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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營銷中的風險防范 合同法講解法是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的象征,它差不多滲透到現代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法律問題,而我們的營銷工作更離不開法律的關心。作為企業的營銷人員,我們不但要明白法、知法,更為重要的是,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愛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為此,特向大伙兒介紹一些營銷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伙兒的工作有所關心。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為一部(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共分三編:總則、分則、附則,共428條,其中總則部分129條,原經濟合同法只有57條。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
2、、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總類: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勞動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民法中的合同也專門多,如債權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行政合同不在此列,如上級機關與企業簽訂的保穩定合同,主體是不平等的,不屬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合同是發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例:有一張名片,寫的是廠長、法人,將個人與團體劃等號。它應是法定代表人。即法律規定的不經授權就能夠代表單位的人,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托付代理人。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在法律上地位
3、平等,無高低優劣之不。行政法上的合同就不相同,主體是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之間,法律地位不平等。(2)、合同是兩方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僅由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遺囑、設立財產捐助等。(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以發生一定的法律上效果為目的。(4)、合同是非身份關系的合同。如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它法律,不適用合同法。(5)、合同是各方當事人自愿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一方依勢壓人、依權壓人、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他人的情形。(6)、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
4、法律適用的自由度較大。關于合同法中強行性規范,當事人不能約定排斥其適用。如何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簽訂合同注意事項?(一)如何簽訂買賣合同?1、審查訂立合同當事人的資格。(1)民事權利能力。能夠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或其它組織民事權利能力基于法律規定。(2)民事行為能力。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如結婚能力、收養能力。如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民事行為能力就受到限制。法人的行為能力是專門的行為能力,要依照其核準的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活動。還有領有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
5、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無營業執照的則不能獨立從事民事活動。法人重點審查履約能力、注冊資本、商業信譽、法人資格。同時應審查經營范圍與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否一致。例如:在建德洋溪的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當時注冊資金為1000萬,后增加注冊資金,要求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增資驗資,由律師所出具報告。 關于法人主體,應重點審查的差不多經營文件有:(1)工商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稅務登記證;(4)法定代表人授權托付書; (5)相關的代理合作授權證明;(6)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書、身份證等。(7)相關資質證明。履約能力、注冊資本、商業信譽、法人資格。經營范圍與法人的權
6、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一致。例如:去年某銀行對一客戶進行貸款的發放,銀行相關部門均進行調查、核實,領導為保資金安全,托付律師進行調查,出具律師的資信調查報告。例如:今年建德石屏的一企業,將一窯體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人進行施工,在施工中分包的人雇用一雇員發生事故,法院判發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能夠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能夠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夠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明白或者應當明白同意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
7、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當事人能夠托付代理人訂立合同。代理包括托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托付代理基于授權而發生的代理。如企業的采購員為企業訂立買賣合同,確實是托付代理。如有授權發托書、介紹信確實是授權書。3、合同訂立的合意。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即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兩個必經時期,如買賣合同,客戶提出買汽車1輛,對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變數量或單價,則為新要約。合同訂立部分要緊講三個內容:合同內容。、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宅;、標的(全稱、具體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數量(具體明確);、質量(標準或雙方專
8、門性要求的標準);、價款或酬勞;、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定金、違約金);、解決爭議方法(仲裁、訴訟);還有: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的份數、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簽訂地點、簽訂時刻、簽名。9、其它約定事項。如不可抗力、責任的免除條件、發票的開據等。 1、要約的含義及相關內容要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中有明確的定義:“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要約的成立有兩個條件: (1)、內容具體明確,要約不能含混不清,應當明明白白。也確實是講,要約必須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
9、姓名和住宅、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者酬勞、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這條規定只起合同示范條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例如:(1)一個是橫岡公司、貴州公司與湖南汩羅一個公司簽訂的環保設備合同。那個合同中一個對方履行期限沒有。 什么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呢?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格或者酬勞、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能夠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條款或者交易適應確定。”合同法第62條規定:“按61條仍不能確定的,則質量不明確,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則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價格不明確,按市場價格,如
10、有政府定價、指導價,從其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同意貨幣一方,交付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義務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確,可隨時履行,但要給對方必要的預備時刻。” 上述規定講明,要約只要注明了當事人的名稱、標的、數量即可,沒有這三個內容,合同無法成立并履行。但實際上,示范條款最好都具備。沒有這些條款將會有許多爭議,不利于合同履行。 (2)、表明經對方承諾,本人即同意要約的約束。一般來講,你提出一個要約,上面可不能寫“假如你承諾,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假如寄給或交給他人一張要貨的函件或文件,內容又比較詳細,有標的、數量、價格等,應視為對方一承諾,你就情愿受約束。 有一種行
11、為,如電視上打廣告,宣傳一種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講在某家商店有買,這是不是要約呢?在一般情況下不是,它叫做要約邀請。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不:第一,性質不同,要約是自己主動提出情愿訂立合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主動提出情愿訂立合同;第二,內容不同,要約須包括合同的必備條款,并表示情愿受要約的約束。要約邀請則不一定包含合同的要緊內容。比如沒有當事人的名稱;第三,方式不同。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人,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 由于兩者在實踐中有時難以區分,為此,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
12、公告、招股講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比如懸賞廣告,應視為是要約,如遺失了重要文件、財物、拾到者送來給予重獎的廣告為要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品房廣告的內容對合同的成立有重大阻礙的。此司法解釋一出臺,就出現了一個官司。一家房地產開發商打出一個廣告,講每棟房屋的間隔為50米。綠化面積為土地開發面積的一半。后來沒有達到此要求。購房者要求賠償40萬元,法院支持了其要求。 要約的生效期間: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假如要約發出后不想訂立合同,能夠撤回,但撤回的通知應先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或同時到達。 假如要約已先期到達
13、,則要約已生效,不能再撤回,現在要約人假如要廢除要約,在受要約人尚未承諾的情況下,可行使撤銷權,但撤銷要約有條件限制:(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過去見的較多的是不可撤銷的擔保書。(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差不多為履行合同作了預備工作。如單位進行裝修,去函給裝修公司要求其支付保證金,同時,裝修公司為此購進了材料,該要約應是有理由認為不能撤銷的。 2、 承諾的含義及相關內容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內容一致的含義是承諾對要約的內容沒有作出實質性變更。 什么叫實質性變更?合同法第30條規定,變更標的、
14、數量、質量、價格或者酬勞、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為實質性變更。 關于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作出任何變更外,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案例:一生產耳機公司向一所大學發函,稱:“本公司生產的外語聽音耳機,每付單價28元,共3000付,若訂購請聯系”。大學回函:“其他都一樣,只是要附設一個音調調節器”。因產品已生產,不能改,故發往大學,大學拒收,釀成糾紛。法院認為:音調器屬附屬設備,非要緊條款,承諾有效。 (2)承諾的方式分為兩種: 一是通知的方式,包括口頭和書面形式。 二是默示,默示有條件,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形方能
15、作為承諾的方式:(1)、要約表明能夠通過行為作出承諾,如某客戶向公司發函要求購買一輛汽車起重機,價格為30萬,并聲稱如在一個月內將汽車起重機送至該客戶所在地,則無需公司再回函確認。(2)、按交易適應確定。如旅客運輸合同,公共汽車行駛在固定的線路上,在停車站停車時即為要約,旅客上車時即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案例:有一老年人乘公共汽車,下車時老人的一只腳尚未下車,車就開動了。致使老人摔倒而粉碎性骨折。此屬公交公司違約,故可要求賠償。 承諾也能夠撤回。但承諾撤回的通知應先于承諾通知到達或同時到達。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必須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沒有確定期限的,按下列時刻到
16、達:(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承諾,除非另有約定;(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合理期限要緊看合同的內容。例如:非典時期,甲公司去函給某藥店,要買板藍根50箱,藥店未回函承諾。時隔半年,藥店回函同意供貨。這確實是超過了合理期限。 2, 合同成立的時刻 合同成立的時刻有三種情形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采納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那個地點要注意三個問題:第一、合同成立的時刻不是承諾生效的時刻。如甲方要約中提出要簽訂合同書,乙方沒有變更內容作出承諾,甲方收到承諾后,發出其簽章的合同書,乙方在合同上簽章時合同才成立。還有一種情況
17、,合同上明確簽章后才成立并生效,這時只有簽章后合同才成立。第三、有例外情況。依合同法規定,在合同書簽章前,一方已履行要緊義務,對方同意的,合同成立。那個地點講的要緊義務的含義為,購銷合同中,交設備是要緊義務,交配件和講明書是次要義務。如鍋爐廠的本田雅閣車的被盜案件。 (3)當事人采納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能夠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三種形式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一般出現在現金交易或數額較小的交易。如早上去粉店吃粉,你要求簽書面合同。售貨員會講你有精神病,它的優點是簡單、方便、迅速。缺點是發生爭議時不易取證,難以分清是非責任。公司之
18、間的業務盡量不要采取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那個地點要注意兩個問題:(1)、數據電文,如傳真、電子郵件有可能對方不認可。(2)、格式合同問題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按那個定義,社會生活中的格式合同特不多,如買飛機票,航空運送旅客的合同條款預先印在飛機票上,這些合同都不同意協商,但格式合同最大的問題是剝奪了對方的合同自由,為此,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規則來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
19、予以講明。這確實是提示義務。企業銷售產品,一般都會有免責條款。如何樣提示呢?可將免責條款用大的字體、黑體字印在合同中比較顯眼的地點,或者是用顯眼的文字要對方注意合同中第幾條的免責條款,沒有履行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無效。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要緊權利的條款無效。排除對方要緊權利已直接違反了公平原則,因此無效,因為對方的要緊權利都沒有了,加重對方責任,如此權利義務不對等,也違反了公平原則,也應無效,免除其責任,應理解是免除其全部責任,而不是一般的免責條款。 第三、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合同與合同示范
20、文本不同,示范文本完備,可協商。但當事人沒有義務必須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訂立合同,只是參照,有些機關要求必須按示范合同文本簽訂合同,這是違法的。 3、其他形式 它又分為默示形式和視聽資料形式,默示前面已介紹。視聽資料要緊為錄象和錄音,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有關方面的規定,對方對視聽資料沒有異議,則能夠認定。如一方有異議,則要具備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第一、要以合法方式取得,偷錄電話中的通話;第二、要有其他證據佐證;第三、要沒有疑點。 四、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時刻 (1)、合同成立時生效,這是原則規定。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如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21、合同要通過招商局批準。那個地點的法律、法規不包括部門規章。過去有關政府部門規定租賃房屋要辦理登記手續,如此的規定不阻礙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合同中約定要公證后生效,假如未辦公證手續,則合同不生效。 (3)、條件成就時生效,有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4)、期限界至時合同生效,即附期限的合同,有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 2、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代朋友賣產品惡意串通低價出售,善意取得除外,上下百分之三十幅度)(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公司間名為聯營實為借
22、貸)(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賭債)無效合同是指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無效與合同沒有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5種: 第一、 欺詐、脅迫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欺詐是一方有意欺騙對方,而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例如:建德中林水泥有限公司與更樓的三獅水泥有限公司購銷500萬的水泥熟料,約定建德中林公司自帶5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三獅公司付款提貸,三獅公司開出500萬元水泥熟料提單,由中林水泥分另提取,此后不久,三獅公司將銀行承兌匯票交銀行驗證,確定是克隆的假匯票。 脅迫是一方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
23、,例如:李某欠張某60萬元,對方托付黑社會收債,一年的利息是30萬,逼迫其寫了一份還款協議,并以此起訴。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將土地轉讓給乙,乙又將土地轉讓給丙,為少交契稅。甲與丙簽訂一份假的土地轉讓合同,將土地使用權直接過戶至丙名下。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例如:有些效益不行的企業,為躲避債務,將優良資產低價賣給有利益關系的個人與單位,然后破產。請債權人吃噸飯,清償比例為零。 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即有損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濫用權力、不正當競爭。例如:非典時期高價藥品的買賣、欠賭債的協議等。 第五、 違反法律、
24、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在法律、法規中的規則有兩類,一類叫任意性的規定,如合同法上規定的合同條款。一類叫強制性規定,如有應當如何樣做、必須如何樣做、不得如何樣做、禁止如何做等文字的,只有違反了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 3、可撤銷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規定 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由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行使撤消權,而使已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它有三種類型: 第 一 重大誤解的合同,誤解一般是基于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術、信息或經驗而造成的,例如:他人送一只金牛給你,你誤認為是鍍金的,將其按廢銅低價賣給他人。 第二 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缺乏
25、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例如:我家裝修時買一塊裝飾板,講要400多元,還價為380元,后來發覺100元就能買到。依合同法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 第三 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欺詐、脅迫前面已講。那個地點與無效合同的區不就在因此否損害國家利益。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使他人違背其真實意思而作出的行為。如某處遭水災,一些人趁機高價售礦泉水。 上述撤銷權的行使人為重大誤解合同中的誤解人,顯示公平合同中的受害人、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的受害人。撤銷權應當自明白或者應當明白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即須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例如
26、:2007年楊村橋一起兩車相撞事故,在事故認定書出來前,一方受傷者死亡,一車主與死者家屬協商達成賠28萬元的協議,支付20萬元后,余款未付,起訴法院,對方抗辯脅迫手段,要求撤銷。 4、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一、合同自始無效。 第二、合同部分無效的,不阻礙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三、合同無效不阻礙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如仲裁條款。 第四、不再履行。 第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和賠償損失。 返還財產是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沒有必要恢復原狀的,折價補償, 如財產已滅失無法返還,或者財產已被使用幾年等。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 第六、收歸國
27、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關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返還給集體或第三人。 5、代理效力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已終止后,還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如此的合同未經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擔責任,即那個合同對代理人有效。 (2)、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人行為有效,從字面上看,即表面能夠看見的代理。 例如:2007年建德法院辦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案件,原告認為房屋是夫君簽字出賣的,妻子沒有簽字,要求撤銷買賣合同,后來經查,妻子
28、明知,判決有效。例如:我公司與另一個公司談一筆業務,與我方聯系的,是一位副總經理,合同談了近半年,最后才談成,對方的副總經理簽了名,后來合同沒有履行。我方去找對方,對方講合同沒有簽訂,簽名的副總經理在簽合同前已調走。但我方認為:我方一直是與這位副總經理談,對方又沒有通知我方他已調走。故我方有理由相信該副總經理有代理權。什么緣故設立這一制度呢?因為專門多合同差不多上代理人去簽的。假如大伙兒都不同代理人簽合同,市場經濟就受到阻礙。因此,假如當時對方蓋了章,也就不存在代理問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這實際上指的是超越經營范圍的問題,80年代凡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差不多上無效的,90年
29、代中期后,只有超越法律規定須要有權部門特不許可的合同才無效。現行合同法規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對方明白或者應當明白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超越經營范圍一方隨意讓合同無效。 五、合同的履行。 1、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即我們通常所講的一手交鈔票、一手交貨,但有兩個條件,一是基于同一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二是兩項債務之間要有對價關系,例如:上海某公司發往長沙某公司60多萬元的電腦設備,因設備包裝拆開過,長沙公司不要貨,要求退17萬元預付款。后來雙方因誰應先退貨或先退款爭吵不下,產生糾紛,那個地點就有一個對價
30、問題。 2、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此抗辯權也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的有對價關系的兩項債務,同時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要緊義務。假如先履行一方交了設備,但沒有交講明書,后履行一方以此為由不付款,那確實是違約。 3、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終止履行,具體情形為:第一、經營狀況嚴峻惡化;第二、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躲避債務;第三、喪失商業信譽;第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同時未提供適當
31、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能夠解除合同。 4、 代位權 它是指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要緊是為了解決三角債務問題。代位權成立的條件為:第一、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第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勞動酬勞、退休金、人身損害賠償等。 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變更,當事人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合同,這實際上是雙方簽一個新的合同。 合同的轉讓:(1)轉讓合同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2)轉讓合同義務,應當經債權人同意;(3)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要通過對方同意。銀行或者其它金融部門將資產包打包處理
32、,確實是將權利轉讓。 七、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1、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合同。 2、一方在下列情況下,能夠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界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要緊債務;第三、當事人一方拖延履行要緊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原來的經濟合同法規定,履行期限一超過,就構成違約,就能夠解除合同。原規定不符合情理,一家大的企業,合同可能特不多,稍不留意,合同就可能超過期限,對方假如立即解除合同,供方的損失可能特不大,故經催告再解除,法律更有人情味;第四、當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有些合同只要超
33、過期限,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比如生產月餅的企業,它必須在中秋節前將月餅交付給商場。故如此的合同不能催告,守約方有權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合同。3、債務的抵銷,分兩種情況:第一、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通知對方后能夠抵銷;第二、標明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能夠抵銷。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具體形式有5個方面:1、違約補救。發生違約事實以后,為了防止損失發生或者擴大,守約方依照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酬勞等違約責任,違約補救一般適用于質量問題。 2、實際履行。關于金鈔票債務,確信是要實際履行,但關于非金鈔票
34、債務,事實上際履行有三個方面的限制:第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如法律上禁止流通盜版光盤等,再如作為標的物的房屋已燒毀。第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如保姆雇傭合同就不適用強制履行,再如某標的物現在國內已沒有了,不能要求對方去進口同樣的標的物。第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3、支付違約金。支付違約金須在合同中有約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能夠請求適當減少。 4、損害賠償。適用條件:第一、須有損失存在,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即利潤損失)。第二、要有因果關系,如中期公司案。違
35、約損失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差不多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如車輛保管合同,車輛被盜后,車主講車內還有一個價值 百萬的文物,此文物保管方是不能預見的。 5、定金,擔保法規定了定金罰則,不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應按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標的的價格或者酬勞,適用定金罰則。定金只能占價格總款的20%。定金罰則不能與違約金的支付同時適用。例如:珠海一人司與一工貿公司簽訂合同未履行,已支付定金200萬元。訂金是預付款性質 九、時效民事訴訟的時效為兩年,但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的財物被丟失、毀損,軀體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一年,時效計算開始的時刻為明白或應當明白其權
36、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訴訟時效在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而中止,因提起訴訟或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十、民事訴訟的管轄 1、 級不管轄。級不管轄是依照案件的性質、阻礙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 HYPERLINK /v135182.htm?ch=ch.bk.innerlink t _blank 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 地域管轄。被告住宅地和合同履行地,履行地依約定,如合同約定了履行地或交貨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物資,雙方又不在約定地及口頭協議,都不以履行地為管轄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加工承
37、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該條同時還規定:“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也確實是講,一般情況下,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但假如雙方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準。 3、 協議管轄,當事人可協議約定被告住宅地,原告住宅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定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不管轄和專屬管轄。 4專屬管轄,第一、不動產案件,第二、港口作業案件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三、繼承遺產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宅地或者要緊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適用法律:例如:橫山工貿與香港公司簽訂合同,未講明適用的哪國法律。十一:關于擔保條款的設置在合同中要善于設置擔保條款來愛護自
38、己的合法權益,特不是對那些有欠款或鋪底的銷售合同及經銷合同。實踐中常用的擔保方式有兩種,一是保證,二是抵押,兩者能夠單獨使用,也能夠結合起來。十二:營銷人員應自律,否則可能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挪用公司資金罪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公司資金罪是指公司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對挪用資金罪構成的規定,區分了三種情況:(1)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借貨給他人,數額超過3萬元,同時超過三個月未還;(2)挪用資金進行
39、營利活動,如炒股、做生意等,數額超過3萬元;(3)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如用于賭博等,則不管挪用數額多少、三個月內是否歸還,均構成此罪。關于上述三種情況,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挪用資金數額超過20萬元,或者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退還的,則依法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二)職務侵占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夠并處沒收財產。那個地點所指的數額較大,是指數額超過1.5萬元,超過10萬元則視為數額巨大。(二)合同內容。、當事人名
40、稱或姓名和住宅;、標的(全稱、具體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數量(具體明確);、質量(標準或雙方專門性要求的標準);、價款或酬勞;、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定金、違約金);、解決爭議方法(仲裁、訴訟);還有: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的份數、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簽訂地點、簽訂時刻、簽名。9、其它約定事項。如不可抗力、責任的免除條件等。(三)簽訂買賣合同注意事項:、要看簽訂合同的主體有無資格。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無年檢、對方當事人的資金、誠信度情況如何?簽訂合同的人員有無授權(包括有權代理、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自己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所簽訂的合同有無附生效條件?如
41、何時生效、何時解除、何時失效、舉例:(2)工貿公司與江蘇天華公司的合同,盡管對方欠貨款,但我們的法院沒有管轄權。(3)業務員沒有及時的向公司通報對方公司的差不多信息、對方公司的差不多情況變化未掌握。如新晃法院到江蘇天華采取保全措施時,對方公司名稱早已于7月11日作變更,造成我公司被動。對方收貨后,有關收貨憑證不全。(如收據、磅單)(4)連云港合同中,有關產品質量的約定,在哪一種質量下拒收物資、哪一種情況下價格要變動等。(5)增值稅發票的開據、交接。(6)業務員、財務人員與業務單位的對帳情況。無效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
42、乘人之危,使以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指令性打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企業風險種類:1、企業投資風險:投資風險是企業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方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所選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投資,由此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或者講不能獲得預期投資收益的可能性。2、企業財務風險:財務風險是指企業無法償還到期本金和償付資本成本的可能性;無法取得到期投資酬勞的可能性;無法賣出產品并收回墊支本金的可能性;無法取得收益而對資本價值產生阻礙的可能性3、企業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 由
43、于有意或過失違反法律義務或約定義務可能承擔的責任和損失。企業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就存在著要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業風險的成因企業風險產生的緣故錯綜復雜,既有企業內部緣故,也有企業外部緣故。從企業內部來看,要緊有三個緣故:一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經營治理中權利、義務和責任不明確;二是內部風險操縱體系不健全,決策缺乏必要的財務、法律論證、審核;三是企業治理層級多、資產監管鏈條長,關聯交易不規范如何防范企業風險(一)健全組織,構建風險防范體系構建業務部門、法律部門和審計部門風險治理防線,在風險的潛在時期、實際出現時期和風險發生造成損失后果時期,分不采取措施,防范和操縱風險。1、強化業務流程操縱
44、。2、加強內部操縱建設。3、健全內部審計監督。4、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二)規范改制,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引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具備條件的企業實現整體上市。1、周密制定改制方案。2、嚴格審批改制方案。3、規范改制工作程序。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進場競價。(三)加強制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有法律保障、公司章程和合同約束、制度嚴謹的分權、分責、制衡體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治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是從機制和制度上防范風險的保障。(四)建章立制,實現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1、規范化治理必須要有制度。
45、2、制定制度要抓住關鍵。3、制度規定要可操作。4、制度內容要適時修改完善。5、制度要認真執行和落實。(五)強化責任,形成層層傳遞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1、責任是一種承諾。2、責任是干好份內的事。3、責任須層層傳遞。4、承擔責任要付出代價。(六)做強主業,實施并購和產品結構調整(七)構建和諧,凝聚抵御各種風險的合力增強企業風險防范能力,必須增強企業內部的和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避開訴訟風險六項注意 第一,涉訴前要合理選擇解決沖突的途徑。利益沖突各方的自行協商和解、中立第三方出面調解、提請仲裁、提起訴訟等差不多上當事主體能夠選擇的沖突解決方法。這幾種方法各有利弊:自行和解與第三方調解成本較低、周期短,通
46、過和解或調解所形成的方案或協議如得到各方的自愿執行還可能從全然上化解矛盾,然而這些方案或協議對當事方欠缺強制執行效力;而訴諸仲裁和訴訟則能夠從裁判機構獲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裁判文書,但成本較高、周期較長,裁判結果具有一定的不可預測性。通常情況下,仲裁和訴訟應該是企業家最后采納的救濟手段。假如選擇訴訟作為救濟手段或被迫進行應訴,則應該明確本方的訴訟目標和實現該目標的可行性,并合理估算本方為訴訟而應支出的合理成本(含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其他人力物力的投入等),同時還應考慮訴訟行為本身可能對企業(企業家)的形象、聲譽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治理等帶來的有利或不利的阻礙,而不能意氣用事。第二,涉訴后要合理
47、的評估和預測訴訟中的各種風險。一般而言,訴訟中的風險要緊體現在如下方面: 起訴時期的風險。如訴訟主體不適合的風險;受訴法院選擇不當的風險;不按時繳納訴訟費用的風險;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風險等。 案件審理時期的風險。如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對方當事人反訴或第三人起訴的風險;不據實提出訴訟請求的風險;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提供證據超過舉證時限的風險;當事人對代理人授權不明、監督不力的風險;訴訟代理人能力不足、工作不力的風險;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風險;訴訟代表人或代理人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當事人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申請財產、證舉保全的風險等。 二
48、審時期的風險。不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的風險;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材料的風險;不按時繳納上訴費用的風險等。 執行時期的風險。超期申請執行的風險;被執行人無財產供執行或財產不足以執行判決或調解書確定的數額的風險;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的風險;被執行人申請再審引起執行中止或終結的風險;敗訴方還應面臨財產被查封、凍結無法進行正常生產經營的風險。 第三,針對訴訟中的風險積極采取防范和應對措施。在合理地預測和評估訴訟中的各種風險之后,企業應該同訴訟代理人積極依法采取防范和應對各種潛在風險的措施,而不應該消極應對,坐失良機。 第四,積極評估和防范訴訟后的風險。在生效判決執行完畢之后,也存在因訴訟而帶來的風險
49、,如被執行人申請再審或司法機關決定再審的風險、因執行錯誤而執行回轉的風險等,對這些跟訴訟緊密相關的風險,企業家們也不應忽視。 第五,敗訴后慎重選擇申訴。在各類訴訟中,企業及其訴訟代理人盡管竭盡全力,有時也難免在終審中敗訴。盡管各類訴訟法都規定了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但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再審立案的標準較高、立案率低、再審周期長、訴訟成本更高,企業在作出申訴決策時依舊應該慎重從事。在作出決策前應聘請有經驗的律師就申訴的可行性進行周密論證(要緊就證據和事實認定問題、法律適用問題)并就申訴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作出評估和預測。 第六,合理預測和評估訴訟行為本身對企業或企業家所帶來的機遇或風險,
50、積極采取各種應對措施。訴訟行為本身對企業而言,從某種程度上講事實上確實是一把雙刃劍:它能夠讓該企業的客戶、消費者、股民等認真審視企業的經營理念和服務理念,對他們而言,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點小的偏差是難免的,關鍵是企業是否勇于承擔責任,并以此為標準來決定該企業和品牌是否值得信賴。面臨訴訟,企業應對失當,能夠使企業的品牌形象和聲譽一落千丈(上市公司一旦涉訴更會嚴峻阻礙其股價);應對得當,則會博得更多客戶和消費者的信賴。合同履行中防范風險的一些法律技巧:(一)商業秘密保密責任、締約過失(二)管轄權約定(三)附條件或期限生效的合同。(四)充分運用定金、抵押、保證人等擔保手段 (五) 代位求償權、撤銷權加
51、強合同治理:(一)托付書明確人員、權限、時刻,處理事項(二)介紹信編號、不給空白(三)公章使用 登記,專人治理合同法(提綱)概論:合同的概念: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要件: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一、 合同訂立前的注意事項(一)資信調查。對擬簽約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包括工商登記詳細情況、公司實際經營現狀、已往的和現在存在的涉訴情況、公司高管的信用狀況(包括有無刑事處罰記錄)等(二)合同的擔保。即由交易對方提供財產或保證人來保證合同的履行,前者稱為物的擔保,后者稱為信用擔保。二、 合同簽訂時的注意事項(一)合同的
52、要緊權利義務條款需約定清晰,具有可操作性。不同的合同要緊條款可能不一樣,但差不多都應具備標的、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時刻、履行地點幾個要件(二)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實際履行;修理、重作、更換、減少價款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定金;(1)、違約責任最好在合同條款中規定明確,否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時需對產生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2)違約責任中的定金條款。注意區不“定金”與“訂金”。(三)合同中的解除條款解除合同確實是令雙方的關系回歸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分法定的解除條件和約定的解除條件。在合同訂立時可約定一些合同解除條款,規定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解除合同,以便掌握主動權。
53、(四)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1)能夠約定仲裁條款;(2)能夠約定管轄法院。注意:盡量爭取約定在己方所在地仲裁或訴訟。(五)關于格式合同的問題。關于大量發生的,差不多類似的交易,能夠預先制作好統一的合同版本,如此便于重復使用,也能夠減少出錯的機會。但應注意法律對格式條款的一些限制條件。(六)合同的附件一些復雜的合同往往需要訂立附件,合同的附件一般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注意合同的附件也應該有雙方的蓋章確認。(七)合同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補充合同的當事人應與原合同一致。在有擔保的合同中要特不注意,因為主合同沒有通過擔保人同意而變更的,擔保人可能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八)與公司簽約
54、時需注意是否為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與自然人簽約需注意確認其真實身份、住址,留有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復印件。(九)代理人簽約需確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注意授權的范圍和期限,特不是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十)表見代理的問題。三、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項(一)合同履行中往來函件的簽收和保存。(二)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按合同法第61條和62的相關規定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注意在有書面依據的情況下才可同意。(四)同時履行抗辯權負有同時履行義務的,在對方沒有履行時,我方能夠暫不履行。如出現雙方互不信任的情況,可約定將履行標的交由第三方操縱。 (五)不安抗辯權在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無法履
55、行合同時,能夠中止履行。(六)對可撤銷合同要及時行使撤銷權。包括以下情形: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七)債務抵消權及其行使當事人互相負有到期的債務,而且債務的品種相同,任何一方都能夠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四、合同糾紛的處理 對方違約時:(一)及時向對方指出,并給予對方一定的期限自行改正;(二)對方不改正的,自行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三)及時主張權利。(四)注意行使解除合同權的程序(五)注意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兩年,及時提起訴訟或通過定期催收行為中斷訴訟時效。最高人
56、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愛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28日頒布,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共計三十六條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軀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緣故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57、。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緣故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有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能夠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能夠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有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
58、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不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依照過失大小或者緣故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59、。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能夠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治理、愛護義
60、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有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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