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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一章 企業法 企業概述一、企業(一)企業概念企業是依法設立的具有人和物的要素,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營利活動的經濟組織。(二)企業的分類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企業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對企業進行分類的現實意義在于:不同種類的企業分別由不同的法律調整,各類企業需依照相應的規定設立并從事組織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1、按照企業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這是我國公司法頒布前的有關企業的立法中主要采取的企業分類方法。這一立法模式是我國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造成了企業之間因投資者身份不同而形成的差別待遇,企業無法真正成為平等的市場競爭主體。4、 按照企業出資者的
2、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這是國際上通行的有關企業立法主要采取的企業分類方法,依此分類,公司只是企業的一種具體形態。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共同構成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法律形態。5、按照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可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三)法人與企業的區別1、法人的成立條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具備如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責任(1)依法成立法人須依法定程序和條件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法人的財產既不同于法人成員的財產,也
3、不同于投資設立法人的投資者的財產。(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責任法人的獨立責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其自己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除法律特別規定外,組成法人的成員或創設法人的投資者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法人對他們的債務也不承擔責任。 問題一2012年,大學畢業的羅某做起了計算機生意并注冊了個人獨資企業, 生意較好 。但第二年1月份的一筆近20萬的生意因上當受騙 賣出的都是假冒偽劣產品,按合同約定羅小某要賠償全部損失 。但羅某稱自己財產僅6萬元 無償還能力 ,于是對方要求其家長負連帶責任,聲稱若不償還就起訴到法院 。羅某怕事態鬧大無奈請父母出面幫助解決 。問:羅某的父母
4、需要承擔責任嗎?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 、概述(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 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三)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個人獨資企業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個人獨資企業法只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屬于自然人企業。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真實的表現出企業的組織形式特征,應當
5、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業務相符合。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對個人獨資企業規定最低資本額的要求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和審查、登記。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一)投資人的權利和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
6、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0種行為要記)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 者進行交易;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例題2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個人獨資企業
7、法法律制度規定的是()。A.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B.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C.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D.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案例分析2001年9月,投資人小張開辦一家獨資企業并自行經營。2003年3月,他將企業委托給小李管理,并約定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小李自行決定,金額超過2萬元的合同必須經自己同意后才可簽訂,小李應本著誠實、忠信的原則經營、管理企業。小李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1)2003年10月,認為一筆交易有利于企業,在未經小張同意下簽訂了一份3萬元的訂貨合同;(2)2003年11月,小李的朋友為購買一輛汽車向銀行貸款5萬元
8、,小李以該獨資企業財產為朋友設立抵押;(3)2004年1月,小李因感到企業經營狀況不佳,難以為繼,自己注冊了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打算不久后辭去職務,經營自己的企業。2004年3月,小張檢查企業時發現上述問題,決定關閉企業,進行清算,此時企業所有資產為13萬元,對外負債18萬元。 為開拓市場需要,個人獨資企業主曾某決定在某市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委托朋友霍某為分支機構負責人。關于霍某的權利和義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應承擔該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 B可以從事與企業總部相競爭的業務 C可以將自己的貨物直接出賣給分支機構 D經曾某同意可以分支機構財產為其弟提供抵押擔保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一、合伙企
9、業的概念二、普通合伙企業三、有限合伙企業一、合伙企業的概念(一)合伙的含義所謂合伙,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主體為共同目的,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權益、共擔風險的組合關系。合伙是一種基于契約而形成的特定法律關系。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經營形式,后來演變為一種特定的企業組織形式。但在現在社會生活中,合伙關系不僅存在于企業,也廣泛存在于其它一些營利性的事業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醫療診所、私立學校、托幼院所等允許個人投資經營的領域,均已引入合伙制。二、普通合伙企業(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的主要特征 1
10、、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人共同設立 2、以合伙協議為基礎 3、合伙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4、合伙人對企業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 5、合伙企業不能取得法人資格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人共同設立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2、以合伙協議為基礎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之間旨在建立合伙關系,明確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是合伙人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不能由一人所為,因此,在合伙行為實施之前,必須由合伙人達成合伙協議,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設立的基礎,沒有合伙協議,就不能設立合伙企業。合法有效的合伙協議是處理合伙關系的直接依據,合伙人應依照合伙協
11、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3、合伙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其含義是:(1)每個合伙人都有對企業出資的義務,不出資則不構成合伙人;(2)每個合伙人都有參與企業經營的權利,且法定的經營權是平等的而不取決于其出資比例;(3)每個合伙人都有分享企業經營收益的權利和分擔經營風險的義務,其損益分配依據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資的比例。 4、合伙人對企業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其含義是:(1)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時,對不足的部分,每個合伙人都有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以外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此乃無限責任;(2)當企業的債權人對
12、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的債權超過該合伙人的應擔份額時,該合伙人應在自己具有的清償能力的范圍內滿足債權人的權利要求,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擔償債責任,而不能以其應擔責任的比例及數額對抗債權人,合伙人的這種責任即為連帶責任。當然,一個合伙人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對超過應擔份額部分,有權按約定或法定的分擔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償。 5、合伙企業不能取得法人資格與個人獨資企業一樣,因合伙企業沒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不符合法人應具備的條件,因而在法律地位上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但它是一種獨立的企業類型,是一種特定的商事主體。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設立條件 2、設立程序 1、設立條件(1)
13、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含義包括:第一:合伙企業的投資人至少為兩個,故而稱其為“合伙人”;關于合伙人數的上限,我國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第二: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作為合伙協議設立的基礎,應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其
14、形式要件包括:(1)合伙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是口頭協議;(2)訂立合伙協議,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3)合伙協議須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方能生效。其實質要件是指合伙協議中應載明的事項,包括應當載明的事項和可以載明的事項。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6)合伙事務的執行;(7)入伙與退伙;(8)爭議解決辦法;(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10)違約責
15、任。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該場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資方式提供,也可以合伙企業名義受讓、租賃、借用等方式取得(二)合伙企業設立的程序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是合伙企業區別于合同型合伙的重要標
16、志之一。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三)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1、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2、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對外代表權及其限制3、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與義務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及決議辦法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由甲、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利潤和損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擔。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過程中,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決定聘請王某
17、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因合伙企業發展良好,乙打算讓其朋友鄭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鄭某參與合伙事務。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2)甲聘請王某擔任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3)鄭某是否已經成為A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簡要說明理由。趙、錢、孫、李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經全體合伙人會議決定,委托趙與錢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A.孫、李仍享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限 B.孫、李有權監督趙、錢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C.如趙單獨執行
18、某一合伙事務,錢可以對趙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D.如趙執行事務違反合伙協議,孫、李有權決定撤銷對趙的委托1、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 所謂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即掌管合伙企業的業務,負責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亦即事務執行人的確定方式有二種: 一是合伙人共同執行; 二是委托部分合伙人代為執行。 共同執行 共同執行,即是全體合伙人都參與事務執行的執行方式。這是直接體現合伙人平等執行事務權利的普通執行方式。共同執行包括兩種情況:第一,對經營管理中的有關問題由全體合伙人討論決定后,委托某個或幾個合伙人具體執行; 第二,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別執行。 共同執行方式一般適合于合伙人較少,經營
19、業務比較單一的合伙企業。 委托執行 委托執行方式,即即根據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中的某一或幾個代為執行合伙事務,此種方式下,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權集中委托給受托的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行使,其它合伙人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企業往往委托部分合伙人,或者說選舉一名或數名合伙人作為企業負責人,代為執行企業事務。 2、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對外代表權 負責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即為合伙企業的負責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以合伙企業名義實施的行為,歸屬該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承受其后果: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也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根據合伙企業法的
20、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3、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與義務(1)權利(2)義務(1)權利A同等執行權,這是針對共同執行方式下的每個合伙人而言的;B對外代
21、表權,該權利屬于任何執行方式下的有權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C監督權,這是對委托執行方式下的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而言的,他們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D查閱賬簿權,任何執行方式下的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均有權查閱企業的賬簿;E異議權,這是對分別執行方式下的各合伙人而言的,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它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F撤銷權,在委托執行和分別執行方式下,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它合伙人可以決定
22、撤銷該委托。 (2)義務 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視不同情況,合伙人分別負有以下有關義務:A受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應當依照約定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B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C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者除外;D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及決議辦法1、有協議,按照協議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23、;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NOTICE:合伙人的約定不能對抗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普通合伙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限制與第三人的關系 合伙事務的執行無論采取哪種方式,執行人的對外代表權都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債務清償與第三人的關系(1)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關系(2)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關系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關系 處理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關系,應遵守以下規則: 1、合伙企業的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
24、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對其不能清償的部分債務,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各合伙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時,原則上應按合伙協議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損益分配比例;但依照連帶責任原則,債權人可以不按該比例,而可以以其認為最有利于實現其債權的任何比例,向任一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債權,而合伙人均無權對其抗辯。 3、合伙人應債權人的要求而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對所清償的數額超過其所應當承擔的數額部分,有權向其它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關系 處理合伙人的債務清償關系,應遵守以下規則: (1)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應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合伙人個人財產不
25、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若無分取的收益或者分取的收益仍不足清償的,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被執行的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它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2)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的,其債權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從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應分得的收益或者屬于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中受償,而不得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被執行完畢時,該合伙人當然退伙。 (3)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
26、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例題江某是一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欠羅某個人債務7萬元,羅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業7萬元。后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中,羅某要求以其對江某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合伙企業的債務,各合伙人對羅某的這一要求產生了分歧。下列哪種看法是正確的? A江某的債務如同合伙企業債務,羅某可以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B江某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羅某不得以個人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債務 C若江某可從合伙企業分得7萬元以上的財產,則羅某可以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D羅某可以抵銷其債務,但江某應分得的財產不足7萬元時,應就差額部分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
27、入伙與退伙1、入伙 (1)入伙的概念 (2)入伙的條件與程序 (3)新合伙人的權利與責任2、退伙 (1)退伙的概念 (2)退伙的原因及程序 (3)退伙的法律后果 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業,從而取得合伙人的資格的活動。 入伙的條件與程序 新合伙人的入伙方式有兩種情形:1.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辦理入伙;2.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的成立條件是所有的合伙人依法訂立書面合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協議是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新合伙人的入伙問
28、題以及新合伙人入伙后的權利義務問題所達成的協議。新合伙人的權利與責任 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即使對其入伙前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入伙協議對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的活動。 退伙的原因與程序 按是否基于退伙人的退伙意愿,退伙原因可分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和當然退伙。 (1)自愿退伙 (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也稱聲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退伙意愿而退伙。自 愿退伙也須符合法定事由而并非任意,但該類法定事由的發生并不直接導致退伙,而是在此前提下,由合伙人
29、決定是否退伙。自愿退伙又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前者是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情況下的自愿退伙;后者是在合伙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情況下的自愿退伙。 合伙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如移居異地、喪失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資格等;其它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通知其它合伙人。違反上述兩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它合伙人造成的
30、損失。 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也稱當然退伙,是指直接基于法定退伙事由的退伙。法定退伙由法定事由直接導致,而并不取決于合伙人的退伙意愿。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當然退伙以上述法定事由實際發生日為退伙生效日。除名退伙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當行為;合伙協議約定的其它事由。對合伙人除名的協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
31、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退伙的法律后果(1)財產份額及合伙人資格的繼承 (2)退伙結算 (3)退伙人的責任 (1)財產份額及合伙人資格的繼。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但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其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2)退伙結算合伙人
32、退伙的,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3)退伙人的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法定的損益分配比例分擔虧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它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案例分析2011年1月,趙、錢、孫、李四人決定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并簽訂書面協議,內容如下:(1)趙出資10萬元,錢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人同意孫以勞務出資6萬元,
33、李貨幣出資4萬元。(2)趙、錢、孫、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企業,但簽訂大于1萬元的銷售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發生以下事實:(1)2011年5月,趙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企業名義與紅天公司簽訂大于1萬元的合同,紅天公司不知道其內部限制。錢獲知后,向紅天公司表示不承認。(2)2012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給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12年3月李經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資4萬元入伙。2012年5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綠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萬元債務要求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李以自己退伙為由,周以自
34、己新入伙為由拒絕承擔。(3)趙為了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于2012年4月獨自聘任田某為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并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藍海公司提供擔保。(4)2013年4月,合伙人錢在與黃河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8萬元。黃河公司于201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黃河公司勝訴,于2013年8月申請強制執行錢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1)趙跟紅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李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3)周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4)趙聘用田某及為藍海公司擔保是否合法?為什么?(5)合伙人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規
35、定?為什么?(6)李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那些條件?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形式的確定,關鍵取決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而為的執業活動的主觀心理狀態。1.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
36、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公示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其合伙人對特定合伙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為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應當對這一情況予以公示。這是法律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公示要求。(三)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和職業保險制度合伙企業法專門規定了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權人的保護制度,即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和職業
37、保險制度。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三、有限合伙企業(一)概念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與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作為一種特殊的投融資活動,是指公眾投資者直接或者通過風險投資機構面向有發展潛力的從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研發、生產的中小創新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再從企業的成長中獲取資本增值。當前發展迅猛的信息、
38、生物工程、計算機等高新科技產業,基本上是靠風險投資扶持的。美國是全球風險投資的發源地,也是世界上風險投資規模最大、體系最為健全的國家。1985年美國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客觀上符合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使有限合伙制成為風險投資的主要組織形式。據統計,自1992年來,美國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占全部風險投資機構的80%以上。(三)有限合伙企業的優點首先,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利于極大調動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業吸引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從而籌集更多的資本。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就把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的命運緊緊捆在一起,因此有利于增強有限合伙人
39、對普通合伙人的信賴。 其次,有限合伙有利于實現投資者與投知者的最佳組合,做到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投資者扮演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業的主要資本,并按照略低于出資比例的標準分取投資回報,對合伙債務負有限責任,但作為交換條件,放棄合伙事務管理權;投知者扮演普通合伙人,提供合伙企業的管理服務,享有合伙事務管理權,雖然出資較少,但按照數倍于出資比例的標準分取投資回報,但作為交換條件,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如此以來,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各得其所,這是普通合伙制度與公司制度都無法提供的一套獨特游戲規則。 (四)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1.合伙人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40、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2.出資方式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3.事務執行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4.競業禁止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5.出質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
41、約定的除外。6.利潤分配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7.入伙人對入伙前企業債務的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8.退伙人對退伙前企業債務的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9.合伙人身份的轉變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下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說法中,哪個選項是錯誤的?( )A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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