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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 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41229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請根據具體情況安排檢查,并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向市局反映。 京國稅函20054號 2005年1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依法設立了中國人保控股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F對上述新設立的3個公司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地
2、點問題 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新設立的中國人保控股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均應按照國家稅收法規的統一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員企業實行由其公司總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額匯總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各成員企業暫不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重組前的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的納稅調整問題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方案精神,凡在重組生效日前(含重組生效日)稅務事項涉及的納稅調整問題,均由中國人??毓晒境薪硬⒙男邢嚓P義務。據此,同時考慮到中國人??毓晒驹诟鞯氐霓k事處或其他機構不具有納稅主體地位,無法就地補繳稅款,
3、因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031068號)規定扣除的呆帳損失項目,如不符合呆帳損失認定條件,由中國人保控股公司統一進行納稅調整,補交企業所得稅。 北京市主管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其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工作,逐筆進行審核認定,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關于工資扣除問題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9號)的規定稅前扣除工資支出。為方便納稅人,公司總部及其成員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可先據實扣除;年度終了匯總后,
4、如實際發放的工資超過工效掛鉤標準,則要進行納稅調整,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41229號 2004年11月5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船級社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近接交通部關于申請中國船級社合并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事宜的函(交函財2004109號)?,F將中國船級社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船級社對中國籍非入級船舶進行法定檢驗并簽發證書所收取的船舶檢驗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納入了財政預算“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65號)的規定精神,對這部分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
5、中國船級社對在中國登記或擬在中國登記的入級船舶、海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及其相應的材料、產品和設備進行檢驗并簽發證書,以及根據船東申請進行的公證檢驗收取的船舶檢驗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自2004 年1月1日起,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中國船級社所屬各分支機構,凡實行非獨立核算,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可并入中國船級社在北京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由中國船級社統一納稅的所屬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稅收管理的規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國稅函20059號 2005年1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
6、位、社會團體民辦 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總局制定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附件: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略)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
7、說明(略) 國稅發199965號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 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 ?第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
8、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批準成立文件、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或證明;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第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
9、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 ?(一)財政撥款;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
10、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第四條 凡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免稅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時,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財政撥款,須提供財政部門或上級撥款部門出具的拔款證明;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須提供設立和收取的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提供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產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四)經財政部核
11、準不上交財政專產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須提供財政部的核準文件;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須提供撥款證明文件;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須提供所屬單位的納稅申報表、納稅憑證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八)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須提供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須提供捐贈人簽字的捐贈證明和接受捐贈單位領導簽字的證明; ?(十)經稅務機關批準從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須提供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 ?(
12、十一)稅務登記證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對未出具以上證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將其視為免稅收入。 ?第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減去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支出的確定必須與收入相互配比。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六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七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
13、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核算方法一經確定,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方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攤比例法是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額支出總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對全部支出中應當由應納稅收入分攤的支出,一部分能夠劃分清楚,另一部分劃分不清的,可對劃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攤比例法計算出的分攤比例
14、,計算出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八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是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支出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一)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準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內,按實際發放數在稅前扣除;按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提取的工資額,低于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的部分,在以后年度發放時可在稅前扣除。凡不執行以上
15、兩種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稅法統一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扣除比照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前款規定允許稅前扣除標準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但原來在有關費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職工福利費的,不得再計算扣除醫療基金;沒有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費的,可在不超過職工福利基金的標準額度內計算扣除醫療基金。對離退休人員的職
16、工醫療基金,可按規定標準計算的額度扣除。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可按稅法規定扣除。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用于公益、救濟性以及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 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取得應稅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稅收入后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貸款利息,按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 ?第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事
17、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資產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資產的計價、計提折舊、攤銷。按照財務會計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一般應采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舊方法。 ?按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 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按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里程(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總行
18、駛里程(總工作小時)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固定資產最短折舊年限: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 ?3、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四)以前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現因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重新核定固定資產的凈值和剩余折舊年限,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年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可以提取折舊;經營性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但其租賃費可按使用期限攤入當期成本或有關
19、支出科目,在稅前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無形資產,其價值應當按照稅法規定,采取直線法攤銷。 ?第十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向所屬分支機構按一定比例或標準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所屬單位未經批準上交的管理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級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無形
20、資產的變賣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變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相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支出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屬于購置固定資產支出的設備購置費;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修繕費,凡屬于固定資產修繕,且修繕費支出數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將修繕 ?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三)無形資
21、產的受讓、開發支出; ?(四)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九)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設立在經濟特區等低稅率地區下屬單位取得的應稅收入,應按法定稅率與實際稅率之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差額。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虧損,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
22、,報經主管 ?稅務機關核實、批準后,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彌補。以前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稅務登記后的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進行虧損彌補。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帳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 ?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 有應納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條例及
23、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對涉及征稅的收入項目,應統一使用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見附件),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印制下發,供納稅人、代理單位和稅務機關使用。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都應當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將取得應納稅收
24、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又不能正確地申報按分攤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具體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辦理。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經營虧損,應將減免稅所得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后有結余的方可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2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和 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和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是屬于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大型企業集團,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7號)的有關規定,為支持集團公司的進一步發展,現將有關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所屬的17戶全資控股企業和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所屬的18戶全資控股企業(名單見附件),從2004年度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的
26、有關規定,分別由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和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集團公司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的比例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 二、兩集團公司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在企業改組、改造或資產重組過程中,因股權發生變化而變成非全資控股的企業,集團公司應及時報告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經所在地稅務機關確認后,從股權發生變化的年度起,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兩集團公司應在每年的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集
27、團公司的匯總(合并)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四、兩集團公司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認真受理企業的納稅申報,切實履行納稅檢查和監管職責。 五、兩集團公司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成員企業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合并納稅成員企業范圍、變更成員企業名稱、地址和調整就地預交稅款比例的,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附件:1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名單 2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名單 國稅函200516號 2005年1月6日
28、附件1: 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名單 序號 企業名稱 所在地 1 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本部) 北京市順義區 2 北京航油工程咨詢公司 北京市海淀區 3 北京中航油建筑工程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區 4 中航油大廈管理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 5 中航油津京管道運輸中心 天津市東麗區 6 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本部) 北京市東城區 7 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8 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9 中國航空油料公司西安分公司 陜西省西安市 10 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沈陽分公司 遼寧省沈陽市 11 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黑龍江省哈爾濱 12 中國航空油料總公
29、司大連分公司 遼寧省大連市 13 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林省長春市 14 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新疆公司 新疆烏魯木齊市 15 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16 中國航空油料公司太原分公司 山西省大原市 17 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陽區 附件2: 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名單 序號 企業名稱 地址 1 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 北京市朝陽區 2 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朝陽區 3 中國航空器材公司北京寄售站 北京市朝陽區 4 天津渤海航空器材進出口公司 天津市河東區 5 中國航空器材北方公司 遼寧省沈陽市 6 中國航空器材上海公
30、司 上海市虹橋區 7 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西北公司 陜西省西安市 8 中國航空器材西南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9 廣州南方航空器材公司 廣東省廣州市 10 武漢華中航空器材公司 湖北省武漢市 1l 北京航材泰科通信技術發展中心 北京市朝陽區 12 北京奧美航空廣告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陽區 13 北京航工經濟發展公司 北京市朝陽區 14 北京華材航空客貨服務公司 北京市順義區 15 中國民航物資設備公司 北京市朝陽區 16 中航材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北京市順義區 17 中航材租賃有限公司 北京市順義區 18 新疆天山航空器材公司 新疆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企業集團 征收所得稅
31、問題的通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了支持企業集團發展,增強企業集團凝聚力,現對大型企業集團繳納所得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集團分別以核心企業、獨立經濟核算的其他成員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第一批試點企業集團55家),其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環節確定后,企業不得自行改變。 ?二、企業集團在辦理合并納稅申請時,須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下述資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 ?(一)企業集團原繳庫辦法、繳庫地點; ?(二)國家有
32、關部門核定的核心企業名單與所在地點; ?(三)緊密層企業名單與所在地點,緊密層企業與核心企業的資產控股關系。 ?三、經批準合并申報納稅的緊密層企業,應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匯繳認定手續,年終提供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表。當地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核實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虧損額并簽字蓋章后,再由核心企業據以辦理匯總納稅事項。未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并簽字蓋章的,一律無效。 ?四、合并納稅的緊密層企業年度發生虧損,不得自行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利潤彌補。核心企業盈虧相抵后,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國稅發1994027號 1994年2月8日
3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 (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 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加強稅務機關就地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總局決定對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稱匯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稱匯繳企業)及其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以下稱成員企業),除本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外,一律執行“統一計算
34、、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納稅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匯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交: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本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按照規定比例就地預交部分稅款,年終辦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匯繳企業在匯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35、的基礎上,合并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后,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清算和匯算清繳。 二、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級子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總分公司體制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企業;匯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于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以審核確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所得稅。 三、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 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
36、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于國家鼓勵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就地預交。 總機構和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交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四、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以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抵免。就地應預交的企業所得稅不足抵免的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出具證明,由匯繳企業在集中清算企業所得稅時抵免。 五、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稅款,應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期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其全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等于按規定比例就地預交的全部稅款。 六、成員企業
37、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并可按稅法規定遞延彌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七、年度終了后,成員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告、財務會計報表、并繳足按規定的比例應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 八、匯繳企業所屬成員企業為多層次的,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是指二級成員企業將所屬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合并之后達到的比例。如果二級成員企業的所屬企業根據本通知第三條
38、規定的比例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匯總后超過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比例的,省級稅務機關可適當調整二級成員企業所屬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 九、匯繳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并附送各二級成員企業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集中清算,統一辦理匯繳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十、匯繳企業根據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大于成員企業按規定比例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小于成員企業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抵繳下一年度統一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 十一、成員企
39、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入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 十二、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辦法后,匯總納稅企業仍執行原規定的納稅申報表簽字蓋章和信息反饋制度。 十三、下列行業和企業暫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 (一)由鐵道部匯總納稅的鐵路運輸企業; (二)由國家郵政總局匯總納稅的郵政企業; (三)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匯總納稅的各級分行支行; (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匯總納稅的各
40、級分公司;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十四、匯繳企業和成員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劃市區域內的,是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決定。 十五、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強納稅輔導和培訓,做好匯總納稅企業“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工作。各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操作辦法,并報總局備案。 十六、本通知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國稅發200113號 2001年2月9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近日中
41、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油股份)、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股份)來文反映,在重組上市后,石油集團、石化集團仍承擔了部分社會性支出,并要求對企業承擔的社會性支出、為職工承擔的供暖等物業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為支持企業重組改制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辦社會的負擔,現將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職能尚未完全移交前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通過關聯交易形式從其對應的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教育、公檢法、醫
42、療和消防等社會性支出資金,應作為企業的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以關聯交易形式支付給其對應的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的上述社會公共支出,在不高于其設立時關聯交易協議規定限額內的部分,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發生的用于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教育、公檢法、醫療和消防等社會性支出,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三、石油集團、石化集團、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屬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供暖、物業管理費等補助性支出,可以按實際發生全額列為企業管理費用,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石
43、油集團、石化集團重組改制之日至2008年底。 請遵照執行。 財稅2004207號 2004年12月3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為了支持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現就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計提風險準備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依據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20%比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本期貨交易所法定注冊資本10倍的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對上述風險
44、準備金在此前已在稅前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以上風險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風險準備金的計提、動用情況和凈資產數額。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4216號 2004年12月29日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為加強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管理,按時保質地完成2004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就2004年度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
45、算清繳工作中的幾項重點工作明確如下: 一、各局應在2003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和不足,繼續深入做好新修訂的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管理辦法、申報表的宣傳、培訓和輔導工作,切實提高納稅人的填報質量。 二、各局涉外稅收管理部門要加強匯算清繳相關政策業務的內部培訓、輔導,嚴格按照市局下發的關于我市區(縣)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機構、職能的調整意見中規定的工作職能開展此項工作,認真做好征收、管理、涉外等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 三、對于屬于以下情況的企業,各局應結合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關于稅務行政許可的具體規定和要求,檢查下列事項是否已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 (一)享受稅收優惠,如:依法享受定期減
46、免稅、特定項目減低稅率、特定產業減低稅率、技術開發費加成扣除、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減免等稅收優惠。 (二)稅前列支下列成本費用項目,如:壞帳準備、壞帳損失、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等; (三)企業有關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 (四)其他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項目。 具體內容見附件1。 四、根據我市審核評稅工作規程的要求,在2004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各局應重點做好年度所得稅審核評稅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對屬于以下情況的的企業,均應對其開展年度所得稅審核評稅: 1、查帳報告中缺少稅務調整事項說明或未注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 2、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虧損以及雖為虧損企業但仍追加投資
47、的企業 3、平均利潤率水平明顯低于同行業或類似貨物平均利潤率水平或雖不明顯偏低,但連續三年以上持續低于同行業或類似貨物平均利潤率水平的企業 4、由免稅期進入減稅期或由減稅期進入全額征稅期后,由盈利變為虧損或利潤水平有較大幅度下降的企業 5、財務制度不健全、成本、費用核算較為混亂或由于政策調整、行業特點等原因造成成本、費用核算易出現問題的企業 6、與其他企業存有關聯關系的企業 7、發生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企業 8、匯算清繳涉及退稅的企業 (二)審核評稅對象確定后,各局應針對不同企業類型,根據市局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核評稅指標體系的要求,確定相應的重點評析內容和評析指標,結合企業報送的審計報告、年度
48、決算報表、日常征管資料等,利用審核評稅軟件,進行深入、細致地分析,并認真予以核對。在評析及核對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要及時移送稅務審計或反避稅部門(位)進行審計。 (三)審核評稅工作結束后,各局應填報年度所得稅審核評稅工作情況一覽表(表樣見附件2)、年度所得稅審核評稅評析情況明細表(表樣見附件3),并總結2至3個典型案例,隨工作總結一并上報市局。 五、在2004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中,各局要結合2003年度虧損企業虧損情況調查的情況,繼續做好2004年度虧損企業調查工作。在對虧損企業虧損原因普遍分析的基礎上,重點做好電子及通訊設備制造業、服裝制造業、食品加工和制造業、餐飲業、飯店及旅館業的虧損原
49、因調查。調查結束后,要填報虧損企業調查情況一覽表(表樣見附件4)及重點行業虧損企業調查表(表樣見附件8-12),隨工作總結一并上報市局。 六、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清理工作: (一)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得管理工作。各局在向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宣傳、輔導時,應做好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的宣傳。對申請按比例抵扣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各局要認真審核企業填報的2004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就其開支范圍、實際發生金額等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并予以確認。同時,各局還應對其2003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進行核對,凡不符合政策規定范圍的,應予以調減并
50、按其當年度適用稅率補征企業所得稅,并嚴格按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匯算清繳結束后,各局應填報技術開發費抵扣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表樣見附件5),隨工作總結一并上報。 (二)做好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得管理工作。各局在對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宣傳、輔導時,要加大該項政策的宣傳力度。對申請抵免所得稅的企業,各局應對其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實際入庫情況進行認真核對,確認抵免基數。匯算清繳結束后,各局應填報采購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明細表(表樣見附件6),隨工作總結一并上報。 (三)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的清理。各局要對截止2004年底企業享受所得稅減免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理,
51、對于不符合所得稅減免稅條件已經享受減免稅的要予以堅決糾正。清理完畢后,各局要填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清理情況統計表一(已享受完畢企業適用)及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清理情況統計表二(正在享受企業適用)(表樣見附件13、14),隨工作總結一并上報市局。 七、各局要切實加強企業關聯交易申報的有關法規的宣傳,做好企業申報的培訓和輔導,特別是關聯關系的認定和關聯交易額的確定。凡是企業當年度申報關聯交易的,應要求企業將與其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企業的基本情況填報企業基本情況表(表樣見附件7),作為年度所得稅申報表附表(A-13)的附表。在受理企業匯算資料時要將企業的年度會計師查帳報告與關聯交易申報表進行
52、初步核對,對查帳報告中披露了關聯交易事項而企業未申報關聯交易的,要求企業限期補報,逾期仍不申報的應根據征管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務必保證企業關聯交易申報的及時、準確。 企業匯算資料審核后,對存在關聯交易的企業資料,按照關聯交易類型分類逐戶建立企業關聯交易臺帳,并錄入計算機,具體格式參照2000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中以軟盤形式下發的有關關聯交易申報情況的統計表。在匯算清繳工作總結中應單獨總結2004年度工作中對關聯企業申報的管理情況。 八、按照工作規程和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做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的管理工作。各局要嚴格執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53、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339號)文件中第二條的規定,征收、管理、涉外、稽查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安排專人做好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埠設立的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證明材料的按時出具以及外埠“三資”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證明材料的按時收集、查驗、管理。在匯算清繳工作總結中要單獨反映此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并填報附件7。 九、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局應按要求完成匯算清繳報表的編制工作,并對本年度匯算清繳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與2005年6月15日前書面上報市局。工作總結除應包括工作規程中要求的內容外,還應包括本文件規定的專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及要求總結上報的內容。 十、各
54、局應將匯算清繳工作作為一項年度重點工作來抓,結合本局實際情況,根據總局及市局的具體工作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并于2005年3月底前書面上報市局。 十一、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局應將本文要求報送的報表(附件2-7)及六張關聯交易情況統計表通過市局計算機系統中的GROUPWISE傳到市局涉外處。 附件: 1、2004年度所得稅主要政策及稅務機關審批及報備事項說明 2、年度所得稅審核評稅工作情況一覽表(略) 3、年度所得稅審核評稅評析情況明細表(略) 4、虧損企業調查情況一覽表(略) 5、技術開發費抵扣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略) 6、采購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明細表(略) 7、分支機構匯
55、總繳納所得稅情況一覽表(略) 8-12、重點行業虧損企業調查表(1-5)(略) 13、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清理情況統計表一(已享受完畢企業適用)(略) 14、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清理情況統計表二(正在享受企業適用)(略) 京國稅發2004364號 2004年12月24日 附件1: 2004年度所得稅主要政策及稅務機關審批及報備事項說明 一 、主要政策規定 (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電信業務所發生的壞賬損失稅務處理問題的規定 關于從事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逐年無法收回的用戶欠費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如下:自2004年1月1日起,從事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已發生或新發生
56、的用戶欠費,凡拖欠時間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但應在申報表中對損失的列支情況進行說明。各地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批準對電信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從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此前年度已計提的壞賬準備金余額,首先用于抵補2003年度的壞賬損失;抵補壞賬損失后仍有余額的,計入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虛報虧損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規定 關于企業虛報虧損稅務行政處罰問題,新修訂的征管法已作出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虛報虧損稅務處理問題的通
57、知(國稅發1997102號)第一條規定應停止執行;企業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凡構成編造虛假的所得稅計稅依據的,分別以下情況,依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1、企業編造虛假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已實際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認定其為偷稅行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2、若企業依法處于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年度、或者處于虧損年度,企業編造虛假的所得稅計稅依據未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實際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3、上條所述編造虛假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包括企業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
58、銷毀帳簿、計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而少報或不報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多報虧損額。? 4、在查處企業編造虛假的所得稅計稅依據案件中,無論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還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有關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獲利年度以及減免稅額的計算和調整問題,仍應按國稅發1997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對不核準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適用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對于依照商務部(原外經貿部)規定只設定注冊資本或總股本,不核準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時,如何確定投資總額問題,
59、經研究,同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規定的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推定企業的投資總額限額。 (四)關于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相應調整問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所說“合理調整”應
60、包括:調整方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計算依據應以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可比性價格等資料為基礎;調增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應避免雙重征稅。據此,同意你局意見,對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審計該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融通資金往來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而作出的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調整,應允許其關聯企業作相應調整,以消除雙重征稅。但關聯企業相應調整的計算,包括稅前列支、分攤等,必須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關于外國企業代表機構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規定 關于為總機構自營商品貿易從事準備性、服務性業務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處理問題,規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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