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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電化學冶金陰極公司治理報告電化學冶金陰極公司治理報告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2249894 一、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2249894 h 3 HYPERLINK l _Toc112249895 二、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PAGEREF _Toc112249895 h 7 HYPERLINK l _Toc112249896 三、 獨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約因素 PAGEREF _Toc112249896 h 12 HYPERLINK l _Toc112249897 四、 董事的任職資格 PAGEREF _Toc11

2、2249897 h 18 HYPERLINK l _Toc112249898 五、 董事及其類別 PAGEREF _Toc112249898 h 19 HYPERLINK l _Toc112249899 六、 股東會權利 PAGEREF _Toc112249899 h 22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0 七、 股東會會議的類型及運行機制 PAGEREF _Toc112249900 h 23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1 八、 中小股東及其權益 PAGEREF _Toc112249901 h 28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2 九

3、、 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 PAGEREF _Toc112249902 h 30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3 十、 公司章程的內容 PAGEREF _Toc112249903 h 37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4 十一、 公司章程概述 PAGEREF _Toc112249904 h 40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5 十二、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與作用 PAGEREF _Toc112249905 h 45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6 十三、 公司設立的法律制度 PAGEREF _Toc112249906 h

4、 49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7 十四、 公司簡介 PAGEREF _Toc112249907 h 59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8 十五、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2249908 h 60 HYPERLINK l _Toc112249909 十六、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2249909 h 71 HYPERLINK l _Toc112249910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2249910 h 74 HYPERLINK l _Toc112249911 (一)加強項目建設及運營管理 PAG

5、EREF _Toc112249911 h 74 HYPERLINK l _Toc112249912 本項目的建設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承包商,在保證建設質量的同時,努力降低建設投資和設備采購成本。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標選擇項目監理,確保項目的建設質量、建設工期和降低項目造價。建成投入運營后,加強管理降低生產成本,構成較大的價格變動空間,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PAGEREF _Toc112249912 h 74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承辦單位名稱xx集團有限公司(二)項目聯系人唐xx(三)項目建設單位概況未來,在保持健康、穩定、快速、持續發展的同時,公司以“和諧發展”為目標,踐行社

6、會責任,秉承“責任、公平、開放、求實”的企業責任,服務全國。公司不斷建設和完善企業信息化服務平臺,實施“互聯網+”企業專項行動,推廣適合企業需求的信息化產品和服務,促進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在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中的應用,業通過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務平臺,培育產業鏈,打造創新鏈,提升價值鏈,促進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品牌化、規模化、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以人為本,強調服務,一直秉承“追求客戶最大滿意度”的原則。多年來公司堅持不懈推進戰略轉型和管理變革,實現了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未來我司將繼續以“客戶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為原則,在產品質量上精益求精

7、,追求完美,對客戶以誠相待,互動雙贏。公司秉承“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將“誠信為本、合規經營”作為企業的核心理念,不斷提升公司資產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四)項目實施的可行性1、長期的技術積累為項目的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目前,公司已具備產品大批量生產的技術條件,并已獲得了下游客戶的普遍認可,為項目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國家政策支持國內產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鼓勵、規范產業發展。在國家政策的助推下,本產業已成為我國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伴隨著提質增效等長效機制政策的引導,本產業將進入持續健康發展的快車道,項目產品亦隨之快速升級發展。有色金屬是國民

8、經濟、科學技術、國防建設等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提升國家綜合實力和保障國家安全的關鍵性戰略資源。目前我國是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屬生產國和消費國,截至2021年,我國十種有色金屬(銅、鋁、鉛、鋅、錫、鎳、銻、汞、鎂、鈦)產量已連續20年居世界第一。(五)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規模項目選址位于xx園區,占地面積約74.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項目建筑面積94488.89,其中:主體工程64059.09,倉儲工程19082.11,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7456.31,公共工程3891.38。(六)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1、

9、項目總投資構成分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32514.89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7061.4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83.23%;建設期利息602.92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85%;流動資金4850.4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4.92%。2、建設投資構成本期項目建設投資27061.49萬元,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其中:工程費用24235.99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2265.29萬元,預備費560.21萬元。(七)資金籌措方案本期項目總投資32514.89萬元,其中申請銀行長期貸款12304.43萬元,其余部分由企業自籌。(

10、八)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營業收入(SP):56400.00萬元。2、綜合總成本費用(TC):49209.13萬元。3、凈利潤(NP):5218.78萬元。4、全部投資回收期(Pt):7.69年。5、財務內部收益率:8.83%。6、財務凈現值:-2664.53萬元。(九)項目建設進度規劃本期項目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法規和實施指南要求進行建設,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24個月。(十)項目綜合評價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49333.00約74.00畝1.1總建筑面積94488.89容積率1.921.2基底面積28613.14建筑系數58.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

11、362.032總投資萬元32514.892.1建設投資萬元27061.492.1.1工程費用萬元24235.99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2265.292.1.3預備費萬元560.212.2建設期利息萬元602.922.3流動資金萬元4850.483資金籌措萬元32514.893.1自籌資金萬元20210.463.2銀行貸款萬元12304.434營業收入萬元564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49209.136利潤總額萬元6958.387凈利潤萬元5218.788所得稅萬元1739.609增值稅萬元1937.4810稅金及附加萬元232.4911納稅總額萬元3909.5712工業增

12、加值萬元14134.2113盈虧平衡點萬元30386.83產值14回收期年7.69含建設期24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8.83%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2664.53所得稅后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一)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1)我國上市公司中董事會與經營層基本重合,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在國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國有資產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著嚴重的“所有者缺位”問題,形成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局面。內部人控制帶來的后果是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要減少內部人控制現象,設置獨立董事是一種有效的方法。因為董事會與經理層是一種委托代理的關系,它與股東之間又是一種信托關系,所以

13、董事會發揮作用的程度決定了一個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在董事會中,如果沒有一批強有力的超脫于經理職能的稱職的董事,董事會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發揮,而且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就會轉化為缺乏約束力的“合謀”關系。由于獨立董事與公司的經理層沒有利益方面的直接聯系,可以憑借著其豐富的工作經驗和獨立的判斷能力,有效地改善董事會的質量,充分發揮其監督制衡作用。(2)國有上市公司中大股東所占比例過大,可能侵犯中小股東利益。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設置極為不合理,大股東都占絕對持股比重。與國外董事會作為全體股東的“代理人”相比,我國企業的董事會已濃縮成為大股東的“代理人”。大股東通過操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14、,把上市公司作為自己的“提款機”。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資產無償為母公司提供抵押擔保向銀行貸款,而在貸款到期后不償還,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憑銀行處置。特別是在涉及與母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時,董事會已完全被大股東操縱,不惜以犧牲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為代價,制造虛假利潤或者讓母公司無償使用上市公司的資產。(3)我國上市公司中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十分有限。雖然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但在實踐中,監事會的作用卻難以發揮,監事會形式化的現象很普遍。主要表現在:監事會的獨立性不強;監督機制不完善;人員構成不合理。(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具體思路(1)完善各項相關的法律和制度,使獨立董事能真正發揮其作用。我

15、國的公司法對設置獨立董事沒有作硬性規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并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做了相應的限制,但該條款屬“選擇性條款”。至少在法律、法規層面,境內上市的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隨意度還很大,沒有像境外上市公司那樣受到硬性約束。所以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建設應具有權威性,所賦予獨立董事的權利與其承擔的義務應相當,獨立董事職責重大,在實踐中如何保證其職責的有效行使是我們應重點考慮的問題也是獨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關鍵。我們可以通過制定獨立董事法強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證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能,約束獨立董事行為,從而確保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及

16、獨立董事制度的合法性。另外,在獨立董事法的約束下,可考慮成立“獨立董事協會”,通過協會加強獨立董事制度建設,規范獨立董事執業行為。(2)賦予獨立董事應有的權利。我國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往往只是為了改變或美化公司的形象,大部分獨立董事有職無權,成了公司的擺設。要真正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發揮獨立董事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賦予獨立董事應有的權利。例如,獨立董事所發表的意見應在董事會決議中列明;公司在涉及關聯交易時,獨立董事的意見能起決定作用;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獨立董事可直接向股東大會、中國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獨立董事辭職或被辭退,該公司應該向交易所報告情況并陳述理由,

17、等等。(3)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使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決策中盡職盡責。在激勵不足的情況下,獨立董事由于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甚至利益相關甚小,可能會缺乏動力去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了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司董事會擔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報酬應逐漸向實行津貼和股票期權相結合的方向,除應支付必要的報酬,必要時可以給予獨立董事一定的股票期權或股票獎勵,使他們的個人利益與公司的業績聯系在一起。從約束機制上講,健全聲譽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的責任,對于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責任,為避免獨立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或委托其他董事代為投票的情況,我們應該在法律、法規或規則上將董事缺席視作同意董事會所采取的決定,并要求他們

18、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獨立董事也要和其他董事一樣承擔責任。特別是在有關侵犯中小股東利益的關聯交易時,獨立董事更應承擔責任。通過建立約束與激勵機制,可以使獨立董事在把這一身份看成是一種榮譽的同時,還應當把它看成是一個企業責任和社會責任。(4)健全信息傳遞渠道。由于獨立董事不在公司經營層任職,本身不具有信息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會限制其職能的發揮。特別在信息披露和信息的有效性、真實性方面有很多不足和漏洞,獨立董事的信息劣勢更為明顯。所以要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就應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的披露與傳遞機制。例如,應保證獨立董事可以就有關問題與董事長和總經理進行書面或面對面交流;定期舉行由獨立董事參加的會議,讓獨立董

19、事有足夠的經費進行遠程訪問,保證獨立董事能夠與經理、雇員、客戶、供應商、競爭者、獨立財務顧問和審計師進行個別交流。(5)獨立董事的提名要采取多種方式,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美國公司中,董事會下一般設有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新的獨立董事一般都由該委員會來提名。在我國,獨立董事一般都是由董事長提名或者由大股東提名。其結果是:一方面,若董事長、大股東與企業經理層重疊,獨立董事還是受制于“內部人”喪失了獨立性:另一方面,往往把所聘任的獨立董事的聲望名氣放在首位,缺乏科學性和針對性。鑒于此,在獨立董事的提名上,首先要避免大股東的“一言堂”。例如,可以由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應具有的條件和素質

20、,報經股東大會批準,采取面向一定范圍公開招聘的方式,然后請中介機構對擬選聘的獨立董事進行資質調查和論證。(6)逐步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市場。美國斯坦福大學的RonaldJ.Gilson和哈佛大學的ReinierKraakman建議機構投資者可考慮招聘和培養一些職業的外部董事,讓他們就像日本、德國的銀行那樣,對公司進行積極的監督。他們還建議機構可以通過一些組織發展全職董事,他們的工作就是在56家公司代表機構做外部董事。Gilson和Kraakman指出,如果說業余的外部董事容易受到管理層的指派和操縱的話,那么這種同時擔任5家公司董事的職業外部董事則不大可能受某一公司的指派或操縱。職業外部董事制度實現

21、了勞動分工及專門化,能夠提高效率,發揮董事監督的規模效益。隨著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應逐步獨立董事人才市場,使獨立董事更有效地監督公司管理,切實保護股東的利益。獨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約因素(一)獨立董事的作用1、提高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的決策職能通過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制定獨立董事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獨立董事的職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以及對股份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條款,保障了獨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職責。獨立董事以其具有的專業技術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受到廣大股東的信任,被股東大會選舉履行董事職責,提高了董事會的決策職能。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

22、成員的利益結構彌補了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投資機構推薦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國公司法雖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的92條和103條中,分別授予創立大會和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的職權。但由于沒有具體規定董事的專業資格條件,而在實踐中一般參照第68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更換”的規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等公司大股東按出資比例推薦或委派。這導致了股東資本的多少直接決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操縱或左右董事會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和董事會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順理成章。公司股東會對董事的選舉實際上成為大股東

23、按出資比例對董事的委派。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董事會內部的利益比例結構,使董事會決策職能被大股東控制的現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知識結構。公司法在董事會組織結構中,對董事會組織的人數,選舉產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資格條件作了規定,但對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資格條件卻沒有明確。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不但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條件,而且還規定了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禁止性條款,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從選舉程序、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執業登錄和身體條件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從而保證了獨立董事參加董事會議事決策的綜合素質,彌補了董事會成員專業知識結構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會決策

24、的科學性。同時,通過法律賦予獨立董事的獨立職權,也從董事的善管義務、忠實義務方面要求和督促其從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出發,客觀評價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尤其是敢于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防止公司經營管理層操縱或隱瞞董事會的違法、違紀行為,為董事會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發展的客觀、公正的決策依據。2、增強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職能從1984年我國開展股份制改造試點工作以來,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總市值超過4萬億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0%左右。我國先后制定頒布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體系的證券法律、法規和制度300多部,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

25、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我國還處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制還沒有完全擺脫“人治”的影響。其中最突出的表現之一就是相當一部分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投資機構推薦委派擔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資方的利益,沒有體現股份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震動證券市場的“鄭州百文現象”,關鍵問題之一就是由于股份公司董事會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脫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獨立董事,使公司經營者集決策、經營大權于一身。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有名無實,形同虛設,成為企業管理層的“橡皮圖章”,失去了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了企業

26、經營的嚴重虧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3、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兩權分離,完善法人治理機制股份公司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權與決策權分離的關鍵,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適應二者之間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保護股份公司的整體利益。同時,這也是現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科學進步的組織保證。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機關推薦,委派董事的董事會組成方式。獨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東,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但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代表全體股東行使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從法律制度、組織機構兩個方面保證了股份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

27、,由于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對于董事會始終處于股份公司樞紐地位,對公司生存和發展起到了更好的監督作用,避免董事會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體事務性工作提供了保證。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對于完善董事會內部的組織結構,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三者之間的分工協調關系,提供了組織機構上的保障。公司法理認為,表決權是股份公司股權制度的核心,而股東權益的最終實現就體現在董事對公司經營決策權的表決權和監督權上,獨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特殊作用不僅代表了市場經濟競爭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時,也標志著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28、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勢在必行。(二)制約獨立董事作用發揮的因素獨立董事的作用在于他能夠獨立決策而不受任何股東的局部利益牽制,從而立足于企業長期發展的角度,公正地把握公司的方向,對股東的權益制衡。然而,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企業的很多獨立董事還是成為了“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總的來說,制約獨立董事作用發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股權的集中程度。一般來說,過于集中的股權會制約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股權過于集中,會造成大股東擁有絕對的權力去控制董事會和經理層,使得獨立董事為了避免沖突或者其他的原因不能很好地盡自己的義務。股權過于集中,那么股東大會的權力也集中在少數的控股股東手中,

29、獨立董事的提名與更替受到控股股東的控制,這樣造成獨立董事無法發揮其監督作用。(2)是否擁有良好的激勵制度。獨立董事逐漸淪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公司缺乏良好的激勵制度。由于公司沒有一套對獨立董事進行獎懲的制度,許多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沒有很好地運用自己的專業判斷,在進行決議的時候隨大流。只有擁有一套良好的激勵制度,對獨立董事的行為進行客觀的評價,獎罰分明,獨立董事才有可能運用自己的智慧,發揮自己的能力,對董事會的每項決議都慎重地做出決定,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3)獨立董事的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我國的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很多是大學或各類研究院的學者,或者是一些銀行家,或是財

30、務、審計待領域的專業人士。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任何的利益聯系因此能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也正是因為如此,許多獨立董事對公司的業務并不完全熟悉與了解,能力有限,這就很可能會導致他們難以發揮專業的作用。同時,很多獨立董事都有著自己本身的工作,如大學教授兼任某公司的獨立董事,他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與精力在研究與教學工作中,因此他無法把全部的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公司中,作為獨立董事的作用便受到了影響。董事的任職資格董事與股東不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董事,而對股東來說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東。董事是由股東會或者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當選為董事后就成為董事會成員,就要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所以董事對公司的

31、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國公司法對董事任職資格均做出了一定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

32、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董事及其類別(一)董事董事就是董事會的成員,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由于公司并無實際的形態,其事務必須由某些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人代表公司進行管理,這些人被稱為“董事”。董事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不僅自然人可以擔任公司董事,法人也可以擔任公司董事。但是在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時,需要指定一名符合條件的自然人作為其法定代表,即為董事長。董事具有以下權利:業務執行權,即對日常事務的業務執行權與重大事項的具體業務的執行

33、權;出席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并對決議事項投票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權利;在特殊情況下代表公司的權利,主要有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修改公司章程,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券,變更、合并以及解散等各項登記的權利;依照公司章程獲取報酬津貼的權利。董事具有以下義務:謹慎和忠實義務。董事應具有謹慎和善良的品質,能夠盡最大努力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并必須能夠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這方面出現失職行為必須承擔責任。對公司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競業禁止義務。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

34、其任職公司同類的經營活動。(二)董事的類別根據董事的來源和獨立性,可以把董事劃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相對于外部董事而言的,一般是指出任公司董事的是本企業的職工或管理人員。而在外部董事當中,也可能有與本企業的員工有著某種關系(如親戚關系)或者與本企業有著經濟利益關系的董事,所以外部董事又可以劃分為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1、內部董事內部董事也稱作執行董事,一般指現任公司的管理人員或雇員以及關聯方經濟實體的管理人員或雇員。他們既是公司的雇員,也可以是與本企業有著經濟關聯的企業的員工,如母公司的總經理出任子公司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是內部董事的義務,他們一般不能領取作為董事的薪金。由于內部董事

35、是公司的內部員工,所以他們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督作用有限。2、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也叫灰色董事,或者非獨立非執行董事,指與本公司或管理層有著個人關系的或者經濟利益聯系的外部董事。灰色董事可以是執行董事的家庭成員、代表公司的律師、長期的咨詢顧問、與公司具有密切的融資關系的投資者或商業銀行家,或者其他來自與本公司發生真實商業交易的公司的人。灰色董事可能由代表董事、專家董事等構成,目前這種由非執行董事為多數的董事會是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組成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但是這種形式的董事會的監督作用依然有限,對它所發揮的作用仍需做出鑒別。3、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又稱獨立非執行董事,是指獨立于管理層,與公司沒有任何可

36、能嚴重影響其做出獨立判斷關系的董事。非執行董事可區分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即獨立董事)和非獨立非執行董事(即灰色董事)。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一般體現在三個方面:與公司不存在任何雇傭關系;與公司不存在任何交易關系;與公司高層職員不存在親屬關系。股東會權利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會依法享有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

37、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股東會會議的類型及運行機制由于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而股東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必須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東會只能通過會議的方式來形成決議,行使對公司的控制權。顯然股東會與股東會會議是不同的兩個概念,股東會是指公司的組織機構,而股東會會議是指股東會的工作方式,是股東會為了解決公司的問題,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開的會議。(一)股東會會議類型股東會會議一般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類。(1)定

38、期會議,也稱為普通會議、股東會議、股東年會,是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必須召開的股東會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應該召開一次,以便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且與公司的財務核算年度相互協調,通常是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召開。(2)臨時會議,也稱為特別會議,是指在必要時,根據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員的提議而臨時召開的股東會會議,是相對于定期會議而言的。法律規定的法定人員有三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這里的“以上”包括本數,若是由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

39、東會,還應當由監事會做出決議。這三類主體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董事會應當履行召集職責,使股東會依法召開。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當某些事由出現時公司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項做出決策,或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或公司的董事、監事少于法定人數,或公司董事、監事有嚴重違法行為需立即更換等情況。(二)股東大會的運作1、會議的召集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會議體機關,其權利的行使需召開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會議。但由于股東大會的性質以及公司的正常運營需要,股東大會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經常、隨意召開;另一方面,股東大會制度是為維護股東權益而存在,也應該在必要時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該制度被不合理“架

40、空”,損及股東利益。因此,由法律規定合理的股東大會召集制度便成為了必要。一般認為,股東大會的召集制度是關于股東大會召集條件,召集權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項規定的總和。規定合理、科學、完備的召集制度,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以及股東大會和公司的正常運作意義重大。(1)會議的召集人我國現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

41、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時間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所以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要通知,這樣才可能保證股東知情并來參加會議。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會議的議事規則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權力是通過股東會會議來行使的,股東會會議對于公司來說是很重要的,股東會會議的召開有一定的議事規則,主要包

42、括:股東的出席率。股東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占全體股東的百分比。法律為了保護廣大小股東的利益,避免大股東運用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優勢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規定股東會會議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股東出席才能召開,這樣通過的決議才合法有效。對于股東出席率,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表決要求。一項決議的通過要經過股東會會議的決議,而在表決時一般都要求經過出席會議的多數表決通過,學界稱此為多數決規則。多數決規則又可以分為簡單多數和絕對多數。簡單多數是指一項事件的通過只需要簡單多數,即1/2通過即可。絕對多數是指一項事件在表決通過時,要求絕對多數(2/

43、3)同意才能通過。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股東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對一般決議的表決要求規定得不是很嚴格把它賦予給了公司自己去解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

44、、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方式。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表決方式的規定較為靈活,給予了充分自由。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與委托投票制;二是現場投票制與通訊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與累積投票制。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個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

45、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會議記錄。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以備后續查閱參考。中小股東及其權益中小股東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較少、不享有控股權,處于弱勢地位的股東,其相對的概念是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會公眾股股東。

46、中小股東權益是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往往也是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我國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同為公司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內容相同的股東權,其權益本質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國證券市場是從計劃經濟環境中產生的,因而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設計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權分置狀況的存在,導致大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客觀上存在利益矛盾和沖突,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保護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如上市公司再融資時,“大股東舉手,小股東掏錢”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大股東對小股東侵

47、害行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獨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國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獨大,對控股股東行為缺少有效制約,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投資者和經營管理層之間有效約束機制難以建立。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是形成大股東對中小股東侵害行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國公司法對表決權的規定比較簡單,基本原則為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一股一票表決權在使大股東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的同時,卻使小股東的意志對公司決策變得毫無意義,使股東大會流于形式,從而出現小股東意志與其財產權益相分離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

48、破壞了股東之間實質上的平等關系。為了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我們應該切實解決上述兩個根源性問題。“一股獨大”是證券市場設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現象,它使得國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問題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這個問題之所以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其癥結主要在于:國家股、法人股歷史存量太大。證券市場發展的十多年來,二者合計占總股數的比例一直維持在6070%左右。國家股、法人股的上市會影響國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國家經濟控制力的喪失。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縱觀世界各國,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舉措大致有以下幾種:(一)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

49、作為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一種表決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伊利諾伊州憲法的規定。后逐漸為各國效法。按照適用的效力不同,累積投票權制度可以分為兩種強制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即公司必須采用累積投票權制度,否則屬于違法。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又分為選出式和選入式兩種,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規定,否則就應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就不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的立法政策隨著現代制度的成熟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而呈現漸趨寬松的發展趨勢。2002年我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采

50、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中國證監會以規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積投票制,是對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補。目前我國已有許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該細則。(二)強化小股東對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提案權1、請求權的強化我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應當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從目前看,此比例過高,建議將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個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召集請求權,但沒有規定董事會依請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也沒有規定董事會拒絕股東的該項請求時應如何處理,故法律還應規定小股東有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力。3、提

51、案權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就某個問題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大股東提出的或已通過的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決議。股東提案權能保證中小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修正。(三)類別股東表決制度類別股東是指在公司的股權設置中,存在兩個以上的不同種類,不同權利的股份。具體區分包括發起人股、非發起人股;普通股、優先股;無表決權股份,特殊表決權股份(如雙倍表決權);不同交易場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聯交所、倫敦交易所、紐約交易所上市股份;關聯股東股份、非關聯股東股份等。進行股東類別區分的實質是優化股東的優勢,保護弱勢股東的利益。類別股東大會在我國尚未有明確的

52、規定,但實際上已存在國有股、法人股、個人股或從主體角度劃分的發起人股和社會公眾股。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是指一項涉及不同類別股東權益的議案,需要各類別股東及其他類別股東分別審議,并獲得各自的絕對多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只有獲得持該類別面值總額的3/4以上的絕大多數同意或該類別股東經分別類別會議的特別批準才能通過決議;歐盟公司法第五號指令第40條、臺灣地區所謂的公司法159條也有類似制度的規定。第五號指令第40條就明確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資本劃分為不同的類別,那么股東大會決議要生效就必須由全體受該決議影響的各類股東分別表決并同意。這樣,中小股東就有機會為自身的利益對抗大股東的不公正表

53、決。但是“類別股東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過分強化股東的分別,不能過度使用,否則會造成各類股東代表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沖突升級,從而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為了穩定有效地推行“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我們認為:(1)“類別股東表決制度”要逐步推行。對于類別股東投票制度的實施是有成本的,同時還需要相關配套條件作支撐,即會帶來治理成本的增加:雖然從長期來看,這種投資是適應的,但在目前流通股東參與較少、網上投票、征集投票權尚未實行的現實情況下,公司實行這種制度時還應量力而行。(2)平衡各類股東的利益是實施成功的關鍵。在我國國有非流通股“一股獨大”的現實情況下,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已是

54、不爭的事實。完善并推廣類別股東表決機制無疑是治“病”的一劑良藥。但是,我們采用類別股東投票機制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東的控制權,減弱或影響他們正常的決策權利,干預公司高層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東單獨做出決定之前,給中小流通股股東代表自身利益說話的機會,尊重他們的意見,即兼顧和平衡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關于“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具體實施,還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類別股東大會的召開形式無非是三種:傳統的現場形式、通訊形式、網上投票。目前應該大力推廣網上投票,讓更多的流通股股東參與投票。流通股股東網上投票機制可

55、以極大彌補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東不能及時到達會場參加股東大會的缺陷,盡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東關心自身的利益。(4)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基礎。公眾股東要有效地參與表決,首先要對將要表決的事項有較準確的、詳細的了解,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強與公眾股東的溝通與交流,即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這是“類別股東表決機制”成功實施的基礎。我國證監會于2004年12月7日頒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東民事賠償制度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為股東民事賠償提供了權利根據,中介程序法上的訴權領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

56、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18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一旦我國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和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可以將蓄意侵犯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試法者必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五)建議表決權排除制度表決權排除制度也被稱為表決權回避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這一制

57、度在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韓國商法規定,與股東大會的決議有利害關系的股東不能行使其表決權。我國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的立法也采納了表決權排除制度。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和剝奪,因為有條件、有機會進行關聯或者在關聯交易中有利害關系的往往都是大股東。這樣就相對地擴大了中小股東的表決權,在客觀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通常認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況下,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存在沖突,因此實施表決權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東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東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

58、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我國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內行使表決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9條規定:“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國現實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東作為對付小股東的手段,發生了異化。我國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國際上近來對此采取了比較嚴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規定,董事、審計員、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員、銀行和其他團體不得成為代理人。(七)引入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具有若干不同的稱謂,如公司異議者權利、異議股

59、東司法估價權、異議股東股份買取請求權、解約補償權或退出權等。它是指對于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項持有異議的股東,在該事項經股東大會資本表決通過時,有權依法定程序要求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價值”進行評估并由公司以此買回股票,從而實現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該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解約退出權。它是股東從公司契約中的直接退出機制導致了股權資本與公司契約的直接分離。各國公司法對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適用范圍的規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適用于公司并購、資產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項,并允許公司章程就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做出各自的規定。從而,使中小股東對于在何種情況下自身享有異議者權

60、利有明確的預期,并做出是否行使異議者權利的選擇。(八)建立中小股東維權組織建立專門的維護中小股東和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組織、機構或者協會,為中小股東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損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點而怠于尋求救濟和保護。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德國、荷蘭和我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股東協會制度和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制度,由協會代表或組織中小股東行使權利。這樣可以降低中小股東或者中小股東權利的成本,減少中小股東因放棄行使權利而導致大股東更方便控制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公司經營的情況。應該說,我國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小股東有維權意識,但是還沒有一個組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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