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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依據公司法構建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相關探討現代企業制度下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要求企業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由企業 的經營者代所有者行使管理的職能,并接受所有者的檢查和監督,因此構成“三 會一層”的公司治理結構。本文對新公司法對公司治理結構修訂內容進行了 總結,并提出應依據新公司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標簽:公司法治理結構探討公司治理的關鍵在于明確而合理地配置公司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和其他 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其有效的制衡關系。2006年1 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比原公司法更進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健全 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制度,豐富了股東的權力,強化了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強

2、 調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及責任,為實現公司治理結構目標提供了 保證。一、新公司法對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修訂內容保障股東權利行使渠道,完善股東(大)會制度作舄公司股份的所有者,股東要充分發揮權力依賴于股東(大)會制度及議 事規則。新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 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 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與原法相比,新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議事規則進行了補 充和完善,更加使股東(大)會真正成為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力機關。強調董事會集體決策,弱化董事長個人

3、決策權新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過程中實行一人一票制;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同時新公司法不再允許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 的部分職權。新法雖保留了董事長的四項職權,但若董事長怠于履行上述職權, 副董事長或者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可自動代行董事長職責,而無 需董事長的授權或者指定。新公司法的修訂,突出了董事會集體決策的作用,加強了集體決策的力 度,并細化了董事會會議制度及其工作程序,賦予副董事長和董事更多的職權。 這就對董事長的權力形成了制衡,體現了我國各界對公司治理結構中權力制衡的 重視,更加能夠

4、保證董事會決策的民主性。新法突出、強化了監事會的監督檢查職能新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規定監事會 設監事會主席一人,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明確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 的會議召集和主持人;規定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 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規定監事會有提議罷免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權利,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有權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提起訴訟,并規定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等。新公司法對監事會的這一系列規定,強化了職工代表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擴張了監事會的職權,強化了監督手段,使監事會的職能成為公司治理中

5、較 為重要的環節。二、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結構行之有效的主要舉措充分發揮股東單位委派人員的職能從公司股東來講,要充分保障股東投資人的收益等權利,就要股東委派的董 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充分發揮職能。股東派出的董事在按照公司法對公 司忠實、勤勉、維護公司利益的同時,應及時向股東報告企業相關財務、人事等 信息,對股東提案應及時提請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要充分發揮股東單位委派人員的職能,就要有行使有效地激勵約束機制。從 約束機制來看,新公司法通過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持股轉 讓行為限制的規定,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忠實、勤勉義務的規 定,對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

6、行為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從激勵機制來看, 股東還應建立有效可行的的創新激勵機制,可以引入股權激勵。從實踐操作來看, 股東可直接給董事、經理以股權激勵,這樣就會給董事充分的積極性,實現公司 價值的最大化。充分行使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權利新公司法對如何建立健全,三會”制度及議事規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完善 了股東(大)會制度和議事規則,在保留并豐富股東(大)會決定權和審批權的 同時,還賦予了股東訴訟的內容及查閱權。在實踐中,更應監督被投資企業按照 建立的制度和規則實際運作。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或委派人員應通過對企業進 行決策、檢查和監督,保證企業經營和投資按計劃實施,防范風險,實現投資收 益最大化。從公司法

7、來看,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 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是股東的權利。在制定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明確當年 度應由股東決策的投資的范圍。如章程中可以規定,對公司當年累計或單筆超過 總資產或凈資產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的對外投資,應由股東(大)會決策,同時不 納入投資計劃的對外投資或固定資產購置等一律由股東(大)會決策。這樣就會較 大程度的限制公司不納入投資計劃、臨時的對外投資事項,能夠充分防范風險。新法規定股東有查閱公司章程、會計賬簿、會議記錄等資料的權利。因此一 方面股東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公司索要相關資料,通過查看相關資料對被投資企 業進行及時了解,并督促企業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另一方面股東可隨時通 過監事對董事、經理的行為及公司財務進行監督和檢查,充分行使新公司法 所賦予的職權。參考文獻:1趙小舟:新公司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J.科技與企業,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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