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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辦法(人社部發200856號)根據原人事部、原交通部、農業部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辦法。一、考試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船舶檢驗工作,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符合“基本條件”要求,并同時具備“各級別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一)基本條件2006年3月1日前,在經批準設立的船舶檢驗機構工作的在編、在崗人員。從事船舶檢驗工作(指船舶和海上設施、集裝箱和漁業輔助船舶的檢驗,相關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的審查,下同)及相關工作(指船

2、舶制造、海事管理、航運),累計滿4年。(二)各級別條件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的人員,須同時具備本級別(1)和(2)的條件。1、A級(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驗船人員適任證書(國際航行船舶、海上設施或國際航行的漁業輔助船舶類);或取得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取得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被認可組織代表主管機關執行檢驗和發證的細則A.789(19)決議規定的相應資格證明。(2)擔任國際航行船舶、海上設施或國際航行的漁業輔助船舶檢驗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公約船舶檢驗項目或入級船舶檢驗項目不少于5項;或獨立完成不少于規定數量的公約船舶檢驗項目或入級船舶檢驗項目(2個審

3、圖項目,或2艘新造船舶檢驗項目,或20艘營運船舶檢驗項目,或20批船用產品檢驗項目,或1個海上設施檢驗項目);或被原交通部評為優秀驗船師;或作為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受聘擔任考試大綱編寫和首次全國統一考試的命題工作。2、B級(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驗船人員適任證書(國內海上船舶或以上級別);或取得船舶系列中級及以上級別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擔任國內海上船舶檢驗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內海上船舶檢驗項目不少于5項;或獨立完成不少于規定數量的國內海上船舶檢驗項目(同A級,無海上設施項目);或被原交通部評為優秀驗船師;或作為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專家

4、委員會成員受聘擔任本級別或下一級別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和首次全國統一考試的命題工作。3、C級(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驗船人員適任證書(內河船舶或以上級別);或取得船舶系列初級或以上級別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擔任內河船舶檢驗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內河船舶檢驗項目不少于5項;或獨立完成不少于規定數量的內河船舶檢驗項目(5個審圖項目,或5艘新造船舶檢驗項目,或20艘營運船舶檢驗項目,或20批船用產品檢驗項目);或被原交通部評為優秀驗船師;或作為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受聘擔任本級別或下一級別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和首次全國統一考試的命題工作。4、D級(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驗船

5、人員適任證書(內河小船或以上級別);或取得船舶系列初級或以上級別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擔任內河小船檢驗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內河小船檢驗項目不少于5項;或獨立完成不少于規定數量的內河小船檢驗項目(同C級);或被原交通部評為優秀驗船師;或作為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受聘擔任本級別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和首次全國統一考試的命題工作。二、考試認定組織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共同負責,成立“全國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考試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試認定辦公室”),負責全國考試認定管理工作。 注冊驗船師(船舶和

6、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具體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承擔。各區域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考試認定相關工作。三、考試認定申報材料(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申報表(附表1)一式兩份;(二)相應類別驗船師適任證書、船舶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的相應資格證明、擔任項目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或證明)文件、獲獎證書等申報材料的復印件。(三)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和船舶檢驗經歷、業績及船舶檢驗能力的證明。(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

7、片3張。四、考試認定的考試工作(一)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分兩批進行的辦法。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可根據工作安排自行選擇時間。(二)各級別考試的科目均為船舶檢驗專業案例分析,主要考察相應級別船舶檢驗專業人員分析判斷和處理解決船舶檢驗問題的實際能力。考試采用開卷筆答方式。(三)考點原則上設在各直屬海事局船員考試中心或省會城市、直轄市的高等院校。(四)考試合格標準由全國考試認定辦公室研究確定。五、考試認定程序(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船舶檢驗人員的申報材料,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申報材料;中國船級社和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船舶檢驗機構或代表處的船舶檢

8、驗人員申報材料,由相應機構統一向區域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管理機構報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船級社的船檢業務部門對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船級社的人事部門復核合格后,報本區域注冊檢驗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管理機構。經區域注冊檢驗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船舶檢驗機構或代表處對本單位申報人員材料的審核、復核程序,參照本條第一款。(三)中國船級社和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船舶檢驗機構或代表處的申報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考試。中

9、國船級社駐外機構的船舶檢驗人員的考試認定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安排。(四)參加考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在準考證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參加考試。(五)考試工作完成后,各區域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管理機構,應將考試認定人員的申報材料、考試電子信息和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合格人員情況匯總表(附件2)一并送全國考試認定辦公室。(六)全國考試認定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報送的申報人員材料和考試人員成績進行復審,并將復審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人辦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審批后,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

10、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對未通過考試認定的申請人,委托區域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管理機構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六、考試認定工作有關要求(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應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告。考試認定人員申請材料上報和考試日期等具體工作安排,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另行通知。(二)2006年3月1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或已調離船舶檢驗機構的人員,不在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的申報范圍。(三)各級別考試認定條件中有關船舶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要求是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按照原人事部和原交通部有關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舉行

11、的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的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四)公約船舶檢驗項目是指,按照國際公約規定的船舶必須進行的檢驗項目;入級船舶檢驗項目是指,履行國際船級社協會規定的入級船舶必須檢驗的項目。(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在審核、復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印章,并承擔相關責任。(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考試認定的申報、審核和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和弄虛作假的,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處理。(七)注冊驗船師(船舶

12、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的考試各環節工作,應遵守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對違反考試紀律和相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附表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申報表( 級)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_所 在 單 位 名 稱:_申 請 人 姓 名:_身 份 證 號 碼:填 表 時 間:_年_月_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制交 通 運 輸 部填 表 說 明1.本申報表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由申請人如實填寫字跡工整清晰。由于字跡潦草、難以辨認所產生的后果,責任自負。如用計算機打印,申請人應在封面簽名。2.“最

13、高學歷”欄目的“畢(肄、結)業時間”,應將非選擇項用筆劃去;“學校”、“所學專業”或“學位”欄目填寫的內容應與畢業證書相一致。3“船舶檢驗工作類別”欄目,應當填寫審圖、船舶檢驗、產品檢驗或海上設施。4“取得證書方式”欄目,應填寫全國統一組織的考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評審或其他方式。5“外國船舶檢驗機構或代表處”欄目,應由相應機構的人員填寫。6在本申報表中,凡項目內有“”的,均分別由個人或者單位在所同意的相應項目“”內打“”7如填寫內容較多,可另加附頁,附頁均應加蓋單位印章。 基 本 情 況姓名性別民 族照片政治面目身份證號參加工作時 間身體狀況聘用單位單位名稱聯系電話通信地址郵編最高學歷畢(肄

14、、結)業時間學校所學專業學 制學位累計從事船舶檢驗工作年限 船舶檢驗工作類別及專業取得船舶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級取得證書方式船舶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審批機關取得適任證書類別、級別、專業及時間擔任何類項目負責人及任職時間被原交通部評為優秀驗船師的文號及時間擔任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的文號及時間外國船舶檢驗機構或代表處核發的相應資格證明及時間參加何種學術團體任何種職務,有何社會兼職主要學習培訓經歷(包括參加學校學歷學位教育、培訓、國內外進修等) 起止時間專業或主要內容地 點證明人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15、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從事船舶檢驗主要工作經歷起止時間單位從事何種專業技術或船舶檢驗工作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主要船舶檢驗工作項目情況起止時間船舶檢驗工作項目名稱本人作用(主持、獨立、參與)完成情況及效果所在單位推薦意見申報材料不屬實,不同意推薦參加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申報材料屬實,同意推薦參加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負責人(簽字)(單位

16、印章) 年 月日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機構的船舶檢驗業務部門和人事部門審查、復核意見申報材料屬實齊全,由于其他原因,不同意參加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申報材料屬實齊全,同意參加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年月日 (部門或機構印章)區域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管理機構審查意見經審查,申報材料或考試成績不符合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規定。經審查,申報材料和考試成績均不符合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規定。經審查,申報材料和考試成績均符合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規定。負責人(簽字): (區域審查機構印章)年月日 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專家組復審意見經復審,不符合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申報條件。經復審,符合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定申報條件。專家組長(簽字):年月日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議、公示和審批意見經審議,不符合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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