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風險及其防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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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風險及其防范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概念及公約的適用范圍在當代社會中,買賣合同最復雜形式之一當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由于此類合同的當事人常處于距離遙遠的不同國家, 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使得諸如貨物運輸、政府許可、海關手續、價款支付等等在國內貿易中均可迎刃而解。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協議。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 并由一方提供貨物并轉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此也在第 1 條第(1)款中作了類似的表述。該公約所采用的是以營業地是否分別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作為衡量國際合同的標

2、準,至于雙方當事人的國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慮。就調整范圍來說,公約并不能解決與國際貨物相關的銷售問題, 公約第 4 條規定:“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買方和賣方因此種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 ,至于其他的法律問題,如違約金、定金條款的效力等,都不屬于公約的調整范圍,要由相應的國內法去解決。因此,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鮮明的特征就是國際性,無論是在合同的當事人,還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面都帶有涉外因素。就標的物來說,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 現代國際貿易包括的范圍很廣, 除了各種有形動產可以買賣外, 某些無形財產,如專利權,商標權等也可以成為國際國際貿易的標的物。 雖然公約沒有對貨物下

3、定義, 但其采取了排除法, 在第 2 條中規定了不適用公約的買賣范圍:(1)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精選范本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2)經由拍賣的銷售;(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5)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6)電力的銷售。同時在第 3、4、5、6 條又作了相應的補充。因為這些標的物涉及到國家的經濟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應當予以排除。 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實際上只是指無需經各國法律特別確認的動產實體物。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買賣合

4、同是屬于狹義的買賣,即原則上它只規范實體物買賣,而不規范權利買賣。關于知識產權,我國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 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著作權的許可使用等合同。 這些法律對有關合同的規定都很具體,其內容沒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規定,有關權利的轉讓問題可以由這些專門法去規定。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案例一,某年 4 月 4 日,香港 C 公司向我 F 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發來出售魚粉的實盤, 并規定于當天下午 5 時前答復有效。 該實盤主要內容是:秘魯或智利魚粉,數量 10,000 公噸,溢短裝 5,價格條款: CFR上海,價格每公噸: 483 美元,交貨期: 56 月,信用證

5、付款,還有索賠以及其他條件等。當天, S 公司與我在北京的 F 公司聯系后,將 F 公司的意見以傳真轉告 C公司,要求 C公司將價格每公噸 483 美元減至當時國際市場價每公噸 480 美元,同時對索賠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 并隨附 F 公司提議的中國慣用的索賠條款,并明確指出:“以上兩點如同意,請速知,并可簽約”。4 月 5 日,香港 C公司與 F 公司直接通過電話協商,雙方各作了讓步,F 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噸 483 美元的價格,但堅持修改索賠條款,即:“貨到 45 天內,精選范本經中國商檢機構檢驗后,如發現問題,在此期限內提出索賠。”結果,C公司也同意了對這一條款的修改。至此,雙方口頭上達成

6、了一致意見。 4 月 7 日, C 公司在給 F 公司的電傳中,重申了實盤的主要內容和雙方電話協商的結果。同日,F 公司回電傳給C 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門經理某先生在廣交會期間直接與C公司簽署合同。4 月 22 日,香港 C公司副總裁來廣交會會見了F 公司部門經理,并交給他 C公司已簽了字的合同文本。該經理表示要審閱后再簽字。四天后( 4 月 26 日),當 C 公司派人去取該合同時,F 公司的部門經理仍未簽字。 C 公司副總裁隨即指示該被派去的人將F 公司仍未簽字的合同索回。5 月 2 日, C 公司致電傳給 F 公司,重申了雙方 4 月 7 日來往電傳的內容,并談了在廣交會期間雙方接觸

7、的情況, 聲稱要對 F 公司不執行合同,未按合同條款規定開出信用證所造成 C公司的損失提出索賠要求,除非 F 公司在 24 小時內保證履行其義務。5 月 5 日 C公司致電傳給 F 公司,辯稱,該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約,雙方之間有約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 重申要對所受損失保留索賠的權利。F 公司認為是 C 公司單方面撤銷合同。并告知,F 公司的用戶已將定單撤回,還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提起索賠的權利。雙方多次的協商聯系,均堅持自己意見,始終未能解決問題。香港 C公司以我 F 公司違約為由, 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我 F 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起關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糾紛案,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

8、在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上。精選范本一、合同成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買賣合同之比較在有關合同成立的問題上,各國的法律以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1合同成立之形式要件。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公約第 11 條明確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限制,銷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證明。 ”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與公約大體一致,但也存在著些許不同:1、我國在 1986 年加入公約時,對第 11 條第(1)款作出保留,公約的此規定在我們沒有法律約束力。在適用公約時,我國僅承認書面形式的銷售合同的效力。 而且考慮

9、到我國對外貿易制度及海關對進出口貿易的監管需要,應當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要求書面形式。2、書面形式的界定不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所謂數據電文包括電報, 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但按照公約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書面形式并不包括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因此以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進行國內貨物買賣交易,符合合同法上關于書面形式的要求, 但從公約意義上并非書面形式,這也是區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一個重要方面。西方主要工業國家的法律認為, 合同可以通過口頭、 書面以及行為等方式訂立,聯

10、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相同。在合同形式問題上,尤其是商務合同,他們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則,只是對少數合同, 法律認為必須采取特定的形式, 否則合同無效或者不精選范本能強制執行,如不動產買賣合同就需特定形式。合同成立之實質要件。我國合同法與公約均規定以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訂立合同,并且在要約、承諾的概念,撤銷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諾發表達方式上,合同法與公約都承認承諾的表達方式有二, 一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作出, 二是以行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但是,在某些方面,合同法與公約也存在著一些不同:1)按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

11、示,其內容確定或可得確定, 得因相對人的承諾而使合同成立, 而公約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 且表明要約在得到承諾時就將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要約。 顯而易見,二者之間的區別在于要約是否必須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發出的。按照公約的規定,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議, 僅應視為要約邀請, 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的表示相反的意思,但合同法第 15 條卻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以及商業廣告等。2)在要約的變更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也有區別。雖然公約與我國合

12、同法都認為要約變更的前提是承諾對要約作出了實質性變更。 但對實質性變更,二者有不同的理解,公約第 19 條第 (2) 款規定:有關貨物的價格, 付款,貨物的數量,質量,交貨地點和時間,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與我國合同法第 30 條相比,我們還可以發現,合同法規定的精選范本更加完備,限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除公約中規定的事項外,還包括了有關合同的標的和履行方式的變更均為實質性變更。3)合同法第 20 條第( 2)款規定要約失效為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而公約中規定的是撤消或撤回要約。根據要約撤回的定義,本人認為 ,要約撤回時

13、,要約并未生效,所以談不上失效,故不能未失效的條件。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公約的大膽吸收, 同時也可以看出我國立法工作者的嚴謹。4)承諾生效的確定標準不同。 公約第 18 條規定,承諾要約于表示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而不是發出之時。 很明顯其采用的是到達說,雖然我國合同法也采取了到達生效原則,但是還規定,通過函件電報,電傳達成的協議, 如一方要求簽訂確認書時,則合同不是在收到確認書時生效,而是在確認書經簽訂后才能成立。5)按照合同法規定,數據電文是書面形式之一,要約與承諾都可以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 合同法對以數據電文形式形成的要約和承諾規定了相應的生效規則,但公約中并無數據電文的任何規定

14、。可見,合同法對公約有了新的發展。(6)合同法中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原則。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假借訂立合同, 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國內買賣合同必須遵守該原則的有關規定, 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就不一定, 要看其所選擇的準據法,如果選用的是公約 ,則無締約過失責任可言了。二、常見的合同成立糾紛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對于合同是否成立而發生爭議進而導致糾紛精選范本發生是國際貨物買賣糾紛中最為常見的情況。對于買賣雙方來說, 買賣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得以明確的前提條件。如

15、果合同尚未成立,對當事人來說既無權利可言,也無應當負擔的義務。某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取決于買賣雙方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成立。當一方發出了一項有效的要約,另一方作出了一個有效的承諾,該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判斷某項合同是否成立并解決相應的糾紛,就必須考察買賣雙方各自向對方發出的要約和承諾是否有效成立。1常見的糾紛類型對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糾紛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1)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于要約有效期的爭議要約有效期對合同的成立至關重要。 只有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的承諾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 一般來說,要約有效期需要在要約中明確規定。例如,“要約自發出之日起七日內有效”或者“要約在10 月日前有

16、效”等等。在這里,要約有效期從何時開始起算至關重要。按照各國的法律以及有關的國際貿易公約和國際慣例的規定, 一般采取要約發出生效主義或者要約到達生效主義兩種原則。 前者指要約有效期自要約人發出要約之日起算, 后者指要約有效期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日起算。 因此,在實際訂立合同時應當在發出的要約中中明確規定要約采取何種計算原則, 這樣才能有效避免雙方的歧義, 防止糾紛的產生。要約超過有效期之后作出的承諾不產生法律效力, 合同自然不能成立。2)買賣雙方當事人因要約撤銷引起的爭議公約第十六條規定, 要約人在要約中已經寫明受要約人接受精選范本要約即承諾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或者受要

17、約人發出接受要約的通知之后撤銷要約的通知才送達受要約人的, 要約不得撤銷。由此可見,要約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己發出的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者修改要約,否則就會引起買賣雙方的糾紛。3)買賣雙方當事人因要約撤回引起的爭議公約第十五條規定,要約于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也可以撤回, 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于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要約人的。可見,要約撤回是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之前阻止要約生效的行為。 因此,如果要約人撤回要約的行為是有效的,則受要約人就不能作出有效的承諾,合同就不能成立。在實際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 要約人與受要約人應當按照 公約的規定,正確處理要約撤回的問題

18、,避免發生合同締約爭議和糾紛。4)買賣雙方當事人因承諾修改要約內容引起的爭議公約第十九條規定, 如果接受要約的通知對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改變,則這種接受就不能構成承諾。何謂實質性改變,前面已有說明。因此,有效的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承諾,即承諾必須與要約保持一致性。承諾如果修改了要約的內容,則有可能影響合同的成立。在實際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過程中, 如果由于承諾方對要約作了實質性的修改導致承諾無效,合同不能成立。5)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于沉默是否構成承諾的爭議沉默是指受要約人對要約置之不理,既不表示接受也不表示拒絕。公約第十八條規定,沉默或不作出其他行為本身并不夠成承諾。只有受要約人明確聲明或作出其他

19、行為表示同意一項要約才構成承諾。所謂作出其他行為, 可以是根據該項要約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精選范本立的習慣作法或慣例, 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承諾,而無須向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2引起合同成立糾紛的原因分析引起合同成立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歸納起來主要與下面兩個因素有關。1)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的國內法律、國際貿易公約或國際慣例不同,導致雙方訂立合同時對要約和承諾的理解有差異,因而發生糾紛。2)當事人在具體處理爭議時采取措施不當,使一些本來能夠避免的糾紛未能避免。案例一中,香港 C 公司認為, F 公司在接到 C公司的實盤后,僅對價格和索賠條款提出不同意見, 而在第二

20、天的電話協商中, 雙方已取得了一致意見,即 C 公司同意了 F 公司對索賠條款的修改, F 公司同意接受實盤中的價格條件,合同已于此時成立。C 公司還認為, F公司通知該公司部門經理在廣交會期間簽署書面合同, 這僅僅是一種形式( a mereformality ) 而已。而 F 公司認為,雙方雖口頭上就合同主要內容協商一致, 但 F 公司提出要簽署書面合同, 合同應從雙方正式簽署后生效。 當 F 公司接到對方已簽字的合同文本后, 提出要對 C 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進行完善補充, C 公司未表態,后又將合同文本索回, F 公司認為是 C 公司“撤約”,合同并未成立生效,當然談不上要其履行開證問題。

2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已于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我國是該公約參加國之一。 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合同有關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規定不同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也即,我國原則精選范本上采用國際法優于國內法的原則。 但我國在批準參加該公約時提出了兩項保留:一是根據公約第 95 條的規定,我國在核準書中聲明不受公約第 1 條(1)款 b 的約束,即不同意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因此,對于我國公司來說, 公約僅適用在締約國的當事人間簽字的合同; 二是根據公約第 96 條的規定,我國對公約的第 11 條第 29 款及有關的規定提出了保留, 即不可以口頭方式或其他非書面方式成立合同。 因此,我國

22、公司對外簽訂、修改協議、終止合同時都應采用書面方式。上述這兩點都排除了公約對此案的適用。本案中,如按西方國家或國際公約合同法的原則,則 4 月 5 日雙方電話協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F 公司后來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也應看作為僅僅是一種形式, 是證明合同業已存在的證據,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所以,香港最高法院最后判決我F 公司賠償 C公司的損失以及利息損失共計85 萬美元。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案例二,貨物品質爭議引起的貨款糾紛申請人(賣方)上海國際貿易公司與被申請人(買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先后訂立四份售貨確認書, 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售汗衫、背心等物,四份確認書的金額共計為 9 萬余美元,并

23、約定了付款方式。上述確認書簽訂后申請人按約積極而全面地履行了供貨義務,而被申請人則僅支付了 20000 美元的貨款,其余貨款未付,經交涉多次無結果,申請人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余款;上述貨款的利息;本案的仲裁費及申請人的代理費等由被申請人負擔。此案被仲裁庭受理后,被申請人未出席庭審,但在其提供的書面答辯文件中辯稱:申請人根據合同提供的T 恤衫存在多處質量問題:精選范本使用多年庫存的布料; T 恤衫重量輕于被申請人要求的規定, T 恤衫的長度太短(與規定的尺寸不一致) ;同一批貨的 T 恤衫的顏色不一致,為此被申請人曾提出將貨物打折或將剩余貨物退回申請人等解決辦法,但均未獲申請人的同意,被申請人并

24、聲稱,如不按被申請人的建議予以解決,被申請人將在新加坡提起訴訟,以解決本案。本案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提出的貨物質量的異議能否成立。涉及到索賠的依據亦即商品的檢驗問題。 仲裁庭注意到, 在本案的四份確認書中,雙方對檢驗條款均未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庭認為,在雙方當事人對檢驗條款未做約定時, 應依據國際貿易慣例中的有關規定來判斷。根據華沙牛津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 如果買方沒有被給予檢查貨物的合理機會和進行這種檢查的合理時間, 那么不應認為買方已經接受了這項貨物。 這種檢查是在貨物到達買賣合同規定的目的地進行,還是裝船前進行,可由買方自行決定。在完成此項檢驗后三天內, 買方應將他所認為不符

25、合買賣合同的事情通知賣方。如果提不出這種通知,買方便喪失其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利” 。在本案中,被申請人不僅未在檢驗后的三日內發出上述通知, 而且始終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足以證明上述貨物質量不符的檢驗證書, 由此仲裁庭對被申請人提出的諸如退貨、折價等主張均不予支持。本案涉及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與違約責任問題。一、合同履行中的交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以后,按照合同的規定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公約第 30 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 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如精選范本果賣方交貨與合同不符, 買方必然會依據合同的規定提出異議,導致合同糾紛發生

26、。下面介紹常見的交貨與合同不符的四種糾紛。1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引起的爭議數量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賣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數量條款履行交貨義務。 但在實踐中,賣方不按合同約定數量交貨的情形時有發生,有可能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貨物數量小于合同規定的數量。 如果是少交貨物,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補齊不足部分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是多交貨物, 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的貨物。 另外,買方一般要按照買賣合同的條款開立信用證, 而承運人要按照貨物的實際交運數量開具有關單據,如果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導致了單證不符, 賣方還會遭到銀行的拒付,引起與銀行的糾紛。此外,交貨

27、數量與合同不符還會給貨物順利通關過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煩,也容易引起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2包裝不符合同要求引起的爭議由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復雜性及特有的風險性,當事人必須十分重視包裝條款的訂立及包裝的質量要求,否則就容易造成糾紛或者貨物損失。最常見的情況是:(1)賣方違反合同的規定,提供的包裝不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安全,造成貨物損壞,引起買方索賠而發生糾紛。(2)包裝不符合同的規定而且違反了進口國的法律規定或者包裝含有貶損進口國某些民族風俗習慣的圖案或文字,也會引起當事人的爭議。(3)還有一種情況是包裝標志不符合同的規定,達不到買方的精選范本要求,影響了買方銷售貨物,買方索賠引起糾紛。3貨物規格不符合

28、同引起的糾紛貨物規格與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規定的規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規定的規格。賣方交貨規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顯的違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交貨規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樣構成違約行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交貨規格不符合同,一般會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一種情況是,賣方交貨規格高于合同的要求, 在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時有可能要多交關稅;此外,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往往還會給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許可證帶來麻煩,并且貨物通關時會造成“貨證不符”,受到海關處罰;而且,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時需要對貨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銷售, 增加的費用買方就會向賣方索賠; 最后,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還會成為買方解約的借口,

29、這對賣方是非常不利的。4貨物品質不符合同引起的糾紛貨物品質糾紛也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中最為常見的糾紛之一。一方面,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充分考慮自身的技術力量、設備水平以及工人素質, 過分迎合或者遷就買方的過高要求,貨物的品質指標訂得太高,交貨時達不到合同指標,引起合同糾紛;或者賣方在貨物的生產過程中, 因時間緊迫質量檢驗把關不嚴,交付的貨物中混入了不達標產品,也會引起買方的質量異議。另一方面,買方有時為了逃避付款義務。二、合同履行中的提單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裝運單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是買方提取貨物、辦理報關手續、 轉售貨物以及向承運人或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精選范本所必不可少的文件。公約規定

30、,移交有關貨物的單據是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在大多數情況下,賣方都有義務向買方提交有關貨物的各種單據。 買賣雙方一般要在合同中規定買方支付貨款以賣方移交裝運單據為條件。在這些裝運單據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提單。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也是銀行憑單付款的主要依據。 提單涉及的法律關系也很復雜,提單糾紛也常常發生。1提單糾紛的常見類型(1)買賣雙方當事人因倒簽提單引起的糾紛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當事人決定采用信用證方式進行交易時,賣方要按照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裝運貨物。如果貨物的實際裝運日期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 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請求在提單上填寫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 使提單符合信用證

31、和合同的要求,這種行為就是倒簽提單。公約第三十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 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第三十三條規定,賣方必須按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可見,倒簽提單實際上是賣方違反了賣方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內交貨的合同義務。既然賣方未能在合同中規定的裝運日期裝船,買方就有權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2)因提單后到引起的糾紛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買方沒有提單就無法提貨。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已到目的港而買方尚未收到提單,買方就會通過出具保函或擔保的方式預提貨物;等提單到了付款銀行以后, 買方往往又會以單證不符或賣方違約交貨為由拒付貨款,引起糾紛。精選范本(3)

32、因提單日期不適當引起的糾紛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 號出版物,以下簡稱統一慣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兩種情況賣方提交的提單的出單日期可以早于保險單的出單日期: 一是信用證內明確規定買方同意接受這樣的單據;二是保險單規定保險責任從運輸單據的出單日期起生效。除此之外,賣方提交的提單與保險單的出單日期必須適當,否則,就有可能遭到銀行的拒付,引起糾紛。2引起提單糾紛的原因及防范從上述幾種類型的提單糾紛中可以發現,賣方對提單糾紛往往負有較大的責任。 因為在大多數國際貨物買賣行為中, 一般都是由賣方負責貨物的發運, 再由承運人開具相應提單作為賣方議付的條件。 如果賣方因為履行合同不適當,在裝船、

33、開單、交單等環節出現問題,就容易出現提單糾紛。所以,要有效防止提單糾紛,首先就需要賣方正確地履行合同,按照信用證和合同的要求開具提單并及時向銀行交付全套的裝運單據。其次, 也要注意選擇好交易對象,防止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三、合同履行中的信用證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 買方直接付款、銀行托收和銀行信用證。 這三種支付方式里面最常見、 最主要的就是信用證,它是由銀行以自身的信譽向賣方提供付款保證的一種書面憑證。按照信用證的不同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 常見的有以下幾種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保兌的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可轉讓與可分割的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和遲期付款信用證。

34、由于信用證種類多樣,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當事人眾多,包括開證申請人、開精選范本證銀行、通知銀行、受益人、保兌銀行、議付銀行和付款銀行等等,而且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相互交叉,與信用證有關的糾紛就不可避免的會大量發生, 而且這些糾紛都是與信用證本身的特點緊密相關的。下面簡略介紹幾種最常見的信用證糾紛。1信用證與合同不符引起的糾紛及防范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如果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進行交易,買方就可以根據合同申請開立信用證。一般情況下, 要求信用證內容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致。 但是,信用證往往不能包括合同的全部內容。如果出現信用證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定不一致的情況,買賣雙方就會為是按合同履行還是按信

35、用證履行而發生爭議。如果賣方是按合同履行交貨義務, 由此開具的提單可能就會與信用證有差異,銀行可能以單證不符為理由拒付;如果賣方是按信用證的內容履行交貨義務,就有可能因為交貨違反了合同規定而遭到買方按合同索賠的風險。解決問題的辦法, 就是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時,如果發現信用證與買賣雙方訂立的合同有不符之處,應當馬上通知買方或者修改信用證使信用證與合同保持一致, 或者向賣方確認信用證與合同不符之處已經構成對合同的修改。 經過如此處理,賣方按信用證履行交貨義務,就可以做到單證相符,又不會違反合同的規定。2因單證不符引起的爭議信用證交易中有一項嚴格相符原則,是指賣方在向銀行提交各種單據要求付款時

36、, 這些單據必須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才予以付款;否則,如果賣方所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的要求不符,哪怕只是極微小的出入,銀行也有權拒收單據拒絕付款。反過來說,如果銀行接受了不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并向賣方付了款,買方就有精選范本理由拒絕向銀行付款贖單,銀行將為此自擔風險。而且,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國際市場行情瞬息萬變,買方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以單證不符為借口,拒絕向銀行付款贖單。因此,圍繞信用證單證相符原則,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當事人及銀行之間最容易發生信用證糾紛。3有關買方開證義務及開證時間的爭議在信用證業務中,買方負有及時向賣方開立信用證的義務。當一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合同以“

37、開立信用證為條件”時,買方開立信用證就成為合同成立的先決條件; 通常情況下,買方開立信用證是賣方履行其交貨義務的先決條件。 所以,如果買方不履行其開立信用證的義務, 或者是一項重大的締約過失行為, 或者是一項重大的違約行為。要么,當事人雙方之間根本就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要么,賣方可以不履行其交貨義務并有權要求買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并可宣告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如果買賣合同具體規定了開立信用證的日期,買方必須在規定的日期開出信用證。如果合同沒有規定買方開證的具體日期,而只規定賣方的裝運期限, 買方應在裝運期限開始之日以前的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給賣方開出信用證,或者最遲亦應當在裝運期限開始的第一天

38、給賣方開出信用證。否則,賣方同樣有權拒絕交貨并追究買方的違約責任,或者要求相應延長裝運期限。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爭議信用證交易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即信用證獨立原則,它是指信用證是獨立于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這些合同雖然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但銀行卻與這些合同無關,也不受這些合同的約束。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所關心的是單證相符, 而不是賣方是否按合同履行精選范本交貨義務。只要單證相符, 銀行就應當向賣方付款。至于合同上的爭議,那是買賣雙方的事情, 應由買賣雙方根據合同的規定來解決。這是信用證交易賴以存在的一項公認的原則。這一原則的重要性甚至使信用證交易可以免受不可抗力的影響。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

39、不可抗力構成合同責任中一個重要的免則事由。但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因為不可抗力而引起合同爭議,銀行依然應當根據單證相符原則行事,不受合同爭議的影響。一種情況是,買賣合同中規定,如果賣方因遭受不可抗力而遲延履行交貨義務,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但銀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書的指示開立的信用證中并未規定這一條件。這種情況下,盡管賣方因為遭受不可抗力而遲延履行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但經過銀行審查,單證相符,銀行應當向賣方付款,買方必須向銀行付款贖單。 買方付款之后, 可以依據合同規定直接向賣方主張權利。另一種情況是,賣方遭遇不可抗力遲延履行交貨,開出的裝運單據與信用證不符, 銀行可以拒絕賣方的憑單付款請

40、求, 賣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則事由為由對抗銀行。 這種情況下,賣方只能依據買賣合同的規定以不可抗力為由直接向買方主張免除違約責任。四、合同履行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 專利權、版權以及與這些權利相關的權利,還包括專有技術秘密。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利, 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糾紛大量發生。 相應地,各國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和保護力度也在逐步提高。 在此簡略介紹幾種常見的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1域外搶注產品商標糾紛精選范本當某種產品預計將在國際市場上有很好的前景并且開始準備向某個國家出口時, 該種產品商標在進口國被他人搶先登記

41、注冊,使得產品出口到該國時構成商標侵權。這樣,產品出口人將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會遭受重大損失。一般情況下,出口人只能有下面幾種不利的選擇:一是出口人與商標持有人談判,答應對方極其苛刻的條件,作出重大讓步;二是出口人為產品在該進口國申請注冊新商標;三是陷入長期的侵權訴訟之中;四是退出該國市場。 出口人無論面對何種局面,都是極其被動的。2出口貨物侵犯他人專利權出口產品系出口國自行研制生產,但未在進口國獲得專利權,而進口國貿易商卻擁有相同或者類似技術,并且在該國申請獲得了專利權。這樣,此種產品出口到該國時便會引起專利權侵權糾紛。3進口貨物侵犯他人專利權進口貨物侵犯他人專利權,即進口商進口的產品在

42、客觀上實施了他人專利,并構成侵害行為。被侵權的專利可以是在進口國本國注冊,也可以是在他國注冊。 一種情況是進口了專利產品, 侵犯了他人的產品專利。另一種情況是進口了依某種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侵犯了他人的方法專利。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國際貨物買賣當中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 復雜性、跨國貿易的地域差異性所致。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當事人在進行交易之前, 往往很難對對方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及其受保護狀況有一個全面而透徹的了解,具體進行交易時就容易導致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從而在買賣雙方和第三人之間發生糾紛。 要減少和避免糾紛的發生, 一是買賣雙方都應精選范本當充分認

43、識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意義,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二是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本國和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對合同涉及的貨物是否侵權做到心中有數,避免發生侵權行為。 只有這樣,才能使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四、國際貨物買賣中貿易術語的選擇案例三, 2000 年 5 月, 美國某貿易公司 ( 以下簡稱進口方 ) 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 ( 以下簡稱出口方 ) 簽訂合同購買一批日用瓷具 , 價格條件為 CIF LOSANGELES,支付條件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 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 出口方隨后與寧波某運輸公司( 以下簡稱承運人 ) 簽訂運輸合同。 8 月初出口方將貨物備妥

44、, 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 途中由于駕駛員的過失發生了車禍 , 耽誤了時間 ,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到發生車禍的通知后, 我出口方即刻與進口方洽商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 , 并本著誠信原則告知進口方兩箱瓷具可能受損。 美國進口方回電稱同意延期 , 但要求貨價應降 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 , 同意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 1%,但認為其余貨物并未損壞 , 不能降價。但進口方堅持要求全部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 , 受震蕩的兩箱降價 2.5%, 其余降價 1.5%, 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 15 萬美元。事后 , 出口方作為托運人又向承運人就有關損失提出索

45、賠。對此 ,承運人同意承擔有關倉儲費用和兩箱震蕩貨物的損失; 利息損失只賠50%,理由是自己只承擔一部分責任, 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單證耽誤時間 ; 但對于貨價損失不予理賠, 認為這是由于出口方單方面與進口方的協定所致 , 與己無關。出口方卻認為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運人的過失, 堅持要求其全部賠償。3 個月后經多方協精選范本商, 承運人最終賠償各方面損失共計 5.5 萬美元。出口方實際損失 9.5 萬美元。在案例中 , 出口方耗費了時間和精力 , 損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賠償 , 這充分表明了 CIF 術語自身的缺陷使之在應用于內陸地區出口業務時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首先,兩種合同項下

46、交貨義務的分離使風險轉移嚴重滯后于貨物實際控制權的轉移。在采用 CIF 術語訂立貿易合同時 , 出口方同時以托運人的身份與運輸公司即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 在出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 , 完成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后 , 卻并不意味著他已經完成了貿易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 出口方仍要因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向進口方承擔責任。 讓出口方在其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下繼續承擔責任和風險 , 這非常的不合理。尤其是從內陸地區裝車到港口越過船舷 , 中間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 , 會發生什么事情 , 誰都無法預料。也許有人認為 , 在此期間如果發生貨損 , 出口方向進口方承擔責任后可依據運輸

47、合同再向承運人索賠 , 轉移其經濟損失。但是對于涉及到有關訴訟的費用、損失責任承擔無法達成協議,再加上時間耗費 , 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償失。 本案例中 , 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發生了車禍 , 他就應該對此導致的貨物損失、延遲裝船、倉儲費用負責 , 但由此導致的貨價損失、 利息損失的承擔雙方卻無法達成協議,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損失。其次,運輸單據規定有限制 , 致使內陸出口方無法在當地交單。根據 Incoterms2000 的規定, CIF 條件下出口方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 , 這與其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相對應。在沿海地區這種要求易于得到滿足 , 不會耽誤結匯。貨物在內陸精選范本地區

48、交付承運人后 , 如果走的是河航運 , 也沒有太大問題 , 但事實上一般是走陸路 , 這時承運人會簽發陸運單或陸海聯運提單而不是 CIF 條件要求的運輸單據。這樣 , 只有當貨物運至裝運港裝船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單或得到在聯運提單上“已裝船 的批注 , 然后再結匯。可見 ,這種對單據的限制會直接影響到出口方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時間, 從而影響出口方的資金周轉 , 增加了利息負擔。本案中信用證要求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單 , 而貨物走的是陸路 , 因此他只能到港口換單結匯。 如果可憑承運人內地接貨后簽發的單據當地交單結匯的話 , 出口方雖然需要就貨損對進口方負責 , 但他可以避免 貨價損失和利息損失。第三

49、,內陸地區使用CIF 術語還有一筆額外的運輸成本。在CIF價格中包括的運費應該從裝運港到目的港這一段的運費。但從內陸地區到裝運港裝船之前還有一部分運輸成本,如從甘肅、青海、新疆等地區到裝運港裝船之前的費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貨價的一定比例,有一些會到達 20%左右。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CIF 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中并不適用。事實上,對于更多采用陸海聯運或陸路出口的內陸地區來說, CIP 比 CIF 更合適。因為 CIP 術語下則比較靈活 , 由雙方約定 , 可以是港口 , 也可以是在內陸地區 , 但無論在哪里 , 出口方責任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止 , 出口方只負責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銷售合

50、同和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任務 , 此后貨物發生的一切損失均與出口方無關。從使用的運輸單據看 , 使用 CIP 術語有利于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另外 , 迅速發展的集裝箱運輸方式也為內陸地區出口使用 CIP 術語提供了便利條件。 目前我國許多沿海港口如青島、 連云港都在爭取“把口岸辦到內地” ,發展內陸地區對沿海陸運口岸的集裝箱直通式精選范本運輸 , 這勢必會減少貨物裝卸、 倒運、倉儲的時間 , 降低運輸損耗和貿易成本 , 縮短報關、結匯的時間 , 有利于 CIP 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中的推廣。國際貿易術語是進出口合同中的一條重要內容, 它規定了買賣雙方的義務與權利,選擇不同的貿易術語對進出口

51、商來講各自承擔著不同的義務,因此也承擔著不同的風險。 國外有些不法商人在與我國公司簽訂合同時, 常常利用貿易術語詐騙得逞。 所以進出口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要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選擇不同的貿易術語。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用國際商會制訂的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2000 通則術語按不同類型劃分 4 個組合,即E組(EXW工廠交貨),F 組(FCA貨交承運人、 FAS船邊交貨、 FOB船上交貨)、C 組( CFR成本加運費、 CIF 成本保險費運費、 CPT運費付至、 CIP 運費保險費付至)、D組( DAF邊境交貨、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 DDU未完稅

52、交貨、 DDP完稅交貨)共 13 種貿易術語,即進出口商在洽談合同,選擇貿易術語時有 13 種選擇。1EXW下,賣方坐等買方上門提貨,義務最輕。通常稱 EXW合同為“內陸交貨合同” ;2F 組比 E 組:賣方增加出口海關手續費用,交貨地點也較遠,通常需將貨物運到指定裝運港或指定地點,承擔的費用風險增加。F組稱為“主運費未付的裝運合同” ;3C 組比 F 組:賣方又增加運輸義務,在CIF 和 CIP 下更增加保險義務,因此義務負擔又加重。該組術語稱為“主運費已付裝運合同”;4D 組比 C 組,賣方顯著增加的是風險要一直負擔到目的地交精選范本貨時,而前面的幾組都是在賣方自己所在地或啟運地。 在最后

53、一個術語 DDP下,甚至要辦理進口國許可及海關手續及負擔有關稅費。 因此負擔又加重。另外, D組中只有 DEQ要求賣方卸貨,其他賣方均無卸貨義務。其中最常用的是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當然與之相關的FCA、CIP、CPT也很重要。一、 CFR、FOB、CIF 和 FCA、CPT、CIP 六種貿易術語的不同點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CFR、FOB、CIF 三種貿易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是船公司;而FCA、CPT、CIP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海洋、內河、鐵路、公路、航空運輸等,也適用多式聯運,其承運人是船公司、 鐵路和公路部門和航空公司或海運船公司及多式聯運經營人。2貨

54、物運輸區間不同。CFR、FOB、CIF 等貿易術語只適用海運和內河運輸,所以貨物運輸區間是從裝運港至目的港,屬于“港口交貨”。而 FCA、CPT、CIP 貿易術語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和多式聯運,貨物運輸區間是賣方內陸任何地點至買方內陸任何地點,擴大了運輸區間,可以實行“門到門交貨” 。3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地點不同。CFR、FOB、CIF 交貨地點是裝運港,將貨物裝到指定的船上。風險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FCA、CPT、CIP 的交貨地點,需視不同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在賣方所在地點,也可以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或其他收貨地點。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

55、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即風險自賣方轉移至買方。4運輸單據不同。在CFR、FOB、CIF 貿易術語條件下,賣方一精選范本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它是物權憑證, 可以質押和背書轉讓。而在 FCA、CPT、CIP 條件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則視運輸方式而定。除使用海運外,其他運輸方式,如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等都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和用以提貨。5裝卸費用負擔不同。 CFR、FOB、CIF 貿易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 但由于貨物裝船是一個連續作業,各港口的習慣做法又不盡相同, 所以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 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船費由何方負

56、擔。而在 FCA、CPT和 CIP 的條件下,如涉及海洋運輸, 并使用程租船時, 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對所支付的運費,或 FCA術語由買方支付的運費, 已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后在裝運港的裝船費和在目的港的卸貨費。 這樣,在 FCA合同中的裝船費的負擔和在 CPT、CIP 合同中的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就不存在了。二、 FOB、CIF 和 CFR貿易術語風險及其防范措施眾所周知,在我對外貿易業務中用以確定交貨條件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主要是裝運港交貨的FOB、CIF 和 CFR這三種。根據國際商會90年代末對 40 多個國家的調查統計,按使用的頻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 FOB條件成交時,賣方在

57、裝運港交貨后,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擔心運價上漲的問題。 而且在許多人中存在一種誤解,即采用這三種常用術語成交,風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為界轉移風險,費用負擔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統歸買方負擔,只是責任上有所不同罷了。 這種誤解導致一些人在對外成交時忽略了對貿易術語的認真選擇,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損失發生。其實,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2000 通則中所說的“以船舷為界”劃精選范本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后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 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風險, 特別是不涉及收匯的風險問題。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務中,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

58、術語對于防范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談談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采用CIF 或 CFR術語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為,在 CIF 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 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于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 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2如不得已采用FOB條件成交時,對于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

59、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3對于 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最近以來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 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并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通過我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節,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 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4選擇貿易術語時還應與支付方式結合考慮。如采用貨到付款或托收等商業信用的收款方式時,盡量避免采用 FOB或 CFR術語。因精選范本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合同的規定,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

60、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 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不辦保險, 這樣一旦貨物在途中出險就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采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地投保賣方利益險。5即使采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托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 (Shipper) ,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曾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買賣雙方按 FOB條件成交,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支付。 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賣方提交的提單要注明托運人為買方。 賣方審證時發現這一問題。 但認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是買方,買方作為托運人也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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