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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吹瓶機公司治理吹瓶機公司治理xx集團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1353747 一、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1353747 h 4 HYPERLINK l _Toc111353748 二、 獨立監事制度的概念 PAGEREF _Toc111353748 h 6 HYPERLINK l _Toc111353749 三、 獨立監事的獨立性 PAGEREF _Toc111353749 h 7 HYPERLINK l _Toc111353750 四、 監事會的概念及特征 PAGEREF _Toc111353750 h 8

2、HYPERLINK l _Toc111353751 五、 監事會的職權 PAGEREF _Toc111353751 h 9 HYPERLINK l _Toc111353752 六、 獨立董事制度概述 PAGEREF _Toc111353752 h 11 HYPERLINK l _Toc111353753 七、 獨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約因素 PAGEREF _Toc111353753 h 13 HYPERLINK l _Toc111353754 八、 董事的任職資格 PAGEREF _Toc111353754 h 19 HYPERLINK l _Toc111353755 九、 董事及其類別 PAGE

3、REF _Toc111353755 h 20 HYPERLINK l _Toc111353756 十、 母公司與子公司 PAGEREF _Toc111353756 h 23 HYPERLINK l _Toc111353757 十一、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機制 PAGEREF _Toc111353757 h 27 HYPERLINK l _Toc111353758 十二、 企業集團治理與企業治理的異同 PAGEREF _Toc111353758 h 31 HYPERLINK l _Toc111353759 十三、 企業集團治理定義與目標 PAGEREF _Toc111353759 h 34 HY

4、PERLINK l _Toc111353760 十四、 美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 PAGEREF _Toc111353760 h 36 HYPERLINK l _Toc111353761 十五、 韓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 PAGEREF _Toc111353761 h 40 HYPERLINK l _Toc111353762 十六、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1353762 h 46 HYPERLINK l _Toc111353763 十七、 提升產業鏈現代化水平 PAGEREF _Toc111353763 h 47 HYPERLINK l _Toc111353764 十八

5、、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1353764 h 48 HYPERLINK l _Toc111353765 十九、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1353765 h 49 HYPERLINK l _Toc111353766 二十、 組織機構及人力資源 PAGEREF _Toc111353766 h 57 HYPERLINK l _Toc111353767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1353767 h 58 HYPERLINK l _Toc111353768 二十一、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1353768 h 59項目基本情況(一)

6、項目投資人xx集團有限公司(二)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待定)。(三)項目選址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待定),占地面積約95.00畝。(四)項目實施進度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24個月。(五)投資估算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50547.59萬元,其中:建設投資40763.66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80.64%;建設期利息845.2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67%;流動資金8938.72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68%。(六)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50547.59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33298.39萬元。根

7、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17249.20萬元。(七)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1105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91195.30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14107.54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0.95%。5、全部投資回收期(Pt):5.91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45353.84萬元(產值)。(八)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63333.00約95.00畝1.1總建筑面積120560.12容積率1.901.2基底面積37999.80建筑系數6

8、0.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420.452總投資萬元50547.592.1建設投資萬元40763.662.1.1工程費用萬元35820.62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3673.422.1.3預備費萬元1269.622.2建設期利息萬元845.212.3流動資金萬元8938.723資金籌措萬元50547.593.1自籌資金萬元33298.393.2銀行貸款萬元17249.204營業收入萬元1105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91195.306利潤總額萬元18810.067凈利潤萬元14107.548所得稅萬元4702.529增值稅萬元4122.0410稅金及附加萬元494.64

9、11納稅總額萬元9319.2012工業增加值萬元31250.6613盈虧平衡點萬元45353.84產值14回收期年5.91含建設期24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20.95%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10889.90所得稅后獨立監事制度的概念獨立監事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對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吸收美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優點,將其獨立性思想貫徹融合到監事會制度中,便形成了獨立監事制度。獨立監事制度與獨立董事制度,其制度的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都在于通過維護監督主體行使監督權的獨立性來保證監督的客觀性和公司性,不同的只是身份而已,即一個身份是“董事”,另一個身份是“監事”。因此,也可以說,“獨立監事”這一

10、概念是由“獨立董事”的概念演化而來的。獨立董事實質就是與公司、管理層不存在任何實質利害關系的非執行外部董事。對照此概念,可以把獨立監事界定為:獨立監事是指那些與公司、管理層不存在任何影響,其客觀獨立判斷之利害關系的外部監事。獨立監事的獨立性對獨立監事概念的理解,關鍵是如何理解“獨立”,即要達到什么樣的標準,獨立監事才算是真正的“獨立”監事?綜合人們對“獨立”的看法,我們判斷獨立監事是否“獨立”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因素:與該公司或該公司關聯企業的雇傭關系;與該公司或該公司關聯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該公司或該公司關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私人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只要屬于以上三種情形之一,這樣的監事就不是

11、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監事。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即一開始具備獨立監事資格,但后來在履行監事職責過程中與公司管理層產生了影響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之利害關系,這樣的監事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監事。外部監事與獨立監事這兩個概念是否等同,又有什么不同呢?就我國公司治理的情況而言,獨立監事與外部監事實際上是兩個內涵不同的范疇。外部監事只是表明此監事不是公司一般職工或管理者,而獨立監事強調此監事不但不屬于公司成員,而且與公司沒有經濟上或其他可能妨礙其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獨立監事不兼任公司職工,與公司不存在實質性利害關系,獨立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監事,尤其是股東代表監事。從形式上看,獨立監事來自公司之外,其

12、深層含義是強調該監事與公司既無職務所屬關系,又無經營利害關系,有的只是監督的客觀性。這種獨立特征,保障了監事行使監督權的獨立性。可以說,外部監事強調的是監事來源的外部性,與“內部監事”相對;獨立監事強調的是監事行使權時的獨立性,與之相對的是“非獨立監事”。出于確保監事獨立性的考慮,獨立監事必須來源于公司的外部,由外部監事擔任。所以也可以說,獨立監事必須是外部監事,但外部監事不一定是獨立監事,因為有些外部監事可能與公司、管理層存在利害關系而不具有監督的獨立性。監事會的概念及特征(一)監事會的概念監事會是對董事會、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的機關。它依法產生并行使監督的職責,是公司的監督

13、機構。(二)監事會的特征(1)監事會是由依法產生的監事組成的。依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監事的產生主要有股東會選舉產生和職工民主選舉產生。(2)監事會是對公司的事務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監督的內容包括: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對公司的賬務進行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3)監事會行使職權的獨立性。監事會行使監督職權,就要求其具有獨立性,否則其監督職能就發揮不出來。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就是為了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4)監事個人可以行使監督權。設立監事會就是

14、為了對公司業務和財務情況進行監督,作為個體的監事對公司的監督是非常有效的,我國現行公司法第55條、第56條都有這方面的規定。(5)監事會是常設機構。依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第52條、第118條規定,只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但由他們行使監事會的權利,除此之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各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職權規定大相徑庭。權限大者,規定得粗疏寬泛;權限小者,則規定得詳細嚴格。西方國家的公司實踐業已證明,制度健全、權限廣泛者,能收到實效;權限較小且規定不嚴者,則難有監督之實。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

15、使以下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2)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5)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7)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現行公司

16、法第55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現行公司法與以前公司法相比,在監事會的職權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在現行公司法當中,已經規定了監事會的股東會召集權和代表公司訴訟的權利。獨立董事制度概述(一)獨立董事的產生與發展獨立董事最早出現在美國,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中明確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中,至少要有40%成員獨立于投資公司、投資顧問和承銷商。投資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克服投資公司董事為控股股東及管理層所控制從而背

17、離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的弊端。經過幾十年的實踐,獨立董事在美英等發達國家各種基金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認同,其地位和職權也在法律層面上逐步得到了強化。20世紀80年代以來,獨立董事制度被廣泛推行。西方把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比例迅速增長的現象稱之為“獨立董事革命”。(二)獨立董事資格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專條規定了獨立董事資格,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4)

18、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并且,由于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19、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根據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獨立董事是沒有股東背景,與公司沒有利害關系,且具有公司運營所必需的法律、財務與管理知識經驗的人士,他們作為公司的董事,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由于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害關系,其身份獨立于公司,所以,獨立董事可以相對科學地參與決策,避免因利益關系而不識公司科學經營的“廬山真面目”。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一個組織,同時也承擔著許多社會責任,也需要公司日常決策的科學。所以,設有獨立董事就可以從董事會內部糾正公司經營決策的偏離方向,使公司穩健運營。獨立董事

20、的作用及制約因素(一)獨立董事的作用1、提高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的決策職能通過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制定獨立董事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獨立董事的職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以及對股份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條款,保障了獨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職責。獨立董事以其具有的專業技術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受到廣大股東的信任,被股東大會選舉履行董事職責,提高了董事會的決策職能。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利益結構彌補了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投資機構推薦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國公司法雖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的92條和103條中,分別授予創立大會和股東

21、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的職權。但由于沒有具體規定董事的專業資格條件,而在實踐中一般參照第68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更換”的規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等公司大股東按出資比例推薦或委派。這導致了股東資本的多少直接決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操縱或左右董事會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和董事會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順理成章。公司股東會對董事的選舉實際上成為大股東按出資比例對董事的委派。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董事會內部的利益比例結構,使董事會決策職能被大股東控制的現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知識結構

22、。公司法在董事會組織結構中,對董事會組織的人數,選舉產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資格條件作了規定,但對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資格條件卻沒有明確。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不但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條件,而且還規定了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禁止性條款,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從選舉程序、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執業登錄和身體條件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從而保證了獨立董事參加董事會議事決策的綜合素質,彌補了董事會成員專業知識結構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同時,通過法律賦予獨立董事的獨立職權,也從董事的善管義務、忠實義務方面要求和督促其從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出發,客觀評價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尤其是敢于發表自己的不

23、同意見,防止公司經營管理層操縱或隱瞞董事會的違法、違紀行為,為董事會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發展的客觀、公正的決策依據。2、增強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職能從1984年我國開展股份制改造試點工作以來,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總市值超過4萬億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0%左右。我國先后制定頒布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體系的證券法律、法規和制度300多部,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我國還處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制還沒有完全擺脫“人治”的影響。其中最突出的表現之一就是相當一部分由上

24、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投資機構推薦委派擔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資方的利益,沒有體現股份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震動證券市場的“鄭州百文現象”,關鍵問題之一就是由于股份公司董事會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脫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獨立董事,使公司經營者集決策、經營大權于一身。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有名無實,形同虛設,成為企業管理層的“橡皮圖章”,失去了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了企業經營的嚴重虧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3、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兩權分離,完善法人治理機制股份公司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權與決策權分離的關鍵,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

25、適應二者之間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保護股份公司的整體利益。同時,這也是現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科學進步的組織保證。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機關推薦,委派董事的董事會組成方式。獨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東,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但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代表全體股東行使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從法律制度、組織機構兩個方面保證了股份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由于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對于董事會始終處于股份公司樞紐地位,對公司生存和發展起到了更好的監督作用,避免董事會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體事務性工作提供了保證。二是在股份公司法

26、人治理結構中,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對于完善董事會內部的組織結構,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三者之間的分工協調關系,提供了組織機構上的保障。公司法理認為,表決權是股份公司股權制度的核心,而股東權益的最終實現就體現在董事對公司經營決策權的表決權和監督權上,獨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特殊作用不僅代表了市場經濟競爭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時,也標志著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勢在必行。(二)制約獨立董事作用發揮的因素獨立董事的作用在于他能夠獨立決策而不受任何股東的局部利益牽制,從而立足于企業長期發展的角度,公正

27、地把握公司的方向,對股東的權益制衡。然而,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企業的很多獨立董事還是成為了“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總的來說,制約獨立董事作用發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股權的集中程度。一般來說,過于集中的股權會制約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股權過于集中,會造成大股東擁有絕對的權力去控制董事會和經理層,使得獨立董事為了避免沖突或者其他的原因不能很好地盡自己的義務。股權過于集中,那么股東大會的權力也集中在少數的控股股東手中,獨立董事的提名與更替受到控股股東的控制,這樣造成獨立董事無法發揮其監督作用。(2)是否擁有良好的激勵制度。獨立董事逐漸淪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公司缺乏

28、良好的激勵制度。由于公司沒有一套對獨立董事進行獎懲的制度,許多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沒有很好地運用自己的專業判斷,在進行決議的時候隨大流。只有擁有一套良好的激勵制度,對獨立董事的行為進行客觀的評價,獎罰分明,獨立董事才有可能運用自己的智慧,發揮自己的能力,對董事會的每項決議都慎重地做出決定,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3)獨立董事的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我國的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很多是大學或各類研究院的學者,或者是一些銀行家,或是財務、審計待領域的專業人士。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任何的利益聯系因此能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也正是因為如此,許多獨立董事對公司的業務并不完全熟悉與了解,能力有限,這就很可能會導致他

29、們難以發揮專業的作用。同時,很多獨立董事都有著自己本身的工作,如大學教授兼任某公司的獨立董事,他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與精力在研究與教學工作中,因此他無法把全部的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公司中,作為獨立董事的作用便受到了影響。董事的任職資格董事與股東不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董事,而對股東來說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東。董事是由股東會或者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當選為董事后就成為董事會成員,就要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所以董事對公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國公司法對董事任職資格均做出了一定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

30、)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董事及其類別(一)董事董事

31、就是董事會的成員,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由于公司并無實際的形態,其事務必須由某些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人代表公司進行管理,這些人被稱為“董事”。董事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不僅自然人可以擔任公司董事,法人也可以擔任公司董事。但是在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時,需要指定一名符合條件的自然人作為其法定代表,即為董事長。董事具有以下權利:業務執行權,即對日常事務的業務執行權與重大事項的具體業務的執行權;出席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并對決議事項投票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權利;在特殊情況下代表公司的權利,主要有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修改公司章程,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券,變更、

32、合并以及解散等各項登記的權利;依照公司章程獲取報酬津貼的權利。董事具有以下義務:謹慎和忠實義務。董事應具有謹慎和善良的品質,能夠盡最大努力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并必須能夠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這方面出現失職行為必須承擔責任。對公司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競業禁止義務。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經營活動。(二)董事的類別根據董事的來源和獨立性,可以把董事劃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相對于外部董事而言的,一般是指出任公司董事的是本企業的職工或

33、管理人員。而在外部董事當中,也可能有與本企業的員工有著某種關系(如親戚關系)或者與本企業有著經濟利益關系的董事,所以外部董事又可以劃分為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1、內部董事內部董事也稱作執行董事,一般指現任公司的管理人員或雇員以及關聯方經濟實體的管理人員或雇員。他們既是公司的雇員,也可以是與本企業有著經濟關聯的企業的員工,如母公司的總經理出任子公司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是內部董事的義務,他們一般不能領取作為董事的薪金。由于內部董事是公司的內部員工,所以他們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督作用有限。2、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也叫灰色董事,或者非獨立非執行董事,指與本公司或管理層有著個人關系的或者經濟利益聯系的外部

34、董事。灰色董事可以是執行董事的家庭成員、代表公司的律師、長期的咨詢顧問、與公司具有密切的融資關系的投資者或商業銀行家,或者其他來自與本公司發生真實商業交易的公司的人。灰色董事可能由代表董事、專家董事等構成,目前這種由非執行董事為多數的董事會是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組成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但是這種形式的董事會的監督作用依然有限,對它所發揮的作用仍需做出鑒別。3、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又稱獨立非執行董事,是指獨立于管理層,與公司沒有任何可能嚴重影響其做出獨立判斷關系的董事。非執行董事可區分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即獨立董事)和非獨立非執行董事(即灰色董事)。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一般體現在三個方面:與公司不存在任何雇傭

35、關系;與公司不存在任何交易關系;與公司高層職員不存在親屬關系。母公司與子公司(一)公司治理邊界對于一個獨立的公司來說,它具有自己獨立的企業組織邊界,即法人邊界。其公司決策意志范圍被限定在法人邊界內,也就是說公司的權利、責任的配置以及治理活動不能超越其法人邊界。從這個意義來說,一個獨立的企業,其治理邊界和法人邊界是一致的。由于企業集團的復雜性,使得企業集團的治理活動可能超越本企業的組織邊界,延伸到本企業以外,尤其是存在母子關系的企業集團中。在企業集團治理中,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是建立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基礎之上的。在現實中,由于集團的復雜性及信息的不對稱,子公司的行為存在著與母公司的意志背離的

36、可能,由于母公司要對子公司的行為負責,所以,集團治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實現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由于企業集團治理決定了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行為控制,從而可能出現母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或整個集團的利益而損害子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子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現象。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按照揭開公司面紗的原則,母子公司就要連帶承擔相應的責任。【閱讀】法人人格的否認:揭開法人的面紗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活動,使得將每個公司都看作獨立法人的傳統觀點與企業集團構筑起來的商業王國的現實之間存在著矛盾。因此,揭開公司的面紗理論在有限責任原則和企業集團這種大型經濟組織現實之間找到一種相對的平衡,為在立法和司法實

37、踐中限制母子公司間的有限責任、解決母公司濫用權力行為所產生的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揭開法人的面紗原則在英美法系國家,揭開法人的面紗理論是法院用來處理企業集團中母公司對子公司承擔責任的重要方法。指當母公司濫用子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損害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時候,法院將拋開子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將子公司的行為視為隱蔽在子公司背后、具有實際支配能力的母公司行為,母公司將對子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并不僅以投資額為限。有人對它的作用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即在分離實體論的觀點支配下,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相當于一個安全閥,隨時可以使法院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動用這種例外,揭開隔在母子公司之間法人面紗,對母

38、公司施加債務責任。適用揭開法人面紗原則的行為界定A.規避契約義務行為第一,負有契約上特定的不作為義務的當事人,為回避這一義務而設立新公司,或利用舊公司掩蓋其真實行為。第二,負有交易上巨額債務的母公司,往往通過抽逃資金或解散子公司或宣告子公司破產,再以原有的營業場所、董事會、顧主、從業人員等設立另一子公司,且經營目的也完全相同,以達到逃脫原來公司巨額債務之不當目的。第三,利用子公司對債權人進行詐欺以逃避合同。B.回避法律義務行為此行為是指受強制性法律規范制約的特定主體,應承擔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但其利用新設子公司,人為地改變了強制性法律規范的適用前提,達到規避法律義務的真正目的,從而使法律規范本

39、來的目的落空。例如,出租車行業為防止公司業務之不法行為可能導致的巨額賠償,將本屬于一體化的企業財產分散設立若干子公司,使每一子公司資產只達到法定的最低標準,并只投保最低限額的保險,因而難以補償受害人之損失。或者利用子公司形式逃避稅務責任、社會保險責任或其他法定義務。C.資產混同行為在單一公司情形下,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只有財產獨立公司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責任。然而,在企業集團情形下,母公司在處理子公司的財產時就像處理自己的財產一樣。雖然它們之間的資產關系在形式上是很清晰的,但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子公司處于母公司的實際控制當中,二者資產很容易混同,或者干脆在賬目上混為一體。資產的混同很容易導致母公

40、司的一些不法行為,如隱匿財產、非法移轉財產、逃避債務和責任。D.資本不足行為公司在從事其經營活動時要有足夠的資金來源,以便對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損失予以填補。一般而言,資本額是否適當,應以資本額是否足以清償公司在正常業務范圍內所可能發生的債務為標準。該標準表明隨著公司業務風險的增加,資本也應相應地增加,但對這一標準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企業集團中,母公司則可以利用這一點,讓子公司承擔與其注冊資本不匹配的業務活動,來轉嫁經營風(二)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由于母公司與子公司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是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母公司不能像對待分公司一樣對于公司實施行政命令的管理控制;當然

41、它們也不是兩個互不相干的企業,母公司按其持股額的大小及法定程序,通過子公司的股東大會或在子公司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中安排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管理人員,達到控制子公司的目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機制對子公司權力的配置,一個極端是子公司可能僅僅為管理上的需要或基于一種長期發展的考慮,其董事會在治理上沒有任何實權;另一個極端是子公司可能有很大的自主決策權,其董事會可以依據公司條例負責公司指揮、經營管理、監督和說明責任,母公司實際上像一個距離遙遠的外部股東。在這兩個極端之間存在著廣泛的選擇范圍,概括一下,我們可以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行為歸納為三種:間接控制、直接控制、混合控制。至于采取哪一種行為有效

42、率,取決于母公司的治理目的和子公司的資源稟賦及戰略地位。(一)間接控制間接控制是指母公司只是通過子公司的董事會對子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控制,母公司的控制力僅在董事會這一層次體現出來。在這種模式中,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聯系是董事會,母公司通過取得董事會的人數優勢或表決優勢繼而取得控制權,在子公司重大經營活動及總經理和重要管理層人員的聘用上通過董事會起控制作用,在子公司的董事會中,來自母公司的董事均為非執行董事。其優勢在于:由于母子公司之間完全以資本為紐帶,使母公司的退出或融資機制非常有效,子公司發展得好,母公司可以通過上市、重組等方式使子公司增設股東、增加資本,推動子公司發展,子公司發展不好,母公司也

43、可以通過資本市場將子公司出售以減少損失;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資本所有者,而產品經營權完全下放在子公司,這使得母公司可以完全專注于資本經營和宏觀控制,有利于母公司的長遠發展,減少管理成本,同時也減少了母子公司之間矛盾;由于子公司股東是多元化的,這使母公司可以選擇一些與子公司業務方向有關的企業共同投資入股子公司,加強對子公司經營支持和幫助。在直接控制中,必須對子公司進行財務監控,由于代表母公司的董事均為非執行董事,因此,加強對子公司財物的外部監控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建立快速信息反饋渠道,母公司應通過派人進駐子公司,經常聽取子公司的匯報,要求子公司定期書面報告等形式,增加子公司的信息來源渠道,并建立快

44、速的反應機制,及時解決相應的問題。(二)直接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直接控制,就是指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均為來自母公司的執行董事,且由母公司董事會直接提名子公司的高管層,母公司的職能部門對子公司的相關職能部門實施控制和管理。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人事、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的控制。子公司的主要產品和經營方向由母公司指定,子公司的決策由母公司決定。其優點在于控制距離較短。由于實施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直接控制,使母公司的經營決策在子公司能夠得到最迅速有效地實施;信息完全,控制反饋及時。由于母公司的職能部門與子公司相應的職能部門的控制關系,使母公司能夠及時得到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信息,并及時進行反饋控制;子公司的經營

45、活動得到母公司的直接支持,母公司能夠最有效地調配各子公司的資源,協調各子公司之間的經營活動,對發揮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整體經營能力,有良好的組織結構基礎。運用直接控制機制時應處理好母子公司集權與分權的關系,母公司應著重于宏觀決策,研究制定公司的總目標、總方針、總政策,將業務經營權下放到子公司,同時要完善對子公司管理層的激勵機制,使子公司管理層能夠與母公司保持目標一致,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三)混合控制混合控制是指母公司讓子公司的管理層人員參股子公司成為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的管理層人員進入子公司的股東會及董事會等決策機構,這樣,母公司與子公司的管理層人員在經營決策及子公司的經營總目標制訂方面共同進行研

46、究決策。子公司的董事會為母公司與子公司管理層相互協商共同決策提供了有效的機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在董事會上作出決定,由子公司的管理層人員負責實施,子公司的信息可以及時反饋到董事會。其優點在于:子公司的管理層人員參股子公司,成為子公司資產的所有者,母公司與子公司管理層人員的目標完全一致,子公司管理層人員通過股份分紅取得相應的收益,使子公司管理層人員有強大的動力全力投入子公司的經營;子公司管理層人員同時也是子公司的資產所有者,使子公司的盈虧與之切身相關有效地避免了“內部人控制”的現象;由于子公司管理層人員參股子公司,促使他們專注于子公司的長遠目標和發展潛力,而非追求短期利益,這對于子公司的長遠發展

47、有積極的意義。運用混合控制應特別注重培育子公司董事會和諧的氣氛,協調子公司管理層人員與母公司董事人員目標的一致性,防止子公司各自為陣,對母公司整體利益漠不關心,同時,應注意協調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使子公司之間能互相協作,共同關注母公司發展,發揮整體優勢。(四)比較及使用范圍上述三種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各有其優缺點,特點也各自不同。所以,有必要將三種控制機制詳細地加以比較。不同的控制機制必須要結合不同的組織結構、組織規模及經營戰略。對于間接機制更適用于實施多元化戰略的綜合性企業集團;直接控制機制比較適用于產業型集團或實行集中化經營的集團;混合控制機制常常適用于高科技企業集團,因為在高科技企業集團

48、中,子公司的學習能力對母公司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企業集團治理與企業治理的異同由于企業集團是由法律地位相互獨立的多個法人組成的群體,這就必然帶來不同企業法人,不同層次的責、權、利關系的管理、控制、協調問題。因此,企業集團治理比一般公司治理要復雜得多,其組織結構也是多層次的。企業集團作為一種大型的企業聯合體,必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機制,以保證其有效運作。這種有效性首先要求企業集團的每一個成員企業解決好自身內部的治理問題,協調好出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就這一點來說,企業集團的治理與一般公司的治理有相同的一面。一般公司治理中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外部力量(

49、政府、市場、社區等)對公司的影響,以及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企業集團的治理同樣適用,特別是對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母公司、集團公司或總部)來講,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其次,要求協調好成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發揮集團的整體功能。由于企業集團是多個法人企業的聯合體,各有其獨立的財產和利益如何將這些獨立的企業協調一致,最大限度減少相互之間的摩擦和沖突,關系到企業集團的運作效率,甚至能否生存。一般企業的有效運作,雖然也要處理好與其供應商、用戶、上下游企業及其他交易伙伴的關系,但這種關系不像企業集團那樣重要。因為一般的單位企業主要領先市場方式處理與其他企業間的關系,交易對象的選擇具有很大的余地和靈活性,交

50、易關系可能是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因此,不一定要想方設法以致舍棄短期利益與所選定的交易對象建立長期交易和合作關系。而企業集團則不一樣,如果處理不好與既定企業的關系,相互之間貌合神離,各打自己的算盤,不積極與其他成員企業合作或考慮集團整體的利益,互相猜疑、刁難、設置障礙,就會加大集團的運作成本,降低效率,以致引起集團形同虛設甚至不如單體企業的效率,最終喪失存在的價值而走向解體。可見,相對于一般的公司治理,企業集團治理的最大差別就是要設計一套控制、協調、激勵和約束機制,處理好企業之間的關系。這就要求集團的核心企業發揮特有的功能,通過建立資本、人事、技術、組織、業務聯系等紐帶,將相關企業緊密聯系在自己的

51、周圍。核心企業要將對成員企業的控制和協調,融于對成員企業自身的治理中,并通過成員企業的治理機制,在解決其內部的代理問題的同時,協調與其他成員企業間的關系,降低企業的市場交易費用及組織內部的協調費用。其中對于緊密層企業的控制和協調,主要通過其內、外部治理機制的方法來進行。即核心企業一方面通過持有緊密層企業的控股權,借助緊密層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對其高層管理者進行監控,使這些運作條例企業及集團整體的需要。另一方面通過讓這些企業擁有的獨立法人地位和獨立財產,實現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經理市場對其的外部治理,對企業及其經營提供高強度的市場激勵和約束。對于與其關系不太緊密的其他企業,主要

52、利用市場的外部治理和長期契約紐帶,以穩定與這些企業的業務和技術協作,對于集團內每個層次的企業,核心企業要發揮控制、協調功能只是對于不同層次的企業,采用的方式不同。由此可見,企業集團的治理不僅要解決企業內部的代理問題,還要解決企業間的交易費用問題,而且這兩個問題不是分開來單獨解決,建立各自的機構、機制和程序,而是將解決成員企業間交易費用問題的主要意圖貫穿在公司治理的機制中,從而在企業集團的治理中,同時解決企業運作中遇到的代理問題及交易費用的問題。一般公司治理和企業集團治理的異同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相同性主要表現在:企業集團內部的企業,特別是公司制企業也面臨著與一般公司一樣的代理問題,因此二者在

53、解決代理問題上的目的、程序、治理機制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般的公司治理著重解決代理問題,企業集團除此之外還要解決成員企業之間的交易費用問題。一般企業的治理從廣義上說也包括企業間關系的治理,但對于這樣的企業來說,不與既定企業建立和維持穩定的關系,并不影響其存在;而對企業集團治理來講,不與既定企業建立穩定的關系,就不會形成企業集團,協調不好這種關系也將極大地影響企業集團的效率甚至生存。在處理企業間關系上,一般企業遵循平等、自愿原則,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企業集團由于存在著資本、人事、技術、組織等聯結紐帶,有其控制和協調中心,從而在企業間關系上出現了控制與被控制、支配

54、與被支配的關系。在股權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構成、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以及外部市場治理等方面,企業集團也與一般公司存在較大差別,從而使同一治理機制在一般公司和企業集團作用力度和方式上出現差異。企業集團治理定義與目標治理機制的本質在于對事后租金的討價還價,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提出公司是一組契約關系,締約主體包括股東、供應商、顧客以及公司的經營者等,在締約方之間要針對準租金的分配而進行的各種約束性的機制設計。集團治理則是在企業集團各成員企業之間進行的關于準租金分配的機制設計,來協調企業間的關系,以更好地實現企業間交易。換言之,集團治理是指一組連接并規范企業集團所有者、董事會、經營者、員工及其他

55、利益關聯者彼此間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安排。企業集團的實質就是為了共同的利益而將若干獨立的法人企業納入到統一管理體制下,使若干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服從于來自其他企業的控制力量。這種管理體制作用的結果是,單一企業內部的利益平衡機制被打破,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而母公司因為統一的整合和戰略管理獲得了更大的收益。在這種利益得失的沖突之中,建立起為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機制是一種必然要求。公司治理的實質就是通過一系列合理的制度安排,實現企業的戰略決策,從而滿足企業所有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追求。對于企業集團來說,作為治理主體的利益相關者為數眾多,不僅包括母公司的股東、債權人、供應商等,而且包括子公司的治理主體。在企業

56、集團治理中,母公司作為控股股東,憑借其資產所有權對子公司進行治理因此子公司的行為要體現母公司的決策意志。綜上分析,企業集團治理的目標是,建立能夠平衡企業集團各個治理主體的利益,維護企業集團成員的長期有效合作,實現集團長遠戰略目標的機制。由于母公司的戰略核心地位,企業集團治理的首要目標就是設計能夠保證母公司對子公司實現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從而能夠克服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集團的復雜性和信息的不對稱而造成子公司行為違背母公司的缺陷。當然,企業集團的這種制度安排也要能夠充分保護子公司及其治理主體的利益,盡量減少和避免母公司處于自身的利益考慮,利用其對子公司的控制之便,侵害子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美

57、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美國企業集團也有兩種典型的結構,一是以家族控制為核心的壟斷財團,二是以大公司為核心的集團公司。美國財團形成于20世紀初,但是在二戰后,特別是在50年代以來,由于家族對核心企業股票控制的減少和分散,通過持股和人事關系的相互滲透的加強,原來獨立或準家族控制的企業集團已演變為若干大公司和金融組織的聯合控制。如美國的摩根銀行是摩根家族的核心企業,但戰后喪失其控制權。與家族控制為特征的壟斷財團影響力日漸衰落相比,采用集團公司組織體制的獨立系集團,在美國已經占了主導地位,其基本實行“母公司一子公司(事業部)一工廠”的三級組織結構形式。我們認為,美國的這種模式對我國企業集團的影響較大

58、,而且相對比較成功,下面將重點分析其治理結構的特點及兩種新型組織對集團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相關的啟示。集團公司治理結構特點。從組織結構上講,美國集團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集團公司本部或母公司,母公司的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再由董事聘任總經理。公司不單獨設立監事會,而是將執行和監督的職能都集中在董事會。董事會內部又專門設立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提名委員會等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的成員大都由外部獨立的董事構成,在董事的選擇上,非常注重獨立董事的專長,從而使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很大的比例,一般在70%左右。兩種新型的企業組織對集團公司治理的影響。在美國20世紀80年代的接管浪

59、潮中,出現了兩種新型組織形式,即“杠桿收購”(簡稱LBO)和經理人收購(MBO)。LBO是由幾個合伙人經營,而不是公眾持股公司,且這些合伙人也只從事有限的管理業務,其主要任務是計劃和實行新的收購,合伙者對所賣的企業并不擁有必要的產業知識和經營技能,其活動只集中在尋找目標企業、籌集資金上,進行杠桿收購。項目收購的資金主要來自融資,其中50%70%來自銀行,其他的部分來自其他風險投資者。收購成功后,將原來的企業與核心能力無關部分分離,高度多元化經營的企業往往被分成獨立的企業,原來的事業部被建成獨立的企業,事業部的經理變成總經理,而總部消失。其主要特征如下:(1)LBO不是一個持續的組織形式,一般在

60、35年之后,LBO的合伙者重新向公眾出售股票,重新變為一個富有競爭力的公眾公司。(2)高層管理人員擁有企業很高比例的股票。這種產權安排使企業的治理結構有很強的激勵性。(3)收購是由外部合伙人與公司管理層“合謀”完成。MBO是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看到企業的盈利能力,相信自己得到控制權后使企業出現轉機,但由于受董事會的控制和接管的危險,自己的設想很難付諸實施,而自己要得到控股權又缺乏資金,便通過融資的方法,達到足夠控股份額后便對公司進行接管、重組。由于這種收購使所有權與控制權重新統一,其激勵不相容問題大為緩解,但同時由于收購資金全部來自貸款,其負債率過高,破產的風險也大。啟示之一:以大公司、大集團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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