? 答: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
38、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治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點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九條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差不多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操縱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1. 證券公司違法銷售證券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
39、條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責令停止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2. 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是什么? 答: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能夠并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
40、。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能夠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一百九十二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
41、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42、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操縱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33. 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是什么? 答:第一,證券投資基金是由專家運作、治理并專門投資于證券市場的基金。 第二,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是通過購買基金而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的。與直接購買股票相比,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不參與公司決策和治理,只享有公司利潤的分配權。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具有投資小、費用低的優點。 第四,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第五,流淌性強。 34. 基金治理人的職責是什么? 答:(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
43、托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治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不治理、分不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治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治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治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
44、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35.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是什么? 答:(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36. 什么是基金合同? 答:基金合同確實是指基金治理人、托管人、投資者為設立投資基金而訂立的用以明確基金當事人各
45、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法律文件。基金合同規范基金各方當事人的地位與責任。治理人對基金財產具有經營治理權;托管人對基金財產具有保管權;投資人則對基金運營收益享有收益權,并承擔投資風險。基金合同為制定投資基金其他有關文件提供了依據,包括招募講明書、基金募集方案及發行打算等。假如這些文件與基金合同發生抵觸,則必須以基金合同為準。因此,基金合同是投資基金正常運作的基礎性法律文件。 37. 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資產的投資領域的規定有哪些? 答: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基金財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基金財
46、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然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8.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哪些? 答:(一)基金招募講
47、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治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39. 什么是保險? 答:保險,是指投保人依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關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
48、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40. 什么是保險合同? 答: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軀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41. 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告知義務是什么? 答: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講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
49、容,并能夠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有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阻礙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關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峻阻礙的,保險人關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能夠退還保險費。 42.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是什么? 答:第一,投保人應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這是投保人最差不多的義務; 第
50、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出險通知、預防危險、索賠舉證的義務; 第三,被保險人應履行危險增加通知、施救的義務。 43. 保險人的義務是什么? 答:保險人的義務要緊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刻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或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發生后對損失給予賠償或向受益人支付約定的保險金。保險人或者再保險同意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明白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44. 什么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答:保險代理人是依照保險人的托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51、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45. 代理人、經紀人的職業許可的內容是什么? 答: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治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取得保險監督治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并同意保險監督治理機構的監督。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46. 什么是信托? 答:信托,是指托付人基于
52、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托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治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當事人的當事人包括托付人、受托人、受益人。 47. 信托法關于托付人權利和義務有哪些規定? 答:第五條 信托當事人進行信托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公平和老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 托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托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治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講明。托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53、 第二十一條 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不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治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托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治理方法。 第二十二條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治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托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同意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托付人明白或者應當明白撤銷緣故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第二十三條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治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托付人有權依
54、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四十條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規定選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托付人選任;托付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48. 受托人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答:第三十條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能夠托付他人代為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酬勞。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能夠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酬勞。約定的酬勞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能夠增減其
55、數額。 第三十七條 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治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老實、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酬勞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人信托財產。 第二十七條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
56、八條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托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托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不治理、分不記賬,并將不同托付人的信托財產分不治理、分不記賬。 第三十三條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治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托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對托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第三
57、十七條 受托人違背治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49. 受益人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答: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能夠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托付人能夠是受益人,也能夠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能夠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條受益人能夠放棄信托受益
58、權。 第四十七條 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能夠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能夠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50. 制定反洗鈔票法的意義是什么? 答:一是有利于及時發覺洗鈔票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鈔票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鈔票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發覺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四是有利于愛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于參與反洗鈔票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
59、好的國際形象。 51. 反洗鈔票法的要緊內容是什么? 答:一是規定國務院反洗鈔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鈔票監督治理工作,明確國務院反洗鈔票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部門的反洗鈔票職責分工。 二是明確應履行反洗鈔票義務的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其具體的反洗鈔票義務。 三是規定反洗鈔票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 四是規定開展反洗鈔票國際合作的差不多原則。 五是明確違反反洗鈔票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反洗鈔票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鈔票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鈔票工作的人員的法律責任,以及金融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治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5
60、2. 反洗鈔票義務主體是什么? 答: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鈔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二是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鈔票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由國務院反洗鈔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其中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反洗鈔票義務:建立反洗鈔票內部操縱制度,設立反洗鈔票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鈔票工作,建立客戶身份識不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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