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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票據法主講:張德芬 :2021年9月1個人簡介張德芬 教授,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工程、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工程、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工程等各級工程20多項,發表獨著論文30多篇,出版著作7部,獲得省部級等各種科研獎勵10項。參與?河南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起草工作,參與平頂山等地市的知識產權規劃工作。擔任國家知識產權培訓河南基地培訓部主任2授課內容第一章 票據法概述第二章 票據法律關系第三章 票據行為第四章 票據權利和其他權利第五章 空白票據和票據瑕疵第六章 匯票第七章 本票和支票3第一章 票據法概述第一節票據概述票據的概念和特征,票據的種類、票
2、據的性質、票據的作用。第二節票據法概述票據法的概念,各國票據法和國際票據法的統一,我國的票據立法,票據法的特點和地位。4第一節 票據概述一、票據的概念1廣義的票據相當于有價證券,泛指一切表達商事權利或具有財產價值的書面憑證,包括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提單、倉單、車船票等。持有人的權利發生、轉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該憑證為必要。5一、票據的概念2 狹義的票據,那么專指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有的國家所稱的“票據僅包括匯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其?票據法?就只規定匯票和本票,另外有一個單獨的?支票法?,規定支票。如德國、法國、瑞士等;有的國家那么沒有“票據這樣一個總的概念,而以?匯票法?的形
3、式在規定匯票的同時,亦規定本票和支票,如英國;美國那么將匯票、本票和支票以及存款單統稱為“商業證券(CommercialPaper)等等。6日內瓦統一法也沒有“票據這個概念,而是分別制定一個?統一匯票本票法?(Uniform Law on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和一個?統一支票法?(Uniform Law On Cheques) 。1986年7月經國際流通票據工作組通過的?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國際支票公約草案?也沒有“票據這個概念從上述情況可知,除第一種情況外,或者沒有“票據這個概念,或者有“票據一詞而其中不包括支票。因而在
4、這些國家,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票據的概念。7我國的傳統、習慣和現行法律認為票據是匯票、本票和支票的總稱。舊中國, “票據一直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法制定以前,我國法學界、經濟學界、商業上和一般社會上,都仍沿襲舊的用法。1988年6月8日上海市政府發布的?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票據為匯票、本票和支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5月10日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8一、票據的概念3票據的定義:是出票人(發票人)依法發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
5、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9二、票據的特征1.票據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規定而發行的有價證券 A.發行方式法定B.票據種類法定C.票據格式與記載事項法定。10二、票據的特征2.票據是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權利人的有價證券。A. 票據是金錢支付證券。在票據關系中,權利人的權利是得到定的金錢,法律不允許義務人以其他物品或勞務來代替給付,權利人亦不能作這樣的要求。B.票據上記載的支付文句,必須以無條件為限,附支付條件的票據無效。11二、票據的特征3.票據是由發票人自行支付或由發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有價證券。由發票人自行支付的票據是本票,本票屬于自付證券;由發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據是匯票和支票,匯票和支票是委托支
6、付證券。12三、票據的種類一法律上的分類:匯票、本票和支票二學理上的分類:以對權利人的方式分為記名式、無記名式和指示式票據。以票據的不同功能分為支付證券與信用證券;以票據出票人是否同時為付款人分為自付證券與委付證券。131、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指由銀行簽發的匯票;商業匯票指由銀行之外的其他公民和法人簽發的匯票。商業匯票按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銀行承兌付款的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之外的人承兌付款的商業匯票。14銀行匯票票樣15銀行承
7、兌匯票票樣*根據?支付結算方法?第79條:“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所以,本票樣有誤.是無效的票據。16商業承兌匯票票樣*商業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收款人擔憂承兌匯票有假,或者付款人較強勢,等其財務去辦理時間較長,收款人為了方便、快速,就自己出票,拿去給付款人承兌。另外,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并無規定收款人不能是出票人。 172、本票本票是發票人承諾自己于到期日無條件支付
8、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18本票票樣193、支票支票:是發票人委托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于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的票據。支票是同城結算中應用范圍較廣的一種結算方式,它具有方便、靈活等特點,在同一城市或票據交換地區的商品交易、勞務供給、清償債務以及其他款項結算中均可使用支票。 20支票圖樣21支票的分類現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帳支票:支票上印有“轉帳字樣的支票。轉帳支票只能用于轉帳。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帳字樣的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帳。劃線支票: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帳
9、,不得支取現金。224、記名式票據、無記名式和指示式票據依記載收款人方式的不同區分:記名式票據是指在票據上記載特定權利人的姓名、名稱。無記名式票據是指票據上不記載權利人姓名或名稱,或記作“持票人或“來人。指示式票據是指在票據上記載“特定人或其指定人為權利人的票據。這一分類的意義主要在于:(1)法律要求的轉讓方式不一樣。記名式票據和指示式票據必須依背書轉讓;無記名式票據依直接交付而轉讓。(2)同一種轉讓方式,法律對出票人的要求不一樣。記名式票據的出票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從而限制票據的流通;指示式票據的出票人不可以記載“不得轉讓,以免與其記載的“特定人或其指定之人這種權利人記載方式相
10、矛盾。 235、支付票據、信用票據支票為見票即付的票據,并由金融機構擔當付款人,具有現金的作用,因此屬支付票據。匯票和本票可以約定在將來一個確定日期付款,這就等于給予出票人一筆信用,因此屬信用票據。注意:支付票據只能在有資金的情況下才可以簽發,否那么構成空頭支票,簽發人要為此行為負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信用票據的使用不受有無資金的限制,法律上不存在“空頭匯票和“空頭本票的概念。 246、自付票據和委托票據本票出票人同時又是付款人,為自付票據,此時票據關系中只有兩方出票人與收款人,所以又叫雙方票據。匯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付款,為委托票據,票據關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
11、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票據。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1)出票人的責任不同。 (2)票據上的根本當事人不同。根本當事人是指隨出票行為出現的法律主體。委托票據的根本當事人通常有三方: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自付票據的根本當事人只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25票據分類總結26四、票據的性質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權利的發生以作成證券為必要、權利的移轉以交付證券為必要、權利的行使以持有證券為必要的有價證券為完全的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的發生、移轉和行使都以證券的存在為必要。272、票據為設權證券相對于證權證券提單、股票等來說,票據權利是在票據作成并交付時才發生的,在票據依照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據
12、的權利并不存在。因而,票據是設權證券。第二十六條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283、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經背書或單純的交付即可轉讓于他人,在一定條件下,它可以替代貨幣,而無需依民法有關債權讓與的規定轉讓。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294、票據是要式證券為了使票據設權的文義明確、統一、標準,票據作成格式和記載事項必須遵照
13、法定要式,才能產生票據的效力。不遵照法定的要式,缺少票據必須記載的事項,必然導致票據無效。第八條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第九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票據管理實施方法?、?支付結算方法?有詳細規定。30根據?票據管理實施方法?的規定,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
14、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方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方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
15、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31根據?支付結算方法?的規定: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本方法和附件一?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根本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標準化簡稱。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
16、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簽發支票應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325、票據是無因證券所謂無因證券,是指有價證券上權利的存在只依證券所記載的文義確定,權利人享有的證券權利只以持有證券為必要。至于權利人取得證券的原因、證券權利發生的原因以及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證券權利原那么上互不影響。因而持有證券的人行使權利時無須證明其取得證券的原因,義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這種證券稱為無因證券。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
17、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336、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權利發生于票據的作成,其權利是依據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予以確定的。不管票據經過多少次流通轉讓,其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僅以票據上記載的文義為準。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347、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票據是一種債權證券,因而在票據上所表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種關系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票據上的所有當事人都置身于債權債務關系中,其分別處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票據所表示的權利,是一種以給付一定的金額為標的的債權,因此票據是金錢債權證
18、券。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358、票據是提示、繳回證卷票據債權人行使權利,必須持有票據,而證明其持有,必須以現實出示為依據,因此,票據又被稱為提示證券。票據債權人行使其權利,收到票據款項后,應將票據交給付款人,使票據關系歸于消滅,否那么,票據債務人,可以拒付票據金額而不負票據責任。36五、 票據的作用票據所以能成為商品經濟中的重要工具,票據制度所以能與公司制度一起成為資本主義制度的支柱,是因為它在經濟上能發揮支付作用、匯兌作用 (異地支付作用、流通作用、融資作用、結
19、算作用、信用作用371、支付作用票據最原始最簡單的作用是作為支付手段,代替現金使用。作為支付手段,各種票據都可以使用。例如買主支付價款給賣主,可以直接簽發支票,也可以簽發匯票(以自己為發票人,以賣主為受款人,委托他人付款)。反過來,賣主也可以利用票據向買主收款(以買主為付款人、自己既為發票人又為受款人)。382、匯兌作用 (異地支付作用)票據具有異地支付、克服空間(地域的)距離的作用。即匯兌(匯款)的作用用匯票匯款,通常是由匯款人在甲地銀行繳納匯款金額,該銀行那么作成匯票一張交與匯款人,由匯款人將此匯票寄給受款人,受款人持票到乙地銀行或交易所(往往是甲地銀行的分支機構)領款。在現代經濟社會,郵
20、匯、電匯廣泛流行,票據匯兌已失去其獨占地位。393、流通作用該作用表達為票據的背書轉讓。按照背書制度,背書人對票據的付款負有擔保義務,因此,背書的次數越多,對票據負責的人數也越多,該票據的可靠性也越高。票據與貨幣的主要區別在于:它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強制通用效力。404、融資作用票據的融資作用就是票據籌集資金的作用。這主要通過票據貼現來實現。所謂票據貼現,是指對未到期票據的買賣行為,也就是說持有未到期票據的人通過賣出票據來得到現款。415、結算作用簡單的結算就是兩個當事人通過抵銷的方法以結清帳目。復雜的結算是通過現代的票據交換制度進行的。此外,銀行轉帳也是種結算方法。票據結算既可以用以當事人雙方相
21、互之間的債務抵消,也可以用于當事人一方的債務抵消。利用票據進行結算,不僅簡便了手續,而且保證了結算平安。426、信用作用所謂信用就是指以協議或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行為。在享受權利與應盡義務存在著時間別離的情況下,債務人要承諾債權人的權利在一定的時間界限內能夠得到實現,這種承諾就是信用。信用關系中,轉移資產的一方為授信者,而接受資產轉移的一方為受信者。授受信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才能表現出來,否那么,信用關系無所依附。票據就是債務人開出的保證債權人權利能夠實現的信用載體。如商業匯票作為商業信用工具,經過背書能夠在市場經濟主體之間作為支付手段來流通。匯票信用循環作
22、用還說明:信用是互相的,每一個人都一面提供信用,一面接受信用。匯票作為信用工具的好處還在于它可以使票據的作用不僅僅局限于延期付款,而且可以利用承兌人的信用,向銀行貼現換取現金。43第二節票據法概述票據法的概念各國票據法和國際票據法的統一我國的票據立法票據法的特點和地位44一、票據法的概念票據法是規定票據制度以及票據上的法律關系的法律。廣義的票據法,是指各個法律部門中關于票據規定的總和。即除了票據專門立法以外,還包括民法、刑法、訴訟法、破產法、稅法等法律中有關票據的切規定。狹義的票據法,那么指有關票據的專門立法。既可以是以“票據法為名稱的單行法律,也可以是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以票據為名稱的編、章或節
23、。此外,狹義的票據法還包括有關票據法的施行法及有關實施細那么等。一般所說的票據法,主要是指狹義的票據法。45二、各國票據法和統一票據法1、近代票據法的形成和開展從習慣法到成文法近代的票據法,起初是在歐洲中世紀未期的商習慣法的根底上形成和開展起來的,由當時商人團體的規章、慣例以及商人裁判所的判例組成。隨著中央集權國家的逐漸形成,這種習慣法也隨之演變為成文法。最初出現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形式的票據法是1673年法國路易十四時期的?陸上商事條例?中關于票據的規定。法國大革命后。1807年的商法典中包括了匯票與本票的規定。1865年,隨著銀行制度的開展,法國又制定了支票法。這是近代票據法的開始。現行法國的
24、票據法和支票法都是1935年新公布的。462、早期票據法的三大法律系統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的票據法,從其規定的內容以及商事習慣來區分,主要有三大法律系統:法國法系。 德國法系。英美法系。47法國法系法國票據法所稱的票據,僅指匯票和本票,支票屬于另外一種有價證券。法國票據法的主要特點是把票據作為代替現金輸送的工具,而較少考慮以票據作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它強調資金關系,要求票據必須載明代價的字句,否那么就不產生票據法律上的效力。在內容上,法國票據法多沿襲舊習慣,認為票據只不過是輸送金錢的工具,并且票據是證明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根底關系的契約,因此沒有將票據關系與票據根底關系截然分開。這樣就不利于票據的流
25、通和信用職能的發揮,使之無法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鑒于此,法國于1935年10月30日在參考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的相關規定之后,修訂其商法,并于1936年2月1日公布施行。 法國票據法對歐洲大陸,如波蘭、荷蘭、比利時、希臘、土耳其、埃及、西斑牙、意大利及拉丁美洲諸國等國家后來制訂票據法曾經產生過較大的影響。48德國法系德意志各邦從17世紀起,相繼公布了票據法規,1847年,以普魯士邦法案為根底,德國制定了?德意志普通票據條例?,以后這個條例又為德章志帝國沿用。其后,又幾經修正,于1871年4月16日公布施行?德意志票據法? 。這個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與法國法系相同,僅指匯票、本票兩種,
26、1908年6月12日德國又公布了?支票法? 。當時由于資本主義經濟貿易的開展,德國法較為注重票據的流通作用和信用作用。因此,它采取較為嚴格的形式,強調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無因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其根底關系的影響。德國法系認為票據的職能不只在于輸送金錢,而且是重要的流通工具和信用手段。票據關系與票據根底關系應該斷然分開,使票據成為無因證券。從這一點看,德國票據法在適應現代經濟開展的道路上,比法國前進了一大步。德國現行的票據法是1933年6月21日,在參考了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和?統一支票法?的根底上制定公布的?票據法?和?支票法?。受德國法影響的國家有奧地利、匈牙利、瑞士、瑞典、
27、丹麥、葡萄牙,日本、挪威、荷蘭等國。現在意大利、比利時,西班牙等國家的票據法也屬德國法系。49英美法系英美法國家在法律理論和實踐方面,走著一條完全不同于大陸法國家的道路,關于票據的立法、司法,也有自己顯著的特點。(1)英國 (2)美國 50(1)英國英國是普通法系國家,在其多年法院判例的根底上,1882年,英國國會通過并公布了成文的?匯據法?(Bill of Exchange Act),這部法律是集多年的習慣法、特別法及判例法而成。規定的內容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支票是作為匯票的一種來規定的)。1957年,英國又公布?支票法?(共8條)實際上只是1882年票據法的補充。這個?匯票法?就是我們所
28、說的“票據法。英國制訂票據法時,當時票據巳被廣泛使用,票據作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的作用已日益顯著,因此英國法律對正當持票人,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信用作用給予法律保護。它把票據關系與其根本關系嚴格區別開來,即不問票據產生或轉讓的原因如何,凡善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均可受到法律上的保護,不受任何的對抗。英國票據法的精神與德國法系相近。但關于票據的形式,那么比較簡便,比方附利息的票據及分期付款的票據均得到成認;有關票據的各種手續亦較緩和,比方該法曾成認恩惠日,設有追索權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時的救濟方法以及本國票據遭退票而行使追索權時無需作成拒絕證書等等。英國法的影響主要涉及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
29、度以及英屬各殖民地等。51(2)美國美國1896年仿效英國的票據法,制訂了?統一流通證券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1897年該法首先為紐約州所采用,以后為其他各州相繼采用,對匯票、本票、支票作了規定。但是,在美國法中,沒有與其他國家的“票據一詞完全相同的概念,而另有“流通證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一詞。“流通證券是指可以背書或交付而轉讓的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無記名股票,無記名公司債券等其范圍較“票據為廣。1945年起美國法律協會和全國專員會議開始合作起草?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30、Code),1952年公布。該法典的第三編為“商業證券(Commercial Paper),它以匯票、本票、支票和存單為主要標準對象,完全取代了早先的?統一流通證券法?。?統一商法典?由賓夕法尼亞州于1953年4月率先以立法成認,其他各州亦陸續采用。52瑞士的票據法瑞士的票據法原來包括在1881年的瑞士債務法典中。以后?瑞士民法典?公布,1911年將債務法典修改為債務法,列為民法典的第5編,其中第5章第4節為?票據?,規定匯票和本票,第5節為?支票?,適用至今。53日本日本最初的票據法是明治15年(1882年)的?匯票本票條例?。以后在明治23年(1890年)的舊商法中規定了?票據與支票?專章
31、(明治29年即1893年施行),又在明治32年(1899年)的新商法中規定了?票據?專編。現在實行的是昭和7年(1932年)公布的?票據法?(規定匯票和本票)和昭和8年(1933年)公布的?支票法?。(二者均于昭和9年即1934年1月1日施行)。543、國際票據法的統一1如前所述,票據法的歷史開展中,國際上存在著三大法系,即法國法系、德國法系與英美法系。其在票據種類、立法形式及立法精神方面存在差異。法國法系的最大特點是將匯票、本票主要作為匯兌工具,且不對票據關系和票據根底關系作別離,即不成認票據的無因性。其將資金關系作為一種票據關系來規定,致使票據的轉讓就必然導致資金的移轉,這是“票據是輸金手
32、段這一傳統觀念的表達;德國法系那么相反,德國法系注重票據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為此將票據關系與票據根底關系完全別離,使票據成為抽象的證券(即無因證券)。德國法系后來成為歐洲大陸法系的代表,影響日漸擴大。英美法系影響及于整個普通法系國家,在理論上解釋票據關系與根底關系有諸種牽連,但其實際做法更接近德國法系。英美法系也注重票據的信用作用、流通作用和無因性,強調對票據持票人的保護,與德國法系重視形式相比更重視實際。在對票據文句的記載要求上,德國法系奉行嚴格的形式主義,規定了多種票據要件;法國法系要求較松;英美法系那么更靈活(如:成認附利息的票據和分期付款的票據)。在立法形式上,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都在
33、?票據法?中僅規定匯票和本票,對于支票那么另行制定?支票法?;英美法系那么將支票看作是匯票的一種來加以規定。55國際票據法的統一2票據法是一國的國內法,只能在本國的范圍內發生效力就此而言,票據法與其他部門法無異。另一方面,由于票據主要是一種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是為各地之間和各國之間的商品經濟和貿易往來效勞的,票據的流通不可能局限于一國之內,不統一的票據法又嚴重阻礙票據在國際間的流通。因此,用以標準票據制度和票據關系的票據法,從一開始就具有較強的跨地域性和國際性。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開展,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票據法律制度的沖突,必然對國際貿易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統一各國票據法就成為各國的一項客觀需求
34、。 為充分發揮票據職能、開展國際經濟貿易、繁榮世界范圍內的商品市場,自19世紀后期以來,國際上掀起了轟轟烈烈的票據法統一運動。56國際票據法的統一3票據法統一運動首先在學者中論及。從1880年起,國際法協會、國際法學會提出過幾次統一法草案。1869年在意大利的一個商業會議上,首倡統一票據法運動;1872年在德意志的一個法律學會上,議決編纂歐洲的統一票據法;1876年國際法律修正會擬定了不來梅(Bremen)票據規那么,后經修改稱布達佩斯(Budapest)規那么。1885年在比利時政府召集的一次國際商法會議上,議決票據法案57條,1888年又議決票據法案68條。所有這些規那么和法案,都為后來國
35、際票據法統一公約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根底。57國際票據法的統一41910年,由德國、意大利提議,荷蘭政府在海牙主持召開了國際票據法統一會議(又稱第一次海牙會議)。有31個國家參加。會議擬定了?統一票據法草案?88條、?票據統一有關條約草案?26條。1912年,又召開了海牙第二次國際票據法統一會議。有37個國家參加。這次會議在修正第次會議草案的根底上,制定了?統一票據規那么?、草訂了?票據統一公約?和?統一國際支票規那么草案?等。與會各國,除日本代表未簽字,英、美聲明保存參加外,其余國家都簽字成認這些規那么。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這些規那么和公約未來得及經各國政府批準,票據法統一動亦遂告中止。
36、盡管如此,海牙規那么、公約對一些國家票據法的制定和修訂仍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24年波蘭的?票據法?1925年意大利的?商法草案?、1927年捷克的?票據法?大都依?海牙統一票據規那么?而制定;?瑞士債務法修正案?以及1929年舊中國的?票據法?亦深受其影響。總的來說,?海牙統一票據規那么?的制定,開創了國際票據法統一運動的新紀元。58國際票據法的統一5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國際聯盟于1920年在布魯塞爾召開了一個國際財政會議,會上重新提及統一票據法問題。1927年國際聯盟又設立一法律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統一票據法及公約草案。對該委員會提出的草案,許多國家主張應召集一次國際會議以促進草案的
37、實施。1930年,國際聯盟理事會在日內瓦召集第一次國際票據法統一會議,有30多個國家參加。大會議定了?統一匯票、本票法?(Uniform Law On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并議決三個公約:即?匯票、本票統一公約?、?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抵觸事項公約?和?匯票、本票印花稅法公約?。這三個公約彼此獨立,各國可分別參加。最后統計,有22國政府在前兩個公約上簽字,有23國政府在第三個公約上簽字。1931年,在日內瓦召集了第二次國際票據法統一會議以解決支票法的統一問題。此次會議議定了?統一支票法?(Uniform Law On Cheques),也
38、通過了三個公約:即?統一支票法公約?、?解決支票法律抵觸事項公約?和?支票印花稅法公約?。分別有29個國家在上述各公約上簽字。上述各公約,統稱為“日內瓦統一票據公約。59國際票據法的統一6“日內瓦統一票據公約主要以德國票據法系為根底,簽署或參加公約的國家甚本上都是大陸法系國家,包括德國、法國及絕大多數歐洲大陸國家、日本及局部拉丁美洲國家。“日內瓦統一票據公約集法、德、英美三大法系之長,可稱較完善的立法例。與會諸國都十分重視,凡參加公約的國家,其后大都相應地修改或制定了本國的票據法律。如德國1933年修正了?票據法?、?支票法?;法國1935年修改了?商法?中第一編第8章匯票、本票的規定并另行修
39、訂?支票法?;瑞士1936年修改其民法典第5編?債務法?中有價證券局部(第四章匯票本票局部和第五章支票局部);日本1934年修正了?票據法?(手形法)和?支票法?(小切手法)。自此,關于票據立法的法國法系與德國法系的區別就逐漸消失了。大陸法系各國的票據法與支票法根本上趨于統一。英美兩國雖然參加了日內瓦兩次會議,但英國除對于兩個?印花稅法公約?局部參加外,沒有在其余公約上簽字。而美國僅以國際聯盟外的國家資格列席了會議。所以關于票據立法的英美法系依然存在。其票據法未能與大陸法系各國統一。60國際票據法的統一7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統一國際票據法工作仍在繼續。1956年國際商會理事會為解決銀行與顧客之間
40、由于銀行術語的差異及銀行實務的分歧而可能遭遇到的復雜問題,草擬了?商業票據代收統一規那么?(Uniform Rules for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1967年又對此規那么加以修訂。該理事會建議各銀行盡可能于1968年1月1日起施行。經過多年的實施,大大方便了國際間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促進了國際貿易的開展。但此規那么僅供國際銀行業共同遵守,沒有法的效力。為了進一步推動各國票據法的國際統一,把兩大法系統一成為一個“公約,擴大票據的國際流通,促進國際間經濟貿易的開展,從1971起,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開始著手起草國際統一適用的票據法草案。 1972
4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了?國際票據統一法(草案)?(Draft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 起草了?國際匯票、本票公約草案?和?國際支票公約草案?,供各國參考使用。1988年12月,聯合國第43次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國際匯票本票公約?。該公約共9章,90條。根據第89條第1項規定,該公約須經至少10個國家送交批準文件或者參加文件以后,才能生效。可以預見,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進一步推進,各國票據法的國際統一將是大勢所趨。61國際票據法的統一8綜上所
42、述,目前在國際上,關于票據法律制度,仍存在兩大法系,存在著日內瓦統一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異,國際票據法統一的目標尚未最終實現。但是,由于國際貿易的需要,世界各國間的票據制度不可能長期處于過大的分歧之中,所以,雖然存在著日內瓦統一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異,但在這兩大法系之間也并無根本性的差異。62三、 我國的票據立法1、舊中國的票據立法2、新中國的票據立法631、舊中國的票據立法我國清末變法之后,著手擬定各種法律,票據法即屬其一。民國成立后,北洋政府曾經起草過多種票據法草案。民國二年(1913年)由法典編纂會主持,聘請日本法學家志田鉀太郎起草的票據法草案(又稱志田案)、民國11年(1922年)由北京政
43、府的法律修訂館推舉五位特別委員組成的編纂會草擬的票據法草案(又稱修訂法律館第一案), 后來又草擬第二、三、四、五、六案。由于種種原因,所有這些草案均未公布施行。1928年年國民政府立法院正式草擬票據法草案,訂立了?票據立法原那么?19條,經中央政治會議通過。立法院商法委員會依此立法原那么,參考以往的票據法草案和德、日、英、美諸國的票據法,起草了?中華民國票據法?。該法于于民國18年(1929年) 9月28日經立法院第51次會議通過,并由國民黨政府于同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 1930年7月l日,又公布了?票據法施行法?共20條)這是我國第一部正式施行的票據法。該法后來幾經修訂,至今仍在我國臺灣
44、地區適用。642、新中國的票據立法1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舊票據法。并曾一度嚴格限制票據的使用。雖然當時社會上尚存在從舊中國相沿下來的各種票據,這時只能完全按原有習慣行使而無法可依。這是因為,當時的經濟形式根本上限于國營經濟,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分配調撥絕大局部靠國家方案,商品經濟難于開展。在金融方面,注重銀行信用,根本取消廠商信用,國家實行嚴格的現金管理,致使票據無存在的必要。當時的票據狀況大致是這樣的:匯票、本票在國內不得使用,匯票僅限于國際貿易中;個人不得使用支票,企業與其他單位使用時也以轉帳支票為主。這些限制,反映了我國一定時期的商品經濟開展水平。651950年8月在北京舉行的全國金融業
45、聯席會議決議:行莊不得發行本票,禁止發行遠期支票,支票時效期為一年。這是用行政方法管理票據的開始。這種方法一直延續了數十年之久。50年代至70年代末,國家實行嚴格的現金管理,信用集中到銀行,限制和取消了商業信用。第一,在國內取消了匯票和本票,匯票的使用僅限于國際貿易。第二,從1952年起個人不得使用支票,企業與其他單位使用支票也有很大限制,使用時也以轉帳支票為主。實際上支票僅僅是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一種結算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對票據管理完全使用行政方法,只由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部等單位發布行政規章作些規定。票據立法問題在全國法制不完備的大環境中,當然無從提起。新中國的票據立法266新中國的票據立法3
46、進入80年代以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在我國的開展,票據制度在我國逐漸恢復。國家允許銀行發行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國家企、事業單位可以發行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局部地區試行個人(包括個體戶)支票;局部地區試辦票據承兌、貼現、交換等項業務。我國票據制度和立法進入了一個比較好的開展時期。67新中國的票據立法41987年6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發布?華東三省一市票匯結算試行方法? (以后又有中國農業銀行參加),自1987年9月1日起,在江蘇、浙江、安徽三省及上海市實行票匯結算,推行匯票。不過該方法規定匯票一律記名,不準流通、金額有起點,有效期為一
47、個月,可以辦理退匯等,這種匯票還不能算是真正的票據。198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比較全面系統并與國際票據立法有共通之處的地方法規性質的“票據法。 該規定共5章,86條。對匯票、本票、支票等制度作了系統的規定。雖然這個規定對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仍有一定限制,但已根本上恢復了比較正規的票據制度,在新中國的票據立法史上是一個里程碑。68新中國的票據立法5為適應有方案的商品經濟的需要,進一步在我國改革銀行結算制度,1988年8月,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全面改革銀行結算制度,簡化結算種類,擴大使用票據,廢止托收承
48、付等結算方式,建立起以支票、匯票、本票和信用卡為核心的“三票一卡新的銀行結算制度。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0年4月1日起,恢復托收承付結算方式。1988年1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銀行結算方法?。自1989年4月1日施行。該方法規定,在全國全面推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規定個人(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支票。這個方法雖然是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規章,但在我國當時的現行法律體制中,實際上是個全國性的票據法規。69新中國的票據立法61990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正式成立了票據法起草小組,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草案)?。該草案于1994年12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9、。1995年5月1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70新中國的票據立法71997年8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經國務院1997年6月23日批準的?票據管理實施方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支付結算方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1988年12月19日印發的?銀行結算方法?。對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了規定。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 200032號)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2
50、004年8月?票據法?第一次修改。刪除“第七十五條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具體管理方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71我國票據法的內容和體系我國票據法 共7章111條第1章 總那么第2章 匯票 1出票; 2背書; 3承兌;4保證; 5付款;6追索權;第3章 本票第4章 支票第5章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第6章 法律責任第7章 附那么72四、票據法的特點及其地位1、票據法的特色強行性技術性國際統一性私法兼具公法性2、票據法的地位731、票據法的特色票據制度有雙重要求,既要求票據流通的靈活迅速,又要求確保票據權利人的利益,也就是既靈活又平安。因此,票據法中有一些較之民法(債權法)頗為特別的制度。整
51、個票據法與民法比起來,具有以下特色:74強行性票據法中的規定幾乎都是強行法規。首先,票據種類由法律規定為三種,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票據種類法定主義)。其次,票據是嚴格的要式證券,各種票據行為也是嚴格的要式行為。這些都與民法不同。在民法中,法律行為的種類是不受限制的,法律行為也以不要式為原那么。使用票據的人如果不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去做,不僅不能到達應有的效果,有時行為完全無效。當然,票據法的強行性也不會使使用票據的人在行為時毫無自由選擇的余地,票據法也有許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事項。例如,票據的發票人可以禁止背書,背書人也可以禁止背書等等。不過,當事人只要選擇了一種行為,就在做這一行為時仍要按
52、票據法的規定去做。 75技術性法律中的規定有兩類:一類規定是具有道德意義的,例如刑法中不得殺人,不得強奸的規定,民法中近親不得結婚、 買賣雙方應遵守老實信用的規定等。遵守這類規定就是“善,違反這類規定就是“惡;另一類規定是不具道德意義而只有技術意義的,如交通法規中行人車輛靠右邊走的規定。綠燈表示通行紅燈表示不準通行的規定,就沒有任何道德的意義,不表示“善與“惡。 票據法中有許多規定是技術性的規定。主要是關于格式的規定,例如,票據的承兌必須記載在匯票的正面,背書必須寫在票據的反面等等。這是因為,便于當事人對于票據上的各種事項認識和利用,當事人違反這些格式,就要承受不利的后果。當然,票據法中并不是
53、沒有道德性規定,例如,分當事人為善意或惡意,規定利益歸還請求權,規定發票人和背書人的保證付款責任等都屬于道德性規定。76國際統一性票據制度是為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效勞的,隨著國際貿易的開展,不同國家的票據法必須盡可能地統一起來。日內瓦統一法就是適應這一要求而為多數國家接受的。票據法是國際上通用程度最高的一種法律。德國的票據法和支票法,同日本的票據法和支票法幾乎逐條都相同,就因為這些法都是以日內瓦統一法為藍本的。不僅在參加日內瓦公約的國家之間,票據法根本上是一致的,就是未參加公約的國家也力求使自己的票據法與其他多數國家的票據法統一起來。這也是票據法的特點。77私法兼具公法性屬于私法范疇的票據法,具
54、有較明顯的公法色彩.依傳統的法學理論,私法是調整處于平等地位的法律主體間在日常社會生活中所發生的各種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法律標準。(票據法僅調整財產關系,不調整人身非財產關系)這些法律標準不存在刑事制裁問題。但由于票據法所規定的內容涉及到工商經濟,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與否,因而票據法特別規定,對濫發空頭支票者,科以刑罰,實現用公法的手段保護私法關系的目的。782、票據法的地位1票據最初只通行于商人之間,票據行為是一種商行為,因此以前許多國家都是在商法典中規定票據的,票據法因而成為商法的一個組成局部。在現代社會中雖然票據的使用范圍已不限于商人或企業,但是商人和企業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票
55、據仍然屬于最普遍的情形,因此,票據法仍應屬于商法范疇,是以標準票據關系為對象的商事特別法。79票據法的地位2但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不應該再把票據法當作商法的一局部,應該把票據法從商法劃分出來:1現代票據使用范圍的擴大,成為人們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2許多國家都以日內瓦統一法為藍本,將票據從商法典中獨立出來,分別制定了?匯票本票法?和?支票法?,使票據法在立法上取得了獨立的地位。也有學者認為,隨著有價證券種類的增多,證券法逐漸形成為法律中的一個新的部門法。票據法應該作為證券法的一個局部。在我國,尚未制定商法,票據法既是規定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就是民法的特別法。有些問題,如票據關系、當事人
56、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代理等,在票據法中無特別規定時,仍應適用民法中的規定。80思考題1.票據法的概念2.簡述早期票據法的三大法律系統3.簡述我國的票據立法4.簡述票據法的特點及其地位5.票據的概念6.票據的性質7.票據的作用81第二章 票據法律關系一是票據關系二是非票據關系82第一節 票據當事人概述票據當事人是票據法律關系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亦稱票據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票據法的規定,基于票據行為而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參加者。因而在票據上所表達的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這與民法中的情形是相同的,不過票據上的情形有自己的特點:一、票據上的根本當事人和非根本當
57、事人。二、票據當事人在各種票據行為中都有特定的名稱三、前手與后手四、票據當事人不受限制原那么83一、票據上的根本當事人和非根本當事人(1)根本當事人:在發票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 匯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本票:發票人、受款人 支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2)非根本當事人:在票據發出后,通過各種票據行為而參加票據關系之中的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執票人。84根本當事人:發票人是在票據上簽名、發出票據的人,又名出票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托付款并記載于匯票或支票上的人。本票上的付款人就是發票人自己。受款人是從發票人接受票據并享有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權限的人。根本當事人
58、是構成票據上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這種主體不存在或者不完全,票據上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票據也就無效。85二、票據當事人在票據行為中的雙重身份由于票據行為各自獨立,互不牽連,因而,票據上的當事人在各種票據行為中都有特定的名稱。所以,同一票據當事人可以有兩個名稱,具有雙重身份。例如:86三、前手與后手依票據當事人相互間的前后位置關系,票據當事人分為前手與后手。(發票人)甲 (受款人)乙背書 丙背書 丁背書 戊(持票人)凡位于某人之前的,稱為某人的前手,位于某人之后的,稱為某人的后手。前手與后手的關系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在行使追索權時有區別的必要:所有的前手都是后手的債務人,所有的后手都是前手的債
59、權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行使追索權。 87四、票據當事人不受限制原那么原那么上,票據上的各種當事人,除票據法有特別規定的外,自然人(公民個人)和法人都可充當。各國都有例外規定。我國票據法的特別規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經國家批準經營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銀行都是法人)。我國長期以來不許個人使用支票,不許個人和企業發行使用本票,所以個人不得充當支票或本票的發票人,企業不得充當本票的發票人。有時法律雖無規定,事實上卻有限制。例如支票的發票人必須是與特定銀行有支票預約關系的人。這一點法律雖無規定,事實上必須如此。因為現在支票都是各銀行印就編號裝訂成冊發給特定人的,不符合一
60、定條件的人根本不可能領到支票簿,當然無從充當支票的發票人。88第二節 常見的票據當事人(一) 出票人(二) 付款人 (三) 受款人收款人 (四) 持票人 (五承兌人 (六背書人 (七) 保證人 (八) 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和預備付款人89(一)出票人1.出票人的概念2.出票人的資格3.出票人的責任901.出票人的概念出票人又稱發票人,指依照法定方式做成票據, 并在票據上簽章將票據交付給受款人的人。票據一經出票即產生法律后果。912.出票人的資格出票人的資格,是指充當出票人的權利能力。也即什么人才能夠充當票據的出票人。在不同種類的票據中,充當發票人的資格不同。92(1)匯票出票人的資格匯票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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